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商财(2010)588号)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办法。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及其他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等。
支持对象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三年给予过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并提交申报材料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支持上海中小外贸企业以较少的资金、便捷的方式利用电子商务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申报条件:
1.第三方电子商务申报企业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对象为:应用该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包括使用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外贸企业;
3.申报主体的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运营稳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是所申报平台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重点产业集聚区企业或者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拥有一定的中小企业和市场认可;
5.申报单位应具有ISO等相关资质认证;
6.申报单位认同并承诺履行“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
7.优先考虑在历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开拓国际市场的推广应用中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认可的平台企业。
《市商务委关于做好上海市2013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商财(2013)448号符合要求的本市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好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的维护工作。
2013年度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分两批实施。第一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第二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完成网上申报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材料提交给相关资金管理部门。
中小企业自申请开拓资金当年度起连续两年无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的,第三年起开拓资金对其不再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申报项目限于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和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活动。
中小企业申报产品认证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申报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1个项目;申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每年度最多可申请2个项目。申请国际市场考察项目,一次考察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8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申报时必须提供出访人员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原件。
团体项目须同意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核及资金拨付申报。企业培训项目应由具备资质的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参加培训的本市中小企业超过30家(含)不满50家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元;超过50家(含)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一、总部经济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金融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二)《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辖区以外聘用的,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培训,是指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三、物流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及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2.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
3.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优惠政策》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中介服务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三)《优惠政策》所称大型金融租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四)《优惠政策》所称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五)《优惠政策》所称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医药、化工、冶金、新能源及环保等6大支柱产业以及金融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六)《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资金财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一次性补助资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列入企业“资本公积”。
(二)财政部门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奖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的资金,可用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奖励性支出。
六、申报受理机关
(一)申请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政策:
1.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以及海洋石油等企业,申请一次性设立补助、增资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租金补贴,高管人员奖励等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税收返还资金,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办理拨款。
2.其他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向经营地所在区县财政局申报,由区县财政办理拨款。
3.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进行清算。
(二)申请享受契税免征政策:向房产坐落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三)申请享受房产税免征政策:向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四)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政策,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七、申报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总部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协议副本复印件,以及主要投资者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地区总部提供母公司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租赁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6.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施工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本人聘用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3.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返还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最近三年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资料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一年申报时提供)。
(五)申请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任职聘用书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批复复印件;
5.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本人在本市金融企业任职前埠外从事金融工作证明材料;
7.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申请人购房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税收免征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购建自用办公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按照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它
(一)申报时间: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随时申报。其他各项政策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集中申报。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不仅反映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水平,也体现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制度。每年年初,拟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预报表后,及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认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名单的企业,需在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60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进行初审。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制度。在收到企业上报的书面申报材料30天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成立联审工作组,对申报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审核,技术方面的审核以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以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报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申报到市相关部门再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审制度。为做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一复审工作,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情况等重要指标,按复审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年审采取现场考核、材料考核和财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建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协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后,应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与加计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本省相关行业技术先进性的鉴定,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全面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并在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