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20XX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我司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
一、运输安全目标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
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健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管理台帐。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及设施维修、检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及记录,劳动防护和清洗消毒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及方案,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等。
4、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市(地)交通主管部门考试,驾驶员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业务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有2年以上营业性道路运输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
5、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6、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等用具。
7、罐(槽)设备符合以下要求: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8、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9、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0、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1、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12、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3、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14、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15、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16、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运输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危险运输安全保证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XX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运输单位应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20、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2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运输单位(盖章)
20xx年月日
危险运输安全保证书【3】
我保证认真吸取XXXXXX重大未遂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做好行车工作,确保XXXXXX的行车安全,我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做好期间的安全预防工作,遵章守纪,服从公司、停车场、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参加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不超范围经营、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不行驶禁危险品通行的道路。
4、不发生翻车事故、群伤事故、火烧车事故、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特未遂大交通事故及重特大交通事故。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7、行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日常车辆和设备的检测工作,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以实际限速为准,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把车交给不合格的人驾驶、不边开车边打电话、不私装GPS开头和破坏、不故意屏蔽、不违章违规操作、不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8、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牌照号:
关键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民营企业准入;航空运输市场;民商法;民用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F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1-0126-04
一、市场准入的概念
对我国而言,市场准入(MarketAccess)是一个外来的新兴词汇。市场准入一词的出现,是因为我国在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翻译和介绍,就引入了“MarketAccess”的概念,并将其翻译为“市场准入”。学界对市场准入概念界定的角度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了贸易准入、外资准入、企业准入、产业准入、资本准入、产品准入、[1]技术准入、[2]环境准入、[3]安全准入、[4]民营企业准入、[5]非公有制经济准入[6]等。
笔者认为,市场准入应当是在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以及相关程序限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进入某一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总称。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市场准入的实质是某些地区或是在一国范围内以制度的预设为手段对民事主体是否能够进入市场以及进入市场后从事何种经营活动自由选择的一种限制。这种对选择自由的限制也反映出在设定民事主体进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过程中,国家权力与民事主体的权利以及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从民事主体角度来说,市场准入就是主体在何种自由的限度内得以进入市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应当遵守的程序;从国家的立场分析,市场准入则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国家以登记制度、资格认定等方式,对民事主体进入市场以及对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给与鼓励或加以限制在制度设立以及立法安排上所形成的条件的总和。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类型化研究
(一)主体准入
1.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格准入。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格准入是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指的是某些主体由于其自身的性质的特殊性,法律禁止这些主体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者对这一行为进行限制。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过程中,也存在这种禁止性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中的这类禁止规定除了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组织(如公益性组织等)排除投资主体之外,主要是针对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即作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游与下游市场中的企业。对这类主体投资行为的禁止,主要是以航空运输市场中竞争秩序的稳定为出发点,防止航空运输市场出现纵向联合的现象,进而达到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目的。
上述投资主体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既从事航空旅客运输又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服务的公共航空企业。如果设立仅从事航空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可以进行投资,在投资比例上也有限制性的规定,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同时也不能在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相对控股。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时,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所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中将执照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飞行组人员,其中包括了私用飞机驾驶员、私用直升机驾驶员、商用直升机驾驶员、航班运输直升机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工程师、飞行无线电报员;第二类是其他人员,这包括了航空器维护人员(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师)、空中交通管制员、航务管理员、航空电台报务员。[7]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用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通过分析《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与《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的范围的描述,其中属于公共航空运输设立需要的专业人员应当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航空器维修人员以及飞行签派员。
航空运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自然人要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职业活动应当以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为前提。上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照,执照是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执照。具备业务执照是航空人员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对航空运输企业中从业人员来说,除了具备执照外,还应获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格准入。航空运输企业是航空运输市场中的主要主体,是航空运输承运人。航空运输企业不同于设立航空运输企业投资人。从航空运输企业的现实状态看,投资主体与市场营业主体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出资人不直接参与或者不以出资人名义参与企业的营业行为。在法律关系层面,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市场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此时,航空运输企业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人人格与航空运输企业完全分离。
鉴于我国航空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公共航空运输具有的准公共属性,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适用特殊主体准入制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又被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许可,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才可以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获得经营许可证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方可展开营业活动。
(二)业务准入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活动主要就是从事航空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运输。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准入通常由两种模式,一种是前置准入模式,即航空运输企业从事的营业内容在其办理工商登记前已对该营业内容获得了许可,登记后即可以开始相关经营活动;另一种则是扩展模式,也就是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成立后,可以在原有的经营范围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对扩大的经营范围也需要经过许可程序。
除了要取得业务范围的许可外,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活动的展开还需要获得相应航线的经营权。为了便于我国航线运营准入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我国每年都会举行两次航班协调会议以决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国内航线资源。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最终的航班计划以及航班时刻。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种航班资源的分配方式必然会导致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以及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矛盾,也无法避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虚占航班时刻以及其他浪费航线资源的情况产生。在这种航线分配体制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于市场的需求很难做出有针对性的反应与调整;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航线经营上的权力过大,也容易成为腐败以及滋生的温床,使寻租有机可乘。
(三)航空器准入
除了主体准入与业务准入外,对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来说,还有一项更为重要的准入制度,即航空器准入。《民用航空法》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要求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符合国家规定且能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中取得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只有获得了型号合格证的产品,才能投入生产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6条)。此时,民用航空器就达到了初始适航的标准。
对加装或者改装已经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15条)。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民用航空法》第36条)。
三、规制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民商法律、行政法、经济法。以市场准入内容不同,市场准入又可以分为主体准入与业务准入两方面。主体准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进入航空运输市场的条件与程序;而业务准入则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线运营上准入以及基于航空运输的高安全性要求,对民用航空器以及航空人员都制定了严格的业务准入标准。
(一)民商法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调整规范
民商法的形成以及发展过程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也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民商法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调整是以权利确认、权利行使以及交易的一般制度为核心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公权对社会关系给予一定干预产生的结果。[8]从准入的内容上看,民商法是主体准入的调整规范,其目的在于实现主体进入规则平等、确定主体的利益范围进而实现维护效益安全的目的。这种调整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确认为目的的规范。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入市场的初次调整主要表现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首先应当符合法律对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最基本要求,即要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法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调整规范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以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它的核心在于控制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主要以程序的规范为方式达到抑制行政机关权力不当扩张的目的。行政法律规范对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调整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监督机关行使法律赋予其监管权力对市场准入进行管理的行为。另外,法律在赋予政府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力时,也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与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监管机构应当是经过政府确认的行政机构。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对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调整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涉及航空运输企业主体准入,即设立筹建、经营的行政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还涉及到业务准入的内容,例如航线经营的行政许可、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等。
(三)经济法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调整规范
外部性一直都存在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这就导致了市场失灵情况的出现。市场失灵的后果通常导致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失衡,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再次的矫正与干预,以改变利益主体之间的失衡状态。基于特殊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再确认要求,致使某些市场主体的私法性质被弱化,这就更加要求“看得见的手”进行必要的干预。在这一层面上,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已经发生了变化,即由初始干预转变为再次干预,也就是经济法对市场准入的调整。
由于航空运输市场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准公共性的特征,如果政府不对进入航空运输市场的航空运输企业进行准入规范,有可能会导致对公共航空运输市场不利的后果。一方面,主体完全自由进入航空运输市场的前提下,前期可能会带来竞争主体数量的增加,有利市场竞争局面的形成,但也造成了运输网络的重复架构,浪费资源;基于公共安全考虑,没有准入标准的要求,市场可能会存在资质较差的航空运输企业,这些企业运输行为可能会给乘客的安全造成损害,不利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完全的自由竞争必然会产生运输资源流向实力雄厚的公共运输企业的情况,那些规模相对较小的航空运输企业就会遭受破产的命运,进而导致市场中竞争者数量的减少,也对航空运输市场发展不利。因此可以看出,对航空运输企业而言,政府通过市场准入的手段作为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的方式是必不可少的。
四、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航空运输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比较低。就立法现状来看,我国规范民用航空运输的法律仅有一部;从颁布实施以来,从未进行过任何修订,在内容上出现了很多与航空运输实践不相符的规定,在操作性上也略显不足。我国对于航空运输市场准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更多的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民商事法律对航空运输市场准入的规定基本没有。除此之外,在这些法律法规间还存在不配套或者不协调的现象。
2.关于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足,对航空运输市场发展不利。规范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我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以及2002年实施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与2005年实施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主要是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与《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则是向社会公布了鼓励外资以及民营资本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民用航空市场准入改革的新动向。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上述法律法规对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总体来说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以及操作层面的适用性较差。
3.在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中,缺乏良好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规范航空运输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都是由我国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即民用航空局颁布的,同时民用航空局又成为法规规章的执行者。这就表明民用航空局身兼两职,即立法者与执法者,既是“运动员”角色又是“裁判员”角色。同时,虽然民航业已经进行了行业改革,但是民用航空局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长期政企不分的问题还没有消除并且这种情况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这会导致民用航空局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会考虑各类相关的因素以及相关的利益者,使得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者并不处于中立地位,其所制定的法规以及规章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同时,民用航空局又身兼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双重身份,以及受到民用航空局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间长期政企不分的影响,这种存在利益交叉的监管体制使得在航空运输的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机构对整个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
五、完善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措施
1.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法律法规的完善。面对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的情况,应当结合我国近些年航空运输企业在设立以及经营中的相关经验,提出现阶段对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有利措施,并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改进,在《民用航空法》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章节中进行统一明确规定,以改变效力层级较低的现状,使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更具有实用性。例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给与明确规定,在这一问题上能适用的法律只有《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但在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实践中,对该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是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如果这一数额符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时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就应当将其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由法律保障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实现。
2.加快实施细则的出台,使现行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与《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是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迈出的一大步,反映出我国大力发展航空运输业的信心和决心。
外资以及民营资本进入航空运输业尤其是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改变现有航空运输市场国有企业独大现象具有积极意义。更多的航空运输企业进入运输市场可以扩大竞争的规模,使运输价格下降,更有利于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以便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与航空运输市场准入相关的实施细则,比如,“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中的“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价标准如何确定,应当给出现实可行标准。
3.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监管机构的改革。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属于行业监管的范畴,因此在确定监管机关时考虑的首要主体应当是负责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政府机关,要实现监管的预期效果,即应确保履行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职能时具有独立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应当由两部分组成:监管机关同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批准机关相分离;监管机关不得制定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的制定者、批准机关以及监管机关都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在这种架构下,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力度以及效果都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对这一结构进行改革。监管机构与批准机构分离层面,可以考虑将民航局的经济职能划分出去,民航局的职责以社会性、服务性以及宏观调控为核心。制定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职能与监管职能的分离方面,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自由是营业自由原则的应有之意,而对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是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自由的限制,就是说这是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依据《立法法》规定,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进行规范。行政立法是执法性立法,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来制定。[9]因此,制定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立法权不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只有实现了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准入的批准机关以及监管机关的分离,航空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才能有所完善,监管机关监督管理职责才能落到实处,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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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1绪论
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从技术性能看,有运输速度快、运输能力大、运输过程受自然条件限制影响少、连续性强、相对安全平稳的优点。从经济指标上看,具有运输成本低、能耗较小,对环境污染较少的优点。铁路货物运输并不尝试有形的产品,而只是改变运输对象——货物的空间位置。由于铁路是以独特的列车方式对货物进行运输,货物依附并伴随列车运行而共同移动,完成“位移”。因此,以列车运行的方式对货物进行位移,是货物运输生成的基本特点。对于货物运输本身而言,运输安全不仅是运输生产过程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铁路货运产品质量的第一重要特性。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包括车辆安全、装卸安全、货物安全、消防安全、运输安全、人身安全。货运安全在铁路运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2影响铁路货运安全的因素
维持铁路运输生产所必备的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高素质的运营人员是保证运输安全稳定的“三大因素”。
2.1货运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2.1.1货场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货场仓库保持正常状态和功能是保证货物安全的首要条件。货物仓库根据货物性质的具体要求应该具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污染、通风透气等基本条件。
2.1.2装卸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吊车、称重装置、传送带、爬平装置、装载加固装置等等设备的正常状况是货运装卸安全的基本保障。如起重绳索突然断裂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货物破损;计量不准容易造成超载或亏吨;装载加固装载不良容易造成偏载、集重及运输过程中坠落、倒塌,严重影响铁路货物运输安全。
2.1.3车辆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货车走行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将导致列车运行时发生行车事故。
车体、车门、车窗、盖阀及其他部件存在安全隐患,将导致车门脱落、外涨、垮塌同时使货物遗漏,也容易引起货车偏载,导致行车事故活伤及行人。
2.1.4计算机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计算机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对货运信息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若计算机系统出故障,制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货运票据不能正常制出,已装好的货车不能正常挂运,影响货物运到期限,票据的使用也容易出错,而且对货物运输收入统计也有极大的影响。
2.2货运规章制度对安全的影响
规章制度有遗漏、不严谨,与现场实际不符等均会影响货运安全。
规则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是:
2.2.1深入现场实际不够,未能随设备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制度;
2.2.2工务、电务部门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影响车务部门对《站细》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以及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从而以致给货运装卸工作、货物和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2.3作业人员对安全的影响
2.3.1作业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掌握或理解有误,影响作业安全。
2.3.2作业人员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简化作业过程,影响作业安全。对需要用轮重测定仪检衡的车辆不去检衡,容易造成偏载、超载。对需按方案装载的货物而不按装载加固方案要求装载,偷工减料,简化作业程序,这样容易造成货物垮塌,易碎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损等,这种安全隐患给行车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3.3作业人员应变能力差,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影响作业安全。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对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理既要冷静又要懂得怎样逐级上报,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保障人和财产安全。
3探讨提高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性的途径
铁路货运安全是包含于铁路运输安全之中的一个系统的、科学的体系。抓好货运安全,应当站在宏观的角度,综合处理好设备、人、制度管理之间的协调关系,形成严密的运作系统。
设备是基础、制度是保证、人员是关键,三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互相制约的统一体;同时三者只有在动态的变化中保持相对的协调和稳定,安全才有保证,忽视了三者的动态协调与统一,维持安全稳定的支撑就将倾斜,其结果必将影响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
3.1以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保证货运安全的基础条件
3.1.1对现有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货场、货车、装卸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1.2对现有的技术含量低,运作效率低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设备的科技含量,向自动化、信息化升级。
3.1.3对故障设备按规定检查监控、修理。
3.2改进对人的培训
改进对人的培训。使与昂自觉遵守操作规程,自觉执行规章制度。把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纳入有效的控制之中,转变工作作风,使现场作业和管理进入可控状态。
3.2.1强化对职工的培训工作
首先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培训。让职工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努力转变职工的安全意识;其次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教育要紧紧围绕实际工作需要,取得实效,这事最基本的原则。
3.2.2有的职工偷懒,减少作业程序;有的是作业程序走过场,臆测行事,不深入不细致;有的甚至是带着不良情绪,故意违章,具有安全破坏性。
3.2.3加强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
基层管理的班组长是生产现场的第一负责人,他们能力的高低决定了车站整体工作的水平。
3.3抓好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