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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管理制度(收集3篇)

时间: 2024-12-20 栏目:实用范文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篇1

一、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现状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状况

20__年,按照国务院、省州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在县委、政府领导下完成了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任务,实现了职工身份全员置换,妥善解决(移交)企业退休及供养人员,并在改革原粮食收储企业的基础上,剥离部分资产,重新组建1个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使长期以来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所背负的“三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轻装上阵,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0__年11末,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总额从改革前的1324万元增为改革后的1826万元,企业负债从改革前的1460万元减为改革后的1390万元,所有者权益从-136万元增为436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从866万元降为420万元,在改革过程中处置了部分资产,筹集了469万元的改革成本。在改革中,在职人员从52人降为12人,退休及供养人员按时移交社保,极大地减轻了新企业的负担。

20__年末,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效果明显,从改革前亏损45万元变为盈利6万元,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改革并不意味着“一改就灵”,也不可能一改革就使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改革后新公司的组建,只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面对国际国内的粮食形势和国有粮食企业所肩负的责任来看,还需要深入调研、分析,找准制约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的障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企业的规范运行和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显著提升,才能真正使国有粮食企业实现良好发展,才能真正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和更好地完成相关职能任务,实现改革发展的目标。

(二)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按照国务院〔20__〕6号文件及粮食安全现实需要,每个县市必须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要求,由于我县属于粮食产销平衡区,国有粮食企业长期以来都处于规模小、实力弱的状况,如此带来了新的国有粮食企业竞争力弱的问题,在主导粮食市场和发挥主渠道作用上显得十分乏力。

2.随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国有粮食企业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到20__年,全县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达6户(已办证户数),全社会购进原粮11584吨,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购进7123吨,占61.5%;全社会销售粮食10644吨,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销售7204吨占67%。可以看出,非国有粮食企业在全县粮食经营上,其购销量已接近全县粮食购销总量的64%,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在改革的基础上不认真谋划发展,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企业经营将会重新走上亏损的道路,形成对粮食安全工作的重大影响。

3.由于受长期粮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县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及其管理者在认识上、管理上、观念上还有较大差距。首先,在认识方面存在认识滞后的问题,即还未认识到粮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20__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世界粮食总库存下降;消费量增加,产需缺口增大;生物燃料替代品大量消耗玉米等)的影响,导致国际粮价大幅攀升,37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从国内情况看,由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粮食工作,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和补贴,形成了我国连续多年粮食丰收,在国际粮食危机发生后,中国粮食处于价格稳定,市场平稳的良好情况,但是,随着农民种粮成本上升,粮食消费量日愈增长,我国的粮食产销将长时期处于紧平衡的状况,粮食部门肩负着的责任将日愈增大。其次,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还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管理企业,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发挥企业主动性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认识和观念上,通过改革,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的观念得到了较大转变(在调研中,我们也看到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得到了发挥,员工的企业意识得到了较大转变)。但还有一部分职工还是墨守陈规,存在职工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经营管理目标不明确,经营效果较差的问题,新的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之间存在着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

4.企业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差,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20__年我县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实现了盈利,扭转了严重亏损的局面,但由于受体制、政策、认识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难于大幅提升的情况,企业满足于搞好储备,增加储备量,在商品粮经营上表现出怕担风险、缩手缩脚的状况,企业经营始终未能得到突破;也表现出企业管理者对市场认识不清、判断不准、措施不力,抓不住机遇的弱点,甚至在一年当中几乎没有开展商品粮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生存发展十分艰难。

5.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创新能力弱。新企业组建后,其经营管理及运作方式与改革前的国有粮食企业运作方式不同,许多管理运作方式都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就目前的情况看,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的问题,如在激励政策上,存在考核指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影响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一方面存在公司领导班子怕承担经营风险,缩手缩脚的问题,影响了企业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存在公司市场调查研究和管理企业不足的问题,造成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风险。同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还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表现在对粮食工作形势认识不高,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预测不准,抓市场机遇的能力弱,导致企业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中的优势无法发挥,主导当地粮食市场能力弱。

6.发挥行业优势,抓政策性业务的能力还不强,办法不多。国有粮食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政策性业务和服务粮农、服务消费者的责任,但由于重视不够,在全力做好民政救灾、农村低保、军供粮等方面的工作上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认真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力度还不够,与部

门协商、沟通不足,军供粮供应点工作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

以上这些问题都说明了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存在的差距;在履行国有粮食企业的社会职责上有差距;在服务粮农、服务消费者、服务部队的工作上有差距;在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上有差距。

二、搞好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的对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每一个县必须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巩固粮食安全搭建平台,提供保障。也就使得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其它国企改革有所不同,赋予了国有粮食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粮食产销平衡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工作,是一项既重要又艰巨的任务,必须千方百计抓好,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更好地发挥,为粮食安全工作打好基础。

(一)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清粮食工作面临的形势,坚定做好粮食企业工作的信心。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__——2023)指出:“从今后发展趋势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我国粮食的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党的十七大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写进了报告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粮食安全始终要做到警钟长鸣”,把粮食安全提高到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高度,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加强领导,为搞好粮食工作创造了条件,所以,我县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粮食工作,充分认识粮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搞好粮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定搞好粮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以“三牢记,五争先”和“确保我县粮食安全”为主题,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调研、分析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工作,找准切入点,找准阻碍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的问题和症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创新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方式,全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发展,逐步改变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弱的状况,真正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二)明确任务,转变观念,履行职能。国有粮食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救灾、低保、军供等粮食供应,以及开展自主经营业务,并通过经营活动主导粮食市场,稳定市场粮价等,具有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任务和职能,所以,董事会和企业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认清肩负的责任,不断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引导,要克服小富即安,小进则满和守摊子的思想,以粮食事业长期以来的典型实例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主动性,树立与企业发展共命运的思想,爱岗敬业,不断创造企业辉煌。从调研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干部职工在企业改革后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作有了很大变化,如上班时间延长了没有怨言,主动加班加点,过去小工做的工作,现在干部职工主动承担。干部职工精神面貌有了很大变化,在粮食收购、调入中,涌现出了许多感人的事例。但也还有一部分干部职工认识和观念还未得到根本转变,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主动性没有发挥。针对这种情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转变观念,审视度势,因地制宜,强化管理,创新管理,真正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处理好“两个关系”,创新管理。由于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特殊性,按公司法要求,组建了董事会、监事会和新的国有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董事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这就决定了在企业管理中可能出现较多的问题。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处理好“董事会、监事会、企业之间,董事长、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办事,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避免“董事长大包大揽,公司经理成为打工人员”的问题,避免“董事会放任不管,公司经营风险以日剧增”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维护良好的管理、监督、经营的关系,加强纪律监督,避免董事长、经理少犯或不犯错误,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在妥善处理好“两个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企业管理,不断探索国有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新的管理和营运方式,使企业真正获得发展。

(四)以经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抢机遇,抓重点,增效益。企业的生存发展必须建立在不断增长的效益和不断增强的竞争力之上,新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在管好各级储备粮的基础上不断拓宽经营业务,不断增加经营量,不断创造更高的效益,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一要树立发展的理念,要把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作为己任,千方百计拓展业务,创新管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二要依托市场,搜集大量信息,紧紧围绕市场的价格变化趋势,认真分析、预测,作出准确判断,提出经营的目标,同时,要加强与州内外,省内外粮食行业的交往与联系,增加经营合作业务。三要抢抓机遇,突出重点。粮食部门的经营季节性强,粮食交易分散零星。要针对市场的变化,抢抓市场信息,抢抓市场价格波动中粮食收购和销售的最佳时机,不失时机地做好粮食经营;要针对粮食交易季节性强,最佳时机较短暂的特点,集中力量抢抓粮源,只有真正掌握了粮源才能真正掌握市场的主动权,特别是在近年来,粮源十分紧张和周边地州都往楚雄州抢粮源的情况下,抢抓粮源显得特别重要。同时,要针对农民卖粮分散的特点,及时布点,并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加快粮食收购进度,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任务。要认真把握粮食销售的最佳时机,及时组织粮食销售,实现粮食经营效益最大化。

(五)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制度创新。要不断完善和健全企业的管理、经营和激励机制,不断探索,创新企业的管理方法和制度,真正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体现制度下的公平正义,使企业真正步入良性发展。要克服人为因素破坏制度的弊端或有制度不执行,朝令夕改的做法,真正体现企业规范运行。要不断探索干部职工激励机制,把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企业效益,增加职工收入,体现多劳者多得,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和创新性。要改变目前企业制定制度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真正使激励机制成为调动积极性的动力,成为激励创业、激励发展的动力。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五条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篇3

2010年,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和灾害天气频发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粮食购销形势错综复杂。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粮食市场和价格波动加剧,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在此背景下,各级粮食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和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粮食购销和产业发展,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继续保持了良好势头。1~11月,全国纳入统计的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统算盈利40.09亿元,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算盈利35.89亿元。北京、天津、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实现了盈利。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国有粮食企业能够在今年复杂的粮食市场形势下继续保持盈利态势,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指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为积极应对今年以来我国复杂的粮食市场形势,各地粮食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尤其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考核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对重点企业经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福建省继续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列入粮食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量化分解、层层下达、齐抓共管;河北省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振兴工程,提出了努力实现国有粮食企业年销售收入递增10%以上,省市两级直属企业全部盈利,县级企业以县为单位统算不亏损的目标;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也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通过细化考核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执行考核结果,有力促进了国有粮食企业抓好经营管理工作,为继续保持企业经营管理良好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管理环境。

一是指导国有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及时划转占用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挂账,做好经营性挂账消化工作。国家粮食局通过多种方式向各地推荐了部分省份消化经营性挂账的做法和经验。河南省年底前将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性挂账本金、利息,以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从停息日至实际剥离日产生的利息等共11.93亿元全部实行剥离。陕西省今年预计将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12亿元,安徽、湖北、湖南、贵州等省在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对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减免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黑龙江、安徽、河南、福建、陕西等省粮食部门协调省级财政、税务部门,下发了省级及以下免税企业名单;新疆、青海等省(区)粮食部门争取省级政府同意,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了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河北省粮食部门由于积极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今年前三季度国有粮食企业税费负担同比下降15.5%。

三是协调财政部门在下发的《关于拨付2010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10]206号)等文件中,明确产粮(油)大县奖励等资金要继续用于粮食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支出。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落实政策,积极争取有关资金。湖北省粮食局争取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开始每年集中产粮大县奖励资金4000万元专项用于粮油精深加工贴息,安徽、江苏省粮食局分别争取到4000万元、2000万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随着这些项目的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搞好粮食购销,努力夯实企业经营发展基础。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分析粮食市场形势,指导国有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有序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尤其是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收购工作,既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又掌握了粮源,取得了政策性补贴收入。同时,各地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粮食收购资金,指导企业灵活开展自主粮食购销,扩大经营量,提高经济效益。河南、安徽、江苏、黑龙江等省粮食部门在今年小麦高价运行、托市收购政策启动时间短的情况下,积极组织企业入市收购粮食。今年1~11月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累计收购粮食2191亿斤(贸易粮,下同),收购量占全社会收购量的46%,继续发挥了收购主渠道作用。同时,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还抓住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高走、稳走的市场机会,积极销售以前年度收储的粮食,粮油销售收入和毛利都有所增加,1~11月全国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3401亿斤,同比增加464亿斤,为企业减亏增盈奠定了基础。

(四)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是建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国家粮食局在各地推荐上报的基础上,首批选择了50家国有粮食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7月在哈尔滨召开了首次联系点企业碰头会,这次会议上又请十几个企业进行了专题座谈,通过建立联系点制度及时掌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动态和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分析和指导。有些省份也相应建立了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新出台了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黑龙江、江西等省粮食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济南市金德利集团和四川崇州市富浩粮油购销公司积极探索和发展城乡粮油连锁经营,推进“居民厨房工程”、“放心粮油工程”,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走出了一条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发展之路。

二是各级粮食部门全面分析和总结了“十一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十二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规划。规划既有明确的要求,也有具体的量化指标,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明确了目标,也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湖南省今年结合总结“十一五”、规划“十二五”,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集团化经营,“千亿产业、百亿物流”工程正在全省全面实施,把规划落到了实处。

(五)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活力。

为进一步加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力度,今年4月,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重新审定、

公布了1938家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截至今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902亿元。同时,各地因地制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开展粮食订单生产和收购,发展粮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丰富产品种类,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综合效益。安徽省粮食部门围绕“建设基地、培育龙头、打造园区、发展中介、拓展市场”等工作,采取“工商对接、产权对接、银企对接、科企对接、园企对接、信企对接”等手段,大力推进了粮食产业化发展。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还积极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尤其是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增收节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宁夏自治区粮食局指导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积极推行单仓核算,将成本费用预算细化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今年1~11月,全区国有粮食企业粮油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5%,而各项费用支出下降了6%,增收节支成效明显。

从当前总的情况来看,今年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仍比较稳定。加上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粮食生产仍获得丰收,国家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等一系列调控政策,粮食购销形势不会发生大的波动,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统算仍将保持较高盈利水平。

二、当前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尽管今年以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但从10月份开始,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统算盈利同比略有下降,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粮食主产省经营状况有所反复。当前,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同时又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既有较多有利因素,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各地需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积极应对。

一是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粮食供求总体平衡,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各种重大挑战,我国坚持实施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和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继续保持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今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6%,财政收入增长22.4%。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措施,扶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当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较上年增长12.8%,安排对农民的四项补贴增加8.46%,提高了种粮农民积极性。今年尽管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给粮食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但由于国家及时出台抗灾救灾和扶持粮食生产政策措施,保持了粮食生产的良好形势,秋粮增产较多,全年粮食产量再获丰收。国内粮食生产连续几年丰收,再加上我国粮食库存充裕,确保了我国粮食供求形势总体保持平衡,为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是通胀预期增强,加上我国粮食区域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加剧了市场粮价波动,国有粮食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市场风险。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宽松货币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物价总水平持续攀升,11月份CPI同比涨幅5.1%,再创年内新高。我国粳稻、玉米、小麦等部分粮食品种价格高开高走,早籼稻价格保持高位运行,中晚稻价格行情看好。尤其是在粮食主产区,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粮食收购市场竞争加剧,进一步推高了粮食价格预期。受此影响,一些主产省托市收购量同比有所下降,有的中晚稻省区至今难以启动托市收购。由于通胀预期增强,粮价波动加大,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市场经营风险增大,使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存在较多不确定性。

三是基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自主经营仍比较困难,企业减亏增盈的基础还不牢固。

一方面,企业遗留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竞争力不强。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还有540多亿元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没有解决,每年仅利息就要支付30亿元左右;前几年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有较大资金缺口,企业包袱较重,发展受到制约。部分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质量较差,难以取得收购贷款,自主经营困难。部分企业仓储设施陈旧,烘干设施不足,难以满足粮食购销业务需要。大多数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然规模小、机制不活,缺乏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企业收入来源依赖政策性业务补贴。近年来,多数国有粮食企业的购销经营活动主要是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性补贴收入占企业全部利润来源的80%左右,企业自主经营盈利较少。今年1~11月,由于市场粮价上涨,国有粮食企业托市收购量大幅下降,政策性粮食收购量不到企业全部粮食收购量的三分之一,同比下降66%,对企业收入来源形成较大影响,继续实现减亏增盈的压力较大。

三、迎难而上,乘势而为,全力促进国有粮企经营管理再上新台阶

当前,各级粮食部门正在贯彻落实20号和国发4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和稳定物价工作。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肩负着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只有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竞争力不断增强,才能发挥好主渠道作用,有效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因此,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切不能有任何放松、懈怠。各地粮食部门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粮食工作全局,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粮食流通形势,在不利中化解困难,在挑战中寻找机遇。尤其是在通胀预期增强、外资企业进入国内粮食收购市场步伐加快、粮食市场秩序面临冲击的复杂时期,各地粮食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抓实抓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调动企业抓好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要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和粮食市场形势,深入研究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要继续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信息通报制度和重点粮食企业经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动态,通过多下基层,了解情况,多想办法,指导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强化服务和监督,减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效率。

(二)继续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指导企业认真执

行国家已出台的有关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限期划转占用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挂账;争取地方政府逐步有效解决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借鉴典型经验,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消化处理经营性挂账。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中的资金缺口,以及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落实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企业抓好粮食购销。当前正值秋粮收购时期,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要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带头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带头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稳定。对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政策的地区,要商有关单位,优化收购网点布局,有序入市收购,不得抬价抢购;对未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政策的地区和粮食品种,指导企业认真研判市场走势,灵活开展自主购销。要认真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监督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带头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限定的规定。要密切关注粮食收购动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企业贷款资格审查和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掌握秋粮收购资金贷款发放进度情况,把握好贷款节奏,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对一个县(市)没有一户国有粮食企业取得贷款资格的地方,根据需要,选择1~2家资质较好的粮食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严禁企业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四)推动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增强竞争能力和经营活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系点的作用,及时发现、总结和推介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加快改革发展。继续加大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实行跨地区兼并重组,盘活企业资源,完善购销网络。鼓励大型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增强企业购销服务功能。要积极培育地方大型骨干粮食企业,增强国际和国内粮食市场的竞争力,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因地制宜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培育龙头企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加企业经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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