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9年6月份,中国网民数量突破3.39亿人,随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大和终端的普及,网民数目会继续爆炸式增长。同时,网民的结构与素质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网民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极大提升,年龄结构多元化,农村网民快速增长。庞大的受众群是网络营销市场发展的根基;而网民结构的变迁,让更多行业适合网络营销,这无疑成为中国网络营销市场长远的增长动力。媒体是营销的母体,母体提供了最为肥沃的土壤,,必将促进网络营销的茁壮成长。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01-2006年,IT产品类行业一直占据网络广告投放费用第一,但2007-2008两年,交通类行业一跃成为网络广告投放的翘首。房地产行业投放费用从2005年开始发力,开始更多尝试网络广告,2008年,服装类行业成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后起之秀,互联网广告投放行业已经由IT产品类行业的一枝独秀发展到多行业并驾齐驱。
单一网络营销涅磐,网络整合营销新生
随着媒体环境及形式“多样化”、“碎片化”日趋复杂,门户一统江湖正在破碎,互联网呈现多元生态结构,垂直网站、网络游戏、聊天工具、视频、论坛、博客、SNS、微博等等新鲜形式层出不穷、百花齐放,共荣共生。而用户多项活动共行(Multi-tasking)已成为特别是网络一族的生活常态,不同形式变化出无数媒体数列组合:一千个哈姆雷特,就有一千个cookies和用户行为历史。
如果是打猎,猎物已经分散到了各个山头,聪明的猎人应该怎么办?如果是钓鱼,鱼儿已经游向各个小池塘,聪明的垂钓者应该怎么办?ok,回到我们的话题,面对媒体碎片化,用户分众化,聪明的网络营销人该怎么办?消费者在哪里,我们就要把广告投放到哪里!网络整合营销是唯一的解药!于是单一网络营销涅磐,网络整合营销新生。网络营销市场将基督再临。针对每一种网络生态形式,都施以营销魔法,对网民形成360digitalinfluence!譬如说《网络整合营销兵器谱》中列出了10种营销形式。
网络硬广,七星碧玉刀;网络视频营销,风火流星锤;IM营销,绵绵多情环;Widget营销,多彩孔雀翎;博客营销,清秋如意钩;IGA,六脉神剑;搜索引擎营销,生死判官笔;网络社区营销,达摩五指;网站建设,不老霸王枪;无线营销,锁人柔情鞭。
随着更多眼花缭乱的网络形式的出现,更新鲜的营销方式也缭乱眼花。但注意,网络整合营销不是水果色拉,绝不是简单的混合与肆意的调拌,而必须以品牌为日心,以关联度为引力,构成一个有序旋转的整合营销星系。你会发现,博客营销的案例与视频营销水如交融,而网站建设可能又和SEO难舍难分。整合,将是网络营销的核心制胜法则;一招鲜吃遍天,独步营销武林只能成为梦中童话,如果你不听我话,就注定成为笑话。
硬打猎失宠,软钓鱼上位
越来越多的2.0媒体的涌现,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是“教堂式”,信息自上而下,单向线性流动。声音单一、威严、无可质疑,消费者们只能被动接受。那真是营销人员的纯真年代,控制媒体设置“公众议题”、管理传播内容,简单的“出招”就可以影响舆论导向,“俘获”目标消费者。
而在网络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是“集市式”,信息多向、互动式流动。声音多元、嘈杂、互不相同。网络媒体带来了多种“自媒体”的爆炸性增长,博客、论坛、IM、SNS……借助此,每个草根消费者都有了自己“嘴巴”和“耳朵”,同时也滋长了强烈的自我觉醒意识。他们不会再被动的接受传媒信息,而是主动的收集多元化的声音,并反复对比,选择听从哪些内容。再者,他们还张开了“嘴巴”,生产并传播内容,向其他消费者传递他们对品牌和产品的认识和经验。这些声音虽然弱小,但似乎要比厂商营销信息的“大声牛”更有力量。这些消费者们正形成巨大长尾,强力的影响乃至左右其他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理论21世纪是一个依靠品牌来竞争天下的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品牌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据《福布斯》网络版报道,目前苹果的品牌价值已达到145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877亿元),这说明品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领跑者,企业品牌的经营能力已成为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品牌营销是西方营销学者在90年代中期提出的营销理论,20世纪初我国学者开始了对品牌营销的研究,学者们结合我国国情或工作实际情况纷纷提出了自己对品牌营销的认识。品牌营销,是通过市场营销活动使消费者充分认识企业品牌和产品的过程。品牌营销主要分成四部分。在企业整体的品牌战略指导下,首先走近消费者从而了解消费者需求,进行品牌的定位;继而通过品牌推广与传播,建立品牌的知名度;再进行品牌维护,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满意度,培养品牌忠诚;最后对品牌进行创新,保持品牌的长久生命力。
二、学大教育的品牌营销分析
“学大教育”集团创立于2001年9月,其理念就是利用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中国的教育服务。截至目前,学大在全国70多个城市开设了350多个校区,是国内最大的教育集团之一。学大能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它的两大核心产品: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体系(PPTS)和“一对一”个性化辅导模式。学大教育的品牌营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描述:1.学大教育的品牌理念识别系统。品牌理念识别系统是一个企业的灵魂。研究表明,卓有成就的企业都有明确的理念,如:IBM公司的“IBM就是服务”;苹果公司的“Apple就是科技和创新”。学大教育的品牌理念就是“一对一”。但这个理念很容易被复制,也容易被取代。近年来学大教育一直专注潜心扩张,忽视了其品牌理念系统的构建。2.举办相关的教育指导活动,进行品牌传播。2009年7月,学大教育与央视1套、2套,成功合作举办《开心辞典》暑假特别节目“开心学国学”。2010年8月,学大教育成为教育部与央视联合举办大型节目《开学第一课》的特约合作伙伴。同期,学大教育与中国教育电视姻,与《教育人生》这个教育界的王牌访谈栏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3.学大教育的广告传播。学大教育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于网络宣传不够敏锐。在它质疑网络营销的效果、犹豫要不要投放网络广告时,竞争对手学而思培训机构已经花重金拿下Gaokao点COM,学大的线上网络营销慢了一步。同时学大在线下做的电视广告也很少,这说明学大教育的广告传播宣传力度不够。4.学大教育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一家成熟的教育集团公司要有适合自身项目特性的网络广告渠道,包括付费渠道与免费渠道。学大教育网上的付费渠道一直做得不是很理想,这对于线上的网络营销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三、学大教育与新东方的品牌营销对比
新东方,全称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教育集团。2006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机构。所以在此选取新东方作为研究对象与学大教育的进行品牌营销的对比。新东方的品牌营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在质量服务方面:质量有保证。服务意识很高,视学生为上帝。新东方的老师一定要具备吸引学生的能力,具备新东方的风格的潜力和素质。由于其教学风格多样,教学形式丰富,培训获得了广大学生的青睐。在品牌传播手段方面:制作属于学校的门户网站,并通过网络咨询来报名,这种方式投入成本低、见效快。在培训网、门户网、学生网等网络媒体进行广告投放,吸引目标人群访问。博客营销,新东方鼓励老师开博客,通过博客与学生进行交流。
四、学大教育提升品牌营销的对策
1.组建、培育职业化的培训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行业,组建职业化的人才队伍是企业制胜的法宝。作为培训的老师,必须要具备以下几点:(1)幽默诙谐,有激情,善于激励鼓励学生;(2)精通和熟练课程内容,有自己独到的见解;(3)对于应试类的考试能进行小班授课,会调动课堂气氛,进行互动;(4)老师、管理者服务意识都很高,视学生为上帝。
2.提供高品质课程,构筑核心竞争力。培训课程的质量高低,是教育培训机构成败的关键,也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学大教育闻名于“个性化服务特色”,针对不同学生的特征与需求提供不同的课程模式。因此,上课已经不是简单的教授知识,一节课中,应该是教授内容占70%,幽默占10%,励志占20%。其次,应当合理设置课程,针对学生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设置不同的课型,并选用高水平的教师来保证课程实施的质量。
3.加大学大教育的广告传播力度。教育培训行业特别注重口碑和品牌的力量,所以学大教育要注重广告投放和品牌宣传。(1)选择权威的媒体投放广告,权威的媒体让人有更多的信任感,更倾向于选择;(2)把握广告投放的时机,一般寒暑假是培训的黄金期,所以要有针对性的在寒暑假前期进行广告投放;(3)注意投入资源与媒体选择比例。学大教育如今正处于企业的发展阶段,正是宣传企业的大好时机,应以经典的广告方式继续标榜学大教育的“一对一个性化特色”的教育品牌个性。
4.创造独特的学大教育公关传播模式。公关,即公共关系,是一种有效的品牌传播手段。这些年,学大教育在企业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不曾忘记社会。在08年的汶川和10年的玉树大地震后,学大教育在第一时间呼吁爱心接力,为四川灾区教育重建贡献了一份力量。学大要一直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以独特的公关模式来传播其品牌。
5.构建强大的学大教育电子商务平台。学大教育一直以来都把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来发展壮大企业作为一个重要方向。(1)构建伙伴营销网络。与其他教育企业建立良好的伙伴营销关系,这样更容易挖掘客户信息,实现教育资源信息的共享。(2)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客户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做好客户的后续跟踪服务,通过口碑传播来实现客户与企业长久合作。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