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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细则办法(收集3篇)

时间: 2024-12-24 栏目:实用范文

学生管理细则办法范文篇1

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文化时期,一所办学思想鲜明的学校,其校园文化必然是在共性的基础上,彰显其独有的特质。基于这一认识,学校集全体教职工智慧,结合乡土文化,打造了以“柳公权的崇高品德和精湛书法”为主题的校园文化。

一、定位办学思路,形成办学理念

学校的办学思路: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办特色学校,发展学校内涵,创建标准化初中,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合格的初中毕业生。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学生服务一切”的服务理念;学校依靠教师的办学理念;“质量立校,教研兴校”的教学理念;实施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学校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教师一定要把学生像自己孩子一样看待,不要放弃任何一名学生,让每一位孩子在自己的起跑线上都能跑出最快的速度。

二、提升德育水平,夯实文化建设基础

提升德育水平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学校在打造校园特色文化时,把提升德育水平放在首位。

首先,强化德育网络。实行支部书记、校长负总责的多层次德育管理模式,形成党支部、政教处、教务处、年级组、班主任、团支部等齐抓共管的德育氛围,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会管,家庭、社会、学校“三结合”的德育网络。其次,坚持德育系列化。学校开发了适合校情的“四学会”德育教育校本教材,按照“低起点、小坡度、按阶段、分层次”的原则逐步实施,以“四化”教育系列化模式进行,即“养成教育常规化,主题教育系列化,节日教育制度化,教育形式多样化”。第三,净化德育社会环境。学校地处城乡结合部,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为此学校加大对学生远离网吧,远离游戏厅、歌厅等场所的教育,提高认识,崇尚文明。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大大提升,进一步夯实了学校特色文化建设的基础。

三、实施精细管理,为建设校园特色文化服务

校园特色文化的建设离不开学校常规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首先是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学校以绩效工资为杠杆,坚持公平公正、优劳优酬的原则,细化教师常规管理,实施教师量化考核细则管理,落实教师创优评差制度,促进教师自主成长。二是加强学生管理。认真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制度,重思想、抓安全、抓学困、树榜样,使学生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三是实施精细化教学管理。强化教学常规管理,推行山东省杜郎口中学教学模式,实践高效课堂,围绕探索师生教与学的有效途径,不断深化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扎实的教学管理,使学校的教学质量不断提升,为校园特色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突显“柳公”精神,彰显文化特色

学校在不断提升德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确立了以柳公权的品德和书法为背景的校园文化,提出了“心正则笔正”的教育方向,确立了“传承柳书经典,弘扬柳公正气,陶冶高尚情操,培养优秀人才”的校园文化主题。

一是塑造校园物质文化。学校校门、教学楼文化设置以突显校训、校风、学风,校园周围设置以“柳公权”为代表的书法艺术长廊,为所有楼、路及部室都命上含义深刻、温馨和谐的名字及提示语。学校主路和广场边设置了标准化公示栏和阅报栏,校门醒目位置和广场中心分别建造了一尊“飞向未来”雕塑和“柳公权”雕像,校园主干路护墙做了14幅书法名家刻碑,在广场四周斜坡花草墙、办公楼、走廊分别设计了雕刻、名言警句、办学理念等文化墙。班级门前悬挂了个性化、人文性的班级名片。部室张贴了标语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名家画像等,宿舍文化进行了个性化、特色化布置。

学生管理细则办法范文篇2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学生管理细则办法范文篇3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xx〕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xx〕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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