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严厉打击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乱象,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区卫健局、医保局开展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制订派驻纪检监察组医疗行风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整治违法违规医疗执业行为
1.医疗欺诈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等方式,欺骗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法行医行为。从严从重查处无证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以及未注册或未变更注册医护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
3.不规范转诊行为。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住院、购买医药产品收取提成等不规范转诊行为。
4.超范围行医行为。整治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技术范围开展医疗服务和超出核定床位数量收治病人等行为。
5.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打击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信息。
6.出租证照及承包科室行为。严厉打击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
(二)开展“三合理一规范”整治
1.合理检查方面。重点规范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整治临床检查不合理、重复检查、以及检查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等问题。
2.合理用药方面。重点整治临床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给药时间的不合理、以及重复用药、滥用抗菌药物、辅助用药指征不明确或无指征联合用药等不合理用药现象。
3.合理治疗方面。重点整治临床治疗不合理、以及小病大治、降低门槛住院、违规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患者知情告知不到位等问题。
4.规范收费方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等行为。整治未按照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财务管理混乱等行为。
(三)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病历处方书写和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严禁涂改、伪造、销毁病历或处方,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病历、处方保存,严查病案缺项、信息不全、医师未签名等丙级病历和不合格处方等现象。
(四)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现场查看医疗废物暂存地贮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规范医疗垃圾分类处置,查看医疗单位是否与有资质的处置机构签订有效合同等资料,查看医疗机构是否使用专用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查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否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处置登记是否完整,医院污水排放是否经过消毒并开展监测。
(五)整顿行业作风
严查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落实情况,落实药品公开公示制度,督查医护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奖惩机制落实情况,重点整治收受红包、拿回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等行为。查信用体系执行情况,强化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信用体系建设。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政科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全面部署开展此项工作。
(二)自查阶段。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要求,组织人员开展自查。要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即查即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集中整治。区卫健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实行全覆盖的检查,特别是对不规范行为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成效。
(四)总结阶段。对整治重点落实整改情况回头看,全面总结整治成果,对发现共性问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推动建立规范医疗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和组织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分阶段推进专项整治活动。
*年4月12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谁来管管假医生》为题披露了*省海口市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违规出租科室等严重问题。我部已责成*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并将执法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报我部。
应当指出,海口市出现的非法行医和违规出租科室等问题在其他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不仅破坏了医疗服务秩序,败坏了医疗卫生工作形象,更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医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深入,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卫生行风建设会议精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认真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整顿好医疗服务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对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治理整顿。对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聘用上述人员行医或出租诊室、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建立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流窜作案活动。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出的重大案件,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引导、严格约束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整改情况,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一、总体要求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制度,推动相关部门(区域)协作机制,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我区“十二五”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是舆论氛围进一步浓厚。所有医疗机构、人口计生服务阵地和销售终止妊娠的商品(机构)都要有“两禁止”的醒目标语和宣传页,使“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奖举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是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两非”案件举报查处率要达到100%,对“两非”行为查实的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相关举报人兑现奖励政策,切实加大对全社会的教育震慑作用。
三是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B超使用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
四是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明确部门分工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促进部门(区域)协作机制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全区专项行动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集中开展,具体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1年10月底)。制定出台区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2011年10月底—11月上旬)。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分别按照区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2008年以来性别比综合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自查的重点为: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落实凭证、定点引流产手术情况;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出生、引产、死产婴儿统计报告、登记规定情况;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落实B超管理、孕情检查报告制度情况;历年“两非”案件查处情况;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情况以及建立信息共享、目标责任考评等长效工作机制情况。同时,集中力量查处“两非”案件。区各相关部门自查情况形成本系统自查报告,于2011年11月上旬报送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汇总本地自查情况后形成报告同期上报。
(三)督查阶段(2011年11月上旬—12月)。区级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小组,通过明查暗访,对2008年以来性别比综合治理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点是: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领导重视,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部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目标责任考评等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落实凭证、定点引流产手术情况;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两非”案件查处情况;医疗、药品销售单位、人员准入管理情况;卫生、人口计生部门B超管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督查结束后,区级领导小组向区政府写出督查报告。
(四)整改阶段(2012年1月—2月)。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对涉及“两非”的问题,按有关规定查处;对一般违规违纪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对违法的机构和单位严厉打击。各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统一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定点凭证引流产制度;出生、引产、死产婴儿统计报告制度;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管理等制度。各镇(街道)突出重点,加强规范,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户籍登记管理、孕情信息管理通报会商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
(五)迎检阶段(2012年3月)。区级领导小组指导各级整改和工作完善,做好迎接上级督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完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各镇(街道)完善整改措施,整理专项行动工作资料,形成总结报告;区级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总结报告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级总结报告报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区政府报告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内容,形成常态化管理。
四、主要工作
(一)开展系列宣传倡导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专项活动期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着重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积极报道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重点内容、进展情况,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通报有关涉案机构和人员的受处罚情况。大力营造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形成打击“两非”的高压态势。
(二)严肃查处“两非案件”,有效遏制“两非”行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期间,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依法从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涉案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每一条涉案线索高度重视,及时排查,处理到位。
(三)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完善并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的发生。各定点引产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引产手术的管理,杜绝为达到选择性别引产的目的而采取人为因素造成死胎的现象发生。
(四)着力推进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社会联动、快速联动的有效机制。完善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和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户籍登记管理等相关制度;做好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落实制度管理、利益导向、动态跟踪管理、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源头监管机制,将卫生、计生系统具有流、引产资质的机构名单进行备案,从源头流向上杜绝终止妊娠药品的非法销售,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五、职责分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协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相关工作;加强对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并做好孕情管理;会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依规对发生“两非”案件行为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卫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尤其对有群众举报和死胎现象多的医疗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完善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和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妇联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成立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和职责,细化工作方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落实好相关保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