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___,女,__年__月__日生,住__市__区__路__号__房,电话:_______
被告:___,男,__年__月__日生,住__市__区__路__号__房,电话: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__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万元给原告(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按每月____元计);
三、__市__区__路__号_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__月__日到__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__年__月__日生下儿子__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一样,尤其是被告有十分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期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可是,累了,仅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能够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景,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悲痛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____年__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一样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___一向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向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坚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____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原告:__,女,____年_月__日生,个体业者,住址:__市__街___号
被告:__,男,____年_月__日生,个体业者,住址:__市__街___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____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____年_月__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____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____年_月__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____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
____年_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