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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概述(6篇)

时间: 2025-06-04 栏目:实用范文

国际商务概述篇1

「内容提要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存在的意义,在于标志非居民的跨国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应以其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及其通过网址实际从事活动的性质、数量规模和时间延续性,来判定它与来源国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判定的标准为网址活动的时间延续性、营业性和网址功能的系统性。「关键词税收协定、电子商务、营业所得、常设机构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问题常设机构原则是目前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具有某种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presence)-常设机构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由于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构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人的活动而构成。(注:关于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和营业人活动所应具备的要件内容,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176-178,189-197))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明,常设机构这种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缔约国一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客观标志,构成缔约国一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充足依据。然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的特点,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s)情形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价谈判、订货、付款和交货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人来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方式,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开展营业销售活动,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跨国电子商业销售活动是通过互联网络和销售商设在东道国境内某个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址(interactivewebsite)实现的。这种网址实质上是由数据和应用软件构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具有易于移动的特点。居住在缔约国一方的销售商可以对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设计、修改,或将网址从一个服务器上转移到另一个服务器上。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客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讯协议联系,可以访问该网址并利用网址的应用软件进行订货和支付。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因素-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备的要件,上述服务器上存在的网址由于只是应用软件和电子数据组合而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它虽具有可视性,但并非某种有形体的场所或设施,无法满足营业场所所要求的物理存在特征。同时,网址具有易于操纵转移的特点,也难以符合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所要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持久性条件。其次,网址所在的服务器虽然可视为一种有形体的设备,但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服务器通常并非是居住在东道国境外的销售商所有的或专属使用的,而是东道国境内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所设置和管理的。境外销售商只是在ISP的服务器上租用一定的磁盘空间建立自己的网址,ISP的服务器同时也供其他客户租用来设置各自的网址。因此,这类情形下的服务器由于并不处在境外销售商的支配控制下,不可能构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营业设施;而实际支配和管理该服务器的ISP由于非仅为境外销售商提供维持网址的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且ISP通常无权以境外销售商的名义谈判签订合同。按照两个范本规定的构成常设机构的人条件,这类情形下的ISP也不可能构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在现行的跨国营业所得国际税收分配原则下,常设机构的存在是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行使课税权的前提条件。而上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特点,说明按照现行的两个范本规定的常设机构构成要件,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互联网络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销售活动,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设有常设机构。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发展和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提高,一个新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律问题摆在国际税法学者们和各国财税部门面前:传统的也是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和原则能否继续适应于协调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冲突?是要彻底抛弃这一传统的概念原则另寻新的来源国课税依据,还是应对这一概念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修订,使其能够继续适用于在居住国和来源地国之间合理地分配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税收权益?对此问题,国际税法学界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主张和对策方案。二、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适用问题的对策方案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法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方案。1.彻底的变革方案鉴于像常设机构这类传统的国际税法概念和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课税存在着诸多问题,税收学界的一些学者主张采取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即建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外,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另行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这类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包括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J?Cordell)和荷兰学者卢?休特(LucSoete)等人提出的对网上信息流量开征“比特税”(bittax);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杰姆斯?托宾(JamesTobin)建议的以网上交易的货币支付流量为对象征收的“交易税”(transactiontax),以及其他学者主张的与基础通讯费用相联系的电讯税(telecomstax)和对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开征计算机税(PCtax)。主张开征新税种来解决问题的学者们强调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的物质经济的技术特点,以及它们的发展对各国税基的影响。他们认为传统的税种机制已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社会销售体系的变革,必须针对数字经济的特征,以新的税收机制替代基于物质商品和服务增值的税收机制,才能达到税负公平、节约网络资源和提高征税效益的目的。这类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激进的对策方案,虽然能够较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具有容易认定、操作简便和能有效地防止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等优点,但它们有明显的共同缺陷。首先,将使网络通讯这一新的媒介承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其次,这类新税种的征税对象,如比特税针对的经过网络传输的计算机数据流量和交易税课征的网上货币流量等,尽管容易认定和能够准确计量,但它不像收入或消费额那样代表反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并不构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收发的数据数量的多少,并不标志着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税收基本原则。由于针对电子商务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缺陷问题,这类根本性的改革方案并没有得到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支持,而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则对这类建议主张持明确否定的态度。(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研究室认为,“税收中性原则排除对电子交易开征新税种或补充性税收,而要求税收制度对相似的所得同等地加以处理,不管所得是通过电子手段或现有的商业渠道取得的。”参见.)2.保守性的方案与前述激进的改革方案截然相反的是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财税部门所持的保守性的政策方案。这种方案认为,包括常设机构概念在内的这些传统的税收管辖权概念规则,已历时多年并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且实践证明它们能有效地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的税收权益冲突,不应轻易放弃和破坏国际税收中的这一宝贵遗产。虽然这些传统的概念、规则面临着电子商务的挑战,但它们仍有足够的弹性可以解决适用的问题。正如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研究室在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某些问题最初看来似乎难以用现有原则加以处理。然而,进一步的研究则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现有的某项或多项原则比它们表面看来有更多的弹性。尽管技术进步了,这些原则仍然可以适用。”因此,这种保守性的对策方案主张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概念范围的解释和技术调整,使它们能继续适应于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协调。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极力主张上述保守的对策方案,并非完全出于它们所宣称的珍视长期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共同一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动机,而是背后有其更为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美国等发达国家凭借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在跨国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多处于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地位,发达国家境内的各种规模的IT公司每年通过网络交易可获取丰厚的海外销售利润。由于前述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在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情形下,很难认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缔约国另一方销售商品或服务会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主张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应尽可能地保留继续适用于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其结果显然将会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限制那些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对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利润的征税权,而使作为居住国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取得更大的份额。这种保守性对策方案背后隐藏的尽量扩大居住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的利益动机,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研究室的研究报告的下述文字内容中,已有清楚的表述:“新通讯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要求给予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以更高度的重视。……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权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合组织下属的税务委员会,已经循着上述保守性的对策方案,在不修改现行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概念定义的条件下,开始就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该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第一工作小组,从1998年10月开始研究考虑在经合组织范本第5条的注释中,增补对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的解释说明。第一工作小组拟定的建议报告《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改》,已于2000年12月由税务委员会通过后正式公布,并将经过相应程序增补进经合组织范本第5条注释第42段中。这一报告文件完全是依照现行的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所须具备的要件标准,来解释说明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可能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情形。根据该报告文件的观点,非居民企业只有当其在来源国境内拥有完全受其支配控制的计算机设备(如服务器);并通过该计算机设备实施全部或部分营业性质的活动,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如果它仅是通过位于来源国境内的其他人(如网络服务商)支配的服务器上设置的网址提供访问安排,不应认定其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因为构成网址的软件和数据只是储存在计算机内,不具有任何有形的营业场所和地点,企业在来源地国没有有形的存在。另外,非居民企业的网址本身不属于协定范本第3条第5款规定的“人”,不可能成为营业人类型的常设机构。而将自己支配控制的服务器上的硬盘空间提供给非居民企业设置网址使用的网络供应商,由于本身有其独立的业务范围,并且无权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也不可能构成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按照上述解释,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从事跨国营业活动,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即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拥有自己专用支配的服务器),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显然,这样一种保守性方案实行的结果,大不利于实际处于电子商务进口国地位的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它们的来源地课税权受到更大程度和范围的限制,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仅保留了微小的份额。因此,这种显失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看来,是很难认同接受的。3.预提税方案鉴于保守性方案主张的现行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继续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的结果,不能合理地平衡来源国与居住国的征税权益,美国著名的国际税法教授多恩伯格(R.LDoernberg)主张对跨国电子商务的营业所得,应像现行税收协定中对跨国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一样,采用由来源地国一方优先课征预提税的方式,以解决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将导致的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失衡问题。按照这种预提税方案,位于缔约国一方境内的互联网交易的买方在向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卖方支付货款前,应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对方先行扣缴一定比例的税款缴纳给所在国政府。由于预提所得税具有预先支付不扣除成本费用的特点,来源国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预提税税率应限定在较低水平,以保证居住国方面在来源国优先征收预提税后,仍有一定的税收利益。Doernberg认为,这种预提税的方案“简单、公平而且可以执行”,能充分保证来源国的征税权,同时,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负担的预提税可以在居住国得到抵免,也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对预提税方案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这种方案将营业所得这种积极性质的所得和消极性的投资所得一样处理,采取预提税方式征收所得税,不考虑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因素,容易导致对纳税人的不合理的没收性征税(confiscatorylevy),与各国现行所得税法对营业所得普遍实行按所得净额征税的作法相悖。预提税是一种粗糙的所得税课征方式,难以体现税负公平,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是尽可能地减少和缩小预提税的适用范围。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所得适用这种粗糙的所得税课征方式,不利于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4.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virtualpermanentestablishment)是阿尔维达?A?斯卡尔(ArvidA.Skaar)教授和卢?希内肯斯教授(Luc.Hinnekens)等人所提倡的解决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的方法。他们反对保守性方案所主张的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应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的观点,认为继续适用现行的常设机构定义将导致网址的所有人仅受其居住国课税,除非他自己愿意在居住国境外的来源国拥有一个常设机构。随着国际商业活动的流动性愈趋增强,那些要求在某个特定地点具有某种物理存在至少达到一定期限的税收规则就愈显得不适应。常设机构原则的营业场所要求极大地限制了来源国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权,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常设机构原则实质上体现的“经济忠诚”(economicallegiance)理念。因此,在社会经济活动由传统的物质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化过程中,他们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来源地征税时适用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应降低要求,尽管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没有某种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设施存在,但只要它们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电子手段,在来源国境内持续进行实质性的营业活动,与来源国领域产生了紧密有效的经济联系,即可以认定其在来源地国设有“虚拟常设机构”,由此产生的营业所得应受来源地国的优先课税。构成这种“虚拟常设机构”存在的征税连结点的主要因素包括:(1)企业通过网址进行的活动构成来源国税法规定的营业性活动;这种营业活动必须是持续性地,对企业本身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3)这种营业活动不属于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4款规定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范围。相对于保守性的方案而言,虚拟常设机构方案从常设机构原则的本质涵义出发,更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反对以传统的物理性的机构、设施或场所等有形存在的概念要件,作为衡量判断电子商务条件下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实质性参予来源国经济生活的客观标志,它主张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情形下,对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中那类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在某个固定的地理位置上有一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presence)的构成要件,应予修改、放弃,注意综合有关事实情况,从营业活动的功能作用标准来认定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是否从事了实质性营业活动,构成虚拟性常设机构存在。这显然有利于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更大程度上能够在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和净出口国之间实现税基的公平分享。与前述激进的开征新税种的变革方案相比,它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只是主张在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对这些传统的概念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使之适应于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合理分配的客观需要,并不至于对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体制产生激烈的冲击。然而,主张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的学者们,目前对构成来源国对非居民电子商务营业所得行使管辖权征税的连结点,尚未能提出一个明确、统一和具有较好操作性的标准。这是此种方案未能得到国际社会重视和进一步研究其可行性的主要原因。三、中国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适用问题的对策思考中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国内企业界对互联网的商业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阶段,真正通过网络实现交易洽谈、订货、交货和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规模还较小。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增长,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是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对策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更为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的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在这方面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信息时代新的国际税收法律规则。否则将如有些学者所预计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可能除了默许这些变化之外,没有其他选择。”,最终只能落后和被动地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具体到跨国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原则适用问题上,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中国仍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输入国地位这一实际情况。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基本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其次,应该清楚地看到跨国电子商务对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的挑战,实质上是虚拟的网络空间对适应于有形的物理空间的征税规则的挑战,而且这种挑战具有根本性质。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数据通讯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等特点。销售商足不出户即可向网络涉及的全球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无须在来源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人从事营业。因此,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传统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信息技术时代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只有循着这样的思路,才能找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居住国与来源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由于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内运行的,局限于在传统的固定或有形的物理存在概念标准内寻找来源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连结点,其结果只能是使来源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受到限制,难以实现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均衡。这一点从前面述及的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2000年12月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改》文件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再次,常设机构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我们,现行的作为协调居住国与来源国在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益冲突的平衡器的常设机构概念,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是随着跨国经济交易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P72-76)当从事跨国营业活动的形式不再局限于非居民纳税人直接在来源国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机构,而是同时也广泛地采用授权在来源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或个人进行营业活动的情形下,常设机构概念也由原先的仅限于固定营业场所,扩展到同时包含特定的营业人活动为构成要素。在跨国工程承包作业、技术咨询服务和近海石油开采这类具有流动性作业特点的经济活动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交易现象时,我们又看到在这类跨国交易行为的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以作业活动的时间延续性取代固定的地理位置要求,成为现代各国双边税收协定的一个变化趋势。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存在的本质意义和作用,在于标志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持续的而非偶然的,实质性的而非辅助性的经济联系。在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跨国经济交易的重要方式的时代,由于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中要求的固定的、有形的物理存在标志,已失去标识上述这样实质性的经济联系的价值作用,这个国际税法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网络商务的特点和交易模式的变化而相应地丰富和发展。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协调方面,如果要继续保留使用常设机构这一国际税法概念形式,作为来源地国一方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行使课税权的“门槛”条件,就必须对这一概念现有的内涵要件在适用于判定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上,作出必要的调整修订,取消其中有关“固定的场所、设施”以及“人员的介入”等物理存在要件的限制要求。在互联网构成的虚拟市场空间内,交易主体的存在、交易活动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都是通过网址实现的。因此,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否在来源地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应视其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其通过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数量规模和交易活动的延续性,来综合判定该非居民与来源地国是否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在判断非居民通过其网址实施的营业活动是否构成与来源地国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方面,可以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方法,根据网址是否实际发挥了与固定、有形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人同样的功能作用来认定。具体地说,应该针对某个非居民设置的网址的运用情况,综合采用以下三项标准来判定其是否构成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首先是网址活动的时间延续性标准,这是指非居民的网址在互联网上活动存续的时间期限。它标志着网址的主人于一定期限内在互联网构成的虚拟市场上的主体存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点击相应的网址访问该网页进行交易。至于网址是否是设置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并不影响该网址构成常设机构存在。因为网络空间本身就是无国界的,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宽带通讯网络的广泛运用,纳税人的网址是设置在来源国境内的服务器上或是其居住国甚至第三国境内的服务器上,对访问该网址的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国际税收协定中应该对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非居民支配的网址在互联网上存续的时间,设定一个最低期限。这个期限的长短,可以参考联合国范本或经合组织范本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劳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期限规定,如6个月和12个月,具体期限可由缔约国双方在协定中确定。网址活动存续的时间低于此期限标准的不构成常设机构存在,超过期限标准的则应结合后面将要述及的其他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规定网址活动的最低期限标准的意义,在于排除非居民短暂或临时性地通过网址实施某些营业活动在来源地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因为这类短期的和临时性的营业活动并不足以构成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另外,明确设定一个最低期限标准,有助于提高征税效益,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中易于掌握认定和取得国际间的协调一致。其次是网址活动的营业性标准,即非居民是否通过该网址实施了其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此项标准强调的是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内容的性质是否属于非居民纳税人本身的营业范围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这种活动是否在该非居民纳税人的赢利过程中具有重要或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非居民通过其网址从事的仅是一些准备性或辅助性的业务活动,例如为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反馈意见,提供不属于本企业营业对象范围的其他信息资料等,由于这类性质的活动对纳税人的赢利并不起直接作用,尽管网址活动存续的时间超过了上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最低期限,但不足以表明非居民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构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系,不能认定构成常设机构。如果非居民通过其网址从事的是提供产品和服务这样的具有实质性营业性质的业务活动,只要这样的网址活动延续超过规定的期限标准,在同时满足下述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的条件下,应该认定其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第三项是所谓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这是指非居民控制的网址是否具有完成全部交易或主要的交易环节的功能,并且对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际发挥了这样的功能作用。一项交易的完成,通常需要涉及交易的磋商(包括要约和承诺)、签订销售合同或接受订单、产品或服务的交付和提供,以及价款的收付等这样一些主要的交易环节。如果非居民的网址具备履行完成全部的交易环节或其中主要的某些交易环节的功能,并且针对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发挥了这样的交易功能,即可认定该网址的活动符合此项功能系统性标准要求。如果网址仅具有执行某些次要的交易环节的功能,或该网址虽具有完成全部或主要交易环节的功能,但并未具体对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发挥这样的功能,则均不能认定该网址的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而所谓非居民的网址对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发挥了履行全部或主要交易环节的功能,是指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其网址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完成的交易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金额、或取得后者支付的价款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在这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应定出适当的量化标准,如在6个月或12个月内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便于缔约国税务机构在征税实践中掌握执行。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置的网址从事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只有在同时符合了上述三项标准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其与来源地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构成国际税收协定意义上所指的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从而使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一方依照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有权对非居民纳税人从来源国境内客户支付取得的营业所得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笔者认为,采用内涵上述三项标准的常设机构概念,能够避免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继续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造成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严重失衡问题,容易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最后应该补充说明的是,上述这样的常设机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仅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产生的跨国营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协调而适用的法律概念,并不排除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获取的跨国营业所得,继续采用现行的以某种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构成的常设机构概念。因此,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中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课税问题的合理方案,应是在此类双边税收协定有关常设机构定义范围的条款(如两个范本的第5条)中,具体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情形,增设一项包涵前述三项标准的网址构成常设机构的条文规定。这样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既不会破坏或抛弃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在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冲突协调上达成的国际共识,又能够实现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下产生的此类跨国所得的税收利益国际分配的基本均衡。「参考文献廖益新。国际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ARTHURJ.CORDELL.NewTaxesforaNewEconomy[EB/OL].http://www.usask.ca/library/gic/vzn4LUESOETE&KARINKAMP.TheBitTax:thecaseforfurtherresearch[EB/OL].http://www.mc.link.it/personal/MD1451/bittax2.html.LUCHINNEKENS.LookingforanAppropriateJurisdictionalFrameworkforSource-StateTaxationofInternationalElectronicCommerceinTwenty-firstCentury[J].Intertax,vol.26Issue6-7,1998UNITEDSTATESDEPARTMENTOFTHETREASURY,OFFICEOFTAXPOLICY.SelectedTaxPolicyImplicationofGlobalElectronicCommerce[J].Intertax,vol.25Issue4,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7.OECDCOMMITTEEONFISCALAFFAIRS.ClarificationontheApplicationofthepermanentEstablishmentDefinitioninE-Commerce:ChangestotheCommentaryonArticle5[EB/OL].http://www.oecd.org/daf/fa/material/mat-07.htm.R.L.DOERBERG.ElectronicCommerceandInternationalTaxSharing[J].16TaxNotesInternational1013,March30,1998,LEXIS/NEXIS,Fedtax,LibraryTNIFile,TN160.ARVIDA.SKAAR.ErosionoftheConceptofPermanentEstablishment:ElectronicCommerce[J].Intertax,vol.28,Issue5,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韩]李昌河。电子商务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冲击[J].税收译丛,2000,。ARVID.A.SKAAR.PermanentEstablishment[M].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1991。

国际商务概述篇2

论文关键词:经管类本科生;现代商务理念;高等教育质量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培养什么人、树立什么样的质量观已经成为从事高等教育的专家与学者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根据财经类高校的实际情况,现阶段高等教育应当树立多样化的质量观,不同类型的高校应当确立自己的办学定位,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在定位与特色的前提下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一般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应当将其办学定位确立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服务为目标,培养适用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本科应用型人才”由此可见,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一般本科院校与独立学院的共识。在经济管理类学生的培养目标中,我们认为,其正确的目标定位应当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现代商务理念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将“现代商务理念”作为现代商务人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务理念的紧密结合作为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基础。本文拟就现代商务理念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经管类学生现代商务理念的养成有所助益。

一、现代商务概念的探讨

“商务”一词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在国内权威性的辞书中,“商务”一词均极少见。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1982年版)中,共有“商”字词条116条,其中与商务相关的词条有三条,即“商务参赞”、“商务代表处”、“商务印书馆”,但均无“商务”的直接词义。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994年修订版中对“商务”一词的释义为“商业上的事务”。再经过对“商业”一词的检索,词义为“以买卖方式从事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把“商务”和“商业”这两个词条结合起来,加上对相关词条的理解,“商务”一词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在买卖商品过程中的事务”。这是从极少的辞书词条中得到的对“商务”一词的仅有的释义。

商务概念在国际上习惯的理解或说法。由北京外国语学院编辑、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英词典》(1980年版)中,与“商业”一词对应的英文词汇有三个:commerce、trade、business;与“商务”一词对应的英文词组有两组:commercialaffairs、businessaffairs。

著名汉语言学家梁实秋先生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词典》中,将Commerce释义为“商业、商务、贸易”,将business释义为“营业、商业、商店”,将trade释义为“商业贸易、交易、买卖”,并对词义的应用特别加注:“trade、commerce均指买卖或交易货物”。

对上述词典中各词条的词例应用进行综合分析,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上三个英文词汇都贴近于汉语的“商务”一词。Commerce更贴近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泛指一切交易活动,强调的是交易本身;Trade更贴近于贸易活动,强调贸易本身;Business更贴近于商业过程,泛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商业组织或企业行为等概念,相对比较宏观、抽象。在Business概念里,相对的汉语词义既有“商业事务”概念,更有“工商组织行为”概念,强调的是过程。英美国家相关教育机构的名称,使用Commercial和Business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属于从事MBA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教育机构,一般都使用Business。比如HarvardBusinessSchool、ColumbiaBusinessSchool、LondonBusinessSchool等。

BusinessSchool及相关专业系统介绍当代商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美国的商务体系、全球商务环境、人力资源管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内容。从事商务领域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的学校一般都使用Commercial,如AmericanCommercialCollege。国内一些同类大学的英文名称也叫法不一,如天津商业大学、兰州商学院、杭州商学院、武汉商业服务学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等都使用Commerce,广东商学院、上海商学院、湖南商学院、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北京国际商业大学等都使用Businesso从本文探讨的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的特点以及人才培养目标来看,涉及的“商务”概念既有“工商管理”的概念,同时也包含了“商务领域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的概念,或者说其内涵更倾向于Business,即以商务管理或经营管理内容为主,同时兼顾商务技能。因此,“商务”一词,源白英文“BUSINESS”,泛指“企业”、“商业”行为。事实上,“商务”是一个现代气息非常浓郁的词汇,包含了存在于各种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管理行为中的企业结构、管理设计、决策过程、生产组织、市场营销、人力资源以及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商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更加突出知识与技术密集的特点,具有更广泛的涵义。现代商务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是现代企业管理行为科学中极其重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与创新元素。对于“理念”一词,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的《新词语大词典(1978—2002)》释义为“在对事物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观念”。“观念”一词的英文对等词有concept、idea、notion、thought、impression,其中concept用于大范围内的成形的思想,意思是“系统而确切的思想或观念”。综合汉语和英语的用法,“理念”实际上就是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

综上所述,理念即思想认识,是分析与判断事物的思维方式,是看问题的一种角度和视野。那么,现代商务理念就应该理解为“在现代经济与社会环境中,审视、分析和判断商业事务和企业发展的一种思维方式、决策方式”。所以,现代商务理念要研究的内容既不是现代商务的操作技能,也不是现代商务的必备知识,而是研究影响现代商务发展变化、思维决策的主客观因素。现代商务理念属于认识论的范畴,是传授“分析判断商务事务的思维方法”。

因此,将具有“现代商务理念”作为经管类大学本科生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素质之一,对学生的素质发展、专业能力的形成、走向社会后的应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现代商务理念的内涵分析

既然我们将现代商务理念定位为“在现代经济与社会环境中,审视、分析和判断商业事务和企业发展的一种思维方式”,就需要进一步明确现代商务理念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就是说,具备了什么样的“要素”即具备了现代商务理念。我们认为,现代商务理念的内涵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良好的道德理念。良好的道德理念是现代商务理念的第一要素。中国古代商人包括晋商很早就提倡“重然诺守信用”,把诚信作为最主要的商业道德一直延续下来,并且不断有所发展。晋商诚实守信的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在商号内部讲诚信;二是在商号之间守诚信,晋商非常重视朋友间的信誉;三是对顾客诚信,顾客是商家的衣食父母,所以对顾客诚信尤为重要。晋商坚持诚信为本,做任何一桩买卖,总是脚踏实地,赚了不骄傲,赔了不气馁,宁肯赔钱也不做玷污招牌、坑害顾客的事情。因此,在商业道德方面要坚持“首先是做人,其次才是做事”的理念,要有发自内心深处的诚信观,而不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的“诚信”。

其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管理过程中要尊重人、重视人,不仅将人视为管理的第一资源要素,而且是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人的重要性和生命的宝贵。具体而言,落实以人为本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重视人的需要、鼓励员工为主、重视培养员工、组织设计以人为中心。通过努力,做到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切实保障员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员工。

其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运营应当公开透明,符合伦理道德,尊重劳工群体,保护自然环境,从而既能为股东又能为社会创造价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守住经济底线、社会底线、环境底线跚。因此,作为未来商务活动的参与者与领导者,应当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认识到商务活动不但不能危害社会,而且要造福于社会,有利于社会环境的整体优化,为社会创造价值。另外,不论是企业本身还是作为商务活动的领导者,都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其四,掌握基本的经济、管理知识。要正确地分析和判断商业事务,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管理者必须具有良好的处理商务的能力,而掌握基本的经济管理知识是形成这种能力的必要前提。经济学知识应当包括:经济学基本原理、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分配理论、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以及宏观经济政策。掌握管理科学的基本知识,了解市场营销、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基本环节,熟知企业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对于做出高效率的管理决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五,良好的个人素质也是做出符合现代商务理念决策的重要基础。这方面的基本能力包括人际交往能力、公文写作能力、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另外,作为现代企业的管理者,最好能具有突出的专业技术能力,即本人在企业关键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水平,这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产品的研发均十分有益。当然,对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而言,技术不一定是必备的条件,但能够合理安排使用掌握技术的人或具备整合技术的能力却是必须具备的素质。

其六,一名优秀的现代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宽阔的国际视野。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大到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小到企业乃至个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数量多、素质高、具有国际意识和富于创新能力的人才,谁就能把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就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现代商务理念的掌握者应当具备宽阔的国际视野,考虑问题应当从全国甚至全球的观点出发,形成经得起环境检验的正确决策,更好地为企业、社会服务,也有利于个人的成长。

当然,要培养和形成一名具有现代商务理念的管理者,以上只是对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一个列举,我们还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三、现代商务理念的培养与形成

前面我们探讨了现代商务理念的概念及其内涵,也谈到了其在培养经管类大学本科生基础素质、专业能力中的重要性,因此如何培养学生具备现代商务理念就成了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由于现代商务理念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其侧重点为“分析、判断商务事务的思维方法”,因此,现代商务理念的培养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认为,经管类大学本科生现代商务理念基本素质的培养与形成应当从四个方面人手。

第一,通过营造大学校园的现代商务理念环境来培养学生的现代商务理念。营造一个有利于现代商务理念形成的校园环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工作。在教学实践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来培养学生的现代商务理念,这些选修课包括管理思想史、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晋商文化赏析、读史言商、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反垄断法与企业竞争培育、中国企业管理案例选讲等,这些课程对于学生学习现代管理的基础知识、了解现代企业管理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探究商务管理的历史与未来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校园学术文化系列讲座来丰富同学们的思维视野,让同学们通过与具备现代商务理念的专家学者们的近距离接触来树立现念,例如可以邀请相关学者来做相关内容的学术报告,包括老子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如何加快企业财务信息建设、营销改变人生、企业文化等。

第二,通过开设现代商务理念相关课程来培养学生的现代商务理念。可以通过开设现代商务基础课程,使学生掌握现代商务理念所需要的共同的基础知识。这方面的内容可以包括:现代企业商务概述、现代企业商务管理概述、现代企业商务管理模式、现代企业商务活动环境、商务组织、供应商与客户交易管理、物流交易管理、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商务磋商与沟通管理、商务合同签订与履行、商务冲突管理、商业机会选择与风险规避、晋商精神、现代商务理念等,为学生形成现代商务理念打下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国际商务概述篇3

原文

第1章绪论

经过这几年的学习,在各位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我获得了很多知识.经过社会调研,在指导老师的亲切指导下.我开发了电子商务——在线商店系统.20世纪末,随着计算机科学的发展,数据库技术在Internet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更加周到和人性化的服务。个性化已逐渐成为当今Web应用的潮流。本文研究了一种基于数据关联规则网上商店系统,此方案与现今网上已采用的一些方案相比,具有用户使用更简单、界面更直观等优点。在线商店在我国刚起步,但发展很快。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更加普及和在线商店的更趋成熟,会有越来越大的消费群体,市场潜力会得到充分发挥。下面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概念做一简述。

1.1电子商务概述

1.1.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主要内容是如何通过互联网建立一套合适的组织模式或对组织现有结构进行变革,从而极大地提高公司、机关等组织的运行效率。互联网技术可以理解为“利用互联网构件企业自己的信息系统”,它是一套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为根本目的的内部信息系统。目前,电子商务以其不可抗拒的力量吸引着众多的人们,引导着IT的发展方向,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投身于电子商务浪潮,越来越多的商业公司准备敲开电子商务的大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未来的发展方向已为人们所共识,谁在这场战争中赢得了胜利,谁就掌握了未来。现在国际上已有几十万家公司、数千家银行介入了这一崭新的领域。在短短几年之内,电子商务席卷全球,金融业、商业、制造业、零售业纷纷涌上电子网络的国际快车;形形的“在线商店”、“网络商场”层出不穷,数以亿记的电子现金在网络中川流不息,以国际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不仅左右着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成功。

目录

目录1

第1章绪论2

1.1电子商务概述2

1.1.1电子商务的定义.2

1.1.2电子商务的历史4

1.1.3何谓传统商务4

1.1.4电子商务优于传统商务的优点(给企业带来的变革)5

1.1.5总结——国内建设电子商务的意义7

1.2电子商务的国内外状8

1.2.1电子商务的几种分类及案例8

1.2.2结论9

1.3电子商务系统10

第二章需求分析与系统开发工具10

2.1需求分析10

2.1.1企业资源计划10

2.1.2供应链管理12

2.1.3物流13

2.2开发的软件介绍14

2.2.1、asp介绍14

2.2.2Delphi介绍15

2.3数据库系统概述18

2.3.1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19

2.3.2ACCESS的作用19

2.3.3Access2000组件及操作20

第三章系统总体设计21

3.1系统功能简介21

3.1.1外部系统设计22

3.1.2内部系统设计23

3.1.3总体流程为23

3.2数据库设计24

第四章单元设计30

第五章总结31

参考文献32

参考资料

[1]CarlGanz,Jr.著,李小坚,田英,战凤梅译.VisualBasic开发Web数据库指南.内蒙古: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2]倪彬:.《面向对向的系统分析和设计.中国计算机用户》,1999

[3]邵丹华:《.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中国计算机用户》,1992

[4]李金.:《计算机软件应用》.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1

[5]杨振宇主编:《电子商务知识与技术》,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5月;

国际商务概述篇4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着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方法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着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保付;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成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11)租赁;(12

)咨询;(13)工程;(14)金融;(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

第三,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商事惯例体系,而扩展到国际法、国内法、甚至还包括难以归属上述法律分类的其它各种法律规范。国际商法是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而且,上述国际商法体系中的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原本的国际法规范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国内法规范也可能上升为国际法规范而被国家或国际组织所适用。在当代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实践中,不仅单靠任何一种传统法律规范都已不能完全客观反应国际商事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要,而且各种法律规范和体系之间往往互相依赖、互相交叉、互相转化、互相作用。[8]国际公法规范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际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

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商事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对我国公民、法人是有直接约束力的。例如我国签署并核准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从这一天起,我国公民或法人与任何其他缔约国公民或法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订立以及卖方、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都必须适用该公约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决定不适用该公约)。对我国公民、法人适用国际民商事公约和惯例,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9]

换个角度来说,有关国家和私人、法人之间的合同是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家化的。例如,海特认为,任何准国际法庭或跨国法庭无法否认因政府与外国人之间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仲裁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并且有必要衡量适用国际法的适当性。他指出:“在私人投资者同外国政府间订立开发协议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外国人的契约权利,是可以通过其本国政府提到国际法高度来要求的。”[10]

此外,国际法协会在其关于“国际组织与私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和“国家与外国人协议中的合同准据法”的两个文件中,也接受适用国际法或适用一般法律原则。[11]

实践中,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国家实体的合同不乏其例。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中东国家的一些石油法也规定可选择国际法作为仲裁的准据法。

因此,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既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也可适用国际法,还可适用国内法,它们之间没有固定界线,当事人究竟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具体来讲,用以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规范可以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为数众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第二个层次是有关各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签订的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如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上述两个层次的国际商法概念同大陆法系商法中广义商法中的国际商法概念相同);[12]第三个层次是有关国家用以调整本国境内商事往来关系规范中具有国际性的规范(或称涉外商事法律规范)。这里所说的各国用以调整本国境内涉外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同时适用于国内某种商事关系和国内同类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中国的《商标法》、《专利法》等,也包括只适用于国内某种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第四,从广义上探讨国际商法概念,并非只是纯学理的说明,更是为了国际商法的综合运用和实际效益。

如我国公司到外国从事商事投资活动要受到多种不同层次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首先,根据国家原则,我国公司在外国的商事投资活动要直接适用外国私法中有关涉外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规范,如要适用《外国人投资企业法》等;其次,我国公司要适用外国有关管理涉外商事活动的法律,如适用《海关法》、《外汇法》等;第三,要适用该外国认可或参加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如《托收统一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第四,要适用我国与该外国签订的有关双方商事协定或条约,如《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等。同样的道理,外国公司到我国从事商事投资活动,在适用法律和选择法律方面也会遇到各种实际问题。

如果在上述选择法律过程中,仍然把视野局限在传统的法律部门或学科,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定义界说,[13]就很难对国际商事活动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采取最适当和最必要的途径加以妥善解决。如世界银行对私人公司贷款的合同,属于政府间机构与企业订立的契约,当选择契约的准据法时,尽管当事人中的一方不是私人,仍应适用国际私法;又如,发展中国家政府与发达国家私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尽管当事人并非双方同是国家或同是私人,却非同时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的各项原则不可。因此,对于国际商事交往中因范围、国家、法人、个人相互交织形成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必须同时运用与国际商事有关的国际法及与国际商事有关的国内法,进行综合的考察,才能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处断。[14]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商事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以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为主,其外延早已打破了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而扩及到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民商法的国际性规范(即涉外部分)。虽然国际私法和各国商法的涉外部分本质上都是各国的国内法,但是,既然它们都在各个国家的领域内调整着和制约着跨越国境的商事交往活动,从宏观上看,也就不能不承认它们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

国际商法不仅包括规定国际商法主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程序性规范,不仅包括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任意性规范。

因此,国际商法所研究的对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往往要牵涉到现有的几十个传统法律部门的部分内容,要涉及到国际法、冲突法、民法、商法、税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责任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诸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当前的问题不在于不合时宜地强调传统的法律分科,而在于寻找新的适应时代的制衡形式。[15]当代国际商事交易需要的不仅是某一特定的法律体系,还需要适应时代的新的调整方式。国际商法将满足国际商事的需要,如同习惯商法满足了生活在罗马帝国的商人的需要,和习惯法的颁布满足了14世纪中东的航海者和商人的需要一样。

二、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家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及其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新的尚在形成中的法律部门。

如冯大同教授等认为,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之间和个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交易,而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International)一词的含义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国际商法是调整国家之外的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新的尚在形成中的法律部门。[16]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还认为: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和频繁,国际商事关系呈现得更加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国际商事活动方式,如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租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工程承包、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等等。这些活动方式或者说交易方式,已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越来越广泛。但与传统商法相比,国际商法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不仅上述这些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方式大都是从传统商法的基础上

发展而来的,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传统商法历史悠久、无所不包,涉及买卖、合同、担保、公司、、居间、票据、保险、破产、海商、仲裁、竞争、信托、证券、期货等社会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而这些内容,国际商法大多还未涉及到。因此,国际商法的体系和内容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以最终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上述国际商法的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外,国际商法还可作为一种比较研究各国商法的研究方法的概念而存在。

三、国际商法的“并存法(Concurrentlaws)”概念。[17]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为了避开不同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差异和难以预测的变化,将国际法、国际商事惯例及国内法三者结合起来,以一种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形式,即创立一个可适用的三者并存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作法在各个国家呈发展趋势。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是采用并存法律体系的一个较典型的例子。该公约明确规定:“仲裁庭应依据争端当事人间协议的法律准则裁决争端……”。如前所述,该条款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国内法,或选择国际法,或选择国际商事惯例;其二,当事人还可以既选择国内法又选择国际法和国际商事惯例,三者并用。该公约在同一条款中还规定,在当事人缺乏选择时,仲裁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18]可见,不仅当事人选择法律是多轨制,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律上也是多轨制,既可适用国际法体系,也可适用国内法体系,还可适用不属于这两种体系的国际商事惯例。

并存法体系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争论的产物。这种体系的作用在于,一方面适用国家当事人的国内法,承认国家当事人地位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参照国际法原则或国际商事惯例,为合同私人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的保护,保证国内法对外国投资者或其他人的待遇不低于最低国际标准。其实质就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掺入一种平衡力量。笔者认为,并存法实际上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广义的国际商法的独立存在。

注释:

[1][7][16]参见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第2页,第4页。

[2]参见关安平主编:《国际商法实务操作》一书,海洋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

[3]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205页。

[4]A.RedfernM.Hurter,Law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1986,PP.13-16.

[5]美国加利福尼亚《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第1条第1297节第16款。

[6]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8][15]赵威着:《中外合作开发煤炭资源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11页,第18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章第96条,1995年5月10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10]GeorgeW.Heght,ThechoiceofPublie.LnterationalLawastheApplicablelawinDevelopmentContractwithForeigrGovernment,inIntermationalFinancingandDevelopment,J.F.Mcdanielsed.1964,p.556.

[11](美)汉斯?史密特主编:《国际合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12]杨建华着:《新版商事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页。

[13]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84页。

[14]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主论海外投资》,1977年日文版,第1章。

国际商务概述篇5

关键词: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原则

Abstract: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wehavemoreandmore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ctivities,thusweneedtosignandwritemoreandmorelegaldocuments.Businesscontractsareveryimportantasamedia.Businesscontractsarelegaldocumentsandarebindingonbothsides.Smallerrorsincontractwillcausedhugelosses.Thispaperlistsalotofexamplestoanalysistheprincipleoftheinternationalbusinesscontracttranslation,hopingtobeofhelp.

Keyword:International;Businesscontract;Theprincipleoftranslation

前言

21世纪是一个催人奋进的时代,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国际竞争力日趋激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与它国经济交流越来越多,经济发展日益国际化。与国内经济不同,国际经贸活动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因此需要一个媒介来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国际商务合同作为媒介的作用突现出来。

合同,也叫契约,“契”意思相投或相合,“约”是用语言文字互相遵守约定,合同是指自愿订立共同遵守的条件,合作共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contractsreferredtointhislawareagreementsbetweenequalnaturalpersons,legalpersonsandotherorganizationsforthepurposeofestablishing,alteringandterminatingmutualcivilrightsandobligations〕。[1]而国际商务合同作为其中的一种,也具有合同具有的一般的法律特征。对一国而言,国际商务合同也指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适用的法律。我国国际商务合同法有以下几类: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合同;3,来件装配合同;4,融资租赁合同;5,合资经营企业合同;6,劳务合同;7,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国际借贷合同;9,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0,外包合同;11,服务合同;12,风险投资管理协议;13,股权转让协议。此类合同都是涉外交易性质需要英汉两种版本,因此需要翻译。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翻译时应该注意的方面。

一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

商务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法律文件,有其特殊的文体特征。所谓“文体(style)”就是指人们使用语言时,会根据一定的交际内容,交际目的和交际场合,来选择一定的表达方式,即语言风格,这种风格既要适应交际对象也要适应特定的语言环境。根据美国语言学家MartinJoos(1962)年的分类,合同属于庄重文体(thefrozenstyle),是各种英语文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总体来说,这种正式性体现在内容的专业性,语言的严谨性和结构的完整性等方面。因此,我们在进行翻译或者攥稿时,必须要从各个方面把握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

1词汇特征

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体,在选词方面应该做到严谨,准确,规范,不能添加任何感彩,要能准确无误的表达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要求。

(1)多用大词(Bigword)

我们在选择词语时,要尽量选择正式规范的词语,俗语,俚语,方言,日常生活用语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例如:“Inconveningageneralmeetingofshareholders,noticeshallbedispatchedtoshareholders。”[1]显然句子中的convening和dispatch比同义词holding和spreadout更为正式。

(2)多用商务法律术语

为了保持合同语言的规范正式性,我们有时宁愿牺牲语言的流畅性也要确保语言的严谨庄重性。国际商务合同本质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有的商务法律专业术语。例如:“imputed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特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商务合同中这类狭义的法律专业术语不以大众是否理解或接受为转移,它是商务合同语言准确表达的保障。还有一些介词短语,“inaccordancewith”,“whereas”,“subjectto”等等词组和搭配已经是商务合同专业术语的一部分了。

(3)多用外来词和古体语

国际商务合同中还有一些外来词和古体词作为专业术语。外来词有不少源于拉丁语或法语,它们的意义比较稳定,可以精确地表达概念,例如:advaloremduty(拉丁语)从价(关)税,bonafideholder(拉丁语)汇票的善意持票人,proratataxrate比例税率(拉丁语,即proportionaltaxrate),insurancepremiumpercapita(拉丁语)人均保险费,forcemajeure(法语)不可抗力。商务合同英语具有古体特点,主要标志是古体词语的使用。古体词(archaism)是一种具有鲜明文体色彩的词汇成分。虽然这类词语在现代英语口语和一般书面语中极少使用,但在商务合同等法律文体中,却大量出现,充分体现出严肃的文体风格。合同英语最具特色的古体词形式当数自由词素where、here和there与in、by、with和after等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介词:如,hereto,hereof,herein,hereinafter等。这里here相当于this,指本文献、合同或有关文件,因此,“hereto”(本合同)相当于tothis,依此类推。[3]

2句式特征

(1)常用长句,陈述句,条件句

商务合同中的句子与普通英语句子相比,句子长度,结构和使用从句的连贯性要复杂的多。为了避免遗漏或误解,因此在合同文本中有很多的限定词,修饰词,定义以及复杂状语,所以句子较长。有时,一个条款的解释或一个句子就能成为一段。为了使合同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会经常使用一些复杂的重叠的状语。在合同中常用陈述句和条件句,而感叹句和疑问句等几乎不被使用,这是因为前者语言平实客观,能更准确的反应事实。陈述句多用来描述,阐述和作出说明或判断。条件句多用来描述买卖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应该采取的措施。

(2)多用插入语

在商务英语合同中,较多的使用插入语对句子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者强调。如:“Thebuyermust,wheneverheisentitledtodeterminethetimeforshippingthegoods,givethesufficientnoticethereof.”句子中的“wheneverheisentitledtodeterminethetimeforshippingthegoods”就是插入语来对句子内容作出更详细的说明。

二商务合同翻译的标准

商务英语合同翻译虽然和普通英语翻译有很大的差别,但本质上还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刘法公先生提出的“忠实(faithfully)准确(exactness)统一(consistence)”则从根本上适应了商务英语这一特性。忠实,即准确的将原文语言的信息用译文表达出来,不求语法与句子结构的一致,但要求信息内涵上的对等。准确,即再将原文语言内容转换到译文语言内容的过程中选词准确,做到概念表达确切物与名所指准确,数码与单位所指精确,准确是商务英语翻译的核心。统一,即汉英翻译过程中的译名概念术语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统一,不允许将同一概念或术语随意变换译文。(刘法文.《中国翻译》,2002,.1)

三商务合同翻译的原则

商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应用的文体,它具有用词准确、正式,句式严谨、规范,文体结构固定的特点。而且大量使用法律词汇,来显示合同的正规、庄严、准确规范以及威严的语言特色。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译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与语言功底,还需要了解必要的翻译原则。这样才能翻译出合格的译文,成为一名合格的译者。

1译文准确严谨,忠实原文

鉴于商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严格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丝毫不允许语义的模凌两可而使人误解,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它即使牺牲文字的流畅性也必须保持原文的忠实性。”否则,对原文意思的曲解,会造成严重的商贸纠纷。此外,商务合同中有许多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在文本中有特定的含义,因此我们在翻译时要严格的贴近合同所涉及的专业性内容,准确根据已有的商贸专业知识和对课文的理解来翻译文中的词,而不是仅仅借助英汉词典,翻译出模糊的句子或文章。例如:“TheChinashallbearallrelevanttaxesandleviesuponthepersonnelbyChineseGovernment,whereastheEmployershallbearthesameimposeduponthepersonnelbythegovernmentorbyanagencyorbyanofficialbody.[1]此句翻译为:“中国政府应负责缴纳中国政府对人员所征收的一切税金,雇主应负责缴纳项目所在国政府对人员所缴纳的一切税金。”句中的“shall”是法律词汇,相当于我们汉语中的“应当”,“必须”。句中还有两个关于“税金”的单词,taxes和levies。其中tax在表示“税”时,主要强调moneytakencompulsorilybythegovernmentorbyanofficialbodytopayforgovernmentservices;levy作为名词,主要表示一种“征税”的行为,即moneywhichisdemandedandcollectedbythegovernmentorbyanofficialbody。[1]所以,我们在进行翻译的时候要注意分清这两个单词的具体意思,千万不能混淆所给,模糊翻译。例如:“Thecontractisconcludedincaseofacceptanceoftheoffer.”其中acceptance和offer平常译为“接受”和“提供”,然后在商务合同中是专有术语,应译为“承诺”和“要约”,所以译文为:“要约一旦承诺,合同立即订立。”还有一些缩略词(FOB,CIF等)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不能主观臆断,这样才能保证译文准确严谨,忠实原文。

2译文具体清楚,用词严密

鉴于商务合同所使用语言都属于法律语言范畴,多是法律词汇,以显示合同的正规严谨规范。所以,我们在选择词汇的时候不能选择一些有歧义的或有多重意思的。例如:“AstothesteamersailingfromShanghaitoLosAngeles,wehavebimonthlydirectservices.”[2]句中的“bimonthly”可以指“两月一次或一月两次”,这个时候就会给对方造成误解,是绝对不允许的。例如:“Wewishtoconfirmourtelexdispatchedyesterday.”[2]句中的“yesterday”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这里用不合适。我们应该使用具体的时间,如:“WeconfirmourtelexofMay20,2014.”还有一些时间和金钱方面的翻译,要做到翻译时具体清楚,切不可想当然,而丢失了一些重要信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例如:“TermsofPayment:TheBuyersshallopenwithabankacceptabletotheSellersanIrrevocableSightLetterofCredittoreachtheSeller30daysbeforethemonthofshipment,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untilthe15thdayafterthemonthofshipment.”[1]翻译为:“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此句是合同中关于支付的条款,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时间,我们应该看清具体介词,进行具体清楚的翻译。

3译文完整规范,达意通顺

所谓完整规范,达意通顺,就是把理解了的内容用合乎合同要求的规范语言与形式表达出来。合同文书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其整体结构已经相对固定,大体由标题前言正文及结尾组成,而且正文中的各个条款也相对固定,只需做稍许改变。因此,译者在翻译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已经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及词语。例如:“documentarybillatsight”可以翻译为“即期付有单据的票据”虽然表达的意思符合原文意思,但是概念模糊不清。因为“票据”本来涵义就十分广泛,而在商务英语中的“票据”大多数指“汇票”,因此可译为“跟单汇票”。而且中英文在语言结构上存在很大的差别,中文结构较为松散,英文结构较为严谨些,这些都会造成文章不通顺。再者,商务合同的条款本来就比较繁琐,翻译时要首先弄清全文,在弄清各个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切不可拘泥于原文的句法和条条框框,来达到译文的条理清晰,通顺。切不可像初学者一样,不加斟酌,生掰硬套,致使译文更加晦涩难懂。

结语:

通过以上对合同翻译原则的探讨,我们发现合同语言不同于日常生活用语。合同语言专业性强,句子复杂难翻译,专业词汇多,涉及的知识面范围广。因此,作为一名译者,拥有过硬的语言功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了解一定的翻译原则,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己。在实践中摸索,不断总结英汉两种语言翻译的异同,切实提高翻译能力,语言水平和审美情趣。(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兰天.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教程[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4(2012.6重印):3-22

[2]廖瑛.实用外贸英语函电(第三版)[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9:7-11

[3]肖凡.试析英文合同的语言特征与翻译策略[J].淮海工学院学报,2008(4)

国际商务概述篇6

电子商务的实现,实质上是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模式的1次革命。鉴于传统商业流动触及社会糊口的各个方面,因而电子商务的推行与利用一定是1个社会系统工程。因为电子商务是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的,而Internet是1个不受国界线制的全世界性网络,因而,电子商务必然是1个全世界规模内的系统工程。

基于这类违景,推进电子商务的进程中,对于各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管理水平、人材培育等方面的挑战远弘远于在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挑战。因为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流动必需遵循统1的“游戏规则”才能顺利展开,而各国的社会轨制、政治状态、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在电子商务方面,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调和1致,远比互相竞争、强调本国利益首要患上多。

有鉴于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一九九八年一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1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名称为“1个无国界的世界,施展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潜力”。OECD具有二九个会员国,其中包含欧菲发达国家以及日本等经济强国。该组织在国际社会以及经济舞台上,拥有至关的权威性。而且长时间以来OECD已经成为国际讨论未来贸易政策的论坛。OECD的讨论常常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谈判的前奏曲。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除了部长级的政府官员外,还有各国际组织、劳工界、产业界、消费者集团和其他社会集团的近千名代表。会议经由充沛讨论,构成了1批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已经再也不是空言无补,而是1批对于于电子商务实际运作阶段拥有指点性的文件。

第1部份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

一九九八年一0月七-九日,OECD成员国部长以及来自非OECD成员国、消费者和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会萃渥太华,共同切磋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这次OECD部长级会议由加拿大政府主办,加拿大产业部长JohnManley先生主持了会议。这次会议体现了在努力实现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方面迈出了首要的1步。

渥太华会议在1系列问题上使OECD有了新的突破。OECD成员国首次在部长级水平上追求国际组织、工商界、劳工界、消费者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踊跃介入,以公然以及透明的方式讨论解决全世界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首次在OECD的部长级会议上,以工商界为主的范例展现了旨在解决会议期间所讨论的症结问题的实际利用。。

电子商务本色上是全世界性的。不管行为是国内仍是地区性的,是在私营部门仍是在公共部门,所有电子商务的政策以及行为如果无益于全世界性的措施,那末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通过渥太华会议,OECD成员国政府认识到了政府间协作的首要性,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劳工界以及消费者合作开发以及利用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和合作推动跨部门、跨国界的电子商务利用的必要性。为到达这1目的,OECD部长们、OECD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OECD工会咨询委员会(TUAC)和其他私营部门的预会者1致患上出结论如下:

(一)电子商务提供了1种斩新的进行商业交易的途径。它是未来推进经济增长的症结动力。它增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二)在制订政策时所有介入者(政府、消费者、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集团)之间的合作以及社会对于话必需患上到激励,以便推进所有国家以及国际舞台上的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可能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应该争夺国际上的公认。

(三)各国政府应该增进树立有益于竞争的环境,以便使电子商务繁华发达。各国政府应该想法减少以及解除没必要要的贸易障碍;在必要时,确保对于症结的公家利益目标给予恰当的维护,犹如物理世界中的情况1样。

(四)政府的干预(如有此请求)应该在技术上是中性的,而且是有控制的、透明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五)各国政府应该承认工商界继续在制订标准、加强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首要性,合作环境应该是国际性的、自愿的以及调和1致的。

(六)工商界应该继续在开发以及施行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相当首要的1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方面施展症结作用,应该承认并斟酌基本的公家利益、经济以及社会目标,并与各国政府以及其他介入者紧密合作。

预会者通过交流意见明确了获得全世界电子商务方面的共鸣的要素。在这个条件下,预会者讨论了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工作重点,讨论了部长们对于未来工作以及OECD作重点的建议和各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首要工作。

1、关于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共鸣

预会者再次确认,全世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将请求各国政府、私营部门以及国际组织采用广泛协作的方式以确保1个不乱而可预测的环境。这个环境将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成长,并为所有的经济体以及社会带来最大限度的社会以及经济利益。

预会者1致认为,为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在以下4个主题中讨论的问题是10分首要的。

一.树立用户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用户必需对于数字化市场拥有信念。如有必要,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类信念的国家法规体系以及保证措施必需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于数字化市场继续抱有信念。在这方面,各国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有赖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人们对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抱有良多指望。预会者指明了采用增进以及利用电子商务首要行为的重点领域:创立以及施行值患上信赖的技术以及政策;制订恰当的支、法规;制订行动规范、标准和各产业以及机构方面的规定;“自律”所必需的技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维护用户以及向消费者授权。

二.树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规则

当各国政府、产业界以及消费者冒着风险登上电子商务这个新平台时,他们指望在数字化市场上能患上到有效的维护,指望排除了对于电子商务没必要要的阻碍。只有在必要时才应该树立法律框架,而且这些法律框架应该增进1个竞争的环境,应该是清晰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三.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结构

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于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以及价格公道的使用。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可以确保1个长时间的、可延续的、向低本钱高质量服务的发展趋势,从而扩大了对于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预会者也确认了恰当处理二000年问题的首要性。

四.充沛受益

向数字化经济的过渡是迈向信息社会行为的首要组成部份。电子商务的经济以及社会潜力只有当工商界、消费者以及公共机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时才能充沛实现。作为商用技术的模范用户,各国政府可以成为创立电子市场的首要动力。各机形成功的现代化以及重组、公民的技巧以及知识对于于鼓励电子商务的利用是10分首要的。电子商务的成长也有赖于高技巧、高度自觉的劳动力。咱们必需对于电子商务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有清晰的理解,其中包含电子商务对于经济增长、劳动出产率、就业的影响。咱们也必需清楚地了解工商界的需求,其中包含中小企业的需求、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各机构以及消费者的需求。

2、施行假想

会议提交了以下3个主要文件,概述了电子商务方面正在进行以及将要进行的流动:

(l)《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概述了各项流动以及对于未来工作的建议)

(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的讲演:电子商务的流动以及规划》(概述这些组织当前以及将来可能展开的工作)

(三)《工商界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附有对于各国政府的建议》(概述工商界当前的规划以及他们对于首要问题的看法)预会者欢迎旨在增进全世界协作的这些首要努力,也欢迎为秋营部门、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和OECD成员国制订更为融洽的措施而作的种种努力。

预会者再次确认,各国政府在为创造1个电子商务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在这个环境中,基本规则是公道的、清晰的以及可预测的。在这个环境中,所有介入者之间的合作在全世界规模内患上到激励。他们也指出了各国政府在知足公家利益方面的责任。

3、OECD部长协议

OECD部长们再次确认OECD的工作对于电子商务在全世界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建议展开在“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中罗列的各项工作;催促OECD秘书长以及OECD理事会在OECD工作规划中依据其下属机构的能力以及可以应用的资源情况把“行为规划”列为优先重点。部长们尤其注重在解决税务、个人隐私、消费者维护、身份认证、使用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对于经济以及社会的影响等问题时OECD所做的工作。部长们注意到了有关的违景讲演:《电信以及信息基础结构在推进电子商务方面的作用》、《电子商务在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影响:初步成果以及钻研规划》以及《二000年问题:影响与行为》。部长们还催促OECD确保其工作尽量地与其他国际组织、工商界、非政府组织调和进行,并尽量地遍布全球。

OECD部长们确认,愿意共同努力(并与工商界以及社会集团共同合作)树立对于数字化市场的信任、明晰规则、通过施行自由化以及竞争的电信市场强化基础设施的使用、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为到达此目的,部长们:

(l)通过了《在全世界网络上维护个人隐私宣言》。该宣言再次确认了他们对于在全世界网络上有效地维护个人隐私的许诺,确认了他们采用必要措施到达此目的的决心,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合作的必要性。依据宣言的条款,赞成OECD应该为依据各国的经验与案例施行OECD有关维护个人隐私的指点方针提供实用指点。

(二)通过了《关于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的宣言》。该宣言认为各国政府、工商界、消费者及其代表必需继续共同合作以确保消费者能取得透明而有效的维护。宣言督促OECD在一九九九年内完成正在起草的《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指点方针》。

(三)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该宣言确认了身份认证对于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并概述了1系列增进开发以及使用身份认证技术以及机制的行为,其中包含与工商界以及用户代表1起继续在国际水平上展开工作。

(四)通过了题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前提》的讲演。该讲演肯定了利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概述了1个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前提,并支撑进1步推动讲演中所述工作的建议。

部长们确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信念对于其未来发展的首要性。他们注意到工商界领袖以及各种产业团体制订电子商务自律政策框架的意愿。部长们强调,凡利用自律机制的场合,自律机制必需是透明的、非轻视性的,并对于所有市场介入者开放;这些自律机制应该激励工商界迅速采用行为以知足公家对于这些领域的指望。

4、国际组织的行为与规划

许多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正在从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工作。这些工作包含自愿以及调和1致的技术标准、贸易自由化、技术赞助和政策的施行、监督、评价以及分析。

《关于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的行为以及规划的讲演》是以1大批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依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的材料为根据的。这是这些组织业已经完成、正在进行以及建议进行的各项工作的首次汇总。会议欢迎这次组织间的合作行为,高度赞赏为全面概述电子商务流动所做的努力。

预会者认为,私营部门在通过投资以及产品与服务的不断立异推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起着带头作用。私营部门与各国政府之间的火伴瓜葛对于于保障消费者信念以及接受程度是10分必要的。预会者注意到了工商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重点。

5、工商部门的工作重点

在OECD的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调和下成立了1个“国际工商组织同盟”,其中包含全世界信息基础结构理事会(CIIC)、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誉户团体(INTUG),世界信息技术以及服务联合会(WITSA)。Internet法律以及政策论坛(ILPF)介入了这项工作。该同盟在1批国际性、地区性或者专业性的工商组织支撑下向会议提交了1份题为“电子商务全世界行为规划”的讲演。

(l)该项行为规划认为:

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由私营部门依据市场实情加以引导。各国政府承认以及支撑私营部门施展这项作用。

工商界将继续展开自律以及技术立异以便依法强化用户的权限。

政府以及工商界都要有恰当的规则。

应该在1个公然以及竞争的环境下遵循推进电子商务与推进电信、信息技术以及多媒体产业融会的政策。

(二)工商界正在通过以下措施强化对于个人隐私的维护:

自律、自愿性质的行动规范以及范式合同条款;

提供已经商品化的技术,这些技术能够依据用户的需乞降偏好提供高水准的个人隐私维护。工商界将继续以全世界市场经验为基础开发相符一九八0年OECD维护个人隐私指点方针的公平信息实践(fairinformationpractices)。工商界正在协助用户开发维护自己所必需的技巧,协助用户在1个在线环境中作出选择。

工商界已经在强化在没有政府过度限制的情况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精致工具,正在与政府以及其他利益集团1起在国际规模内讨论如何开发维护消费者的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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