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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规则(收集3篇)

时间: 2025-06-19 栏目:实用范文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篇1

一、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

低碳经济在环境与发展思想不断进步的理念主导之下不断向前发展,经过长时间对于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低碳能源在技术上开始不断突破,节约能源的同时,带动着社会经济快速蓬勃地发展着。低碳经济的中心思想是节约高碳能源的使用,降低非再生能源的排放量。例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非再生能源。低碳经济发展,为社会上的经济,以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协作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低碳经济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多方面性,表现最突出的一项便是对当今国际贸易格局的规划的影响力。

(一)低碳经济的发展使得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和规则面临洗牌

在倡导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创建无污染环境为大前提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格局,以及对于节约能源的规划都随着低碳经济的提倡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对于低碳能源的使用,目前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包括我们所熟知的三种非再生能源在被国际商品贸易严格限制使用的前提下,却仍然占据着能源利用的主导地位,在能源商品结构中利用新兴技术进行低碳能源开发的产品在整个能源商品结构上占多数,利用新技术进行的低碳能源开发过程,经受着严厉的监督,而相对于高碳能源生产规模上所面临的下降局势来看,在若干年后,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很可能会被低碳能源开发所占据,令很多单一进行高碳能源开发的企业面临瓦解的风险。对于国际上很多工业化工程比较完善的国家来说,低碳理念早已在其国家流通,碳排放量的降低,造就了很多在节能以及低碳经济方面的相关技术人才。而对于很多相对来说工业化工程还在发展中,甚至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说,应加剧减少并控制非再生能源的排放量,倡导使用低碳能源的新技术理念。

(二)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国与国之间的相关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增进丰富国际贸易的范围及内涵,是倡导以低碳技术为核心理念的重点目标,伴随国际化低碳经济的发展逐渐变得成熟,也带动起了全球有关低碳能源的开发以及应用,这个浪潮被称为低碳经济的新技术创新。在研发新技术期间,各国纷纷投入大量相关技术的人才进行关于低碳能源的研究以及开发应用,工业工程较完善的国家利用自身优势,在新技术研发上遥遥领先于发展中和刚起步的国家。因此,国际贸易开始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交流,同时也为了更近一步丰富还未完善的国际贸易市场。

(三)低碳经济可能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

关于对低碳经济贸易扩展的实施计划,一些新的开发低碳经济贸易的国家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新规则出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同时也为国际贸易规则带来了多边与单边的双向规则。双向规则所引导出的矛盾造成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相关贸易的交流矛盾将再次升级,大大增加了国家与国家间有关贸易出口问题的困难度,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他们在国际贸易上迈出新的一步安装了更高的新门槛。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规则的重构

(一)提高发展中国家低碳经济竞争力

对于低碳技术给国际贸易所带来的格局改变,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现有规则进行部分调整,为巩固国际贸易中注重低碳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要积极面对贸易规则的随时改变,建立自身的贸易战略,以守护自身利益为重点,积极参与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交易。

(二)国际贸易指定制

积极鼓励发展中国家学习国际贸易多变的多边形交易规则,发达国家在面对发展中国家时要对自身的多边贸易规则进行重新制订,为了更好地进行贸易交易,渗入到当前国际贸易格局,而发展中国家也要以积极面对的心态多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交流以及沟通,消除贸易上相互之间的壁垒。

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与自身与国际贸易之间的交流以及发展,而发达国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随时带来的关于资源产业结构,还有国际贸易结构上的变化。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重塑国际贸易的过程当中,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要做到积极参与其中,学习对自己国家发展有利益的规则,从而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作者:田琪单位:鲁中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篇2

一、国际贸易法调整的

“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

(一)“贸易关系”的分析

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传统上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仅限于狭义的货物贸易,随着技术的进步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深化。20世纪60年代以后,技术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技术贸易由此产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劳务合作向纵深发展,服务贸易一词开始引入,并先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后在WTO一揽子协议中得以正式确立。[1]p4目前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我国多数学者也持这样的主张。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外乎三大类,即物、行为(结果)、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将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囊括所有的客体,包括货物(物)、行为(服务)与智力成果(技术),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法发展的必然归宿。当然,对“贸易关系”也有不同的理解,西方有些学者对物、技术等交易,也调整外国投资、国际金融等经济关系。[2]我们认为尽管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都是国际经济法的分支,而且投资、金融与国际贸易也有紧密的联系,有些经济交往常常是三者的结合,如法国某公司要在中国建设一个工厂,成套设备安装成为合同的标的,还要涉及到投资金融等问题,但不能就此认为这些都在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实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有质的区别,“贸易”的含义就是“买卖”,“买卖”(sale)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致而将某物所有权或某土地权益或某无形财产权益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以取得金钱价值。[3]p794“投资”(investment)是指为获得能够保值或增值或产生收益的物品或权益而做出的货币支出。商业和工业投资主要是通过获得新型建筑、机器和设备而进行的。[3]p465“金融”(finance)是指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债券、设定抵押等方式提供资金。[4]p553尽管在国际贸易中也会涉及价款的支付等,但那只是对国际贸易关系顺利进行的辅助,并不是国际贸易关系的主要方面。

(二)“国际”二字的理解

如前所述,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其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货物贸易,呈现出了多元化特征。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因其交易对象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征,因此人们对国际贸易关系中“国际”二字,也因其不同的交易对象有不同的理解。

1.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贸易通常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常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准来界定“国际”二字。在国际经济生活中,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主要或绝大部分是公司企业,或是经过商业登记的个人,他们通常在其营业所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营业所客观而实在,便于国家对当事人的监督和管理。因此,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判断标准,比较合理。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合同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也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也是人们常识上易于接受的。“国籍”可以使合同当事人隶属于一定国家的支配和保护。但像前面所说的,国际合同的当事人绝大多数由法人来充当,法人的“国籍”各国有不同的确定标准,再加上跨国公司的存在,使法人的“国籍”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个跨国公司在奉行不同的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不同国家便有不同的国籍,这往往就掩盖了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国际交易同有关国家的真正联系。鉴于此,在一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中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明确规定,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国际性“的判断标准。[5]p3

2.技术贸易。技术贸易的国际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些学者认为“国际”至少有三层含义:(1)跨越一国国境的技术贸易;(2)受方和供方不居于同一国之中的技术贸易活动;(3)受方与供方虽居于同一国中,但其中有一方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到外国公司其他方式的控制。[6]p10其中第2种情况下,如果受方取得技术的目的,仅仅在于把它交给自己设在供方所在地的分公司使用,则技术本身并未跨越国境。在第3种情况下,技术仅在一国境内转移,完全没有跨越国境。在联合国贸发会议起草《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时,发达国家组成的B组国家与由77国集团及前苏联、东欧国家组成的D组国家对此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只在《草案》附录中列举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作为技术贸易主要供方的B组国家,希望尽量缩小技术贸易的范围,坚持“跨越国境”的定义,即国家技术交易就是跨越国境的技术交易。而跨国公司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的技术转让没有跨越国境,不属于技术贸易,以此来回避有关国家的控制和管束。而77国集团和D组国家,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多数情况下作为技术贸易的受方,则希望尽量将技术贸易的范围扩大,认为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进行的技术交易,也应属于国际技术贸易,以便更广泛地将各种涉外技术交易纳入本国的法律管辖和控制范围之内。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太大,以至于在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技术供方常常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受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受方的合法权益,对技术贸易的干预常常强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而技术供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的权利,也会对交易进行干预。各国往往对国内技术交易和国际技术交易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技术交易的干预更强一些。如我国,对于国内技术交易起初由1985年制定的《技术转让条例》来调整,后来1999年《合同法》生效后,《技术转让条例》失效,由《合同法》调整。而国际技术交易则由2001年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调整。根据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技术贸易”国际性的理解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7]p279由此看来,我国立法采用了狭义的“跨越国境”的解释,目的是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

3.服务贸易。由于服务本身的特点,其“国际性”并不像国际货物贸易那样明确,货物的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从一国

到另一国的物理流动,而国际服务贸易并不一定越过不同国家的实际边境。[8]p147在许多情况下服务不需要流动也完全可在进口国内提供。比如,专业咨询服务,服务出口国的专业人员可在进口国现场提供。有时,在进口国建立了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等,则提供服务在当地进行,服务不需要跨国界。为此,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就如何界定服务贸易的—68—

许军珂WTO体系下国际贸易法范围的新发展法学研究“国际性”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以印度和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坚持对“国际性”的广泛解释,“不同国民”和“不同国土”都属于“国际性”,而且两者不必同时符合,只要符合一项就是“国际”的服务贸易。他们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多地把服务贸易项目纳入国际谈判。而以印度和巴西为首的10个发展中国家则坚守对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的狭义定义,即居民与非居民所进行的跨越国境的服务购售活动。强调必须同时符合“不同国民”和“不同国土”两项条件。这样就把发达国家的一些优势项目,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事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而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优项目,如劳动密集型的建筑工程承包等。[1]p781-782经过艰苦的谈判,在最后由128个国家和领土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fTradeinServ-ices)中把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范围:(1)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2)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从这一规定看,国际服务贸易似乎采用了“不同国民”和“不同国土”两个标准来判断“国际性”。

二、国际贸易法是调整

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际贸易法不仅包括横向的交易性规范,还包含大量的纵向的管理性规范对此问题,国外有些学者持不同的观点。有“国际贸易法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施米托夫(CliveM.Schmitthoff)认为: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商事关系不是在公法方面,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国际货物买卖,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实现对国际商事关系的调整。[9]p32在美国的法学教育和国际商法。[10]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法只包括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加拿大的学者也是这样的主张。[11]我国大部分学者却认为:所谓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加上国家干预商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12]p3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法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性质的商事规范,也包括一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管理贸易关系的公法性质的管理规范。施米托夫的主张坚守贸易的本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却忽略了国际贸易法不断发展的事实,也混淆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界线。美国和加拿大的学者的主张,虽划分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界线,却同样忽略了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事实。不能否认国际贸易法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从历史上看,国际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是指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9]p4当时国际商法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国际性,它是各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二是具有职业性,它是专供商人在商业交易中适用的法律,因而被称为商人习惯法;三是具有自发性,它是在没有任何计划的杂乱无章的情况下,从习惯性做法中自发形成为普遍接受的惯例。随着国家观念被普遍接受,15世纪后,欧洲各国都采用不同的方式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范畴,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商法的国际性并没有完全消失,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商法完全并入国内法。正如曼斯菲尔德在审理皮里诉皇家外汇保险公司(Pellyv.RoyalExchangeAssurance)一案时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因为从同样的前提出发,从推理和正义所得出的结论也应是普遍相同的。[9]p11而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一样,起源和发展也是建立在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之上。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实行了各种管制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使一系列有关管制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在传统的商法范围之外发展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类的法律数量日渐增多,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外汇管制法、反倾销法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等。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一门新的法律学科就出现了。196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协会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3]p4后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法,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等。目前国际贸易法已趋成熟,并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及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就是国际贸易法不断成熟和发展的一个很好例证。应该说,国际贸易的三大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但因为三大领域各有自己的特点、各自发展的历史不一,所以国际货物贸易法发展得最为充分,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都相当发达。而在国际技术贸易,尤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中表现得不那么充分。一方面,货物贸易中的合同制度可以同样适用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任何贸易的开展都需要交易双方在合同基础上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另一方面,无论是技术贸易还是服务贸易,一般都与货物贸易相关,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贸易规范(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就规定在货物贸易规范当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也仅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在服务贸易中,由于服务贸易的范围较广,原属于货物贸易法领域中的部分内容,按服务贸易的定义,应属于服务贸易领域,如货物运输、货物保险和货款支付,但从贸易程序和结构上来看,以统一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为好。这些情况就造成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中主要是管理规范的现状。

(二)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际贸易法既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立法,还包括国际贸易惯例。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法就是“贸易的国际法”,所以其表现形式只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两种。[9]p249我们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拘于国际贸易法的字面含义,和国际贸易法发展的现实不符。诚然,国际贸易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国际性。但随着国家概念的普遍接受,15世纪后,欧洲各国都采用不同的方式把商人习惯法并入了国内法的范畴,成为了国内法的一部分。法国路易十四时期于1673年编篡了《商事敕令》,1681年编篡了《海商敕令》,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1861年德国颁布了《统一票据法》,1897年通过了《商法典》。在接下来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并没有专门的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统一法。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间通过外交会议缔结了许多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与此同时,某些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贸易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或先例编篡成册,或加以解释,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国际统一贸易法出现后,即使是发展得相当完善的现在,由于国际贸易的某些领域尚未制定出统一的规则,或者现有的统一法规则未能被所有国家或所有国际贸易当事人所接受,还有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关系或国际贸易纠纷,仍需依照有关国家的相关的国内立法来处理。[14]p7

1.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也可以是全球的,也可以是区域性的;在

性质上可以是商事规则,也可以是管理规则。作为国际贸易法表现形式的国际条约可以是专门调整国际贸易的条约,也可以是部分内容调整国际贸易的条约。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各类:金协定》、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中的相关协定。

(2)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及其1980年《修订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3)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国际货协)、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4)在国际贸易支付方面,主要有1930年《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5)在技术贸易领域,主要是一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9年第7

次修订)、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第7次修订)、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7次修订)、WTO体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6)在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有WTO体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后通过的各项具体协议等。

(7)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方面,有WTO体制下《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上述各项国际贸易的条约或协定要得到适用,各国一般根据公约本身的性质或是公约的要求,采用两种方式。对于一些具有私法性质,直接规定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公约,一经缔约国批准,直接并入各国的国内法体系,在缔约国有直接的效力。对于那些具有公法性质,管理协调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公约,一般都要经过缔约国转化,通过一个国内立法将公约转化成国内法,才能适用。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为国际贸易交易当事人承认并遵守的原则和规则。[15]p6国际贸易惯例原本是不成文的,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与支付等领域均有大量的不成文惯例,但由于这些惯例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增强已为人们所认识,一些民间组织将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整理编篡成文,以便人们理解、掌握或选择适用。目前已被编篡成文的重要惯例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经6次修订,现适用的2000年版)、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篇3

在这一节中,我们将运用能力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相融合的观点分析企业规模边界和能力边界的确定及变动机制,以为后面分析外部技术创新如何影响两种边界变动提供基本思路。我们先前的研究实际上已经考察了企业的规模边界和能力边界如何各自确定及动态演化的问题,在这里再作一简要的论述。企业要完成基本的生产功能,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足够的资源和动员与使用这些资源的核心能力。而这两个条件也就决定了企业的规模边界和能力边界的范围。首先,企业需要对生产所需的资源是“自制”还是“外购”做出决策,由此就确定了企业的规模边界(确切地说是纵向边界)的范围。如果是“自制”的话,则会发生两种成本:生产成本和协调成本;如果是“外购”的话,则也会发生两种成本:外部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最终的选择取决于两者的成本比较:哪种机制所花费的成本较少,活动就应该由其来完成。通常情况下,市场的外部生产成本要小于企业内部的生产成本,这是由供应商的专业化生产以及规模经济的优势所决定的。因此,交易成本的多少就成为决定企业规模边界的最重要因素:当外购的交易成本要远大于自制的协调成本时,企业就会进行纵向一体化以达到内部生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规模边界就会扩大;与之相反,如果外部购买的交易成本要小于内部生产的协调成本,则企业会放弃内部生产转而从市场中购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规模边界就会缩小;最优的规模边界范围就在“自制”总成本与“外购”总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上。接下来,企业还需要做出哪些能力需要内部保留从而形成核心能力,哪些能力可以从外部获得从而形成辅助能力的决策。而这一决策则确定了企业的能力边界范围。企业的核心能力来自于对组织内部知识的整合:复杂的、以团队为基础的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依赖于组织中的每个员工将其拥有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进行共享、传递和外化。在整合过程中是要花费成本的,这种成本称之为“知识整合成本”。一项能力是否能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知识整合成本与市场知识整合成本的比较:当一项能力的内部知识整合成本小于市场知识整合成本时,这项能力就可以作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在内部培养;当一项能力的内部知识整合成本大于市场知识整合成本时,企业将放弃内部培养转而从外部获取。而企业的能力边界就是所有的被企业保留下来在内部培养成核心能力的能力集合。

在短期内,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交易费用是固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总是一成不变。企业作为一个适应外部环境的动态开放系统,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跨越其边界与外部其他企业进行关系互动和资源交换,久而久之这种互动和交换行为首先会对企业原有的知识基础和能力结构产生影响。企业生产能力的变化不仅要求原有的能力边界随之进行调整,而且会在相应的长期机制的作用下对原有的交易费用水平和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其规模边界也发生与之一致的变动。企业边界的动态变动过程是在两种长期机制的作用下开展的,它们分别是学习机制和激励机制。首先,企业通过有效的学习不仅可以获取和整合现有的知识,还可以创造新的知识,从而使得其知识基础不断增加。由此一方面拓宽了企业原有的生产能力体系,另一方面又提升了吸收能力,这就为进一步接近和获得更多的知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样一来,企业必须对其能力体系不断作出调整,保留那些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比较优势的核心能力,并放弃那些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能力。其次,在长期内由于能力的改变,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会主动地影响和控制交易环境从而自发地降低交易费用。交易环境包括交易规范、企业声誉、交易技术以及交易界面,在长期过程中企业可以有选择性地对以上要素加以影响和改变。例如,企业可以采用更为精确可行的测量和评估方法监控交易的开展,还可以与交易对象进行重复的、多次易,甚至还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优化交易的流程、丰富交易的信息、标准化交易的步骤从而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资产专用性程度,最终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效果。而这一切都是需要企业有足够的能力作保障的,能力的全方位改变刚好内生地激发了企业最大化节约交易费用的动机和行为。能力和交易费用改变的结果自然是企业原有的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发生与之相一致的变动,由此形成了企业边界的动态演化过程。(本文来自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杂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二、外部技术创新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一个综合分析框架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边界(包括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的确定和变动是由生产能力和交易费用所决定的,如果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要素中有哪个能够对这两者或者其中之一产生作用的话,那么它也必将会影响企业的边界变动。外部技术创新活动恰恰就是这样一种重要因素。威廉姆森就曾指出,在创新环境中基于资产专用性所导致的交易费用对企业边界的决定性作用将大打折扣,创新活动本身会极大地影响边界的演化(P97-99)。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为了应对外部创新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得不改变其原有的交易费用和能力结构。在熊彼特看来,创新的实质是“创造性的破坏”,技术创新则必然会对原有的技术发展轨迹产生影响,其结果无外乎是两种:(1)原有的技术得以进一步加强,技术发展轨迹没有发生偏离;(2)原有的技术被颠覆、新的技术出现,技术发展轨迹出现了跳跃。现实中的技术创新往往会带来后一种结果,并导致令人振奋的经济绩效,苹果公司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但是这样的技术创新也会给企业造成一些负面效应,其中之一就是由于新旧技术相互替代而产生的技术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原先拥有的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在创新环境中是否会被淘汰?新的优势技术是什么?企业是否能够拥有?第二,企业与开展了技术创新活动的上下游厂商之间的协调和交易方式是否会因技术的改变而重新调整?显然,企业在应对第一个不确定性时其能力体系会发生改变,而在应对第二个不确定性时其交易费用也会出现变化,由此就造成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边界变动决策。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化的模型对这个过程进行细致地分析。我们要考察的问题可以表述为:假设市场上有两家企业A和B,它们是上下游关系,A作为上游供应商生产产品X,而产品X又是企业B的投入品,用于完成最终产品Y的生产。现在,上游厂商A开展了技术创新活动,那么对于厂商B而言,该如何应对外部创新对其造成的影响?我们将站在焦点企业B的角度,分别从能力和交易费用两个方面分析其做出的边界决策。在能力方面,首先,企业B必须对自身的条件进行权衡,即是否拥有上游厂商A所具备的核心能力。如果没有的话,那么A所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在能力上就不会对B产生任何影响。因为技术创新的结果无论是对A原有技术的增强还是颠覆,B都不会去考虑发展和拥有这项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技术,其能力体系保持不变,由此决定的能力边界也不发生变动。而如果B自身也具备A所有的核心能力,则将做进一步的决策。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B所拥有的、A也具备的能力在这次创新过程中是否会被淘汰而不再成为主导技术。如果原有技术被A创新而产生的新技术所颠覆和取代的话,则B不再拥有A所具备的新技术,也就失去了在该项技术上相对于A的比较优势。而B要发展和拥有新技术的话将耗时耗力并且风险巨大,出于理性的考虑,B将放弃原先拥有的已被淘汰的老技术转而和A进一步加强合作以利用其所具备优势的新技术。这将导致其能力体系的缩减以维持相应的比较优势,由此决定的能力边界朝缩小的方向变动。反之,如果原有技术没有被A创新而产生的新技术所颠覆和取代,仅仅是进一步加强了,则B也会沿着原有的技术轨道进一步发展新技术,因为这样做不仅风险小,而且还能持续维持其相对于A的比较优势。最终的结果就是B的原有能力体系得到相应的增加,由此决定的能力边界朝扩大的方向变动。

在交易费用方面,企业B同样面临着两种不同的选择。一是上游供应商A所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明显改善了A、B两企业之间的交易环境,减少了不确定性程度,如方便了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降低了原先的关系性资产的专用性程度等,这些都有利于交易费用的节约,从而使得企业B倾向于采用市场交易的方式从A处购买原材料X以最大化节约成本,由此导致其规模边界朝缩小的方向变动。二是上游供应商A所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极大地改变了以往A、B企业之间的交易惯例和交易方式,增加了不确定性程度,如交易的频率、合同的签订、支付的条款等,这要求两个企业必须重新谈判并签订更为细致的契约,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新技术并保证合同的实施,从而导致交易费用不降反升。在这种情形下,企业B则倾向于采用自制原材料X的方式来代替从A处购买以最大化节约成本,其规模边界也相应地朝扩大的方向变动。以上分析过程可以通过图1来完整体现。一个新的问题是,既然外部技术创新能够通过改变企业的能力体系和交易费用水平来影响其边界的变动,而技术创新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和多样化的行为,那么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外部技术创新行为对焦点企业的能力体系和交易费用水平改变的幅度和方向是否一致呢?如果不一致,其最终所影响的企业边界变动又会存在什么样的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将关注点转移到技术创新本身,下面我们将重点探讨不同的技术创新模式对企业边界变动的差异性作用机制。

三、进一步的分析:基于演化的视角

技术创新是指对产品或生产的创新或改良。一般认为,根据技术创新对企业经营的冲击程度大小,可将技术创新分为渐进式创新与激进式创新两种类型,前者以既有知识为基础进行创新,对企业既有的核心能力具有逐步强化的效果;后者则在与现有知识几乎完全不同的新知识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企业既有产品可能产生替代性的破坏效果。学术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技术创新的类型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如独立创新和系统创新、能力毁坏型创新和能力提升型创新、重大产品创新和改良式生产创新等(P81-82)。这其中,Henderson和Clark的划分最为系统和全面。他们认为创新活动所运用的新知识可能强化现有知识也可能摧毁现有知识,并采用元件知识与架构知识两个变量,依据创新对现有知识破坏和强化的程度将创新活动分为渐进式创新、模块化创新、架构创新和激进式创新四类。(1)渐进式创新。针对现有产品的元件作细微的改变,强化并补充现有产品设计的功能,至于产品架构及元件的连接则不作改变。(2)模块化创新。这种创新是针对现有产品的几种元件或核心设计作摧毁式的创新变革,对产品结构和产品之间的连接不作改变,新的元件可以相容于新的产品结构中。例如数字电话的发明,改变了拨号盘的核心设计,但整个电话的结构并未改变。(3)架构创新。重新设计产品的结构以及元件的连接方式,而对产品的元件以及核心设计基本上不作改变。(4)激进式创新。创造出新的核心设计概念,同时对所需的元件、结构及其中的连接都进行变革,此类创新力求产生新的产品。上述四种技术创新模式的内涵清晰地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结合它们对企业边界的影响,其差异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即对既有能力的改变和技术的不确定性程度,如图2所示。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差异性,企业在面对不同的外部技术创新模式时其边界变动的作用机制也会有所区别。

(一)外部渐进式创新对企业边界的影响在四种创新模式中,渐进式创新对原有技术轨迹的改变程度是最小的。这种创新强化了各组成部件的核心概念却不改变它们之间的界面联系规则,因此,企业开展这种创新,其现有的某些能力可以得到提升但能力体系并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当焦点企业面临的外部创新是渐进式创新时,它所拥有的能力体系不仅没有被颠覆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相应的能力边界也将朝扩大的方向变动。另一方面,由于渐进式创新对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界面规则不产生影响,而且进行这种技术投资的风险较小、发展方向较为明确,所以由此导致的上下游企业间的交易费用低,相应的规模边界也将朝缩小的方向变动。然而,这仅仅是在短期内焦点企业面临外部渐进式创新所出现的变化,并不是故事的全部。由于企业原有的知识基础在短期内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加强,在与上游厂商的长期交易互动中学习机制开始发挥作用,不断吸收和掌握上游厂商因渐进创新而具备的基于原有知识基础的新技术和能力,最终在自身能力体系上形成“强者愈强”的正反馈效应。不断提升的与上游厂商相似的能力体系使得企业内部组织的生产成本和协调成本均有大幅降低的可能,虽然交易费用也会因为能力的提升而进一步得到节约,但是其降低的幅度要远小于生产和协调成本降低的幅度。再加上企业出于自身能力体系最大化的考虑,会从短期内与上游厂商交易购买产品逐步转变为长期内自行开发生产产品。由此,企业的规模边界相应地会由短期的缩小朝长期的扩大方向变动。

(二)外部模块化创新对企业边界的影响第二种技术创新模式是模块化创新。与渐进式创新相比,模块化创新虽然也不改变各组成部件之间的界面联系规则,但是会对其各自的核心概念进行破坏性的重构。一方面,这种创新会对组织原有的能力体系产生影响,使得现行的技术轨迹出现偏移。由于各组成部件核心概念的改变是实质性的,组织原有的能力体系必将逐渐被创新所需的新能力体系所替代,从而形成与原先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新能力体系。而一旦上游厂商真的开展了模块化创新,并为此改变了原有能力形成新的能力体系,拥有与其原先能力体系部分重叠的焦点企业的能力体系也会因无法支持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生产而面临被颠覆和淘汰的境地。不仅如此,如果企业想通过投资的方式自行开发这种新技术,耗资巨大不说,还会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基础使得企业失败的风险极高。在这种情况下,焦点企业不得不放弃被淘汰的旧技术能力,转而与上游厂商紧密合作以利用其所拥有的新能力体系,相应的,其能力边界会朝缩小的方向变动。另一方面,模块化创新的确改变了组成部件的核心内容,产生了一定的技术不确定性,可是涉及两个部件之间的界面联系规则并没有受其影响,所以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平台和以往一样,没有出现较大的改变。也就是说,通过模块化创新上游厂商生产的产品有了一定的质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没有给企业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环境带来过多的改变,焦点企业的交易费用仍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相应的,其规模边界将朝缩小的方向变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焦点企业的能力和规模边界均朝缩小方向变动的趋势会持续。因为在长期的交易互动中,焦点企业虽然有机会接近和学习上游厂商的新能力和技术,但是一方面缺乏与之匹配的知识基础和吸收能力,另一方面即使学到和掌握了新技术和能力也很难在这方面具备比较优势(毕竟上游厂商已经专注于这方面很长时间并且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所以焦点企业更愿意将时间和资源投入到既有的更具有优势的能力和技术上,而不愿意扩大能力边界,从而继续采取从上游厂商处获得产品的方式以扬长避短。在这种情况下,焦点企业唯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不断地节约和降低与上游厂商的交易费用来获得最大化的收益,旨在降低交易费用水平的内生激励使得其规模边界继续朝缩小的方向变动。

(三)外部架构创新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作为一种着眼于改变组成部件之间界面联系规则来提升产品性能的创新模式,架构创新基本上延续了组成部件的原有核心概念和设计,并通过界面联系规则的优化和完善使其得到维持甚至进一步的强化。显然,架构创新与模块化创新是两种作用机理完全不同的创新模式,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刚好是截然相反的,具体表现在对企业能力体系的改变以及因技术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交易费用水平上。与模块化创新不同,架构创新强化和提升了组织原有的能力体系,从而使得与开展了这种创新行为的上游厂商具有类似能力体系的焦点企业的核心能力不仅没有被颠覆和淘汰,反而得到了维持和增强,相应的,焦点企业的能力边界将朝扩大的方向变动。而由于架构创新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界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都与以前存在巨大的差异,这就使得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进而交易费用大大提高。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焦点企业在面临外部架构创新时,其规模边界在短期内会朝扩大的方向变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焦点企业拥有的能力体系因受到外部架构创新所带来的正反馈效应而更加牢固地占据主导地位,沿着原有的技术轨迹不断前进。虽然能力体系的广度(能力的种类)没有得到拓宽,但是其深度(能力的作用水平和程度)却不断提升,总体来看,能力体系还是增强了,相应的能力边界也始终朝扩大的方向变动。为了对自身拥有的核心能力进行充分利用,焦点企业倾向于自行生产产品;又因为如果与上游厂商进行交易将面临巨大的交易费用,所以在内因和外因的双重驱动下,焦点企业的规模边界在长期中仍然保持向扩大的方向变动。

(四)外部激进式创新对企业边界的影响这种创新模式对原有技术轨迹的改变程度是最大的,风险也是最高的。因为一方面它对各组成部件的原有核心概念和设计进行了破坏性的重构,另一方面也对各组织部件之间的界面联系规则进行了重大的改变进式创新的不确定性程度高,导致与上游厂商之间的交易费用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应的,在短期内焦点企业的能力边界将逐渐朝缩小的方向变动,而规模边界则朝扩大的方向变动。然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焦点企业边界的变动情况会随着创新效应的持续作用而有所不同。随着上游厂商激进式创新的完成,焦点企业能力体系中的部分重叠能力彻底被淘汰,并且与经过创新后的上游厂商的新能力体系存在着巨大差异。由于两者的知识基础不同,焦点企业也就不具备与之匹配的吸收能力,以从上游厂商那里获得新产品生产所需的关键能力,因此焦点企业想要继续以上游厂商生产的产品作为投入物,就不能通过自行生产而只能采取与之交易的方式,即使一开始双方的交易费用极高。在这种情形下,焦点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会将精力放在如何降低交易费用上,并通过有效的方式使这种可能性最终转化为现实。相应的,企业的规模边界也会从短期的扩大方向向长期的缩小方向变动。

表1对以上四种外部技术创新影响焦点企业边界变动的情况进行了总结。从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由于四种技术创新模式的主要特征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对焦点企业边界变动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其中,在短期内,企业边界的变动分别独立地由能力和交易费用所决定(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的变动方向分别与能力和交易费用的变动方向一致),但是到了长期,交易费用对企业边界的决定性作用程度在下降,能力则成为了最为关键的决定性因素,企业边界的变动方向(无论是能力边界还是规模边界)最终与能力的变动方向保持一致。这一结果正好与我们在第二部分中所阐述的观点不谋而合。五、结论及意义本文基于能力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相融合的视角,深入探讨了技术创新环境下企业边界的变动问题。我们认为,企业的边界主要表现为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两种形态,而能力和交易费用是决定这两种边界形态及其变动的根本原因。具体来说,在短期内,能力和交易费用各自独立地决定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的变动方向;但是到了长期,由于组织内部学习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作用,能力不仅可以直接决定能力边界的变动,而且还能够通过影响交易费用水平而间接决定规模边界的变动,从而形成能力为主、交易费用为辅的企业边界动态演化机制。事实上,企业的能力和交易费用结构又会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技术环境就是其中之一。当企业面对外部技术创新时,其能力体系和交易费用水平会因此作出调整以适应之,由此就导致了组织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的相应变动。具体来说,当企业面对的是渐进式创新时,在短期内其能力边界朝扩大的方向变动,规模边界朝缩小的方向变动;而到了长期,由于既有能力不断得到提升并主导了边界的变动,所以最终能力边界继续朝扩大的方向变动,规模边界则由缩小转而朝扩大的方向变化。当企业面对的是模块化创新时,在短期内其能力边界朝缩小的方向变动,规模边界也朝缩小的方向变动;而到了长期,由于既有能力中部分被创新所颠覆和淘汰并主导了边界的变动,所以最终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仍然继续朝缩小的方向变动。当企业面对的是架构创新时,在短期内其能力边界朝扩大的方向变动,规模边界也朝同样的方向变动;而到了长期,由于既有能力不断得到提升并主导了边界的变动,所以最终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继续朝扩大的方向变动。最后,当企业面对的是激进式创新时,在短期内其能力边界朝缩小的方向变动,规模边界则朝扩大的方向变动;而到了长期,随着部分既有能力不断被颠覆和淘汰,并且这种趋势主导了边界的变动,所以最终能力边界继续朝缩小的方向变动,规模边界则由扩大转而朝缩小的方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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