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6篇)

时间: 2025-07-11 栏目:实用范文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篇1

新闻学界泰斗方汉奇教授常说,“课养人,人养课。”大意指,一门成功的课程能够扶持并造就一个优秀的教师,而一个有造诣的教师则可以培植和建设一门优秀的课程。推而广之,我以为方老的话也可以这样解读,即一批勤勉和有水平的教师能够推动一个有生命力的研究方向生成和发展,一个有前景和活力的研究方向则可以促进一支研究团队的形成与进步。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就是这样走过来的。经过近10年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工作,他们在办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上逐渐形成两个特色,两个强项,一是农民和农村传播的研究,二是新闻法学的研究。在这两个学科方向上,初步建成一支团队,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这正是方老所指出的那样,“课养人,人养课。”他们已经尝到了这样做的甜头。

顾理平教授的新作《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是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重点抓好新闻法学方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又一部代表作。顾教授这些年来锲而不舍,对新闻法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系统研究。他先是围绕新闻法学的总体框架进行全面的宏观研究,这一研究的成果以专著《新闻法学》出版为标志。接着他既着力于新闻法理的系统研究,又兼顾回答新闻传播活动中凸现的重大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同时进行新闻侵权和隐性采访两个专题的研究,先后出版《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隐性采访论》两部专著。随后,顾理平着手进行新闻法学中最具核心价值的问题即新闻法律关系的研究,经过几年持续攻关,其成果就是刚刚杀青的这部书稿,他将这部书稿命名为《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

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法律关系。法学原理和社会现实都告诉我们,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实施这些法律规范而实现的。法律规范为人们设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以与这一法律关系相适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如果某种社会关系没有法律上的规定,那么就不是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循,才能对社会生活起到真正有效的调整作用。①

顾理平教授从新闻传播视域,通过对新闻传播工作者同政府、商界等种种社会角色的关系解析,对这种新闻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新闻传媒和新闻记者应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新闻活动。而这个法治框架的核心内容是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问题。他把新闻传播业置于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法眼看新闻”,从当代社会新闻活动中的失范行为入手,探讨了诸如“包公记者”、媒介审判、记者被打、新闻侵权等热点问题中的法治涵义,进而分析了和谐社会建设中新闻媒体对公平和正义追求的价值。顾理平以新闻法律关系为全书的核心内容,重点探讨新闻法律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着重探讨了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又拓展研究主题,深入研究了舆论监督权问题、新闻权利与知情权、新闻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使本书的主体研究进入到一个更加广阔的领域。

顾理平教授的书稿给人一个突出深刻的印象,是他追求科学真理的精神。有不少学者对新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但一些研究囿于研究者的新闻学者或法学学者身份而各持己见,就事论事的较多。顾理平站在新闻法学这样一个交叉学科的层面上,力求用客观公允和求是务实的立场,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既强调新闻权利的合理性,又突出新闻义务的必要性,为对这些学理问题更加深入的探讨树立了一种好的风范。

在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是一位“双肩挑”教授,他既是一位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相当繁重的教授,又是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党委书记。但他善于“弹钢琴”,两方面都不耽误,这是难能可贵的。现在全国办有新闻类专业的教学点超过700个,也有一批专业课老师兼任党政领导工作,我想,顾理平教授可以成为这些同志学习的榜样。

注释: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篇2

从新华社通稿来看,的这段讲话短小精悍,不到100字,却言简意赅,内涵丰富,意味深长。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各种新型传播手段的出现,给新闻工作带来许多新变化新挑战”,指出新闻工作亟待创新的时代背景,二是“认真研究信息化时代新闻传播特点和规律”,强调以时代的眼光研究新闻传播规律;三是“努力掌握新闻工作新知识新本领,还要在实践中巩固学到的知识,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要求以创新的精神提高新闻传播能力。

这篇简短的讲话既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师生寄予深切期望,也对全国新闻业务界和学术界提出最新要求,是关于新闻传播和新闻宣传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延伸,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的一次丰富和发展。

以发展的眼光研究新闻传播规律

规律是各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却随着事物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样,新闻传播规律是存在于新闻传播过程和大众传媒发展过程中的客观法则,揭示构成新闻传播系统的基本要素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内在的、稳定的、固有的本质联系。同样。新闻传播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随着经济社会环境、传播技术手段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贯十分重视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调查研究、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多次强调新闻宣传战线要深入研究社会深刻变革情况下舆情生成演变规律,深入研究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情况下的社会思潮形成规律,深入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深刻变动情况下的新闻传播规律和舆论引导规律。

2002年1月,他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说:“要尊重舆论宣传的规律,讲究舆论宣传的艺术,不断提高舆论引导的水平和效果。”并希望“宣传思想战线从新的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

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新闻宣传工作的对象、任务、内容和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给新闻宣传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新闻工作者应以时代的眼光、开放的理念和科学的态度来深入思考和认真对待。2003年12月,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深入分析新世纪新阶段宣传思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并指出,“要用时代的要求来审视宣传思想工作,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宣传思想工作,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努力使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地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形成新思路,探索新办法,开辟新途径,取得新成效。”

谈到对外宣传工作时,他提出要“坚持从海外受众的特点和需要出发,遵循外宣规律,拓宽外宣工作的领域和渠道,改进外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形成充满活力的外宣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对外宣传的效果。”

2008年1月,在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从波澜壮阔的现实生活中汲取养分,准确把握人民精神文化需要的新变化,深入把握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方式、组织方式、工作方式、管理方式,形成鼓励创新创造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

2008年6月,考察人民日报时发表重要讲话,不仅是我们党的主要领导人首次明确提出“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而且多次就如何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提出具体指导和要求,运用大量新闻传播专业术语,彰显党的新闻传播思想的发展和创新。他说:“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要坚持用时代要求审视新闻宣传工作,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要认真研究新闻传播的现状和趋势,深入研究各类受众群体的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加强舆情分析,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

2009年10月,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致辞时提出,世界各国媒体“要充分运用自身特点和优势,广泛传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包容理念。”“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这篇讲话系统地向全球传达了中国传媒融入世界交往体系的意向,展示了中国新闻传媒在新闻传播理念上的崭新面貌。

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的过程中,特意去新闻学院看望师生,这一行程安排本身就体现了对新闻教育、新闻研究和新闻事业的高度重视。勉励大家“要认真研究信息化时代新闻传播特点和规律”,彰显重视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的理论品质。

充分尊重并认真研究新闻传播规律,是新闻宣传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党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有效指导的前提条件,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根本保证。

以创新的精神提高新闻传播能力

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的改革创新,多次要求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适应信息化时代,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国内国际传播能力,增强文化软实力。

早在2002年1月,就要求“宣传思想战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的改革,在新的实践中努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的新局面”,“努力营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

2003年12月,强调,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思想工作,必须在继承和发扬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的创新。不继承就没有前进的基础,不创新就没有发展的动力。”

在报社考察工作时,他指出:“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全军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锐意进取、创新发展,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办报手段,增强发展活力,突出军报特色,提高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召力、战斗力。”

改革创新是新闻宣传工作永恒的主题,只有在创新中发展,在变革中提高,在开拓中前进,才能不断焕发新闻传播工作新的生机和活力。2008年1月,阐述了这样的思想:“改革创新,就是要用时代要求审视宣传思想工作,以改革精神推动宣传思想工作,积极创新内容形式、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做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文化发展活力。”“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丰富文化的生产方式和表现形式,极大丰富文化品种、样式、载体、风格,让一切创造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新才华充分施展,让一切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努力使精神文化产品和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篇3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新闻评议制度

对于中国法建设的现状,大约有悲观与乐观两种态度。悲观者认为新闻仍是法律的真空领域,大声疾呼《新闻法》的出台。以魏永征为代表的持乐观态度的学者们则认为我国已有较为完备的新闻法体系,目前最重要的是认真消化、掌握、贯彻、执行现行新闻法的丰富内容,在实践中总结提高,以促进新闻法制建设进一步深化。要弄清孰是孰非就要从中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谈起。

一、新闻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1979,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也开始酝酿。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虽然有三个《新闻法》文稿被起草出来,但并没有一部《新闻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出台是新闻法学研究领域的遗憾,但也并不能因此得出中国没有新闻法的判断。广义的新闻法不仅仅是以《新闻法》为名称的法律文件,而是对于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我国宪法、法律以及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中都有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我国形成的是以宪法为依托,在专门的新闻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的关系的立法体系。(2)因此,新闻法制建设的状况就如同魏永征所总结的一样:有法可依,尚不完备。

新闻法建设的现状与我国新闻业发展的特点有关。新中国成立后报纸是各级党委的机关报,广播电视是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种机关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媒体的主办单位对于新闻报道都有严格的规定,不需要专门的新闻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事业单位从实际上的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开始向真正意义上的舆论工具回归,“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十六个字是这种回归的最真实表达。(3)中国对媒体的控制正在由“有形”转向“隐形”,但是新闻改革与新闻法制建设的步伐并不一致。新闻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新闻自由受到各种权力的干预,或是新闻侵权案件激增等等。

魏永征把立法难题归纳为五个矛盾:

①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思想性质的问题是不可能用强制的办法来判断、解决的。

②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③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利的等级性的矛盾。我国的新闻媒介隶属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统计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不同等级媒体采访报道权能是不同的。

④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⑤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我国新闻法制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效力层次低,以行政管理法为主,而且忽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新闻报道活动是瞬息万变的,需要灵活的政策来规范,但政策不可能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政策,尤其是非制度化的政策对新闻媒体自主采访和真实报道的权利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主张了封锁消息、“电话会议”、歪曲事实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以规范的法律来代替随机性的政策将是新闻法体系建设的趋势。

此外,对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模糊也给新闻报道活动带来不便。新闻传媒享有的权利通常有:新闻采集过程中的知情权、采访权、摄影摄像权,编辑制作过程中的编辑全、改编权,传播过程中的出版权、广播播映权、权等等;其承担的义务有:采访过程中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住宅安全权、沉默权,编辑制作过程中不得篡改实施,传播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传播淫秽内容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等。(4)如果能以专门的行业法形式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无疑会给新闻工作者们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

二、新闻自由——新闻立法的核心问题

新闻立法的核心问题是保障新闻自由,广义上说,即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新闻媒体由于其采集信息的专业性和优势,逐渐成为了公民藉以实现这种自由和权利的物质载体和主要阵地。人们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可以追溯到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中的观点:思想的自由市场是达到真理的途径。法国在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中宣布“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交换,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则被普遍认为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一百多年来的人类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是人们对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的追求史。

是什么样的动力让一代又一代人孜孜不倦地追求新闻呢?

美国新闻法学家艾默生把表达自由的价值归纳为四点:

①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方法;

②达到真理的手段;

③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政策的方法;

④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

1946年,美国“报刊自由委员会”发表了《自由而负责任的报刊》一文,强调“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提出“政府”“报刊”“公众”的“三极结构”。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认为“宪法之所以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能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其制度性功能。”(5)

新闻自由虽然是“舶来品”,是并非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争取民主平等的工具和历史产物,但它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新闻自由是一项制度性权利,在各国新闻立法研究中都占据核心地位。保障新闻自由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媒体自身利益,而是为了制衡政府权利,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新闻自由也十分重要。

1949年颁布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会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肯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其中也内涵了新闻自由。但是作为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新闻传媒的新闻自由。相比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而作为新闻传媒,由于其是在有组织性地从事传播新闻的专业性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有人把它比作“民主政治的窗口”。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去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不存在不受约束和限制的自由,“为某种权利划定界限,实质上是对某种自由的保护,因为它同时也制止了权力任意干涉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虽然也在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样的规定比较宽泛,反而是权利虚化,不利于新闻自由的实现。因此在肯定新闻自由的时候还要明确应给予什么样新闻自由的底线。除此之外,在立法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我们还要自习思考下列问题:

①从哪里争取自由:新闻媒体怎样保障新闻不受国家权力、社会势力的干涉

②为谁的自由:新闻自由究竟是为了新闻媒体自身还是为了新闻的受众即人民

③就新闻媒体内部而言,新闻自由究竟是给予媒体经营者的还是给予记者编辑的问题

④新闻自由在多大程度上应给与保护

⑤保障新闻自由应采取何种手段

⑥如何处理消极的新闻自由与积极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

真理朝前多走一步往往会变成错误。在资产阶级新闻自由体制确不久后,新闻自由这一捍卫新闻职业道德的思想武器因其为新闻从业人员所滥用而开始变性,西方新闻界在解决了原有矛盾后出现了心的矛盾,陷入了新的职业道德困境。(6)中国新闻法立法同样要避免新闻自由的滥用,防止新闻侵权、黄色新闻泛滥等行为的产生。

但是即使出台了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也不能说新闻传播活动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我们同样要参照其他法律以及新闻职业道德来规范新闻活动。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新闻评议制度。黄瑚在《新闻伦理学》中写到“新闻评议制度,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是运用自律方式让新闻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有效手段。”新闻评议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比更具灵活性,但是其本质仍属于新闻自律的范畴。因此,对于许多法律无法顾及的方面,用新闻评议制度来解决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新闻法体系尚有较大的缺陷,而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将是弥补缺陷以及解决我国目前新闻传播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最好途径,也是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而《新闻法》制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但是有了一部《新闻法》,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了,新闻传播活动有中许多法律无法控制的内容,而新闻评议制度则是解决的良策。

参考文献:

(1)参看张西明:《充满艰辛与希望的历程——重新启动的中国新闻立法》,载于《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7期

(2)罗静、赵明范:《中国新闻立法进程的回顾和探索》载于《新闻知识》2006年第3期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做好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552号),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是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供考生备考时参考。

第三条考试科目: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

(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第二章综合知识第四条综合知识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面和综合素质,要求考生了解所列知识点。

第五条综合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考试时间为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第六条综合知识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知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哲学和哲学基本问题物质概念世界的物质性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社会基本矛盾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社会意识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商品货币价值规律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资本的有机构成相对人口过剩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革命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的科学内涵和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主要贡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伟大实践及其重要意义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辩证统一的科学理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

(四)近期国内外重大事件

二、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基础知识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含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的文化制度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地位广播影视法律体系构成

(二)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侵犯著作权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同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保护期著作权权利限制表演者权利和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和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国家秘密范围法律责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原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广播电视行业管理部门《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新闻应当遵守的原则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节目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框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全球化

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互动社会角色社会规范社会控制社会群体组织社区社会分层现代化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社会动机人际关系从众行为大众心理

上古神话《诗经》楚辞《史记》乐府诗汉赋唐诗晚唐五代词宋词唐宋八大家元曲明清小说新文学运动左联当代文学名家名作

第三章广播电视基础知识

第七条广播电视基础知识重点考察考生对广播电视工作认知程度,要求考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针原则、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常识。

第八条广播电视基础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

(一)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

(四)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

第九条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中国新闻事业的方针原则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含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形成与发展

(二)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

(三)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

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根本原则党性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在新闻实践中做到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

(四)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的含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必须把好关、把好度

(五)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实质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把握大局,提高舆论监督水平

(六)政治家办报办台

“政治家办报”的提出与发展政治家办报办台的基本要求在新形势下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台

(七)新闻真实性原则

以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指导新闻工作新闻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作风(八)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贴近”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三贴近”原则是新闻宣传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化按照“三贴近”原则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九)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十)文艺方针政策

“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三统一“三贴近”

(十一)对外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十二)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

关于新闻舆论的性质、地位、作用的重要论述关于新形势下新闻宣传工作总要求和主要任务的重要论述关于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极端重要性及“五个必须”的重要论述

(一)新闻工作者责任

新闻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特征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修养

(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三)广播电视工作者职业道德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三、广播电视常识

(一)新中国广播电视发展简况

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北平新华广播电台中央广播事业局广播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广播网国际在线央视国际齐越夏青

(二)广播电视节目概述

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的传播特点广播的传播符号电视的传播符号电视影像的要素广播电视新闻的语言表达广播新闻中音响与文字的关系电视新闻中画面、音响与文字的关系

(三)广播电视技术常识

中波与短波广播调频广播与调幅广播模拟广播与数字广播地面电视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与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图文电视交互式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网络视听业务卫星通信与卫星广播广播电视覆盖方式广播电视传输方式

第四章广播电视业务

第十条广播电视业务重点考察考生的广播电视采编能力,要求考生掌握采、写、编、评的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业务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

(四)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业务内容包括:

一、广播电视采访

(一)广播电视新闻采访

新闻采访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要求

(二)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选题

新闻线索确立选题的标准选题的方法和步骤

(三)广播电视采访准备

广播电视采访的准备采访提纲的撰写记者在现场的介入方式

(四)广播电视采访方法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篇5

新闻意识论的视角

从社会现实来看,在新闻实践场中出场的有新闻传播工作者、权力(政权及其他政治势力)和资本、社会公众,我们分别称之为新闻传播主体、新闻控制主体、新闻接受主体。从理论上说,新闻实践作为一种交往活动,交往的各极主体应该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应该是一种对话关系,理当通过对话就新闻传播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各极主体在新闻实践场中的地位作用达成共识。但是,自从新闻实践有了属于自己的历史以来,新闻实践的各极主体从来都是不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平衡一直只是一种现实利益博弈的平衡。新闻是这场博弈游戏中共同追逐的彩球,控制主体通过新闻或是掌握舆论主导权或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接受主体通过新闻实现有限的知情权,而新闻传播主体不管是作为权力的附庸抑或资本的雇员,都只能在权力、资本、公众角逐的夹缝中几面讨好,又被几面夹击。

各极主体在新闻实践过程中各有各的算盘,各有各的对新闻传播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之对应的其他主体在新闻实践场中的地位作用的看法和态度,也就是说,不同的新闻实践主体有不同的新闻意识。但是,各极新闻实践主体的新闻意识有时也会通过利益的冲突妥协、思想的相互激荡而整合为一个相对平衡的价值系统。本文的技术视角限于新闻传播主体的视域,新闻意识也就特指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意识,即新闻传播主体对新闻实践的性质、地位、结构、作用、未来等等的体验与认识。在新闻意识论的这种技术视角下,新闻意识涵盖了以新闻传播主体为出发点的新闻实践各个关系项,包括对传播主体自身、控制主体、接受主体、传播客体、传播媒介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

在世界范围看,新闻实践是权力、资本、公众以新闻为中介的利益交换活动。在这里,资本是个关键性因素,资本的增值只有通过市场来实现,市场在社会公众那里,要赢得市场,就得讨好公众。公众需要的是新闻信息,资本于是以公众的名义从权力那里争取新闻信息资源的配置权,权力为了维持与其赖以生存的资本的平衡关系,不得不部分地放弃对新闻信息资源的控制权。我们看到,这里没有新闻自由,有的只是资本市场的自由。但也正因为资本与市场的撬动,新闻传播获得了相当的自主与自由,尽管这种自由是迁就资本赢利本性的自由。在权力的控制下,即使在权力与传播主体合一时,也只有权力的自由而没有新闻的自由。

真正的新闻自由应当是新闻实践的自由,即社会公众信息交往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有在社会公众既是接受主体又是控制主体时才成为可能。这时,新闻传媒成为公众自己的交往媒介、自己的论坛。传播主体作为社会公众的人,作为社会公众的信使,其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交往自由权那里派生出来的采访权、传播权才是充分的、有保障的,其主体地位才是明确的,其主体性才是充分的。

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意识只有在理想的新闻实践模式中才能是全面自觉的。因此,我们讨论新闻意识,必须在新闻实践的框架内,用实践的思维方式,在理想的照耀下,以批判的精神来观照历史的、现实的新闻实践和与之伴随的历史的、现实的新闻意识,从而催生出崭新的新闻意识,走向真正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闻实践。这正是马克思所教导的,不仅要解释世界,更要改造世界。这也正是新闻意识论的理念视角。

新闻意识分析

笔者查阅了大量新闻论文,发现基本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新闻意识”这一概念。其一是将新闻意识与新闻时效相联系,主要是指对新闻时效的自觉强烈的追求。其二是将新闻意识等同于新闻工作者的角色意识。时效意识和角色意识都是新闻意识的应有之义,不过如此一来,显然是“小看”新闻意识了。

人的意识总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一个是态度。譬如对于法律,有的人对法律茫然无知犯了法而不自觉;有的人熟悉法律是为了不违法并用法律来维护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有的人有很丰富的法律知识却是为了规避法律,甚至披着法律的外衣干见不得人的勾当。显然,第一种人即法盲不能说具有“法律意识”,第三种人是反法律的,更不能说他具有法律意识,只有第二种人是我们通常说的有“法律意识”的人。我们说某人具备“X意识”时,意味着某人具备关于X的知识,而且是以正向的态度对待和使用他的知识的。

“新闻意识”这个概念也正是在上述的意义上使用的,相应地新闻意识也具有这样一些的特征。依此,我们可以对“新闻意识”做出初步的理解和界定:新闻意识是新闻传播主体所特有的对新闻传播实践的自觉的整体的把握,是对于新闻实践模式中各关系项的正确知识和正向的态度。它以对新闻传播环境的充分体认和从容应对为前提,以对新闻和新闻传播的本质特性和规律的深刻理解为基础,以对新闻信息的准确敏捷的价值判断为核心,以对新闻的自觉主动的捕捉和及时传播的追求为内驱力,以新闻传播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为旨归。

新闻意识的品格:问题意识

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成就意识、危机意识、形象意识、创新意识、精品意识、时效意识、价值意识、导向意识、受众意识、竞争意识、市场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等,所有这些新闻意识所涵有的意识,都能从不同的方向和层面说明、规定和丰富新闻意识的内涵。如果要从这里找出一个能够代表新闻意识的概念,笔者最先想到的是创新意识和价值意识。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创新意识和价值意识的背后还站立着一个伟大的幽灵,那就是问题意识,只有问题意识能够承担起新闻意识的标识性意义。

与我们日常把问题理解为麻烦、灾祸、障碍、冲突等等不同,作为哲学概念的问题(Q)指的是实然(F)与应然(W)之间的距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式Q=W-F来表示,这里会有三种结果出现,正数,负数,零。当结果为零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没有问题;结果为正数时说明“实然”有问题,结果为负数时说明“应然”出了问题。“没问题”也是问题的一种存在形态,正如零也是一个数值一样。

“应然”有两个层次,规范(习俗、惯例、制度等)和理念(如科学、民主、自由、公正、世界大同等)。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讨论问题时都把应然设定为一个衡量(不变量),因为规范和理念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现实中我们也总是把应然作为标准来检验实然是否有问题。但正如前面的公式所示,应然不会“永远正确”。

“实然”是人类实践历史的和现实的状态,是客观的实体性存在。应然是种主体性的存在,规范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的依规律而制定,有的约定俗成,它是客观的;理念作为对现实的超越和指引是主观的。我们看待问题总是以规范去衡量实然,或者以理念去衡量规范和实然,我们看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已不是问题本身,而是我们意识到的问题。问题是与主客体都相关的一种关系性存在,是客观的;而问题意识即主体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是主观的。主体对问题的认识大体有四种情况:客观上存在问题,主体也意识到了问题;客观上存在问题,主体没有意识到问题;客观上没有问题,主体却认为有问题;客观上没有问题,主体也认为没有问题。可见问题存在时,问题意识并不总是在场的。

问题意识的缺席,有主体自身认识能力的原因,有问题暴露程度的原因,更多的则是由于主体活动所及范围的限制,主体与问题被各种“防火墙”阻隔了开来。问题意识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这就需要“去蔽”。

新闻之所以存立,就在于它是一种社会性的“去蔽”机制。新闻是最新公共问题的公共知识(关于这一全新的新闻定义,我另有专论)。哲学求真,道德求善,艺术求美,新闻求“明”。新闻把问题放在大众的眼皮底下,把社会从暗处带到明处,因此新闻意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问题意识。

新闻作为被意识到的公开的问题,与一般性问题意识的区别主要不在于它是否被报道,而在于它有没有普遍的意义,有没有公共性,是不是具备超越性。就是说,这个问题不仅是与该问题有直接关系的主体的问题,它也是其他主体的问题,是超越了问题的自然形态而社会化了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此时的问题,它也是关涉未来的问题。报道此人之事也是为了他人之事,报道此时之事也是为了未来之事。非传染性疾病只对个人有会性问题,这才是新闻。但如果患非传染性疾病的这个人不是个普通人,那么他的病情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也是新闻。

新闻意识批判:以角色意识为例

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是指新闻传播主体对自己在一定的新闻实践模式中所充当的角色――“我是谁?我该做什么?”的自觉和确认。总体地说,在权力控制的新闻实践模式中,新闻传媒是权力的派出机构,新闻传播主体是宣传官员或其随从;在资本控制的新闻实践模式下,传媒是资本的赢利工具,新闻传播主体是资本的经理人或其雇员。但具体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其一,无论是作为宣传官员还是资本的雇员,新闻传播主体都因新闻传播的特殊性而获得角色定位的特殊性,具有双重身份。其二,无论在何种新闻实践模式中,新闻传播主体都会实际成为或把自己打扮成社会公众的代言人,都会以“客观公正”为标榜。其三,随着控制力量的性质和运行机制的变化,社会公众在新闻实践中地位的变化,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也会被相应地调整。在具体的新闻传播实践当中,情况极为复杂。

在当代中国,政权的性质依据宪法是人民的政权,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与政权和社会公众对其的角色期待应该是相吻合的,即新闻传媒应当成为社会公众的公共领域,新闻工作者应当是党心民意的记录者,是人民“议案”的整理者。但是由于权力的运行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存在很多需要改革的深层次矛盾,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模糊与缺损,主要表现为“服从”与服务(公众)、生存与责任的艰难抉择。

当前我国实行的新闻实践模式,市场的力量犁开了原来的坚冰,使原来的新闻实践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给新闻传播主体反省其固有的角色意识创造了机会。但这样也会使传播主体陷入新的意识误区,以为自己本然地就是市场主体。其表现在新闻理论界就是越来越盛行的“新闻具有商品属性”的观点,在实践领域就是越来越强烈的市场意识。

承认新闻具有商品属性,既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倒退。在真正自由的新闻实践中,新闻传播主体是社会公众的人,与社会公众是一种委托关系。公众购买报刊或付给其他传媒相应的费用,表面上看是购买商品,实质上付给传媒费。我付费,表示我建立与维持这种委托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委托关系。商品和市场在这里只保留了形式的意义。因此,新闻并不是从来就具有、也不会一直都具有商品的属性的,这与“国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并永远存在”是一个道理。但是,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把新闻作为商品来对待,比把新闻作为某种权力的私有物更符合人性,更有历史进步性。然而,如影响,是个人的问题,传染性疾病例如“非典”则超出了个人成为社果将新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商品属性当成新闻的本质属性,那就是一叶障目了。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篇6

关键词: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立法

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兴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侵权行为,且在数量上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来鉴定新闻侵权成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文章、著作也层出不穷。但由于我国有关新闻侵权及新闻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导致所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未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撑。

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我国与新闻侵权有关的法律还没有形成体系并且在立法的层次上处于一个比较低的位置。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与新闻侵权有关的立法大多都在宪法、民法通则、行政规章、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系统地将其与新闻侵权有关的法律衔接在一起,而且在很多规定中都存在相似、重复、涵盖过多的现象,这样一来就不利于对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

其次,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有效的《新闻法》来对新闻有关的案件进行规范,不利于我国新闻工作者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

再次,我国新闻侵权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根据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两部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新闻侵权纠纷,但这样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对传统新闻侵权尚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后,就是关于新闻侵权中新闻言论自由与各项权利的平衡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

弄清楚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要弄清楚什么是新闻侵权,一般侵权与新闻侵权有什么不同,其区别在哪里等。

关于新闻侵权目前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因为其涉及新闻学研究者和法学研究者,两个学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解释,例如新闻学研究者魏永征教授表明,通过新闻传播而对他人或单位造成损害,损害了他人利益的行为就是新闻侵权行为①;黄瑚教授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同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是公民或法人因自己的过失而使其他公民或法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要负担民事行为责任的一种行为”②;法学研究者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指出,利用传播介质的新闻机构或个人故意扭曲事实真相或失误致刊载、报道等,向大众宣传了错误、不当或是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消息、内容,进而使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就是新闻侵权行为③。而法学界的张新宝教授则对新闻侵权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新闻侵权或者说是媒体侵权不应归类在侵权责任法之中,持支持态度的未能协调好新闻媒体侵权同侵害隐私权和侵害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处理新闻侵权的特殊性。从比较法方面看,无论是在适用性和实践方面较强的美国法还是大陆法系新老法典都没有承认新闻侵权,而我国的司法解释与立法中也未提及新闻侵权。”④

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媒体机构或新闻记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故意或过失向社会公众传播虚假新闻信息或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人格权等民事权利的事实,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侵权的一种,新闻侵权可能是民事的、行政的,也可能是刑事的,但是本文仅从民事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对新闻侵权涵义和特点的陈述,我们把以新闻传播为中介,运用新闻传播渠道过失或故意致使法人、公民或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人称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另外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可分为传统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和网络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本文只针对传统新闻媒体进行研究。

传统新闻侵权责任主体

侵权作品的获得。新闻作品通过什么渠道获得,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的来源是指提供新闻素材和线索的个人或者某个单位,也可以是新闻记者本身,对发生事情的整个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参与或者没有亲眼目睹而直接进行了报道,这样新闻报道出来发生了侵权,是否该由提供素材者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如何划分接受者与提供者之间的责任?

对新闻作品提供者的行为是名誉纠纷还是侵权行为,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积极主动地把新闻作品移交给新闻机构,进而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这应被认为是侵害名誉权。二是由于新闻机构的采访而使其被动地将新闻资料交给媒体,同时未经采访人的同意就公开发表,进而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在这一情况下,资料提供者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如果说采访者是被动接受采访,默认或是同意新闻传播者公开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则被认为是名誉侵权。而且,在新闻侵权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动新闻源和积极主动提供新闻源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认证,它也为新闻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责任的认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司法解释,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在对新闻资料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证时,应该有主动积极和消极被动解释之分。

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和作者。侵权作品的发表者包括新闻机构和作品作者本身。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机构指的是在媒体首次公开发表、播放侵权作品的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杂志社、报社等机构。这些播放、发表、刊登损害他人权益作品的新闻机构,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作品的作者(即侵权作品的撰稿人)有两种:一是从属于新闻媒体的新闻工作人员;二是独立于新闻机构以外的作者。作者应对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社会效果负责。由此,我们在处理新闻侵权事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加以探讨分析,做出正确的责任划分。

对侵权作品进行转载的单位。我国对新闻单位从别的媒介复制、转载来的侵权作品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目前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们日常的新闻侵权诉讼中,如果是受侵害人对转载、复制的媒介进行诉讼,则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是认可的,同时规定复制转载的媒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复制、转载的单位根据受侵害人诉讼对象的差别,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复制、转载的媒体以及第一次刊登新闻侵权作品的媒体共同承担;第二,复制、转载的媒体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由第一次刊登新闻侵权作品的媒体负担所有的民事责任;第三,复制、转载的媒体独自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其他参与人员或是媒体单位,如发售者、印刷者等,是不需要对新闻作品的核实和检查承担责任的,除非其有重大过错如印刷错误造成作品内容失实等,否则不应承担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我国,法律制度依据原告提起的诉讼来认定被告,在国外的一些国家一般也会采取这个方法。然而如果受侵害人在诉讼中不只是一个责任主体时,我们该如何认定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呢?关于该问题西方国家的新闻法是通过以下三种制度予以解决的:阶段责任制度即依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规定顺序而负责的制度、责任者设置制度,也就是说在新闻机构中要设立责任承担者,承担者要对其新闻机构的侵权行为承担所有责任的一种制度和过失惩罚制度。

而在我国大概存在起因说、执笔说、权力说、控告说、实现说五种学说。但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承担次要或辅助责任。另外,我们还要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该民事责任。

对我国新闻侵权法律法规的建议

首先,对“新闻侵权”的一系列定义要有一致的立法界定。我们在对相关定义作出认定时,要考虑到新闻传播媒介的独特性,考虑到新闻传播的复杂性、延续性,要将新闻侵权行为的所有方面全都涵盖进来。

其次,对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我们的新闻侵权立法仍然忽略新闻传播的客观规律,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展开,因此在立法时,我们要把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主体认定、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这些独特的基础全都考虑进来,以这些为前提和基础来对新闻侵权立法。

最后,制定《新闻法》或《新闻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解决新闻侵权案件,对侵权行为背后的利益进行衡量,笔者认为可以将新闻侵权法规在法律中的效力位阶进行一定的提升,也就是将新闻侵权责任作为一个独特、不同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单独设立一章。或者也可以通过建立《新闻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让新闻侵权责任成为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予以规定。但是,鉴于其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目前不能对2009年12月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修改。所以,为了使新闻侵权责任有法可依,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行使与实现,我国立法机构要尽快建立《新闻侵权责任法》或《新闻法》来填补新闻侵权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②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③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82页。

④张新宝:《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中国法学》,2008(6)。

参考文献:

1.陈绚、乔思文:《关于新闻侵权主体的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6)。

2.刘勃:《论新闻侵权》,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3.曹开旺:《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4.乔鹏:《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5.肖永平、王霖:《论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使用》,《网络经济与法律论坛》,第1卷,第9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刘松江、王琦:《论新闻侵权的主体》,《理论导报(二)》,2008(8)。

7.叶茜:《论新闻侵权主体的确定》,《新闻与法制》,2008(5)。

8.吴星、杜敏:《论新闻侵权的主体》,《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

9.曹开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研究生法学》,2009(1)。

10.顾理平:《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权研究》,2005(1)。

    【实用范文】栏目
  • 上一篇:辅导员工作心得体会(整理25篇)
  • 下一篇:英语教研工作总结(收集10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