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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办法(收集3篇)

时间: 2025-07-31 栏目:实用范文

铁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铁路货运管理;体制改革

0引言

铁路运输的核心目标就是铁路安全,并且铁路的安全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以及很多方面的制约。近几年我们国家正在快速的发展,我们国家的铁路也经过了大规模的扩展以及路局直管站的机构改革,这些都是造成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不便的因素,也是因为铁路的提速发生了越来越多的安全事故。

1铁路运输安全所具特点

首先来描述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系统性,因为铁路运输的开放性导致铁路运输非常容易受到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铁路运输安全分为铁路运营和线路两个方面,其中从业人员的安全,火车车辆的安全以及铁路相关设备的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还有线路安全中的运输安全,经过隧道时的安全,以及道口的安全都是包含在两个方面之中的,另外,动态性和事发严重性都是铁路运输安全所具的特点,这是根据铁路列车在运行中的特点而总结出来的,铁路列车在运行的时候本身就是动的,所以它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在铁路运行的时候有可能会因为速度太快而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也没有办法进行救援活动,因此会造成我们无法预计的损失。最后铁路运输安全是长期复杂以及艰巨的,对于我们国家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必须要给予高度的关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松懈。

2在铁路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铁路运输管理方面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在管理体制方面就存在问题,另外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也存在安全隐患,从事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也存在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下文来详细说明这些问题。

2.1铁路运输的管理体制不完善

正因为我们国家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铁路设备和组织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所以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一直以来都是由我们国家的铁道部来领导我们国家的铁路管理,导致我们国家的铁路管理体制一直都是铁路运输的共性为重点,而忽略了不同地区线路的个性特点,给我们国家的铁路运输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问题。如果我国的铁路运输体制更新不够及时,一旦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那么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安全隐患的出现。

2.2铁路运输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机车在运输的过程中脱轨脱线,机车撞上人或物造成的损伤,机车内的工作人员不慎触电以及铁路施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都属于铁路运输事端。由于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缺乏安全认知,不按照规定的走行径路行走或者是钻爬到机车车底在道心行走就是造成我国铁路机车损伤的隐患。另外有的铁路运输工作人员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机车运输的过程中不按照铁路的要求跳车或者爬车,造成下道或者没有及时避开而伤及人身安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防护工作的时候,没有自我防护的意识,对于个人的防护措施不到位或者是根本不设防,这两种情况也属于我国铁路机车损伤的隐患。机车在电气化区调车或者是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在铁路施工工作中没有安全意识,总是做一些违章的事情,不认真对待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削减工作步骤;我国铁路的室内工作大部分都是带电工作,如果铁路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专心或者是不小心,都有可能造成工作人员触电的现象;其次工作人员在维修接触网的时候不按照路局或者路段的要求进行防护工作,没有对此进行绝缘物的增设,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工作人员触电的隐患。

2.3从事我国铁路工作的人员技术水平不达标

自从我国铁路提速以及铁路进行货运开始,具有新技能的配备不断的投入我国铁路中使用,但是却忽略了对我国铁路的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培训,导致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所具备的能力以及判断故障的原因和处理故障的经验都无法满足我国铁路运输的需求。当我国铁路机车发生故障以后,铁路的工作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正确的判断,也不能做出及时的处理,不仅会造成铁路运输的效率低下,严重的话会导致运送的货物损坏以及人员伤亡,所以必须要消除我国铁路的安全隐患,定期的给我国铁路的工作人员做培训,让我国铁路的工作人员掌握最新的技术。

3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于我国的铁路运输可以采取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体制,提高我国铁路运输的管理人员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下文我们就这些措施来作详细的介绍。

3.1我国铁路应建立完善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制

为了确保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铁路运输安全体制,安全管理体制应该渗透于我国铁路运输安全。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体制应该规定,所有的铁路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安全的管理理念,将我国铁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后工作中的重点任务,然后将我国铁路的安全运输工作做到最好,并且不断的提升决策的水平。另外我国铁路运输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有责任感,对于铁路机车上的客运人员要加强管理。其次要完善每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在铁路运输中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按照给每张工作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另外还需要注意实施安全负责制的制度,对于安全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客运人员进行合理的约束以及管理。还要健全完善我国的铁路安全法规以及监督机制,将我国铁路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

3.2将我国铁路运输的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上去

想要保证我国铁路客运人员高效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培养我国铁路客运人员,让我国铁路客运人员掌握超强的安全管理意识,以旅客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重心,使我国铁路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得到加强,另外定期安排我国铁路的客运人员进行培训课程,将客运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文化水平都提高上去,用高度的责任心来执行我国铁路运输工作。最后要加强使用设备的人才建设,将全体铁路客运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素质都提高上去,在铁路运行的过程中要规范的使用所有的设备设施,避免因为人为处理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

3.3我国铁路运输应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

目前我国铁路运输管理制度中将转变经营理念作为另外一项重要措施,其要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经营理念,为了让货主感受到安全感,以及利益和实惠。在我国铁路货运运输的过程中要以服务为基本原则,从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入手,能够让货物运输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争取为货主提供最为方便实用的货物办理流程,为了能够使更多的货主选择采用我国铁路货运运输的方式,我国铁路货运运输要将办理货物运输的门槛降低。

4我国铁路货运的改革措施以及所得效果

4.1我国铁路货运的改革措施

4.1.1我国铁路货运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将改善铁路货运效劳作为本次铁路货运体制变革的根本意图,第一变革是改变铁路货运运送安排方法,货物运送方案要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编制,第二是将货运受理的方法进行变革,增加货运运输的渠道,并且将铁路货运的办理手续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第三对于铁路货物的收费标准进行整理,按照我国的运价标准进行统一的报价收费,第四实行铁路货运门到门的物流服务,对于货运运输的费用实行一口价收费,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将我国铁路货运运输的服务转变为现代化的物流服务形式。4.1.2由我国铁路总公司组建货运营销中心为了推进我国铁路货运向商场的改变,我国铁路货运总公司要组建货运营销中心,其中货运基地组织必须到位,合理的进行人员的调整以及机构的调整,将我国铁路货运的受理方法进行简化,客户只需要向我国铁路货运公司提出自己的需求,然后我国铁路货运的客服人员就会帮助客户将货运手续办理好,新的货运营销中心免去了之前复杂的货运办理手续中货运计划申报以及请求车等手续,不仅方便了客户办理手续,而且也实现了我国铁路货运运输以及货物装卸的服务一体化的目标。

4.2我国铁路货运组织改革所带来的效果

我国铁路货运的受理方法由一开始的等客上门变成了现在的去客户那里取货的方式,实现了我国铁路货运一体化的目标,并且我国铁路货运的办理手续也由复杂变简化,省去了一开始的货运方案申报以及恳求车这些繁杂的手续,为客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不管客户什么时候来铁路货运运营公司办理手续都可以进行办理,并且我国铁路货运为了保证客户的利益,从收到货物到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都会进行全程的管理,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另外,我国铁路货物运送的安排方法也会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重新编制,将原来的等客户上门改为自动效劳的方式,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需求。还有改变以往的货运运输费用大,环节又多的程序,公开我国铁路货运的收费标准,让客户在比较之后选择铁路货运的方式。最后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要实现从客户手中到运送货物以及收货人收到货物的整个过程都进行管理的运送服务。以上所提到的都是由于我国铁路货运的组织变革而带来的变动效果。

5结束语

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体制必须以我国市场化规律作为改革的原则,同时还要将我国铁路运输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经营理念,为了让货主感受到安全感,以及利益和实惠,将我国铁路运输的整体服务质量提高上去,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都要及时的解决,并且将问题进行总结,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另外我国铁路货运公司要省去一些复杂不必要的办理手续的过程,并且将我国铁路货运的运送费用公开,让更多的客户知道我国铁路货运的运送价格,客户本人通过对比之后选择我国铁路货运的方式,从而达到帮助我国铁路货运走出困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雪林.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对策思考[J].科技展望,2016,26(17):192.

[2]刘坤.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4,16(01):76-78.

铁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篇2

近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交通运输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铁路局积极适应形势,大力推进改革,特别是引导专用铁路参与社会运输,有力地促进了河北铁路事业发展,谱写了地方铁路发展新篇章。

一、铁路体制改革稳步实施,适应形势要求的行业管理体系初步创立

我省地方铁路兴起于1958年。为加强对地方铁路建设和技术的指导,我省、省政府于1960年在天津成立了河北省地方地方铁路管理局,为河北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局,负责全省地方铁路修建、运营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50年来,我省地方铁路管理体系几经变革,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适应铁路发展趋势,积极推进了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11月,适应统筹全省铁路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需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局由“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局”更名为“河北省铁路管理局”,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我局的作用,统筹谋划全省铁路工作,加强与国家铁路部门和省市县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涉省国铁规划项目的实施和我省中长期铁路规划项目的起步,尽快构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铁路网体系。

二是9月,为加强我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局加挂“河北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

三是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协调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冀机编办控字[]438号文批复河北省铁路管理局(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清理整顿方案,明确赋予河北省铁路管理局(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编制铁路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核发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等17项主要职责。

四是12月,根据十六大精神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总体要求,按照省交通厅改制工作总体部署,我局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着手启动了直属企业改制工作。7月,局属最后一家企业石家庄轨枕厂移交省国资委管理,我局实现“事业分开”,迈入行业管理新阶段。目前,全行业企事业单位已达30个。

二、专用铁路作用得以发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社会对铁路运输的需求总量急剧增长,但既有地方铁路运输能力和技术改造、新线建设一时难以满足运输需求。同时。随着企业改革中主辅分离步伐的加快,原只为企业自身提供运输服务的专用铁路进入市场参与社会运输成为可能。针对这一发展形势,我局重新审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概念和分工,跳出传统的地方铁路小圈子,认真研究探讨如何使既有的专用铁路合法的进入市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7月1日,按照有关规定,我局首先将首钢矿业公司运输部作为试点纳入了地方铁路行业管理。,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于7月1日将承钢运输部纳入行业管理。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稳步推进的思路,又先后将开滦集团、峰峰集团、涞钢、石钢、新晶焦化、石炼化、秦皇岛港等单位专用铁路纳入了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合计延展里程931.85公里。专用铁路单位的加入,使我省铁路运输力得以迅速扩充,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从至间,我省铁路运输以货运量年均增加1410万吨、货物周转量年均增加9.7亿吨公里的增速,充分发挥了我省铁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直接保障了秦皇岛、唐山、黄骅等港口和西柏坡、陡河、滦河等电厂,以及开滦集团、峰峰集团、首钢矿业、承钢、首秦金属、耀华玻璃等重点企业的运输需求。,全省铁路完成货运量1.4亿吨、货运周转量92.9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35.8%和48.7%。其中,专用铁路完成货运量5357万吨、货运周转量9.4亿吨公里。实践证明,将专用铁路纳入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可有效发挥其运输能力,缓解区域运输市场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在繁荣铁路运输市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这些专用铁路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市场主体合法地位得以确立,运输安全得以保障,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并在行车计划、运输组织等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基本完成了向铁路专业化管理的转变,适应了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需求。

三、铁路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保障铁路事业科学发的准则得以确立

铁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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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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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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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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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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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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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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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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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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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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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妥善包装,使贷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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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贷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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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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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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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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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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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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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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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铁路的标准轨距为一千四百三十五毫米。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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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轨铁路的轨距为七百六十二毫米或者一千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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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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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得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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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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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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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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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条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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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投机倒把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投机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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