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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审计报告(收集3篇)

时间: 2025-08-15 栏目:实用范文

科技局审计报告范文篇1

第一条为适应*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高速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和用于支持本市科技事业发展、进行科学实验而设立的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以及用于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市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的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等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立项和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市级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预算和监督部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市科技局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市人大通过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再按项目计划及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分别以研发经费补助、贴息等方式使用。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

(一)重大项目的费用安排比例不低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60%。重大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一般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10万元至50万元;

(二)单项重大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一般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一)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购置费用;

(三)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每年的八、九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的一般项目申请.每年一至九月受理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请。

第九条市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受理范围是:

(十)列入上年度部级、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百项工程、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他计划项目);

(十一)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

(十二)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产学研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包括民营科技园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十三)符合政府重大决策、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项目。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市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对同一类项目只支持一次。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三个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五)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一)、(三)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科技三项费用一般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新闻媒介和*市金科网页上公开。市科技局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二)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包括资产组后仍不偿还所欠政府资金的企业;

(三)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四)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五)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技术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报送主管副市长。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送市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科技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旁听重大项目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独立设置科技三项费用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科技三项费用采取一次或者分期拨付方式。对已批准的项目,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划拨。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的项目可视情况减拨或者停拨。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应当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实行中期评估,并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科技三项费用按合同规定收回的部分(扣除已贴息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统一转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由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审计局的年度审计。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则于每年年终),接受审计部门的一次性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致使项目因故撤销、中止或者转移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即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原因。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中发生的前期调研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资金担保费及相关的必要开发,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期可行性调研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开拓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展览、大型科技会议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等费用,在科技三项费用回收部分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制定该项目的验收大纲,编制项目验收表,并按期组织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提交书面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验收(鉴定)、项目结题、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

第二十七条纳入部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按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中止的项目,停拨未拨款项,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如果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年内市科技局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

科技局审计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了为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项目的范围?

(一)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二)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三)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四)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五)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软科学的研究。?

(六)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

(一)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二)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三)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第九条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第十条需向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

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成果申报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一)研究报告?

(二)测试和实验报告?

(三)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

(四)质理标准?

(五)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六)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成果的评审、鉴定?

(一)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并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

(二)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1〗

附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科技局审计报告范文篇3

第二条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基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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