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坚持现代新**发展战略,结合实现小康社会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以城乡居民出行安全、便捷、优惠为出发点,通过整合优化城乡客运资源,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二元分割的局面,构筑起与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场规范、管理高效、运行安全、服务优质、出行便捷、网络一体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区域内行政村公交覆盖的目标。**年实现**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行政区及**主城至八县一市一区沿线的公交覆盖,呈贡、晋宁、安宁二县一市政府所在地及至所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交覆盖。2009年实现嵩明、富民、宜良、寻甸、石林、禄劝、东川六县一区政府所在地及至所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交覆盖,全市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及行政村的公交覆盖。
三、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制定完善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各项规划和计划,统筹城乡公交发展;理顺城乡公交行业管理体制,进行分区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
——政府引导、统一政策。在城乡公交一体化推进和发展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市城乡公交实行统一的经济扶持政策。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市城乡道路通行条件,结合现有运输市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经营形式,有序进退、分步实施方式,合理布设城乡公交线路、确定适用车型,按期、按区稳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
——整合资源、市场运作。通过公交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根据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公交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交管理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新开行的公交客运线路与目前在营运的班线客运线路之间的关系,采取对现有班线客运企业进行资源化整合、改造的办法,实现班线客运向城市公交营运的平稳过渡和转变。
四、实施范围
将**市14个县(市、区)划分为两个实施区域。第一个区域是滇池周边区域内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六县(区)行政区,进行标准化公交改造;第二个区域是安宁、嵩明、富民、禄劝、寻甸、东川、宜良、石林八个县(市)区。第二个实施区域以各县行政辖区为主,再细分为七个经营性区域。保留一定时期内公路运输特征。
五、组织领导及管理关系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城乡公交一体化一年实施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参加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政公用局设立第一实施区域城乡公交一体化办公室(市公交优先办兼),由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第一实施区域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在市交通局设立第二实施区域城乡公交一体化办公室(**地区交通运政管理处兼),由市交通局机关党总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第二实施区域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二)管理关系
为突破**城乡交通管理现有体制和做法,对**城乡公交采取如下管理模式:滇池流域内的**主城四区及呈贡、晋宁两县行政区域内公交行业管理由市政公用局为主,市交通局协助;其他八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公交行业管理由市交通局为主,市政公用局协助;跨实施区域的城乡公交由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协商办理。
六、任务分工
(一)第一个实施区域内的城乡公交网络建设。此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公交线网布设、营运线路审批和开通、场站建设、客运资源整合、行业监管、营运服务、质量保障等按工作目标要求时限完成。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责任人:左珍贵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六县(市)、区政府,**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城乡公交运营企业。
(二)第二个实施区域内的城乡公交网络建设。此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公交线网布设、营运线路审批和开通、场站建设、客运资源整合、行业监管、营运服务、质量保障等按工作目标要求时限完成。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人:刘永福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东川、寻甸、嵩明、富民、禄劝、宜良、石林县(市)、区政府、城乡公交运营企业。
七、重点工作
(一)经营主体的确定
实施**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经营主体多元化,根据**城乡客运实际,在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区域内有以下经营主体:
1.第一个实施区域内主要有以下经营主体:一是**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二是**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北交通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公交城乡巴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呈贡、晋宁两个县组建的城乡公交分公司。(先由县进行公司化改造,再与**公交城乡巴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经营)
2.第二个实施区域经营主体:一是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剥离组建的城乡巴士公司;二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和七县(市)、区政府各自整合改造目前在营公路客运企业后组建的××县(区)公交公司(暂用名);或经营主体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投标确定。
(二)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年完成主城区周边二环路外5个停车场(面积约180亩)和4个搬迁客运站配套公交场站(面积约180亩)建设,改造和新建**海口停车场、晋城公交停车场和昆阳公交停车场,以此作为城乡区域换乘枢纽,同时做好2009年新建停车场(其中包括部分县城停车场及乡镇公交场站)规划定点、征地等前期工作;2009年重点完成主城东南片区子君村、呈贡新城共5个停车场(面积近300亩)以及**行政区内县城公交场站新改扩建以及部分乡镇公交场站(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建设;2010年全面完成城乡公交一体化后所需乡镇公交场站(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建设(预估面积300亩);可将城乡班线客运使用的现有公路客运场站、设施,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移交城乡公交使用;在新建和改造城乡道路的同时,全面实施城乡公交线路沿途停靠站建设,同步配建港湾式站台和候车亭。
完成时间:2010年6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地方政府、城乡公交企业
(三)“两化”改造
1.改造对象:现有合法营运的中巴车辆和微型车经营户(微型车因不符合公交营运要求将被逐步淘汰)。
2.改造方式及步骤:首先各县区政府对合法营运的个体中巴车进行公司化改造,实现公司化经营;在完成公司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再与第一、二区域新确定的城乡公交营运企业进行重组,组建联合经营公司;完成公司化改造后的企业必须按公交营运模式及标准规范进行“三定”(定时、定线、定点)和“四统一”(统一颜色标识、统一发车调度、统一营运票价、统一服务标准)公交化改造,实现公交化运营。实施“两化”改造后新组建的公交企业,第一区域享受**市政府现行的公交扶持政策,第二区域享受各县区政府的公交扶持政策。
(四)人员及车辆处置
1.车辆:现有合法营运的中巴车由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后作价入股;不愿入股的,可由属地公交企业按依法评估和平等协商确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也可由车主自行处理。
2.人员:按一人一车的原则,妥善安置目前在营的合法的公路客运企业中的人员。对符合公交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的公路客运从业人员,可由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优先安排上岗,并与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不符合公交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和不愿意进入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就业的人员,由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进行安置分流。
完成时间:2010年6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地方政府、城乡公交企业
(五)制定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规划
在《**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的总体框架下,修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城乡公共交通体系建设与管理,专项规划和计划主要有:
1.县、乡、镇公共交通停车和换乘枢纽场站规划;
2.主城至县城以及县、乡、镇、村公交线网布局规划;
3.县、乡、镇、村公交候车站点和首末站布设规划。
完成时间:**年6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
(六)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1.现市政府已制定公共财政购买公交公共服务产品的政府补贴机制维持不变。
2.城乡公交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优先安排。
3.城乡公交新购车辆按属地由市级及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4.公交场站所需资金通过土地变性,企业贷款还本、政府贴息方式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地方政府、城乡公交企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的目的意义,特别向现有从事公路客运和农村客运的企业、车主和驾驶员宣讲政策,推行城乡公交一体化是大势所趋,不是简单地把他们排出客运市场,而是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共同参与城乡公交的营运业务,造福当地百姓。
一、提高认识,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
剧毒物品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品,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对此,我们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后,我们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要求做到准确掌握和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经营,确保安全。在学习中,对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和流通设施、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自查,查危险源、查隐患,并认真进行整改。同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机构三、健全规章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我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采购销售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液氯仓库安全管理守则》、《液氯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液氯仓库保管员守则》、《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守则》、《液氯车间吊车安全操作规程》等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制订了一系列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方法,如《仓库发生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常见液氯钢瓶泄露处理方法》、《紧急事故处理池的使用方法》等等。所有规章制度,都要求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发生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既保证了生产建设的需要,又确保了安全。
四、完善仓储、运输等流通设施管理,提高安全系数和经营服务能力
公司建有规范的剧毒物品仓库一座,库区面积1500平方米,库房面积410平方米,储存能力65吨。仓库安全、消防、保安设施齐备,设有值班室、围墙、照明、避雷、消防水池、消防水栓、灭火沙池、干粉灭火器等设施,库房内有防潮、通风、防晒、中合等安全设施,备有个体防护服、解毒药物等防护物品。
对仓库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仓库配有主任、保管员、保安人员等相关管理、操作人员。仓库主任全面负责仓库的管理;聘请专业保安公司值班保卫仓库,公司另派职工参加值班,保安人员、公司职工坚持24小时对仓库进行看护、巡查,并填写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储存的剧毒物品按类别分类存放;对所有储存的剧毒物品,均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实行双人双锁、两本帐的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物品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人员、车辆出入库均进行登记。
为了规范仓库的管理,建立了如前所述的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印发给仓库管理、操作人员,要求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运用,确保仓库安全和可靠地处理突发事情。
为了保证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和推行配送制的需要,公司配备专用运输车2台,由专人驾驶,做到专车专用,驾驶、行驶、运营证照齐全,对运输车辆定期检测,确保车况完好。专用车辆驾驶员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同时要求驾驶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配送车辆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开展剧毒物品配送服务业务,运输车辆均配有押运员。押运员必须通过剧毒物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要求押运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押运员守则》、《剧毒物品配送押运员守则》,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五、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大力发展配送制
为确保安全、方便用户,我公司在依法经营剧毒物品的同时,在有关部门领导、支持下,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探索现代营销方式改革,大力发展配送制,以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轨道。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1]116号文件规定,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我公司统一经营,从而整治了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的混乱状况,规范了剧毒物品的经营和使用,减少了经营、使用环节的不安全隐患。我们专营剧毒物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是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后,开展经营业务;二是申领《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销售剧毒物品;三是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先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运输证》,凭证组织进货和运输;四是销售剧毒物品时,严格查验购买单位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剧毒物品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销售、供应,严禁向未申领合法购买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物品。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除向市供水公司配送液氯每吨收取100元运费外,对其他客户全部实行免费配送服务;其实,按每吨液氯收取100元运费,也难抵运输成本,尤其是运距较远、每次运量不足1吨的,其运输成本远远大于100元。但是,我们从确保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的大局出发,仍然坚持开展这项业务,并按用户要求,及时把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送到用户手中。
在剧毒物品实行专营、配送的同时,我们还为用户提供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只要用户按规定提出购买剧毒物品的合法资料、注明所购剧毒物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并经查核真实、有效后,我们就代其申请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剧毒物品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大大减少了剧毒物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可有效防止流失、确保安全,同时也方便了用户,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这样做,虽然我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大了,但由于有利于安全管理,社会效益却提高了。从另一方面考虑,由于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公司的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增强了,因而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品种和数量,我们企业本身的效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剧毒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可取得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俱佳的效果。
此外,我们开展的为用户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业务,不仅节省了用户的时间,给用户提供很大方便,而且还可确保用户切实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所需的剧毒物品,杜绝非法买卖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安全管理。
我公司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对剧毒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取得较好成绩,特别是强化了安全管理,从未发生事故。因此,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满意的;由于我们供应及时、服务优良,不仅满足了用户的需要,而且也给用户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所以各使用单位也是满意的。比如,市供水公司需用的液氯,以前都到市外购买,除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外,必须派人出差、自备运输车辆等等,不但需要多支出数目可观的费用,而且供货时间上也难于得到保证,同时长途运输,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在由我们公司配送供应,打一个电话就可按时、如数得到所需的液氯,既方便、又安全,还可节省费用。对于需用剧毒物品数量较小的单位,若自行安排运输,也必须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和配备押运员等,不但费用开支大,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我公司配送供应后,则解决了这些问题。
六、当前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营以来,剧毒物品市场秩序有了很大好转,总体上做到了规范购买、规范运输、规范储存、规范使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但在个别单位、个别环节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无证经营,有的单位将剧毒物品视作一般化学品经营;二是违规使用,有的单位没有办好相关证件,为了赶工期私自使用剧毒物品;三是违规购买,有的单位没有申领购买证,避过相关程序,私自在外地或者向无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四是改变用途,个别人为了私利,将剧毒物品使用于非工业生产领域,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必须予以解决。
七、几点建议
(一)对前述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有关管理部门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配套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违规者严肃处理。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推广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的经验。
(三)建议医疗、科研、化工生产等单位使用的剧毒物品及农药剧毒物品,统一由剧毒物品公司经营。
(四)请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剧毒物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及时修订、颁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化学物品研制较快,新品种不断出现,要及时将新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收入名录中,并予公布。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希望国家协调好各个管理部门的分工,做到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避免职能交叉或者出现管理的“空白”。
第二条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租赁经营,属地管理。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租赁经营公司(以下称租赁公司)负责车辆租赁和经营活动,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属租赁公司,由从业人员承租经营。
从业人员必须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承租人必须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本人不愿经营的,可以申请与租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车辆由租赁公司收回。
私自转卖车辆租赁权的,转卖行为无效,由租赁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车辆。
第四条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牌证、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五条承租人应当统一服装,具体样式由租赁公司自行确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跨区停候载客,不得驶入限制行驶路段。
第七条从7时起至20时止,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准在下列禁止营运的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营运:
胜利路(马场湖路至纬四路)、淮河路(解放路至朝阳路)、凤阳路(解放路至中荣街)、朝阳路(涂山路至胜利路)、涂山路(延安路至纬四路)、工农路(涂山路至淮河路)、延安路(胜利路至淮河路)、中荣街全段、中山街全段以及其他设有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标志的路段。
营运路段和禁止通行路段之间的路口可以通行。
第八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期间,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和车辆管理记分卡,做到人、车、证、卡相符。
经营证件遗失的,由本人向所属公司申请补发。
第九条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记分管理,在一个年度内被记满20分的,由租赁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行驶牌证,交通运管部门收回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牌和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条车辆管理记分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并要求随车携带,分别由公安、交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违章记分。
交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记分的同时,应当将记分情况抄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登记,每季度将车辆的违章记分情况在媒体上公告一次。
第十一条人力客运三轮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车辆运行,并在车辆管理记分卡上进行违章记分:
(一)一次记20分:1.私自转卖车辆租赁权的;2.严重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冲击行政机关或者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向管理机关施压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一次记10分:1.私自将承租车辆转租、转借他人营运的;2.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一次记5分:1.未在核定区域内停候载客从事营运的;2.在禁行道路或者禁行时间内行驶或者营运的;3.醉酒后驾驶车辆营运的;4.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5.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的。
(四)一次记3分:1.在公交车站、学校门口、主干道路等地点乱停乱放,影响道路畅通的;2.占用道路聚集等客影响道路畅通的;3.未随车携带车辆管理记分卡的;4.擅自改变车型、车蓬颜色或者张贴广告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