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先生/女士(于年月日出生),由年月至今在公司工作,任职为,我单位主管批准其赴日本旅游考察。
本公司谨担保上述人员在日本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按期返回中国,如有违反,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并无条件支付滞留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正。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一、担保人愿意做经济担保
二、担保人承诺:兹有被担保人系省市(县)人,自愿为同志在公司工作期间提供经济担保,保证同志在担任贵公司职务期间,品行端正,决无营私舞弊、挪用、亏钱款项等有损公司形象及利益的行为,若该同志因违反公司制度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或该被保同志无力偿还经济赔偿时由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上诉抗辩权,特此保证。
三、若以担保人经济收入作为担保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注:
1、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格的真实性证明时盖单位公章;
2、担保人应为长沙市户口及有固定房产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