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6篇)

时间: 2025-09-07 栏目:实用范文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篇1

第一条投资新建或并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前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企业;后2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扶持企业。投产达效后5年内,参照该项目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15%测算额度,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条投资新建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确定补贴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补贴4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补贴6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补贴80%。以上补贴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网改造及项目开发。符合聚鑫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环保要求,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元以上,自达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累计实现税收3000万元以上,由政府无偿提供用地。

第三条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政府按契税额度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只要不超过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2亿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行政事业收费减半收取;2亿元以上的,免征行政事业费。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为鼓励和推动全民创业,县内企业或个人投资新建的生产、经营、科技型企业同样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关于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引进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在项目投产纳税后,按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投资额度及企业缴纳的税金确定奖励额度,对项目第一引进人给予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0.3%奖励;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0.5%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0.8%奖励;投资超亿元的,按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在当年兑现奖金的50%,自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开始,连续4年内,每年从企业所缴纳的税金中奖励给项目引资人奖金总额的20%。对于引资人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第八条对引进战略投资者(500强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或引进重大项目者及为企业重组、融资做出突出贡献者,县政府给予特殊贡献奖。

第九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如项目引进人的子女就业有困难,县政府帮助解决一名子女就业。

第十条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运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引进资金并购县属企业,安置该企业职工30%以上,新增加固定资产部分,比照第七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县属企业的扩能改造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每千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考核认证工作。

三、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实行“并联审批”、“一条龙”和“绿色通道”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接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必须高效、快捷地办结县内相关手续。省、市审批的相关手续,要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当年或连续三年累计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企业法人的子女就业有困难,县政府帮助解决一名子女就业。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篇2

(一)充分认识扩大开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战略意义。扩大开放的程度和招商引资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产业兴县战略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直接关系到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格局,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东部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为我县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融合外来资金和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深化“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意识,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发展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加快发展的主题,全面实施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坚持引进外资和利用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和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充分开发资源和承接产业转移相结合,对口支援与经济技术协作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和突出企业主体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落实优惠政策,理顺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促进对外开放跃上新台阶,推动经济社会大发展。

(三)目标要求。“”期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年递增20%以上。通过招商引资,提高外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工商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发挥产业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二、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

(四)放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外,坚持“六不限制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五)确立招商重点区域。以全方位、多层次引进外来投资者为前提,确立“”、“”两大招商重点区域,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江浙民营经济、北京及武汉产业协作向我县转移的机遇,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

(六)明确投资重点。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是: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加工、能源化工、矿产开发、新型建材、高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及旅游服务业;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嫁接;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行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树立选商选资意识。凡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七)鼓励投资方式多样化。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对县内原有企业实行改造升级。鼓励投资者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

(八)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性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集团,核心企业最低资本限额为500万元,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对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三、完善优惠、奖励政策

(九)实行土地优惠政策。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按程序出让土地的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全额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安排下岗人员和移民待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从优。

投资商贸物流业、旅游服务业的,其建设用地按程序出让后的土地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按50%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

投资规模种养业的,其非农建设用地按成本价申办用地手续;其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项目和设施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十)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奖励政策。按照国家和省部委出台的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库区、扶贫开发、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

1、实行税收增量奖励。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以及已经享受奖励政策另更名的企业之外,当年无偷、逃、漏、骗、抗税、上年和本年无欠税行为、本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50%予以税收增量奖励,连续执行三年。

2、实行纳税大户奖励。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民营经济纳税大户实行奖励政策,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现并入库的税额分档奖励,即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对完成全县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按当年海关统计口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本县自营产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支持发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按照《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政办发[]120号)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创各类质量品牌和标志认证。对当年新取得ISO14001环保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并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无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无环保、质量违法行为,据实交纳税收的企业或单位,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5A级旅游景区,建筑、交通工程鲁班奖,3A级质量信用企业,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并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质量违法行为,据实交纳税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县质量兴县奖励办法》(办发[]4号)给予相应奖励。

(十四)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产业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十五)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凡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项目建成后,按照业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实行投资奖励。工业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档奖励,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1%奖励,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按1.2%奖励,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1.5%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2%奖励;其它项目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0.5%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经县审计局审核后确认。

(十六)对投资引荐人实施奖励。县人民政府对成功引进落户的除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对成功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项目按照项目的实际投资给予1.5%的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给予1.5%的奖励;对引进实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行业类项目,给予引荐人1.5%的奖励;对于引进实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1.5%的奖励。各类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实行项目引荐人登记制度,项目引荐人以县招商局项目信息最原始的引荐人登记为准,项目引荐人必须全程配合项目落地投产,并得到项目企业法人和招商局共同认可方可报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认定,每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名引荐人,项目正式签约后由项目引荐人本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要件集体认定,待项目实施结束正式投产后予以奖励。利用招商本职工作便利或使用财政资金招商的单位和个人不按以上标准奖励引荐人。

(十七)各项奖励政策兑现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兑现时由财政代扣。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县级领导任副组长、乡镇和县直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县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招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同时,领导小组按产业分设各个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各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协调、服务工作。

(十九)理顺工作体制。县招商局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招商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和协调。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的项目、政策、协议、合同等相关信息必须报送县招商局统一对外。所有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接单位及项目落户单位参与洽谈,并根据投资额度及相关规定确定签约人,能源、矿产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严格按照资源管理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十)完善招商项目生成机制。县发改局、招商局、项目办密切配合,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业内人士积极参与,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编制一批重点项目。乡镇、县直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的资源状况、经济布局、发展方向,编制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并于每年4月上旬前将编制项目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重策划一批与我县优势产业链的延伸相配套的项目,并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项目库。

(二十一)建立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机制。全面实施招商项目“落地工程”,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定期分析通报制度、跟踪问效制度。凡是已经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带领一个职能部门、一家银行和一个协调服务专班负责抓落实,全程项目落户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分析研究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强跟踪问效,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十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体系。签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直部门和乡镇为责任考评对象,县直部门、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部门、本乡镇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的责任人。从年起,县委、县政府把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软环境建设纳入县直部门和乡镇考核内容。

(二十三)实行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和对招商环境建设贡献突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年终考核情况实行奖励,并对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优先提拔重用。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和影响招商环境建设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和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五、营造良好的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环境

(二十四)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优化政务环境。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集中办理是优化政务环境的核心环节。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功能齐全、运行规范”的原则,设立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瑕疵投诉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十五)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法治环境。加强对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投资者投诉中心,建立投诉制度,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乱”行为。对存在“四乱”行为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融资环境。安排间隙性财政资金和相关资产充实到担保机构,壮大担保实力,扩大信用担保规模。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原则,整合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融资环境。

(二十七)建立评议制度。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投资者,对与企业有联系的各经济管理、执法、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建好园区载体。坚定不移地把工业园区建设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建立和完善工业园区良好运行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园区水、电、路、通信、管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承载能力;强化对入园企业的管理、调度、服务和跟踪问效,建立入园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六、完善招商引资促进体系

(二十九)搭建招商平台。构筑以大型经贸活动为依托的招商平台。积极参与国(境)外大型经贸活动,组织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综合商贸展会,组织策划本地专业性规模招商活动。建好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招商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相统一,与其它专业招商网站相衔接,建立“招商网”,对外统一信息,做好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投资企业库为内容的“三库建设”。

(三十)创新招商方式。要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县域经济发展倾斜的良好机遇,通过政府推动、引导招商引资活动,强化区域合作,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成功率。以现有优势产业及产业延伸项目为依托,突出产业招商;以选择有活动影响力、有人脉地缘关系的国内外中介组织和自然人为依托推行招商;以产业集群效应较好、商贾云集的发达地区为依托开展上门招商;以对现有投资企业及其行业为依托开展以商招商;以加强项目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完善项目论证制度,优化招商项目,探索优商选商途径。

(三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人脉资源利用。调整充实招商引资干部队伍,选配事业心强、熟悉产业政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县招商局工作,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挂职学习锻炼,搜集我县在外工作、创业的成功人士和工商名流的详细信息,建立人脉资源库并广泛接触,让他们为建设家乡和招商引资工作出谋划策。

(三十二)强化舆论宣传影响。广播、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扩大开放、引资政策、优秀投资企业的宣传,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阻碍招商引资、损害扩大开放形象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树立“重商、爱商、亲商、护商”的观念,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开放形象”的良好氛围。

(三十三)建立招商引资经费保障制度。县财政每年预算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对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税收增量、招商引资引荐人、乡镇和县直部门考核等奖励兑现。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篇3

一、入园条件

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第二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符合园区产业规则与布局。其中,古樟工业园以新型矿山机械、现代轻纺电子为主;屏山创业园以建材、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为主;小松创业园以生态、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

第四条现代轻纺电子及食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100万元/亩;机械制造类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矿产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第五条高新技术、高税收、出口创汇项目企业以及其它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入园程序

第六条为切实做好企业入园工作,成立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业小区管委会、工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核小组常设成员,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

领导小组负责入园项目实际投资、创税、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及财政奖励、税收奖励等内容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工业小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企业入园按如下程序操作:

1.投资者向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讨论。

3.根据县政府批复,投资者与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签订入园合同书(重大项目与县政府签订)。

4.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企业建筑设计。

5.企业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经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但应及时办理法定基本建设相关手续。

三、用地管理

第八条入园企业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

建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机制。按纳税标准补贴,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税收达3万元/亩以上的,在3个会计年内,第1年按1万元/亩标准补贴、第2年按1.6万元/亩标准补贴、第3年按2万元/亩标准补贴。

对现代轻纺电子类也可实行如下补贴方式:企业项目竣工验收达标后,由县财政按房屋建筑面积(厂房)单层每平方米奖励70元,二层每平方米奖励110元,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30元,四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企业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九条为节约用地,项目建设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不低于35%,非生产性生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企业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企业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条入园企业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否则,县政府将予以收回或按新用途收取土地收益金。

四、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签订《入园合同书》之日起,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建设并竣工投产,约定期限自正式供地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0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3000万元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1—5000万元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5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开工期或建设期的,须经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企业在接到正式用地通知5个工作日内,须按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向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缴纳工程建设保证金,设立保证金银行专户用于支付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否则,取消供地资格。

第十三条工程启动后,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根据工程建设合同要求和实际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拨付工程进度款及时补充回专户,依次类推,直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未经过专户的工程建设支出不计算投资。如企业未及时补充工程进度款超过一个月的,则视该企业主动放弃该项目,由县政府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实际审查的施工图纸施工,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若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企业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或不能按时投产,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下发书面限期整改通知,超出整改期限一个月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处置建筑物。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主动接受建设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部门应及时派人监管。

第十七条建设业主应确保安全生产的足额投入,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作业,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责任自负。

五、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由企业向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由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财政、税务、国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审查,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投资方要按合同约定增加投资,否则,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标准折算,多占的土地每年按土地出让价(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商业用地按摘牌价,下同)20%的比例,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在企业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三度”后,方可办理。

六、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设生产期间,未经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园区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除税收、安检外)。

第二十二条建立引进项目跟踪服务机制。项目一经审定入园即确定引进单位为该项目的“终身”服务单位,该单位主要领导为服务第一责任人。入园企业的建设进度、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不能认定该项目引进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二十三条入园企业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的办理,由引进单位牵头负责,县工业小区管委会、工信局、商务局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以便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单位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七、附则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篇4

第二条:凡在*县投资兴办的各种类型企业,积极为我县引进县外资金的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均享受此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凡在*县投资兴办企业者,县内手续由县招商局三日内办齐。凡是招商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一律免费办理各种手续;需上级审批的,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到底。

第四条:凡在*县黄龙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实行零地价进入,零规费征收,由县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提供3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提供50亩土地。在项目运营期间,投资商如果有意购买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所有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建成投产,不得无限期拖延。否则,将土地收回。

第五条:凡在*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照章纳税,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连续十年予以奖励;对收购现有国有破产企业并兴办工业企业的,对新增技改投入扩大生产规模,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增部分,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连续五年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来*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内外投资者,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对遵纪守法、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推荐其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凡是来*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享受*县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九条:对在*县投资100万美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工业企业,对*县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额达50万元以上者,可解决一人财政供给指标。

第十条:连续五年交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由政府负责交纳三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凡个人介绍县外投资者来*县兴办工业企业的(免税企业除外),待项目建成后,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单位引资从该项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中提取30%奖励单位,其他项目按投入资金的1%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对县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资金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直接有功人员除享受第十一条优惠政策外,将记三等功一次,同时奖励一级浮动工资,并作为提拨重用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有偿有息引进资金,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使用期一、二、三年以上,分别按引资总额1‰、2‰、3‰提奖;有偿无息引资金使用在一年以上按3‰提奖;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铁10%提奖,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篇5

全市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和部门(除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根据单位职能和资源优势,将所有考核对象分成招商引资载体单位和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含市招商局、各招商分局和专业招商小分队)两类。

二、考核内容

(一)对招商引资载体单位,考核实际到位内外资和招商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系外来客商投入计算的固定资产)。

(二)对招商引资引荐单位,考核引荐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系外来客商投入计算的固定资产)。

三、考核机构

成立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参加,负责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各单位将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情况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内资项目到位资金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外资项目到位资金情况报市商务局、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市统计局、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上述各类资料均应附相关凭证。

(二)审查、确认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招引符合我市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和实施“1255”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的项目。

1.材料审查。考核工作组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内资到位资金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外资到位资金额由市商务局审核,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统计局审核。

2.现场勘查。考核工作组到项目现场勘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三)评审程序

1.梳理汇总。年度考核时,市招商局梳理汇总项目审查情况,报送考核工作组。

2.考核意见。考核工作组根据项目审查情况,研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3.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将考核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奖励兑现

市委、市政府根据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兑现奖励。

根据当年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对招商引资载体单位评出一、二、三等奖;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特别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核拨。

对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引荐单位,按引荐项目(不含住宅开发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税收受益地财政承担,市财政统一调度,市政府统一发放。

六、有关要求

(一)招商引资考核实绩纳入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对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载体单位和引荐单位,在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对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其他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若成功引荐项目,在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时,可酌情加分。

(二)对在完成考核目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时报送招商引资有关材料的单位,在年度考评时视情予以扣减完成的任务值。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型跨越发展为主线,以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为抓手,以综改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围绕五区联动、产业升级、城乡一体、绿色崛起的转型发展战略,精心打造全市商贸物流、现代服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四大中心以及中原地区购物的首选地、北方的义乌和太行国际商贸城。坚持招商引资与盘活内资相结合,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改善投资环境,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推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努力实现“十二五再造两个新城区”的奋斗目标。

二、招商引资

(一)机构设置。区委、区政府成立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专职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为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办主要领导。各镇(办)也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常务副镇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组成人员不少于3-5人,并要确保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到位,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高效运行。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项目推进小组、对外宣传交流小组、创优环境小组、考核督查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局,负责招商项目的对接并为招商项目的引进提供全程服务;负责组织全区相关单位和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洽谈会、展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负责招商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招商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项目推进小组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根据国家及省市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市区规划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核;负责指导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负责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服务制度,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对外宣传交流小组设在区委宣传部,负责扩大对外宣传,努力提高我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创优环境小组设在区监察局,负责创优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收费管理;建立并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投诉工作组织网络,畅通投诉渠道,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考核督查小组设在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从引进、推进到落地的全程跟踪考核督查工作。

(二)招商引资重点。针对我区地处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的区位优势和土地资源紧缺现状,招商引资工作要逐步由招商到选商的转变,所有招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坚决杜绝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三高一低”项目的引进,我区招商引资的重点产业是围绕“一体两翼”和六大产业招商。即:以第三产业为主体,以新型工业和现代都市农业为两翼,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现代服务、新型工业、文化旅游、以城中村改造为基础的社区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六大产业。招商引资的重点对象是国际国内500强企业、行业领先企业、大型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按照工业新型化、农业产业化、城乡生态化、市域城镇化的目标,围绕新型工业园、现代农业园、科技软件园、商贸物流园、装备制造园区的产业定位,开展园区招商,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循环低碳的项目入驻园区,努力延伸产业链条,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招商引资的重点区域是产业转移趋势比较明显的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区域,以及其它与我区产业关联度大的省份或地区。

(三)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由区招商局牵头负责,区发改局、经信局、农委、国土资源分局、科技局、住建局、商务局、旅游文物局、城改办以及各镇(办)等有关单位配合,科学分析研究和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认真搞好项目搜集、筛选、设计、论证和整理工作,及时更新充实招商引资项目库,利用招商会展及网站平台,及时向外宣传、和推介。

(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一是建立对外联络机制,由招商局、对台办、侨联、对外合作联谊会、工商联等单位牵头,与各自对应的省内外机构及友好区对应机构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二是组成招商小分队,主动走出去,有针对性地上门招商;三是利用大型招商洽谈会,积极推介我区优势产业和招商项目;四是利用招商网站快捷及时进行项目、推介和对外招商;五是发挥以商招商、以情招商的带动效应;六是发挥组团招商的集聚效应。通过创新招商方式,努力提高招商质量,力争引进一大批高、精、大项目落户我区。

(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规定

现代商贸服务业类项目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且经营面积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①土地方面:按当地同类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且经营面积达5万平米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给予安排土地。

②税收方面:按前3年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区财政每年留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于再发展,当年兑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③收费方面: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免收区级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法律规定不可减免的除外);属市级收取的费用,由区对口部门协调,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级收取的费用,由市、区对口部门协调,按收费最低限额收取。

新型工业类项目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类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①土地方面:按当地同类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固定资严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安排土地。

②税收方面:按前3年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区财政每年留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于再发展,当年兑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③收费方面: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免收区级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法律规定不可减免的除外);属市级收取的费用,由区对口部门协调,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级收取的费用,由市、区对口部门协调,按收费最低限额收取。

现代农业类项目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类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并大力扶持投资者兴建具有特色的、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现代农业类项目。将按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优先给予供地,按规定减收和免收相关税费,在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强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将对重点龙头企业采取财政贴息、专项补助等扶持播施。

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类项目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学校、敬老院、医院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类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①土地方面: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政府积极帮助投资者取得土地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当地同类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公益事业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优先安排土地,并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

②税收方面:按前3年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区财政每年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再发展。

③收费方面: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免缴区级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法律规定不可减免的除外);属市级收取的费用,由区对口部门协调,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级收取的费用,由市区对口部门协调,按收费最低限额收取。

其它优惠政策

(1)对外来企业区直相关部门和镇(办)要积极搞好服务和前期洽谈、对接,项目牵头单位要提供帮办、全方位、黎姆式服务,帮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审批以及工商、

税务、规划、土地手续等事宜,项目所在地镇办、村居委要积极协助投资企业做好“三通一平”等工作。

(2)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者,凭有效证件优先解决就医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问题。

(3)对在我区工作期间的海外留学人才,用人单位给予博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对来我区定居并长期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本人购置商品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给予两院院士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费,博士不少于6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费。

(4)设立区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引进项目奖励政策,对引进资金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合)的单位和中介入(不包括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待项目在城区落户投产验收后,按实际完成投资的0.5%给予奖励,其中市财政奖励60%,区财政奖励40%。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以上奖励金额上限为50万元。对引资额超过10亿元项目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确认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提交领导组研究确认后,予以兑现。

三、项目推进

(一)建立项目引进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区直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公开办事内容,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项目所在地镇(办),为项目的责任单位,镇、办主要领导为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确保项目引进的全程服务质量和效果,区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投诉举报窗口,负责受理项目投资者的举报和投诉事宜,收集、整理项目投资人在行政许可方面的相关问题,向主管部门作出报告,及时进行查处落实和办理。推动行政许可的进一步规范、高效和联合审批工作开展。切实做到以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为己任,优服务、不干扰、勤帮忙、不添乱,多行方便、不设障碍,真正让投资者体验到投资安全、办事便利、环境宽松、心情舒畅,确保外地的大项目能引进来,本地的好项目能留得住。

(二)实行重点项目推进协调责任制度。原则上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区长担任总协调负责人;10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项目副区长担任总协调负责人。总协调负责人负责督促协调重点项目的推进及落实。每个重点项目均要明确区领导包项目责任制,相关区直部门和项目所在镇(办)为项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跟踪服务”的原则,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明确项目推进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定时间、定责任,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尽快落地、早日投产。项目协调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限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总协调负责人、考核督查小组和区招商局书面反馈情况。

(三)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跟踪督查机制。将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全部纳入督查范围,坚持“三制”、“三率”(即进度考核制、跟踪责任制、定期通报制,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由考核督查小组组织对日常工作情况、项目前期筹备情况、项目落地情况、项目推进情况、资金到位及项目开工、投产达效情况等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和排名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委、区政府每年对全区招商引资及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巡回观摩并进行集中点评,根据督查和排名情况,分别给予奖惩。

四、考核奖惩

(一)考核对象

所有列入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范围的备镇(办)及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招商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收集、筛选、设计、整理、上报、沦证、对接、前期洽谈)。

2、在区里统一组织的大型招商引资洽谈会上的签约项目情况(包括正式签约的项目数量和拟引资金额以及是否国际国内五百强企业和知名品牌)。

3、项目落地及建设进度情况(包括手续办理进度和效果)。

4、项目引进资金到位及统计上报情况。

(三)考核管理

l、考核机构。由考核督查小组负责项目引进和推进工作的全程跟踪考核。

2、考核方式。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基础工作考核与项目推进考核相结合,逐月统计资料报送考核与签约项目履约率考核相结合。实行“逐周汇报,逐月通报,半年奖惩,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

    【实用范文】栏目
  • 上一篇:语文备课组长工作总结(整理4篇)
  • 下一篇: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6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