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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采购监督(收集3篇)

时间: 2025-10-21 栏目:实用范文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篇1

关键词:高校食堂饮食安全主要因素有效对策

就食堂来说,是高校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重要功能区域之一,同时也是学生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高校食堂饮食安全问题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影响高校食堂饮食安全的主要因素分析

为了满足学生一日三餐,甚至是一日多餐的需求,作为高校食堂来说,每天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从原材料的采购,食物的准备,到食物的储藏以及餐具的循环利用,每一个环节都对饮食的安全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换句话来说,每一环节卫生工作或者工作完成质量不到位的话,都有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问题。

1.原材料的采购环节。原材料采购环节的卫生关,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高校食堂进行原材料采购的话,一般都会有固定的渠道,而渠道的选择实际上直接影响着高校饮食的安全。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很多高校都有多个食堂可供选择,但是由学校承办的食堂少之又少,民营高校为了收回自己的成本,会将引进大量的投资,同时食堂也是成本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承包给私人的食堂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在进行原材料采购的时候首先会考虑的问题是自己的成本和受益,其次才是食物卫生安全的问题,这样一来,将会直接降低食堂饮食的质量和安全程度。

2.食物的准备环节。所有采购回来的原材料一部分会进行储藏,另外一部分会进入到准备环节,成为学生当天的饮食。就现阶段的农产品来说,为了保证产量和农产品的质量,蔬菜的种植过程中通常会使用大量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药剂,无公害的农产品少之又少。就食堂的准备过程来说,不仅时间较短,而且工作繁重,有的蔬菜需要清洗,有的需要去皮,所有准备流程下来,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为了提高相应工作效率,食堂的工作人员通常会用最快的时间完成准备工作,效率提高导致的直接问题就是农药残留现象严重,整个食物的准备过程中都显得极为敷衍和马虎,相应食物的卫生水平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3.餐具的清洁环节。就影响高校食堂饮食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来说,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内容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餐具的循环使用后的消毒清洁工作的开展。现阶段的有的高校食堂已经设置了专门的清洁消毒场所,但是依然有大部分院校食堂没有建立起统一体系,在供应少的时候洗碗工人还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但是一到用餐高峰,碗筷的清洁质量就严重降低。

4.食物的存储。就蔬菜类食品来说,尤其是绿叶类蔬菜,保鲜期较短,因此存储也成为饮食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食物的储存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原材料的储存,另外一种就是剩菜的储存。原材料的储存大家都很容易理解,因为就采购部门来说,会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减少自己的工作量,如果头一天能够买好的菜坚决不拖到第二天;而就剩菜的储存来说,原则是不允许的,但是食堂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减少食物的浪费,将剩菜储存起来第二天继续出售也是极有可能的。就这两种食物的存贮来说,原材料要注意防虫防鼠,而熟食的存贮有可能出现变质的情况,因此,不管哪一种储存,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提高高校食堂饮食质量、保证饮食安全的有效措施

通过上文的相关论述,我们已经基本了解到现阶段影响高校食堂饮食安全的主要因素。针对这些潜在的安全隐患,保证食堂饮食的质量,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准入资格的严格把关。随着民营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食堂完全由学校来承包显得不切实际,招商引资是资本家们资金回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但是在引进投资,将食堂外包的过程中,学校一定要严格把守相应的资格关,并不是任何企业或者私人都有资格提供学校饮食的。

2.统一采购渠道。从前文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已经了解到,采购环节是影响高校食堂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影响因素,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最好对采购渠道进行有效的统一,从而保证食物原材料来源的可靠性,提高饮食安全的门槛,做好第一道屏障。

3.存储标准的有效制定。通过上文的相关论述,我们已经知道,就高校食堂饮食安全问题来说,存储环节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部分。不管是原材料还是熟食的存储来说,都会给饮食安全带去一定的潜在威胁。针对这一安全隐患,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首先,我们应秉承不浪费的原则在采购环节进行严格的预算和概算,从而避免过量采购情况的出现,尤其是比较容易腐烂的蔬菜,食堂的采购部门应酌量进行采购,尽量不多不少,满足当天学生的饮食需求即可;其次,在特殊情况下,总会出现熟食剩下的情况,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制定相应的存储标准,比如某些容易变质,或者容易发生食物相互反应的菜品,不论如何也不能留到第二天加热过后继续卖给学生。如果是允许一定条件储存的熟食,也应算好相应的时间,并且营造适度的存储环境,保证食物的质量。

4.专门性清洁场所的建立。就现阶段高校食堂的发展来看,许多高校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消毒清洗渠道和途径,但是依然有部分高校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院校相关部门来说,应主动联系各食堂的承包人或者负责人,将专门性清洁场所的建立提上日程,建立完整的安全消毒体系。高校生活部门相关负责人可以定期和食堂承包人或是负责人定期进行交流和沟通,就专门性清洁场所的建立来说,可以是多个食堂联手打造一个统一的清洁房,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所有食堂餐具的清洁和消毒;当餐具使用过后,统一由专门的餐车运到消毒清洁房。在清洁消毒之后,再由餐车分配给各个食堂。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极大的提高餐具清洗的效率,同时还能有效提高相应的卫生标准,保证学生用到的是干净卫生的餐具,从而提高学生的饮食质量。

5.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就监督工作的开展来说,是任一领域都需要的防腐剂,对高校食堂饮食安全问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必不可少。就监督人员的选择和录用来说,一定是具有一定专业质检水平的人员,并且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其次,学校生活相关部门也应派出相关代表,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就专业的监督人员来说,应定期对各个食堂的饮食卫生情况进行抽检,从而提高食堂对于饮食安全的重视程度;就院方派出监督代表的工作和职责来说,主要是将相应的监督抽检结果汇报给学校相关部门,一旦发现饮食质量不过关的食堂或者是菜品,即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监督工作的开展,除了学校的组织之外,还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监督积极性,树立培养学生安全饮食的意识,引导学生参与到食堂饮食安全的监督中来。可以采取有奖举报或是有奖揭发的方式,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从多个角度入手提高食堂对饮食质量和安全的重视程度,从而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饮食环境。

总而言之,就高校食堂饮食安全问题的存在而言,高校的参与和严格把关是必不可少的,监督的落实,渠道的统一以及专门体系的建立,都是提高高校食堂饮食质量的重要措施,希望在这些措施的作用之下,居于食品安全问题时代的我们,还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饮食场所。

参考文献:

[1]裴双成.影响高校食堂饮食安全主要因素及其改进对策[D].湖南农业大学,2012

[2]裴双成,赵雄伟.高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初探[J].学理论,2012,33:221-222

[3]郭晨晖.高校食堂学生满意度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4]高向荣.高校食堂顾客满意度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1

作者简介: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第十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三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第十六条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重新向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与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篇3

卫生局:

按照*市卫发[20xx]***号文件要求,我所对今年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在原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按照卫生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设立的,原为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按照县上的安排拟进行分设,人员编制已基本到位,具体分设事项正在商讨准备中。卫生监督所编制7名,正科建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装品卫生等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直接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依法监督,从严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二、卫生监督工作主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20xx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在去年实施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重点,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进一步抓好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年内达到县城以上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100%、食品加工原材料购销台帐建立率100%的工作目标。

1、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规范了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严把准入关,现场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给发证。对过去已发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验达不到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20xx年共新办卫生许可证202份,审验卫生许可证162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

2、认真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巩固去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我所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深入各学校食堂及餐饮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对学校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学校食堂验收标准,督促学校食堂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软件管理,使学校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县城以上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卫生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体检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验证索票及建立台帐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和规范,并及时进行复查,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以罚促改,保证影响餐饮消费安全的重点环节得到彻底整改。三是对农村地区市场进行检查,我县无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农村的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我所于今年3月份抽调执法人员,对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执业、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了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加大了食品原料索证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制成匾牌下发给各餐饮单位,并统一印制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要求各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材料必须按新台帐登记。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单位家,建立台帐家,台帐建立率。

2、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户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设置,帮助其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组织,改善卫生设施,明确卫生责任人,对于凉菜间设置、二次更衣、餐具消毒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现场提出指导意见,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水平。截至今年7月底,共安排施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41家,餐饮单位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

3、开展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全县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品卫生、宿舍卫生、饮水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坚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及水质的监测。每月对城区生活饮用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每次采集6个采水点的6份水样,今年共采集水样份,其中水源水*次,供水管网水*份,全部进行实验室分析,合格*份,合格率%,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有效遏制了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5、加大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卫生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共在街头设立宣传点2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印制了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内容编入教材,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的认知水平,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我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形象。多年来,我所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坚持亮证执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从未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从业单位提讼或申请复议的现象发生。

今年,我所共出动车辆34台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餐饮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6户次,对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户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份,停业整顿不合格的餐饮单位户,取缔户,罚款万元,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公斤。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1、食品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认知水平,只以盈利为目的,不愿投入,卫生硬件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2、大部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部分学校存在一包了之、疏于管理现象,而承包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只是基本的卫生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特别是实验中学食堂,学生没有就餐场所,学生的就餐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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