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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收益分析(6篇)

时间: 2025-11-07 栏目:实用范文

理财产品收益分析篇1

关键词:金融危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6-039-03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进入了本轮经济周期的下行区间。肇始于2003年底的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伴随着本轮经济周期的调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金融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面临哪些新问题是当前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课题,值得研究。

一、金融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新特点

(一)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步走低

从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走势来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无论是本币产品还是外币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呈现出一个快速上扬到大幅下挫的曲线(图1)。比如说人民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在本轮经济周期的上行期,一年期平均收益率从04年的2.82%左右上升到07年的6.60%左右,经济处于下行时,一年期平均收益率转而又下降至09年第一季度的3.84%左右,显示出金融危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强大影响力。

不过,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逐渐下滑,但其在市场上的强大吸引力并未减弱,发行数量逐年增加。04年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数量不到仅有131只,08年则激增到6096只。银行理财产品之所以受到市场的广泛青睐,其比同期限的储蓄产品收益率要高是主要原因之一。从图2可以看到,从发行初至今,一年期人民币理

财产品平均收益率1远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的收益率,二者之间的剪刀差仍然很大。另外,虽然在金融危机期间,人民币一年期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大幅收窄,但仍然高于起初一年期产品的平均收益率,显示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能力正逐步提高。

(二)理财产品期限以短期为主

理财产品的期限无论对于银行设计人员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面临着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商品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充斥市场,使暴露在这些风险之下的理财产品时刻面临市场波动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投资于短期理财产品,”现金为王”成为市场的首选。从国内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看,2004年短期理财产品的比重为17.89%,2009年1季度则高达74.19%,显示在经济下行期,短期理财产品的占比越来越高。

(三)固定收益类产品成为主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顾名思义,就是指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理财的一种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一般通过信托模式,把募集的理财资金以信托合同的方式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等等,投资标的相对丰富。在2003-2007年经济上行阶段,理财资金比较集中于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以及大宗商品市场,比如说“打新股”理财产品,信贷受让计划理财产品以及与大宗商品走势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经济上行阶段的主流产品。但自2008年经济进入下行期后,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趋于保守。风险较大的结构类产品数量大幅下降,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的新股类产品的数量也随着。8年股票市场波动的加大

而逐渐减少。而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票据类产品增幅较大,基本上成为2008-2009年理财市场的主流。这说明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市场更加关注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票据资产,不仅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且可以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二、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新问题

如今,受经济下行周期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金融市场进入市场风险,产品风险高发期,急剧的市场变化导致国内银行发行的投资于境内外股票及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价值大幅缩水,出现了多家银行多支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等“收益门”事件。这些事件的揭露使得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暴露出了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一些新问题。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自主开发能力不足

目前国内银行发售的结构性产品大多属于“引进型”产品,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能力的不足,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据调查,现在不少中资银行所推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产品是委托外资银行或投资银行代为设计的,或者是从基金公司买来的,然后包装一下,卖给国内投资者。这种情况的持续将会使中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受到损害,导致中资银行的客户资源竞争相对处于业务底端。

(二)客户风险评估较为困难

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大部分客户的金融投资知识有限,对产品风险识别、评估能力不足,过于注重产品收益水平且普遍抱有过高的收益期望,投资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往往将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储蓄的替代产品,“买者自负”的心理准备不足。另一方面,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现有资源还难以做到理财产品的个性化定做,加上银行客户经理知识水平受限,以及客户资产状况、收入来源信息不足,银行对客户投资风险评估及产品适用范围评测存在着较大困难,进而影响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

(三)经济,市场分析研究力量薄弱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投资业务。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投资的范围无外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贷市场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等,而这些市场中的基础资产表现显然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因此,如何提高理财能力、判别理财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对市场走势的把握,这需要大量的经济研究和市场分析工作。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团队的组织架构上来看,多数商业银行理财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专门为理财服务的市场分析研究队伍,即使建立研究队伍的,由于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往往形同虚设。

(四)理财产品缺乏客观评价标准

当前,在各家银行推出的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书面前,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选择的窘境。主要原因在于理财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产品说明书越来越难懂,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又不透明,造成投资者盲目攀比理财产品拟定的“预期收益率”,而不能够将影响产品的各个层面因素进行综合考

虑,合理选择理财产品。

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权威的具体标准来衡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度,这主要是由个人理财产品本身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所决定的。在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分析的时候,大多将已有的金融产品与之作比较。比如准货币市场基金类的理财产品,在评价产品时只是将之与货币市场基金做比较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与比较对象的属性关联程度较为密切,要么是业绩上的比较,要么是产品结构上的比较,最终很少有能得出反映理财产品独立综合竞争属性的结论。此外,由于多数理财产品最初发展的形式与基金类似,因此还有借鉴基金绩效的评判标准评判理财产品的。虽然这些方法对于衡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综合实力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特征测定则显不足。

三、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市场分析研究工作,增强理财业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多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发展上,往往追求规模、数量等,而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重视不够。多数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组织架构上,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市场分析研究团队,导致理财产品在面对市场变化时不能够及时调整,理财产品风险加剧。

2008年理财市场上出现的“收益门”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教训,由于市场分析不到位,导致多家商业银行的多支理财产品“零收益”和“负收益”,这一方面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给出现问题的商业银行造成了坏声誉。因此,在全球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商业银行应重视理财业务的市场分析研究工作,理解国内外经济的发展趋势,把握金融市场的变化脉搏,在理财产品开发设计上更具有前瞻性和主动性。

(二)培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评测市场

虽然信息不对称在任何行业都存在,但是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方面表现得更加严重。它使得委托人获取信息的成本高昂甚至不能获得信息。同时也使得委托人通过合约约束银行即人的成本变得高昂。理财产品合约存在不透明性,容易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约成本偏低。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真实、准确公开披露有关理财产品信息。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商业银行理财评测机构,加强市场专业化监督,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约成本和声誉破坏成本,促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建立起理财规划师的约束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最终要通过一线理财规划师销售出去,而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规划师面临着考核任务的压力以及知识水平的限制,往往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存在着误导行为,易产生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和错误销售。因此,建立起理财规划师的约束机制,有利于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不当销售行为。这种约束机制可以通过提高理财师的货币收益,增加其放弃该项工作的机会成本以及建立理财规划师市场,引入声誉机制,增加其声誉收益等措施来强化对理财规划师的监督。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理财产品收益分析篇2

岁末年初,不少投资者将目光对准了余额宝和银行理财产品,但这二者究竟孰优孰劣,成了现阶段众多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一大问题。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后认为,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种类较多,一些投资者对二者进行笼统对比分析,易造成三大误区。

误区一:流动性

部分投资者认为,余额宝流动性优于银行理财产品。其实,并非所有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都比余额宝差。

例如,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分两类:一类是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只能在指定的交易日申购或赎回,一般银行会指定开放周期以及开放日,如每月开放、每季度开放等,相比于只能等到理财产品到期才能赎回的封闭型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流动性较好。

另外一类是类基金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期内,投资者可以在任一个工作日申购赎回理财产品,部分银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也可以实现实时到账。此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在银行理财产品中最好,流动性不亚于货币基金,不过目前此类理财产品数量相对较少。

误区二:风险率

一些投资者认为,余额宝风险比银行理财产品低。其实,余额宝并不保本,而保证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比余额宝风险更低。

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是银行理财产品中风险最低的,其风险几乎等同于银行存款,因为银行保证该类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误区三:收益率

部分投资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比余额宝高。事实上,多数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低于余额宝的收益。

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投资者对比余额宝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习惯于拿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比较,或者是与具体的银行在售的某款理财产品比较。

实际上这样的比较存在两个错误:一是把不同风险类型、不同流动性的产品横向比较;二是把余额宝某一交易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做绝对比较。

理财产品收益分析篇3

关键词:理财产品;直接融资;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一、引言

随着近几年来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理财产品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以超常规速度发展,受到各方的欢迎,同时也受到多方质疑。但理财产品现已成为金融市场上争相追逐的宠儿,这一点也毋庸置疑。在紧缩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下,理财产品俨然成为了银行改善流动性困境的救星。这类资金募集规模较大,较为多元化的理财产品,可谓既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又扩大区域社会融资规模。

二、银企合作推动直接融资基本情况

天大集团始建于1986年,现有员工4000多人,是安徽省滁州市为数不多的大型民营企业之一,是全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部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是国有商业银行AAA级授信企业。集团公司下设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代码:HK00839)、安徽天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主导产品是特种钢管(油井管,船用、锅炉、汽车专用无缝管),家电零部件和塑料复合包装制品,在市场上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8年5月,天大集团根据掌握的下半年行业市情,需要扩大生产,向滁州市4家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一笔3亿元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意向,用于购买原材料,但由于受信贷规模控制,没有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能够承接企业信贷意向。为了突破规模控制瓶颈,满足企业实际信贷需求,建设银行天长市支行积极向上级行反映情况,经建设银行总行审批,确定使用“利得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2008年7月7日,建设银行面向全国推出“利得盈”信托类信托贷款型(全)08年第81期理财产品,该产品属于人民币信托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募集期为2008年7月7日到2008年7月10日,全国额度共3亿,期限为182天,投资起点5万元,递增金额1000元,预期收益率为5.01%年;认购金额高于5千万元(含)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为5.13%/年。由于风险较低,收益率相对较高,该产品发行后受到市场的青睐。

三、理财产品获得直接融资的模型剖析

“利得盈”信托类信托贷款型(全)08年第81期是建设银行总行设计发行的,以银监会许可的低风险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收益为保证,运用专业投资理财工具和风险管理方法,通过产品组合与创新,面向客户发行的预期收益较好、信用高、风险低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关系模型分析。“利得盈”信托类信托贷款型(全)08年第81期理财产品共涉及建设银行、天大集团、兴泰信托、建设银行天长市支行和机构或居民五个关系人。他们之间关系模型详见下图:

它们之间的具体职能关系为:建设银行属资金信托委托人,兴泰信托属资金信托受托人及信托贷款贷款人,天大集团属信托贷款借款人,建设银行天长市支行属信托信贷资产保管服务人,机构或居民属理财产品投资者。

它们之间的具体分工关系为:建设银行确认天大集团信用评级,发行和兑付理财产品并将所有认购资金与兴泰信托设立“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取得“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兴泰信托接受建设银行委托,以其名义向天大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建设银行天长市支行作为天大集团属地银行机构,接受兴泰信托委托,担任信托信贷资产保管服务人;天大集团是受益借款人,负责偿还本金、利息和发行费用;机构或居民认购建设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享受较高得收益并承担一定市场风险。

(二)收益和风险模型分析。一是收益分析。天大集团获得3亿元人民币信贷资金182天的使用权,负责偿还本金3亿元,利息758.94万元,支付信托资产保管费210万元,支付信托报酬150万元,共计31118.94万元;建设银行收益主要向兴泰信托收取信托资产保管费,比例为0.7%,计210万元;兴泰信托向天大集团收取信托报酬,比例为0.5%,计为150万元;机构或居民收回3亿元本金并按投资额分享758.94万元利息(详见下图)。

二是风险分析。建设银行向投资者出售了预期利息收益,因此不承担到期兑付风险,但由于是理财产品的发行人,面对全国认可建设银行信用评级的众多客户,实际承担更大的社会信用风险;天大集团承担到期兑付风险,若到期不能履约,将失去企业AAA级授信评级,增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的风险;机构或居民将承担信用风险即本期理财产品的信托贷款借款人天大集团可能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造成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其他风险共十种风险(详见下图)。

四、同其他直接融资产品的比较分析

理财产品收益分析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比较研究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商业银行开始从事经营人民币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的本土化优势不断减弱,传统的依靠存贷利差的经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竞争压力,理财业务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中间业务,逐渐成为了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要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大力发展理财业务,其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这显然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理财需求的日益旺盛不相适应,因此加深理财业务发展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分析和总结,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水平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类型

一是市场风险。任何市场,在运行中都存在着风险。但不同的市场风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特点。以股票市场为例,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波动,往往会使持有的股票价格随着起伏,造成损失。有时,这种损失是巨大的。除了股票以外,房地产、公司债券和其他投机性较高的投资,受这种风险影响很大。

二是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会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使股票价格下跌或无法分配股利、或使债券持有人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又或是业主收不到租金。总之,就是投资无法带来预期的收益。

三是利率风险。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利率政策。对部分依赖利息收入的人们而言,低利率政策会使收入相对减少。但一旦储蓄利率上升,会打击股票、债券、物业的价值。对债券投资人的影响最大,因为利率上升会使债券价格下跌,造成损失。但如果有储蓄存款、外汇存款等,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对债务人而言,利率上升会使利息负担增加。

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经济大势变化风险。

三、“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比较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可以说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我们可以看到各家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均对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做了提示。

2.市场风险

总体而言,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来说,其产品与银行的贷款利率密切相关,如果遇到贷款利率大幅下调,会造成实际收益水平低于预期收益,若信贷资产的借款方因利率下调而提前终止原有贷款,商业银行也会提前收回贷款,清算收益并且中止相关信贷理财产品,投资者会出现在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时,投资者所得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

3.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者角度分析,13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均不能提前赎回,意味着投资者不但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而且一旦面临利率上升,还要承担持有理财产品的机会成本。“得利宝・海蓝1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和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183号理财计划,这两款理财产品存在提前终止风险,在信托计划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理财产品也将相应被提前终止,同时因实际理财期限小于约定的理财期限,投资者实际获取的理财收益可能小于预期。

4.法律风险

虽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资金投资渠道,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势,不可否认的是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声誉风险

投资收益和银行收费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一些“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设置存在问题,容易给商业银行带来声誉上的风险。

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分析

1.建立健全信托贷款的管理

要加强信托贷款的后续管理,严格跟踪资金的用途,切实履行贷款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以信托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资金用途的监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2.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并且客观地披露相关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应该充分、如实地揭示反映产品的风险。不得夸大和虚报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和收益实现的情况,以保证客户充分了解自身选择产品的风险评级以及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水平。

3.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加大创新的力度

理财业务在国外金融业的混合经营模式下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其产品发展较为成熟,理财产品离不开具体产品的支撑,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切实提高理财产品服务的差异化和含金量,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从原始创新转向差异性创新。

4.商业银行应该主动限制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自己发放的贷款

如果选择投资购买自己的贷款,除非商业银行承诺回购,贷款一旦发生问题,利益冲突因素势必影响理财产品,而且对于这种结构的安排,尽管商业银行做出了充分的披露和风险提示,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商业银行利益冲突的风险。2009年末,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该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为商业银行自有信贷资产和理财资金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避免银行借助理财产品来腾挪信贷资产。

五、总结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正在蓬勃发展,当时还是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如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适合自身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是当前商业银行应该关注的一个课题,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稳固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风险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针对这一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在内部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围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理念、管理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只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东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中的风险分析与建议[J].金融博览.2009(01)

[2]周迎平.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瓶颈与突破[J].经营管理者.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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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远昌,何宜庆,冯楠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差异化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9(06)

[5]陈睿,金红卫.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J].企业导报.2009(05)

理财产品收益分析篇5

论文摘要: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理财上不断出现的“零负收益”事件表明,我国商业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尚未成熟,尤其是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文章针对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不成熟的现状,依照基础资产与收益计算方式对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分类,结合产品实例对各类产品特征、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剖析。并分析不同类别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

一、前言

近年来,在我国宏观稳定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迅猛。整体发行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达3.7万亿人民币,2009年更是超过了5万亿,产品发行数量突破7000款。

这些数字无不反应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繁荣的现状,但是从07年下半年开始,理财产品的“零负收益”就一直困扰着者。特别是近几年才推出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更是“零负收益”的重灾区。据相关媒体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纳入的330余款到期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负收益或零收益的理财产品有103款,最低年收益率为-10%,而未能实现预期最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更多。除危机的大背景的影响之外,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起步较晚,各商业银行产品运行混乱,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不到位,同时缺乏本土的基础资产市场(主要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相关投资经验的人才以及产品本身设计不合理等因素是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二、理财产品的分类、结构与特征

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投资本质上就是一个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组合。涉及金融衍生产品(多为期权),因此结构通常较为复杂,其中期权的买卖往往带有杠杆交易,杠杆的放大效应使得结构性理财产品一方面能够获得高出普通产品许多倍的收益,但另一方面,当市场走势与设计预期不符时,也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1、触发式产品

触发式产品在结构性理财产品里最为常见,也是结构性理财产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类产品通常为挂钩标的物设定一个触发区间(点),并设置一个观察期。产品在观察期间内,若未触碰或突破触发区间(点),可获得约定的投资收益,一旦标的触及或突破区间(点),则只能获得较低收益;或者恰好相反,若标的物在观察期内始终停留在预设区间,则只能获得较低收益,一旦突破区间,则按约定的较高利率计算收益。这类产品在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占据了较大一部分比例。基础资产集中在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各类指数等几个方面。

触发类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最终受益水平决定于观察期内基础资产的波动情况和产品本身的区间(点)设置,因此银行在设计这一类产品时对标的价格的判断和区间(点)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事实上,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这类产品的区间如果设计的太过苛刻,就很容易导致低收益。

2、累积式产品

顾名思义此类产品是在保证本金的基础上累积收益。一般在其期限内设置若干个观察点(比如每天同一时刻都设置为一个观察点),在每一个观察点,如果此时基础资产观察值落在预设区间内,则每单位本币的本金可累计一份预设回报k,如果此时基础资产观察值落在预设区间外,则不累计任何回报,所有回报于到期时刻获得。也就是说,总共有多少的观察点的基础资产观察值落在预设区间内,到期时就能获得多少个k的收益。因此,其最差情形为零收益,最好情形是每个观察点都有累计回报。

这类产品最为常见的收益率计算方式为:r=i*n/N,i为约定最高收益率,n为每个计息期间内基础资产观察值处于观察区间的天数,N为实际计息总天数。即该产品的实际收益率是基础资产观察值处于观察区间的天数的函数。如果基础资产观察值波动幅度较大,超过观察区间的天数越多,则投资者的收益率就会越低。

这一类产品也涉及到区间的设置,但是和触发式产品相比,其收益取决于基础资产在预设区间内停留的天数,而触发式产品则取决于基础资产表现是否突破预设区间,两者间有本质的区别。而在适用的基础资产方面累积式产品与触发式产品类似,也是集中在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各类指数等几个方面。

3、挂钩式产品

挂钩式产品的最终收益与产品运行期内的基础资产表现挂钩,并决定于事先约定的收益计算公式,具体又分为看涨、看跌和双边看涨跌三种类型。看涨类产品的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表现越好(不局限于期末的表现,下同),产品收益率越高;看跌类产品的基础资产观察期内表现越差,产品收益率越高;双边看涨跌产品的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无论表现好或者差,都能获得高收益,而且涨跌幅度的绝对差值越大,回报越高。

由于2007年末以来“零负收益”事件的爆发,一类比较特殊的挂钩式产品也得到市场的热切关注,即相关性挂钩式结构性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一般挂钩多个标的,它的收益率并不取决于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的绝对表现,而仅仅是基础资产的相对表现,产品最终收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相关性。

由于挂钩式产品的基础资产与收益计算方式确立相对于其他各类结构性理财产品较为灵活,其挂钩标的涵盖了股票、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各类指数、信贷等几乎目前所有结构性理财产品可用的基础资产。因此具体的产品结构也随挂钩标的与发行不同而复杂多样,但收益和风险都是结构性理财产品常见类型中最高的。者与商业银行面临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较大,这要求双方在产品运行前对基础资产的走势要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和判断。

三、各类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分析

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市场中的收益与风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限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相对应的也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于所有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其收益是与其挂钩标的相联结的,标的在委托期限中的表现决定了投资者将获得的收益。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涉及范围广泛,其相应的市场都存在波动性,因此结构性理财产品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就是标的价格变动风险。标的在委托期限内剧烈波动或者出现不利变化将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

由于各类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特征不同,在适用的基础资产和配套条件上存在差异,如:触发式与累积式产品多与国际银行间短期拆借利率、汇率、股票等挂钩,一般设有观察期,不得提前终止与赎回;挂钩式产品多挂钩股票、指数基金和大宗商品价格等,大部分产品设有提前赎回条款。因此各类产品在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上存在差异。我们结合各类产品的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

1、触发式产品和累积式产品的主要风险

触发式与累积式产品存在类似的地方,其获得收益的关键都在于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的表现值与预设区间的关系。但较为普遍的触发式产品的收益决定于基础资产的表现在观察期内是否达到或突破预设区间的界限;而累积式产品收益计算的依据是观察期内基础资产的表现位于预设区内的观察期天数。这两类产品最主要的风险在于预设区间的设定。

所谓预设区间设定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走势分析预测失误导致的预设区间设定不当引起的产品收益降低甚至亏损的可能。预设区间设定风险对区间触发和累积式产品的收益都存在影响,但影响的具体机制与程度并不一致,而是依两类产品各自的收益计算特征产生一定的差异。

触发式理财产品中的预设区间设定风险主要在于预设区间的宽度与未来产品观察期内基础资产的波动幅度的关系。产品预设区间宽度过窄,基础资产的表现突破区间界限的概率较高,产品的风险较大;预设区间过宽,又会给发行银行资金操作的带来困难,银行违约风险增大。累积式理财产品中的预设区间设定风险主要在于预设区间与基础资产在产品观察期内实际表现值的关系。基础资产的实际表现与预设区间的重合度越高,产品的收益越大。因此,相对精确的预测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的走势并设定相应的预设区间是产品获得收益的主要保证。

为降低投资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这两类产品之前应详细了解产品的基础资产配置,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对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的表现值与预设区间可能存在的关系有大致的判断。对于触发式产品,需重点关注预设区间的宽度和观察期内基础资产可能出现的波动幅度。如果产品要求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在某一范围稳定运行,而对基础资产的分析表明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面临大幅震荡的可能,投资者就应当尽量选择回避。对于累积式产品,投资者需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预期表现与预设区间的重合度,最好能对基础资产表现落入预设区间的概率进行简单估算,并根据估算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2、挂钩式产品(看涨、看跌或涨跌双赢型)的主要风险

挂钩式产品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基础资产的选择。挂钩式产品是所有结构型理财产品中适用基础资产最多的一类产品,其挂钩标的几乎涵盖了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上现存的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交易工具。该类产品获得收益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的走势情况。因此,在产品设计中,对基础资产进行分析、筛选对于此类产品的最终收益极为重要。

所谓基础资产的选择风险是指由于基础资产与收益支付条件的错配引起产品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在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直接投资或挂钩的信用、利率、汇率、股票、商品、、混合等一级基础资产类型,均具有显著不同的投资功能属性。各类基础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特征也会决定性地影响到理财产品的具体特征,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因基础资产类型的不同而表现各异。因此,不同的基础资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收益实现条件搭配才能保证理财产品顺利获得预期收益。如果选取的收益实现条件与基础资产的特征不符甚至相悖(如某些看涨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却选择近期及未来走势疲软的基础资产等),产品最终的收益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这类产品的预期收益较高,而银行在时又常常利用其专业优势和非对称信息,刻意突出产品的潜在最高收益,而对其风险水平揭示不足。因此,投资者在选择这类产品之前不仅需要对基础资产在观察期内的走势方向有初步的判断,而且应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从专业角度结合收益计算公式对基础资产选择和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合理性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孟凡霞.结构性理财产品仍是零负收益重灾区[N].北京商报2009-10-30.

[3]刘莉亚,邵斌.结构化金融产品[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潘谷舟.结构性理财产品内嵌双重障碍期权的定价研究[D].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理财产品收益分析篇6

关键词:个人理财;问题;对策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分析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居民个人财富的迅速增加,当财富不断流动和沉淀时,个人金融服务市场的需求层次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以往简单地通过银行储蓄存款获得利息并保障安全,已经发展到了目前的支付结算、外汇买卖、临时透支、贷款融资、经营投资和综合理财等全方位、多层服务需求。商业银行顺势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其中,个人理财产品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各家银行争相推出新产品,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而金融危机的爆发,揭开了繁荣背后存在问题的一角,所以有必要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理财产品规模不断扩大

进入新世纪以后,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节节攀升,消费水平进入“小康型”,同时节余的闲钱数量也急剧增多,越来越多的人们不再局限于即期消费,手中的资金从原先仅仅为了“应急”和“防老”,越来越变成具有“生利”功能的资产,以期在将来获得更多、更优的消费。与此相适应,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金融机构推出的个人理财服务品种也在不断增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一度出现了产销两旺的井喷势头。据统计,2004年11家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07款,到2008年,59家银行发行5928款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超过万亿元。五年间,发行品种和规模都是数十倍的增长。

(二)理财产品的风险不断加大

金融危机下,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经济陷入衰退,主要金融市场急剧恶化,银行倒闭,股市遭遇重创,大量闲散资金被套牢,世界贸易环境恶化,新兴市场国家经济贸易面临下滑。因此,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个人理财无论从投入资金量,还是投入方式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从湖北地区2008年1-10月间终止的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情况看,出现负收益的理财产品占比达到1%,理财产品出现负收益的银行占比为43.75%,单个银行负收益理财产品占比最高达到13.1%。由此引发一系列到期未兑和投诉的问题发生,从中也暴露出理财产品风险将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化而加大。

(三)理财产品监管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展至今,作为发展中的一个新事物,在监管层面,采取的是一种先松后紧的态度。对于银行在开始销售理财产品时利用“保本保息”的概念吸引广大投资者,由于有变相高息揽存之虞,银监会在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要求银行在设计“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时附加相关条件,以遏制绕开利率管制的恶性存款争夺战。随着理财产品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收益率向存款利率趋近,投资者的收益被压缩,加之遇上全球性的经济金融困境,理财产品潜在风险逐步暴露,在某些地区引发了客户投诉,社会风险爆发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作为监管层,更加重视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急剧的市场变化导致国内银行发行的投资于境内外股票及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价值大幅缩水,出现了多家银行多只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也直接导致了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个表面现象,即外部市场因素致使产品亏损,进而引发客户投诉和纠纷,然而更深层的原因还是在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业务流程、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内部管理界限不明

目前,理财业务正处在发展壮大和摸索前进的过程当中,监管层面的具体操作办法有限,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的研发、管理、销售、内控上仍未能与存款类业务进行有效区分。

(1)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原始动机与增加存款有关。虽然理财产品名称各异,形式不同,但还是能从中找到储蓄存款业务的影子。有的银行人员在观念上仍把理财业务看作是储蓄业务的替代品,并认为竞争此类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夺存款资源。因此,在市场和监管允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比预定计划多发行产品就成为可能,发行规模总量容易失控。

(2)理财业务的资金操作与表内业务相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在这一规定的引导下,商业银行将通过个人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列入负债,资金的操作自然就属于资产运用,导致从整个银行层次上看,个人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运用一样,列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

(3)理财业务在办理上与储蓄业务相似。由于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引导,理财计划的基础资产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有的商业银行没有刻制理财业务专用章,其与客户签定的产品协议书均加盖“储蓄业务专用章”。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流程“轻设计和评估,重宣传和收益”

从各家商业银行前期的市场研究、产品开发,中期的客户评估和产品评价,以及后期的产品售卖过程比较来看,前、中期工作投入不足、力量薄弱,后期售卖的宣传力度却较大。

(1)前期的市场分析和研究开发能力不足。目前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专门为理财服务的市场分析研究队伍,即使建立研究队伍的,由于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往往形同虚设,无法对经济周期、市场走势影响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贷市场以及大宗商品市场中的基础资产表现等方面进行专业化的、充分、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同时,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能力的不足,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础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

(2)中期的客户风险评估和产品评价薄弱。从客户来看,大部分客户的金融投资知识有限,对产品风险识别、评估能力不足,过于注重产品收益水平且普遍抱有过高的收益期望,投资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往往将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储蓄的替代产品,“买者自负”的心理准备不足。从银行来看,银行现有资源还难以做到理财产品的个性化定做,加上银行客户经理知识水平受限,以及客户资产状况、收入来源信息不足,银行对客户投资风险评估及产品适用范围评测存在着较大困难。从市场标准来看,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权威的具体标准来衡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度,在进行分析时,大多将己有的关联程度较为密切的金融产品与之作比较,如借鉴基金绩效的评判标准评判理财产品的,虽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特征测定则显不足。

(3)后期的销售宣传攻势强劲。当前,在各家银行推出的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书面前,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选择的窘境。一是高收益率成为宣传的重点。由于广告宣传本身的特性,商业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倾向于把高收益率放在显著位置,“限量发售”、“上不封顶”等成为常用宣传词。二是平均预期收益率易被错误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是根据概率设计出来的,在对客户宣传时,产品说明书上都配有表格和统计图,有的还给出了平均预期收益率。客户如果对理财产品了解不够深入,容易产生误解,以为实际收益与平均预期收益不会有太大差别。三是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易被混淆。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并不一致,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率是根据历史数据模拟的,只能作为投资的参考,不能等同于实际收益率,市场上有些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很高,实际兑付时可能仅是零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服务水平与预期有差距

从市场反馈情况看,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过程,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提高服务水平,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服务意识需要增强。银行出售理财产品,客户自愿从银行购买产品,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某些银行的产品协议书中,有从客户账户“扣收”、“扣划”款项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字眼,反应银行在这些细节上需要下功夫改进。

(2)服务能力需要提高。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模式是首先通过网站、电话、短信、报纸等渠道将理财产品信息传达到客户,坐等客户上门后,再通过专业人员的推荐的方式进一步吸引客户,最后达到销售理财产品和留住客户的最终目标,在这一模式当中,理财经理的表现非常重要,既要负责产品销售前的推荐工作,又要负责产品销售后的解释工作,特别是在产品出现亏损时解释的难度就更大。为此,需要理财经理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

(3)服务规范需要完善。一是信息披露程度受到关注。从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开办的理财产品情况看,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未向客户披露理财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的现象非常普遍,在理财产品终止时,也未能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情况。二是银行拥有优先避险权利受到质疑。目前的理财产品协议中,基本上是规定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客户没有。三是理财业务费用繁多。包括固定管理费(保管费、认购费、团队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其他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托终止清收费等。

三、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1)监管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根据银行创新发展形势,建立或修订法律法规,既要为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受法律约束的良好法律环境,又要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支持。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对商业银行从事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设计、投资范围、风险内控、宣传营销、后续服务、理财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2)商业银行要改进内部基础管理。理财业务属表外核算业务,要与银行本身的资产负债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严禁银行通过自营账户与受托理财账户之间的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加强理财业务内部控制,将理财业务放在表外单独核算,完善和严格理财业务和风险控制授权制度,实现业务办理过程电脑规范作,及早发现风险点,及时控制风险。

(3)商业银行要优化理财业务流程。一是要加强市场分析研究工作,建立起市场分析研究团队,理解国内外经济的发展趋势,把握金融市场的变化脉搏,增强理财业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建立完善、严格的客户风险和产品风险评估体系,银行要将理财产品按风险大小划分等级,通过风险问卷、个人有效资产调查等方式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损失承受能力以及投资期等情况,由此来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等级有一个矩阵式的匹配,相匹配的视为适合客户,不匹配的就视为不适合客户。三是建立和完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及时、有效地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避免营销时过分渲染最高预期收益率,而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则轻描淡写甚至略过不提,从而导致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的结果。

(4)商业银行要提高理财业务服务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理财规划师的各项管理机制,实行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处罚和退出机制,通过提高理财师的货币收益,增加其放弃该项工作的机会成本以及建立理财规划师内部市场,引入声誉机制,增加其声誉收益等措施来强化对对理财规划师的监督。二是合理确定银行理财费用,要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努力实现收费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和完善理财业务风险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对外公关,积极承担公众教育的社会责任,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各类纠纷。

参考文献:

[1]张龙清、孟倩、潘江姗:金融危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西南金融》2009年第8期。

[2]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现代法学》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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