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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收集3篇)

时间: 2025-11-23 栏目:实用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从事或者参与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鼓励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城镇私营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职工1998年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自选一档确定,并按选定的工资档次的20-16%缴费。个体经济组织雇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雇工的缴费工资总和不低于12%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盟市制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1998年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协助征收。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由税务部门。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征收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条地方税务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盟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于年初将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旗县社会保险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机构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按月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其它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结算,全额交社会保险机构。

(五)地方税务部门每月25日前应与社会保险机构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同配合,实行养老保险年检与工商年检挂钩制度。凡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年检合格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或验(换)照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或发生分户、合并或停业、歇业、破产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章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按11%建立。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人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合自治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公布,所得利息收益并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给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有权查询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列公式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一条职工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去境外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对不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者,社会保险机构要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除此之外,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篇2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20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53-03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差异大

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很不健全。2008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891万人,参保率为36.06%,基金累计结余9931亿元,而农村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仅5595万人,参保率为7.83%。当年领取养老金农民人数仅512万人。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大

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已达13933元,同年,农村人均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为1109元,城镇水平约为农村水平的12.56倍。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不公平

2003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总额为2595亿元,加上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共有资金3139亿元,国家、企业、个人筹资比例分别为17.3%、59.1%、23.6%。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职工尚未参加个人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即这部分人的养老费用仍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或单位来提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按照“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政策支持”的方式进行,自1992年试点以来,积累资金仅为259亿元,2003年养老保险收入仅为38亿元,政府、集体、个人筹资的比例分别为3.3%、14.7%、82%。

不可否认,农村家庭养老仍以老年保障为主要形式,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农民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背景下,对农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逐步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城乡养老保险的逐步统筹实施――基于芜湖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已经逐步实施,本文就以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安徽省芜湖市的城乡养老保险为例来说明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实施。

《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办法》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其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引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参保范围是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不包括政策性安置、区划调整和婚姻等原因迁入的人员),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

(一)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基金筹集

1.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芜湖市市区城乡养老保险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缴费费率为10%或15%。

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2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45―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养老保险实施后的2年内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或者2年后参保以及未经许可中断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期缴满15年后享受待遇,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元。

2.城乡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其来源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利息、其它收入。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基金。财政补贴的标准为:市财政以市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区财政以本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县和乡镇以本县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来定。越是人均收入低的补助金越多,具体标准由政府确定。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照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计息,补贴账户不计息。

另外,芜湖市范围内农村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适当缴费补助,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

已经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满60周岁的参保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芜湖市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并且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养老保险费可依法继承;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享受待遇,如有结余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800元。

(二)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人员,自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积累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转入金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并且按照选定缴费标准计算缴费年限。对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退还本人,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已经享受待遇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实施后,已经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原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停止办理,达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统筹。

2.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因土地被征用、职业变动等原因,居民可以申请经批准可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申请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规定转移的统筹基金分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且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之内。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城乡养老保险得到了比较好的实施,乡镇居民特别是农民的老年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一次性缴费11000元的年满70周岁的老人可以每月享受300元的待遇,这对于农村地区的老人来说已经能够基本保障生活了。由于实施不久,因此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关键主要在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完善和改进。鉴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和教训,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在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建立。

1.改造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个人积累制改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养老收入分配的互济性,保险共同分担风险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人员的流动和转移,为城乡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扫除客观障碍。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完全依赖保费收入,但社会统筹部分则可以由国家通过财政补贴获得,即通过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在财政资金中专项列支,也是国家以工补农的重要措施。

2.按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办理保险。按行政区划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区域内一部分可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而相当多的人口由于收入水平低难以加入保险体系的问题。按收入水平划分群体,可以强制要求农村的高收入群体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只能维持温饱水平的,鼓励继续实行家庭养老或土地保障制度,对贫困群体,主要实行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城乡的区分界线已不是很明显,完全有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合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与城镇企业相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土地换保障,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农民,可以根据其自愿,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政府有关部门,从而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当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另外,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配合,合理处理好养老保障和其他保障水平的关系,形成密切联系的社会安全网络。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省级以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两个系统,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当地县市社保部门既负责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活动,保管个人资金账户,也负责农村社保工作,管理个人账户。不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是分开的,各自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只实行县级统筹,在县级调剂资金余缺。

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看齐,把两个分隔的系统合并成一个系统,甚至在有些方面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倾斜,在统筹层次上至少现在就应该提高到省级层次,能实现省级农村统筹的资金调剂余缺。县市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分管个人账户,乡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县市级社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经办具体业务,从事宣传市场推广。重视城市行政区划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直接并轨到城市养老保险的工作范围。

(三)建立完善的利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法律体系

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承认、保护和实现。这是由社会保障的本质、特点和法律的性质及特性决定的。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史上,几乎都经历过城乡非均衡发展的历史阶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从城乡非均衡发展到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是整个国家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调整的过程,是资源向农业倾斜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要依法进行。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潘育萍.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J].政策望,2009,(07).

[2]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十个关键问题[J].现代经济探讨,2009,(07).

[3]崔力夫.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J].劳动保障世界,2009,(05).

[4]童广印、薛兴利.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路径与战略布置[J].特区经济,2009,(01).

[5]岳宗福.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03).

[6]贾纪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J].沧桑,2009,(03).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篇3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全国统筹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阻力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这不仅限制了其互济功能的实现,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不利于这一制度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提高统筹层次,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支出逐年在增加,这为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区县到市级,从市级到省级逐渐提高的过程中,我国也已积累了丰富的提高统筹层次的经验,这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全国统筹奠定了坚实的经验基础。而金保工程是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它能使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支付的手续问题得以快速解决,这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奠定了技术基础。

但是,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门评估,截至2010年10月,全国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这与全国范围内实行省级统筹仍有一定距离。鉴于目前现状,推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合理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虽然国家一直强调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但是事实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和顺利。不同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经济水平、人口结构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以及业已形成的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的利益格局,严重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阻力。

(一)不同级次政府的责任界定不明确

1997年国家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未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在实践中,既存在企业依赖政府、地方财政依赖中央政府的倾向,也存在地方政府将责任层层下移的倾向。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巨额转轨成本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界定,地方政府认为这是中央财政的责任,中央财政则一直希望地方财政能够背起来。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大家一起将矛盾推着走的局面,导致矛盾越来越严重。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后,才有利于基金的收缴和发放,才能使制度改革更加顺利。

(二)基金的上缴和下拨是一个复杂的利益调节过程

全国统筹的核心内容是全国范围的养老金统一调剂使用,基金难以调剂的根本原因在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地区的既得利益。全国统筹要求按照全国退休费用负担的平均水平确定提取比例,这不可避免地打破省级统筹时确定的提取比例,引起省市间退休费用的增减变化,甚至导致资金在地区之间的大进大出。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社会保障机构与各省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未在全国范围内联网的情况下,地方占有信息优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省市可以采取压低工资基数等变通方式来减少上缴、增加下拨,维护本地区利益。在财政“分灶吃饭”、财政包干基数业已确定的情况下,实行全国统筹,上缴或下拨的退休统筹费用会造成地方财政的减收或增收,这种基金的重新分配与调剂势必会遇到阻力。

(三)部分地区可能抵制统筹层次的提高

我国目前对于各统筹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还未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导致地方政府对这部分资金的违规使用。从违规资金的用途来分析,地方政府视社保基金为额外财政资金,若实现全国统筹.地方政府必然失去对这部分资金的控制权。因此,有基金结余地区很可能立足局部,抵制统筹层次的提高。

(四)养老保险体系的历史债务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个人已经积累的需要在将来领取的养老金权益,或者说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权益。有研究表明,2000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债务总额已经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0%。十二年过去后的2012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历史债务问题显然更加不容忽视。如果在构建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过程中,不处理或不重视处理上述历史债务,则这一债务又将转化为新制度的历史债务。另一方面,如果不尽快着手解决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历史债务,未来全国统筹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将受到进一步的威胁。因此,必须要在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过程中,解决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历史债务问题。

二、克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阻力的建议

(一)以人为本,协调各方关系

树立以人为本的保险理念,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减少将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过程中的阻力。搞好基本养老保险的运作首先要从地方政府官员的思想观念着手。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福利性险种,应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思想教育着手,加强宣传监督力度,以全局的眼光,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在制度设计上避免各利益主体间磨合过程中无谓的成本消耗,导致养老金的隐性浪费,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建立全国统一集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体制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的是地区分割的属地管理体制,经办机构向地方政府负责,而不向上级经办机构负责。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旦出现缺口,就会形成向上级财政的倒逼机制,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同时,属地管理体制也很容易造成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于基金安全。因此,建议按照实现全国统筹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集中的经办机制,在统一经办机构性质、名称的基础上,实现组织和人事上的垂直管理,下级经办机构对上级经办机构负责,地方经办机构对中央经办机构负责,地方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央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这种垂直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实现管理的合理化,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三)实行新旧财务分离和遵循增量改革原则

目前,部分发达地区对全国统筹积极性不高,主要是担心现有基金结余被统筹到全国基金,担心本地区劳动者退休养老金待遇会下降。因此,部分地区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客观上构成了阻碍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的重要原因。对此,建议采取新旧财务分离和遵循增量改革原则,即:对旧账处理从宽,凡是全国统筹之日前已经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明确为地方所有,不上调中央;凡是全国统筹之日前出现的收支亏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对新账建立从严,即自全国统筹之日起,全国各地必须完全按照中央的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经办、统一缴费比率、统一计发办法等开展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切实保证制度的统一性。当然,中央政府还应限制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资金的使用方向,可用来发展区域性补充养老金等,确保其用于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领域。根据这一办法处理旧账新账的关系,再运用增量推进全国统筹将要涉及的管理及运行成本问题,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制社会如火如荼地建设过程中,无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如何,都应该在各自的统筹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硬件环境。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使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和运营工作有法可依,制度条件的关键是制度责任者的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再分配制度,是国家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再次调整以保证社会公平的制度。以法律的途径保障社会公平,逐步实现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六个统一”(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基本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五)实行分账管理并做实个人账户

首先,需要实行分账管理,两个账户各行其道,企业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其次,逐渐做实个人账户,消除社会统筹对个人账户的待机拆借,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以前对个人账户的欠账。就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讲,大空账户是提高统筹层次的最大财政障碍之一,积极借助专业机构对现存的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当务之急,特别是发达地区的个人空账问题。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做实个人账户不能操之过急,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逐步做实的方式,这样既不会对当期发放形成大压力,又可以逐步提高企业和职工对个人账户的信任度。

(六)提高基本信息管理水平

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供给网络及水平的提高,为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技术条件。目前劳动力和人口流动日益增强,地区间迁入和迁出的规模日益扩大,跨地区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都变得愈发迫切。这些都需要将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需要更高的管理管理水平和更完善的管理体系。为此,政府应加快金保工程的建设,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审核、收缴、发放、稽核、账户、基金管理等诸环节纳入系统管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业务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管理程序的规范化。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卡的使用群体,尽早实现“人手一卡”、“一卡通”的目标。

把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是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党中央的多次建议和中央政府的多份重要文件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更是把“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列入其中。目前,党和中央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明确了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但是并不是任何条件任何时机下都可以盲目地实行全国统筹,基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来看,我们应该认清将要面临的困难,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为全国统筹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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