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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本主义理论(6篇)

时间: 2025-11-24 栏目:实用范文

简述人本主义理论篇1

关键词:性自命出性情审美体悟反善复始

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一文,不仅系统地阐述了儒家思想的性命之学、心志之学,构建起了“天命性情道”的心学贯注、存有、转化、推进、物化的模式,是对孔子本体论的转进、深化和提高,而且其美学思想也超越了孔子。《性自命出》的美学思想依托于性情,生发于心志,摩荡于悲忻,“反善复始”,把审美提升为体认天命的重要途径,磨砺性情,回归自我,具有十分深刻的美学史、哲学史意义,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

一、审美体悟是性情外化的形式

孔子的美学思想视善为美的根本,是其“仁学”的自然延伸。在《论语》中,美是“个体的心理欲求同社会伦理规范两者的交融统一”。[1]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孔子认为人的“性”与“天道”一样,是可望而不可即的、遥远神秘之物,存而不论,因此,他对人的“性”“情”几乎没有展开任何本质上的讨论。[2]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了,在其美学理论框架中社会伦理规范压制个体心理欲求的态势[孔子思想的根本性路径,在于给人的天性中灌注仁义礼智、君臣父子的伦理规范,“学而时习之”,(《学而》)“举一反三”,(《述而》)并使之深入到人的灵魂之中,以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出神入化的修养取代天性,或者说,与人的天性融为一体。这就是“仁学”的实质]。但是,在《性自命出》这篇不到1600字的短文中,作者就提到“性”字24次,提到“情”字20次,系统地论述了“性”、“情”在主体性中各个层面上的存有形态、转化和归依的状况。这在哲学史上是对孔子思想的调节和补充,在美学史上也是至关重要的发展。

值得深究的是,作者从本质上继承了孔子“性”与“天道”下注于主体的思想,肯定了“性”的天赋性、先验性和本原性,但同时他又淋漓尽致地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把“性”界定为一种生命的动力,使之外化在一切实践的层面:

凡性,或动之,或逆之,或教之,或厉之,或出之,或养之,或长之。凡动性者,物也;逆性者,悦也;教性者,故也;厉性者,义也;出性者,势也;养性者,习也;长性者,道也。(《性自命出》第9、10、11、12简)[3]

而这种生命的实践性外化,又自始至终都是与“情”胶着在一起的:

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性自命出》第2、3简)

仁,性之方也;性或生之。忠,信之方也;信,情之方也。情生于性。(《性自命出》第39、40简)

性是情的本原、依托,是生命的力量;情是性的激发、摇荡,是性命的飞动:

喜怒哀悲之气,性也。(《性自命出》第2简)

凡至乐必悲,哭亦悲,皆至其情也。(《性自命出》第29简)

用情之至者,哀乐为甚。(《性自命出》第42、43简)

挖掘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从而在儒家哲学体系中,在中国美学发展史上开拓了一片新的天地。人的喜怒哀乐,是情感摇荡的结果,而艺术的审美体悟,则是情感的升华:

《诗》、《书》、《礼》、《乐》,其始出皆生于人。(《性自命出》第15、16简)

凡声,其出于情也信,然后其入拨人之心也厚。(《性自命出》第23简)

其声变则其心变,其心变则其声亦然。(《性自命出》第32、33简)

艺术的创造只有来自人的真实情感,才有可能感人至深。在作者看来,这正是《诗》、《书》、《礼》、《乐》经久不息、源远流长的根本原因。艺术是情感摇荡的结果,至真至纯的性情是艺术赖以打动人的心灵、唤起人的美感之关键所在。人的生命本体,受到外界事物的诱发,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情感摩荡而导致艺术精神和审美体悟的生发,本来就是人更为圣洁、更为真诚、更富有审美意境的存有方式,是生命本体至圣至神的必需。这种论述在《论语》中是没有的。它们标志着中国美学史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代。美学史家刘纲纪先生指出:“情感的表现是中国古代艺术哲学的核心。”[4]从此以后,《乐记》的“情深而文明”,《诗大序》的“吟咏性情”,刘勰的“情以物迁,辞以情发”,钟嵘的“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都莫不导源于此,基始于此,而且源远流长,在中国美学史上形成了一种以性情为动力,以骨气为主体,生生不息的传统。

二、审美体悟是一个激越的过程

潜心阅读《论语》,我们感到的是孔子在理论上的冷峻气息,“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始至终都贯穿了一种“中庸”的力量: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学而》)

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子罕》)

孔子的这种中庸力量,并不仅仅是以某些词句集中地表现出来的,更为重要的是以一种理性精神,透入骨髓地融化于他的思想体系之中。承认矛盾、又使矛盾和谐化的辩证法,是

春秋末期一个没落贵族对往日辉煌的流连,也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对在宗法制笼罩下的中国人之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的高度概括。《性自命出》的作者彻底地继承了孔子的中庸精神,并且是把这种精神贯注到了他的“人学”理论的框架之中,作为固定心志、体认天命的首要人生准则来立论的。应该说,这是先秦儒家的共性:

有其为人之节节如也,不有夫简简之心则采。有其为人之简简如也,不有夫恒殆之志则慢。人之巧言利词者,不有夫拙拙之心则流。人之悦然可与和安者,不有夫奋作之情则侮。有其为人之快如也,弗牧不可。有其为人之愿如也,弗辅不足。(《性自命出》第44、45、46、47、48简)

身欲静而毋憾,虑欲渊而毋伪,行欲恿而必至,貌欲庄而毋拔,欲务齐而泊,喜欲智而无末,乐欲释而有持,忧欲敛而毋闷,怒欲盈而毋盖,进欲逊而毋巧,退欲慎而毋轻。欲皆文而毋伪。(《性自命出》第62、63、64、65简)

但是,《性自命出》一文在哲学的框架上具有深刻的矛盾。亦即,作者一方面要努力坚持孔子的伦理道德,并始终以这种伦理道德来统领、宰制人的性情,另一方面当他面对人的性情时,又不得不如实、客观地加以描述、阐发,出现了客观描述大于理论思想的状况:

凡至乐必悲,哭亦悲,皆至其情也。哀、乐,其性相近也,是故其心不远。哭之动心也,侵杀,其烈恋恋如也,戚然以终。乐之动心也,深郁滔,其烈则流如也以悲,悠然以思。凡忧思而后悲,凡乐思而后忻。(《性自命出》第29、30、31、32简)

凡人情为可悦也。苟以其情,虽过不恶;不以其情,虽难不贵。苟有其情,虽未之为,斯人信之矣。(《性自命出》第50、51简)

在这里作者空前地强调了情的重要性,已经把“真情”升格为衡量一切视听言动的标准,与孔子的“中庸之德”已经很不一样了。这一方面反映了儒家哲学本来就有真性、真情存有的空间,是儒家赖以存有、发展的基础,具有巨大的生命力;[5]另一方面也透露了思孟学派何以最终携带着“性”、“情”、“气”等具有强烈个体化色彩的范畴,走出孔子理论架构的秘密。这种矛盾是性情与伦理的矛盾,是个人与关系的矛盾,也是自由主义与社会群体的矛盾,古今中外思想史上都概莫例外。其深刻的理论启示是巨大的。

事实上,这种矛盾并不仅仅是理论在情感面前无能为力的问题,笔者以为,还有其深刻的哲学根源。《性自命出》一文,短小精悍,却如文气激荡,关键是作者依托于性情,弘扬生命的价值,倡导“人道”在这个世界上的重要地位,凸显了个体的价值:

牛生而长,雁生而伸,其性使然。人而学,或使之也,凡物无不异也者。刚之树也,刚取之也。柔之约,柔取之也。四海之内,其性一也。其用心各异,教使然也。(《性自命出》第8、9简)

爱类七,唯性爱为近仁。智类五,唯义道为近忠。恶类三,唯恶不仁为近义。所为道者四,唯人道为可道也。(《性自命出》第40、41、42简)

这就必然要在美学理论上滑出孔子的轨道:

闻笑声,则鲜如也斯喜。闻歌谣,则滔如也斯奋。听琴瑟之声,则如也斯叹。观《赉》、《武》,则齐如也斯作。观《韶》、《夏》,则勉如也斯俭。(《性自命出》第24、25、26简)

喜斯陶,陶斯奋,奋斯咏,咏斯摇,摇斯舞。舞,喜之终也。愠斯忧,忧斯戚,戚斯叹,叹斯抚,抚斯踊。踊,愠之终也。(《性自命出》第34、35简)[6]

审美活动所唤起的情感,是有审美对象与审美主体的互动,共同碰撞产生的结果。《性自命出》的可贵之处在于,把审美体悟界定为一个主体与客体相摩荡,波澜起伏的过程,主体是审美的内在根据,客体是审美的外在条件;主体审美情感随客体世界的迁移变化而摇曳,客体的存有状态随主体有意向的选择而凸显其存有的意义。应该说,在这里,《性自命出》已经涉及到哲学上和美学上极为深刻的东西,开了刘勰“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情溢于海”的先河。如果我们把它的思想在向前推进一步,就几乎可以与王阳明、海德格尔实行思想对接了![7]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地方。

三、审美体悟是“反善复始”的重要途径

孔子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为政》)这里有两个意思,一是艺术的创作思想不能在伦理道德上违反仁义礼智、君臣父子的规范;二是艺术的创作手段不能在形式上违反中庸之道的模式。“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学而》)“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八佾》)才是至善至美的风格。只有这种“思无邪”的作品,才“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尔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阳货》)应该说,孔子是充分注意到了艺术的内在特征的。但是,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以知识认识作用代替审美体悟,以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覆盖、宰制艺术规律的观点,其审美的主体性体现得十分微弱。在人类的思想史上,主体性的弘扬从来都是与社会整体控制相矛盾的,正是在这种矛盾摩擦推进、循环往复的过程之中,人类得以完善了自己,也同时使社会的结构趋于合理。孔子的思想毕竟是历史发展的一个思想环节,它有它存有的历史根据。

对于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实行全面的集权统治,集中社会的整体力量以克服各种困难的必要性,对孔子“里仁由义”,“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里仁》)的仁义归依,《性自命出》的作者是有深刻认识的。这就是作者著文论述“凡人虽有性,心无定志,待物而后作,待悦而后行,待习而后定”的根本原因。但是,“心无定志”来自性情的摇荡,虽然可以“习而后定”,但是,我们回避不了人的性情和情感,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审美体悟。正是在充分认识到审美体悟与性情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之中,作者发现了一

条最为直截、深入地触及人的灵魂,直达仁、义的捷径——这就是审美体悟:

《诗》,有为为之也;《书》,有为言之也。《礼》、《乐》,有为举之也。圣人比其类而仑会之,观其先后而逆顺之,体其义而节文之,理其情而出入之,然后复以教。教,所以生德于中者也。(《性自命出》第17、18简)

吟,由哀也,,由乐也,愁,由声(也),呕,由心也。(《性自命出》第33简)

凡学者求其心为难,从其所为,近得之矣,不如以乐之速也。(《性自命出》第36简)

孔子在把握审美体悟可以直达仁义,把人的个体心理体验与社会伦理统一起来的思想,是与《性自命出》的作者一样的。孔子也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述而》)但是,我们如果全面地分析了《论语》与《性自命出》的整个思想体系,就会轻易地发现,孔子之“游于艺”的目的在于达到道德仁义的境界,他的思想始终都在致力于仁义与人的心理欲求的统一,可是这毕竟只是一种后天的愿望,需要付诸长时间的努力奋斗才能达到。在现实生活中,在专制集权势力十分强大的中国封建时代,往往是封建宗法伦理的规范取代了人的天性,人的主体性是谈不上什么空间的。《性自命出》的创作目的是为了锤炼“性”、“情”,在儒家的理论框架中为人的主体性赢得一片蔚蓝的天空。正是由于《性自命出》的创意都是建立在“性”、“情”之上的,其审美体悟的作用也就在主体性的阐述、丰富和建树中,得到了深刻的认识:

观《赉》、《武》,则齐如也斯作。观《韶》、《夏》,则勉如也斯俭。咏思而动心,如也。其居节也久,其反善复始也慎,其出入也顺,司其德也。郑、卫之乐,则非其声而纵之也。凡古乐宠心,益乐宠指,皆教其人者也。《赉》、《武》乐取;《韶》、《夏》乐情。(《性自命出》第25、26、27、28简)

审美体悟的目的,就是要更直截、更顺利地“反善复始”。作者的论述虽然并不是以“反善复始”为逻辑的最终归宿,但是,从上下文的语境中,《性自命出》中确有这样的背景。“反善复始”这一命题直接来源于《礼记·祭义》的“反古复始”。这是思孟学派依山点石,借海扬波的结果。“反古复始”的理路是,通过对祖先的祭祀,对宗亲的复归,在细密、繁复的礼仪之中,体认天命,“报本反始”,它的理论本质是宗法性的天命皈依;而“反善复始”却重在通过审美体悟,通过音乐欣赏,来确证自我,虽然这种“自我”仍然具有天命的支撑。《性自命出》指出“义也者,群善之也”,(第13简)郭店简《语丛·一》也有“有物有容,有尽有厚,有美有善”(第15简)“爱善之谓仁”(第92简)的命题。可见,在郭店简中,“善”是一个直接脱胎于“仁义”,却又超越了“仁义”,甚至高于纯粹美的一种概念,

也就是后来孟子“此善不与恶对”之先验的“善”。这里的“始”,就是《易·乾》“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的元初之“始”,就是“性自命出,命自天降”的“天”,也是超越了善恶的,先验的心之本体。因此,“反善复始”在精神上追求仁与义,在主体上回归性情,在实践上“固定心志”,把审美的体悟与天命的皈依融为一体。从哲学史的发展来说,《性自命出》的这种美学观,是与《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以及“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完全一致的思想路径,而且还直追孟子“尽心、知性、知天”的超越思想,这就使儒家的美学思想向前跨了一大步。

注释:

[1]李泽厚,刘纲纪:《中国美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页。

[2]《论语》中共提到“性”字,“情”字各两次,都没有正面论述这两个概念。

[3]本文所引用的《性自命出》原文,参阅了廖名春先生《郭店楚简〈性自命出〉篇校释》(请参见2000年8月油印本《清华简帛研究》第一辑),在此致谢。

[4]刘纲纪:《艺术哲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86页。

[5]《语丛·三》第98简有“丧,仁之端也”的判断,这给我们透露了由前儒时期为人主持丧礼而来的儒家哲学,对人的观察是极为深刻的,对人生的生老病死也天然地富有悲悯的情感。另外,儒家重视诗教和乐教,上海楚简披露的《诗论》中有“诗不离志,乐不离情,文不离言”的重要判断,这也说明了情感在儒家哲学中的地位。

简述人本主义理论篇2

明确回答什么是国际法,即阐释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的逻辑起点,是深入理解国际法基本问题,处理国际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实践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是每个国际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都不能回避而且必须首先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国际法学者在著书立说时对此都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一、较早时期的国际法定义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在1976年所著的《国际法》(内部发行)一书中,给国际法下了这样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1981年,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把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

就上述两位学者的定义而言,周鲠生教授的定义更全面也更深刻一些。他不仅指出了国际法形成的前提或基础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国际法形成的程序是“各国公认”,而且明确指出国际法的实质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王铁崖教授对国际法的定义则相对简单了些。受王铁崖、周鲠生教授的,其后几年出版的国际法教材在给国际法下定义时,对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国际法的组合的表述上都采用了“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这一模式。例如,1983年魏敏等编著的《国际法讲义》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的总称。”[3]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法学者在定义中或是增加一些明显体现国际法特征的内容,或是在表述上进一步具体化。

例如,1985年朱荔荪等编著的《国际公法》一书,把周鲠生定义中的“国际交往过程”表述为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把“各国公认”表述为“制定和认可”,把“原则、规则和制度”表述为“特殊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增加了“单独或集体的强制”这一保障实施措施。他们把国际法定义为:“国家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制定或认可的,由它们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作为保证的,调整它们之间关系的特殊法律体系。”[4]在他们的定义中,“表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没有了,但这一内容,在以后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中又得到了体现。

1986年,胡文治、陈雍等编著的《国际法概论》在阐述国际法的定义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被表述其中:“国际法是国家间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5]

同年,程晓霞主编的《国际法》在调整对象上又增加了国际组织,把原则、规则和制度概括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中的关系对国家和国际组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6]

1989年,端木正主编的《国际法》则在“制度”前边又加上了“规章”二字:“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7]

同年,陈致中在其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一书中则明确了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是习惯和条约:“国际法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由习惯和条约组成的一套国际关系的行为规则。”[8]

到了1990年,赵理海所著《国际法基本理论》一书中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在“各国统治阶级意志”前边附上了“反映一定条件下的国际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国际法主要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和惯例形成并认可的,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国际力量对比关系及与此相应的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予以实施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9]

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定义,学者们虽然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路各异,思维方式和也迥然有别,但都从不同的方面丰富和完善了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本身的特征被逐渐描绘、表述得趋近清晰。应该说,这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建设的一个好的势头。对于学科建设来说,无论是科学还是科学,对特定事物的定义揭示得越准确,特征突出得越明显,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把握才能越深刻越全面,解决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才能获得一个定性的指导。国际法学研究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国际法学者们不断积极努力探索,国际法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二、近年来的国际法定义

近些年来,在如何阐释国际法定义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令人不解的现象。除了少数国际法学教材如周洪钧主编的《国际法》还继续坚持早些年国际法定义中明显体现其本质特征的诸因素外[10],绝大多数国际法教材有简化其定义的倾向,国际法定义越来越简单,以前曾在定义中出现的诸如国际法的形成前提、形成程序、表现方式、内容实质、保障措施这些足以表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的重要因素不提了,而且在表述上基本套用一个句式。例如:

1993年,梁西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1]

1999年,王献枢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2]

2000年,邵津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3]

2000年,李瑛主编的《国际法概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4]

2000年,赵健文主编的《国际法新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15]

2001年,刘健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简单而言,国际法就是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16]定义确实很简单,但定义之前的说明道出了对国际法“简单而言”的原因:“要给国际法下一个内容完整而公认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但就对国际法的初步认识而言,王铁崖教授的观点是值得采用的。”[16]那么,王铁崖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是什么观点呢?王铁崖教授于1995年主编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九五”规划教材《国际法》中曾这样阐述:“要把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个完整而简明的定义里,是不易做到的。为了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念,把国际法看作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也就够了。”[17]他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一书中再一次重申了这种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初步概念”的标准,他在这两本书中给国际法下了同样的定义:“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17,18]

三、对简言定义的简要评析

上述国际法定义简言是够简言的了,但这等简言是否能真正揭示国际法的实质,其后果又如何呢?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关于定义的定义。

《汉语词典》解释:“定义,也称界说,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和简要的说明。”[19]这里,“确切”和“简要”是作为定义的两个并列的要求同时被强调的。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事物的定义,都应该是以最简洁明了的语言对其本质特征或内涵及外延的高度概括。如果一个定义里没有就其实质内涵及外在特征予以明确揭示,人们看了定义仍无从把握其主要内容,无从认识它与同类事物的区别,或者只有一个大致的极为粗线条的印象,而不能获得一个确切明晰的概念,也就失去了对其界说的意义。

依照对国际法这种“简言之”的思路,我们对所有法律的定义都可以简化为同样的模式。比如,可以说民法就是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说刑法就是关于刑事关系的法律,而没有必要说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没有必要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上的统治和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了。

诚然,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为其下一个内容完整又能得到公认的定义确非易事,然而,作为以国际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理论,无论多么困难,多么不易做到,采取回避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采取简单从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科学研究的过程就是探求真理的过程,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及其内涵和外延。国际法学者应本着积极、务实、求真的态度,以中的马克思主义法的一般理论为指导,以国际关系的实践为依据,努力探究国际法这一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本质,为其下一个比较能说明国际法基本特征的确切而简明的定义,即使这个定义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大家都借口不容易、有困难,而不去积极探索,仅仅满足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样一个简单的定义,对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建设和深入发展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初学者来说,是无法引导他们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入手,从认识国际法的特征开始,进而研究国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

四、笔者提出的国际法定义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在以往国际法学者关于国际法定义的正确表述的基础上予以综合、补充和完善,提出以下国际法定义:

国际法是为调整国家间斗争与合作关系,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而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在条约和惯例中表现各国协调意志的,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和。

这一国际法定义,是以法的一般和国际法的特殊性为依据的。

第一,上述定义的第一层意思是依据法的调整对象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法是关系的调节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调节器。所谓国际关系,即国际法主体为生存和而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人类共同体,而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这种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无非有三种情况:或是斗争关系,或是合作关系,或是既斗争又合作关系。但无论哪种关系,都是国家活动或行为的表现,国际法正是这种国家活动或行为的调节器。没有国家的活动或行为,也就没有国际法的调整。因此,在国际法的定义中,首先强调国际法是为调整国家间斗争与合作关系而协议制定或认可,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上述定义的第二层意思是基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表现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基本观点对于国际法同样适用,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国内法是该国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国内的需要,自由制定的,完全体现自己意志的。国际法则不同。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它不可能由一国制定,国际社会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立法者,国际法只能由各个制度不同的国家共同制定。由于各个国家在不同领域、不同事项上的利益不同,因此反映在国际法中的要求也不同。因为国际法是要约束各个国家的,不可能只体现一国的意志,一国也不能对另一国发号施令,让对方必须遵守某些规则。要使这些规则具有法律上的共同的约束力,就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相让步或妥协,制定一个大体上能够照顾到各方利益而又能被各国接受的规则。可见,国际法既不是一国的意志,又不是各国完全相同的意志,它实际上反映的是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正常的国际交往而相互妥协了的协调意志。而这种协调意志,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形式予以表现。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组成国际法。

第三,上述定义的第三层意思是基于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原理对国际法同样适用。就国际法而言,无论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无论涉及国际关系的哪一领域或哪一方面,都是关于国家应享受或应行使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的具体规定。其中,既有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有基于国家间就某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某些具体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在国际法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中。因此,权利和义务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这一特点,必须在国际法定义中予以明确体现。

第四,上述定义中的第四层意思是基于法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基本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就等于一纸空文;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就变得毫无意义,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作为调整国家关系的国际法也是一样,也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实施,只不过这种强制的主体、形式、措施、程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而已。国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加以实施;而在国际法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有组织的集中的强制机关予以实施,当国家的权利遭到侵害或遇有外来武装侵略时,国家只能按一般国际法公认的形式,单独或集体采取抗议、警告、要求赔偿或武装自卫的措施予以强制。国际法的这种强制力的特点,必须在国际法的定义中予以表述。

按照以上思路所界定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特征非常明显地得到了体现:

第一,在主体上,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以及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

第二,在国家意志的体现上,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表现;而国内法则是一国意志的表现。

第三,在制定程序上,国际法是国家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相互妥协、让步,求同存异,协议制定或认可的;而国内法则是享有立法权的专门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原则制定的。

第四,在强制措施上,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实施的强制措施加以保障的;而国内法则由国家的专门强制机关保障实施。第五,在表现形式上,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约和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的规范性文件。

[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

[2]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1。

[3]魏敏。国际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4。

[4]朱荔荪。国际公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6。

[5]胡文治,陈雍,吴树仁,等。国际法概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3。

[6]程晓霞。国际法[M].北京:文化出版社,1986.4。

[7]端木正。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1。

[8]陈致中。国际法教程[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4。

[9]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23。

[10]周洪钧。国际法[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

[11]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3。

[12]王献枢。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

[13]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0.1。

[14]李瑛。国际法概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3。

[15]赵健文。国际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16]刘健。国际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2。

[17]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

简述人本主义理论篇3

但在中国学术界,梳理政治哲学关键词的工作却一直有待完善。南京大学张凤阳等教授近期于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哲学关键词》一书,恰恰因应了学术思想界的这种迫切需要。该书对当代政治哲学关键词、核心概念及原则的阐述和总结相当精辟中肯,为我们研究讨论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提供了良好的公共平台和简明扼要的指南。

该书选取了人权、自由、民主、共和、、公民、代表、精英、公共领域、公共责任、契约、程序、协商、妥协、宽容、怨恨、政治动员、治理、合法性、话语、规训和社会记忆共22个关键词,一一进行了梳理、阐述和论证。

可以说,这些都是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经常讨论的主要概念,围绕它们展开的争论也从未停息过。把这些基本概念讲清楚,并且理清围绕它们的主要争议和人为制造的混乱,并非易事。尤其对人权、自由、民主、共和、等核心概念,当今世界几乎所有政治哲学流派都肯定它们的政治价值和优点,但在具体解释的过程中各有其偏好和侧重点。本书作者则尽其所能地进行了客观的总结,指出各派代表性的解释和论述,并进行了简要精辟的评论,读后给人以清新、透彻之感。

比如人权概念,作者认为:“今天,保障和维护人权是一项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的道义准则。任何国家或集团,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以反人权来申明自己的政治立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人权的具体解释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使用同一个人权概念,人们可能会表达不同的甚或对立的见解;打着同一面人权旗帜,也可能会支持相异的乃至截然相悖的政治实践。”(第4-5页)

为此,作者仔细梳理了人权赖以成立的价值依据,历史变迁过程中的人权诉求被赋予了哪些不同的内容,有哪些可以合理辩护的人权标准,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涉及哪些主要方面,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等。作者在阐述中并不回避当代世界主流政治哲学界的主要立场和观点,同时以比较客观中立的态度总结主要的对立观点和批评意见。这种严谨的学术态度显然值得嘉许,与传统上一些人只从道德相对主义的、极端的角度对人权概念采取基本否定的态度相比,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应当指出,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对人权、自由、民主、等基本理念进行过反复的阐述。尤其在近几百年里,通过政治实践和理论阐述,形成了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哲学的基本取向和理论格局。而西方的保守主义和极端的反自由民主理论,虽然不占主流,但也与主流观点进行了长期的论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主流政治哲学与其他流派的重大差别,在于是否承认普适的原则和前提。后者的表现形态虽然不同,但一般都倾向于道德和文化相对主义,认为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不具有普适的意义和价值。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政治理论界在过去几十年里也基本回避了对于普适政治理念的讨论和肯定,因而往往站在相对主义和激进的极端观点一边。改革开放以后,理论界开始与世界主流政治哲学对话,传统的做法慢慢改变。但是,正视主流政治哲学在关键和核心概念上的基本理论取向和学理分析,并对之加以清理,这样的工作却做得很不够。

简述人本主义理论篇4

一、论述题基本类型:限制性论述题和扩展性论述题

从不同角度可以把论述题细分为几种类型,较为常见的是以命题规定的作答形式进行划分的。通常在题目中明确规定考核范围,并且对答案长度作了限制的论述题为限制性论述题。限制性论述题与其它论述题相比较具有评分较容易和客观的特点,但是由于它对考生作答的范围和方式作了限制,因此,在考查能力方面,它较适合于考查理解、分析等能力,而不适合于考查综合、评价等能力。

[例题]既然提高劳动生产率会降低商品价值,资本家为什么还要竞相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由此而引起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又会给资本家带来什么好处?

[例题]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怎样的?请根据这一关系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扩展性论述题对考生的作答方式和范围不像限制性论述题那样限制较多,它给考生以很大的自由,允许考生自己决定答题的形式,这类论述题给考生提供了综合、评价的可能。

[例题]驳“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我国也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谬论。

二、论述题主旨功能:考核较高层次的能力

[例题]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贪得无厌的追求:怎样促使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尖锐化,进而又是怎样决定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

这道题知识容量较大,综合性较强。考生如果没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即使知道追求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目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性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等知识,也很难把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调动自己所学的有关知识,组织材料,从纵横两个方面把问题叙说清楚。很多考生仅回答了第一层面的问题,即“日益尖锐化”,而答不出或答不好第二层面的问题,即“必然灭亡”,说明这部分考生分析能力尚可,而综合能力欠缺。

[例题]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格局发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的变化。

旧的两极格局已经打破,新的格局尚未形成,世界正向多极化发展。

在这种形势下,美国领导人声称:“我们难得有机会――按照我们自己的价值观和理想建立新的国际体系。”

美国人认为他们需要“为下一个世纪成为美国的世纪作好准备。”他们的另一位前任领导人说:“以进取的姿态追求我国的对外政策利益会自然地加强中美关系,应采取行动时却无所作为会伤害美中关系……但是我们决不要忘记,我们是为自己干,而不是为中国干。”

运用《政治常识》的有关知识,分析说明上述材料。

(1)美国关于建立新的国际体系的出发点及其主张说明了什么?

(2)评论“按照我们自己的价值观和理想建立新的国际体系。”宜”,可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为什么总是选购“价廉物美”的商品?

这是1992年高考政治试题。题目出得很巧。“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这一俗语的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学道理。但是也不尽如此,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确能购买到“货又好,价格又便宜”的商品,也就是“价廉物美”的商品(这里的“价”在俗语中是指价格,而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是因为: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可能用较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物美”的商品;有的商品生产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采劝薄利多销”的办法,也可能用较低的价格出售“物美”的商品;另外,当某种“物美”的商品处于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购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正是根据这个实际情况,命题者设计了这道试题,既贴近实际生活,又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学的道理,使试题富有较高的技巧性。

简述人本主义理论篇5

论文摘要:通过对目前国内出版的各种国际法教材中国际法定义的比较,指出在定义问题上存在的过于简单化的倾向,根据定义的要求提出简要应以确切为前提的观点,基于法的一般原理和国际法的特殊性归纳出一个较为全面体现国际法本质特征的定义,并就其涵盖的几层意思逐一作了解析。论文关键词:国际法;定义;国际关系明确回答什么是国际法,即科学阐释国际法的定义,是研究国际法的逻辑起点,是深入理解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处理国际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性质的实践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是每个国际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都不能回避而且必须首先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国际法学者在著书立说时对此都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一、较早时期的国际法定义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在1976年所著的《国际法》(内部发行)一书中,给国际法下了这样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981年,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把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就上述两位学者的定义而言,周鲠生教授的定义更全面也更深刻一些。他不仅指出了国际法形成的前提或基础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国际法形成的程序是“各国公认”,而且明确指出国际法的实质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王铁崖教授对国际法的定义则相对简单了些。受王铁崖、周鲠生教授的影响,其后几年出版的国际法教材在给国际法下定义时,对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国际法的内容组合的表述上都采用了“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这一模式。例如,1983年魏敏等编著的《国际法讲义》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的总称。”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法学者在定义中或是增加一些明显体现国际法特征的内容,或是在表述上进一步具体化。例如,1985年朱荔荪等编著的《国际公法》一书,把周鲠生定义中的“国际交往过程”表述为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把“各国公认”表述为“制定和认可”,把“原则、规则和制度”表述为“特殊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增加了“单独或集体的强制”这一保障实施措施。他们把国际法定义为:“国家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制定或认可的,由它们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作为保证的,调整它们之间关系的特殊法律体系。”在他们的定义中,“表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没有了,但这一内容,在以后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中又得到了体现。1986年,胡文治、陈雍等编著的《国际法概论》在阐述国际法的定义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被表述其中:“国际法是国家间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同年,程晓霞主编的《国际法》在调整对象上又增加了国际组织,把原则、规则和制度概括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中的关系对国家和国际组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1989年,端木正主编的《国际法》则在“制度”前边又加上了“规章”二字:“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同年,陈致中在其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一书中则明确了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是习惯和条约:“国际法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由习惯和条约组成的一套国际关系的行为规则。”到了1990年,赵理海所著《国际法基本理论》一书中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在“各国统治阶级意志”前边附上了“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国际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国际法主要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和惯例形成并认可的,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国际力量对比关系及与此相应的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予以实施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定义,学者们虽然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路各异,思维方式和方法也迥然有别,但都从不同的方面丰富和完善了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本身的特征被逐渐描绘、表述得趋近清晰。应该说,这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建设的一个好的势头。对于学科建设来说,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对特定事物的定义揭示得越准确,特征突出得越明显,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把握才能越深刻越全面,解决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才能获得一个定性的指导。国际法学研究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国际法学者们不断积极努力探索,国际法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二、近年来的国际法定义近些年来,在如何阐释国际法定义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令人不解的现象。除了少数国际法学教材如周洪钧主编的《国际法》还继续坚持早些年国际法定义中明显体现其本质特征的诸因素外,绝大多数国际法教材有简化其定义的倾向,国际法定义越来越简单,以前曾在定义中出现的诸如国际法的形成前提、形成程序、表现方式、内容实质、保障措施这些足以表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的重要因素不提了,而且在表述上基本套用一个句式。例如:1993年,梁西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1]1999年,王献枢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2]2000年,邵津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3]2000年,李瑛主编的《国际法概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4]2000年,赵健文主编的《国际法新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15]2001年,刘健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简单而言,国际法就是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16]定义确实很简单,但定义之前的说明道出了对国际法“简单而言”的原因:“要给国际法下一个内容完整而公认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但就对国际法的初步认识而言,王铁崖教授的观点是值得采用的。”[16]那么,王铁崖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是什么观点呢?王铁崖教授于1995年主编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九五”规划教材《国际法》中曾这样阐述:“要把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个完整而简明的定义里,是不易做到的。为了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念,把国际法看作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也就够了。”[17]他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一书中再一次重申了这种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初步概念”的标准,他在这两本书中给国际法下了同样的定义:“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17,18]三、对简言定义的简要评析上述国际法定义简言是够简言的了,但这等简言是否能真正揭示国际法的实质,其后果又如何呢?在分析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关于定义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定义,也称界说,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和简要的说明。”[19]这里,“确切”和“简要”是作为定义的两个并列的要求同时被强调的。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事物的定义,都应该是以最简洁明了的语言对其本质特征或内涵及外延的高度概括。如果一个定义里没有就其实质内涵及外在特征予以明确揭示,人们看了定义仍无从把握其主要内容,无从认识它与同类事物的区别,或者只有一个大致的极为粗线条的印象,而不能获得一个确切明晰的概念,也就失去了对其界说的意义。依照对国际法这种“简言之”的思路,我们对所有法律的定义都可以简化为同样的模式。比如,可以说民法就是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说刑法就是关于刑事关系的法律,而没有必要说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没有必要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了。诚然,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为其下一个内容完整又能得到公认的定义确非易事,然而,作为以国际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理论,无论多么困难,多么不易做到,采取回避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采取简单从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科学研究的过程就是探求真理的过程,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及其内涵和外延。国际法学者应本着积极、务实、求真的态度,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法的一般理论为指导,以国际关系的实践为依据,努力探究国际法这一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本质,为其下一个比较能说明国际法基本特征的确切而简明的定义,即使这个定义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大家都借口不容易、有困难,而不去积极探索,仅仅满足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样一个简单的定义,对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建设和深入发展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初学者来说,是无法引导他们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入手,从认识国际法的特征开始,进而研究国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四、笔者提出的国际法定义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在以往国际法学者关于国际法定义的正确表述的基础上予以综合、补充和完善,提出以下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为调整国家间斗争与合作关系,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而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在条约和惯例中表现各国协调意志的,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和。这一国际法定义,是以法的一般理论和国际法的特殊性为依据的。第一,上述定义的第一层意思是依据法的调整对象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调节器。所谓国际关系,即国际法主体为生存和发展而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人类共同体,而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这种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无非有三种情况:或是斗争关系,或是合作关系,或是既斗争又合作关系。但无论哪种关系,都是国家活动或行为的表现,国际法正是这种国家活动或行为的调节器。没有国家的活动或行为,也就没有国际法的调整。因此,在国际法的定义中,首先强调国际法是为调整国家间斗争与合作关系而协议制定或认可,是非常必要的。第二,上述定义的第二层意思是基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表现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基本观点对于国际法同样适用,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国内法是该国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国内的需要,自由制定的,完全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国际法则不同。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它不可能由一国制定,国际社会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立法者,国际法只能由各个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共同制定。由于各个国家在不同领域、不同事项上的利益不同,因此反映在国际法中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因为国际法是要约束各个国家的,不可能只体现一国的意志,一国也不能对另一国发号施令,让对方必须遵守某些规则。要使这些规则具有法律上的共同的约束力,就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相让步或妥协,制定一个大体上能够照顾到各方利益而又能被各国接受的规则。可见,国际法既不是一国的意志,又不是各国完全相同的意志,它实际上反映的是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正常的国际交往而相互妥协了的协调意志。而这种协调意志,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形式予以表现。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组成国际法。第三,上述定义的第三层意思是基于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原理对国际法同样适用。就国际法而言,无论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无论涉及国际关系的哪一领域或哪一方面,都是关于国家应享受或应行使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的具体规定。其中,既有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有基于国家间就某一方面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某些具体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在国际法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中。因此,权利和义务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这一特点,必须在国际法定义中予以明确体现。第四,上述定义中的第四层意思是基于法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基本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就等于一纸空文;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就变得毫无意义,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作为调整国家关系的国际法也是一样,也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实施,只不过这种强制的主体、形式、措施、程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而已。国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加以实施;而在国际法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有组织的集中的强制机关予以实施,当国家的权利遭到侵害或遇有外来武装侵略时,国家只能按一般国际法公认的形式,单独或集体采取抗议、警告、要求赔偿或武装自卫的措施予以强制。国际法的这种强制力的特点,必须在国际法的定义中予以表述。按照以上思路所界定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特征非常明显地得到了体现:第一,在主体上,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以及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第二,在国家意志的体现上,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表现;而国内法则是一国意志的表现。第三,在制定程序上,国际法是国家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相互妥协、让步,求同存异,协议制定或认可的;而国内法则是享有立法权的专门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原则制定的。第四,在强制措施上,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实施的强制措施加以保障的;而国内法则由国家的专门强制机关保障实施。第五,在表现形式上,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约和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参考文献: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1。魏敏。国际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4。朱荔荪。国际公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6。胡文治,陈雍,吴树仁,等。国际法概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3。程晓霞。国际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4。端木正。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1。陈致中。国际法教程[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4。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23。周洪钧。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1]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3。[12]王献枢。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3]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14]李瑛。国际法概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3。[15]赵健文。国际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6]刘健。国际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2。[17]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18]王铁崖。国际法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5。[19]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98。王秋玲

简述人本主义理论篇6

一、准确性原则(Accuracy)

科技文章不同于文学作品,它不要求辞藻华丽,描写细腻。但它要求词能达意,并且表达得十分准确,使读者不致捉摸不准或甚至产生误解。当然,要达到准确,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作者的英语水平,要求作者能对英语的词、词组、句子正确地运用。

1.词的准确。

科学技术的发展取决于事实和思想的准确传递。写作的最大障碍不是如何正确使用语法,而是用词不准引起语意含糊。因为文字编辑可以帮助你改正语法错误,却很难校正语意含糊或者核对实验是否属实。

(1)词义要确切。科技论文中,词义必须准确,尽量选用单词的首要含义,避免利用单词不常见、不正式或文学含义。使用简单的词可以减少用词不准确而引起的错误。[1](P.122)因为,简单的词多是常用词,而生僻词的用法往往吃不准。无论简单词或生僻词,单凭感觉是不保险的。因此,作者要养成勤查词典的习惯,如affect和effect意思是不一样的,不可互换。这在一般英语原版词典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来。同样,科学论文中content和concentration是不同的,也不能用level来替代。comprise也不等于constitute。判别这些词的用法,普通词典过于笼统,唯有查词典、有关专业书籍和刊物才能区分。

(2)认真区别同义词。认真区别同义词,避免用词造作或混淆不可以彼此替换的同义词,如:避免使用ascertain,建议使用determine,establish。在科技文章中除了术语外,许多非术语也往往有特定的含义,不能任意更换。如在一般文章中sig-nificant一词可解释为“有意义的”、“重要的”、“有效的”、“值得注意的”,而在科技文章中它只是指“统计学上显著的”,不宜作它用。又如approximately在科技上是指数值十分近似。若只是一个很粗略的估计就不能用它,而只能用about或roughly。

(3)注意起修饰、限制作用单词的位置。有些词则因为位置不妥而意义不同,甚至产生歧义。如only既可作形容词,又可作副词,要紧密靠近所修饰的词。如:

Theyexaminedonlysixrats.(他们检查了仅6只小鼠。)

Theyonlyexaminedsixrats.(他们仅检查6只小鼠。)

Onlytheyexaminedsixrats.(只有他们检查6只小鼠。)

所以修饰词位置不当,句子意思截然不同。为突出论文的核心内容,应尽可能地将表达核心内容的词放在句子的开头,以便引起读者的注意。科技论文要求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所以,只要思想概念的自然顺序许可,应使相关联的成分放在一起,修饰语应尽可能地靠近被修饰语,不可插断,主语与谓语尽量相邻,从而使表达的内容更清楚准确。[2](P.8)如:

Thereportedoccurrenceofagglutinatedgrainsinthewallbythesameauthorsremainsunconvincing.

简析:“bythesameauthors”应紧接在“occur-rence”后面。也可将此句改成:Thesameauthors′re-portoftheoccurrenceofagglutinatedgrainsinthewallremainsunconvincing.

2.时态的准确。

使用一般过去时可正确地阐明“做了什么”。比如描述的内容为特定、过去的行为或事件,介绍研究过程,叙述或总结研究结果为关于过去的事实,回顾研究目的时,用过去时态。如:

Aratherunexpecteddiscoverywasmadeduringtheseinvestigations.

UV-visibleandfluorescencespectraweremeasuredonaPerkin-ElmerLambda17UV-VisspectrometerandaPerkin-ElmerLS-5Bluminescencespectrometer.

现在时适用于阐述事实和真理。比如叙述研究方法和目的,介绍研究结果,陈述结论,提出建议,描述的内容为不受时间影响的事实时,或是指出结果在哪些图表中列出,用现在时态。如:

InthecontestoftheWoodwardandHoffmannrules,thethermalretro-[2+2]-cycloadditionissym-metryforbidden.

Absoluterateconstantsforawidevarietyofreac-tionareavailable.

现在时和一般过去时都可以用来表达结果、讨论和结论。如:

Thismodeldemonstratedmonitoringofthehighlydisfavoredfragmentation.

Inconclusion,thefirstgeneralmethodforprotec-tionofthe2,3-πdoublebondofindoleshasbeende-veloped.

使用现在时描述结果,与使用过去式的差别是:使用现在时表示“该结果是在研究过程中所揭示的普遍事实”;相反,使用一般过去时则表示“这是我们在本次研究中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发现的事实”。[3](P.54)如:

Femalelistenersfindloudmusicmoreirritatingthanmalelistenersdo.(现在时,表示任何女性于与任何男性相比,女性比男性觉得大声的音乐更使人激怒。)

Femalelistenersfoundloudmusicmoreirritatingthanmalelistenersdid.(过去时,表示本次研究的样品中,女性比男性觉得大声的音乐更使人激怒。)

二、简洁性原则(Brevity)

任何文章都要求写得短些,不要转弯抹角,而应该直截了当,开门见山,科技文章尤其如此,特别要避免罗嗦冗长。一切文学性的描述以及空话、套话、长话、大话都应去掉。在不影响表达的前提下尽可能用第一人称,短的句子、词组和单词。可以用简单句时便不用复合句;可用单词代替词组时就用单词;可用短的单词时就用短的单词。

1.删除废词。

许多词或短语对句子几乎增加不了任何意义,因而被称为“废词(wastedwords),空词”。例如:quite,very,extremely,asitwas,moreover,basically,essentially,totally,completely,therefore,等等。因此,要删除多余的词及“空词废词”。如:不用Alread-yexisting,而采用existing。一般说来,句子里不要含有不必要的词汇;而段落里不能含有不必要的句子,这样并不是要求写出的句子都是短句,更不是要避开必须有的细节,而是要求所有的词汇都是不可或缺的。要有“忍痛割爱”和“惜字如金”的气魄,删除修饰的和虚饰的、含糊不清的和带主观色彩的词句,以及重复的段落。[4](P.2)

2.避免使用空洞的短语。

英语中不少词组完全可以用一个单词取代,并且往往意思更清楚。[5](P.8)有说服力的文章是简洁的文章。只有官僚和学院式的文章才会对每个句子加上这样的陪衬:Itshouldcontinuouslyberememberedtha,tmoreover,ithasbeenpreviouslyindicated,ithasbeenseentha,tithasbeenindicatedtha,titshouldberememberedtha,titshouldbenotedtha,tthus,itisimperativetha,tatthepresentmomen,tintime等等。

它们在书面文学写作或者口语中很不错,因而在科技写作中,作者常常会受到习惯的诱惑而引进它们。然而,在科技文章写作里,既没有修饰的空间,也没有修饰的必要。因此,尽量用简明的单词代替短语。如:避免使用amajorityo,f而建议使用most。

3.采用肯定的语句来代替双重否定。

不用Thisreactionisnotuncommon.

采用Thisreactioniscommon.

Thisreactionisnotrare.

不用Thisresultisnotunlikelytooccur.

采用Thisresultislikelytooccur.Thisresultispossible.

4.避免句子冗长、笨拙。

尽量采用并列动词代替叠加的名词,以避免句子冗长、笨拙。如:

差:However,thedepletionofpotassiumisalsoknowntohaveanimpactonreabsorptionofsodiuminthekidneysimpairingboththeabilityofthekidneytoexcreteaNa+loadandtheabilityofthekidneytocon-serveNa+maximally.(41个词)

好:Potassiumdepletionis,however,alsoknowntoaffectkidneysodiumreabsorptionbyimpairingthekid-ney′sabilitytomaximallyexcreteanNa+loadandcon-serveNa+.(25个词)

避免同一句子或段落内部改变语态形式,以避免表达上冗长和迂回。如:

差:Thewriterspentthelasttwofieldreasonsinthearea,anditisexpectedthathewillreturnnextyear.

好:Thewriterspentthelasttwofieldseasonsinthearea,andexpertstoreturnnextyear.

怎样才能做到文章简洁?第一,要下功夫提炼思想。思想要达于精辟,才能写出简洁有力的文字,即通过简洁的文字来表达思想。第二,下功夫提炼语言。要尽量节省用字,提炼最精辟的词语,用在最恰当的地方。第三,写完后多修改。

三、清晰性原则(Clarity)

这首先在于作者思维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其次,科技文章要能清楚地传达信息必须有一定的格式。正确地应用图(Figure)及表(Table)有助于文章的清晰性。文章要清晰,必须把题目(Title)、标题(Heading)、小标题(Sub-heading)、引言(Introduc-tion)和讨论(Discussion)写好。引言是说明研究什么和为什么要研究它,后者是研究的结果。两者讲清楚,文章就易懂。

1.简洁明了的表格与插图。

表格的优点是可以很方便地列举大量精确数据或资料,图形则可以直观、有效地表达复杂数据。表格和图形应具有“自明性”,即:图表中的各项资料应清楚、完整,以便读者在不读正文情况下也能够理解图表中所表达的内容。对于表格或插图的选择,应视数据表达的需要而定:如果强调给读者精确的数值,就采用表格格式;如果要强调展示数据的分布特征或变化趋势,则采用图示方法。

从根本上说,图形是表格的直观化。对于可以用较短的文字清楚表达的数据,就不要以图形的方式来表达;也不要因为追求美术效果而将图形做的过于花哨(如增加不必要的立体或阴影效果等)。

2.画龙点睛的题目。

科技论文的题名是论文的画龙点睛之处,是表达论文的特定内容,反映研究范围和深度的最恰当、最简明的逻辑组合,因此,题目应“以最少数量的单词来充分表述论文的内容”。题目的作用是吸引读者和帮助文献追踪或检索。

题目一般不用完整的句子,不包含主语、谓语、宾语等句子成分。它是一个“标签”,标明文章内容,因此它一般只是个名词或名词词组,有时是两个以上的名词词组并列。题目切忌一般化,而应尽量使之具有特定的含义,必要时可以加个副题。

3.一目了然的引言。

引言是说明论文写作的背景、理由、主要研究成果及其与前人工作的关系等,目的是引导读者进入论文的主题,并让读者对论文中将要阐述的内容有心理准备。有总揽论文全局的重要性,也是论文中最难写的部分之一。因此,在引言中要简洁而清楚地解释: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论题?这个论题为什么重要?

在撰写引言时,如果表达冗长、重点不突出,就有可能使读者失去对论文中亮点的印象。因此,引言的撰写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求:(1)尽量准确、清晰地指出所探讨问题的本质和范围,做到繁简适度。(2)解释或定义专门术语或缩写词,以帮助审稿人和读者阅读与理解。(3)适当地使用“I”,“We”,“Our”,以明确地指示作者本人的工作,如:最好使用“Weconductedthisstudytodeterminewhether……”,而不使用“Thisstudywasconductedtodeterminewhether……”。(4)叙述前人工作的欠缺以强调自己研究的创新时,应慎重且留有余地。可以采用类似如下的表达:Totheauthor′sknowledge……;Thereislittleinformationavailableinliteratureabout……

4.切忌繁琐的讨论。

这是论文中最难写的部分,不但内容难写,英语表达也难。这部分写作上最大的毛病是讲了一大堆废话,而没有讲清实质性问题,即研究结果的意义何在,这里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作者自己对其研究结果的意义也未弄清楚,二是作者的逻辑性不强。在科学史上有许多重大的发现其意义并不是当时马上就能弄清楚的。讨论的重点在于对研究结果的解释和推断,并说明读者的结果是否支持或反对某种观点、是否提出了新的问题或观点等。因此撰写讨论时要避免含蓄,尽量做到直接、明确。在撰写讨论时应注意几个方面:其一,对结果的解释要重点突出,简洁、清楚。为有效地回答所研究的问题,可适当简要地回顾研究目的并概括主要结果,但不能简单地罗列结果,因为这种结果的概括是为讨论服务的。如:

Theslowresponseofthelead-exposedneuronsrelativetocontrolssuggeststhat……(由主要结果引导出相关讨论)其二,观点或结论的表述要明确、清晰。尽可能清晰地指出作者的观点或结论,并解释其支持还是反对已有的认识。此外,要大胆地讨论工作的理论意义和可能的实际应用,清晰地告诉读者该项研究的新颖性和重要之处。结束讨论时,避免使用诸如“Futurestudiesareneeded”之类苍白无力的句子。

其三,对结果的科学意义和实际应用效果的表达要实事求是,适当留有余地。避免使用“forthefirsttime”等类似的优先权声明。在讨论中应选择适当地词汇来区分推测与事实。例如,可选用“prove”,“demonstrate”等表示作者坚信观点的真实性;选用“imply”,“suggest”等表示推测;或者选用情态动词“can”,“will”,“should”,“probably”,“may”,“could”,“possibly”等来表示论点的确定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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