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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概念(6篇)

时间: 2025-11-24 栏目:实用范文

伦理学概念篇1

内容摘要:尽管儒家伦理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强调了品格的塑造和个体美德的培养,但是儒家伦理并不像一些西方儒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美德伦理学的类型。相反,儒家伦理是一种整合了美德与规则于一体的伦理学说。这不仅可以显示出儒家伦理对道德理解的独特方式,也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儒家伦理对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在建构一种完善道德理论上可能做出的贡献。

关键词:儒家伦理美德伦理规则伦理

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代西方哲学家对美德伦理表现了极大的兴趣。在美德伦理复兴的背景下,一些西方儒学家认为,儒家伦理在其发展的漫长历史上,都强调了品格的塑造和个体美德的培养。因此把儒家伦理视为美德伦理似乎是恰当的。尽管儒家伦理与西方美德伦理具有某些相似点,但是儒家伦理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把儒家伦理视为美德伦理并不能揭示其独特的特征。相反,如果把儒家伦理视为一种美德与规则统一的伦理学类型,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儒家伦理对道德理解的独特角度,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儒家伦理对当代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之间的争论可能做出的贡献。

一、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

从历史上看,对美德的哲学研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是,现代伦理学家的兴趣大都转向了对行为的正当与错误问题的研究上、转向了对义务和责任原则的制定上。从18世纪以来,西方现代道德哲学基本上为两大哲学理论所统治,即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和功利主义。迟至20世纪中叶,西方的哲学著作又开始表现出对美德伦理的极大关注,美德伦理的复兴也成为哲学伦理学领域最有前景的发展。结果,在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发展中出现了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的对立。

美德伦理日益增长的吸引力不仅是由于其理论本身的独特优势,也是由于某些哲学家对现代道德哲学某些特征日益增长的不满。以1958年哲学家g.e.m.anscombe的《现代道德哲学》为先声,很多哲学家都从不同的侧面对现代哲学展开了批判。大体上讲,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一个彻底的伦理学说必须提供一种对道德品格的理解;其二,现代道德哲学家忽视了这一点。他们不仅忽略了这个课题,而且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使得他们有时甚至去拥护一些歪曲道德品格特征的理论。[2]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一些哲学家认为有必要提倡美德伦理的复兴。美德伦理的本质是“关注品格,并把人生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3]但是在美德伦理学地位的问题上,这些伦理学家们却持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一种发达的伦理学说,如果没有关于美德的论述附加其上,都是不彻底的。例如,w.frankena认为,尽管对美德的论述本身不足以构成一种完整的伦理学说,任何一种不包含有关美德论述的伦理学说都是不彻底的。在介绍他自己关于美德的观点时,他提出了所谓的“双面道德论”,即认为关于美德的论述从来都是一个彻底的伦理学说的特征之一,但这不是其最基本的特征。[4]同样,罗尔斯也认为有必要把对美德的论述整合到他的广义的规范论道德学说中来,但是,由于宣称“美德是一种出于相应的道德原则而行动的愿望”[5],他对美德的论述显然赋予了较规则而言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根据这种观点,完整的道德理论应当包含关于美德的论述,但是这种关于美德论述仅仅是有关行为正当性的道德理论的附加品。这种观点没有构成对规则伦理的根本挑战,相反,由于它向规则伦理做出了太大的让步,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规则主义的美德观点。

另一种对美德伦理的观点更为激进。这种观点认为,美德是伦理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因此最好是通过美德的概念来理解伦理学。任何关于行为的判断都离不开美德,因为正当的行为是由美德的形式来定义的。与把美德定义为“按照规则而行为的愿望”的规则伦理相反,激进的美德伦理学家用美德来定义行为的正当。他们认为,规范伦理学的基本判断应当是关于主体、或关于人的品格的判断。因此,他们与规则伦理把美德伦理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伦理学说的附属品不同,这些道德哲学家把美德伦理看作是一种彻底的、自成体系的伦理学说。他们认为,美德伦理应当被视为一种能够取代其它伦理学说的伦理体系------一种独立的、自身完善的伦理学。

正是这种比较激进的关于美德的观点构成了对传统的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的挑战,并成为一种与规则伦理相对立的伦理学说。所谓的美德伦理也正是这个意义上而言的美德伦理。因此,规则伦理与美德伦理在关于美德问题上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美德是出于规则而行动的愿望”,还是“应当通过美德来定义规则”这个问题上。美德伦理认为规则源于美德,而规则伦理则坚持美德源于规则。

二、儒家伦理与美德伦理

在西方美德伦理复兴的背景下,很多西方儒学家认为,在儒家学说发展的历史上,儒家伦理学都一致强调了人格的塑造和个体美德的培养,因此把儒家伦理视为美德伦理似乎是恰当的。

尽管儒家伦理与美德伦理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基于这些相似点而把儒家伦理视为美德伦理是不足取的。这就如同仅仅因为一个中餐馆里有作汉堡包的原料就把这个中国餐馆视为某种形式的西餐馆的道理一样。对儒家伦理和美德伦理这两种伦理学说表面相似性的过分强调,掩盖了这两种伦理学之间所存在的更重要的哲学差别。儒家伦理对当代伦理学发展的贡献并不像某些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在于它是美德伦理,而在于它对道德理解的独特方式。由于这种对道德的独特理解,儒家伦理最好被看成是一种独特的、整合了规则与美德于一体的伦理学说。

那么,儒家是如何理解道德的呢?

中国古代的道德一词是由两个字组成的:即道与德。“道”最初是道路的含义。在儒家那里,大大扩展和丰富了“道”的含义,并用以指存在和适用于世界每个角落的、具有普遍性的宇宙秩序。“德”,通常被英译为’virtue’(即美德),最初用以指一种无需武力或体力就可以征服他人的力量。有时,德在功能的含义上相当于“力量”“能力”等。更普遍地,“德”通常是在伦理的意义上使用的,用以指一种优良的道德品质。

因为“道德”一词是一个早在中国古代就被使用,并用来翻译解释西方的“morality”一词,这就暗含了在中国传统伦理学中,对道德的理解包含了两个方面:即“道”和“德”。据说是从孔子开始,德就与道合用并具有了道德的含义。正如a.c.graham所论述的:在儒家看来,这两个概念是互相依赖的。一个人的“德”就是他按照道而行动的能力。这说明,儒家对德的理解从来没有脱离开道。[6]

德与道的关系也为那些认为儒家伦理是美德伦理的哲学家所意识到。基于他们所理解的道及其与德的关系,他们试图把儒家伦理重新建构为美德伦理。例如,a.s.cua认为:

“道”是一个评价性的概念。他关心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儒家作为整体的善生活或幸福人生的观念。“道”在功能上相当于理想的“生活方式”。……“德”是通过个体修养而获得的成就。当一个人成功地实现了“道”以后,他就具有了如“仁”“义”“礼”等美德。……在这个意义上讲,“德”是一个与“道”一样抽象的名词,因为它需要依靠“道”而获得自己的独特性。……因此,德在功能上相当于伦理德性。由于儒家伦理对道与德的强调,把儒家伦理视为美德伦理是恰当的。[7]

cua对儒家伦理的理解是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理解。通过把“道”视为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把德视为伦理德性,cua似乎成功地把儒家伦理建构为一种美德伦理。但是,这是建立在对“道”及其与“德”的关系的错误理解之上。

孔子在《论语》中从两个意义上使用了“道”的概念:一个是具体意义上的“道”;另一种是从一般性意义上使用的“道”。例如,孔子和他的弟子们经常提到“先王之道”、“文武之道”、“夫子之道”等。在这种具体意义上使用的道,通常仅仅是指所具体提及的人所提倡的道。[8]当cua讲道是一个评价性概念、功能上相当于理想的“生活方式”时,他似乎仅仅从此意义上理解“道”这个概念。在他看来,正是这些具体意义上的“道”为孔子及其弟子所仰慕和遵循,其功能相当于理想的生活方式。但是,尽管孔子在很多场合下都从具体的意义上使用“道”这个概念,在他思考“道”的广大精微时,都是从一般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即普遍性的天地之道。儒家从这个意义上使用的“道”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道乃宇宙实存之道。

儒家的道首先不是一种如cua所讲的评价性的概念,而是如d.c.lau所讲的:一种“非常接近于西方哲学和宗教学著作中的‘真理’的概念。”“它似乎涵盖了所有有关宇宙与人的全部真理。”[9]

s.a.wawrytko在她的文章《孔子与康德:尊重伦理》一文中提出了一种对道的形而上学的理解,并用康德的道德法来解释道。在她看来,在道与康德的道德法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似性,因为它们都是一种普遍的、不可动摇的标准。[10]她把道视为一种普遍性的原则而解释了道的客观性。而康德所谓的客观性意味着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她推断说道具有客观性就是指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点。显然,儒家的道是一种独立于偶然的具体情节的客观存在。不仅如此,道的客观性还表现在它是一种具有实体性特征的客观秩序和存在。

总之,在其更根本的用法上,儒家的道是指天地之道。与cua所认为的“道对于社区成员的实际重要性可能由于其不同的善观念而不同”相反,道是一种具有实体论特征的客观实存,而不仅仅是一个评价性的概念。在儒家伦理学中,是道决定了善是什么,而不是相反。

其次,道乃天道。

儒家的天是儒家精神性的源头,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超验的力量。《说文解字》中对“天”的定义是“至高无上”。作为最高的存在物,天是世界万物的起源。天创造了万物,不是上帝创造万物意义上的创造,而是它以自己内在的旺盛生命力养育了万物。在《论语》上,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天何言哉?”当他在思考天的默然无语与天对于日月星辰以及四时运作的创作性结果时,他指出了一种不是因超验上帝的创造而神圣的自然,而是由于自然所赋予我们的秩序、和谐及目的。因此,尽管天不以文言的方式示人以理,我们也可以从天的创造活动中认识到它的创造性力量和宇宙客观秩序的存在。

《易经》用阴阳的概念来解释这种生生不息地产生生命的过程。阴阳代表了对立的两个方面、两个方向或两极,如天地、男女等等。尽管阴阳是二,在动态中就变成了一---也就是说,它们既相互吸引又相互排斥。世界所有的事物和过程都在一个导向和谐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联系着。而天是所有形式的生命的起源。所有源于天的万物彼此之间及其与天之间也就保持某种必然的联系。天不仅是万物的最初源头,也决定了万物继续存在的合理性。简言之,天内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并构成了万物的内在本质。这对于人而言也不例外。因此,人道必须符合天道。

第三,道不远人。

尽管道是天道,但它不是某种神秘的、不能为人所知的东西。事实上,道不远人,而且也与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因为它就存在于人的日常生活中,存在于普通的行为中和世俗的事务中。

在儒家看来,尽管天之道决定了人之道,如果人不能把它理解为人之道并把它有意识地应用于每天的日常生活之中,天道也就不能得以实现。为了认识天之道,首先必须认识人之道------从人自身发现道。儒家的宇宙论认为,人是天道的产物和表现形式,人的生命形态是天的创造性能量和生命力的自觉表现,人的有机体是整个宏观宇宙的缩影。在孔子看来,人作为阴阳关系产生的最高级的生命形式,应当充分实践人之道以达到人与天地参的目的。能否弘扬道、彰明道,还是贬损道、蒙昧道,都是取决于人的努力。因此,孔子说:“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11]

最后,道与德在圣人之心中是统一的。

根据《说文解字》,德的定义是“德者,得也。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一个人能“外得于人”的原因在于一个有德的人------一个认识了道、并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实践了道的人------自然能够得到人们的支持和拥护。一个人能内得于己的原因是,在儒家看来,道尽管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是如果人们不能从自身发现道,那么道就不能成为现实的道。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12]

那么,人如何才能弘道呢?

人如果要弘扬道,首先必须具有这种能力。在儒家那里,人之所以能够从自身发现道的原因在于,人的自性中具有一种精神力量,如果充分发挥这种力量,就能达到“赞天地之花育,而与天地参”的境地。在孟子看来,道呈现于每个人的心里,以此确保人正当的行为。因此,如果人能尽其心,则知其性;知其性,则知天矣。因此,人事天的正确途径就在于人能守其心、养其性。可见,孟子是通过心来讲性的。这远非仅仅是一种假设,在儒家看来,天被认为是通过心的种种功能来呈现的。心作为天的缩影代表了内在的超然性。因此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13]

因此,儒家强调了“诚”在自我反省中的重要性。因为人性本善,那么要知道我们是否还保存着本有的善性就需要反求于心,看它是否还在那里。通过诚其性,人就能够达到对天道的理解。正如《中庸》上讲的:“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也就是说,通过诚,人能够达到对道的理解。一个得了道的人,也就是圣人了。因此说,圣人知晓天道。这也就是圣人的德,一种自然与道和谐的能力。这样,道与德在圣人的心中就达到了统一。这意味着,儒家所讲的心是一种无限心。这种自在的无限心既是一个可以打开通向道德领域道路的道德根据,也是一个可以打开通向存在领域道路的形而上学根据。正是通过这个无限心,人才能达到“赞天地化育、而与天地参”的地位。

基于对道与德关系的理解,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儒家道与德之间的动态关系:尽管道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是如果没有人的理解和实践,道就不能成为现实的道。因为人性是天所赋予的、是天道的体现,因此要实现天道,就必须通过“诚其心”首先在人自身发现道。一个从自身发现了道的人就是一个有德的人,或一个圣人。因为一个有德的人就是一个得道之人,那么道与德就统一于圣人之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圣人、得道之人和有德之人的根本含义是一样的。

因此,在儒家看来,道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而首先是一种实存于宇宙之间的天地之道。相应地,儒家伦理学中的德是那些得道圣人的品格状态。道与德------具有普遍性的道和主体的德在圣人心中是统一的。这就是儒家道德所蕴含的意义,即客观的道与主观的德的统一。

三、儒家伦理------道与德的统一

显然,儒家对德的理解是与道联系在一起的。道是一种普遍的道,或天地之道,是某种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东西。德是那些通过主观的努力而得道之人的品格特征。因为圣人是得道之人,他们所遵循的原则就可以成为普通人应当遵循的普遍法则。同时,他们也制定一些道德原则和法则。对于那些普通人而言,这些道德原则就具有道德法的作用,而圣人们就是立法者。这样的道德法具有客观性,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客观的、普遍的天地之道的基础之上的。

在这方面,儒家的德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伦理美德。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伦理学中,某种事物的德是与其功能分不开的。功能是某事物独具的特征。因此独特的人的行为存在于人的理性实践中,善也正是存在于人正确运用其理性能力实践的过程中。因此人的美德就是其理的完美实现。一个有德的人一定是一个遵循其内部的理性声音并认真遵循理性的指引的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道德行为不是在人自身发现的、遵循普遍的道的行为,而是由理性来协调、衡量、调整的行为,更确切地讲,是由理性来衡量其是否导向人的存在的最终目的------幸福或善而美的生活。

幸福作为最终的目的没有使亚里士多德发现一种比幸福更高、比幸福更值得爱的善,这种善比幸福具有更高的地位,我们因为爱这种更崇高的善而爱幸福。因此,在他的理论中就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美德是作为通向善生活的手段而出现的;而美德本身也是这种善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为没有美德就不存在善生活------作为目的的手段(美德)因此也就包含在善生活的概念中,并成为它所指向的目的的一个组成部分。[14]亚里士多德对美德的理解中没有一个象儒家的道这样一种具有至高普遍性的最终目的,因此他对美德与幸福关系的处理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随着基督教信仰的到来,最终的绝对目的不再是崇高的幸福。一种与儒家的道相对应的因素------上帝的神圣法则,以及可以由其原则推演得出的规则、规范出现在犹太---基督教伦理学中。但是基督教伦理学是建立在上帝是自然与人类的最高创造者的观念之上。人只能遵守神圣法则的规定。因此,基督教伦理学中的最重要美德是信、望、爱。儒家的道能够通过个体的诚而于自身之中发现,与此不同,神圣法是来自最高的绝对的存在上帝。相应地,人类生活的法则也不是圣人制定的,而是由高高在上的上帝教导的。显然,如果使基督教伦理学能够同意人具有与上帝一样的智慧和力量的潜能的观点是不可思议的。这就意味着,儒家的圣人与基督教的上帝是非常不同的。对于儒家而言,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成为圣人,只要他愿意并选择这样做。与基督教的立场不同,儒家思想反对那种认为道德努力的最终源泉是由于上帝恩赐的观点。相反,儒家伦理学认为,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自我实现行为的基础在于人的道德心,这种道德心内在于每一个人。但是对于基督教而言,如果认为每个人都能成为上帝则是难以接受的。换言之,对基督教而言,它很难想象每个人都是一个潜在的上帝------不论你如何爱上帝,如何欣赏上帝的神圣法,你也仍然不过是上帝顺从的奴仆。正如j.maritain所论述的:

人类发现呈现在自己面前的是一种启示伦理,其本质上是一种宗教伦理。它给人一种来自上帝的、绝对的、不容置疑的、绝对正确的权威。让我们回忆一下雷电的轰鸣和吹喇叭的声音、以及冒着火焰和烟雾的山谷吧,他们都使人感到颤栗并敬而远之;以及那种光芒四射的荣誉曾使得以色列孩童不敢正面凝望摩西的脸,因为他容貌的庄严和辉煌。戒律的内容就是在这样的盛装之下给予人类的,启示伦理就是这样在他们面前成为主教的。

道德秩序因此需要具有固定性、单一性和严格性;它以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和绝对要求的形式而出现,这在古典哲学家们出于理性所精心构造的伦理学体系中从未出现过。正是由于犹太---基督教启示的影响,道德法的这些特征才刻留在公众意识中。[15]

结果,一种法律概念的伦理学建立了。g.e.m.anscombe认为,拥有一种法律概念的伦理学就是坚持认为遵从美德都是由神圣法所要求的。当然,除非你相信上帝是立法者,否则就不会有法律观念的伦理学观点。但是,她认为,由于这个概念统治了数百年,一旦被抛弃掉,那么与其相关的如“义务”,受法律约束或要求的概念即使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也自然仍会保留下来;如果“应当”一词在某些情境下一直都是在“义务”的意义上来使用,那么在这些情境再次出现时,它也仍会以一种特别强调的语气被使用。[16]anscombe认为,康德伦理学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康德对西方道德哲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j.maritain所说,古典阶段的或康德以前的哲学在道德哲学上没有新的根本性的建树,是康德为其后复兴运动的道德哲学注入了真正新鲜的东西。牟宗三也说,“故念西方哲学,古代的哲学由古希腊起到康德以前的哲学都归到康德处,康德以后的哲学都由康德开出。”[17]在牟宗三看来,康德哲学是唯一可以与中国哲学进行对话的西方哲学。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康德区分了“感触界”(即感性所呈现给我们的世界)与“智思界”(纯理性所思的世界)。感触界和智思界的划分代表了一种变化的感觉世界和一种恒常不变的、智思的世界的划分。相应地,有一种能感受到现象世界经验对象的感性直觉和能创造物自身作为直觉对象的智的直觉的能力划分。在康德看来,人因为其感性而成为感触界的成员,由于其理智而成为智思界的成员。但是,由于受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在康德看来,只有上帝是无限的存在、才具有无限心。人类作为上帝的创造物是有限的存在,因此人类的心灵是有限的心灵。人不能认识智思界,只能知道它是某种“更高的”为感触界确定界限的东西。“如果实践理性也想从智思界引入一种意志的目标------也就是行为的动机,那么它就超越了自身的界限而装作了解它对其毫无知识的东西。因此智思界的概念仅仅是一种观念……”[18]因此,智的直觉不属于人类,仅仅属于上帝。只有上帝才对物自身有智的直觉,但是人却被局限在对现象的感性直觉上而不可能对智思界有任何知识。

否认人具有智的直觉似乎是康德伦理学的重大缺陷。正如牟宗三所讲的,承认人类具有智的直觉对于康德哲学和中国哲学都至关重要。但是要使康德哲学具有一贯性,就必须承认人具有智的直觉。

康德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提出道德是由道德法决定的,而不是由某种外在目的而决定的哲学家。根据康德的道德哲学,道德行为就是遵从绝对命令的行为,绝对命令不仅仅是简单的上帝的命令。我们通过康德所谓的自由意志(牟宗三所谓的无限心)而有能力按照绝对命令行动。自由意志是道德行为的超越基础,其自身是绝对的,具有无限的普遍性。它是绝对自主的,也就是说,它仅仅服从其为自身所立的法。在这种意义上,康德讲理性的人必须把自身既视为立法者也视为守法者。这个原则通过宣称应当把意志看成是实际上是遵循它自己所制定的道德法而确认了选择或道德自由的重要性。康德认为,其他的哲学家提倡一种他律的原则;也就是说,他们试图把道德义务建立在人的意志以外的东西上,并认为人类大都是由于受义务的束缚而违背其意志来遵循道德法的。相反,康德伦理学认为道德法是人的意志为他们自己所制定的,因此他提出了“为自己立法”的观念。然而,为自己立法的概念要求立法者具有超越的能力。但是由于康德否认了人具有智的直觉,意志自律也就很难得以实现。正如牟宗三所论述的,人要成为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存在物,有限的人必须能够接近无限。如果人类的心灵在这个意义上不是无限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没有限制地制定命令,因而绝对命令作为道德的基础就成为不可能的了。

与康德伦理学相比,儒家道德哲学对道德主体的理解更令人满意,因为它认为人类的心灵是无限心。儒家的道德不仅仅是一个如康德所要求的遵循绝对命令的问题。从儒家的观点来看,道德是一个自觉地显现和发现自己的善良本性并决心努力实现自己固有的善性的问题。因此,很多儒学家们认为,儒家智慧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它开立了主体。正如牟宗三所论述的,儒家认为我们每个人都生而具有无限心。这种自在的无限心既是一个可以打开通向道德领域道路的道德根据,也是一个可以打开通向存在领域道路的形而上学根据。存在的领域即智思界的领域。这就意味着,在儒家看来,每个人都既具有感性直觉能力,也具有智的直觉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能够理解道而成为圣人的原因。

因为人类的心灵是无限心、具有认识天地之道的能力,那么道与德在圣人之心中就达到了统一。在这种境界下,心之所欲的就是道所要求的。遵循道既是人心所欲,也是德的要求。这就是孔子在七十岁时所达到的境界:“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19]

确认人心是无限心、因而具有理解天地之道的能力是儒家道德哲学的独特之处。因为人具有无限心,因此才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在这种境界下,客观的道和主体的德是不可分离的------这就是儒家思想所理解的道德。因此,在儒家伦理学中,对主体的德的理解从来都是与对客观普遍的道联系在一起的。道与德在圣人之心中是统一的。这就是美德与规则在儒家伦理学中相统一的根据。

四、结论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把儒家的道视为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把德视为功能上相当于伦理德性的观点窄化了儒家伦理学中道与德的含义,忽视了道与德之间的动态关系和独特联系,因而也就不能达到对整个儒家伦理思想体系的彻底理解以及对儒家伦理智慧的全面洞察。因此,把儒家伦理视为美德伦理是不足取的。

儒家对道与德关系的理解暗示着一个彻底的伦理学说应当包含两个部分或两个方面,即主体的方面和客观的方面。这两个方面对于形成整体意义上的儒家伦理而言都做出了贡献。道和德这两个方面是互相支持、互相依赖的,而不是象当代西方规则伦理与美德伦理所认为的那样,是互相竞争、此消彼长的关系。道德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这可以从历史上道德发展和道德实践的过程中看到。道德理论或伦理学的形成总是包含了两个方面,即外在的方面和内在的方面。也就是说,一方面,在人类发展和文明进展的过程中,人们以社会文化的方式抽象概括形成了某种道德价值观念,并把它们普遍化和社会化,使之成为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相应的道德价值体系。这就体现在某种规则伦理的形成或道德原则建立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同一过程中,作为个体的人类通过人性的自觉和对道德价值的自我认同而把道德原则、规范和相应的道德价值体系具体化、个体化和内在化。这就体现在美德伦理的构建和某种道德品质的培养过程中。[20]

根据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是道德生活的源泉。道德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都来源于人类的道德实践过程。这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正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的道德都是不彻底的。这就意味着,这两个方面一起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道德。正如万俊人所论述的,如果缺少内在的方面,道德就会变成与主体无涉的、非人格化的教条,甚至会降低为法律的规范或宗教的教义。如果缺乏外在的方面,道德就很难获得普遍的合理性。[21]

从儒家伦理对道德的理解中可以看到,正如中国古代的道德一词所暗示的,道德是一个双面的同一体------即内在的方面和外在的方面,或主观的方面或客观的方面。因此,一个彻底的、高度发达的伦理学说必须是一个统一了美德和规则于一体的伦理学说。无论是美德伦理还是规则伦理,都仅仅抓住了整个彻底的伦理学说的一个方面。因此,整合美德伦理和规则伦理于一个统一的伦理学说中是必要的,也是可以期待的。

[1]我非常感谢英国赫尔大学哲学系的brendaalmond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焦国成教授、李萍副教授对本文的指导。

[2]jamesrachels,theelementsofmoralphilosophy,singapore,mcgraw-hillbookco.,1999,p.189.

[3]brendaalmond,exploringethics:atraveller’stale,oxford,blackwell,1998,p.110.

[4]williamfrankena,ethics,newjersey,englewoodcliffs,1973,pp.65-7.

[5]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192.

[6]a.c.graham,disputersofthetao,opencourt,1989.p.13.

[7]a.s.cua,‘basicconceptsofconfucianethics,’incua,moralvisionandtradition:essaysinchineseethics,thecatholicuniversityofamericanpress,1998.

[8]d.c.lau,confucius:theanalects,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press,1982,p.ix.

[9]同上。

[10]sandraa.wawrytko,‘confuciusandkant:theethicsofrespect,’philosophyeast&west32,no.3,1982.

[11]《中庸》。

[12]《论语·卫灵公》。

[13]《孟子·尽心上》。

[14]jacquesmaritain,moralphilosophy:anhistoricalandcriticalsurveyofthegreatsystems,london,geoffreybles,1964,p.36andp.50.

[15]同上,p.87.

[16]g.e.m.anscombe,‘modernmoralphilosophy,’philosophy33,1958,pp.1-19.

[17]牟宗三,《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p.39.

[18]引自h.j.paton编译的themorallaw:kant’sgroundworkofthemetaphysicofmorals,london,hutchinsonlibrary,1948,p.118.

[19]《论语·为政》。

[20]关于这一观点的详细阐释,参见万俊人:《比照与透析》,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21]同上。

theunityofruleandvirtue:acritiqueofasupposedparallelbetweenconfucianethicsandvirtueethics

伦理学概念篇2

关键词:翻译伦理;发展历程;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H315.9

沈阳建筑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理工科院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课程设置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027】

1.引言

“人伦”和“物理”结合在一起便是人们所谓之“伦理”,“伦理”是指人际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伦理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只要有了人的活动与生活,有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有伦理的存在,伦理就会发生作用[1]。翻译,是人类跨文化交际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和必要途径,涉及到诸如作者与译者、译者与读者、译者与出版商或赞助人等多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还关涉到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与调和,各种摩擦和冲突难以避免,因此其本质特征便决定了翻译活动必然需要伦理的协调与指导

2.西方翻译伦理研究学术史梳理

“翻译伦理”的概念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有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自提出以来,已经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笔者对国外翻译伦理研究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将其归结为“翻译伦理”概念的提出、翻译伦理研究的持续发展、译学界对翻译伦理问题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三个阶段。

2.1“翻译伦理”概念的提出

法国文学翻译家、翻译理论家安托瓦纳・贝尔曼于1984年在《异的考验》中最先提出“翻译伦理”这一概念,提倡将翻译伦理作为翻译学研究的一个方向,指出“对翻译及译者的现代思考应从翻译历史、翻译伦理、翻译分析三个方面展开”[2]。贝尔曼认为翻译的本质属性使不同的文化和语言之间发生一种交往关系,需要伦理的指导,并倡导对原作、原作中的语言及文化差异予以尊重,通过译介传递“他者”以丰富“自身”[3]。

2.2翻译伦理研究的持续发展

1997年,欧洲翻译研究协会会长安东尼・皮姆在其出版的《论译者的伦理》一书中提出了“文化间性”概念,认为翻译中的伦理已经突破传统忠实角度走向文化交际角度,翻译伦理的重点是主体间伦理,或称之为翻译职业伦理。1998年,美国解构主义翻译理论家劳伦斯・韦努蒂针对英文文化出版霸权问题,提出了在翻译中保存原文语言文化差异的“异化”主张,也就是一种“存异伦理”。2001年,芬兰学者安德鲁・切斯特曼著文《圣哲罗姆言倡议》,提出翻译伦理的五种现行模式:再现的伦理、服务的伦理、交流的伦理、基于规范的伦理和承诺的伦理。

2.3译学界对翻译伦理问题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虽然自提出以来,翻译伦理得到了西方译学界的普遍关注,但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版的翻译类百科全书中却没有收录“伦理”词条,出现了“明显的疏漏”。但这一疏漏在二十一世纪伊始的十年间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弥补。如2009年新近出版的《劳特里奇翻译研究百科全书》一书中收录了“伦理”一词,介绍了翻译伦理研究的缘起、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研究的方向及其可能性。

3.国内翻译伦理研究动态

在西方国家开展翻译伦理研究之际,我国也有学者开始关注翻译中的伦理问题。本课题组对所搜论文归纳分析后认为国内翻译伦理研究可归结为“概念界定及建构方向探索”、“翻译标准探讨”、“翻译策略探析”以及“译者主体性探究”四个主要方面。

3.1.1概念界定及建构方向探索

2006年,国内最早提出“翻译伦理”概念的吕俊、侯向群把“翻译伦理”界定为“人际关系中的道德规范”。2009年,王大智指出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也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2014年,申连云提出将翻译与人生的意义联系在一起,提倡翻译伦理上升到人生意义的高度。我国学者不断地探索翻译伦理建构的新思路,相关研究也日渐向更为开阔的视阈发展。

3.1.2翻译标准探讨

2008年,曾记在《忠实的嬗变――翻译伦理的多元定位》一文中突破了传统意义的“忠实”,提出了翻译标准从文本关系到人际关系、从审美到伦理角度等方面“忠实”的转变。2009年,朱志瑜的《翻译研究:规定、描写、伦理》指出传统的“忠实”已不足以评判翻译的优劣,翻译标准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调整。

3.1.3翻译策略探析

2008年,申连云指出当代翻译研究中归化/异化翻译策略讨论的实质是关于如何对待文化他者的伦理态度问题,认为面对文化他者,译者应该寻求、发掘和尊重差异。2009年,张道震指出翻译就是在差异中诞生并得以延续的。国内学者普遍认同翻译伦理关照下的翻译策略选择是在“求同”和“存异”之间努力寻求平衡。

3.1.4译者主体性探究

2009年,王大智指出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翻译伦理研究与译者道德研究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译者道德研究必须以翻译行为的翻译伦理研究为基础和参照。2011年,李庆明等提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翻译目的、翻译策略及文本选译等方面的发挥都要受到伦理道德因素的制约。我国学者肯定了译者在翻译活动中的主体性,其翻译行为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但译者也要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繁复的伦理关系网中寻求最佳立足点。

4.结语

经过30余年的探索,翻译伦理研究的发展经历了由少及多、由浅入深、由粗到细的历程,虽然国内外学界关于翻译伦理的研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基本就以下几点达成共识:翻译活动是一种不同文化间的语言交往行为,接受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的制约,需要伦理学的指导;翻译是一项在人的意识支配下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和意图所选择的主观能动性活动;正确的翻译伦理观有助于协调翻译主体之间和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翻译活动及翻译研究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伦理学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

[2]申连云.从“操控”到“投降”――全球化背景下翻译伦理模式构想[D].南京师范大学,2014

伦理学概念篇3

关键字:海洋伦理;生态伦理;体系建构

目前人类各项涉海活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涉海活动的频繁性、多样性与公共性。随着人类各项涉海活动的日益增加,海洋环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何对海洋资源进行文明有效的开发管理亦成为学者们探讨的热点问题。我国目前对于海洋伦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开始起步,更多的学者与专家对于海洋伦理在人类涉海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影响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重视。将海洋伦理作为一种完整的规范的体系应用于促进各项涉海活动以及提高人类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之前,将其理论性质与规范体系做出详细的界定与条理的分析至关重要。目前学界对于海洋伦理的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洋伦理的内涵

清晰的概念界定是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对于概念、内涵的模糊性势必导致研究方向的盲目性。对于"海洋伦理"的定义应从其根基--"伦理"的内涵开始研究。"伦理"因其内涵和外延的特性而多种多样。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1]其有两种存在状态:一是人们观念中由思辨把握的伦理,一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伦理。[2]

对于"海洋伦理"的定义,国内学者并未达成一致见解。侧重于不同的研究领域与视角就会形成思路不同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主要从生态伦理、公共伦理和公共行政伦理三个领域对其做出了相关阐释。

学者邱文彦、吴成根,滕娜以及王刚、吕建华从生态伦理三个角度对海洋伦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海洋伦理"一词较早出现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资源管理研究所邱文彦教授的《海洋新伦理--跨世纪的环境正义》一文当中,其主要思想是将海洋作为一国国土,质疑了台湾现有法律的现实执行性。他认为我国的海洋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在"永续性"和"跨时代公平正义"上,还有很多有待商榷的余地。[3]但其仅将海洋伦理作为生态伦理和环境正义来探讨而未对海洋伦理的内涵及特殊性作详细阐述。学者吴成根结合人类涉海活动愈加频繁,由诸多海洋行为引发了道德关注的现实状况,从全球范围和国家层面将海洋伦理体系的建构上升到海洋伦理学这一学科理论的创建层面。[4]其更多的将伦理学作为海洋伦理的研究基石,以生态伦理的观念阐述海洋伦理体系的建构,对于海洋伦理的内涵阐述欠充分。滕娜认为海洋伦理是一种海洋环境道德,是人们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自觉调整人与海洋的关系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行为实践的总和。[5]其更多的是将伦理与道德,手段与目的相等同,仅仅将人与海洋作为海洋伦理的调整对象。学者王刚,吕建华从生态伦理角度探讨了海洋伦理的内涵。他们认为海洋伦理是一种生态伦理,我们在构建海洋伦理的过程中所关注的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关于人类是否是自然界唯一的价值体的争论,而是他们对全球生态环境的一种保护和敬畏的心态,这种心态对于海洋开发显得尤为重要。[6]与此同时,他们认为海洋伦理也是一种公共伦理。

学者俞树彪将公共管理学作为海洋伦理学的元理论,以海洋科学、海洋管理学、伦理学为学科基础,认为对于海洋伦理内涵的界定至少应当包括:生态公平,公共正义,全球责任,人海和谐,敬畏生命,大海有机和边际效应七个方面。[7]其将人类作为价值论的本体,更着重强调人类涉海活动是一种管理行为。

学者吕建华,吴失在海洋伦理内涵方面加入了公共行政伦理这个创新性的视角,以公共性为基础元素,将海洋伦理纳入到公共行政管理的范畴。其从海洋伦理的诸多特性进行探讨:生态性、公共性以及行政性,探讨层面相对较广泛。

综上所述,海洋伦理的概念尚未被进行确切、清晰的界定,缺乏系统的、可以引以为标准的海洋伦理概念。概念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海洋伦理的理论性质的研究具有延展性。但不论学者从何种视角进行阐述,海洋伦理本质所具有的,以及其区别于生态伦理,大地伦理等的特殊性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据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及海洋活动的公共性与外部性,海洋伦理应具有"公共性";二是从探讨海洋伦理的根本目的出发,在保护海洋环境及合理、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的前提下,约束人类各项涉海活动,使得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是我们研究海洋伦理,建构海洋伦理体系的初衷。因此,海洋伦理在根本上具有"生态性";三是立足于人类涉海活动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人类的各项涉海实践是满足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管理海洋的需要。与此同时,海域的权属归于国家,从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角度看,海洋伦理还具有"行政性"。

伦理学概念篇4

作为当代文明新形态的生态文明,力求确立一种有别于西方启蒙精神所倡导的新伦理观念即生态伦理观,从而使人——社会——自然三者面对当今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能够保持和谐、可持续的发展,而以何种理论为建构的逻辑基点,是这一伦理观缘何能够得以确证的关键之一。其中强调摒弃以人为惟一价值主体的传统伦理观念,视一切自然存在为道德关怀对象的生态伦理学整体主义,特别是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恰恰能为此提供理论基石。其原因就在于,生态伦理观的确证开启了人类伦理观念的新维度,其本质是对传统的本体视阈的一次尝试性拓展。对于生态伦理学而言,本体”的样态不再仅限于以往自然式的、思辨式的以及社会式的,而是一种以生态学为依托的生态化的本体。本文将从大地伦理学的生态学范式和生态共同体理论入手,力图达到对生态伦理观的解读。一、大地伦理学的生态学范式:生态伦理观之根如何从规范的角度对当今生态危机作出解答,并确立恰当的生态伦理观念是生态伦理学不可规避的问题之一。为此,生态伦理学整体主义的倡导者——利奥波德借助生态学作理论范式,通过拓展人类伦理关怀对象的阈值,也就是从具有理性主体地位的人延伸到整个生态系统,进而为伦理观念的生态化提供理论前提和伦理预设。那么,作为一门具体科学的生态学何以能够有助于生态伦理学实现如此的规范性拓展呢?这就在于生态学内隐的有别于其它具体实证科学的强烈的形而上的整体意蕴。生态科学就是以其自身的理论特质,一方面为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世界观图式,也就是复杂的、生态的整体性世界观;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生态的行为模式。而这两方面协同作用的结果,就使生态伦理观的建构获得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为任何一门科学不仅是我们认知世界的工具,而且也为我们提供如何进行实践的基本知识。就生态学自身的理论特点而言,它通过研究生物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强调以整体的观念看待自然,并逐渐形成了循环观念、多样性观念和平衡观念。当代生态学使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个基本理念,人类只是自然的普通一员,是生活于自然世界之中,而不是凌驾于自然之上。比如,新生态学的奠基人埃尔顿把群落模型理解为一个能量模型,并用隐喻性的生物共同体描述出一个由食物链和食物网构成的一个能量循环的金字塔。这一思想对利奥波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使他的思想从早期的保护主义走向生态主义。在大地伦理学中,利奥波德把大地金字塔结构(生物区域金字塔)视为一个由土壤、植物、各级动物构成的能量群落模型。在这一模型中,土地不仅仅是土壤,它是能量流过一个由土壤、植物、以及动物所组成的环路的源泉。食物链是一个使能量向上层运动的活的通道”。[1](P205)本质上,就是通过描述生物区域内的各级食物链、食物网络以及其中能量流动,使我们得以从生态的、整体的视角理解整个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并进一步认识到自然的动态性和过程性的实体意义,从而为自然的道德身份提供了基础性原则。大自然的动态过程性表征着其自身内在的一种生存状态,它让我们在体验自然的动态进化过程中感悟到生命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不是以人为判据,而是源于自然创造生命的过程,由此获得对生命的敬畏之情,这种情感就是一种对自然的伦理关怀。这样使我们赋予非人的其它自然物以道德关怀的地位就变得可以理解。所以说,对于道德身份拓展问题的解答,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是基于生态学提供的相关知识,采用生态学范式确立生态共同体概念,并以此为基点进一步完成了对生态伦理观的构建。二、大地伦理学的生态共同体:生态伦理观之本共同体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那一时期共同体范畴的内涵是很宽泛的,例如,家庭就是一个给人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体。亚里士多德指出共同体具有多样性,城邦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共同体,并且作为整体的城邦在本性上是先在于个人和家庭的。但自基督教文化产生以后,共同体范畴的内涵逐渐变得狭隘,只有具有主体性的人才能在共同体中占有一定位置。至此,共同体范畴变成了一种理性的共同体,人类之外的其它自然存在物被排斥在这一范畴之外。但伴随着生态科学的成长,对共同体的理解和描述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生态学知识为共同体概念提供了真正的科学描述,使人们摆脱了自然的主人和征服者的角色,逐渐明白自然界是一个复杂的共同体,人类是依赖于这个共同体而存在的,只是其中的普通一员。对此,纳什指出:通过创造一种具有生物共同体意蕴的新概念,生态科学也为道德共同体提供了一个新的基础”。[2(]P8)而共同体生态化及其本身能否具有道德意义既是生态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生态伦理观确立的关键之一。因为首先它直接关涉到生态伦理学对道德关怀对象范围的拓展问题;其次它涉及到人、社会以及自然如何协调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问题。为此,利奥波德借助于生态学的范式作用,强调从生态性的整体层面来理解这一范畴。因为在前生态学时期,共同体观念是与古代神秘主义以及神学中的有机体主义内在关联,这使其缺少了科学基础。而自生态学产生以后,它就为共同体观念提供了一个新的生物学基础,使人们能够从科学的角度寻求其存在的基础。生态学为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使之包括大自然提供了许多实践性的理由,还为其它物种、甚至作为整体的环境的内在权利提供了一个论据”。[2](P20)要确立生态共同体的道德价值,关键是如何解决生态系统——生态共同体——道德共同体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单从生态学含义上讲,完全可以把生态系统直接等同于生态共同体。关于生态系统能否是道德共同体的问题,生态伦理学主要是依托生态学范式,并着眼于系统整体的利益或价值来强调生态共同体是道德意义上的共同体。在大地伦理学中,利奥波德对生态共同体概念的界定有如此表述:土地是一个共同体的观念,是生态学的基本概念;但是,土地应该被热爱和被尊敬,则是伦理学观念的延伸”。[1(]P6)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其自然价值论伦理学中继承和发扬了利奥波德的生态共同体是道德共同体的思想,并提出要使生态共同体成为一个具有道德意义的共同体,需要证明这一共同体本身就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我们借助生态学的范式作用,采用多层次的、系统性的整体视角诠释生态共同体。从方法论的角度,单一的个体视角并不能为生态共同体(生态系统)成为道德共同体提供充分的理论判据。尽管生态系统中有机个体内部以及有机体之间的生存与斗争是维持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这不是按照大自然自身所是来判断大自然”,是一种范畴的误置。这就要求我们在论证生态系统的道德性时,立足其自身固有的特质,转换视角确立一种生态——整体的观念。#p#分页标题#e#在生态学意义上,生态系统和生存于其中的有机个体之间是紧密相连,共同编织着生命之网。并且生态系统通过有机个体表征出来的合作与斗争并不是无限扩张的,这些行为要受到系统本身的约束和限制,例如进化生态学的优化理论描述了生态系统对于物种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因为,系统自身的过程性促使有机体紧密相连、相互合作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生态系统的外部过程与内部过程共同支持着有机体的生存发展,所以我们要赋予生态系统与有机过程一样的尊重。有机体之所以能够被纳入到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之内,就在于它具有自我的内在目的性。这种有机目的性是与它自身的生理特征密切相关,例如,中枢神经系统、基因组等。大多数环境伦理学家,正是依据有机体自身固有的目的性赋予其道德地位。所以就生态系统自身固有的特质而言,它看似是一个松散的结构且不拥有和有机个体一样的目的性,但是它通过强调系统的过程性以及系统之间的关联性却使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有机整体性。这种松散性”,我们不难发现,在其本质上,生态系统或生态共同体就是一个遵循着共同体式的整体主义”,即一种在程度上弱于有机整体主义的形式,并且以自身为范式的、能自我修复的、开放的、有序的生命系统。它的这种维持系统完整、平衡、和谐和美丽的松散性、秩序性和创造性在利奥波德的视域里就是其获得道德意义的依据。这样就从系统整体的视角给生态共同体搭建了一条从描述性的范畴转向一种规范性的概念的逻辑通道。简单讲,以大地伦理学为代表的生态伦理学正是基于生态学的范式作用扩展了共同体的内在涵义,由此达到了对存在于人际关系范围内的共同体范畴的生态化,赋予了自然相应的伦理地位,进而为强调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发展的生态伦理观提供了逻辑基点。三、大地伦理学的生态伦理观:生态文明的伦理之基在大地伦理学中,利奥波德力图通过伦理观念的生态化,以便改变以往以人为中心的自然观和价值观,其目的是建构一种有别于传统伦理观念的生态伦理观。因为近代以来,西方传统哲学由于受实体论理念的引导,形成了过于重视和信赖理性的观念,这就为近代机械——还原论自然观的出现提供了理论因子和逻辑前提。近代的自然观把自然视为一架听命于人类意志的冰冷机器,它既无生命又无内在理智,更无推动自身运动的内在秩序。其造成的直接后果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观念上,人类开始轻视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自命自己为宇宙的主宰;其次,在实践上,丧失了灵性的自然变成人类为维持自身生存发展而必须进行征服的对象。正是由于自然观念的根本转向,所以我们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忽略了给环境带来的破坏,而环境危机也由此变成人类的梦魇。那么,人类究竟以何种姿态面对在自然呢?利奥波德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具有生态意识,学会向创生万物的大自然学习;其次,要在此基础上摒弃以往以人为主体的伦理观念,建构一种给予所有非人自然存在道德关怀的生态伦理观念。就其社会功能而言,这一新的伦理观能够恰当地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进而使人类社会逐渐远离黑色文明走向绿色的生态文明。因为从人类文明发展态势来讲,建设生态文明是顺应时代的需求。而无论何种文明不可或缺的都是人,所以生态文明如何得以发展以及怎样发展都要取决于当下在场的人类。所以就思想观念、思维模式而言,首先要树立生态理念及生态整体思维模式;其次从规范角度看,需要确立符合生态文明发展的伦理原则、道德标准来规范人类的社会行为,而大地伦理学的生态伦理观恰恰为此提供了适当的、行之有效的理论基础。

伦理学概念篇5

关键词:翻译伦理;译者主体性;译者伦理

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3-0068-02

翻译活动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从最初的诗歌翻译到文学翻译、科技翻译等,都在不断地进步、不断完善。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翻译理论研究也随之建立并受到学者的关注。对于翻译活动的实质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从人本层面来看,最起码涉及三者的意向:作者、译者与读者,可能还涉及到赞助人、出版商或批评家的意向,所以译者实际上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伦理网中;二是从文本层面来看,译作与原作之间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伦理关系。翻译伦理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指导作者、译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协调译作与原作之间因文化差异等因素引起的问题。西方的翻译伦理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在西方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内最初开展研究并使翻译伦理受到关注的学者是吕俊教授,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从2005年开始逐渐丰富起来。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翻译伦理研究成果呈多样化,有对概念界定、翻译模式、理论特点等方面的研究,还有许多理论应用研究。本文结合已有的翻译伦理研究成果,论述我国翻译伦理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力图为今后的翻译伦理研究提供更多的建议。

一、翻译伦理的概念界定清晰化

自从20世纪80年代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Berman)第一个提出“翻译伦理”的概念到现在大范围的研究翻译伦理问题,何为翻译伦理这一问题得到了学者的高度关注。国内学者也曾对翻译伦理的概念进行过反复的研究。王大智从“伦理”和“翻译”这两个概念来界定“翻译伦理”的指涉范围,明确了翻译伦理研究的研究对象。他提出“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该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也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方薇则认为西方翻译伦理还是一个尚无定论的开放性研究,国内却热衷于对“翻译伦理学”、“伦理学研究途径”的系统进行建构。她分析了“规范”、“价值”、“准则”等之间的关系,从而发现国内翻译伦理研究的核心内容有明显的“规范”导向,很少在“价值”、“德性”等方面有所论述。最后认为“翻译伦理”不等于“伦理规范”,将道德哲学、德性伦理学相关资源引入来探索翻译中真正的道德价值,以此关照职业规范的制订才是“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最具潜力的发展路向也正是这个研究视阈的缺乏导致“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始终无法“正名”,并且缺乏广度和深度。这一理论的提出为国内翻译伦理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杨荣广等对翻译伦理进行了批评式的研究,他们认为翻译伦理研究经过不断地发展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体系构建方面不够完善等问题。从以上描述来看,目前国内对翻译伦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他们一致认为国内的翻译伦理研究已成为翻译研究的焦点之一,并且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笔者则倾向于认为翻译伦理既包含了个人伦理,翻译职业伦理,还包括了译者的伦理、读者的伦理、赞助人的伦理等。它的核心问题就是译者的伦理问题。总之,理清了翻译伦理研究的基本概念、研究方向和类别之后以及这些伦理之间的关系才有利于翻译伦理研究更好地发展。

二、翻译伦理的模式多元化

除了翻译伦理概念的研究,国内有不少学者关注了翻译伦理的模式研究。不同的翻译伦理研究模式意味着其代表的伦理思想不同,他们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切斯特曼(AndrewChesterman)曾将翻译伦理模式分为四类:再现伦理(ehicsofrepresentation)、服务伦理(ethicsofservice)、交际伦理(ehicsofcommunication)和规范伦理(norm-basedethics)。在随后的研究中,切斯特曼进一步完善了翻译伦理研究并在之前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由此他提出译者要保证互为异己的各方达成最大程度上的跨文化合作(Chesterman,2001)。我国的翻译伦理模式研究都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王莉娜针以切斯特曼的四种翻译伦理模式为基础,从伦理学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力图为描述翻译学派提供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陈瑛在切斯特曼的四种翻译伦理模式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翻译伦理模式,即对等伦理模式(equivalence-basedethics)、功能伦理模式(function-basedethics)、对话伦理模式(ethicsofdialogue)、规范伦理模式(norm-basedethics)和差异伦理模式(ethicsofdifference),旨在为翻译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陈瑛,2008)。翻译伦理的不同模式提供了不同的翻译策略,所以不论是哪种伦理模式,他们都给翻译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研究理论和基础。孙致礼教授也在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五种翻译职责:再现原作、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符合目的语社会文化的规范、满足目的语读者的需求以及恪守职业道德。由此可见,翻译伦理模式的研究也为翻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翻译伦理研究提供更多的研究空间。

伦理学概念篇6

[论文摘要]较传统伦理学之仅仅讨论价值领域或礼风民俗,黑格尔的伦理学关注远为宏大的视域,它是对人类整体的自由生存的集中探讨,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许多突出创见。在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中,在历史上和学术上被割裂的各个概念和领域,比如伦理和法,被完整地统一了起来,使伦理成为一种全整性的社会生活方式,大大地扩展了伦理学的领域;他丰富了伦理学的内涵,以“精神”统一了伦理意识和伦理现实,将权利和需要作为伦理的基础,并系统地阐述了伦理的辩证内涵;他厘定了道德和伦理的差别;他将伦理视为自由的实现,将自由视为伦理的目的;他将伦理的真谛指向了由自由意志所塑成的普遍性——共同体精神。

黑格尔的伦理学,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就蕴含在他的法哲学中。海德格尔说,伦理学是对人的生存之自由或自由之生存的关注,是“深思人的居留”。作为对自由之生存的关注,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表面上抽象,而实质上是现实和实践的。它在那个后启蒙的时代最需要面对、思考和批判的东西是:伦理的缺失。这种伦理的缺失,其实质不仅是习俗风尚的纷乱、社会等级的崩溃、宗教慰籍的减少、信仰的丢失和各种神圣事物的祛魅,关键在于,在一个一统天下的帝国崩溃之后,在一个一统天下的信仰崩溃之时,在独立的民族国家登上历史舞台之时,统治性的哲学思想和文化,是以原子主义的个人主体性为基础的,以纯粹抽象的个体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或者以主观性的道德为主张的。新型的文明,需要现实化的普遍性,需要共同体意识,民族国家,需要在巩固自由这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建立现实的共同体意识和共同体制度,而共同体意识和共同体制度,就是黑格尔心目中的伦理精神。如何将自由、主体性、个体权利和利益以及主观性的道德这些经过长期的思想发展而产生的文明成果,纳入共同体的意识和现实中,是黑格尔伦理法哲学的主题。深思人的居留,是深思在那个时代中,甚至在历史的长河里,自由的生存和生存的自由,应该是个体的,还是共同的,亦或是兼而有之,这种兼而有之,是否可能。从这个主题出发,黑格尔重构了传统伦理学的外延和内涵,对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进行了厘定,并从辩证发展的视角将伦理的真谛指向为一种共同体精神,这些都是黑格尔在伦理学上的突出创见。

一、伦理学领域的扩大

与几乎所有的法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都不同,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最核心部分是伦理,而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又是作为自由意志的法的形象和内容表现于外的。虽然康德曾经将法哲学与道德哲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将伦理与广义的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伦理视为法的最高形式,无疑是黑格尔的创造性成就。不仅如此,正如《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副标题所示,黑格尔的伦理,也是一种国家学或者说政治学。黑格尔的法哲学伦理思想是独特的、创造性的、自成体系的,其核心的概念就是自由意志,而法哲学就是对于人或者人类的自由意志的外在的、历史的表现的研究。自由意志是理性的精神,是理念发展和历史发展的过程,而作为它的外在定在的法,则是权利法、道德和伦理的统一。如果将康德的法哲学称为道德法哲学的话,黑格尔法哲学就可以被称为伦理法哲学,在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中,在历史上和学术上被割裂的各个概念和领域,比如伦理和法,被完整地统一了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轻描淡写的所谓“联系”的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依存。传统上认为,根据西方经典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对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也基本接受这一认识),法主要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外在强制性是它的根本属性之一。而伦理则更加重视内在的约束和价值领域,诸如德性和善。换言之,二者虽然可能相互关联,但在外延上是基本无法产生交集的。而黑格尔将二者的外延都同样加以大幅的扩展,对于伦理而言,它不仅包含价值领域的要素,甚至也不是像麦金太尔所说的“部分的社会生活方式”,它成为一种全整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或者说,伦理就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生活,它不仅包括价值领域的理念,还是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它甚至还是一个需要体系的综合、一个社会基本制度的整体性背景,一个社会乃至人类的最高目的之一。与以往的仅仅关注抽象价值领域或民族习俗的伦理思想不同,黑格尔赋予伦理的是一个全面的囊括性的外延,他大大地扩大了伦理学的领域。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统合理性精神与需要、个体与普遍性的复杂体系,也是统合各种社会组织形态的、囊括人类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复杂样态的体系。换言之,黑格尔是将伦理作为解决人类近代化以来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的唯一的手段,’乃至作为他视为最为神圣的外在实体、最和谐统一的社会单位——国家的最高目的和最终发展形态。

二、伦理学内涵的丰富

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也大大地丰富了伦理的内涵。首先,他将伦理界定为精神性的存在。黑格尔并不希望抛弃理性这一人类的珍贵价值和理念,而是希望将纯粹思辨的、关注人的主体性从而舍弃整体性的理性加以扬弃,使其上升到一个更为和谐统一的阶段,这就是精神。精神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黑格尔的本体论、一元论哲学和辩证法的顶端上的概念。精神是绝对的实体和主体,是体系化的全体,是活的理性,是自在自为的现实,因此黑格尔说:“绝对即精神。”精神是宇宙的本体,是存在与思维的统一与同一。黑格尔的精神是扬弃了过度自信的理性,也就是“扬弃观察理性的这种无意识状态,”使其面对目身的片面性。这个扬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理性对自身的确证过程,使理性达到其客观化。所谓理性的客观化,就是理性的实践过程。实践理性不能被视为道德和伦理本身,道德和伦理既包括了实践理性,也可能包含着其他的因素或特质,而道德和伦理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概念,而是精神。正如黑格尔说,这种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客观地将自身呈现在自己面前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它的精神性的本质,就是伦理实体,在精神本身,则是伦理现实。在哲学上,黑格尔以自由意志所塑成的精神统一了思维和存在,在伦理学上,黑格尔同样以精神统一了伦理意识和伦理现实。

精神包括了两个发展阶段,一个是意识阶段,在这个阶段,意识的诸形态是作为精神的抽象性的存在,它包括了狭义的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在理性达到它的真理性,也即现实性之后,就从抽象范畴的理性进入到了精神的现实阶段——伦理阶段。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精神学说是“神秘的”,但是显然黑格尔自己是试图说明,精神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现实的实体。同时,它也不是什么天赋的东西,或者说是自然而然而不用进行努力和发展的东西,在这一点上,黑格尔既继承又批判了笛卡儿的思想,他认为,精神固然如笛卡尔所说的那样是永恒绝对的普遍性,但是这种永恒和绝对不应该被理解为天赋,或者说自然的产物,毋宁说,永恒的普遍真理是基于人类的精神的本质和本性,即自由,而自由的精神具有能动性。

换句话说,精神的概念不仅应该从范畴的角度和静止的角度去理解,更应该从发展过程的角度理解。正如黑格尔自己指出的:“事实上,精神从来没有停止不动,它永远是在前进运动着。……成长着的精神也是慢慢地静悄悄地向着它新的形态发展,一块一块地拆除它旧有的世界结构。”

传统上,伦理和道德一样,被认为是仅仅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对于社会习俗和伦理准则的遵守,还是对内心道德律的敬奉,伦理的本质一直被认为是对某种人伦规律的服从义务。这也是为什么伦理、道德被认为是在本质上不同于法权自由的原因。功利主义讲求伦理上的个人需要,将快乐视为善的重要来源和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善和快乐是一种权利。伦理法则仍然是从快乐和善出发而达到的规律,这样的规律是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的,规律一旦建立或被普遍承认,个人的特殊性的需要、偏好、利益和价值观,便都丧失了一般合理性的基础。在普遍的伦理法则之下,特殊性是没有位置的,权利也是没有位置的,因此在伦理学的概念中,权利不仅不是一个重要概念,而且甚至不能被纳入伦理的范畴中加以考虑。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伦理不仅是义务性的,它还必须包括权利的内容,必须包括对个体的特殊性和具体需要的满足。权利和个体的特殊性成为伦理的基础性内容,成为伦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也是黑格尔的独特认识。

黑格尔也对伦理的辩证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抽象法权利和道德与整体性的伦理精神既不是互相等同的关系,也不是差异的关系,而是伦理精神辩证发展的阶段和不同的基础部分。在这样一个辩证发展理论下,伦理被视为一种发展中的人类精神,它既是历史性发展的现实,也是概念性、逻辑性发展的理念。在概念和逻辑上,它是人类从感性到知性到理性,再到自由意志的客观精神的必然发展之路;在历史和现实上,它是人类从他律到自律到二者统一的发展之路、从自然存在到主体性存在再到个体向整体的复归的发展之路、从不自由的状态向意志自由的状态的发展之路。伦理精神不是一个既定的、现成的东西,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一个概念、逻辑、历史和现实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实体,它本身就是一个发展过程。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伦理的范畴的界定与《法哲学原理》中的界定是不太相同的,在《精神现象学》中,是伦理、教化、道德的发展过程,在《法哲学原理》中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过程。应该说,黑格尔对他的伦理概念作了重大的修正。在精神哲学中,伦理阶段指向的仍然主要是礼俗伦常,和自然和谐状态下的国家,如古希腊;但是在法哲学中,伦理阶段则指向后启蒙时代的统合法治、道德和伦理宪政的现代国家,此处的伦理,不仅包含了前述伦理概念的内容,而且必然是在对启蒙后的法权乃至道德的统一和超越,它是在对法权和道德的反思的基础上达到的统一,是对早期伦理分裂之后的再一次统一。

三、道德与伦理概念的厘定

道德和伦理这一对概念在历史上总是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下,这一模糊在黑格尔伦理法哲学中得到非常坚决的厘定。道德被黑格尔视为主观意志的法,或者说主观意志的普遍化。而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这是道德和伦理的本质差异,道德作为反思的自由意志,仅仅具有自为的性质,还不能作为自在自为的实体而存在。而伦理则是主客观的结合,是在概念和定在上都得到完全发展的统一的实体,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它是人类的客观精神的主要内容。黑格尔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界定道德与伦理的区别和关系,有助于清晰地确定长久以来对于道德和伦理之间的模糊关系。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的关系,是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它们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形式,都是客观精神领域内的“善”的基地。它们的区别在于道德主要是自由意志的主观性的反思环节,而伦理则是客观性的东西,或者说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实体。

“善”在道德范畴内,仍然是抽象的东西,也正因为其主观性,“善”在道德范畴内是欠缺客观的实在内容的。而伦理则是对这种主观性和片面性的扬弃。因此,“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很明显,黑格尔是试图扬弃康德意义上的空洞的形式道德,将康德的先验道德落实到客观中来_,并以道德和法的结合,进而进入到统一的伦理阶段,从而将停留在康德那里的抽象的、形式的“善”,变成真正现实意义上的“善”。因此黑格尔指出,“其实,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识的形式,那么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白为地生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这种现实意义或者说客观性,并不是简单的外在表现,而是符合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符合自由概念的理念,因此,道德与伦理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一个扬弃的过程。伦理所扬弃的,仅仅是道德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因为既然主观和客观应统一在自由的概念和理念之下,那么反过来说,自由的实体也应该与其主观性内容相一致。换句话说,虽然这两个意志的环节是有差别的,但除了主观性的形式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道德内容应该被伦理所抛弃,甚至连主观性本身,也不在被抛弃之列。“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转贴于

康德和黑格尔的根本分歧之一,就在于到底应该以应然为导向,还是以实然为导向构建自由意志的大厦。康德是从个体的主体性出发,得到主观确信的绝对命令作为普遍性的法则,而黑格尔则认为,现实性才是客观精神领域所应达到的目的,也是客观精神环节的最主要的要求。但黑格尔并不是为了抛弃康德的应然道德,而是希望在康德的道德的基础上,依据应然而建构实然,并且使这种应然必然能够得到实现。

四、伦理的现实性

伦理的现实性是和它的客观性相关联的,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也坚决地指向伦理的现实性。无论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还是西方传统伦理学,都是从现实的或者说实然的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出发,试图超越现实的状态,而追索真理性的伦理规律和至善,于是传统的伦理学就呈现出这样一种面貌:它从普通的生活中出发并脱离出来,而走向纯粹抽象的价值论证和价值追索,可以说,“止于至善”是它的使命。但黑格尔几乎是断然地拒绝了这一种伦理学进路,他认为,哲学的任务是概括已经发生的历史和现实的生活,这不同于他早期的较为具有启蒙意味的思想,即哲学应该是引领人类前进的灯塔。在《法哲学原理》中,他集中地表述了哲学的任务,并且断然地提出这样一个命题: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极富争议的命题在历史上受到一定的曲解,但它的核心思想是确定的,就是作为法的伦理,必须是现实的,也只能是现实的。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不仅讨论良心、善和德性,他还用很长的篇幅讨论具体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现实,以及这些社会制度和社会现实的伦理背景、伦理意义、伦理目的和伦理关系。伦理必须是,也只能是理念和定在的统一,或者说,是价值观和现实的统一。这种完全拒绝脱离具体历史和社会生活背景的抽象价值讨论的伦理学,将伦理精神视为一种自在自为的实体性存在,也是黑格尔的创见。作为个体意识和普遍意识的统一,思维和现实的统一;作为“善”的自由的理念,伦理表现为一个“实体”。实体的概念最初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由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等人所发展,到黑格尔这里,成为伦理的基础性形式。个体意识与实体的关系,是理解黑格尔伦理理念的重要因素和路径。

五、自由的伦理

作为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伦理精神也就成就了自由的最高形式。它通过辩证的发展,实现了自由在概念上和定在上的统一,因此是最为真实的现实的自由,也是将自由的普遍性和自由的具体性加以结合的统一。将自由意志作为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这是康德法哲学的主要内容,但是将自由意志作为伦理精神的本质,将自由作为伦理合理性的标准,这是伦理学领域内的第一次。康德将法和道德视为自由意志的产物,黑格尔更进一步,将所有普遍人权、道德、伦理、国家制度、国际关系准则,都视为人的意志自由的产物。通过他的伦理法哲学,黑格尔坚定地将西方从希腊罗马以来的历史发展、人类理念发展,和哲学概念的交_汇点;放在“自由”二字之上。从这个角度看,就可以理解黑格尔为什么盛赞拿破仑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了。

这也是因为,虽然黑格尔的伦理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是从抽象的个体权利出发的,但他的伦理思想和哲学的目的和指向,并不在于个体,而是整体。所谓整体,既非松散的个体的集合,也非不考虑任何个体的全体,而是同时包含个体和全体的概念。或者说,他试图统合,而不是弥合,西方自古希腊以来无法弥合的本体争论,即赫拉克利特的个体“原子”论,和巴门尼德的“太一”全体论,将其统一在一个实体之下,这就是体现人类客观精神的自由意志的伦理。在外在表现上,这就是现代国家,换句话说,伦理精神和现代国家,二者不可须臾分离,现代国家不过是伦理精神的一个外在表现和现实依托而已。黑格尔暗示,现代国家不仅应该是法治的,而且应当追问法治的根本意义,它应当是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反映道德的,体现整体伦理追求的国家,它应当是自由的,同时也是合理的。反之,个体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确证、道德的现实化,都只能在伦理的现代国家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着眼点,不在于抽象的权利,也不在于普遍的主观道德,而是表现为国家法、社会制度和整体道德和文化环境的伦理性存在。他将伦理的传统视域,即伦理仅仅关涉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主要是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在国家中,伦理才是真正实现的。

六、伦理的真谛:共同体精神

黑格尔伦理思想的核心是共同体精神。伦理的真谛就是自由意志所塑成的普遍性,就是共同体精神。伦理的本性不是现象界所表现出来的单纯外在的人际关系、礼俗风尚、典章制度,需要从这些现象的背后去把握它,因为这些外在的东西,无一不是人所建构与塑造出来的。人为什么会、为什么能够建构、塑造这些外在的规定自身的东西,就是伦理法哲学需要深思的内容。这些建构是人类的普遍意识和经过历史性的发展的自由意志所必然产生出来的共同体意识,这种共同体意识,就是所谓的精神。

精神就是伦理,伦理就是精神,说明精神不是一个纯粹自我的范畴,而是一个普遍性的范畴,是共同体意识,所以黑格尔说精神本身就是伦理现实。但是客观的精神又不是与个体意识无关,而是从个体意识逐步发展出来的,它有赖于而且必须依赖个体意识的发展才能得以产生。并且只有在特定的阶段,当精神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并且通过能动性将自身呈现于自己面前的时候,也就是说能够将自己客观化的时候,蕴藏于个体意识中的精神性的东西,即共同体意识,才能成为客观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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