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方式是指“不同时代的不同主体在思维过程中继承和改造前人的思想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又为该时代的不同主体普遍接受的、反映和把握对象的一般方式[1]”。思维方式作为规范和引导人们认识和思维活动的一个范畴,具有历史传承性、相对稳定性和群体性,同时它也具有时代性,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特点、趋势和要求。思维方式是历史的产物,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文化中形成的,但是它一旦形成,往往会成为思维主体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时代的发展。社会现代化是指人们利用近、现代的科学技术,全面改造自己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过程。从内容上看,社会现代化不仅包括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科学思想道德现代化等,还包括人的现代化。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现代化进程中最基本的因素。人的现代化包括人的生活观念、生产观念以及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其中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最为根本的因素。因为思维方式是社会文化在人们思维深处的积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基因,也是最核心的因素。只有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形成现代的人格和现代的理性,才能使现代化在一个民族和国家中落地生根,“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观念、思想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2]”。培育现代思维方式,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民族自立自强于世界文明之林的必要前提。所以,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思维方式现代化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当前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发展,政府治理机能的健全,都需要有科学的现代思维方式作指导。十以来,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防止出现“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情况,以科学的思维方法保证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头脑还在不同程度上受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与其从事的现代化事业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状况,甚至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这种矛盾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甚至阻碍现代化的进程。所以,必须实现思维方式现代化的变革。思维方式现代化也是自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要条件。
2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和不足
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中华传统文化在人们思维深处的积淀,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基因。它是在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建立和形成的,它具有整体性、直觉性、辩证性、封闭性、保守性、模糊性、中庸性和道德化等特征。与现代思维方式相比,它有它的优势,也有它的不足。“整体思维、辩证思维、直觉思维、以人为本的价值理性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优势特征,具有与现代思维方式相契合的科学性、合理性因素;思维内容的偏颇、思维形式和思维手段的缺失以及思维倾向的封闭保守,则与现代思维方式相背离”[3]。本文仅就思维方式中的逻辑思维进行探讨,从逻辑出发,分析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和不足。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也有逻辑思维,但和西方的逻辑思维不同。1953年,爱因斯坦在致斯威泽的信息(J.E.Switzer)指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中),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试验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那是用不着惊奇的。要是这些发现果然都做出了,那倒是令人惊奇的事”[4]。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一书中指出:“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5]337。他明确指出:“先秦以来,科学家主要是从朴素的辩证逻辑取得方法论的指导”[5]209。也就是说,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中缺少西方的形式逻辑,而更多的则是辩证思维,辩证思维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1)形式逻辑思维缺乏
中国古代也有逻辑。中国古代的逻辑在逻辑史上被称之为“名辩逻辑”或者“名辩学”。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儒墨并称“显学”。儒家提出“正名”的逻辑思想,要求名实相符,“名”要保持确定性。孔子曾对“名”的功能有这样的阐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明确了名与言的关系:言由名致,言的正确性必须依于名的正确性。名,要明白、确切;由名构成的言、辞,要顺畅、通达。孟子、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正名逻辑思想,荀子的学生韩非,继承了儒家的正名逻辑思想,并把它运用于法治实践,为刑名法术服务。“辩”,则主要是指墨辩,也即墨家的逻辑学。墨家对“谈辩”高度重视。“谈辩”包括“谈”和“辩”。“谈”指“言谈”,也称“言”,是指口头的讲述。“辩”指论辩,其本质是分持“是”、“非”之说的两方之间的对诤,即《经上》所说“辩,争彼也”。论辩中,凡与理相符的辩言则为“当”,即“正确”,“当”者一方在论辩中获胜。墨家辩学以言谈论辩为对象,讨论了涉及二者的诸多内容,形成了中国逻辑史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逻辑思想体系,这一思想体系在墨子后学编著的《墨经》中得到比较系统的阐述。除了儒墨两家,名家学派对逻辑也颇有研究。名家善辩,其学者被称为“辩者”或“辩士”,他们要求“辩”要“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名家也注重名的分析和名实关系的考察:名家创始人邓析提出了“循名责”、“按实定名”的思想,名家集大成者公孙龙提出了“以名谓实”和“唯乎其彼此”的正名理论。可惜,到了西汉,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儒家思想大一统的情况下,墨家的逻辑学说及名家的分析思想均走向了衰微。至晋时,许多名辩著述“后世莫复传习,于今五百余岁,遂亡绝”(《墨辩注·序》)。所以,先秦时期的逻辑思想基本上对此后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没有产生什么太大的影响,中国古代逻辑学也再没有获得重大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缺憾。而西方自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传统形式逻辑后,逻辑不断获得发展,时到今日已发展成了现代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思维在西方人的思维中始终存在,根深蒂固。相反,自西汉以后的2000余年的历史,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基本上是没有形式逻辑的。这就导致了中国传统思维中的形式逻辑思维能力不足,偏低。中国人形式逻辑思维能力不足,使中国人的理性思维缺乏,主要表现在概念模糊、不会分析、不论而证等。
2)辩证逻辑思维的特点和先天不足
辩证思维是与形而上学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强调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看待事物和思考问题,整体性和发展性是它的两个重要特征。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不仅有“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而且还有对立统一和发展变化的辩证思想。这些在《易经》和《道德经》等著作中都有所体现和反映。《周易》通过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的八种自然现象,推测自然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认为阴阳相互作用产生出了万物,提出了“一阴一阳谓之道”以及对立面及其转化、物极必反等思想。《老子》中则指出“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先后相随。”认为自然界的根本法则是对立面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揭示了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认为万物都含有阴阳的对立,阴阳二者在斗争中得到统一,从而促进事物的变化发展。后来,这些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又在柳宗元、刘禹锡、王安石、张载、王夫之、黄宗羲等后世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那里获得进一步发展,而且这种哲学上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广泛渗透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许多领域,使许多门类的科学得到了辩证思维方法论的指点,辩证思维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具有经验直观性,所揭示的阴阳、男女、天地、长短、福祸、大小、高低等的矛盾关系,都是立足于事物的直观呈现,是经验可以把握到的东西,而不具备严密的科学论证,所以它是朴素的。无论是先秦时期还是秦汉以后,中国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中国人的思维也缺乏形式逻辑的方法论指导,但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逻辑思想,人们对辩证思维的规律和方法进行了总结,形成了辩证逻辑,辩证逻辑在中国古代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中国古代哲学和科学论著中就存在着丰富的辩证逻辑的思想:先秦时期,荀子阐述了辩证逻辑方法的基本原理,如“辨合”(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符验”(理论应接受事实的检验)、“解蔽”(克服主观片面性)等;宋明时期,王夫之进一步阐述了逻辑范畴的辩证关系“类”、“故”、“理”等,以及逻辑方法“比类”、“求故”、“明理”等[3]。但是,辩证逻辑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也不具备严密的科学形态,它是朴素的。而且中国古代的辩证逻辑思想由于缺少形式逻辑作基础,缺乏“理性”的支持,所以其有模糊性和含混性,容易滑向相对主义或诡辩论。所以说中国古代辩证逻辑思想有其先天不足。
3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现代化的途径
逻辑是思维的工具,这一工具不仅指形式逻辑,也包含辩证逻辑。但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比较缺乏形式逻辑这一思维工具,传统的辩证逻辑思维又由于缺少形式逻辑的支撑而导致其先天不足,所以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必须从加强使用和更新思维工具开始,实现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的统一。
1)加强形式逻辑思维的培养和训练
形式逻辑是在20世纪初传入中国的,面对亡国灭种之危机的中国人,在积极学习西方的“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的同时,认识到了学习西方重要的不是西方的“金子”(现成的科技成果),而是取得他们那个点石成金的“手指”(逻辑分析的思维方法)。冯友兰说:“逻辑分析法就是西方哲学家的手指头,中国人要的是手指头”[6]。中国人注意到了学习“逻先生”(逻辑)的重要性,积极学习西方的逻辑学。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对逻辑学的重视,形式逻辑学的发展在我国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但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形式逻辑在我国受到辩证法的排斥,一度还曾被辩证法所取代,受到冷落①。改革开放后形式逻辑重新受到重视,高等学校纷纷开设逻辑课,中学教学中也讲授一些逻辑方法,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学界也掀起了研究逻辑学的高潮。但好景不长,逻辑教学在高校中逐步萎缩,逻辑研究也被边缘化。由上所述,中国社会缺乏形式逻辑思维的传统,近代国人认识到了西方逻辑思维的重要性,积极学习西方的形式逻辑学,但是客观地说,形式逻辑学在中国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学界特别是哲学界,还存在着对演绎逻辑(引者注:形式逻辑的核心)的傲慢与偏见”[7]。逻辑分析精神和逻辑分析方法也并没有渗透到中国的文化当中,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仍缺乏形式逻辑思维,社会生活中的逻辑混乱和言语失当的问题依然突出,令人担忧。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形式逻辑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思维能力是可以后天培养和训练的,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可以通过教育而实现。加强形式逻辑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我们必须重视形式逻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学习。在大学根据学生情况开设逻辑学相关课程,普通逻辑学、形式逻辑学、批判性思维等,讲授逻辑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编撰逻辑学通俗读物,普及逻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当然,仅学习逻辑学相关的知识,并不能掌握并会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也不能提高逻辑思维的能力,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还需要长期的思维训练。而在我们的教育中,不管是社会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都缺少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中国学生,不管是大学生,还是小学生尽管都知道学习,也会学习,但都不会思考,缺乏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我们还必须转变教育方式,重视形式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教育工作者要转变重知识传授、轻思维训练的教育理念,做到知识传授与思维训练并重,想方设法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敢于怀疑,鼓励不同见解,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用死板、教条的标准答案限制学生的思考,让孩子的个性与思维得到充分的发展。家长要改变保姆式的、独裁式的教育方式,减少对孩子的溺爱和过度控制,给孩子充分的自由空间和足够的人格尊重,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8]。
2)更新辩证逻辑思维
辩证思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核心,这种思维方式注重在变化中追求统一,但是它更多地是在经验层面上,缺少理性支撑,具有模糊性、含混性和实用性,所以,它要削弱自己的经验属性,进入逻辑的怀抱。但中国人的辩证思维步入逻辑的怀抱可谓命运多舛。前面说过,西方的形式逻辑在20世纪初传入了中国,但与此同时,中国人还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的哲学辩证法,从此,传统文化中的辩证思维取得了现代辩证法的理论形态。由于受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的看法的影响②,并且随着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化,“辩证法的自我感觉一直非常良好,一直以居高临下的贵族心态,教导和批判着分析理性(形式逻辑)”[9]。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量变质变”等规律被认为可用以论证一切事物,“但事实上,辩证法离诡辩论只有一步之遥。如果没有实证精神和逻辑精神的约束,辩证法会膨胀为一个无所不能的法师。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处处留下了这个法师作法的痕迹”[9]。我们说,中国传统思维中形式逻辑薄弱甚至可以说是缺失,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本身就缺少逻辑理性的支撑,当它取得了现代辩证法的理论形态后,又长期对形式逻辑存在着傲慢与偏见。事实上,尽管黑格尔还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但是他们都不反对形式逻辑[10],相反,他们对形式逻辑的作用都是肯定的。黑格尔一再强调形式逻辑的基础性,辩证法应有尺度和规定性。他说:“东方无尺度的实体的力量通过希腊精神,才达到有尺度的有限度的阶段。希腊精神就是尺度明晰,目的就在于给予形形的材料加以限制,就在于把不可度量者与无限华丽富有化为规定性和个体性”[11]。辩证思维没有形式逻辑方法支撑容易向诡辩的方面发展,正如美国科学院院士、国际知名社会学家理查德·尼斯贝特指出的:“辩证法在推理方面没有有力、可靠的规则,(就会)冒着违背辩证法真谛的危险”[12]。这里,有力、可靠的规则指的就是形式逻辑规律和规则。所以,随着现代科学的迅猛发展及其伴随而来的全球化,不论是辩证法,还是辩证逻辑,都要克服偏见,也要走出误区,正视形式逻辑的作用,真正进入逻辑的怀抱。
3)实现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的统一
【关键词】卡诺图;《数字逻辑电路》;教学措施
《数字逻辑电路》是计算机技术中的基础知识,是很多中职院校的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各专业必修的学科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但是在教学中,如何使得数字逻辑课程学习中不借助任何实验仪器,从而能直观地看到逻辑电路设计的结果,是教学中的难点与重点。随着教学技术的发展与教学理念的概念,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卡诺图的运用广泛而灵活。本文具体探讨了卡诺图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的运用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数字逻辑电路》的教学特点
(一)《数字逻辑电路》的内容特点
由于《数字逻辑电路》有易于集成、传输质量高、有运算和逻辑推理能力等优点,因此被广泛用于计算机、自动控制、通信、测量等领域。而《数字逻辑电路》的第一个内容特点是为了突出“逻辑”两个字,使用的是独特的图形符号。当前最新教学版本的《数字逻辑电路》中有门电路和触发器两种基本单元电路,其是以晶体管和电阻等元件组成的。比如在TTL电路还是CMOS电路中,按逻辑功能要求把这些图形符号组合起来画成的图就是逻辑电路图。
(二)《数字逻辑电路》的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掌握《数字逻辑电路》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数字逻辑电路》技术和实际器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实验课配合,通过实验课的基本训练,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典型《数字逻辑电路》的基本分析方法、设计步骤、实验手段和调试技能;为进一步深入学习专业知识以及电子技术在相关专业中的应用奠定良好的基础;具有较强的查阅电子技术资料的能力和从网络上获取有关信息的能力。
(三)《数字逻辑电路》的教学要求
在现代电子产品中,学生要想真正理解这些电子产品的工作原理,作为基础,数字逻辑课程的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在逻辑门电路中,其教学的内容主要为三种基本逻辑门(与、或、非)电路及几种复合逻辑门电路(与非、或非、异或、与或非门)的特性、二极管及三极管的开关特点、二极管(三极管的开关特性),分立元件组成与工作原理、TTL反相器的工作原理,静态输入输及输入端负载特性与开关特性。
二.《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职院校的《数字逻辑电路》教学由于受“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观念影响,理论教学成分居多,学生普遍不重视实验。《数字逻辑电路》实验设备的开发也受此因素影响,滞后于现代教学的需要。同时我们知道,数字电子技术的功能是通过逻辑函数来实现的,而逻辑函数一般是基本逻辑或、与、非的复合表达,导致教学难度加大。同时《数字逻辑电路》的理论教学教法单一,只侧重于知识点的传授,理论和实践结合少,缺乏实物的展示,难于理解,控制逻辑电路的分析单调,而在实习操作时又要从头学起,很难达到素质教育的要求,不但给学生的学习造成很大困难,也造成了重复教学和资源浪费,更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三.卡诺图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的运用措施
(一)卡诺图的应用价值
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为了实现某种复合逻辑的最简数学表达意味着对应的技术成本较低;所以化简逻辑函数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现实意义,其具体方法包括公式化简法与卡诺图化简法。在教学中,为使学生正确认识卡诺图,我们需要依据《数字逻辑电路》课程的教学特点,结合学生应具有的能力和知识结构,从卡诺图的常规用法和特殊用法两方面探讨了卡诺图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的运用,为今后的教学起到更好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其能形象直观地为使用者演示其工作原理,即使其面对的展示对象是毫无相关知识的相关学生,也能让他们在短时间内了解简单的逻辑电路,在寓教于乐中发现数字逻辑的无限趣味和魅力,从小培养对科学热爱和严谨认真处事的态度。
(二)卡诺图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的运用方法
力求使学生立于主体地位,教师必须进行角色的转换和地位的改变,从传统的讲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引导者、主持人,转变为走到学生中间指导、交流、讨论和共同学习的朋友;要对学生充满信任和理解,遇到困难时,应适时点拨。在课堂上应鼓励学生大胆设想,有发现,有创新,敢于别出心裁,标新立异。同时学生参与课堂并非只有提问一种形式,也可以采用分组讨论或学生之间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等多种教学方法,在今后的教学中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设计。其次是积极进行职业活动导向法教学,其核心是要求学生在学习中不仅要用脑,而且要“脑、心、口、手”并用,共同参与活动来完成学习将学生认为枯燥的《数字逻辑电路》知识通过活动转变为生动的学习内容,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第三是备学生不足,多设计几种学生回答的可能性,一定能使师生之间的沟通更好。也需要强化学生的实际训练,比如在数字逻辑电路的控制线路中,先分析机械运动方式和电气动作要求,再把常用数字逻辑电路的控制线路化整为零.同时灵活借助多媒体教学资源,把每个基本控制线路不同控制要求讲清楚,这样就把基本控制线路和数字逻辑电路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实际训练时间增多了,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完成。
总之,卡诺图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的运用以实践与实验为线索,把理论教学内容溶于每一个活动之中,充分挖掘和激活学生的潜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陈静.概念图/思维导图在计算机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广西师范学院,2010年.
[2]张光凯.项目教学法在《数字逻辑电路》教学中的实践[J].职业,2007年23期.
[3]刘杰.《数字逻辑电路》教材改革浅析[J].职业,2010年14期.
[4]黄杰勇,邓春健.基于VerilogHDL的数字逻辑电路教学改革与探索[J].计算机教育,2008年16期.
[5]宋俐荣,杨一荔.论数字逻辑电路的特点在教学中的重要性[J].科教文汇,2010年03期.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大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与日常思维、语言表达、推理论证等有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学科的门类越来越多,逻辑学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在高校教育尤其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逻辑学更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是面向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是逻辑学与法学知识的结合。法律逻辑学的课堂教学应该改变原有的固定模式,引入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使学生被动或主动地参与到课程的教与学的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对象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按照教材的章节和顺序逐个内容讲解下去,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没有任何创新和扩展;在教学手段上基本上是一本教材、一个教案、一支粉笔,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和手段基本谈不上使用或者是没有条件使用。这种方法极大地限制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使原本就抽象、晦涩的逻辑学概念和原理更不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为此,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就应该在法律逻辑教学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本文由收集整理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搞好法律逻辑教学呢?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来看,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等方法效果比较好,很受学生欢迎,下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精辟分析,使学生对逻辑知识有更深刻认识和直接感受,避免空洞说教和乏味推理,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其运用逻辑知识的能力,实现逻辑知识的迁移应用,尤其是列举一些缺乏逻辑知识或者巧妙运用逻辑知识的典型事例进行分析,不仅使学生对学习逻辑知识产生浓厚兴趣,而且在对这些典型事例的思考,分析中更加认识到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性。如通过韩复渠演讲的典型事例让学生体味到逻辑就在我们生活中,违背逻辑规律、规则就会笑话百出;通过丁谓运用逻辑思维成功建造昭应宫的事例让学生明白逻辑离我们并不遥远,每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工作都离不开逻辑,我们就生活在逻辑的海洋之中,正确运用逻辑知识会使我们生活和工作效率非凡;通过对林肯为小阿姆斯特朗作无罪辩护的事例分析,使学生认识到判断的巨大威力,一个虚假的判断可以置人于死地,一个真实的判断可以洗却罪名;通过曾国藩屡战屡败”的事例分析,可以深刻学习语句与判断的联系与区别;通过列举上海七君子案件审、答、辩中的一些精彩片段,可让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去思考、分析真实的法庭审理;可以通过罗文锦智辩茂隆皮箱案以分析类比推理的妙用。每个典型事例都可以将学生带到逻辑思维的草原上任其驰骋,让学生体味到逻辑的威力、魅力和精妙所在。
二、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教学思路。作为教学方法是指基本方法,而非具体方法,贯彻到各种具体方法中,使教学具有启发性。作为教学思路,强调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启发式教学方法,这是由这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将学习目的寓于课堂教学之中,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通过设疑,激发学生认识上的矛盾,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引发学生的想象力,促进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并转化为学生自身的认识。为使整个教学过程有启发性,要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针对大学生思维的活跃性、跳跃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的特点,结合各章节教学内容的进度,融入课堂,提出讨论话题,让学生在课后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教师一方面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不偏题,同时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进行总结发言,提出观点和结论。这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其搜集资料、整理资料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法逻辑起点科学界定
Executivepower: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Summary]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afoundationstoneinthescientifictheorymansionofanadministrativelaw,Ifaccountforthebasicconceptionof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insufficient,thetheorymansionofthewholeadministrativelawwillcollapse.Itisprerequisitesof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odistinguish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researchstartingpoint,theoreticalfoundation,ideaofconstitutionalgovernmentandbasictheory,andProbinginto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willofferthestandardfor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andallcharacteristicsthattheexecutivepowerreflectsaretotallycompetentattheimportanttask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herefore,itisexecutivepowerthatcandefinedasthe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Keyword]Executivepower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Scientificdefinition
学科的逻辑起点,或者称为学科的开端、学科的出发点,是我们进行研究中必须关注的问题,是决定该学科理论体系的研究起点,同时也是区别于不同理论体系的标准。[1]选择科学合理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论原则。行政法逻辑起点是行政法科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关系到行政法基础理论以及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科学性、严密性。如果作为行政法理论的逻辑起点的基本概念根据不足,行政法的根基必然不牢固,一旦这种概念被,整个行政法理论大厦就会倒塌。由于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尚处于完善阶段,特别是构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目标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正处于艰难复杂的攻坚阶段,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足够的理解,但这一问题急需解决,否则就会影响到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乃至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有助于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行政法逻辑起点范畴的界定
关于“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提法,我们可以在很多文章中看到他们的身影,但是,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试列举一些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有代表性的观点:
罗豪才教授认为: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也加强了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并且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2]
叶必丰教授认为: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省的行政法著作,往往以行政权或分权体制为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3](P7)
刘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4]
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5](P338-341)
曾祥华博士认为:人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6]
以上几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但是都提出一个共同的概念,即“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对于讨论这一相同的主题——“究竟何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在概念上至今鲜有人讨论,更不用说达成清晰、一致的认识,以致各自从不同的视角、根据对“逻辑起点”名词的不同理解应用到不同的场合,提出各自不同的观点和主张。这就难免造成各有所指,无法沟通、交流和融汇的“乱局”。因此,科学界定“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范畴的涵义,就为研究和讨论提供沟通与对话的平台。如果这一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无法讨论这一共同话题。笔者以为,科学界定“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一范畴,可以从区分相似或密切联系的概念、范畴入手,以明晰“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内涵和外延。
(一)区分行政法的“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范畴
研究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研究起点是我们着手研究、开始认识某一事物的起点。由于不可能一开始就认识事物本质,只能从外在表现着手,所以研究起点应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表现,是一把钥匙,通过它才能由表及里发现事物的内在矛盾和本质。逻辑起点是对理论体系进行叙述的起点,是理论体系的开端,是理论体系建立的基础,是理论和实践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并贯穿于理论和实践过程的始终。因而,马克思明确提出“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资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他在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说:“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7](P103)第一条道路指研究方法,从客观现象或称感性的具体(包括研究起点)发现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第二条道路指叙述方法或称逻辑方法,它是从本质到现象、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从简单到复杂的演绎过程,以逻辑起点为基础说明具体的、复杂的现象。因而,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是有原则区别而又密切联系的概念。“两条道路”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发展过程,如下图所示:
研究起点逻辑起点
感性的具体理性的抽象理性的具体(再现)
区分行政法“研究起点”和“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起点是行政法研究基本职能,是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逻辑起点则是探求行政法本质问题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性逻辑假设,是决定一切行政法矛盾的根源。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法时,不能把行政法“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当成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否则其定不能担任演绎行政法逻辑体系的重任。
(二)区分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础理论”范畴
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还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础”及“基础理论”这三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①],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因此弄明确“逻辑起点”的内涵和外延还必须明晰这三者的内在区别和联系。
笔者以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点和归宿的,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又是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它们等同观之。参照系统论的视角,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所构成。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或称“基本理论”。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范畴。因而,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8]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基础”的理论。而且,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理论基础”又是以某最基础的范畴为基点和归宿来阐述;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也应是建构在这一“逻辑起点”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起点”的范畴。所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是三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我们不能将他们混为一谈。
(三)处理好理念、“行政法逻辑起点”及“行政法理论基础”三者的关系
理念、“行政法逻辑起点”及“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基础理论体系必须思考的问题,三者之间又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并形成一定的层次性和位阶性,处理好三者关系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基础理论体系逻辑的缜密性和科学性。笔者认为:
1.“行政法逻辑起点”是理念逻辑的自然延伸,但不等同于理念。“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等至理名言反映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影响。正如台湾地区学者林纪东和城仲模等也认为,行政法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行政法学的基础是民主和法治精神或理念。他们同时认为,“民主和法治精神最初是在宪法中得到体现的,因而也可以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3](P7)但是这不代表的某些理念和精神就可以代替“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地位。正如当代德国行政法大师毛雷尔所言,“行政是的组成部分,这并不意味着在之外没有其他自己的内容。行政——正如本身那样——也是由其所在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状况决定的。不仅行政的现实状况及其发展,而且对行政的期望和研究都是如此。行政必须对时代的要求作出反应,并且借助当时的技术条件。除此之外,还存在为行政所特有、独立于时代的任务和结构。行政和行政法与对其起决定作用的是并存并且与所在环境相协调的制度。”[9](P13)可见一方面的理念和精神对“行政法逻辑起点”产生影响,指导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自身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自身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行政法科学理论体系也需要一个逻辑阐述的起点,这就是“行政法逻辑起点”。
2.“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但又不等同于“行政法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在我国行政法学发展过程中被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并且形成理论争鸣、“百花齐放”的态势,但是往往学者在阐述“行政法理论基础”时总是和“行政法逻辑起点”混用,因此明确两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前文已提到“行政法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一部分,是其中最基础的理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子系统其理论逻辑的展开也必须有个起点范畴,而这个起点范畴也应该和“行政法逻辑起点”是一致的,准确的说就是同一个逻辑起点,因此说“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同时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逻辑起点不可能是“行政法理论基础”本身,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法逻辑起点”也不是一回事。用图示即:
“行政法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
举一个具体例子就是我们可以将“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但是不可以将“平衡论”说成是“行政法逻辑起点”。
至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一范畴作一科学的界定:所谓行政法逻辑起点,指的是行政法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统帅和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范畴或概念。
二、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条件
科学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作为基本元素构成的思想体系。相对于行政法整个理论体系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概念、范畴才是行政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逻辑起点”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体现什么样的特征才能称的上是“行政法逻辑起点”?即确立“行政法逻辑起点”的选择标准。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研究对象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
恩格斯在阐述马克思的科学理论体系和科学研究方法时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0](P122)这就是说,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的范畴,必须是一个反映研究对象历史开端的抽象范畴,即这个范畴必须既逻辑的起点,也是历史的起点,即是逻辑和历史的统一。也就是说,反映事物发展的“思想进程”必须与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相统一。“这是因为客观世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从最简单的关系开始,逐步走向复杂的。而思维中作为逻辑起点的最抽象范畴正是最简单的范畴”[11](P54)。因此,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应该是反映行政法发展进程“历史开端”的一个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②]
2.具有一定高度的浓缩性和抽象性
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必须具有一定的浓缩性和抽象性。列宁是这样表述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萌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7](P307)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开始于商品这一概念、范畴,而不是从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开始,这正是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的特点,也是一切科学理论体系的特点。
那么,作为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范畴为什么不能是具体范畴呢?这是因为具体范畴是“多样性的统一”,是具有多方面规定和内容丰富的范畴,而这正是理论研究叙述所要获得的最后结果。马克思曾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在正确抽象方面做得不够”[12](P497),“他缺乏抽象力,他在考察商品价值时无法忘掉利润这个从竞争领域来到他面前的事实。”[13](P211)同时,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范畴是“最抽象”的范畴,这并不是指无限抽象的范畴。也就是说,对这个范畴既不能抽象不足,也不能抽象过限。“抽象不足”是指没有把那些非本质的、个别的、偶然的以及现象的因素舍弃干净而使起点范畴“过于”丰富。“抽象过限”是指把应当保留的规定也舍弃掉了,使起点范畴过于抽象。因此,我们研究行政法时,不能把某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研究的现实起点(如“控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那样就是抽象不足;也不能将一般法学研究乃至哲学抽象出来的逻辑起点(如“人权”)“生搬硬套”,那样就是抽象过限。
3.排他的确定性
行政法逻辑起点“排他的确定性”具体有以下几层意思:
(1)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唯一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元概念”,只有是唯一的才能称为是“起点”,因此只能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和范畴,而不是一对或一组范畴,更不是一个理论。
(2)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行政法学科的范畴,而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学科或者部门法的逻辑起点;比如“行政”是行政管理学的逻辑起点,它就不宜再担任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否则,“行政”就应该是包罗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整个理论的逻辑起点,研究行政法逻辑起点将成为没有必要。[③]
(3)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是排他的和明确的。担任“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角色的概念就不宜再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4.理论体系的统领性和建构性
科学理论有其严密的逻辑体系,在建立这种理论体系时,必须根据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科学地安排各个概念、范畴、命题的排列顺序和联系方式。因此,就会遇到一个逻辑起点问题,即需要寻求一个最基本的范畴或命题为起点,合乎逻辑地推出其它范畴、命题和结论。正如列宁所肯定的黑格尔的一个思想:认识运动的特征是“它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而在这些规定性之后的规定性就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具体。”[13](P107~108)在“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个范畴或命题的基础上,所有的其他行政法范畴、命题和结论都能按照一定层次有系统地组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整个行政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可以从逻辑上加以推演和证明,因此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必须具有统领和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能力。
5.形成性(Sozialgestaltung)
行政乃是一种具有整体性,且不断向未来形成,而为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14](P539~540)行政所面对的事件,则是社会不断涌现并形成的问题,并非是固定在过去的点或线,而是不断在形成中的“线”或“面”,其间具有继续性与关联性,须赖行政各部门的连结,使能妥善解决此等问题。因此,行政法研究对象的变动性决定研究逻辑起点必须能够涵盖这种变动,符合丰富的实践情况,从而能给政府的活动和运行开拓了很宽阔的空间,甚至开放地接受国际上的先进的经验、有益的经验推动政府向前发展;相反不具有形成性的行政法范畴肯定是无法担当“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角色。
6.合宪性
行政法与宪法同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行政法必须最大限度地表达的基本理念。因此,对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探讨同样需要自觉地溶入现代的基本理念。虽然学者们对“”一语的诠释各有差异,但对的最低标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却是公认的。[15]在探求我国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时,也应当坚持这一基本标准。否则,一旦脱离了理念的指引,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讨论对行政法及宪法的发展都将难有作为。另一方面,前文也讨论过合宪性不是要求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是理念,更准确地说应要求其是理念在行政法上体现和阐述。
三、以行政权为行政法逻辑起点使行政法由抽象上升到具体
在明确了行政法逻辑起点范畴本身涵义、选择标准的前提之下,就可以以此为参考点来对上述“诸观点”进行整合。据此,笔者认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行政权,而不能是其他概念和范畴。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16](P17)笔者认为,行政权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所有条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能够成立的。
1.行政权与行政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行政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因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在长期的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王权专制统治时期,既无民主可言,也无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因而自然没有行政法产生的土壤。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行政权才从国家的整体统治权中分立出来,成为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正是由于行政权的独立化及广泛运用,才使得对行政权的规范成为普遍的社会需求,于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应运而生,可见行政权的独立化标志着行政法的产生,行政权与行政法产生的起点具有同步性。[④]
2.行政权是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是具有高度浓缩性和抽象性的概念。行政权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概念范畴,它是行政主体一方拥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力来源,所有行政行为正是行使行政权的外化表现,也是行政行为拥有效力的根本。行政权也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具体形式的高度抽象和浓缩。
3.行政权具有排他的确定性。行政权作为单一的概念符合逻辑起点要求的唯一范畴的要求,有别于“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私人利益”、“行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等将一对或一组概念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其次,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理论体系特有的概念也排除了与其他学科或部门法共享逻辑起点的尴尬局面;再次,行政权内涵和外延的相对明确性也排除了与“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基本原则”等概念的混淆。
4.行政权可以统领和建构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上的每一个原理、原则几乎都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属。例如,行政主体就是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权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责任可以认为是行政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总之,行政法所涉及的所有问题,无一不与行政权的存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有学者说“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学的基础和中心范畴”[⑤].
5.行政权符合逻辑起点“形成性”要求。综观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发展、演变史,不难看出,作为行政法规制对象的行政权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生长过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初的自由法治国时期,由于整个社会崇尚“干预越少的政府就越好”的理念,因而政府仅仅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行政权作用局限在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传统领域,对于广阔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政府则不能随意过问。然而,完全自发的市场竞争机制也会失灵,因而,自二十世纪初期以来,行政权呈现出强劲的扩张势头,特别是在现代福利国家,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活动都可能与行政权发生关系。然而,过度的行政干预又引发了人们对“政府万能”的怀疑,于是,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一场新的公共行政改革在各国消然兴起。伴随而来的是,行政权的范围、功能及作用形式又将发生新的变化。有学者将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权自产生伊始到当前为止的发展历程划分为限权、授权、控权与分权等四个阶段[17](P67),这正反映了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理论发展沿革。
6.行政权是符合逻辑起点“合宪性”要求。行政权衔接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纽带,正是由于遵循的最低标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理念的需要,行政权才从公共权力中分离出来;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法才有被独立研究的可能。因此说作为“承上启下”的行政权理所当然应成为行政法逻辑起点。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权概念既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的逻辑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的起点,又以此为开端,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涵和外延、本质和功能等问题;既为行政法诸现象的阐释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前提,又为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依据,因而能够且应当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
[①]如上述罗毫才教授有关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论述其实就是主张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另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大厦“的基点……所有的行政法现象都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此外还有学者认为“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础必须是统一的”(参见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载《法学评论(双月刊)》1997年第5期(总第85期)),可见这些学者都是将行政法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相混淆。
[②]按照这个标准,诸如“人权”、“公共利益”、“平衡论”、“公共服务”等属于行政法应然层面上的范畴就无法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角色,因为行政法在其发展史绝大部分时间里并不与这些目标保持一致。
[③]行政法学原先确实是从行政管理学中分离出去的学科,因此研究行政法学不能不从行政谈起,“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的法”,但是“行政”只是行政法的“研究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行政法从行政管理学中分离出的那一天,行政法学就有了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它的逻辑起点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也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体现。
[④]值得关注的是,正是由于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行政权的客观存在是行政法产生的历史起点,因而很多行政法教科书的体例安排都是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如王连昌主编的《行政法》即是典型的代表,书中还写到:“哪里有行政权,哪里才会有行政法。”(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M],,1997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页),这也是对行政权与行政法“历史起点”同步性的概括。
[⑤]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版,第8页。此外,还有学者将行政权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点”,是“行政法一切特殊性的根源”,行政主体、行政作用、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众多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的研究无不与行政权的存在息息相关。参见陈端洪:《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33页。
参考文献:
[1]陈江华。浅议法哲学的逻辑起点[J].法学杂志。2005(1)
[2]罗豪才。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J].法学家。2003(5)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春萍。“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2)。
[5]袁曙宏,宋功德。WTO与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曾祥华。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8]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J].法律科学。1999(2)
[9][德]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1]张全新。形成科学理论的思维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3]转引自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14]翁岳生。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5]杨海坤,章志远。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述评与展望[J].岳麓法学评论,2004年号。
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用符号语言取代自然语言,建立以符号为基础的数理演算系统。逻辑学实质上是研究关于思维外在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数理逻辑在剔除思维内容研究思维形式的方向上走到了极致,在此影响下许多人把逻辑学称为形式逻辑。西方逻辑学说在引入中国的过程中,当时相当多的学者不能正确认识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因而,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一些学者对形式逻辑进行了错误的批判。1929年许兴凯在《“演绎法”、“归纳法”与“辩证法的唯物论”》一文中指出:“演绎和归纳法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是静止的、固定的、孤立的、绝对的方法观察一切自然和社会的现象……”王特夫在《论理学体系》中指出,演绎逻辑就是“把事物当作孤立的、永久如一的、静止的东西去思维”。邱瑞五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逻辑》一文中断定:“形式逻辑只在事物的静态中、事物的表象中观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变的、形而上学的隔离着的。”从批判者的言论中不难看出,这场批判的实质是把形式逻辑当成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杜国庠并未参加这场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不过他显然是赞同上述批判言论的。杜国庠认为,一方面形式逻辑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思维形式,以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会导致出现僵化、封闭的倾向;另一方面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往往和唯心主义相联系,不注重历史地考察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关系,使二者相割裂。尽管杜国庠认为形式逻辑存在问题,但是他并不因此认为形式逻辑可有可无或一无是处。杜国庠指出:“‘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是离不开比较、判断、类比以及其他推理等具体的逻辑工作的。这就需要逻辑学的具体知识了。并且,这里不但需要演绎逻辑,而且也需要归纳逻辑。”
二、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
逻辑学和认识论,从产生时起就是一致的,并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杜国庠确信客观世界运动的法则是客观辩证法,人类的意识反映客观世界的认识成果也应该是符合辩证法的,意识对客观世界规律的反映形成了“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意识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过程同时也是认识的过程,在认识过程中所得到的客观世界的运动法则,概括起来便成为逻辑的法则。认识的发展规律是对客观世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反映,逻辑学的范畴体系正好展示了这一发展规律。所以,“由于逻辑与认识论都是实在世界的运动之意识的反映,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东西。”在杜国庠看来,逻辑学和认识论都来源于“实在世界的运动的意识”———客观辩证法,换句话说,客观辩证法是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客观辩证法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和把握,并通过认识活动把客观辩证法转化为主观辩证法,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来表现思维内容。因此,离开人的认识谈逻辑是不现实的。所以杜国庠强调指出,真正的逻辑一定建立在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认识的根基之上,没有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就谈不上有真正的逻辑思想。
三、流动的认识,定式化的逻辑
虽然杜国庠认为逻辑学和认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他认为认识论与逻辑学并不是无差别的完全的同一,而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杜国庠把人类的认识看作一个不断流动发展的过程。“认识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实践产生了认识,同时认识也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实它是否正确。”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总的来说,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永无止境;同时,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是否正确,也有待于实践的验证。人们的实践水平在具体时空中总是有限的,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不可能一次完成,而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在实践检验的推动下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图景。逻辑是人类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思辨、理性化身的逻辑,其发展体现了人类的认识水平。在杜国庠看来,逻辑是从人类认识成果中提炼出的具有规则性的东西。唯物辩证法包括客观的辩证法和主观的辩证法两个部分。客观辩证法以一种不可阻挡、必然的方式蕴含在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独立于人的意识、思维而存在;主观辩证法则是人类对呈现在思维中的客观辩证法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表现为观念的、逻辑的形式。逻辑离不开认识的发展,只有在人们思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产生逻辑。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认识结果进行反思,从中得到思维的一般规则———逻辑。杜国庠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客观辩证法和“概念的辩证法”的差异表明,“没有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的认识,便没有方法建立起真正的逻辑。逻辑的概念、范畴乃至法则等等,事实上无一不是人类认识过程所获得的结果之被定式化了的东西”。
四、三大逻辑传统中的认识论因素
杜国庠认为三大逻辑传统都具有非常丰富的认识论因素,并以此来说明逻辑学与认识论在本质上的“同一”。杜国庠专门论证这个问题的文章有以下三篇:《为什么逻辑学离不开认识论》《墨家的逻辑也没有和认识论分家》《“因明”没有脱离认识论的立场》。杜国庠以荀子和墨家学派为例说明先秦逻辑思想富有浓厚的认识论色彩。杜国庠认为先秦逻辑的最大特色表现为其和认识论交织在一起。杜国庠指出,荀子在哲学上主张“明天人之分”,而“物之理”是可知的,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认识“理”,从而“制天命而用之”。在“名实”问题上,荀子主张“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此主张说明名的产生离不开人类社会,离不开人们的认识。杜国庠又以墨子的三表法和《墨经》重视实践为例证明墨家逻辑也没有离开认识论。杜国庠认为墨子主张的三表法要求人们的一切言行“必须以经验为根据并以事功作为检证”,形成了基本符合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认识论思想。杜国庠还认为墨子提出的“类”与“故”的概念,是在认识论基础上对思维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使思维从类推走向归纳逻辑。杜国庠看到“因明”同样具有认识论的因素。唐玄奘的弟子窥基所作《因明入正理论疏》,是国人研究因明的重要典籍。杜国庠指出,其开宗明义的颂文表明:“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论旨破、立的目的是悟他;而要“悟他”、论胜,必须“自悟”。求真以“现量”(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和“比量”(对感性认识推理分析得到的理性认识)基础,而认识“现量”和“比量”,无疑离不开“悟”,离不开人们的认识。同时,在因明中,“宗”能否确证,不仅要看“因”“喻”和“宗”的逻辑关系,还需要考察“因”“喻”和“宗”的现实关系。因此,杜国庠得出结论:“由此可见,因明的宗旨,不仅限于研究思维和辩论的理法,同时也兼重真理的追求;不仅限于研究正确的推理,同时也注重准确的感觉,换句话说,在因明的整个体系里面,逻辑并没有和认识论分家。”对于西方逻辑和认识论的密切关系,杜国庠没有专门撰文论述。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了解杜国庠对此问题所持的态度。杜国庠认为,既然“概念的辩证法”是对客观世界运动规律反映的结果,那么没有对于客观世界的正确的认识,就不能建立真正的逻辑。概念、判断、推理以及逻辑规律,事实上都来自人类认识过程所获得规律性的知识。所以,在杜国庠看来,尽管三大逻辑源流由于地域、政治、人文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着自身的特点,但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认识论的因素。西方逻辑当然也不可避免具有认识论的成分。
五、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
杜国庠注重从认识论和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中探究逻辑学与认识论的关系。古代农耕文明生产力低下,人们缺乏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实验手段,各学科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学科之间往往缺乏明确的界限,逻辑学和认识论呈现出朴素的结合和统一的状态。近代工业文明的实践方式,多借助精密的实验设备和分析的方法对客观世界进行细致的考量,最终使形式逻辑和认识论相分离。“随着人类的实践活动向更广阔的领域进军,向更广泛、更有效的社会化大工业方式转变,客观世界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辩证本性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体现逻辑学和认识论相一致的辩证逻辑得以产生。作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杜国庠不仅积极主张以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考察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关系,而且身体力行,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先秦逻辑。杜国庠以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名实问题、公孙龙和墨家逻辑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得到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对后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始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把逻辑思想的演变看作不断发展、变化而又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杜国庠强调:“研究逻辑,就应该在认识史的基础上来研究它。如上所述,逻辑是认识史的概括的、总合的表现,在这意义上,过去的逻辑(及逻辑思想)便成为认识史上的里程碑。”杜国庠主张坚持历史主义研究方法的三个理由是: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使逻辑真正成为认识客观现实性的工具;对历史正确的理解,能够帮助人们掌握理论;以历史主义的观点看问题,不仅能认识已知(过去和现在),还能达到未知与未来。
六、结语
本人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普通(非重点)高师院校文科专业教授普通逻辑课程,已超过二十五年,笔者不揣谫陋,就高师院校文科逻辑学教学改革谈点感受浅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焦点和逻辑学教学现状
长期以来,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焦点就是教学内容问题,也就是在教学中如何处理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关系问题。在这场关于教学内容的改革大讨论中,主要出现了明显的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传统逻辑已经过时,内容陈旧,方法单一,应当立即废止,以现代逻辑取而代之,称之为取代论”。其理由是:逻辑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的当代七大基础学科之一(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命科学、逻辑,这里的逻辑指的是现代逻辑),应该得到重视;就科学的发展而言,逻辑已实现了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变,所以作为教学不可囿于传统逻辑,而应顺乎学科发展,实现逻辑现代化,也就是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从实际效果来看,坚持传统逻辑教学将会影响我国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践,不利于培养出高水平的逻辑人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中国高校文科教学中不应废止传统逻辑,高校文科学生应该主要学习传统逻辑;作为逻辑学的教学,如果采取取代论”,则无疑会丢失人类历史上的思想成果;逻辑教学可以在保留传统逻辑的大部分内容之外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数理逻辑的内容,以加强对传统内容的论证,而不是简单的废止,称之为吸收论”。其理由是:现代逻辑是传统逻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分支,传统逻辑中的很多内容如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假说、论证和逻辑规律是现代逻辑无法代替的;传统逻辑有其独有的特点和功用,适合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在人们的工作和学习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但不应该废止,反而应该加强学习、深入探讨和广泛普及;大学生先学习传统逻辑的知识,可以激发对逻辑的兴趣,初步领会逻辑精神,对将来学习现代逻辑等其他课程十分有利。[1]其实双方在激烈的争辩背后共同的心态,即对逻辑课现状的忧虑、不满以及改变现状的急切心情。双方的想法也可以说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取代论者多数是专业研究人员多熟知现代逻辑,知传统逻辑之不足,似立逻辑科头,大多脱离教学一线。如果取代论者讲的是我国主要重点大学哲学或理科专业的话可说有一定的道理。
但对普通高师院校文科专业来说,取代论肯定是不对的。传统逻辑现代化是在保留传统逻辑前提下的现代化,而不是以数理逻辑取代传统逻辑;逻辑教学现代化是整个高校的逻辑教学系统要现代化,而不是以数理逻辑教学去取代传统逻辑教学”。[2]数理逻辑在思维形式方面的研究是极有成效的。形式逻辑应当根据它本身的特点,适当地吸取数理逻辑的某些研究成果。但是,如果把数理逻辑中的一套硬搬到形式逻辑中来,甚至用数理逻辑来代替形式逻辑,则是错误的”。[3]在我国对同一个学科教学内容的看法是如此不同乃至对立,这在别的学科是不多见的,这对在大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下降的逻辑学现状来说是雪上加霜。目前逻辑学的发展,遭遇前所未有的冷落。尽管在学术界有许多逻辑学者向人们呼吁重视逻辑学的发展,但反映平淡,逻辑学面临着一些令人堪忧的问题,诸如逻辑队伍的萎缩,不少逻辑专业人员下海,高校的逻辑课程和课时遭到不同程度的砍杀,研究生生源枯竭,等等。”[4]更严重的是有些学校竟然做出取消逻辑课程的决定。以我所在的韩山师范学院来说,上世纪80年代中期大学文科很多系,如,中文、历史、外语、思想政治教育等,都开设逻辑课,其中多数是专业基础课。当时有二位逻辑老师,上世纪90年代,我所在学校就只有中文、思想政治教育两个系开设逻辑课。2000年以来连中文也取消逻辑课,因为中学语文中逻辑内容很快就被取消了。现在只有思想政治教育及后来新办的法学专业开设逻辑课,我一个人负责全校12000名大学生的逻辑课,工作量还远不够,还要上其它课程,我还兼行政工作呢。这对逻辑学硕博研究生就业也非常不利,这种状况需要逻辑学界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加以改变。
二、关于普通高师院校文科逻辑教学的内容
任何教学改革都要面对客观实际,要遵循教育规律。高校逻辑学的教学改革也一样。一个适应于人文科学领域的逻辑教学体系首先应该是和人们实际使用的自然语言紧密结合的逻辑教学体系。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们来说,他们在逻辑知识上可谓是一片空白。而现代逻辑利用数学演算和人工语言研究有效推理,追求必然思维,是形式化的推演,这种思维方式不属于普通人的日常思维,是高级的科学思维方式,更适合尖端性高深科学研究的需要[2]。相反,传统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所以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尤其是文科学生来说,他们比较容易接受传统逻辑的知识。而且高校文科的学生将来所从事的多数是教育、行政等方面工作,这一工作的性质也决定了他们需要的是传统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从教学规律而言,顺乎学科发展,也并不是说要废止传统逻辑而只要现代逻辑。没有学好传统逻辑是学不好现代逻辑的,相反,学习好了传统逻辑可以激发对逻辑这门学科的浓厚兴趣,初步领略逻辑的奥妙,从而使已掌握的传统逻辑知识成为学习现代逻辑的敲门砖。再加上目前高校文科逻辑教师,许多人本身也没有经过现代数理逻辑的专门训练,要讲好一门完整的数理逻辑课也决非易事。长期的教学实践证明,文科学生学习普通逻辑非常有益,它能使人思维敏捷,反映灵敏。而现代逻辑在通俗性和实用性上大打折扣。各门学科有各门学科的特点和用途,当传统逻辑的原理原则、方法规律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还有市场,用途极其广泛的时候,它就没有被废止的道理。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七大基础学科之一的逻辑指的是现代逻辑,应该重视,但并不是说只有废止了传统逻辑才能重视现代逻辑,不废止传统逻辑同样可以重视现代逻辑,高校可以让学生先学习传统逻辑知识,而后有选择性地学习现代逻辑。
再说,一般高校文科的逻辑学教学主要的目的也并不是要培养出逻辑学方面的专门人才,而是把它当成一门工具来使用,为将来学习其它学科和工作提供帮助。这也是取代论”为什么在大学课堂中推崇讲授现代数理逻辑的改革举步维艰的原因所在。逻辑既是表达工具,又是分析工具,在人文科学领域内,人们学习逻辑主要是为了掌握一种表达和分析的工具,从而做到更好地表达思想和分析问题。比如,我们的讲话和文章如何才能合乎逻辑,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逻辑方法进行表达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在参加各种各样的谈判、辩论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样的逻辑问题,等等,这些都属于表达思想方面的问题;而面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一些话语或者文本,我们应该怎样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它们,这些文本或话语到底说了什么,它们有没有逻辑问题,从这些文本或话语我们能够逻辑地推演出什么,应该怎样分析才算做到了正确理解,这些便属于分析问题。当然,我们强调传统逻辑的重要并不是说在高校文科逻辑学教学中只传授传统逻辑,对现代逻辑避而远之。事实上,吸收论”的观点是:逻辑教学可以在保留传统逻辑的大部分精华内容之外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数理逻辑的内容,以加强对传统内容的论证。如在演绎推理部分向学生介绍有关数理逻辑的内容诸如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在复合判断的推理部分可以引入命题自然推理系统来进行判定等,以达到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的融合,加强逻辑学科的发展和拓宽。这对于培养学生的整体思维水平和综合素质,使他们掌握现代逻辑方法,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教学内容的改革,势必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尽快地更新知识,刻苦学习和掌握现代逻辑的知识和方法,进一步了解国外逻辑研究和逻辑教学的情况,扩大知识视野,不断提高科学研究平,以适应逻辑学教学改革的需要。要继续坚持逻辑学现代化的改革方向。但是,逻辑学的现代化绝不是数理逻辑化,传统逻辑现代化的前提是保留传统逻辑,而不是取代传统逻辑。#p#分页标题#e#
根据普通高师院校文科逻辑教学的内容,我们选用了由《普通逻辑》编写组编的《普遍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为教材。《普通逻辑》1992年增订本为教材,适应逻辑学现代化改革的需要,以现代逻辑的思想为主导来安排各种逻辑知识,突出了推理形式这个主体;把命题和推理直接联系起来,先介绍命题逻辑(含各种复合命题的推理),再介绍词项逻辑(含直接推理和三段论),内容上增加了命题的判定与自然推理、谓词自然推理、统计推理和典型归纳等,在保留了传统逻辑的精华的前提下推动了传统逻辑的现代化改革进程,并受到逻辑学界广大同仁的好评。我们也曾选用何向东教授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逻辑学教程》教材,它的确是一部好教材,它融现代逻辑和传统逻辑为一体,能够适应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需要,能够提高逻辑学课程的教学水平,体现逻辑教学是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和创新能力服务的这一宗旨。但是,这个教材也并不完全适合于普通高师院校文科大学生,尤其不适合于普通高等院校用扩大招生名额的方式招收进校的文科学生,学生总体素质水平有所下降。我们也选用了本人参与的由胡泽洪、周祯祥、王健平主编《逻辑学》,该书现代逻辑内容偏多,学生反映比《普遍逻辑》难学。
三、高师院校逻辑课要重视逻辑应用的教学
普通逻辑的基础性、工具性特点决定了它的生命不仅在于它的科学理论价值,更在于它的应用价值,进行理性思维训练是它的基本功能和核心。目前很多的普通逻辑学教材存在片面追求演绎系统化、符号化、技术化,侧重于介绍理论化的逻辑系统,脱离现实的一般的思维运动过程和规律的倾向,在内容体系与指导思想上不适应思维训练的实际需要。为了让逻辑贴近思维现实,发挥提供思维训练方法的基本功能,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应把逻辑提供的思维方法、原则与思维训练应用相结合,增加逻辑科学研究与逻辑知识应用相结合的内容。面向21世纪,结合学生实际,应使普通逻辑成为提高学生思维素质,增强理性思维能力的课程。为使普通逻辑学服务于素质教育,我们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努力。数理逻辑有优越于传统逻辑的方面,比如它克服了以自然语言为特征的传统逻辑存在的歧义性和模糊性缺陷,可它也有局限性。虽然数理逻辑具有着现代色彩,但它与人们的日常思维不很一致。
触及到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实际思维就会陷入困境,也不易为人们所接受。数理逻辑在电子计算机里大有用武之地,并正在向着各类学科沙透,前景十分光明,但现代人的思维并不都是与电子计算机联系在一起的。日常思维中的交流思想、论证真理、驳斥谬误都是要运用白然语言的,公说公有即,婆说婆有理的,计算机无能为力。因此,联系实际思维去发展传统逻辑,仍然是传统逻辑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