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独立学院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第十六条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第十七条设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独立学院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独立学院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等;
(三)独立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独立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独立学院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审批独立学院,应当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独立学院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二)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范围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独立学院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独立学院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独立学院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独立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三十五条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六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独立学院应当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八条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
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独立学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独立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第四十一条独立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条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第四十五条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
第四十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督导和年检工作,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四十七条独立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独立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独立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独立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五十一条独立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
第五十二条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终止的独立学院,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印章,注销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独立学院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尊敬的组长,各位领导:
衷心感谢你们莅临x县检查指导工作!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我县“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以提高全社会法治素养为目标,围绕全县“十三五”发展规划,坚持以宪法宣传教育为重点,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抓手,以推动新媒体公益普法为突破,认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顺利完成了“七五”普法中期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2016年我县荣获全省“六五”普法先进县(市、区)称号;2016、2017年荣获全省“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优秀直管县”;2018年荣获“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一)健全机制,周密部署,“七五”普法工作成效显著
1、制定规划,健全机构,为开展“七五”普法工作打好基础。2016年,县委、县政府转发了《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3年)》,县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017年10月,县委、县政府对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全县各级各部门也相继调整充实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普法新格局,为全县“七五”普法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2、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推动“七五”普法顺利开展。2016年12月27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六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七五”普法动员部署会议,对“七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签订了《2017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全县各级各部门高站位、求实效、重责任启动“七五”普法工作,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3、落实经费,编印和发放普法教材。按照“七五”规划要求,加大普法经费保障力度,县政府按人均0.15元的标准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依法治县办公室编印《法在农村》《社区学法》《机关说法》《公务员学法》《法在校园》《企业与法》《依法行政培训教材》《民法总则》《宪法》等“七五”普法读本15万本,印制法治宣传彩页30万份,免费向社会发放。结合法治扶贫行动,给全县贫困村贫困户发放“普法手提袋”5000个。
4、健全队伍,培训骨干,提高法治宣传教育专业人员素质。组建“七五”普法讲师团,普法讲师团由法律基础扎实、授课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且热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88名同志组成;建立法治副校长队伍,完成全县385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工作;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普法志愿者的特长,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提高全县法治化管理水平;举办“七五”普法骨干培训班,有效提升了全县“七五”普法骨干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二)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
1、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一是按照《x县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机关党委(党组、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重大决策会前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法治讲座、中心组学法等形式加大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力度。一是2016年以来举办县委理论中心组成员集中专题学法3次,先后学习了《党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宪法》;乡镇(街道)、县直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法380场(次)。二是2018年4月28日,邀请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xx大学法学院院长xxx教授对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宪法》专题讲座,大力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拥护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民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良好氛围;2018年7月21日,邀请了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法学硕士xxx和省纪委法规室主任xxx对全县政法干警分别就《宪法修正案》《国家监察法》进行了授课。三是2017年11份组织全县1800名行政执法人员举办了法律知识培训班,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全面贯彻执行《x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个人学法每年不少于40学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2017年9月份,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分期分批在县委党校进行法治培训。五是建立领导干部任前考试制度。2017年5月份,县人大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33名拟任干部参加了考试。
2、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一是全县385所学校实行了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制度,聘请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进课堂”活动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了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二是积极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广泛开展主题班会、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2018年3月份,在县一中举办了“宪法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活动;2018年4月份,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举办了青少年“远离毒品·健康成长”主题演讲比赛;2018年4月份,县检察院、县法院联合在道口镇第二实验小学开展模拟庭审进校园活动。三是积极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做到“四个一”:每个中小学建立一个法治宣传栏,一个法律图书架,坚持每学期上一次集中法治教育课,每年开展一次法治教育主题活动。在墙报、广播、学校网站上开辟“法治园地”专栏等方式,使普法教育融入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四是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各学校根据各自的特点精心组织各具特色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自己编写法治手抄报,组建学法兴趣小组、“小交警岗”,利用班会活动、团队活动组织演讲会、辩论会、模拟法庭等活动。2016年以来,全县各中小学共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820多场(次),开展青少年法治讲座650场(次)。
3、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大力强化农民普法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节点,开展多种形式“送法进乡村”活动。通过出动宣传车、展出展板、悬挂挂图和条幅、播放录音、张贴标语、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2016年以来,全县共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870场(次),发放各类法治宣传材料41万份(本)。二是抓好农民工普法宣传,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利用农民工返乡和进城务工等时机,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全县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三是结合实际,以乡镇为单位,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农村“两委”干部、法律明白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4、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认真开展社区居民法律宣传教育。一是在全县各社区普遍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在各社区建立了居民学法制度,设立固定的法治宣传橱窗,购置了常用法律图书方便居民借阅,由社区管理人员和部分退休老干部组成义务法治宣传队伍,通过文艺节目表演、进楼入户等形式为居民宣讲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二是开展“法律进家庭”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家风建设贯穿其中。组织“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举办“老年人权益保障”“妇女儿童维权”及“家庭教育”知识巡讲活动,推动了“法律进家庭”活动的深入开展。
5、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一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全县各职能部门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设立咨询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2016年以来,税务、质检、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130场(次),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83期,培训人员740人(次)。二是以安监局和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环保集中检查活动,各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环保意识,有效地促进了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三是以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通过法律宣讲、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入企业进行法律宣传,特别是通过对《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牢固树立诚实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解决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部门普法责任,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制定下发了《x县关于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推动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普法的同时,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普法,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1、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精准脱贫、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养老婚姻、扫黑除恶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
2、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制定下发《x县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工作实际,把以案释法作为应尽职责,在执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精神、传播法律知识的过程。县法院立足职责职能,主动接受监督,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坚持所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一律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最大限度地允许群众依法申请旁听,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检察院以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案件为中心,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开展非诉讼法律服务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3、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利用春节、“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综治平安建设宣传月”、“水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6·25”全国土地日、“6·26”国际禁毒日、“11·9”全国消防日、“12·2”交通安全宣传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各种节日、宣传日、宣传月,采取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四)创新载体,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打造媒体普法品牌。借助县电视台这一传统媒介,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联合在县电视台制作法治专题栏目—《法治在身边》。该栏目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百姓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为题材以案释法,教育群众,以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为切入点,为群众解疑释惑。目前已播出75期。
2、打造法治文化建设特色品牌。为进一步丰富法治文化创新型宣传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的参与性,在人民公园樱花园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公园。以休闲广场、长廊为基础,在休闲广场内和长廊安放法治宣传橱窗、法治长廊等,为居民和广大群众介绍法治人物、法治典故、法治名言、常用法律知识、法德共建等相关内容,使广大居民群众在健身、休闲、娱乐过程中获得法律知识、受到法治教育,为建设法治x县打下扎实的基础。
3、举办全县“公证杯”法治书画大赛。2016年9月至11月份,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于联合举办了全县首届“公证杯”法治书画大赛。本次大赛征集书画作品100幅,评选出书法、绘画作品一等奖各1名,二等奖各2名,三等奖各3名,优秀奖各6名。参赛作者涉及到机关干部、农民、企业职工、离退休老同志、学生等,体现了群众性和全民参与性,激发了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好地推动了全县法治文化建设。12月4日,在县文化馆举行了法治书画大赛作品展览。
4、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制定印发《x县关于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公益普法的目标任务、主体责任和落实措施,以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为阵地,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全媒体传播、全范围覆盖,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五)普治并举,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一是按照“依法建制、依制治理、民主管理”的要求,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全县各行政村(社区)完善和落实《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全县所有的村(社区)都建立了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法治宣传栏、法律图书角,全面开展基层依法治理活动。目前,我县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2个,xxx镇xx村被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村”。二是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巩固提升创建工作成果。三是为提高学校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水平,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学校营造一个良好的育学环境。四是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民主管理,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继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五是为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继续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更加规范合法。二是对涉及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先送县政府法制办把关,确保文件的合法性,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三是落实政务公开。全面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公示办事权限、内容、程序、时限、结果及收费依据标准,简化办事手续;各部门各单位都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和工作人员公示牌,将单位职能、科室职责全部公示上墙;各乡镇(街道)将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要求上墙公示,以达到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四是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均建立并较好落实了行政执法办案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案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促进了行政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3、开展行业部门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一是县交警大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整治,从严查处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各类违法行为,并继续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努力从源头上、措施上强化交通管理,减少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县综治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三县国土资源局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卫片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用地,保护耕地资源。四是县环保局开展环境治理工程,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x县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为深入发动群众参与,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我县及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信箱,开通互联网举报平台;召开新闻会,公布了对群众举报的奖励办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氛围;印制40万份“举报涉黑涉恶犯罪有奖”宣传彩页,开展入户走访宣传活动,提升了群众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对16个县直成员单位一对一下发了线索摸排工作交办通知书,压实了有关部门排查线索责任。截至目前,该县共接收线索126条,其中群众举报45条。已打掉涉黑恶类犯罪团伙多个,共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00余名。
5、健全维护公民权益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县司法局先后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公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权益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
二、存在的问题
“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我县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增强,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深厚氛围,各级各部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平安建设质效得到全面提升,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公众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但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务工人员和企业职工普法难度较大。二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需进一步强化。三是宣传方式单一,缺乏创新,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深入。四是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宣传需进一步加强。中国普法网、山西普法在线关注率不高,要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普法微信群覆盖率和影响力。五是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进力度不大。乡镇(街道)法治文化阵地因受场地和经费等因素制约,进展比较缓慢。
县普法办:
“七五”普法以来,我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落实中央、省、市、县委“七五”普法规划为抓手,以推进依法治乡、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普法办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提高全乡人民的法律素质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扎实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谁执法谁普法、法治文化建设、依法治理等工作。现就普法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1.强化普法工作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七五”普法领导小组。
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乡长任双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由乡司法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全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普法规划
为做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3年)〉的通知》(XX〔2016〕XX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在全乡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3)》。将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每年考核目标,切实确保普法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落到实处。同时明确相关职能职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一系列工作方案,做到普法工作和活动开展有人负责,职责明确。
3.经费保障到位
把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根据人口数量、民族、区位、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纳入本乡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乡财政按照每年人均不低于XX元的标准预算普法专款,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
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是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用法懂法守法。”
1.持续强化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贯彻落实《XX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XX司法【2017】13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关文件,把法律知识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学习宣传省委、市委、县委全面依法治省、治市、治县委员会历次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把干部职工在线学法考试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2016年我乡干部在线学法人数54人,11人未参加考试,及格人数42人。2017年我乡干部在线学法人数54人,6人未参加考试,及格人数48人。2018年我乡干部在线学法人数53人,10人未参加考试,及格人数43人。
2.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充分发挥各站所职能职责,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学习教育活动。把《宪法》、《行政处罚法》及涉及各站所的专业性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计划。
3.多渠道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依靠农村院坝会、火塘会等扶贫工作开展《宪法》、《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靠“开学第一课”暨“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法制副校长,法律班会课等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通过赶集天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多部门联合开展各项法律宣传;通过“微XX”、“法润脱贫”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宣传法律知识。
4.强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随着“七五”普法及依法治乡工作开展以来,我乡坚决认真执行上级各项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把普法与执法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我乡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素养。
5.明确责任落实。严格落实普法任务与普法责任,将普法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各站所和个人,且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三、存在的问题
自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以来,我乡的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1.我乡推进“七五”普法工作缺乏专职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严重不足。我乡普法工作有司法所负责,但我乡司法所是一人所,兼顾挂钩扶贫工作,且非专职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普法工作落实不够到位。
2.普法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的联系配合有待加强。各工作人员未圆满的完成宣讲各项政策时兼顾法律知识的宣传,协调力度不够,宣传的工作难度加大。
3.普法宣传的方式方法创新不够,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普法宣传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宣传方式,我乡在普法宣传时对互联网等新兴宣传媒介的应用不够及时,宣传的法律法规不够深入,覆盖群众不够全面。
4.资料归档不规范。单独的法律宣传较少,多是与多部门联合宣传,多样宣传,进村入户扶贫时的零碎宣传。平时不善于收集资料,与“七五”普法档案资料归档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