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省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是具体承办部门,其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应与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相结合、与努力实现“三个到位”“六个好”相结合、与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建设“四化”工商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相结合。
第四条下列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一)机构职能、职责、辖区及其调整变化,人员姓名、职责,投诉举报电话;
(二)工商事务办理地点、咨询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服务承诺情况;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五)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a级以下诚信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广告经营企业资质及广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认定、评定;
(六)市场、广告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部署情况;
(七)市场整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八)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测、食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九)企业信用、市场信用建设情况;诚信广告经营单位情况;
(十)市场警示、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广告监测及违法广告情况;
(十一)企业入资信息比对系统成员名单;
(十二)年检、拟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十三)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公示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_.公示事项的名称;
_.公示事项的基本情况;
_.公示的起止日期;
_.公示的单位及公示日期;
_.意见反馈联系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_、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重要事项公示的程序:
(一)重要事项的确定:各承办部门根据职责,每季度第一个月__日前提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目录及相关内容(紧急、突发的重要事项可随时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经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公示时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反馈意见、建议的处理: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交承办部门处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充分采纳,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再听取意见。凡是采纳了意见建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按原公示渠道告知公众;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公示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基本情况,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督查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备。
第七条重要事项公示的方式:
(一)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工商红盾信息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介;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所(分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市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方式,各县(市)区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工作,对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广告法颁布时期广告法律制度的复苏与成型阶段
1.广告业的恢复管理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从此结束了新时期恢复广告业务以来,广告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乱状况,明确了我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据的正式化阶段
1982年至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冲破了长期以来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使生产、消费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业的队伍迅速壮大,广告活动日趋频繁,对广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吸收广告管理单行法规的有关内容、借鉴国外广告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了《广告管理条例》,使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它不仅为广告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把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行为规范确立下来,为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还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单项广告管理法规,加强了对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烟草等广告的管理。
3.规范效力的上升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广告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而相应出现的问题也多了起来。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广告业的高速发展,《广告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如破竹之势的经济需要,广告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开始着手进行《广告法》的起草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经多次论证和修改调整,终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共6章59条。该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于1994年6月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并最终于1994年10月2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一般标准、特殊广告标准、广告经营活动规范、广告审查制度、各类广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广告进行了全面规范,并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起构筑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
(二)广告法后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阶段
自《广告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它,也为了顺应广告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了一系列与《广告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也依照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户外广告造成的社会问题,各地方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对之加以规范。这些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完善阶段,以下两个方面的时代背景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1.经济全球化背景的影响
①入世后我国逐步实现与WTO规则的协调统一。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就开始了逐步落实加入WTO相关承诺的工作,并将这些承诺转化为国内法。②由于我国批准了已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我国应履行公约要求于2010年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这也会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2.网络条件下的影响
自1997年3月境内的chinabyte网站上开始出现第一个商业性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告在我国迅速成长并成为当今重要的广告形式之一,其应当被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由于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和传播的,其与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交互性。②广泛性。③广告者范围广泛。这些特征以及现实中网络广告的泛滥成灾使得对网络广告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依现行《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也可以适用该法,但网络广告的特点及《广告法》的局限性决定了适用该法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①对广告活动主体的概念产生冲击。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广告的活动,也可以通过广告进行经营活动,甚至可以自行自己的广告,使得《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划分界限变得非常模糊。②在管辖上带来冲击。由于《广告法》只有域内效力,且在境内管辖遵循属地原则,而在网络环境里广告已没有空间的限制,则依照现行的法律,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辖、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管辖就难以确立。③广告骚扰问题。在互联网上突出表现为垃圾电子邮件的盛行。虽通过技术手段可一定程度上予以解决,还是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④ISP和ICP广告违法的责任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2001年5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在网络广告监管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但它毕竟是地方性的,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使网络广告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现行《广告法》予以修改,或者至少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一)立法模式及监管观念的转变
1.从“宜粗不宜细”到“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模式下制定的法律无可避免的表现出以下缺点与不足:①与法律本身要求相矛盾。②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歧义。③导致司法腐败。④导致立法权下放。为克服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转变为“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对法律规则予以细化,具体规定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并变分化立法规定为统一立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充分发挥户外广告传播信息、扩大流通、指导消费、美化环境的作用,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满足商业目的、公益目的、宣传目的以及民俗节庆需要,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牌)、投影、电子翻转牌、指路牌、展示牌、广告栏、充气物、实物造型以及以其他形式设置、绘制、悬挂、粘贴广告的长期或者临时行为。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文体广电、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文体广电、环保、气象等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特色,美化市容,体现现代化城乡面貌。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行有偿使用。公益广告不属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设置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八条根据本县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
第九条下列范围为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及其建筑物控制地带、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影响建筑形象,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的;
(三)严重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六)住宅建筑上;
(七)党政机关附近。
第十条下列范围为控制设置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适度,疏密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一)泾永路沿线、208省道沿线、泾云路沿线、工业密集区;
(二)县城规划区内设置大型单立柱式广告的;
(三)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商住综合楼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设置阅报栏、宣传栏、果皮箱广告的。
第十一条下列范围为集中设置区,户外广告必须与人文、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商业特点相适应,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增强精品意识,注重动静结合,使广告与周围环境达到和谐统一:
(一)县城中心街、北极宫大街、泾干大街、东环路及其围成的区域内各条街(路);
(二)各广场周围、城区出入口等;
(三)大型超市、综合市场门前及周边;
(四)各镇出入口、主要商业街道及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行政村出入口附近。
第十二条除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设置区。户外广告应做到美观整洁、保持设置区良好的整体效果,体现城镇特色。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沿街、跨街条幅广告。
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广告设施分为落地式、附着式和悬挂式(含充气式)。除悬挂式外,在坚持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原则上加设照明设备或显亮设备。凡设置照明设备或者显亮设备的广告设施,应当和城镇路灯同时启亮,启亮时间: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连续点亮时间一般不少于4小时;10月1日至3月31日连续点亮时间一般不少于5小时。LED显示屏点亮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
第十五条落地式广告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人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二)实物造型占地面积一般不大于2.5平方米,且宜结合广场设置。
(三)人行道单体广告沿街道的纵向间距不小于40米;广告牌(箱)下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2.4米,牌(箱)外缘距人行道牙不小于0.2米。不得占用盲道或影响盲道使用。
(四)建设施工工地围墙竖向广告与围墙整体划一,原则上不得突出墙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10米。
(五)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长度的二分之一,与护栏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一般不超过0.9米。
(六)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单面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1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一般不少于500米。
(七)LED显示屏应在各广场显要位置、各十字路口、主要商业建筑设置,单体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平方米。
第十六条附着式广告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宜超出建(构)筑物外墙,其高度原则控制在建(构)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以内,且必须有防雷防风措施。
(二)县城中心街、北极宫大街、泾干大街、东环路、崇文大街、兴隆大街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高度不得大于8米;城区内其它各条街(路)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高度不得大于4米;各建制镇主要商业街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高度不得大于6米。
(三)依附建(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平面广告的,广告牌位超出墙面的距离不大于0.2米,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的顶部。
(四)依附建(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灯箱、霓虹灯广告,其外沿挑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大于1.5米,距地面一般不小于3米。
(五)沿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应当按照规划、遵循相应标准设置。设置霓虹灯和内显式灯箱的,应当控制光电污染。
(六)行驶在城区内的车辆带有车体广告的,除使用电子显示屏外,车身贴只能贴在车门和车身的两侧,可标识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形象标识、标徽等,不得遮挡车窗,面积不得超过车身的1/5。在颜色上不能有太大的变化,不能改变车体的颜色。
第十七条悬挂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灯杆旗广告挂旗宽度为0.75米,高度为1.8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2米。
(二)气球条幅广告,条幅宽度小于0.9米,长度小于10米;充气式拱门不得跨越街道设置。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安全要求设计。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安装,且不得影响顶层避难阳台的使用。
第二十条广告设施的电器设备和电气布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防火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广告设施有声光电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
第四章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划分别以路段、区段或项目为统一整体标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应持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参加招标、拍卖。
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占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临时广告的,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占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临时广告的,应交纳市政设施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持租赁合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二十四条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并按照户外广告的设置程序办理手续。公共场所的公益设施附带赞助单位名称或其他带有宣传性质内容的视为公益广告,应在设置时明确管护单位。
第二十五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取得人应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不同种类确定。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配套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因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新建构筑物,应依法办理新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应按照构筑物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路牌、霓虹灯、电脑喷绘、灯箱在20日内设置完毕;LED显示屏广告、单立柱广告应在30日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完工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设置位置、形式规格、设置期限进行设置。设置期间不得随意转让设置权,确需转让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镇规划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宣传、娱乐、民俗节庆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气球条幅广告、充气式拱门等在设置期满后应立即拆除。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多风、多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人对广告设施建设及使用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坏事故负完全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数额较大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划、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予以拆除。符合规划、可以保留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