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现金流动负债比;财务危机;相关性
一、研究的背景
财务危机是威胁企业持续经营的根本性危机。因为无论是发生巨额亏损或者连续亏损,都将成为影响企业能否生存发展和持续经营的严重事件。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部分企业陷入财务危机,都有一个逐步显现、恶化的过程,因此具有一定的先兆性和可预测性。财务危机预警的相关论文国内外都有不少的论述,如从企业内部治理的角度等来分析财务危机的形成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本文则是以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同流动负债的比率,从现金流量角度来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来体现企业是否存在财务危机。本篇论文从上市公司中选取样本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流动负债比的角度,研究这项财务指标与企业财务危机之间的相关性,验证其是否能及时反映企业的财务危机。
二、数据资料的搜集与整理①
1.ST公司样本与非ST公司控制样本的选择
本文以2005年年报资料为基点,将2006年在沪深两市上市的A股被ST的58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所有A股非ST公司为母样本,按照一定的配对标准选出相应数量的非ST公司作为控制样本展来研究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的相关性问题。
2.研究数据的来源
本文的研究数据资料来源于巨潮资讯、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网站。数据资料的处理采用的是Eviews3.1计量经济分析软件。
三、变量的选取与模型设计
1.变量的选取
本文所选取的变量名称为现金流动负债比,在实证研究中,以xjldfz代替。
计算公式为:现金流动负债比=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2.模型设计
本文是以上市公司是否被“特别处理”(ST)作为财务危机的衡量标准。由此,通过构建多元逻辑模型(Logistic模型),利用极大似然估计法(ML)来对模型进行估计而进行的研究。其具体形式为:Z=Logistic(P)={Pi/(1-Pi)}=α+β′X,其中,α是截距参数,β是斜率参数向量,Pi∈[0,1]。
四、研究假设
本文旨在对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因此结合社会经济背景,建立假设: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ST)负相关。
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用来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指标越大,则说明企业有较强的现金或者现金流量来应对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因此,本文假定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ST)负相关,即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应对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越强,则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大。
五、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的相关性分析
1.描述性统计结果②
(1)T-1年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由上表可以看出,ST公司在现金流动负债比的均值上,比非ST公司的明显偏低,这说明在T-1年,假设条件所描述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即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ST)负相关。
(2)T-2年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由上表可以看出,ST公司在现金流动负债比的均值上,比非ST公司的明显偏低,这说明在T-2年,假设条件所描述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即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ST)负相关。
(3)T-3年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由上表可以看出,ST公司在现金流动负债比的均值上,比非ST公司的明显偏低,这说明在T-3年,假设条件所描述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即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ST)负相关。
2.回归结果及拟合优度检验
(1)T-1年回归模型的参数估计与拟合优度检验
根据本文模型设计的条件,建立现金流动负债比T-1年的回归模型如下:Z=+XJLDFZ+ε③,其中,Z为逻辑因变量(ST公司,Z=1;非ST公司,Z=0),Ci(i=0,1)为回归参数,ε为回归残差。
由上表可以看出,回归变量参数在10%的水平下统计显著,且回归变量参数的符号为负,这一回归结果与假设条件相同。
另外,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T-1年LR统计量与McR²较大,则说明T-1年模型的拟合较好,模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2)T-2年回归模型的参数估计与拟合优度检验
现金流动负债比T-2年的回归模型如下:Z=C+XJLDFZ+ε,其中,Z为逻辑因变量(ST公司,Z=1;非ST公司,Z=0),Ci(i=0,2)为回归参数,ε为回归残差。
由上表可以看出,回归变量参数统计不显著,而回归变量参数的符号为负,这一回归结果虽然与假设条件相同,但不是我们所期望的。
另外,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T-2年LR统计量与McR²都比较小,则说明T-2年模型的拟合不是很好,模型的解释力不是很强。
(3)T-3年回归模型的参数估计与拟合优度检验
现金流动负债比T-3年的回归模型如下:Z=C+XJLDFZ+ε,其中,Z为逻辑因变量(ST公司,Z=1;非ST公司,Z=0),Ci(i=0,3)为回归参数,ε为回归残差。
T由上表可以看出,回归变量参数在10%的水平下统计显著,且回归变量参数的符号为负,这一回归结果与假设条件相同。
另外,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T-3年LR统计量与McR²都较大,则说明T-3年模型的拟合较好,模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3.讨论
依据上述回归模型的参数估计与拟合优度检验的结果可以得出:T-1年和T-3年均在10%水平下统计显著,通过了Z检验,而且T-1年、T-3年模型的拟合都较好,其中T-1年模型的拟合效果最好。但T-2年模型没有通过Z检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样本容量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本文认为假设成立,即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ST)负相关。
4.结论
通过上述Logistic回归分析及其讨论的结果,可以判断:接受假设条件。即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越大,上市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判定,现金流动负债比与财务危机(ST)负相关。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希望可以对非上市公司提供判断是否处于财务危机有相应的参考,同时对投资者从财务角度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值得投资有一个选择的指标。
注释:
①本论文的相关数据资料均来源于中国巨潮资讯、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网站。
②本论文的所有输出结果均来自于Eviews3.1计量经济学分析软件。
③本论文为研究方便,特意将公式Z=+XJLDFZ+ε中用C表示,以下相同。
④服从标准正态分布,在Logit模型中,主要用于单个系数的显著性检验。
参考文献
[1]李秉成.企业财务困境研究――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实证分析北京[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P10-19,73,95-99.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谢识予,朱弘鑫编著.高级计量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5.
作者简介:
张振霞,女,经济学硕士,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适用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的破产标准,即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这样的规定固然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需求的反映,也是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应有之意。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当银行遇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通常会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形成国家(政府)信用为银行业的流动性不足提供保障的机制。如果真等到商业银行达到上述一般破产标准时,往往已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而导致各种救助、重整措施失去时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的显著特征即在于负债经营,负债大于资产可以描述银行经营状况但不能说明该银行存在或潜在危机。故现行对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规定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既不能对破产的商业银行起到预警的作用,也无法让决策机构对破产的商业银行作出适时的判断。[1]
笔者以为,鉴于商业银行经营之特性及由此生成的银行业固有之脆弱性和金融危机之传染性,在界定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时应着眼于单个商业银行破产可能会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注重国家公权力的宏观调制,以寻求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它必须与金融监管的实践相结合,包含金融监管所要实现的安全价值判断,以持续性监管获得的技术信息为依托,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等形式标准的基础上,构建适应银行业的特殊性的实质性的破产标准。在此,我们可借鉴美国银行破产的立法中所确立的“监管性标准”。
在美国,除了一般破产法中规定的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外,还创造性地引入了第三个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监管性标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案》中规定了即时矫正行动,即针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不必等到它耗尽资本,在其进入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因此,所谓的监管性标准通常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为基础,一旦资本严重不足达不到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就可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2]此外,在全球银行破产动议中,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规范破产”设立一个破产原因(或称破产条件):当银行机构的净财政地位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线时,即使它还没有达到余额单破产的境地,该机构可能被认为破产。[3]由此可见,监管性标准的引入,实质上蕴含着金融监管的安全价值诉求,并以十分复杂的资本评估与风险测量为基础,其目的在于确保主管当局在商业银行实际破产(按照普通破产法的破产标准)前早期介入,将商业银行倒闭所招致的损失降至最低,以维护金融的稳定。
然而监管性破产标准重在金融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防范监管权的滥用或误用,还应建立一系列监管指标来量化破产标准。对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银行业的风险提出了特有的定量评价方法,其所确立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不仅是银行风险监管的主线,也是世界各国制定银行危机测量的基本理论依据。很多西方国家也提出了系统化的银行风险评价方法[4]。由此可见,银行破产标准量化规范的创设应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
二、行政优先抑或司法优先:行政权与司法权在银行破产中的冲突与均衡
金融监管机关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和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但各国(例如美国和德国)立法均规定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介入商业银行破产案。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也有类似规定:在商业银行的破产过程中银监会全程介入并起决定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法院必须经银监会同意后方能对银行作出破产宣告,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均无法直接启动破产程序;(2)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银行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银监会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3)在银行的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破产程序的各项决议事项均应在银监会的参与和监督下决定。
由此可见,与一般企业破产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纯粹由司法权主导不同,银行破产案件中当事人自治原则受到了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的制约。破产的本质是一种司法程序,银行出现危机直至破产退出市场是一个多方权力介入和博弈的过程,其间行政权与司法权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对此如何协调与救济是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应予明确的重要内容。
在整个银行破产过程(包括破产前的接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金融监管机关实施接管、行政关闭过程中司法权的随时介入,具体包括:(1)其他机构与被接管银行的经济纠纷引起的诉讼;(2)被接管银行对金融监管机关的接管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被接管银行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法院介入,使得对金融机构的接管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时进行,从而易引发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二是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的司法裁决权与金融监管机关破产审批、重整申请、全程监管权的冲突,即当银监会出于经济秩序稳定考虑而不同意有严重问题(尤其严重违规经营)的银行破产,但法院出于维护公平、正义及法律的尊严而认为应该让其破产时,或者在是否应予重组、破产过程中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等事项上两者产生分歧等等。
对于第一种情形中的前两种情况应实行“一边接管,一边诉讼”的原则,金融监管机关应依法实施接管,同时应根据《公司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尊重银行的各项法定权利,积极做好应诉工作。在第三种情况下应遵循“破产诉讼程序优先原则”,即破产诉讼程序开始后,接管工作应在该程序结束后并且法院未对该金融机构宣布破产时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种情形中破产与否的价值衡量较难取舍。因为法院审判注重维护市民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念,而金融监管机关的决策则更注重安全价值的实现。但笔者认为,在法制化进程中,应维护“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促进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固然银行破产的阻滞可防止金融危机的传染和金融信用的崩溃,但这只是短暂的效应,极易造成风险的累积,从而加重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引发更大范围的危机。而且从法律意义上讲,过度的保护是对过错行为的默示认可,破坏法律遵守规则的建立,长远而言,不利于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和金融风险意识的树立,从而陷入“违规——危机——过度保护——再违规——更大危机”的恶性循环之中,使市民社会的公序良俗遭到破坏。所以,虽然金融监管机关在银行破产中享有强大的监管权,但在银行是否应破产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的问题上仍应贯彻“司法最终原则”,以维系法律对行政权的主导地位。当然实践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引导银行破产程序的顺利完成。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银监会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力,但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如银监会的介入权限、对破产银行权利的保护等等,应予以完善。此外,我国可考虑借鉴德国立法,将金融监管机关吸纳为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
三、效率优先抑或公平优先:商业银行破产财产之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公平、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及对社会的冲击能否最小。由于银行的主要负债是居民储蓄存款,涉及面极为广泛,所以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首先应实现公平价值,但同时破产分配是否及时有效又直接决定能否迅速化解金融风险,减少损失。因此在追求公平的基础上,还应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实现内含效率的公平价值。
银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与一般工商企业基本一致,但因其经营之特殊性,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一)个人储蓄存款的优先清偿问题
纵观各国法律,一般均明示对个人储蓄存款以特别保护,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商业银行法》虽设有专章规定对存款人的保护,但那只是正常状态下对存款人的保护,对商业银行破产时的存款处理,只有《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使储户对银行破产时存款所获支付的时间、数量无法建立起稳定的心理预期,挤兑风潮仍不可避免,而新的《企业破产法》也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可以说我国尚无制度化的存款优先权保护措施。但在实践中,出于维护金融安全的考虑,又存在着政府不得不为的过度保护,导致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大了社会调控的成本,亦不利于金融风险意识的建立。所以,我国应借鉴他国经验,结合国情,建立起适度的存款保护制度。
(二)同业间业务抵消权的适用问题
在银行的正常业务运作中,同业往来占其业务总量的相当比例,同行间、联行间业务形成网状分布,其同业债权债务的余额和净额相当巨大,所以在公平原则的范围内,银行破产法律承认抵消权的例外。所谓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开始破产清算时,曾经与债权人有相互的债务、相互的信贷或其他相互交易的,应考虑这些相互交易的结果,一方欠另一方的金额对另一方欠一方的金额应作出抵消,只有余额才作为请求权申报或作为公司(指债务人)的资产向清理人清偿。这一点对银行破产案件比较重要,破产程序中抵消权的设置有利于保护金融同业的安全,防止风险的传染。
(三)金融控股公司中控股公司对银行子公司债权的偿付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并通过持有一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其“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模式既可实现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又可较为有效地阻隔和分散风险,较好地兼顾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双重价值,成为我国金融从分业向混业经营转型的主要平台。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集团各金融子公司经营的对象都是具有无限流动性和扩展性的货币,货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规范流动是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而在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下,子公司之间的这种货币的融通往往倚赖于控股公司的进行中转,或者为实施集团的战略经营方针,需要协调子公司之间的资金配给,或者当某个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控股公司出于集团利益的考虑需调整各子公司之间的风险分配等等。在这些情形中,都会出现控股公司向某个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行为。那么当某个银行子公司破产倒闭时,控股公司债权的受偿序位如何确定?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受偿抑或劣后受偿?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笔者以为,在这里可借鉴“深石原则”进行处理。
深石原则(deep—rockdoctrine)是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诉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时创立的一项原则,其主要内容是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使母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甚至根本否认母公司的债权呢?深石原则确立了两个应予考虑的因素:一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入的资本是否充足;二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中是否有欺诈等不当或违法行为。若母公司有其中之一行为者,其债权在子公司破产案中居于其他债权人之后受偿。这样,在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干预而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适当的保护。
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中,银行子公司进行破产分配时,应重点分析控股公司对其债权的性质,若是根据合理目的和正常途径提供的,则控股公司应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受偿;若是特定债权的提供是为转嫁风险、规避法律等不公正目的,则应根据深石原则,视情况裁定该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以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除上述几个问题外,银行破产涉及的特殊问题还很多,如破产能力,损失分担,接管制度、解散制度、行政关闭制度之间的关系及相互转化等,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而论。总之,银行业内生之脆弱性和危机非接触之传染性决定了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和谨慎性,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在遵循公平、效率原则的基础上,更应注重特殊问题的解决和安全价值的实现,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1]吴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研究》,载《江淮论坛》2006年第3期。
[2]张继红:《美国银行破产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及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3期。
[3]吴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研究》,载《江淮论坛》2006年第3期。
[4]龙雨:《论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版。
拓展私募股权和房地产不良资产投资
私募股权业务调整投资策略
全球金融危机中,黑石私募股权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及时调整投资策略,进行不良资产投资。
从2008年开始,黑石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投资不良债权和结构化证券以及价值被低估的资产,并在几乎未使用杠杆的情况下,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战略收购。另外,还购买信誉良好的高杠杆公司和陷入财务困境企业的银行债权和证券,通过投入资本和专业知识,使许多陷入困境的优质企业恢复财务健康和竞争力。
2009年,黑石不断拓展业务领域。黑石私募股权基金对陷入困境的位于佛罗里达州的BankUnited进行资本重组。通过持续推出新产品,比如企业救援融资专项基金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募集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清洁技术。2010年,在中国设立以人民币计价基金投资中国市场,并拓展对印度、韩国等新兴市场的投资。
房地产板块大力拓展不良资产收购与投资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黑石房地产部门调整投资策略。一是在房地产市场趋稳之前停止物业、房地产公司投资。二是自2008年开始加快设立各种房地产投资基金。三是开拓不良房地产债权投资领域。开拓不良房地产债权投资领域。2008年,在全球房地产和信用市场陷入混乱、银行退出房贷市场之际,黑石把握市场机会,通过设立房地产债权策略基金,建立房地产债权策略,将业务重心放在向新贷款客户提供流动性、向面临遗留商业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银行提供流动性以及对流动性强的房地产债权进行投资。黑石房地产债权策略注重估值及市场分析,谨慎使用杠杆,坚持价值导向投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一是夹层债权;二是资本重组;三是遗留债权投资,随着越来越多的贷款人希望减少债权头寸,黑石房地产债权策略对遗留债权工具进行折价收购和投资;四是上市股权及债券;五是优先股,主要专注于房地产领域与收购、开发及资本结构调整有关的优先股投资。截至2014年9月底,黑石房地产债务策略拥有93亿美元管理资产。
开展抵押贷款收购业务。与在调整贷款期限方面有良好经营记录、管理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抵押贷款服务商Bayview合作发起设立基金,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并通过改善不良贷款质量,使不良贷款恢复正常。
2009年下半年市銮饔谖榷ê笤谌球范围内寻求房地产投资机会。在物业和股权投资领域,把握机会对高品质物业以低价进行投资。2009年底,收购伦敦布罗德盖特办公综合大楼50%权益。在债权投资领域,黑石将业务重点扩展到一系列房地产债权投资机会,包括其认为被错误定价的公开交易债券、夹层贷款、房地产贷款收购、救援融资和优先股。房地产特殊机遇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公开市场和私人市场进行全球范围的非控制型债权收购和股权投资。2009年设立若干新的房地产债权投资基金专注于在公开市场和私人市场与非控制型债权相关的投资机会,主要集中于美国和欧洲地区。
2010年,黑石房地产业务投放近50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投资于破产企业、资本重组和债权收购,为美银美林管理21亿美元的亚洲房地产资产并担任美林亚洲房地产机会基金普通合伙人。2011年,黑石房地产部门投放76亿美元,绝大部分投向不良房地产领域。2012年,黑石房地产业务部门创建用于购买、装修并出租需修复的单户住宅的重大项目InvitationHomes,投入30亿美元修复住房,为美国家庭提供住房并重建社区。
在全球范围内拓展并购重组咨询服务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在大型银行和证券公司等传统竞争对手自顾不暇之时,黑石大规模拓展金融咨询业务。
拓展重组咨询业务
经济低谷时期重组需求不断增长,黑石为企业、债权人、投资者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收购方提供破产重组咨询服务,2008~2009年业务量大幅度增加。2008年重组咨询服务涉及61宗破产项目、涉及金额5000亿美元。2009年重组咨询业务涉及265宗,涉及金额8900亿美元,远远大于1991~2007年的150宗和3500亿美元规模。
黑石在金融危机期间的重组咨询业务代表性案例有:2008年2月,向北岩银行(NorthernRock)就一系列策略选择和制定公众股权框架下的重组计划提供顾问服务;2008年9月,作为AIG全球重组顾问,帮助AIG评估可选方案,协调分拆出售若干附属公司;2009年2月,向AlliedCapital庭外重组10.15亿美元债务提供顾问服务;2009年3月,为拉脱维亚国内最大的银行ParexBanka提供顾问服务,就ParexBanka进行战略选择审查、“好银行/坏银行”结构安排以及为持续融资提供担保在内的重组事宜提供服务,涉及交易金额47亿欧元;2009年6月,为哈萨克斯坦图兰・阿列姆银行(BTABank)提供顾问服务,就BTABank债券违约保险投资基金(Monolines)以多元化支付权利(“DPR”)证券化方式包装“票据”事宜提供咨询服务,涉及7.55亿美元交易金额;2010年12月,向GoodyearTire&RubberCompany就各种资本结构、策略替代方案等事宜担任财务顾问,涉及金额58亿美元;2012年3月,就希腊债务交换事宜为希腊私人债权人投资者委员会(PCIC)的SteeringCommittee担任独家财务顾问,涉及交易金额2060亿欧元。
拓展并购咨询业务
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并购业务陷入低谷。2009年,黑石开展了一系列重大并购咨询业务,涉及交易金额达4260亿美元。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推动重组及整合活动的增加,健康企业也重新审视自身业务结构和战略,黑石并购咨询业务团队为企业开展战略咨询业务,为企业实现财务目标、解决资本结构问题等复杂交易提供增值服务。
金融危机期间黑石并购咨询业务的代表性案例有:为施乐公司以8.3亿美元收购联盟计算机服务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世界最大的传播集团之一PublicisGroupSA以5.3亿美元收购微软互动商Razorfish公司;为雀巢公司以37亿美元收购卡夫食品公司冷冻比萨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路透社与汤姆逊并购交易提供咨询业务。
金融危机中收购GSO信贷平台
2008年3月,为把握金融危机期间市场动荡和错配产生的信贷业务机会,黑石收购了拥有100亿美元资产管理规模、擅长杠杆信贷业务的GSO资本公司(GSOCapitalPartners,GSO)。以此为基础,黑石将不良证券对冲基金整合到该平台,创建了黑石GSO,成为全球最大的另类信贷平台之一。
2007年,GSO三位创始人出席黑石的上市路演。路演期间,黑石披露的数据展示了其在私募股权、房地产和对冲基金投资领域的竞争优势及其与全球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密切关系,但是也显示出仅有50亿美元资产管理规模的信贷业务与集团整体以及与其他版块发展的不相称。黑石正在另类资产管理领域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与私募股权、对冲基金和房地产业务相互补。而GSO的资产负债表较小,投资者数量也很少,投资者投资金额只有220万美元,且过度依赖已经受到次贷危机早期冲击的美林和瑞士信贷,GSO自2007年3月股价已下跌了40%。2008年1月,寻求多元化的黑石宣布,将收购拥有100亿美元资产管理规模的另类信贷资产管理公司GSO。该项收购使黑石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信贷平台之一,交易于2008年3月完成,通过支付9.3亿美元收购拥有32亿美元信贷对冲基金、5亿美元夹层投资、48亿美元CLO业务的GSO,黑石加强了信贷业务板块并使其私募股权业务受益。
全球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基于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以及资产负债表修复的自身需求,银行回归至传统角色,仅对评级最高的企业和风险最低的交易承销债券和发放贷款。投资银行自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一直处于去杠杆状态。黑石收购GSO之后形成的信贷业务平台,为充分利用和把握由银行留下的市场空间,拓展信贷业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把握金融危机契机拓展另类信贷业务
黑石凭借收购GSO之后形成的信贷业务平台,充分把握市场空白机会,同时也受益于处于历史最低点的低利率和投资者对信贷投资的需求,当企业需要Y金、投资者需要收益之时,成为寻求获得融资的企业至关重要的资金来源。
金融危机爆发当年大力拓展另类信贷业务
2008年收购GSO之后,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黑石凭借GSO活跃于全球信贷市场。收购GSO当年,黑石通过设立对冲基金、夹层基金和杠杆贷款基金募集55亿美元,为开展信贷业务奠定资金基础,并以GSO为平台提供了17.7亿美元贷款。由GSO提供的夹层融资帮助许多信誉良好、在信贷市场动荡时期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的企业走出困境。
2008年8月,GSO和黑石的私募股权基金共投入10亿美元从德意志银行收购约30亿美元的不良过桥贷款组合。随后GSO和TPG一起收购了20亿美元花旗集团的过桥贷款。由于GSO详尽的信贷分析和对债权进行的结构化处理,2年之后,每家公司都偿还了债务,GSO投资获得1.5倍的收益。到2009年,GSO拥有了240亿美元的资产。
金融危机中持续拓展信贷业务领域
2009年,GSO通过创新拓展信贷业务及产品系列。产品包括夹层基金、不良资产基金、多策略信贷对冲基金、CLO和其它为客户量身定制的产品等,向需要流动性或资产负债表需要重组的企业提供救援融资,收购陷入困境企业资产和因市场错配被错误定价的正常债权。在收购GSO后的2009年1月,黑石清算了原来的不良证券基金,整合到GSO平台,投资者被赋予资金转移到GSO的选择权。2009年市场触底之后,GSO发起不良资产基金,其首只救援融资基金(rescuelendingfund)――GSO资本解决方案基金(GSOCapitalSolutionsFund)作为救援融资工具。由于针对中型企业的投资很少,黑石的夹层贷款和新开展的救援融资通过提供资金,帮助许多中型企业走出困境。比如,GSO资本解决方案基金以1.25亿美元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向受金融危机冲击的美国能源企业CRO
TEX提供支持,帮助企业建立了稳固的资本结构,并帮助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以及获得银行信贷拓展业务。
通过战略收购扩大信贷市场份额。2010年,GSO完成收购AlliedCapitalCorp.旗下的9只CLOs。2011年,GSO收购了拥有100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的欧洲杠杆信贷管理机构HarbourmasterCapitalManagement,以及AlliedIrishBank的4只CLOs。对HarbourmasterCapitalManagement的收购使整合后的GSO成为欧洲和美国最大的另类信贷管理机构。
2011年继续开展创新并提供信贷业务。募集GSO高级浮动利率期限基金(BSL),该基金为封闭式基金,目标是寻求当期收益和资本保值,主要投资于优先级贷款。提供4.35亿美元融资,帮助NANADevelopmentCorporation收购一项重要油田服务业务,使其构建了多元化资源组合。
把握美国信贷评级被调低的机会拓展业务。2011年8月,在美国信贷评级被调低之前,GSO提前做好了市场冻结的准备,以识别、把握潜在的投资机会。在美国信贷评级被下调之后,GSO以50亿美元资金投资于几十家企业,包括美国、西班牙大、英国等国的企业。
GSO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进入黑石的5年中,GSO从最初拥有2只基金产品发展到管理27只基金。GSO基金的广度和深度使GSO有能力通过自身发放贷款和投资于行业龙头企业,向企业提供“一站式”和“一揽子”解决方案,展示了强大的竞争优势。同时,黑石的集团平台给予了GSO许多潜在的投资机会。在黑石集团框架下,GSO有能力完成整个融资,降低了企业向其他机构寻求额外资金的需求。GSO的旗舰对冲基金积极参与信贷业务和事件驱动型信贷业务,向面临债务违约、债务到期、监管政策变化、破产或者法律纠纷的企业开展业务。与其他机构合作对企业进行短期和长期融资也是GSO拓展业务的方式之一。2013年2月,澳大利亚冲浪服装零售商BillabongInternationalLtd宣布,由于欧洲贸易环境恶化等原因,半年内亏损高达5.56亿美元。2013年7月,GSO和AltamontCapitalPartners一起向陷入困境的澳大利冲浪服装零售商BillabongInternationalLtd提供2.94亿美元过桥贷款。依靠GSO和AltamontCapitalPartners提供的过桥贷款,该企业得以偿清债务,稳定业务。贷款自7月22日开始,12月31日到期,贷款利率为12%。同时,Billabong同意以636亿美元将DaKineHawaiiInc.品牌出售给Altamont。GSO还与Altamont、GECapital一同向Billabong提供长期融资,使该企业通过建立更为灵活的资本结构稳定业务,实现长期增长目标,并且用于偿还过桥贷款。融资安排包括提供短期贷款、循环信用额度等形式。作为交易的一部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运动服装公司OakleyInc.前CEO被任命为Billabong的CEO。
募集第二只救援融资基金。2013年9月,GSO关闭其第二只救援融资基金――GSO资本解决方案II(GSOCapitalSolutionsFundIILP),募集50亿美元资金,向遭遇流动性困难的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向试图走出破产境地的企业提供退出融资。由于基金规模远远大于2010年关闭的第一只救援融资基金规模,使黑石具有了向具有大额流动性需求的企业进行融资的竞争优势。
截至7月25日,争议数月后,美国两党就提高国债上限仍无法达成一致。而美国财政部给出8月2日最后谈判期限,届时国债上限不能上调,美国政府将失去借贷能力。外界一方面担忧两党为各自政治目的而拖延谈判,同时也对双方在最后时刻达成妥协表示审慎乐观。
真正严峻的考验,来自标准普尔和穆迪等信用评级机构迟迟未做出符合市场预期的反应,在美国国债面临违约风险时,仅将美国国债评级列入信用观察名单,且未对何时将会下调美国国家评级作出明确承诺。而在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FitchRatings)三大评级机构以外,一些中小信用评级机构早在数月前下调美国国债评级。
令外界不满的是,三大评级公司一方面对美国国债可能的违约反应迟缓,同时却对部分欧元区国家债券信用评级果断进行大幅下调。
此举引起欧盟、中国等政府人士和市场的批评,认为这些美国主导的评极机构带着某种政治偏见。罗杰斯等华尔街投资人的公开质疑,更显示三大评级公司即使在美国金融市场也在逐渐丧失威信。
实际上,近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和美国国债评级的表现异同,更使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屡遭质疑。作为资产定价的衡量标尺,这个标尺的准度越来越受到怀疑。同时,以欧盟、中国等美国以外的经济体为代表,意图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样能否摆脱政治因素影响,亦需要市场检验。
是否被泛政治化
对于美国国债面临的麻烦,穆迪和标准普尔并非一言不发。
7月13日,穆迪宣布将美国国债的AAA评级列入观察名单,警告称,若美国国会无法按时提高债务上限,未来数周将失去现在的高信用评级。14日,标准普尔报告称,美国国债违约的可能性远高于先前估计,列入信用观察名单,若美国国会和政府未拿出解决债务负担的可信方案,在三个月内可能将美国评级下调至AA,可能性为50%。
外界关注的是,两大评级公司的确警示了美国国债的风险,却未对其评级进行实质性下调。而早在今年4月,标普已将美国国债中期展望从稳定降为负面。事实上,今年的5月16日,美国政府的债务总额已经突破了14.3万亿美元的上限,美国政府已无法通过发行国债来筹资,迫切需要国会来提高债务上限。
美国历史上在1979年、1934年、1862年等时点都曾经发生过债务违约,短期违约不乏可能。从通行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规则来看,此时应对相关评级标的信用等级有所下调,以警示风险。
先于穆迪和标普,来自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家小型独立机构早就对美国国债进行实质下调。7月15日,魏斯评级公司(WeissRatings)将美国政府信用再次下调至C-,并称此评级无关华盛顿是否能提高债务上限,美国沉重的债务负担、摇摇欲坠的国际地位和糟糕的经济状况使得美债早已光环不再。
在魏斯评级体系中,C-仅高于垃圾级(junk)一个级距。这是今年以来魏斯第二次下调美国评级,4月28日,魏斯将美国评级下调为C,在47个国家中仅排名第33。
魏斯评级总裁MartinD.Weiss表示,三大评级机构给美国评级以AAA/Aaa,对于那些超额承受风险的投资者极不公平,市场亟须诚实的评级。
而早在2010年7月,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就将美国国家信用评级初次评定为AA,同年11月量化宽松实施后下调为A+。今年7月14日,大公国际表示将美国列入负面观察名单,将适当下调美国国家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直接关乎利率,若AAA评级下调,美国借款利息将每年增加1000亿美元。标准普尔报告指出,评级下调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稳定产生巨大影响,流动性大幅收紧,依赖货币市场流动性的银行和经纪商会受重创,像房地美、房利美等美国政府支持企业(GSEs)获得的政府借款利率也会被推高。
瑞银(UBS)的报告显示,如果美国国债不违约而被降级,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将上涨20个-25个基点,收益率曲线走势更陡。
如果仅维持美国国债的评级,还不会引起广泛的争议,问题在于这些评级机构是否前后一致?三大评级公司在美国债评级一事上谨慎行事,但在同期欧洲债务危机下调评级的过程中却大刀阔斧,广受批评。
7月25日,穆迪下调希腊本外币债券评级三档,从Caa1至Ca;26日,标准普尔评级全球负责人DavidBeers称,希腊债务可能面临更大规模的二次重组,“很确定”会进一步下调评级。
7月,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与服务事务的委员米歇尔・巴尼耶表示,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欧债危机中表现恶劣,建议欧盟禁止信用评级机构对接受救助的欧元区国家进行信用评级。
评级自产生之日起,就无法摆脱其所在国家的政治干涉,带有鲜明的国家倾向,难以客观。三大评级机构经过百年发展,如今显赫地位离不开美国政府的保护,即便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亦未太苛难三大机构。深厚的政治因素让评级机构难以痛下杀手。
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以绝对的话语权和垄断地位操纵着国际资本市场。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弗里德曼将美国和穆迪形容成两个实力旗鼓相当的超级大国,“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穆迪可以用信用评级毁灭一个国家”。
争夺话语权
2009年12月,希腊债务危机浮出水面,惠誉率先将希腊的评级从A-降至BBB+,当月,标准普尔和穆迪也相继调低希腊评级,导致希腊融资进一步困难。2010年4月,标准普尔进一步将希腊从BBB+降级至BB+,同时调低葡萄牙和西班牙评级,希腊债务危机升级至欧洲债务危机。
欧盟一直憎恨三大评级机构,视其为寡头垄断,认为下调评级加剧了欧洲债务危机,债务危机加剧又导致信用评级进一步下调,评级机构对欧债危机进入恶性循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德国总理默克尔(AngelaMerkel)7月12日表示,在希腊问题上,欧盟、欧洲中央银行及IMF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是评级机构。
欧洲证券与市场局局长史蒂芬・麦尧尔(StevenMaijoor)对信用评级机构表示愤慨,威胁要吊销美国三大信用评级在欧洲的评级执照。
6月8日,欧洲议会通过《加强评级机构管理》的议案,限制私人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范围,并要求评级机构披露其评级方法和评级过程。议员们号召欧盟成立一家完全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与三大评级机构抗衡。
德国证券交易所、罗兰贝格管理咨询公司及法兰克福所在的黑森州联邦政府计划在法兰克福建立评级机构。德国战略管理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合伙人MarcusKrall表示,评级机构计划已确定,进入实施阶段,是对欧洲议会倡导建立欧洲评级机构的回应。
除欧洲外,新兴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争夺信用评级话语权,然而,绝大多数都是只参与本国的评级业务,并未能走向国际市场。2002年,亚洲信用评级协会(ACRAA)成立,目前有日韩中印评级机构等21名会员。
日本被ACRAA认可的六家评级公司中,三家为本土评级公司,日本要求企业评级必须有一家本土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双评级制,即要求本土和海外的评级机构共同对某一债券评级。
中国信用评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逐渐形成以中诚信国际、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四家分食天下的局面。
2010年7月11日,大公国际在北京《2010年国家信用风险报告》和50个国家的评级,其中中国评级为AA+;美国仅为AA,且展望为负面。评级结果与三大评级机构大相径庭,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非西方国家评级机构第一次向全球国家信用等级信息。
中国监管者亦意识到信用评级机构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意义。
2010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成立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采取选定部分债券和项目做主动的再评级,将报告销售给投资者以供参考。其中投资人付费模式有望修正信用评级结果易受发行人干扰的国际现状。
然而中国债券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成为制约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不规范,还存在预评级、级别竞争、费用竞争等不正当竞争。不少评级界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评级结果最重要的是取得投资者的认可,否则就缺乏意义。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尚未形成足够的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
标准普尔大中华区总裁周彬对《财经》记者表示,信用评级是否有用,市场说了算。标准普尔的评级方法已历时百年,有完善且可追溯的业绩记录,权威地位难以撼动。
汇丰银行中国债务资本市场总监邬润扬表示,要建立被国际投资者认可的评级公司道路非常漫长。三大评级机构产生于市场需要,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几十年的历史统计数据显示的低违约概率使其获得了普遍信赖,其他评级机构难望其项背。
无论是政府发起还是市场驱动,信用都是评级公司的核心所在,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都非一朝一夕所为,且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2006年7月,曾经是国内主要的评级机构之一的上海远东资信公布,由于福禧投资无法提供必需的基础材料,导致之前给予该公司的短融券信用评级暂时失效,远东资信信誉尽失,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上海远东资信淡出国内评级市场。
欧盟、中国等试图建立自己的评级公司,这种将评级公司泛政治化的倾向,也可能进一步扭曲评级公司的公信力。
罗兰贝格合伙人MarkusKrall对《财经》记者表示,在评级市场中加入更多竞争,无疑益于行业增加透明度。但是这些新进入者如何排除政治色彩的干扰,做出独立的评级,令市场信任,仍任重道远。
信用缺失待建
纽约曼哈顿教堂街,穆迪曾经的总部入口处,有一块青铜浮雕。
这是1951年穆迪创始人约翰・穆迪放置的,上面写着:“信用:人与人间的信心所系。”如今,这一信用已渐失人心。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信用评级机构被普遍认为给高风险的次贷债券很高的信用评级,对投机泡沫推波助澜;而当风险暴露之后,“三大”又迅速调低相关评级,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MarkusKrall对《财经》记者表示,虽说三大评级机构百年经验难以复制,但是经历了金融危机,三大机构的光环已逐渐黯淡。
次贷危机之后的数年间,美国司法部、SEC、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和美国永久调查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对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展开调查。
今年5月18日,SEC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投票一致通过了增加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和提高其职业操守的新法案。新法案是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补充,也对于SEC加强管理“国家认可统计评级机构”(NRSROs)提出了新的要求。
NRSROs是SEC在应信贷评级机构改革法而设立的评级机构注册标准,目前有十家机构在册。自1975年三大信用评级机构被认可为NRSROs后,新进入者门槛加高,“三大”的垄断地位被确认。2010年9月22日,大公国际曾申请NRSROs的信用评级资质,遭到拒绝。
“NRSROs的进入壁垒的确被视为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特别是当三大评级机构在次贷泡沫中疏于职责之后,NRSROs制度仍然未被质疑,尤为不合理。”MarkusKrall对《财经》记者表示,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形成寡头垄断已是不争事实:首先,三大评级机构已占据接近100%的市场份额,其次,信用评级行业收入50亿美元的情况下利润有20亿美元,利润率接近40%,最后,标准普尔和穆迪作为占据80%市场的最大两家信用评级机构,在股东层面上多有重叠,罗兰贝格分析显示,两大评级机构天然易结成利益同盟。
垄断地位之下,三大评级机构攫取巨额利润,却未能在系列危机中起到预警作用,反而在危机后加剧经济波动。华尔街大型投行摩根士丹利、花旗、巴克利银行、美国银行、JP摩根等都是穆迪的股东,更让外界对评级机构的公允性产生质疑。
金融危机爆发前,由于次贷产品的蓬勃,穆迪和标普都因此达到业绩高峰。
穆迪在RMBS和CDO业务的收入自2002年的6100万美元激增到了2006年的2.08亿美元,标普年收入从2002年的5.17亿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116亿美元,其中48%来自于结构性金融产品。
信用评级机构欠缺独立性由来已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料大部分来自于债券发行人和承销商,评级机构采用的发行人付费模式使得评级结果易受发行人主导。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评级公司受发行人和承销商左右的成分更大。”一位资深评级人士表示,评级公司很可能改变客观、中立的立场,作出对发行人有利的评级结果。
SEC在金融危机后的调查发现,尽管评级机构都有禁止分析师参与费用谈判的规定,但有些公司仍然允许关键的评级参与者参加评级费用的谈判,分析师知道评级结果对公司的利益影响。
金融危机后,美国永久调查委员会在长达581页的调查报告中,对三大机构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压力下修改或者维持评级的取证比比皆是。
标普2004年8月的一封内部邮件中真实地写道:“我们面临着失去这个项目的威胁,所以要商量下修改房地产CDO的评级标准。”
2010年6月1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修订案除去对三大评级机构作为NRSROs的特殊保护,但仍未明确评级机构的监管问题、惩罚措施等实质问题。
一、“植物人公司”存在的原因
现实中“人去楼空、财产不明”的公司并不少见。据浙江省新昌县工商局统计,新昌县每年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上百家,但几乎很少有公司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而在县工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8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对象的财产已转移,执照即将或已经被吊销。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之所以形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公司股东和经营者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或逃避缴纳罚没款。在非诉执行案件中,所涉公司此前往往被行政机关没收较大违法所得或处以较高罚款。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缴纳罚没款,在转移了公司财产后,就停止经营,也不参加年检,任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除了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资格上作一定限制外,对股东并无其他制约措施。而对公司债务,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并不是法院执行财产范围。再加上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新设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成本又极低。公司股东及经营者在权衡利弊后,往往会停止原公司的经营,转移资产,在异地另设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植物人公司”的危害
“植物人公司”对社会危害极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了社会诚实信用体系。信用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它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个体的生存发展。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没有信用。就没有有序的市场:没有信用,一切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发展。如今,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由于出现信用危机,商品交易行为甚至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状态。信用危机不仅恶化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制约了经济的长久发展。
(二)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得到民众的遵守与信奉。法律所包含的公正与良善的价值标准成为社会公众的价值选择,现代法治精神才能真正体现。历史表明,法律要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理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都离不开法律信仰的确立和培育。因此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实现关系重大。如果罚没款不能执行到位,违法行为人未真正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作为国人最淳朴的法律信仰就会受到摧毁,稳定的社会秩序自然也要受到影响。
(三)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国家出台《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的出发点是通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违法行为人不能真正受到法律追究,则既损害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威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
(四)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罚没款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没款必须上缴国库。属于国有资产。罚没款没有到位,实际上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治下“植物人公司”的对策
对“植物人公司”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从根本上消除“植物人公司”现象,必须在以下两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加以执行:
(一)确立行政机关债权人地位
当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以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仅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形成了债的关系。
1、债的定义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指的是按照合阿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2、债的法律特征
债是当事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受国家法律保护,债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者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者最终与财产利益相关。债的关系所包含的债权、债务,最终都以货币来衡量。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当然主体的特定化并不能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债的效力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债权人的代位权)。也不排除债主体的变更(如债权要更换和债务人替代)。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债的要素之一。为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统称为给付。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向行政机关缴纳罚没款。根据债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债的定义,也符合债的法律特征。
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1999年中国政府为化解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风险、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财政部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经过10年的市场化与专业化的处置清收,资产管理公司基本完成了最初赋予的历史使命,一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不良贷款的最大回收;二是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帮助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三是稳定了金融系统,提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同时,通过对已经实际破产的大型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清算,资产管理公司获取了从银行、信托、券商等全业务链金融牌照。随着改制上市的逐步完成,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初步实现了商业化转型,并形成了金融控股企业集团的雏形。
受2008年次贷危机影响,全球经济至今仍是凄风冷雨,尚未恢复增长。而我国宏观经济也进入三期叠加的经济下行周期,去库存、去产能已成为我国经济的新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持续上升。银监会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3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1863亿元,较年初增长40.8%;不良贷款率为1.59%,较年初上升0.34%。且不良贷款规模尚处于增长期,这对专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又是一个新的“春天”到了。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处置不良资产属于被动地参与去产能化的供给侧改革,本文将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扩大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范围,创新业务模式,主动地提前参与到供给侧改革中去。
二、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1、传统不良贷款处置的缺点
资产管理公司针对传统意义的不良贷款处置主要是靠“三打”,即打包、打折、打官司。首先是将债权转让人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其次是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抵押物情况,债务人偿债能力就资产包进行估值,最后通过诉讼,变卖抵质押物,寻找债务人其他资产线索等方式来实现不良贷款的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在传统的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并未完全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研判,量身定做处置方案,对于部分尚有挽救可能的企业往往也是一卖了之,造成资源的浪费,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例如,有部分债务人其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强,甚至是行业龙头,只是由于其产业多元化后(比如光伏等),受其他行业下行拖累,导致集团整体出现财务危机。有部分债务人仅仅是由于资本结构安排失当,遭遇宏观经济下行后银行抽贷、限贷,导致资金链断裂。若按不良资产包处置的传统思路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将抵押物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货物通过拍卖行或产权交易所拍卖处置。由于是抵债资产处置,再加上该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差,造成资产定价较低,债权回收价值缩水,资源浪费。同时,由于实体企业上下游供应链关系较多,在经济下行期间,一家大型企业的倒闭往往会带来上下游若干企业的经营波动,进而影响到数以千记的员工就业,对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
2、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
在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加的背景下,各类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参与热情明显提高,且不良资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1)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大幅增加。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0日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7号),规定仅由财政部设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并管理和处置因收购所形成的资产。但随着2012年1月18日中国财政部和银监会印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目前,越来越多的省级政府设立了各自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到该市场中来,“4+1”的持牌经营格局更加明显。截止2015年7月末,银监会公布了第三批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扩容至18家。不良资产市场的参与主体大幅增加后,不良资产包的竞标更显激烈,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稀释,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2)处置方式多样化。过去,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卖出资产包来进行不良资产的出表和核销。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商业银行在分行层面往往都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加大对逾期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因此,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资产包含金量较原来要低。另外,商业银行也积极尝试互联网平台、交易所直接挂牌处置不良资产抵押物,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商业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成立以不良资产为标的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清收不良资产包,发挥资产出让方对债务人情况熟悉的优势,在不良贷款出表后的清收过程中提供管理服务,收取部分不良资产处置的超额收益。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传统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利润率受到了不小的冲击。
三、新形势下业务创新的途径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定了经济增长。但这种通过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呈现边际效用递减,产生了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负作用。钢铁、煤炭、水泥等几大行业,亏损面已经达到80%。截至2015年12月末,生产价格指数(PPI)已连续40多个月呈负增长状态。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经济五大任务就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08年金融危机中就“坏”资产处置等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成长为囊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租赁、财险、基金等全金融业务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通过业务创新来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城市地产救助基金
在房地产去库存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成立地产救助基金,在地产公司发生贷款违约形成银行不良贷款之前介入。具体来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金融系统中被划为关注类或逾期类的地产企业进行甄别。若企业产品未来销售预期看好,仅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未达到销售预期,存在较小的资金缺口,地产救助基金可为其补充流动性,保证其顺利开发完毕。若企业土地资源禀赋较好,但存在民间集资、管理混乱等问题,首先由地方政府通过司法渠道将其债权梳理清楚,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安排旗下的地产公司(以信达地产为例)提供专业管理团队,调整项目设计和业态,将其形成房地产市场的有效供给。例如信达广东嘉粤项目就是该类救助的典范。若企业实际已经烂尾,地产救助基金可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债权已消减后进行收购,并由信达地产将其建设完毕后进行销售或者提供租赁。地产救助基金的运行,一方面稳定了当地的金融环境,提供更好的房地产供给产品;另一方面对这种“坏企业”的救助也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取高额的资本回报。
2、行业重整并购基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行业龙头企业共同成立行业重组并购基金,就过剩产能行业中的“僵尸”企业,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具体来说,行业龙头企业负责对上述危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判断其市场价值和企业产能重整方向,并负责被并购企业的后续管理运作。在并购前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基金为其并购重整提供资金支持;并购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处理不良资产的专业优势,就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提供债权消减及整体并购重整方案;在并购后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调集团旗下各金融版块(例如租赁公司等)为其定制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促进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在过去处置3.1万亿不良资产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成为中国能源、有色、化工等现过剩行业龙头企业的股东,积累了丰富的行业投资和管理经验,与龙头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建立了密切的沟通渠道。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能及时获取需要重组并购的问题企业信息。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万亿的资产规模也为并购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分保障。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行业重整并购基金中具有沟通并购双方的桥梁、信息和资金优势。
重整并购基金的运行意义在于:一是实现市场的有效出清,优化资源配置。二是降低金融体系不良资产水平,提高金融风险处置效率。三是通过重组重整调整,救助和利用有效产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四、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间短,风险管理体系正处于健全过程中。面对上述新的业务创新时,资产管理公司更面临风险点多、客户群整体风险远高于银行客户群等主要特点,因此,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如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1、尽职调查工作中加强对外部专业力量的利用
由于房地产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有各类瑕疵的问题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一般法律尽调和对抵押物评估的基础上,聘请专业律师就瑕疵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律尽调,保证法律和政策风险全面披露,不留死角。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利用旗下地产子公司资源或第三方房地产市场调研机构,充分论证项目整合的难度和对策,研判未来市场前景。
对于行业重整并购基金而言,非房类企业的专业性更强。为控制风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参考共同投资人――行业龙头企业的意见外,还需要利用外部专业研究机构、旗下券商行业分析团队或专家对项目所涉及的行业和市场,问题机构的资产、产品与技术、市场与客户、团队和股东、资源与发展前景等做出专业分析,增加项目判断的科学性和估值的准确性。
2、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在房地产救助基金中,资产管理公司所辖的地产公司会介入到项目的后期管控,甚至也参与项目投资。而在行业重整并购基金中,资产管理公司在提供全套金融订制方案过程中也会涉及到租赁、保险等子公司。一旦投资失败,风险可能会传染。因此,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关联交易及披露方面建立独立的风险管控。同时,租赁通过租赁物抵押额,保险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进行缓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