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消防安全;高速公路隧道;安全隐患;对策
近年来,高速隧道内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火灾险情不断增加,造成道路交通中断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例如,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事故因两辆甲醇车追尾,导致前车甲醇泄漏,司机在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造成隧道内42辆汽车及1500多吨煤炭燃烧,并引发装有液态天然气车辆爆炸,大火烧了73h才被扑灭。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这次事故暴露出隧道消防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急需引起行业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下大力气解决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1陕西省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现状
陕西省高速公路共有高速公路隧道1392座,总里程为1242km,是全国名副其实的隧道大省。陕西省共有超长隧道(L>5000m,L为公路隧道长度,以下同)9座,特长隧道(5000m≥L>3000m)43座,长隧道(3000m≥L>1000m)168座,中隧道(1000m≥L>500m)130座,其中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是包头至茂名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隧道单洞长18.02km,双洞共长36.04km,为我国公路隧道之最。陕西省现有高速公路隧道均设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具体共有以下消防系统和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82个;消火栓系统16425个;水成膜灭火系统15559个;灭火器49021个。还设有车行横洞445个,人行横洞767个,疏散指示标志23507个。另外,还成立了4支高速公路隧道专职消防队。
2陕西省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问题
2.1消防安全责任认识不足
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但对消防行业管理责任认识不足,管理不够。虽然业务管理的较为细致,却忽视了消防安全的管理责任,认为消防安全不是行业部门的管理范围。隧道管理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得到真正落实,只重视了抓隧道的营运管理,对火灾隐患的自查,火灾隐患问题的自改,消防安全责任的自负认识模糊。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存在欠缺。
2.2高速公路隧道标准分类不统一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中城市交通隧道根据长度和通行的车辆功能分为四类,见表1。JTG/TD71-2004《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2]将公路隧道分级依据公路隧道长度及设计隧道单洞年平均日交通量(折合小客车,用q表示)也分为四类,见图1。隧道分类的不统一,导致了规范执行上的不统一。
2.3高速公路隧道现有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彻底无法使用;②部分隧道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隧道的配电室内,无人值守;③设置在隧道监控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值班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上岗,对控制器不会基本的操作,不会巡检、消音、复位;④隧道监控室内个别气体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器探头未将保护罩取下,系统都未投入使用;⑤消防设施部分未进行检测,普遍未与消防中介服务企业签订消防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合同,致使消防设施存在较多问题。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控制室的相关制度未建立与落实。另外,隧道内消防设施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不同而选用不同的设施设备,导致同一条隧道因为中标单位的不同报警系统分别选用线型光纤感温系统、点型红外火焰系统,不利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统一的管理、维护和保养。(2)灭火系统存在的问题。①由于秦岭隧道海拔高度较高,今年冬季又遭遇极端严寒,消火栓管道系统保温厚度不足,高位水池消防管道冬季结冰,导致消火栓系统管道无水,系统无法工作,使高海拔的秦岭隧道失去了消防给水的保护;②部分隧道因建设年代不同,消火栓箱门的开启方式未采用平开方式,采用上翻方式,不利于消火栓箱门的开启;③个别消火栓门损坏,无法正常开启,导致该消火栓不可用;④水成膜灭火系统中部分灭火剂过期失效,个别系统因管道冬季冻结,导致系统无法使用。(3)行车横洞、行人横洞存在的问题。行车横洞、行人横洞是发生火灾等事故时,用于抢险救援的通道,也是车辆与人员逃生避难的通道。①部分行车横洞卷帘的手动导链设置位置过高,人员徒手够不到,无法操作使用;②部分行人横洞未采用规范要求的防火门,而是防火卷帘,不利于紧急状态下的人员疏散通行;③部分行人横洞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和顺序器,防火门不能自动关闭或关闭不严,火灾状态下无法保证人员的通行安全。
2.4专职消防队及应急救援队的装备较差
①隧道管理单位内部的专职消防队站人员配备不齐、器材装备较差,常用的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破拆工具、堵漏工具等常规装备配备不到位;②专职消防队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个人防护装备不达标,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③消防车辆数量不足,车辆老旧,车辆所用的泡沫灭火剂储备不足。
2.5单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够
隧道管理单位未建立完善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时间、地点、人员、效果未落实,员工新上岗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形成常态,消防设施等专项培训,针对隧道的消防安全培训未落实,培训有待加强。消防控制室人员未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取得职业技能上岗证,不能操作消防设备。
3加强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工作对策
3.1落实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公路隧道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其对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责,对公路隧道管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依法监管,对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使管理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使隧道管理单位真正做到对自身的火灾隐患自查,存在问题自改,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3.2出台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
隧道设计年度单洞平均日交通量与隧道实际年度单洞平均日交通量会因为经济、旅游资源、节假日、统计资料等各种因素有时会有较大的误差,因此笔者认为公路隧道的分类还是应以长度为主,交通量为辅来进行。另外,终南山公路隧道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通行,事故的发生率远远低于允许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西商高速公路隧道,因此隧道的分类应该考虑是否允许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情况。建议公路隧道的专业消防技术规范应结合隧道交通的实际情况,从隧道的长度、年度隧道单洞平均日交通量、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通行情况等几方面来确定公路隧道的分级,来统一隧道消防设施的设计。笔者建议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应尽快审核完成,尽快实施,以保证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设置有专业规范可以依据。
3.3完善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制度
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对同一条隧道应配置同一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统一设计方案,不因设计单位的不同而造成一条隧道,多种报警系统的现象出现。落实消防设施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工作,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检测、维保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消火栓的冬季保温问题要专题论证,对目前采取的保温材料、电伴热的保温方法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工程实践中,电伴热的保温效果虽好,但其工程建设费和工程使用、维护费用很高。在陕西省就有建设工程因使用费用过高,建设单位资金无法负担,电伴热系统停用的工程实例。
3.4加强专职及义务消防队的建设
公安现役消防队(站)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并提供经费保障,普遍位于人员密集的城市建成区,而高速公路为封闭路段,隧道所处位置多属山区,远离城市建成区,地方政府建设的公安现役队(站)事实上无法兼顾。对于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隧道发生的事故,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到达事故现场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能满足应急救援快速处置需要。同时,公安现役警力编制管理是中央事权,现实情况下不可能大幅增加。因此,目前建立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是解决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困境的最佳方案,也符合国家大力提倡的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方针政策。高速公路封闭且远离城市,发生交通事故和衍生事故后,对处置时间要求严格,并且需要控制交通、抢险救援、扑救火灾、医疗救助等,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其征收通行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该承担安全义务,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队来确保运营安全。高速公路建设中提前规划,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沿线建立一专多能的专职应急救援队,承担高速公路隧道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火灾防范、抢险救援、医疗救助等职责,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具体措施:①参考建标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更新消防车辆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逐步完善常用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②按照相关要求储备足量的灭火药剂;③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队伍的联勤联训和协同处突,完善公路隧道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④加强应急响应、保障协调机制,全面提升高速公路隧道消防救援能力。
3.5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出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配套制度,全县所有消防安全管理站要于4月底前实行实体化运作,落实办公场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人员编制,保障运行经费。推行三级督改、隐患抄告、联合执法、信息报告、定期会商、应急联动、群防群治七大工作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网格化信息系统,并确保消防安全网格与综治网格无缝对接。
提升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水平。各街道(乡镇)、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户籍化”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村居楼宇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在本行业、系统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联勤联查制度。制定四类“户籍化”管理建设标准(四类:小单位小场所、一般单位、居住出租房、空巢老人居住的老房子),提升消防安全档案规范化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提升火灾隐患防控督改水平。各街道(乡镇)、部门要深入开展出租房、通天房、合用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加强重点火灾隐患集中区域和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协调督促隐患整改。深化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四级政府挂牌督办,确保9月底前完成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隐患整治工作。年内,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要完成配备灭火器、手电筒、逃生绳或逃生软梯、简易呼吸面罩等消防安全“四要件”,单位(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着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进一步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街道(乡镇)要认真组织实施《县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涉及的区域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安全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2013年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或在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并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进一步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根据《县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公安消防部队-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要求,购置消防宣传车1辆。
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切实强化消防队伍保障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加强“六有”(有执勤车辆、有固定队址、有必备器材、有人员执勤、有组织训练、有长效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霓屿街道年内要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处警纳入城市“119”大集中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建设。根据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全县应当建立农村志愿消防队的行政村要建立有组织、有人员、有小型车辆、有消防泵、有固定队址“五有”志愿消防队。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各街道(乡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消防部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建立健全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
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志愿者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建设志愿者应急救援中心管理平台,实现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落实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和灭火救援专家组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我县灾害事故形势,评估队伍装备建设水平,密切各联动部门与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信息联络。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联席修订制度,实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实时动态更新。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注重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深化消防宣传基础工作。创新“进村达户”式宣传,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纳入“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内容,重点抓好《消防安全二十条》的宣传,编写适用于普通民众阅读的非学历型短期培训教材,在全县开展消防知识大普及行动。进一步深化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媒体、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进出租房、进海岛“十进”活动,每个社区、村居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并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宣传员;80%的行政村(社区)宣传橱窗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