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部的时间安排,2019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职能整合,2019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向洪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对于2019年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相比框架、原则性的规定,实施细则对于登记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将为地方实行不动产登记奠定制度基础。
实施细则很快出台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与《条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于3月26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按照国土部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表,实施细则本来是希望安排在全国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整合过半时出台。上述地籍司的人士说。
根据国土部的数据,截至10月20日,全国市、县两级职责机构整合的占比均已超过50%,为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两级职责机构整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开展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的专项督察。
在全国不动产登记职能机构整合占比过半之时,上述征求意见稿也走完了法定的程序。
10月14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四次部际联席会议通报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就《细则》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征求意见。
上述国土部地籍司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联席会议上,各部委的并没有太多大的修改意见,也就是说,《实施细则》的最后一道法定程序已经走完,并有望很快出台。
上述地籍司人士介绍,在督察和多次视频会议上,国土部多次提出让各地发不动产统一证书。《细则》对于登记程序、登记的办理、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也将指导各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落地。
11月9日,北京已经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并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青岛、厦门、广州、深圳、泸州等超过20个地方启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发出不动产权证书。
数据整合成下一步重点
《细则》的出台将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移交整合亦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把过去分散在林业、海洋、土地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进行整合,并统一登记。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已经完成。
11月9日,国土资源部网站显示,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数据由国家海洋局移交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根据国家海洋局资料显示,自2019年至2019年9月底,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登记现状数据共706宗,包含约4.7万条数据和3200多个图片,确权用海面积约8.5万公顷。
此前的8月26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局交接了重点国有林区登记资料和土地基础数据。
9月9日,国土部与住建部也联合发文称加强住建部门的房屋数据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衔接,推进房地登记统一。
中地数码副总经理张利峰表示,各部门、地方的数据标准不一,导致了数据的整合性较差,国土部也有相关的指导文件,要求各地上报的数据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如此就能起到上下的融汇贯通。
不动产登记的技术并无障碍。各地的思路和进展不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数据的共享无疑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支撑点,张利峰介绍。
各地按照国土部给予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格式进行填写移交,但在真正融合的时候仍存在一些待解难题。南方数码总经理谢刚生在第十届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技术研讨会上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最关键的就是把数据统一到数据库,在统一的平台上,发不动产登记统一证书。他认为,数据整合的工作量应该占到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的80%。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合理调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利益关系,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县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应当协助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以外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附属物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房屋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县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社区(村)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查、批准手续,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未依法办理的入户和分户;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土地出租;
(五)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建设、房产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由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监督,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县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协调。
县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申请的或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义务的,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拆迁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拆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又不能认定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认定文件为准;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无记载的,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档案上的记载为准;以上均无记载的,以有关部门现场确认的意见为准。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上的面积不相符合,拆迁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向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结果为准。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00元/平方米补齐,予以安置;超出部分为无效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可以选择统建安置或货币化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安置,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结构、成新结算。
(二)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每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的1.5倍结算。
(四)超过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迁时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照顾增购10平方米,按房屋重置价1.5倍结算。
第十八条统建安置的户型根据被征收人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和需求状况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统建安置房的户型选择按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就近确定。
第十九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有效面积结合房屋重置价、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评估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将勘测现场时间告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估价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使用状况材料。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按有关部门确认的房屋结构、使用性质、面积进行评估,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房屋结构、成新、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一)祖居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二)19*年前户口迁入的,取得二轮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2000年以后毕业的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四)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第二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所在村(社区)进行一榜公示征求意见;一榜确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二榜公示征求意见;二榜确认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进行三榜公示征求意见,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安置,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并按房屋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使用功能系数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并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房屋重置价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用途相似、地段相近、结构相同的原则,按照房屋重置价构成的因素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成新系数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土地等级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的附属物、零星树林、室内装璜等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一年市场情况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第二十八条确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予以经济补助。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凡未规定的设备、设施搬迁、安装等费用,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支付;双方对支付费用存在争议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搬迁、安装,费用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承担。
1.施工方人员管理在园林施工建设中的应用
在施工建设中施工方管理人员要确认:施工状况的资料有工程照片、核对目录、材料收发票据、质量管理试验结果,工程表以及其他记录等。施工阶段性资料也需要准备。另外,在进行施工管理的同时,还要对工地周围的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处理群众意见。上述事项不论在工程前还是工程中,都必须做好。对于宣布工程结束的通知等,也要慎重。另外,在同一建筑用地内进行有关联的工程时,双方要加强联系,交换工程进度表,相互协作配合,提高施工进度。在安全管理方面必须指定总负责人负责。这样才能使整个工程能有序的进行,且保证工程的质量,最终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2.绿化工程细节处理在园林施工建设中的应用
首先位置要准确,规格要适当。对挖出的表土与底土应分开堆放于坑边。因表层土壤有机质含量较高,植树填土时,应先填人坑下部,底土填于上部和作开堰用。如部分土质不好应把坏土分开堆放。行道树挖穴时,土应堆于与道路平行的树行两侧,不要堆在行道内,以免影响栽树时瞄直的视线。坑穴的上、下口大小应一致;在斜坡上挖坑应先将斜坡整成一个小平台,然后在乎台上挖坑,坑的深度以坡的下沿口开始计算;在新填土方处挖坑,应将坑底适当踩实;土质不好的,应加大坑的规格,并将杂物筛出清走;遇石灰渣、炉渣、沥青、混凝土等对树木生长不利的物质,则应将坑径加大1—2倍,将有害物清运干净。换上好土;刨坑时发现电缆、管道等时,应停止操作,及时找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绿地内挖自然式树木栽植穴时,如果发现有严重影响操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与设计人员协商,适当改动位置,而行列式树木一般不再移位;绿篱等株距很近的可以挖成沟槽。注意这些细节,将使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大大的提高,达到设计要求。
3.土方施工要注意的细节要点
(1)土方挖掘
土方挖掘可人力施工也可机械施工,施工中应注意开挖土方附近不得有重物和易坍落物体;随时注意土质情况,符合挖方边坡要求,超过规范规定深度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土壁下面不得向里控土,以防坍塌;在坡上施工者不得随意向坡下滚落重物;按设计要求施工,并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注意保护表土,挖湖堆山时,先用堆土机将施工地段的表土推到施工场地外,待地形整理好后,再把表土铺回来。
(2)土方填筑
填土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土壤质量应根据填方的用途和要求加以选择。大面填方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一般30-50cm一层;斜坡上填土,为防止新土方滑落,应先将原土挖成台阶状,然后再填新土,有利于新旧土方的结合稳定。
(3)土方的压实
土方以压实可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采用人工夯实或机械碾压。压实的方法分为碾压、夯实和振动压实三种,大面积填方,多采用碾压方法。面积较小的填土则宜用夯实、机具夯实。振动压实主要用于非粘性填料。填土的含水量对压实的质量有直接影响,每种土壤都有最佳含水量,在这种含水量下,压实后可获得最大密度效果。压实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压实要分层进行,每层的厚度要根据压实机械、土的性质、含水量来决定。2)压实工作要注意均匀。3)松土不宜用重型机械直接滚压,应先用轻碾压实,再用重碾压实。4)压实应先自边缘开始逐渐向中间收拢,否则边缘土方易坍落。
4.园路面层铺装的细节处理
园路铺装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花岗石的外形尺寸,少量的不规则的花岗石应在现场进行切割加工。先将有缺边掉角、裂纹和局部污染变色的花岗石挑出弃用,完好的要进行套方检查,规格尺寸如有偏差,应磨边修正。有些园路的面层要求铺装成花纹图案,此时应先按要求选料,挑选出的花岗石应按照不同颜色、不同大小、不同形状分类堆放,铺装拼花时才能方便使用。对于呈曲线形、弧形等形状的园路,其花岗石应按平面弧度加工,花岗石按不同尺寸堆放整齐。根据不同的色彩和不同形状的花岗石,对其进行编号,以便铺装时不至于铺错。在花岗石块石铺装前,应先进行弹线,弹线后应先铺若干条干线作为基线,起标筋作用,然后向两边开始铺贴。花岗石铺贴之前还应泼水湿润,阴干后备用。铺筑时,在找平层上均匀地刷一层水泥浆,随刷随铺,用20mm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作粘结层。花岗石安放后,用橡皮锤敲击,既要达到铺设高度,又要使砂浆粘结层平整密实。对于花纹图案,铺贴前应进行弹线,画出花纹图案,对于铺装图案要求较高的应先预铺一遍,对花岗石进行试拼,查看颜色、编号、拼花是否符合要求,图案是否美观。
5.施工测量的细节要点
园林绿地中有各种园林建筑物、园林小品、广场、园路等,且分布面较广,往往又不是同时开工兴建。为了保证各个单体项目在乎面和高程上都能符合设计要求,互相连成统一的整体,因此园林绿地的整体测量和测绘地形一样,也要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即先在施工现场建立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然后以此为基础,测设出各个待建项目的位置。在施工测量之前,应建立健全测量的组织和检查制度。并核对设计图纸,检查总尺寸和分尺寸是否一致,总平面图和单体项目施工图尺寸是否一致,不符之处要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修正。然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测设详图,计算测设数据。对施工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进行检验、校正。园林绿地建设控制方格网的布置,应根据园林绿地总平面图上各个单体项目的布置情况,参照施工总平面图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坐标点,选定绿地方格网的主轴线,然后再布置方格网。
6.结语和寄望
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施工人员的管理、绿化工程细节处理、土方施工注意要点、园路面层铺装的细节问题和施工测量等问题,更要对园林工程施工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的园林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都要求努力培养一支现代园林工程建设施工队伍。这与我国现阶段园林工程建设施工队伍的现状相差甚远。而要改变这一现象,无论是对这方面理论人才的培养,还是施工队伍的培养都离不开园林工程建设施工的实践过程的锻炼这一基础活动。只有通过这一基础性锻炼,才能培养出想得到、做得出的园林工程建设施工人才和施工队伍,创造出更多的艺术精品。也只有力争走出国门,通过国外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实践,才能锻炼出符合各国园林要求的园林工程建设施工队伍。
参考文献:
[1]赵狄波。细节处理在园林施工规划与施工中的应用[J].中国农业信息,2012,(1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