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电梯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告知。
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对其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四)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且长期保存;
(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八)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第三章电梯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购置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不得购置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电梯,不得购置或者移装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符合技术规范的在用电梯。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设区的市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四)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
(八)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救援;
(十)电梯发生事故,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医用电梯、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观光电梯,以及按照要求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
第十九条车站、机场、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乘梯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反馈。
第二十四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一)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者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
(二)1年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前款所列情形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保持电梯安全使用标志清晰齐全;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保单位或者消防部门实施救援;
(七)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20xx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执行省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二)未与维保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维保单位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报告)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继续使用的;
(五)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检测。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受理对电梯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安全运行实行网络监控管理。
第三十八条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新装乘客电梯应当具有设置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端口及其设备。在用乘客电梯应当加装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设备。
第四十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控中发现的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进行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旅游景点的缆车、索道及建筑行业使用的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西昌强化电梯管理确保乘坐安全坐电梯安不安全哦,要是突然发生故障就麻烦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电梯已经走进了普通百姓的生活,电梯公寓、商场购物,我们随时都在乘坐电梯,电梯的安全关系着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结合西昌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监管目标任务,压实压紧各相关方责任,分解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提高应急处置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西昌市电梯安全。
〉〉〉现状西昌电梯使用投诉举报增多
目前,西昌电梯安全管理主要集中在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职责不清、管理不明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电梯事故和故障隐患的投诉举报不断增多。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王成才告诉记者,去年该局共接到60余起特种设备投诉举报,核查38起(其中电梯相关的投诉28起,气瓶相关的投诉8起,电梯和气瓶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95%),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据了解,目前西昌电梯安全管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电梯使用管理涉及业主(所有权人)、使用单位(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电梯使用状况复杂,电梯配置和性能与使用条件不匹配,致使很多电梯超负荷运转,大大增加了电梯的安全隐患;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不到位,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电梯不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且电梯涉及群众日常生活,存在隐患也难以封停,致使部分电梯带病运行。
〉〉〉明确职责、管理使用者管理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我们在现场检查中,部分物业什么都不知道,连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是什么都不晓得,有事依靠维保公司解决,这样的管理者如何能保障电梯安全,还好现在有了针对性责任划分和管理要求。王成才说,按照《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电梯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各自的职责得以明确。
【关键词】特种设备电梯事故安全管理正确使用安全运行
电梯的雏形源于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对轱辘的应用。1852年在德国柏林诞生了第一台升降机。经历过电动机拖动、蒸汽机拖动的历程后,美国人奥的斯研制出电梯的安全装置,第一台载人电梯于1857年问世。我国最早的一部电梯出现在上海,是由美国奥的斯公司于1901年安装完成的。到现在,电梯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
电梯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尽管电梯的安全装置已经相当完善,但电梯事故一直时有发生。2012年,我国共发生电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而在2013年5月14日到16日三天时间内,就发生电梯事故4起,造成4人死亡。央视在18日消息,称一项调查显示,21.7%的受访者称常遇到电梯故障。
电梯事故的发生,排除电梯设计、制造不良等客观原因后,多数电梯事故实为人祸。
案例1:
2008年6月20日,朝阳区农展南里3号楼的电梯因故障停止运行,某物业公司工人陈杰在未确认电梯轿厢位置情况下,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不慎坠入底坑死亡。
案例2:
2009年5月5日,芙蓉区某大厦发生一起电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当事人系物业管理公司聘用的保安(试用期),不是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值班保卫巡查中,擅自私拿电梯三角钥匙开启货梯轿门,不幸坠梯身亡。
案例3:
2008年8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某大厦内4名儿童乘坐电梯,该电梯运行途中发生故障停在第4层与第5层之间,电梯内被困者扒开电梯门,一名11岁女孩自电梯轿厢内跳出至厅门边沿,不慎坠入电梯井道至地下二层,当场死亡。
案例4:
贵州省遵义市一个21岁的女孩,在某大酒店遇电梯故障被困。
通过轿厢内监控看到:女孩先是打手机求助,未接通。随后女孩开始拍门并连续按内招面板按钮并开始用手扒轿厢。当女孩第一次把轿厢门扒开,发现面前是一堵墙。接下来,她开始第二次扒轿厢门,发现脚下有一道电梯门,并把这道门也打开了。她把头伸出缝隙处看了看,但她并不了解轿厢下那块护脚板下是一个空洞。女孩迟疑了一会儿,开始第三次扒开轿厢,并熟练地打开了下一层的厅门,钻了出去。一个鲜活的生命就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了。
案例5:
1995年9月13日,山东某服装厂,发生了一起恶性电梯死亡事故。电梯为XPJ型客货电梯,门锁为GS75—11型。该电梯制造使用时间较长,厅门频繁开闭,锁钩顶部已磨成圆弧状,有效啮合深度只有3mm,厅门很容易扒开。虽然维修人员已向使用单位提出三次,但均答复为企业效益不好,先用着等以后再说。9月13日下午5:30车间下班,一班组长高某,下班后晚走一会儿。在5:40左右,高某从第四层车间出来,发现电梯正要关门,高某离电梯15m左右,便急匆匆地跑过去,此时电梯已启动,高某用手扒开层门迈进去,一步踏空,跌入底坑,当场死亡。
从上面几个典型电梯事故案例可以看出,电梯管理者未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在对电梯进行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往往不能预见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而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使用单位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员,并由此人承担电梯钥匙的管理职责。
而普通乘客,对电梯安全特性和故障表现缺乏认识。他们一旦遇到电梯故障,就会出现恐慌的情绪,第一反应就是尽快离开轿厢而不是静待专业人员救援。由于他们本身就不具备从故障电梯中独立逃生的技能,对逃生过程可能出现的危险又情况完全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严重安全事故。
对于使用单位,不能将电梯交予电梯维保公司后,就不闻不问。《规则》中就明确指出: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规则》中所说的“安全管理制度”就包含:(1)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各自的职责;(2)电梯安全操作规程;(3)电梯日常巡查制度;(4)监督维保公司工作质量;(5)定期报检确保设备不超期使用;(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7)电梯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演习制度;(9)电梯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这九大方面。
同时《规则》也指出:使用单位设置的电梯管理人员,需要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检查电梯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求救信息和使用合格证张贴齐全;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或有事故隐患的,有权停用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以及通知维保公司人员。
对于电梯乘客,《规则》也明确提出了乘坐电梯的正确方法,总结为以下几点。要求乘客在使用电梯的时候:(1)要遵守电梯内张贴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2)不进入非正常状态的电梯(如外呼面板显示有“检修”、“JX”等标志);(3)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门(如前面第3、第4和第5个案例中提到的情况);(4)不拆除和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置(比如轿厢内的警铃按钮、应急通话按钮,应急灯等);(5)不乘坐超载电梯(电梯的轿厢面积和额定载重量遵循严格的标准,严重拥挤的电梯很可能已经处于超载的临界点,这种情况下不要强行进入,最好搭乘另外的电梯);(6)不要在电梯内打闹和做其他危及电梯正常运行的行为。
早在194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就统计过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为未发生伤害事故。由此得出机械事故中,导致死亡、轻伤、存在不安全行为的比例为1:20:300,国际上把一法则叫做事故法则。虽然对于不同的领域的不同类型事故,这个比例不一定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一点:在同一项活动中,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多次意外事故,最终必然导致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要防止电梯出现重大事故,就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电梯运行隐患,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电梯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它的组成不仅有机械系统,还有电器系统,每个系统又由数量众多的小部件和电气装置组成,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故障。但只要使用单位通过规范的日常巡查管理,就能及时发现隐患和故障,通知维保公司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就能避免电梯带病运行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使用单位绝对不能对自身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故障隐患听之任之,对维保公司在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并上报的问题一定要要引起重视,配合维保公司尽快清除隐患和修复故障。绝对不能像第五个案例中那家服装厂那样因为资金紧张而拖延故障零部件的更换而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使用单位也应该对电梯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宣传,让他们意识到自身的乘坐行为也是电梯安全这个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因素。我们只要将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系统中,就能将危险降低可接受的范围,实现安全状态。电梯的安全运行正是靠生产厂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使用者、维保公司、检验机构共同参与才能得到最终的实现。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和乘客的使用行为,是与电梯发生最多接触的环节,只有重视并规范这两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在维保公司的配合下,进一步减少故障发生率,提高电梯的使用体验。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键词:电梯检验;安全管理;检验规范
中图分类号:TU8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2-0155-02
相对经济的发展,科技发展更倾向于先以成果示人,应用于世界每一个角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利弊并存的想象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以电梯为例,它在给我们带来效率的追求与体力的享受时,又无声地将安全从我们身上拿走当作筹码。改进意味着进步,即便是科技发展也不能一步完善,通过我们的反馈,加以改善,电梯检验就是为此而生的,它使人们应用电梯时的安全有了保障,但是参与试验的团队本身并没有得到安全保障,即便参与实验的团队精神可贵、勇气可嘉,但是这不能作为没有安全保障的被动理由,如果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不难发现,导致安全隐患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试验团队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团队人员素质能力不均衡,而这些因素都归类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如何加强试验团队的管理,从而提升对电梯检验的安全意识,是极具重要意义的
工作。
1制定电梯检验规范,严格遵守原则
1.1安全意识原则
施工团队本身就是为了使电梯安全有更深一层的保障,所以团队本身更要认识到安全至上的重要意义,对电梯进行安全性检测时,一旦发现有威胁安全的因素存在,应立刻进行控制。全面遵守纪律法则、技术规范,做到自律,切勿图一时之快,逞英之能,私自行动,打乱团队检验节奏,一定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
1.2普及检验知识
检验电梯首先要先对电梯的运行有一个了解,由于电梯本身处于动态设备,任何角度距离的差别都会对检验的类型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检查员对电梯的各种类型状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当发生事件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有准备的解决策略。并且要善于与团队人员沟通,这样不仅做到知识的在线普及,而且对处理事件的分析,能够总结出更为有效的策略。为了保证知识的普及以及对应策略信息的准确性,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对其以笔记或其他方式记载。养成良好的施工流程和遵守法纪的习惯。
1.3健全体系并认知
体系对一个团队而言是支配运行的灵魂,只有对体系有一个正确的构架并清晰的认识,才能使后面的工作运行步步到位。所谓电梯安全检验团队的体系,不应该只认知到对电梯安全性能的检测上,要将安全生产结合进去,使其容纳为一体,最终形成建立在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电梯的安全检测,因为安全生产本身就是通过合理地管理进行检测实验,随着逐步完善完成生产工作。
1.4动员所有人员,相互监督
一个体系与制度的规范,必须在所有人都积极配合的状态下,才能长时间的维持。一旦其中出现与规范制度背道而驰的员工出现,就会对其他员工进行干扰,乃至最后制度完全被瓦解掉。所以这需要检测机构的引领,号召所有机检人员参与规范制度,并将涉及到电梯安全检测的其他单位一同纳入制度当中,这样的管理不仅在风气上促进员工的巡守意识,全透明化的管理,更能使违背规范的人员无处遁身,从而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2建立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体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被称之为健全,首先要确保电梯的安全检验工作建立在有监察机构监察的基础上,并且为了防止电梯出现人为破坏,找不到承担责任方,必须对电梯进行封闭式管理,也就是相应单位及人员才能使用。要满足以上条件,就至少需要3~4个部门,比如监管部门、电梯安全检验部门、合约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故障维修部门,只有建立相关部门,才能生成完整的体系制度。
3针对电梯安全检验制定流程
电梯的检验工作主要是由安检部门人员负责,其中包括负责安装工作的维修成员,在安检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配合下,完成对电梯的安全检验工作。目前在安检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检测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通过数据表明的大多数电梯不同程度的损坏正是由于电梯安检人员不当的操作和缺乏安检意识造成的,比如检测设备没有做好防护工作或者穿戴装备不属于安检规定范围内的物品,造成划伤或者不同程度的损坏,以上都属物资损失。个别施工人员意识不到自己的安检行为如果不符合规范,受到损失的不将只有物资器械,事态严重的话,对生命都将造成威胁。而且谁也不能保证因为看似不起眼的疏忽引起的突发事件是否会带来连锁效应,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惨案。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根据自身企业安检的特点以及易发生问题,制定对应施工流程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范安检流程,这样不仅使安检人员对电梯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得到约束,并且对施工人员的及企业人员的安全有一个负责的态度。
4制定管理制度
管理部门主要是针对安检部门的施工状态进行监督,一方面促进电梯安检人员的主动意识,另一方面使电梯和企业所有人员安全保障提高。上面提出对安检流程制定出要求准则,但是管理方面也需要加强重视,因为管理机构对安检部门施工质量、施工效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了使安检部门的效果最大化,必须对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规范守则,使其在合理的、有效的状态下进行管理工作,为电梯安全检查起到促进作用。
5制定安全培训规划,全面落实
安全培训计划主要是针对刚踏入电梯安检企业的新成员,由于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反应能力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安全意识的普及必须动员企业所有成员参加,当然这里包括老成员,即便安检工作和管理工作已经很到位,但是资深员工的参加更能起到带头以身作则的作用,对新成员和资质比较差的老成员都能起到督促的作用,告诫其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是很有意义的,它能使安全意识内化到每一个参加培训的
成员。
6对症下药各司其职
明确电梯安检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区别,由于这两个部门相互应用,在不少企业中,都出现电梯安检人员干涉管理问题、管理部门干涉安检问题。这是对职务没有清晰认识的表现,需要企业部门的端正,只有将这两个部门扶上正轨,才能发挥两个部门的作用。
6.1安检人员的工作核心
安检人员虽然跟管理部门同样都是进行监察工作,但是监察的对象从根本上不同。安检人员的检测对象是电梯,其检测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这才是安检人员的工作核心。
6.2安全督查部门工作核心
安全督查部门人员虽然涉及到对电梯安全隐患的辨认知识,但是这只能为辅,其主还是以人为监察对象,主要是针对安检人员进行监察,看看是否安检人员有偷懒的现象或者违背施工原则进行施工。而且督查部门在监察方式上也与安检人员有明显的不同,督查部门的检查方式比较多样化,这主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通常都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安检人员进行监察或抽查。
7结语
由于安检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安检工作存在很多危险因素,不过,正是因为电梯的安全检测复杂特殊,才更需要企业针对电梯安检部门在技术上作为支撑,与此同时,还要树立相应技术施工流程规范,使得一切工作在合理无误的状态下进行。督查管理这一项目一直被各企业所疏忽,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存在,说明其存在意义并没有得到广泛认知,在不违背国家准则且有规范地对前线生产部门进行管理,能使企业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赢的实现。所以管理部门的工作一定要得到企业的重视并实践
落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