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三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三)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
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待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九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四十五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设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中划拨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扶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
(一)农村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孩,而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签订了协议、约定不再生育第二孩的家庭。
(二)2*4年1月1日以后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家庭。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家庭,每户奖励5*0元,按五年发放,每年1*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二女户家庭,每户奖励3*0元,按五年发放,每年6*元。
(三)受奖励的夫妻各满60周岁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国家奖励、扶助范围和条件的,享受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奖励、扶助政策。
(四)从2*5年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对其子女在中考招生时,分数线分别降低10分、5分录取;市属高等院校在招录*地区考生时,优先录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的考生。上述奖励、扶助所需资金,2*4年由市、县(市)区两级各按50%的比例承担。从2*5年起,县、市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五条奖励程序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先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夫妻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审查并公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备案,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计生委审批。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给奖励对象。申请享受中(高)考录取优惠政策的,由村(居)委会审查并公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并出具书面证明,报市计生委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凡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家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协议(合同)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所发给的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违反计划生育的责任。
(二)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直接发放到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代扣、代缴任何费用,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责任。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县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以简要回顾,就XX+1年统计年度上半年抽样调查情况作以分析通报,并就今年工作作以安排:一、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简要回顾
XX年,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指针,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努力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村民自治、综合治理机制,推动了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与我县签订的目标任务,在全市综合考评中处于先进位次。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十个方面的成绩:
1、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XX年度,全县共计出生5749人,人口出生率为7.97‰,自增率为3.3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7.4%,统计报表误差率低于0.6%,WW、QQ等乡镇基本无违反政策生育,全县工作质量在全市名列前茅。
3、法制建设成效明显。全县继续以“一法五规”的宣传贯彻为核心,以法制建设带动队伍建设,推动工作良性发展,突出了法制宣传声势浩大影响广、法制培训不走过程要求严、超生查处坚持标准不留情三个特点。全县组织1500余人参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竞赛,100余名县、乡行政执法干部参加了行政执法培训,征收社会抚养费40余万元,全县无一例违反“七不准”案件发生。
5、综合改革方兴未艾。在计生干部管理上,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在信息化管理方面,投资30余万元,建起了全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实现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全面推广挂牌管理、上门服务;在全县350个村民自治合格村开展了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轨道。
7、基层基础工作更加牢固。全县抓试点、带全盘,抓后进、促平衡,以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有人管事为目标,开展“南学DD、北看SS”活动,树立了60个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先进村,使72个村实现了后进转化,全县350个村达到了村民自治合格村标准。
总之,XX年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改革谋发展,以创新求突破,突出特色,整合经验,创造了新业绩,谱写了新篇章。二、XX+1年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查情况分析
三、XX+1年工作安排
今年,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化综合改革,着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普及教育活动,大力实施“1358”质量工程即坚定一个目标,狠抓三优建设,深化五项改革,抓好八项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机制,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开放、富裕、文明的新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坚定一个目标就是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为目标,抓考核,抓服务,抓规范,抓落实,促进各项工作质量指标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评估要求。
狠抓三优建设:一是强化优质服务理念,以群众的需求为第一标准,努力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加强“三结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抓好示范乡镇、示范基地建设。三是发扬优良作风,强化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塑造行业新形象。
深化五项改革:一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本着“精简、规范、优化、提高”的原则,通过定岗定员、公开竞聘,不断优化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实行村级计生专干工资统筹发放;二是深化目标责任制考核改革。精减考核内容,突出考核重点,完善“三线考核”机制;三是深化生育证制度改革。对生育证件的办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实施“阳光办公”;四是深化乡镇服务站改革。规范服务站设置,严格按批准项目开展服务,搭建服务平台。五是深化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改革。重心是开展“五知情”宣传教育,原则是落实群众自愿,首选长效。各项改革要在继承中发展,巩固中提高,探索中创新,全面提升工作内涵质量。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我们要着力抓好以下八项活动:
1、抓三查,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
千方百计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始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各乡镇要以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为工作重心,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抓当月,看下月,保全年,确保全县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6%以上。要严厉打击非婚生育、非法抱养、非法同居、早婚早育“三非一早”现象,坚决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超生现象,计生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调查,摸清真实情况,加大后进解剖力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汇报,情况严重的要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全年工作,追究党政主要领导、专职领导的责任。
2、抓协调,促进部门共识互动。
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新”字上做文章,在“进”字上下功夫,在“家”字上讲服务。继续开展计生新家庭、“十星级”文明户、好媳妇、好公婆评选活动,把婚育新风进万家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不断满足群众对计生知识的需求。计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全面落实“一证管多证”制度,不断吸收外地“挂牌管理”、“零距离服务”经验,彻底杜绝流动人口盲怀超生现象。卫生部门要加强B超管理,严禁利用超声波仪器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厉打击遗弃女婴行为。
3、抓试点,突出工作重点。
全县要在整合经验、发挥优势上下功夫。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深挖广推我县在村民自治、婚育新风、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树立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年底要进行公开表彰。要着力抓好BB、NN等20个高标准、高规格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带动全县村民自治建设全面升级。力争年内每个乡镇有3-5个村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5-10个村实现计划生育先进村,90%的村保持合格村称号,对已命名的合格村要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工作出现滑坡的,要取消命名称号。
4、抓投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乡镇计划生育经费报帐结算制度,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制度。要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收支两条线,保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计划生育“三结合”资金落实力度。经发、民政、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相关部门在资金管理、用途、渠道三不变原则下,向计生家庭重点倾斜。要抓好ZZ乡“三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全面启动CC等村社会保障试点,千方百计争取省市支持,再建2-3个规模大、辐射广的“三结合”基地,让计生户家庭得到补偿,享受到优惠政策。
5、抓机制,增强乡镇服务站活力。
要按照“技术精良,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总要求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力争使VV等乡镇服务站达到省级优秀服务站标准,全面提升乡镇服务站工作能力。各乡镇服务站要认真搞好生殖系列保健服务和孕产妇全程跟踪服务,开展定期上门回访服务。县服务站要加大“服务车送健康”活动范围,对边远村和医疗卫生条件差的村,进行妇女病普查。
6、抓后进,促进工作平衡发展。
要继续实行五套班子领导包重点管理乡镇、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包重点管理村制度,抓后进,促平衡。加强督查指导,对后进村突出问题要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子,寻找症结,促进后进村转化提高。县计生部门要在年内对实施重点管理的四个乡镇进行一次全面解剖,对50个工作滞后的村进行集中整顿,促进全县工作平衡发展。
7、抓学习,推广先进经验。
要认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成熟的可行做法,实施“亮点工程”。县城区办要认真借鉴流动人口零距离服务和星级管理经验,开展城镇社区计划生育试点工作;各乡镇要善于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实践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8、抓队伍,保证计生系统干部稳定。
要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全县计划生育系统要深入开展“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练兵比武、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培养和树立一批思想好、业务精、会管理、能服务的计划生育标兵,XX+1年,县委、县政府将隆重表彰一批计划生育先进个人。要高度重视乡镇专职乡镇长队伍建设,乡镇专职领导必须思路清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对那些不思进取、甘当外行的无才领导,、违法乱纪的无德领导,不干实事、工作长期落后的无能领导要及时调整。要经常对基层干部人员职责、报酬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保证计生队伍的稳定。四、当前工作
当前正值春季“三查三落实一服务”活动的黄金时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抓好当前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迅速掀起“三查”工作高潮。各乡镇务必在4月底前全面完成“三查”扫尾工作,切实做到一人不漏,用100%的三查率保证年内不再出现政策外生育;二是认真开展以查处早婚早育为重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计生、公安、民政、政法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组织,开展集中整顿早婚早育活动。各乡镇要对历年超生,特别是党员干部超生未查处到位的,严格按照市、县要求摸底造册,从严处罚;三是抓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各乡镇要把今年以来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摸底排队,采取必要措施落实节育措施,条件允许的可实行知情选择。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违规收取各种押金的行为,要进行调查处理;四是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普治服务。各乡镇要积极联系县服务站,在5月底前对所有的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作好卡册登记,形成档案。县计生部门要对各乡镇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