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金融投资体系;环境评估;投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92-02
金融是现代经济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了新的影响,使我国金融行业有了新的发展契机。为了更加透彻地理解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文章将对金融投资和金融投资环境的含义进行介绍,然后对构建金融投资体系的方式做出讨论,再对金融投资环境做出评估。
一、金融投资和金融投资环境的含义
(一)金融投资含义
金融投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自主形成的,是在商品经济出现资金商品化、货币化,资金交易也是在市场化和信用存在证券化的情况下产生的,是一种新的投资形式,这是现代信用制度和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产物。
金融投资具有高流动、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高流动性主要是由于金融投资需要将有价证券企业当作自己的中介机构,将债权和产权作为投资依据,并以有价证券的身份周旋于投资者之间,因此具有较强流动性;高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金融资产作为抽象化的实物资产,与实物资产一样,商品市场中依然要面临未知危险;另一方面,金融投资还要承担来自于金融市场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投资的风险性极高。高收益主要是在金融投资在初始投资阶段就能获得丰厚利润,在金融市场中还可以使用投机或套现的手段获得一定的利润差价。金融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在刺激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如果出现操作失误就会出现毁灭性的经济危机。
(二)金融投资环境的含义
金融投资环境是地区或国家为方便金融投资者进行金融投资行为所提供的社会经济环境,是投资者展开投资活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环境系统。根据金融投资理论得知,金融投资环境主要有两种:一是属于投资环境中的金融环境;二是金融产业中的投资环境,也就是一直影响金融投资的众多要素之和[1]。
二、金融投资体系的构建
在金融体系构建中,要准确掌握其中的主线,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解析,并进行综合整体分析,从多角度共同开展体系构建。其中正确的主线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要对投资者(进行)更好的服务,促进金融行业朝着更加光明的方向发展,最终使经济发展出现又好又快的情况。要构建良好的金融体系,就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
(一)从国情出发
最先考虑的就是本国国情,将国内金融投资作为立身之本。给出适当的经济政策,增加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兴趣,让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金融投资中,吸引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机构投资者也参与金融投资。此外,还要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投入到国内金融中,实现金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二)创新金融
要实现金融创新,最重要的就是研发与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网络通信技术为金融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现阶段,构建金融投资体系最不能缺少的就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因此,要及时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金融基础设施要及时进行更新,淘汰落后设备,保证现有设备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从多方面对投资者展开服务,这样才能将投资者留住,促使其再次投资,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发展。
(三)政府监管
在构建金融投资体系中,要将国内市场经济需求和企业制度需求作为根本,将金融投资建设成民营形式的中介机构。国家要对金融投资机构的信用制度加以规范,并制定相应的自律制度。此外,还要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对社会公众和投资会员加以监管。
(四)减少政府直接干预
国家是经济调控的主体,具有调控经济的能力,为了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国家要减少对金融投资过程和金融投资活动的直接干预,在发挥调控职能的同时,要将自己作为对投资市场的间接监督者和调控者。
(五)服务宗旨
作为金融投资机构要根据国内的实际需求出发,将满足金融投资者的需求作为根本服务宗旨。首先,要改善金融投资环境,特别是其中含有的复杂物质因素;其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加强改善金融投资环境,特别是其中的非物质因素[2]。
三、金融投资环境的评估
(一)科技与管理环境系统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科技和管理作为经济发展基础。也就是说,在对金融投资环境的成熟度和发展状况加以评估时,一定要最先考虑到这一问题。
现阶段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其他的金融投资市场,在进行投资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是电子交易系统,并且这种方式也趋于普遍化。这时,就需要将高科技含量的系统技术加入其中,保证金融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对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管理水平越高,出现错误的几率就越小,就会使金融投资活动逐渐走上稳步发展的状态。人力资源得以发展以后,金融投资空间就会越大,投资环境也会因此更加完善.
(二)金融企业环境系统
金融企业是为金融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因此,就要对金融环境加以评定。首先,从专业机构的数量上就能看出该地区的金融市场是否成熟,还能看出该地区的金融市场成熟到什么地步。其次,从企业的硬件设施上就能得知该地区的金融投资环境,如果企业硬件设施较好,就可以得知该企业的金融投资环境较好,反之较差,这也是影响投资者能否在此进行投资活动的最直接的感受。最后,社会生活状况也在影响着金融企业环境,这主要是指人们在金融上、投资上的观念和文化认知水平[3]。
直接用初始投资成本与确认减值损失时的市值差额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应确认的减值损失
依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在期末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现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如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或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等情形时,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因为在确认减值损失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有过多次的升降变动。此时如果通过会计分录计算减值损失的确认金额,会很花时间。事实上,无论减值损失确认前公允价值如何多次升降,最终确认的减值损失就是初始投资成本与确认减值损失时的市值差额。下面通过一个例题说明:
2009年5月7日,甲公司以每股8元的价格自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5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4元,甲公司预计乙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将持续下跌。请计算2010年甲公司因乙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下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分析:甲公司购入股票后,经历过公允价值的变动,但在2010年底出现减值迹象确认减值损失时,还需要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减值损失,因此此时确认减值损失的金额不再仅仅是前后两次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还应包括前次公允价值调整的金额,但前次调整有升有降,很容易出错。事实上,我们可以直接用初始投资成本与符合减值损失确认条件时的市值差额确认此时的减值损失,确保计算万无一失。如该例,可以用前述两种方法对比计算结果:方法一:用包含两次公允价值变动的方法计算减值损失=100×(10-4)-[100×10-(100×8+5)]=405(万元)。方法二:直接用初始投资成本与确认减值损失时的市值差额计算减值损失=(100×8+5)-100×4=405(万元)。由此可见,两种方法计算结果完全一致,但方法二更简捷,更不容易出错。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中,计算减值损失时直接用不含公允价值变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但其中债务工具的核算又类似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按摊余成本计算实际利息。然而按摊余成本的定义,在没达到减值损失确认条件时,是不包含公允价值变动的。一旦达到了减值损失确认条件时,需要将原先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损益。但此时我们可直接将不含公允价值变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该时点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而不必考虑原先公允价值变动的调整额。
2010年1月1日,乙公司从债券二级市场购入丙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1000万元,剩余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每年末付息一次,到期还本,发生交易费用30万元;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2011年,丙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但仍可支付该债券当年的票面利息。2011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为900万元。乙公司预计,如丙公司不采取措施,该债券的公允价值预计会持续下跌。假定乙公司初始确认该债券时计算确定的债券实际利率为3%。请计算乙公司2011年12月31日就该债券应确认的减值损失。
分析: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核算应按摊余成本计算实际利息,但同时要调整公允价值变动,并且在达到减值损失确认条件前,摊余成本不包含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而一旦符合减值损失确认条件时,要将前面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减值损失。事实上我们可以在减值损失确认时,直接用不含公允价值变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该时点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上题我们用前述两种方法分别解答:
方法一:2010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1030×(1+3%)-1000×4%=1020.9(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20.9-1000=20.9(万元),应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发生额(借方)20.9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1020.9×(1+3%)-1000×4%=1011.5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1011.53-20.9=990.63(万元),2011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减值损失=(990.63-900)+20.9=111.53(万元)。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分析应对策略
一、我国“营改增”的背景及对银行业的意义
我国1994年实行财税体系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对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的劳务征收增值税,对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营业税,这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增加了企业发展和转型的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近年来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不断增加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今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对外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四个附件。至此,我国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或部分纳入营改增试点,基本实现了营改增行业的全覆盖。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银行业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加备受业界瞩目。目前,中国银行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的的科目分析主要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净收益三类。除农商行和农信社实行的是3%的优惠营业税率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利息收入是中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里占比最大的一块,其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直到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左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毛利息收入,而非净利息收入,也就是说,无论商业银行能否盈利,都要按照毛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这也是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等指标的重要原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通常被称为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商业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其计税基础为手续费和佣金类的全部毛收入,支出同样不能用于抵扣。
由于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是按照毛收入征收营业税,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高,实际营业税率长期在6%以上。客观来说,这种税收设计在早期财政收入较低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但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黄金发展期的结束,这种设计被认为加重了银行业的负担,也间接导致了融资成本高企。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银行业近年来发展步伐逐渐趋缓,推进银行业完成营改增将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现有营业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被征收营业税后,无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下游实体(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下游实体购买金融服务后,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间增值链条的断裂,最终造成银行与非金融企业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实体企业的税负。这也是营改增的初衷和理论基础。在增值税制度下,下家可以用上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缴税,在税务上具有不重复征税的中性特点。这就需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贯通,做到环环抵扣,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税制不匹配造成的经济运行扭曲,为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二是减轻银行税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目前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重,实际平均营业税率一直在6%以上,要显著高于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其他金融行业,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业的计税营业额大部分并非以净价征收(如上文所述的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利息支出不做抵扣)。而与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相比,我国银行业更是缺乏竞争力。根据相关文献显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银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应用较为广泛的几种税制中,均对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金融中介业务,如贷款、金融资产交易)实施免税。
此外,在人民币国际化和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当下,中国的金融服务输出需缴纳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实现零税率,不利于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跨国金融服务(出口信用证、境外保函、外汇贷款等),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出口金融服务零税率的背景下,也削弱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本次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本次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与银行业相关的主要是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在销售额的认定上,新政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从本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金融行业(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营改增方案并没有一步到位,不少业界和学界的人士将其看作是一个过渡方案,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全部实现,重复计税问题未能全部消除,营改增的初衷尚未完全达成。本次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且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范围定义得相当宽泛,除一般贷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融资融券、票据贴现、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的利息收入都被归纳在内。这就意味着银行与其贷款服务相关的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本次试点办法对银行业主要收入的征收方式与此前营业税制非常相似,对银行收入的“大头”――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收入征税,而不允许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同样为全额征收,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差价缴纳增值税,且卖方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方案的主要争议在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上,这被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是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而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具有增值环节,是否应当豁免增值税,也一直具有争议。在实际应用上,由于增值税税率较原营业税高出1%,在银行业主要收入征税方式与原营业税相似的设计下,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曾在2014年对该种方案进行了测算(以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为基础),结果是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加重了1.6%。
最后,由于此前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均已实行出口服务增值税免税,本次办法出台前,业界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期望是比较高的。不过本次试点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的范围却较为有限,仅限于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由于目前西方发达经济体均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服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这部分继续改革的可能较大。
此外,目前银行业信息化程度很高,日常运营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这是一项巨大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这都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所以营业税转向增值税的改革,对银行业来说,可能会是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实际上,本次试点方案还是不乏亮点的,在此前外界最为关心的进项抵扣方面,办法规定,当进项税额难以划分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收入所占比例分摊计算。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个别条款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外,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在目前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下,若要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一条将是关键。
三、银行业对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从本次试点方案来看,“营改增”后,银行业务收入的计税方式将普遍从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缴税额=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以100元含税收入为例,“营改增”前后税额由5.6元提高为6.34元(含12%的税费附加)。因此,营改增之后如果金融服务的定价不做调整,那么由于增值税税率提高,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盈利将可能降低。对此,银行业的应对策略有如下几种:
一是考虑修改金融服务的盈亏平衡定价公式,适当提高议价能力,确保盈利水平。由于税率提高到6%,考虑计税方法变化和附加税费的影响,须调整金融服务定价公式中的税收参数,盈亏平衡点将提高,意味着项目“门槛”提高,盈利空间降低。因而需要在综合分析客我关系、所处行业、客户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与客户就税负转嫁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对于定价低于盈亏平衡利率的,须提高至盈亏平衡利率。可在整体原则的基础上,评估“营改增”后收益的变化情况,区分具体项目类型制订差异化的税负转嫁方案,具体税负转嫁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金融服务定价,包括直接提高贷款利差、“价税分离”重新定价两种模式;二是通过提高业务综合收益,弥补利润损失,如适当增加中间业务收费,要求客户增加一定存款等。
二是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鉴于本次营改增后银行业税率有所提升,因此可抵扣进项管理就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银行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对于采购和经费项目,如设备采购、咨询费等,在支付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成本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使得实际的采购成本降低,部分供应商可能会提出议价,因而银行作为购买方,在含税总报价不超预算的前提下,应细分出不含税价和增值税并按不含税价进行比价挑选,同时需索取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此外,新政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不动产购置计划,以便享受到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
三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实际税负。本次营改增方案对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实现了整体平移,对金融同业往来、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等利息收入及部分跨境金融服务实行免税,因此,银行业可适当调整业务结构,发展同业往来业务,适当利用境外分支机构合理避税。例如目前很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行,则可利用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免税的规定,充分发挥境外分行税率低的优势,降低整体税务负担。
四是进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划。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可在合规的情况进行一定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此外,现代银行业务十分依赖系统,营改增后,银行在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局系统对接等方面的任务都十分艰巨。总之,本次营改增对于银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和之前的预测相比,有一致的地方,更多的是全新的政策,这无疑带来很大的挑战。银行业应抓住时机,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吉海芳.“营改增”对银行业流转税负的影响研究及实证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2).
[2]王艳.“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影响分析――基于2013年国内16家上市银行财务数据[J].海南金融.2014(12).
[3]郑蕾,彭春晖,许唯一,王丽娜,吴晓忠.“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探析[J].金融纵横.2015(10).
[4]施婉蓉.“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建议[J].金融会计.2015(6).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China'soffaftertherapideconomicdevelopment,mainlyduetoasufficientbasisforChina's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activelyattractingandutilizingforeigncapital,thepromotionofChina'stechnologicaldevelopment,employment,expandingexportsplayedapositiveroleIhaveabriefanalysisofforeigninvestmentandChina'sdomesticeconomy.
关键词:经济投资经济发展国外投资经济促进
Keywords:economicinvestmenteconomicdevelopmentforeigninvestmentEconomicPromotion
随着我国改革30余年,中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广大企业和投资者一方面应清楚地看到,投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的原动力之一。投资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体系。不同类型的投资和不同形式的投资,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其涉及面极广,涉及整个社会,并且从投资系统的内部来看,它是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子系统结合起来的有机整体。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国外直接投资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投资的概念及分析
所谓投资,在经济学中也被定义为“将现在的消费,通过某种媒介转移为将来的消费的行为,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资本投入”。然而,投资在其不同的社会形态与经济运行格局下,有着不同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投资通常是指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于国内或国外企业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购买国内外企业发放的股票和债券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通常是指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买和储备流动资产(包括股票、债券等)的经济活动。所以可将之定义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有形或无形的)投放于某一对象
(包括股票和有价证券等)或某种事业,以期获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经济活动。因而“投资”一词其本身就具有双重含义,它既用来指特种资金,又用来指特定的经济活动。
二、国外投资资金运用形式和投入行为的程序分类
按形式和程序划分,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2.1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于实物资产,即投资项目的建设或购置以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资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外投资基本以以上形式为主,对促进我国发展,带动人口就业,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2.2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货币资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资产,即有价证券等,以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方式。
金融资产是一种合约,表示对未来现金收入的合法所有权。它的价值与其物质形态(通常是一张纸)没有任何关系。金融资产的所有者是投资者,也就是贷款方,而金融资产的发行者则是借款方,也就是同意在未来的某时、某点以现金偿付的经济实体(通常为银行、股份公司或国家政府机构)。金融资产是和实物资产紧密相连的。金融资产(如公司的股票、债券)是一种金融工具,它们资助实物资产的形成和配置,同时金融资产的未来收入又是由实物资产的运作产生的。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金融资产,实物资产便也无法在各部门、各企业中流动和重新配置,生产也就无法顺利进行。
三、国外投资与国内经济发展
3.1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一个健康、良好的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是积极的、重要的,且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问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增长水平决定投资总量,即投资总量大小主要由上期国民收入多少和积累率的高低所决定;另一方面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技术水平和拥有的资源量既定的情况下,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总量的大小及其增长率。反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在投资量有限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经济增长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技术进步或技术含量的大小。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经济发展迅猛。统计表明,2006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达到了10.6%,2007年为11.9%,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及2009年我国GDP增长速度虽有所放缓,但仍保持在8%以上的高位,分别为9.6%和8.7%。与此同时,上海2008年及2009年GDP的增长分别为9.7%和8.2%。一个城市吸引的外资越多,经济增速越明显。
3.2投资间接促进经济进步
投资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投资对技术进步有很大的影响力:一方面,投资是技术进步的载体;另一方面,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的结果。所以,技术进步的产生和应用都离不开投资。事实已证明,在技术进步方面投入越多,技术成果也就越多,从而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也越发显著,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国外企业通过新建或收购工厂的形式对某国进行投资,这对投资流入国还会带来额外的好处。它们会带来新的技术,新技术在该国经济中扩散有助于提高很多部门的生产率。
综上所述,为使我国在经济建设及发展过程中,有效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要以科学的发展观,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降低运营成本,最佳地利用外资,从而获得良好的投资效果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摘要]从流动性和流动性过剩概念入手,对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进行辩证分析,提出应充分利用流动性过剩的积极方面,发展融资市场,既要考虑国际因素,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支持中国实现在全球的经济资源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支持“走出去”的经济战略,又要考虑国内因素,从整个宏观经济平衡的视角,疏导流动性,引导其向中西部、三农、中小企业、教育、卫生、公共设施、廉租房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流动,同时,还要考虑发展资本市场,寻找更直接更广泛的资金出口,最终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
[关键词]流动性过剩;融资市场;发展
一、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提出
经济学中,“流动性”是指某种资产转换为支付清偿手段或者说变现的难易程度。在宏观经济层面上,人们常把流动性直接理解为不同统计口径的货币信贷总量,即通常所说的流通中的现金(M0)、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等。
关于流动性,学术界主要认为有以下4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整个宏观经济的流动性,指经济体系中货币投放量的多少。第二种含义是就整个股票市场而言,指参与交易资金相对于股票供给的多少,这里的资金包括场内资金(即已购买了股票的资金,也就是总流通市值)以及场外资金(就是还在股票账户里准备随时入场的资金)。第三种含义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款人提存及支付需要资产的变现能力,即所谓的资产流动性。学术界将其扩展为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负债流动性主要是指银行迅速筹集资金以应付存款人提存和支付需要的能力。第四种含义是针对个股而言的,即流动性是指股票买卖活动的难易,也就是说买了这只股票后是否容易卖出。以上4种含义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的流动性相关程度非常高,即经济出现流动性过剩通常会引发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过剩,所以当国家开始收紧银根时,股票市场就会失去资金供给,表现不佳。第三种含义的流动性也与第一种和第二种含义的流动性关联度较大。第四种含义的流动性问题一般认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不太显著。
所谓“流动性过剩”,其全称是指“流动性资产过剩”,经济学解释是,储蓄和投资偏好大于消费偏好。欧洲中央银行(ECB)把流动性过剩定义为实际货币存量对预期均衡水平的偏离。通俗地说,流动性过剩(ExcessLiquidity)就是市场上流动的货币过多,超出了经济体系的实际需要,即通常所说的流通中的现金(M0)、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等的过剩,也就是货币当局货币发行过多、货币量增长过快,银行机构资金来源充沛,居民储蓄增加迅速。在宏观经济上,它表现为货币增长率超过GDP增长率;就银行系统而言,则表现为存款增速大大快于贷款增速。由于现金可以直接用于支付或清偿,认为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而,有专家通俗地解释说,“流动性过剩”,就是“钱多了”。衡量流动性过剩的最佳指标可以用马歇尔k值(Marshalliank),即狭义或广义货币总计数与名义GDP的比值。如果存在流动性过剩问题,那么各主要经济体的货币供应量(即M2)将大大超过货币需求量(以名义GDP为衡量指标)。
我国目前的情况,2000-2006年M0、M1、M2年均增长分别为10.5%、15.3%、16.5%。2006年末,狭义货币供应量为1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增幅比上年高出5.7个百分点,远远高于同年GDP的增长速度;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4.8%,比上年末高出0.6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存款总额高于贷款总额即存贷差为11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万亿元。除2004年外,2000-2006年广义货币M2增长率均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长率,M2增长率平均比GDP名义增长率高3.6个百分点。货币供应量的快速增长使得M2与GDP的比值不断上升,到2006年末,中国的广义货币M2已达34.56万亿元人民币,按当年汇率折算,相当于4.3万亿美元,当年中国GDP总量为20.94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6万亿美元,货币存量相当于GDP的1.65倍。而美国自2002年以来M2与GDP的比率一直稳定在0.8左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出现了流动性过剩问题。
二、我国流动性过剩的辩证分析
虽然我国出现了流动性过剩问题,但是,流动性过剩无论是从表象、还是从成因或解决方法上来看,都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和金融理论问题,并不仅仅是通常所说的货币发行过多、存贷差过大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流动性过剩现象,笔者认为,中国并不真正是钱多得没有地方花了,而是过剩与短缺同时并存的局面,对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必须作辩证分析。
(一)从全球角度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经济发展的贸易、投资格局短期内不会改变,我国和全球流动性过剩的特征将长期存在,这是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前,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储蓄过多,全球储蓄都过多。同时,全球利率低的现状短期内也不会改变,美国9·11以后,美联储连续减息,长期维持1%的低利率,造成全球流动性价格非常低。美、日等发达国家长期实行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通过贸易赤字输出资金,客观上造成套利交易量加大,形成流动性效应,其中很大一部分流入像我国这样的顺差国。
(二)从经济发展角度看,伴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矛盾的加大,流动性在我国经济金融相对成熟的市场中表现为过剩,在发展滞后的市场中则表现为短缺,呈现出全局性过剩和区域性、局部性短缺并存的特征。这一特征突出表现在城乡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城市占80%强,农村不足20%,农村实际上是流动性短缺。近几年,国家加大了“三农”投入,放宽和调整了农村地区的金融准入政策,但与城市比较,财政性、政策性资金投入仍然严重不足,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各大金融机构不是积极地向农村输入资金,而且变相地从农村抽取资金。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在商业化、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和发展中,大量撤销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上收信贷审批权;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农村抽走的多,流回的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史包袱重,机制不完善,难挑支农重担;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在县域地区无机构和网点,支农“鞭长莫及”,农业发展银行虽然在农村有网点,但业务范围和业务专长主要限于粮棉等农产品购销。农村实际上是流动性短缺。
(三)从资金供给和需求看,一方面是储蓄率高,银行流动性过剩,资金供给过剩,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和一些利润率低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领域表现为资金相对短缺。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欠发达,基本是通过银行体系来配置信贷资源,而银行的风险评估有其局限性,无法做到以不同层次的金融市场来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和融资需要,所以储蓄不能有效地向投资转化,无法寻找出口。而且,投资也未呈现多元化,大量的资金涌向股市、房地产等高回报领域,资金出现绝对过剩,累积的风险也相当的大。这说明国内的资金配置存在结构性的扭曲、不对称,资金配置的效率不高、渠道不畅。需要资金的地方得不到钱,大量的资金需求是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获得,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少。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0-60%以上,而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则不到1%。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发展,大量寻求非正规金融融资。据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的调查表明,地下信贷的规模接近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30%。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超过三分之一的来自非正规金融,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越强。从地区分布看,西部6省指数最高,为43.18%,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为33.99%。三、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发展融资市场的对策
毫无疑问,如果不能有效地应对流动性过剩,国家宏观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如流动性过剩会助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增加贸易摩擦,加剧汇率升值,导致各类资产价格的波动,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费,催生资产泡沫,导致商业银行过度竞争,放大信贷风险,最终影响宏观经济稳定。但是,如果有效利用流动性过剩,也会为加速金融发展、解决经济社会结构性、体制性问题提供前所未有的空间和机会。流动性过剩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挑战,更是机遇。目前资金过剩,也意味着资金比较充裕。我们应充分利用大家对中国经济、对中国金融市场和对人民币有信心的有利时机,利用流动性过剩的积极方面,加强疏导,大力发展我们的市场,特别是大力发展融资市场。
(一)利用流动性过剩,加快融资国际化步伐,推进金融对外发展和对外投资。积极向国外拓展融资市场,加快金融对外发展和对外投资,是当前疏导国内流动性过剩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贸易顺差产生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改变当前对廉价要素资源的过度依赖的贸易政策,调整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提高自主技术和产品含量,“积极扩大进口”,使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由过去的投资——出口外循环为主,转向投资、消费和出口三力倚重的消费驱动型,从根本上缓解贸易顺差猛增。
另一方面,可以引导金融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金融的国际化发展是一个大趋势,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创造条件把国内优秀的金融企业推向国际市场,用中国经济的发展来带动、影响周边友好国家的发展,在国际上形成对我们有利的发展局面。当前,国内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在国外开展收购金融机构,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当然,国内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帮助国内大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从全球范围掌握能源、矿产资源,保持长期稳定的供给价格,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利用流动性过剩,调整金融资源配置结构,统筹城乡、中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我国流动性过剩的核心是资源配置不合理,结构扭曲,有的地方钱多得过剩,有的地方钱少得可怜。要解决这一问题,不是减少流动性过剩,而是要有效地利用流动性过剩,需要依靠市场手段,发挥政策合力,调整金融发展思路。主要是调整流动性过剩的流向,加强疏导,统筹发展,向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的方向调整。一是从战略高度,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调整金融发展思路,改变信贷投向结构,解决农村金融管制过多的问题,鼓励、引导城市、东部的流动性过剩流向农村和中西部,大力开发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市场,统筹城乡和中西部发展,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二是建立依靠市场参数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机制,促使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高成长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同时,大力支持产业整合和自主创新,加速淘汰一些附加值低、污染严重、耗能较高的企业。过去企业重组只能靠行政手段,现在有了充足的资金,市场运作并购重整就成为一个新的活跃领域。三是下决心大力度调整房地产的发展政策,阻止过剩资金向房地产业的高度集中,抑制房地产过度增长。四是创新金融发展模式,鼓励、支持银行业的产品创新,调整金融产品结构,促使过剩资金流入急需的产业升级部门及社会事业发展部门,流入教育、卫生、公共设施、廉租房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利用流动性过剩,加快金融创新,完善资本市场。融资迅速多元化,是流动性过剩带来的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储蓄率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资金没有找到投资出口,财富积累超过了生活、投资需要,产生出“闲钱”。所以,解决流动性过剩,发展资本市场已迫在眉睫。
首先,要鼓励、支持银行业的产品创新,使之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改变银行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购买投资、交易类资产的单一经营模式。要拓展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发展包括资产证券化,以债券为基础的衍生工具以及多种组合的利率、汇率产品系列和债券品种系列等融资新产品,发展公司和私人理财增值服务,发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理财托管产品,以逐渐改变商业银行的生存方式。
其次,要建立统一完善的全国债券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市场风险配置机制,有效配置金融资源,鼓励和扩大企业通过发债方式筹措资金,培养机构投资者,解决我国长期以来间接融资比重高,企业负债率过高,银行信贷手段过度运用的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债券市场,老百姓的资金就是在储蓄和股票之间搬家;而没有债券市场,就像自然生态没有湿地一样,缺少缓冲地段。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发展债市已经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了。
第三,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健全市场功能,构建创投基金的退出机制。能够大量吸收过剩货币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基于技术创新和开发的风险投资市场。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市场是一个智力密集、资本密集的产业和市场,它的有效发展能够吸附大量的过剩资金。而且,创投市场的发展还将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技术竞争力和科研水平,有利于中国逐步摆脱技术依赖的被动局面。
四、结论
总之,当前我国流动性过剩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多种矛盾逐渐累积的结果,必须对其进行历史的、辩证的分析。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既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同时又带有长期性、艰巨性,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多管齐下,逐步缓解。发展融资市场,既要考虑国际因素,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支持我国实现在全球的经济资源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支持“走出去”的经济战略,又要考虑国内因素,从整个宏观经济平衡的视角,疏导流动性,引导其向中西部、三农、中小企业、教育、卫生、公共设施、廉租房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流动,同时,还要考虑发展资本市场,寻找更直接、更广泛的资金出口,最终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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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广告;虚假广告;规制
JEL分类号:K2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4-0095-03
一、金融广告的内涵
笔者认为,对金融广告的规制必须将其定位为商业广告,因为在金融交易领域中,实施金融广告目的也是为了招徕顾客,劝诱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但是,同样是招徕顾客,却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针对特定人的招徕,法律称之为投资劝诱(investmentrecom-mendation):另一种则针对不特定人即社会和公众的招徕,也即本文所要研究的金融广告(亦称投资广告)。投资劝诱和金融广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投资劝诱针对的是对特定当事人的劝诱,而投资广告针对的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劝诱。二是投资劝诱是以特定金融投资商品买卖合同的缔结等为内容的,而投资广告并不是以提供特定合同的签订为信息的行为,而是提供一般性信息的行为。”
基此,笔者认为,“金融广告”的定义必须包含商业目的、受众的公众化和宣传内容是金融商品或服务这三个要素。金融广告还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金融广告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孙子公司等,另外,证券的发行人或者承销人也对该证券享有广告的资格;二是的形式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包括自己,也包括间接地利用他人来进行宣传;三是金融广告的内容必须是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招徕顾客。另外还必须明确的是,单纯的公益广告和形象宣传等不需消费者保护的广告不是金融广告。
对于违法的金融广告,可分为违反积极性规制的金融广告和违反消极性规制的金融广告,这是因为各国金融法律都从积极性规制和消极性规制两个方面对金融广告进行规定。从金融广告的内容来看,一部分事项属于必须包括的必要事项,这种立法方式就属于积极性的规制,欠缺必要事项的金融广告就是违反积极性规制的金融广告。一般来讲,金融机构的名称、金融商品的内容、投资风险以及法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就属于金融广告应当包含的必要事项,如《广告法》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等以及我国绝大多数金融监管规则就属于这样的规制。反之,如果法律禁止在金融广告中包含某些事项,违反该禁止规定的金融广告就属于违反消极性规制的金融广告。如《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8条等条文就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禁止事项,显然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就属于违反消极性规制的金融广告。
二、国外金融广告规制的借鉴
(一)韩国
在韩国,除有《标示与广告公平化法》对一般性广告进行规制外,还有《资本市场法》。专门对金融投资商品交易领域的投资广告进行规制。同时,“金融投资业者进行投资广告(集合投资证券相关的投资广告除外)时,其广告中应包含该金融投资业者的名称、金融投资商品的内容、投资风险以及由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第2款)。另外,金融机构对集合投资证券进行投资广告的,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提醒投资者在取得集合投资证券之前,仔细阅读投资说明书的建议内容;(2)根据集合投资机构的运用结果,投资本金可能发生损失,且该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事实;(3)结合集合投资机构的运用业绩进行投资广告的,虽有运用业绩但并不能保证未来收益率的内容(以上第3款)。同时,投资广告中除了可使用集合投资机构的名称、种类、投资目的、运用战略等相关事项,以及其他鉴于集合投资证券的特性等而由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外,不得在投资广告中使用其他事项。另外,“金融投资业者在进行投资广告时,不得有填补损失或者保障获利而误导投资者的标示”(第4款),等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法金融广告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英国和欧盟
在英国,对于金融广告的规制,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营业行为规则》(COBS)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广告时必须遵循公平、清晰和不得误导的基本规则。同时,英国还将金融广告区分为实时广告和非实时广告、直接附要约的金融广告和一般广告,金融法律对非实时金融广告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基准(COBS3.5)。同时,还要求在广告中必须记载“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这样的文句(COBS4.6.2)。而且,英国金融服务局还鼓励消费者和大众对不公平、不清晰和令人误解的金融广告进行举报,并设置了相应的投诉举报部门。
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中,要求金融机构在发给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的所有信息(包括市场推广信息)应公平、明确且不具误导性。属于市场推广信息的,应清楚注明其市场推广性质,虽然并未详细地规定金融广告的规定,但判例要求金融广告必须对照公共的利益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