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世界遗产立法与执法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主要之点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不用金钱来估量。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在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截至2003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洛阳龙门石窟;明清故宫;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
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著位置。(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企业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8.4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2000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醖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重庆大足石刻自从1999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30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8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是石刻中的精品。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女之鬼。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28台摄影机、40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600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24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1)保护森林遗产。《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2)保护自然遗产。《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保护遗产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规划保护。《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3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
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2003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2002年8月底,湖北省文物宗教部门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组成联合检测小组,对武当山古建筑群进行检查,发现武当山保护区有一些违反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现象。检测小组向当地政府通报遇真宫的八条整改意见:严格控制临时设施;拆掉山门外左侧猪圈;制止山门外右侧的违章建房;清除山门内堆放的锯末、水泥;处理宫内西侧院的垃圾;东西配房严禁住人;要有文管人员住守管理;要做好防火工作。遗憾的是有关方面对这些措施没有落实。2003年1月19日发生一场大火,几乎将武当山古建筑群中的遇真宫彻底烧毁。调查表明,租用遇真宫的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工作人员用电不当,导致电灯烤燃其他物品而引发了火灾事故。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依照刑法及文物保护法规审理后认为,学生杨峡林违规搭设照明线路及电灯,埋下隐患。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教练周晋波疏忽大意,继续使用违规线路及灯泡,导致火灾发生。二被告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造成遇真宫失火。对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教练周晋波和学生杨峡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4年6个月。丹江口市文体局原副局长兼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局局长罗志教等6人也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涉嫌犯罪。
(四)整治。
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文物的巨大商业价值刺激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欲望,他们大肆侵害活动。为此,我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破坏自然环境等违法犯罪的行动。2003年,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的打击破坏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行为的整治行动就取得了突出成效。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有80%以上完成了标志、标牌的设置;39个风景名胜区制定了管理条例或保护条例;查处了1686起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有效地遏制了风景名胜区的违规开发建设活动。1995年夏天,大足石刻北山景区北塔内一尊佛像头被盗。案发20多天后,公安机关在成都龙泉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捉获,后经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王某被判处死刑。2003年9月8日,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西陵重要组成部分的火焰牌楼上的4尊高1.7米、重1.5吨的石雕蹲龙和一个高2.5米、重3吨的火焰宝珠纹石刻被盗走。5件文物均为世界教科文组织在册的保护文物。易县公安机关积极展开侦破行动。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一个粮库内将被盗文物起获,10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五、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合作
(一)加入国际公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参加的四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分别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为了加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间协作,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25日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宗旨就是保护缔约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该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均有义务建立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机构,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履行协助制订旨在切实保护文化遗产特别是防止重要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法律或规章草案,组织对考古发掘的监督、制订并不断更新一份其出口将造成文化遗产的严重枯竭的重要的公共及其私有文化财产的清单,对任何种类的文化财产的失踪进行适当宣传等。这里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如考古发掘或考古发现的成果,100年以前的古物、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物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有艺术价值的财产等。
1997年3月7日,我国政府决定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适用于缔约国返还被盗文物、归还因违反缔约国为保护其文化遗产之目的制定的文物出口法律而移出该国领上的文物等国际性请求。该公约中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干该公约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根据该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命令归还从请求国领土非法出口的文物。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全球防止非法贩运文化财产报告”,该报告公布的数字是,全球47个国家的218个博物馆中中国文物就有163万件。在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索回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数万件,涉案文物的追缴也得到了国际组织的协助。
(二)发展国际合作关系。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我国政府应柬埔寨政府的邀请,承担了世界文化遗产吴哥窟周萨神殿的保护修复工作,受到柬埔寨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专家的好评。我国和国际社会在世界遗产保护领域合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是推动和促进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与联合国组织的标准、与人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要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及相关单位的合作,使我国的世界遗产工作走向一个新的阶段。
六、制定保护世界遗产的专业法律
我国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一)制定世界遗产
专业法律是适应世界形势的需要。从1978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公布第一批世界遗产以来,除了自然环境的变化、时间本身的磨砺外,最主要的就是人类活动的影响,其中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过度旅游,是直接的破坏因素。法国是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法制健全最早的国家之一。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1913年12月31日,法国制定了《保护历史古迹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领世界之先。俄罗斯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其世界遗产受《公约》和专门的国家法律保护。2000年,莫斯科文物保护中央局出台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使用条例》,划定了一批新的文物保护区。美国几乎每个国家公园都有独立立法。根据这个世界形势,我国制定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项法律势在必行。
(二)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克服我国现有专业法律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保护文化遗产有所涉及,但保护遗产并不是重点。它主要偏重于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文物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强调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其保护的重点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从我国已申报批准的30项世界遗产项目看,根据《文物保护法》的定义,涉及古建筑13处、古文化遗址2处、古墓陵2处、石窟寺和石刻、壁画4处可受到该法的保护,而涉及风景区1处,自然遗产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4处则于法无据,不能受到《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文物保护法》中只列了重点文物,而未列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事实上,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遗产应当高于“文物”价值,却不受法律的保护,就难免出现严重损坏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问题了。
(三)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克服我国刑法保护世界遗产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我国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对其某一部分的价值如何认定就十分困难。这一特点决定对长城破坏事件的罚款,很难做具体核算。我国刑法规定相关罪名,可以对长城破坏行为予以制裁。但是因为长城作为特殊性很强的文物,如何用这些法典的规定予以具体的保护,却面临着许多具体的问题。对长城造成破坏性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毁损”,包括故意毁损和过失毁损。有关的法律文件对毁损的解释是将文物、名胜古迹损坏甚至毁灭。长城不同于其他的单体建筑,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最小的也都会对长城造成不同程度的毁损,但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是最大的,也不可能一次性给万里长城造成毁灭性的破坏。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对长城的损失程度,给出定量的认证,至使犯罪嫌疑人很难受到相应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侵害文物的10个罪名,分别是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其中只有两个罪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其余罪名基本上都是涉及可移动文物。而我国现有的30项世界遗产几乎全部是不可移动遗产,这些不可移动的遗产无法受到刑法的保护,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目前,要保护这些不可移动遗产只有依靠《森林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显然缺乏力度。世界遗产不仅要由行政法来保护,而且要用刑法来保护。对于严重损毁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给予刑事处罚。《世界遗产保护法》应当规定世界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内容。规定任何一项世界遗产,在我国的领土上都必须受到保护。《世界遗产保护法》,要抵挡人们的占有冲动,抵挡事主的利益冲动,抵挡官员的政绩冲动。对待毁灭世界遗产的人要象对待贪污腐化的人一样,受到严惩。《世界遗产保护法》还要注意与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接轨,因为《公约》对缔约国的国家保护有明确要求和原则规定。《世界遗产保护法》要明确损害世界遗产损失赔偿法律标准,使各级政府和共同执法部门有所依循。要确立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七、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国内法律体系
实践证明,世界遗产得到良好保护,必然有赖于管理的法制化。我国目前应当借鉴国外保护世界遗产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的规范、制度和其它政策性文件,以期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明确保护世界遗产的指导思想。
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实际上就是要对世界遗产的本身含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世界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也有一个认识过程。法国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提出了“文化遗产是民族文明的生命”的命题。他的忠告被接受了,许多遗产得以保护下来。俄罗斯保护文化遗产的口号是: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俄罗斯母亲。在日本,二战以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价值普遍性和产出地域性等原则被学术界深刻探讨而逐步成为共识,文物保护逐步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衡量民族责任感的一个标尺。我国从指导思想上讲,应当把祖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看作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保护这些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谁危害这些遗产,就是危害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就应当受到制裁和处罚。当前保护文化遗产要注意把握三个层次:第一、保护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名胜风景区更要重视整体环境的保护。第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有些建筑物单独看,可能不够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价值就得到升华,就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第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而且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有历史特色,具有成片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如民间艺术、民俗精华、民间工艺、传统戏剧、音乐等。
(二)建立有效的、法定的管理体制。
各国世界遗产保护有多种模式。俄罗斯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护世界遗产,即隶属于外交部的俄罗斯教科文组织委员会,下设俄罗斯遗产委员会,从事保护、调查、评估已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负责提名新的申报项目。俄罗斯的遗产委员会与俄罗斯文化部下属的文物保护局是两个性不同的工作部门。前者具有与世界接轨的意义,而后者则是普通文物保护机构。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能是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意大利政府还组建了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文物宪兵”部队。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武装部队。“文物宪兵”们听命于文化遗产部
部长。借鉴世界上的有益经验,我国应该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国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对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对实施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形成切实可行的规划、决策与实施体系。要理顺地方政府与国家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制订操作性强的世界遗产保护开发规划。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遗产资源的基础研究工作,制止过度开发利用行为。(三)以法律规范修复工作。
凡涉及古城的建设,不能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必须完整地保留文物的遗迹原状。对古城内遗迹的保护,要修旧如旧,不搞新的。要依法规范具体的修缮行为,制定具体的遗产修缮办法。要规定其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力。房子的维修按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不能自作主张。如果要修理、改建,即使是很小的项目,也要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重视重建,制定重建系统办法和标准,对复制的也应当视为文物。
(四)依法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通过了《苏州宣言》。会议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各政府和机构要采取一致行动,制订本国本地区关于青年世界遗产教育的具体目标,定期举办全球论坛,帮助欠发达地区也能进行对青少年教育。我国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加强世界遗产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要通过系统、循序渐进地开展世界遗产的普及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特别青年人对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使大家都能主动承担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参与到保护的行列中来。各级学校还应当利用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为加强宣传效果,可参照国外的作法,每年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五)依法开展培养人才工作。
要建立各种形式的世界遗产及文物保护中心,把保护中心办成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保护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可设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还可让保护中心担负一些世界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及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要重视对世界遗产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对于丧失职业道德或直接造成文物损失甚至监守自盗的个人要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除出文物职工队伍。遗产保护单位要会同本地公安、消防等部门不断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检查,防微杜渐,消除隐患。遗产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世界遗产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文物万无一失。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应暂停对社会开放。
(六)探索市场化保护世界遗产的新路。
法国政府在遗产的保护上可以说不遗余力。10年前文化预算在法国财政总预算中的比例开始超过1%,其中有15%是用来保护遗产的。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自1996年以来,意大利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同时,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印度建立了国家文化基金会。国内外团体和公众在免税的情况下,通过基金会对特定或普遍的项目提供资金或捐赠。我国要借鉴这些经验,建立引导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寻求资金支持。世界遗产资源作为国家公益事业性的社会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国家要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很大程度上还要靠企业资助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市场化运作本身并不等于资源破坏,在世界遗产资源保护主体的市场化选择进程中,政府需要研究如何规范和引导市场做好保护工作。但是,用市场化运作手段保护世界遗产,只适用于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世界遗产资源,对不能直接获取市场价值的遗产资源,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民族语言、地方音乐和戏曲等以科学研究价值为主的遗产资源,就必须由国家建立必要的机制,确保世界遗产的保护。国家可以采取向已进入市场经营的世界遗产地收取一定管理费,建立世界遗产基金,用于不能采取市场化运作的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工作。
(七)加强对世界遗产科学保护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物保护专家积极推动先进科学技术进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设有一个化学处理处,负责博物馆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学处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迹的材料来源和和古迹损坏的原因,从而发现改善和保存它们的方法。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日本科学技术被迅速应用于文物研究和保护。先后于1930年和1952年成立的东京国立文化财产研究所和奈良国立文化财产研究所,已经成为亚洲地区的文物保护研究和教育的基地。拉美和加勒比的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挑战就是当地频频爆发的自然灾害,因此,这些地区的国家也正考虑利用卫星技术等科学手段促进遗产保护。我国对世界遗产科学研究上步子十分缓慢,应当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奋起直追,缩短差距。
参考资料
1、《我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有关情况》,法制日报,2001年11月8日。
2、《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开幕,并通过苏州宣言》,中国新闻社,2004年7月7日。
3、《他山之石——国外世界遗产的保护》,信息导刊,2004年,第24期。
4、《湖北严查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行为》,新华网,2003年8月21日。
5、《国家文物局首次表态:曲阜“水洗文物”确有其事》,人民网,2001年2月16日。
6、郑园园、张金江、史克栋、赵章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看看国外怎么做》,人民网,2002年8月9日。
7、丁波:《文物保护法制化的重要性及对策研究》,依法治市综合网,2003年4月5日。
一、学生背景知识材料不足,导致其归纳能力基础薄弱
一方面,初中历史学科实行开卷考试客观上造成学生历史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篇幅的限制,高中历史课本语言的概括性都比较强,不可能详尽地描述相关背景知识,这导致学生对于很多历史事件发生的原因并不十分明确,分析和整合能力有限。
二、归纳背景知识的常用方法
1直接讲述,感受情境。例如在学习林则徐“开眼看世界”一目内容时,教师可在导入环节有意识地设问或讲述鸦片战争前后中西方不同的社会状况,创设历史情境,切入对新课的学习。讲述法一般适用于某些学生比较熟悉的内容,并且讲述主体多为教师,对学生自主归纳和分析材料能力的培养作用相对较小。
2按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归纳背景知识。例如讲授人教版《历史必修3》第1课《“百家争鸣”和儒家思想的形成》,第一目内容需要分析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背景,我们可将其归纳如下:
经济上: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生产力,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政治上:地主阶级开始出现并不断壮大。
文化上:由学在官府到学在民间,学术下移,“士”阶层崛起。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层次清楚、内容全面,不过不太符合正常的认知规律,因为面对一个陌生的历史事件,学生首先想到的肯定是它“是什么”、“为什么会发生”、“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而不是一下子就能认识到它发生的政治、经济等因素是什么。因此,对于一些不方便划分的历史事件,就不太适合用上面的方法加以归纳。
3按不同类型原因归纳背景知识。即按决定事物发生程度的根本原因、主要原因、直接原因等,按意识关联划分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归纳背景知识。
比如人教版《历史必修1》《鸦片战争》爆发的原因可以这样归纳:
根本原因: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对外扩张。
主要原因:中国封建制度日趋腐朽,清政府腐败无能。
直接原因:林则徐的虎门销烟。
再如中国共产党与进行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背景可以概括为:
主观原因:中共力量较小,需要建立革命统一战线。
客观原因: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性较强。
按原因类型归纳背景知识的方法我们非常熟悉,其优点仍然在于层次清晰,可以非常明确地展示出在促成历史事件产生的因素中不同要素所起到作用的大小,易于把握重点。当然,这样的归纳方法也不是很容易就能训练出来的,因为原因的划分需要经过一定的思考,很多时候都需要教师给出指导和提示。
总之,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将上述的方法和基本认知规律结合起来,遵循历史事件发生的规律,更好地帮助学生归纳相关背景知识。
三、将基本认知规律和常规方法相结合
从哲学角度讲,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使事物发生变化。因此,所有的历史事件背景知识都要遵循这样一条规律,内在的原因和外在的条件都具备事件才会发生。所以我们在日常教学中应该养成一种习惯,让学生带着规律去探究历史事件发生的背景,把基本认知规律和常规方法相结合。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层,依据文本、材料、图片归纳必要性和可能性。如宗教改革的背景,可以这样来归纳:
必要性:天主教会阻碍了德意志地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可能性:马丁·路德宗教理论的形成,世俗君主的支持。
第二层,在学生熟悉背景知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再进一步细化下面的原因:
根本原因:德意志地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主要原因:天主教对德意志地区的压榨。
〔〕政策,政策法学,中国法学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出现转型。和此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新题目,非凡是一些深层次的新题目。乐观主义者以为,这是希看的春天,我们将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悲观主义者以为,我们的新题目成堆,我们一刻也不能掉以轻心。但是,不管怎么说,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在这场持久而又极具影响力的变革中,党和国家的政策发挥了并且仍在发挥着主导功能,从城市到农村、从经济到文化、从宏观到微观,莫不如此。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签定契约,决定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搞大包干,到1982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2005年的《中共中心、国务院有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从1984年国务院发出《有关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的暂行规定》,到1994年《国务院有关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新题目的通知》,再到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心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新题目的决定》;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心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党的十四大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新题目的决定》。我们对中心这一系列重大政策的简单回顾,以及中心各部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地方各级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足以说明政策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主导功能。而和政策的主导功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律在其中发挥的功能明显不够,和这场巨变不太相当。尽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已经写进了宪法;尽管伴随着改革的脚步,国家制定和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尽管法学教育事业呈蓬勃发展之势;尽管法学家队伍和法律职业群体日见庞大;尽管普通公***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就法律对这场巨变的参和度和实质性影响而言,顶多也就是一条比较重要的辅助线,法学家顶多也就是呼喊着、司法独立、人权和正义等口号的啦啦队,他们寻求的更多的是纸面上的光彩,而不是对中国社会进程的实实在在的影响,看起来非常的气派,但是谈不上有力。这是法律自身无法克服的必然性的命运,还是我们对法律和政策的双重误解所导致的一种丢脸的结局?答案显然是后者。所以,固然我们不能回到昨天的起跑线上,凭借今天对昨天的想象重建昨天,把昨天揽进我们理想主义的怀抱,但是,我们对昨天的想象,对于我们更加公道地生活在今天,更加公道地走向未来,仍然是十分有益的。因此,对法律和政策进行必要的关照,甚至是全方位的透视,应该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这实在仍然是对法律应该是什么,法律在中国能做什么这一系列重要新题目的追问。
二、历史的误区——政策和法律的分野
我国的改革开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步,党的十二大以后全面展开。它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体制到各方面体制的改革,从对内搞活到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该历史进程完全可以说是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主导下而逐步展开的。同样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始,“中国在重新进进世界结构的同时启动了熟悉和实践中国法制之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1)“在此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制建设因最初对‘***’无法状况的反动和此后对现代法制国家的诉求,而始终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立法阶段’。”(2)同一历史进程中政策和法律的展开,使得我们十分有必要探究二者在历史上的关系。
中国的法制/法治建设理论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和政策的排斥,这是由于在中国的法制论者以为,法治是对传统人治的反动,而我国的政策在中国法制论者看来则是传统人治的最典型、最全面的表现方式,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所出现的失误在很大程度上被回结为是政策上的失误就是很好的说明。这是由于他们以为,错误的政策固然应该受到追究,但是政策本身的人治性质,它的随意性更应该受到追究,而此种追究自然而然地被切换成了对法治的诉求。于是,在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时,将政策看作是一种不正常的、违反法治的、临时性的存在,需要将其纳进法律的轨道。这实际上是从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法制实践中概括和提炼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法”概念。“所谓‘政策法’,是指这样一种不稳定的法律实践状态,即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重视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对轻视法律的职能;视政策为法律的灵魂,以法律为政策的表现形式和辅助手段;以政策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次要的行为准则;当法律和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则完全以政策办事;由于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所制定的,又靠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来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人’的功能高于‘法’的功能的普遍见解。”(3)但是,我们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历史进程中已然发现,在中国法制论者经过对政策的简单排斥而寻求法治之正当性的做法,并没有使政策实际影响中国社会进程的功能降低,同时,政策也没有以他们所认定的那种法律形态出现。相反,政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扮演了远较法律重要的角色。和此同时,中国之法治建设所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式;中国法律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化的特征;中国法律对逻辑和概念的过度关注等等诸如此类的弊端,使得中国法律一方面没有较深进地参和到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从而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形成实际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法律本身也违反了中国法制论者的初衷,没有呈现出理想化的状态。总之,法律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更具有表面正当化的特征,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内在的空虚。(4)
因此,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法律和政策出现了分野,二者的关系是一种悖论。中国法制论者全然没有意识到他们对政策的简单化熟悉和处理,非但没有影响政策本身,反倒使得自己的功能不尽如人意。
三、政策法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西方法律政策学主要包括对法律政策的探究、对法律的政策学探究和对政策的法学探究三个方面。“广义的法律政策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在法律上采取的颐嵌宰蛱斓南胂?,对于我们更加公道地生活在今天,更加公道地走向未来,仍然是十分有益的。因此,对法律和政策进行必要的关照,甚至是全方位的透视,应该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这实在仍然是对法律应该是什么,法律在中国能做什么这一系列重要新题目的追问。
二、历史的误区——政策和法律的分野
我国的改革开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步,党的十二大以后全面展开。它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体制到各方面体制的改革,从对内搞活到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该历史进程完全可以说是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主导下而逐步展开的。同样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始,“中国在重新进进世界结构的同时启动了熟悉和实践中国法制之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1)“在此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制建设因最初对‘***’无法状况的反动和此后对现代法制国家的诉求,而始终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立法阶段’。”(2)同一历史进程中政策和法律的展开,使得我们十分有必要探究二者在历史上的关系。
中国的法制/法治建设理论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和政策的排斥,这是由于在中国的法制论者以为,法治是对传统人治的反动,而我国的政策在中国法制论者看来则是传统人治的最典型、最全面的表现方式,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所出现的失误在很大程度上被回结为是政策上的失误就是很好的说明。这是由于他们以为,错误的政策固然应该受到追究,但是政策本身的人治性质,它的随意性更应该受到追究,而此种追究自然而然地被切换成了对法治的诉求。于是,在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时,将政策看作是一种不正常的、违反法治的、临时性的存在,需要将其纳进法律的轨道。这实际上是从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法制实践中概括和提炼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法”概念。“所谓‘政策法’,是指这样一种不稳定的法律实践状态,即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重视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对轻视法律的职能;视政策为法律的灵魂,以法律为政策的表现形式和辅助手段;以政策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次要的行为准则;当法律和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则完全以政策办事;由于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所制定的,又靠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来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人’的功能高于‘法’的功能的普遍见解。”(3)但是,我们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历史进程中已然发现,在中国法制论者经过对政策的简单排斥而寻求法治之正当性的做法,并没有使政策实际影响中国社会进程的功能降低,同时,政策也没有以他们所认定的那种法律形态出现。相反,政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扮演了远较法律重要的角色。和此同时,中国之法治建设所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式;中国法律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化的特征;中国法律对逻辑和概念的过度关注等等诸如此类的弊端,使得中国法律一方面没有较深进地参和到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从而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形成实际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法律本身也违反了中国法制论者的初衷,没有呈现出理想化的状态。总之,法律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更具有表面正当化的特征,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内在的空虚。(4)
因此,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法律和政策出现了分野,二者的关系是一种悖论。中国法制论者全然没有意识到他们对政策的简单化熟悉和处理,非但没有影响政策本身,反倒使得自己的功能不尽如人意。
三、政策法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西方法律政策学主要包括对法律政策的探究、对法律的政策学探究和对政策的法学探究三个方面。“广义的法律政策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在法律上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在此意义上,法律政策不仅包括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而且包括社会政策的一切领域(如住房政策、农业政策、药品政策、卫生健康政策、劳动政策、人口政策、环境政策,等等)。狭义的法律政策仅指立法政策,即在立法上为解决各种社会新题目、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策略。”(5)对法律政策的探究主要体现在欧洲大陆学者的探究中。对法律的政策学探究,主要以美国政治学者和政策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道格尔为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他们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探究法律现象。对政策的法学探究以美国学者德沃金、格雷、博登海默等法学家为代表。他们侧重于从传统法学的内部视角来探究对法律影响日益深广的公共政策,并把公共政策内置于法律之中,把政策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6)
我们使用政策法学这个概念,并不是要平面化地探索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将二者进行简单的界分和关联;也不是要便利地使用西方有关法律政策学的理论来进一步理解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更不是要在中国法学探究的现有领域内,为政策找到一处安身立命的场所。而是要立基于对法律乃至于法治的更加深化的熟悉,以中[文秘站:]国已然和正在进行的以政策为主导的改革为切进点,试图重新建构一种有关“法律”或“法律秩序”的想象方式,用邓正来先生的话来说,就是“把那些被我们视为当然的新题目重新‘新题目化’,而其间首当其冲的便是把我们在这26年中所‘说’的、所‘用’的和所‘定’的法律以及这些‘说’‘用’‘谌莨钩烧??:以法治文明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布置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回的文明秩序意识。”(9)“在法治社会中,政治活动被规则化、程序化。政治正当性的意义完全在于被公道化了的程序的正当性。具体表现在选举的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及政治参和等方面。和政治的规则化、程序化相一致,法治社会中的经济活动也被规则化和程序化。和关系经济或者伦理经济相比,可以称之为规则化的经济或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纯粹以赢利为目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公然化、标准化、规模系统化。”(10)於兴中先生以上有关法治的论述已然揭示了这样两个需要我们加以重视的新题目,一是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就发生学意义而言,是产生于西方的,在历史上和中国无涉;二是固然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法治这种社会形态,但是,既然当下中国选择了法治,实际上也就是选择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实在质就是以法治为价值趋向的社会秩序的重建。而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历史,一方面是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变革历程,另一方面,我们又试图赋予中国的社会变革以法治的意义。政策和法治在中国社会的这种独特境遇,无疑是我们理解中国社会,重建中国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视域。而於兴中先生有关法治的极具根本性、洞察力和解释力的熟悉,既为我们找到了理解和解释中国法治建设之目前状况的理论依据,也为我们谋求中国法治之未来发展提供了较为宽广的视域。同时,也理所当然地构成了政策法学之立论的根据。二)转型中国所固有的特征成为以政策为主导的中国社会变革的现实依据。当前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之中,故以转型中国命名之,人们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达成了共叫,惟独对转型中国所包含的深刻含义显得熟悉不足。多数人可以说是将转型中国看作是一种不正常的、临时性的存在,从而和理想中的那个中国相对立,这种以批判眼光对待转型中国的做法,是对转型中国意义的严重缩减。这种做法在对待政策和法律的新题目上显得尤为突出,那便是通过政策和法治的切换非常便捷地达致了转型中国和理想中国的切换,而这样做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用想象中的法治中国的意义替换了现实中国的意义,从而出现了现实中国和理想中国的颠倒,结果是全然没有意识到法治中国事现实中国的展开,从而忽略了或者轻视了政策在转型中国的意义。
转型中国意味着中国新题目的复杂性、分散性和不确定性,而且这些新题目是以“新题目束”的形式存在的,这实际上就赋予了政策以持久的生命力,而尽非一种临时性的存在。这是由政策的目标工具性、非凡针对性和应对即时性等特征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和普遍一致性等特征决定的。比如说频频发生的矿难既包含着矿主为了牟取暴利而违法的新题目,也包含着矿工为了求得生存和矿主建立起来的事实上的同谋关系;既包含着为了发展一方经济而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新题目,也包含着权力***新题目。而且这些新题目可以扩展或演化出更进一步的新题目,比如说中心和地方的关系新题目,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命运新题目,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新题目,等等。所有这些新题目并不是以一致的方式、一次性表现出来,并且在不同的条件下有具体不同的表现,同时又显示出某些整体上的一致性。这就使得通过法律同一解决这些新题目,在事实上是无法应对的,而政策恰恰具有其上风。
四、政策法学——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
前面对政策和法律的关照并没有给出政策法学清楚的含义,实在,政策法学所包含的极其深刻的意义在于,我们要站在反思性的态度,通过政策这一媒介,试图建立一种将中国现实社会中所呈现出来的“新题目束”加以新题目化的想象方式,从而达致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一种现实途径。所以,更具有方***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邓正来先生所认定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落实。(11)
因此,本文所认定的政策法学包含着极为重要的两个维度摘要:第一,政策法学必须是建立在对政策的深刻把握之上的。轻视或者忽略政策的人,要么把改革开放背景下的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未加分辨地混为一体,进行同一化的处理,没有熟悉到它们之间所包含的巨大差异性。要么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做同一化处理,没有熟悉到,更没有进一步探究随着中国社会秩序的逐步展开,政策的遭遇,非凡是政策碰到的“瓶颈”。第二,政策法学必须是建立在对法律的深刻把握之上的。中国法制论者,经过对西方法治理论中一系列概念和制度的照搬,运用西方有关法治的知识体系来定义中国法治,其结果是在变为西方法治的消费者的同时,使得中国法治的建构这一根本意义上的新题目悬置起来,全然没有意识到法治是人类最重要的实践活动这一根本性特征。立基于这样两个判定,政策法学的根本态度就是,在对中国目前的政策和法学进行双重审阅的条件下,建立一种两者的关系性审阅视角,经过对中国现实一系列政策“新题目化”的方式来重新定义中国法治,进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建构的尝试。所以,政策法学首先是对中国法制论者现成地运用西方法治知识体系来定义中国法治的摈弃。近三十年中国法治理论及实在践的历史表明,这种对西方法治知识体系的便捷消费,导致了中国法治在概念范畴系统上的形式化,失往了发生学意义;权威系统的虚置,法治权威被其他权威抵消;以国家立法为主导的制度布置的表面化,从而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设计模式难以真正运作起来;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回的文明秩序意识的缺损。而欲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必须创生和法治紧密关联的概念范畴系统、权威系统、制度布置和文明秩序意识,并使它们之间取得紧密的关联。而当代中国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变革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条件和机会,这种条件和机会有可能使得法治切实变成中国人自己的最重要的实践活动。所以政策法学是经过对政策持久定义的方式来进一步定义中国法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而在发生学意义上创生中国法治所必备的概念范畴系统、权威系统、制度布置和文明秩序意识。
五、暂时的结语
不采取新题目化的方式定义中国法治的做法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国有企业改革确立的“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科学”的方针,就缺乏将这一重大新题目加以新题目化的方法,比如说职工代表大会如何进一步发挥功能,如何加强企业的***治理等重大新题目都应该很好地探索,而尽不能简单地以为改革就是产权置换。今年年初围绕《物权法》草案展开的争论(12),以及孙志刚事件中对待城市收留制度的方法都是极其典型的事例。在这些事例中,争论者要么以既定的有关法治的知识体系简单地对所发生的新题目作出解释,要么就是对新题目的关注缺乏深进持久性,抱一种事过境迁的态度。因此,假如说我们以往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太过简单并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的话,那么通过以政策为切进点,对中国现实的“新题目束”新题目化的方式来重新定义中国法治将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这需要我们树立一种有关中国新题目的反思性态度。比如说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赋予我们这样的机会,大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确定,小到道路修建、资金的运用等等,都为定义中国法治提供了极其宽广的场域。这种定义方式将极大地拓宽法治在中国社会的疆域,并赋予法治以中国意义。
注释摘要:
〔1〕〔2〕〔7〕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往(上)〔J〕.政***坛,2005,(1)摘要:4,5,5.
〔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摘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772.
〔4〕〔德〕加达默尔.真理和方法(上)〔M〕.洪汉鼎,译.上海摘要: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443.
〔5〕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比较法探究,1999,(4).
〔6〕彭汉英.当代西方的法律政策思想〔J〕.外国法译评,1997,(2).
〔8〕〔9〕〔10〕於兴中.法治和文明秩序〔M〕.北京摘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9,5,5-6.
【关键词】《中国近现代纲要》;历史性;理论性;方法研究
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必修课之一。《纲要》自从新开设以来,在坚持教学大纲的前提下,教学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笔者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中围绕着提高《纲要》课的实效性也做了多番努力和尝试,深深感到:《纲要》中历史性和理论性的有效结合兼顾了该门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深入探讨历史性和理论性的合理有效结合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实践指导意义。
一、《纲要》中需要理清的两种关系
从《纲要》的学科性质和教学目标上来说,它是一门从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教学体系的政治课。《纲要》最基本的认识是帮助学生做到“两个了解”(了解国史、了解国情)和“三个选择”(历史和人民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怎样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怎样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与此同时,《纲要》在培养学生的人文思想素质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通过它的指导性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并且与中学历史课相比,《纲要》无疑更深、更专、更广。
首先,作为政治课,《纲要》与大学生其他几门政治理论课在性质上一样,并且互相联系。与《纲要》相比,《原理》是基础,与《概论》相比,《纲要》是基础。《纲要》所阐明的理论着眼于历史经验的总结,着眼于历史发展规律的揭示。与此同时《纲要》在内容上却具有自身的显著历史系特点。《纲要》的重心在讲史,通过对历史的事件的叙述,讲授有关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其中包含了背景、过程、理论思想的发展、重大流派、代表人物等等。它包含系统全面多元的历史知识,这是与其他理论性课程显著区别所在。
其次,作为高校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纲要》与历史专业课也有着显著的区别。《纲要》具有鲜明的思想教育目的,它的开设不单纯是为了使学生从宏观上对中国近现代史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掌握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规律,而是通过教学,帮助学生在了解国史、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拥护共产党领导和接受马克思主义指导的自觉性,增强社会主义信念。在此意义上,《纲要》与大学历史专业课之间不是简单的浅与深、泛和专的关系,前者是思想政治教育,后者是专业素质教育,前者侧重思想性理论性,后者侧重专门知识的培养和专门技能的训练。鉴于此,《纲要》的理论性更强。
二、历史性和理论性结合的方法
1、《纲要》教学必须符合历史教学的基本前提和规范
尽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纲要》与历史专业的历史课程有显著的区别,但是可以运用历史课程的内容和形式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第一,《纲要》的教学必须符合历史教学的基本前提和规范。历史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要完成的是一个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起作用的一般规律的重要任务。如《春秋》云:“颛顼有不才子名梼杌也。”《孟子·离娄下》道:“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尊重规律,尊重客观历史事实是历史唯物主义中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观点和方法。在《纲要》教学中,应该让学生通过这么课程的学习,掌握正确的历史观、科学的历史思维和基本的历史知识,进而学会正确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基于《纲要》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目的和功能,尊重历史,服务于现实也是该课程的应有之义,所以不能不顾历史教学的一般规范和要求,断章取义地搜寻一些历史资料和历史故事进行简单化、片面化的政治说教,更不能不顾历史事实影射历史甚至歪曲历史。
第二,《纲要》的教学必须加强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作为一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历史课程的学习,它与历史专业的历史课程除了在教学目的上不同,在教学的内容与方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各有侧重,应予以区别。在学习内容上作为历史专业的中国近现代史教学应该是从政治、经济、文化到军事、外交、科技等方面进行全景式的历史扫描和深入的专业研究,而作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纲要》的教学则是在概要地介绍历史背景和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历史运动进行政治视角的分析和解读,让学生接受和理解民主革命的思想和主张。面对近代以来中国两大历史主题,20世纪初期,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们经过认真地思考、探索和选择,终于在俄国十月革命后毅然决然地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并在一系列艰苦的磨难之后逐步认识到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的真谛在于运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样学生在历史中接受理论教育,不知不觉地把个人的发展前途与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命运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责无旁贷地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挑起重担。
2、加强专题教学的政治理论性
鉴于《纲要》课程内容丰富、学时少的特点,目前大部分高校和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开展专题教学。如北京大学还专门以自己的教学实例做了专门介绍[1],主要做法是科学设置课堂,每节课安排学生以教学组的形式,依据教学的章目节精心设计教学专题开展教学。但是在设置专题时,必须紧密围绕中国近现代史的主题和主线,突出课程教学的重点,加强专题教学的政治理论性。
《中国法制史》在法学专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长期的教学实践来看,由于教学方法的原因,一般很难达到让学生充分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效果,从而造成《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法学基础学科的地位、作用也难以体现和发挥出来。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当前我国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时代背景,对《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改革进行探讨。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现状与素质教育对《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革的要求
作为一个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典籍资料丰富等特点,在教学中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与部门法教学方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相反,《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长期停留在讲授教学法”上。尽管就目前而言,讲授教学法”仍然是我国法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教学方法,被全国各高校大部分教师广泛应用着,但它所显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例如:教师以自我为中心,讲授时间过长,学生缺少独立思考的时间,其主体地位体现不出来;过多地强调教材知识点,缺乏生动直观的教学资料和手段,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感觉压抑,学习积极性不高;仍以应试教育为主,死记硬背多,灵活运用少,体现实际能力的少,学生的创造性不强;教学方法较单一,大部分仍是以黑板加粉笔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不起来。传统教学方法显露出的上述种种弊端,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正。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面阐述了素质教育的思想,指出素质教育是为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这为深化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即《中国法制史》教学必须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性原则。
二、素质教育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改革
1.以身作则,树立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
传统法学教育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改革与调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的培养。教育部出台的《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指出,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的理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素质。培养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培养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培养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二是法律素质。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三是人文素质。培养学生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为了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教师就需要采取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法http://、课堂讨论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因此,教师应从自身做起,树立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不断改革教学方法,用实际行动来实践法学教育理念,注重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2.因势利导,激发、培养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学习的浓厚兴趣
《中国法制史》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它既是法学基础学科,又是历史学中制度史的一部分,是一门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和历史沉积的交叉学科。但是,千百年来中国法律制度呈现的纷繁复杂的特点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兴趣,甚至使学生对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感到困惑。那么,如何才能激发、培养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学习的浓厚兴趣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1)教师自身应端正认识。当前,在法学教育上存在着一定的功利主义倾向,尤其是《中国法制史》作为一种过去的东西”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犹如坐上了冷板凳,以至于即使是这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也难免会动摇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信心,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因此,要想让学生对《中国法制史》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师就首先应端正认识,全身心地投入《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科研之中,以满腔的热情面对学生。
(2)对学生因势利导。教师在对《中国法制史》充满热爱的同时,还要向学生阐明这样一个道理:历史学习者之所以关注过去,是因为他们更热爱现在和未来。进而因势利导,让学生明白,中国法制的历史源远流长,了解和研究它不仅在于它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诸多借鉴,还在于它能让我们了解中国法制文化的传统,扩大视野,开拓思路,提高分析和研究问题的综合能力。
(3)利用现代化多媒体制作各种生动的教学课件。比如,讲授中国法律文明起源时,教材比较有代表性的统一说法是中国法律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祭祀的礼仪”和刑始于兵”,因此,教师就可以查找古代史料或现代影像资料,向学生展示古代祭祀的程序或部落征战的场面,那些严格的礼节、繁缛的仪式、战后对战俘惩处的方法和性质在给学生留下生动、直观印象的同时,还能使学生深刻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
3.师生互动,引导、启发学生积极地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1)师生互动。教师应努力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如向学生提问,与学生平等交流,组织学生展开激烈的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日常教学活动之中,及时反馈教学效果,促使教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2)积极启发。教师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必须向学生讲授法律制度背后的深层次的东西,如某一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直接及间接原因,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及时代价值。如果以启发式教学为基本教学方法,采取步步设问、环环相扣的方式向学生提问,启发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就会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也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4.中外比较,注重大学生民族精神的培养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传统和思想情感等的综合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成果中的一种奇特的精神创造,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达一种体制,体现一种观念,作出种种要求。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和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法律文化又构成了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民族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追求。因此,在讲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理应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目标。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渗透民族精神的内容,如古代德治所包含的恤刑、矜老恤幼、慎刑、法官责任等,都是中国古代重德精神的重要产物,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之一。再比如,无讼、息讼思想的出现和调解制度的确立反映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对和为贵”精神的向往,是中国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
关键词法律史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史料
作者简介:郑鑫,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随着学界对法律史的研究的深入,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也逐渐成为广大学者们讨论的议题。关于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不同的人有着自己的见解,也有很多学者试图把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纳入到法律史的研究中来,我认为这都会成为促进法律史这门学科发展的重要动力。作为一名法律史专业的研究生,两年的学习生活让我受益匪浅。老师的谆谆教诲时常萦绕耳边,老师严谨治学的态度也感染着我身边的每一个人。老师在教导我们法律史方面知识的同时,也传授给我们这个专业应有的研究方法。以下我将以这两年来的体悟为基础,介绍一下我在法律史专业学习研究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一、明确研究对象
明确研究对象是法律史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它在我们整个学习过程中起着导向的作用。只有明确研究对象,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学习的方向,也才能更加有重点地快速有效地了解学科的概况。正如张晋藩先生所指出的:“一门学科的对象,是以它所研究的现象所具有的矛盾特殊性为根据的。只有如此,才能表现出一门学科的价值以及与其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①鉴于明确研究对象的重要地位,下面我将就学界有关法律史研究对象的不同观点进行简单概括,并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对于法律史的研究对象的理解,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丘汉平先生的论述指出,“法律的史有三种:法律史(或名法制史)、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第一种史所研究的对象是叙述每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与法律的进化。”②钱大群先生认为,“‘法制史’应从‘法律制度’的历史逐渐转变为‘法制’的历史”。③也有学者认为,法制即刑罚,法制史即法律史,所涉范围,只以法律上制度为限,凡与讼狱律例无关之制度,皆在排除之列。以程树德先生为代表的早期法律史大家们则认为刑法是古代法律的主要特点,研究也应该从此处着手。
随着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以陈顾远为代表的受西方影响的法律史界的学者们主张,法律史的研究应当建立在现代法理观念的基础之上,逐步扩大研究范围,法律史界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以前的刑事领域而应扩展到民事和行政领域。这是法律史研究的新思路,也是法律思想不断进步的表现。
在我看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特殊的属性也是法律史所具备的。法律史的研究可以而且应当把法律单独作为一个研究对象,这里的法律并不单单指古代的法律,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中的法律。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法律史的研究当然也应当和其他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例如: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相结合,这样的研究才能更加深入,也将更具说服力和现实意义。对静态的法律典章和具有法律上规范意义的行为规范的研究是开展法律史研究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些研究作为支撑,法律史的研究将如空中楼阁。静态的研究固然重要,但我认为动静结合才是法律史研究的最好方式。法制上动态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思想上的变化现在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就说明了这一点。这可以说是随着这一学科研究的日益成熟而呈现的优良态势。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就是,研究对象的细化已经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趋势。宏观角度的法制研究能让我们更好地把握和了解过去法律发展的大方向,而微观角度的研究将填充学界已经逐渐建造完成的法律史“摩天大楼”。在这样的潮流之下,将现代法学理念的民法、行政法甚至是经济法中一些概念与过去的法律相结合,就成为了我们新的研究对象,这样的研究方法会让我们的研究与现实有了清晰地对照,也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二、准确认知史料的重要地位
“历史为一种理念逐渐展现的过程,历史的撰写也就是讲述一种理念在人类经验中最初是如何出现而此后又是逐渐实现的故事。历史材料乃是这一理念逐渐展现或日益实现的记载。”④很显然,史料的考据对于法律史研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史料是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做好法律史史料的发掘与整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人认为仅仅使用这一方法就可以进行法律史的研究了,这种想法很容易把法律史的研究带入一个大大的误区:法律史只是研究法律的历史,是历史学科的一个分支。而事实上,史料只是法律史研究内容的冰山一角,法律史研究的内容也不仅仅在此,法律史的作用也不在于研究法律条文,而是要探寻条文背后的东西。
诚然,史料的搜集和整理是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但我们只能把它作为法律史研究的手段之一。法律史这一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学科,从把它分类于法学学科就可窥知一二,因此,史料的搜集和整理不应成为这一学科研究的目的,我们应在史料的基础上,在拥有这种的知识背景下去研究,以达到联系实际、经世致用的最终目标。当人们通过对史料的研究,把已有的知识上升到理论层次后,他们就离成功更近了一步。缺乏深刻理论分析的史料的简单罗列给读者们呈现的将是一个肤浅的、散乱的、没有规律可循的片段式场景,这不但不能激起他们的共鸣,更糟糕的是无法帮助他们去形成一个总体上的印象。从众多史料中提炼出来的理论能最大程度提高人们对这个学科的认知效率与认知深度,这也是史料研究的价值所在。
众多史料的堆砌的确是可以直观地再现历史情景,但这样的情景只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很表面的一部分。当史料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时,精华让人们能够较为迅速和准确地把握到较为宏观的、相互联系的、有规律可循的内在。人们对历史的把握能力是在从理论到史料,再从史料到理论的循环中不断提高的,其中理论居于核心地位。理论指导着史料的研究,史料的研究也会丰富理论的内涵。理论认识是历史研究的前提,任何一个从事史学研究的人,都是以他已有的理论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去研究史料的。年鉴学派的创始人布洛赫曾指出:“任何历史学家,除非他是瞎子,都是从问题出发来观察现象的。”⑤同时,理论的建构和完善又是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史料的搜集和整理是为了提高理论认识、突破研究瓶颈。法律史学科是与史料息息相关的,在构建法律史理论的基础上,对史料加以考察研究,让法律史的研究能够挣开历史的桎梏,真正投入到法律研究的怀抱中来。以上我并不是在否认史料研究的地位和价值,相反,我觉得正是由于其对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性,我们才更应该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它。我们要把史料与理论结合起来,法律史并不是简单的历史,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史的研究来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不仅要尽可能还原历史,了解当时的法制状况,更重要的是挖掘其中具有当今意义的内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经验教训。
三、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对中国法律史进行全方位的整体性的研究是法律史学习的第一步,这也是我们构建基本知识体系重要一步。马新福先生指出,中国的法律史研究“缺乏整体性的倾向”,学者们忽视了“对各个历史时期法制的内在联系和演变规律”的研究。⑥整体性研究可以勾画出中国法制发展的大致轮廓,并且理清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划分标准,在中国存续了几千年封建制度,其法制必然有着类似的特征,而这一特征正是我们在法律史学习中所要发掘的东西。研究法律史并不是单纯地让我们了解以前的法律或法制经历过怎样的变迁,更重要的是从整体上感知法律史中具有我们民族特色的属于文化的传承的,也是当今社会法制发展所需要的东西。
已经为学界所达成的共识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善的,中华法系的具体表现形式繁杂,法律内容也是极其丰富的。不同时期统治者的治国方略、法律思想、社会经济条件等的不同,让法律也带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因此,把握每一个时间段里的法制各自的特点又成了我们不容忽视的研究内容。在对整体有了大致的感知后,细致的局部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整体研究要求我们有着广阔的视野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局部研究则要求我们要将自己的目光集中于一点,深入钻研,从小处着手,为我们整体性研究夯实地基。此时,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律思想、纠纷案件等等都成为局部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