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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委实施意见(收集3篇)

时间: 2026-01-18 栏目:实用范文

关工委实施意见范文篇1

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各科(室):

为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__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防治腐败工作,现就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把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到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全面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纪委的安排,用一年的时间,按照全面开展、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建立制度保障、程序运行、技术监督和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具有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工作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查找“五类风险”、构筑“三道防线”。

(一)查找“五类风险”

1、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各管理处、分中心要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主要针对理想信念动摇、弄虚作假、等方面进行查找。

2、查找职责风险。针对不履行“一岗双责”、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进行查找。

3、查找业务流程风险。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各个环节中缺乏有效制约、制衡的监督内控机制等方面进行查找。

4、查找制度机制风险。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及要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落实缺乏约束力,不能形成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查找。

5、查找外部环境风险。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对象可能对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它非正常影响的环节等方面进行查找。

(二)构筑“三道防线”

1、第一道防线。通过查找“五类风险”,各管理处、分中心,各科室,要制定前期预防措施,以科室(股室)为单位,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将预防腐败融入到工作流程和业务工作各个环节中,做到主动预防,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形成前期预防。

2、第二道防线。通过加强内部监管措施和风险监控网络,及时发现问题,开展风险监控。形成中期监控。

3、第三道防线。通过排查风险点工作,提醒身处风险环节中的工作人员,超前处置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问题演化为腐败行为。形成后期处置。

四、方法步骤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分为①计划阶段、②执行阶段、③考核阶段、④修正阶段,逐个阶段落实。

(一)计划阶段(8月—10月),主要工作是:

1、成立组织机构。市中心、各管理处、分中心要成立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实施、自查和工作总结。

2、开展宣传动员。要召开党组会、办公会、职工会,由主要负责人进行宣讲,做到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

3、查找风险点,围绕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点,结合工作岗位实际,以科室(股室)为单位,采取自己查,群众提,相互找,领导点,组织审等方法,查找道德风险、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出现腐败行为的风险点。

4、制定防范措施,根据查找的风险点情况,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部、省、市的相关规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廉政风险点清楚,防控措施得力,确保风险防控措施扎实、有力、到位,使每一个岗位都及时受到提醒教育和监督制约。

(二)执行阶段(11月—20__年2月),各管理处、分中心要对照《实施意见》,增添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工作是:

1、前期预防。各管理处、分中心、各科室(股室)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点采取预防性措施。立足于预防风险和保护干部职工,注重事前防范,运用廉政教育、谈心活动、人文关怀、办事公开、权利制衡、公开承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措施,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含聘用合同制工)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达到关口前移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

2、中期监控。通过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举报、行政投诉、电子监察、纪检监督、定期自查和专项检查、抽查等手段,构建监督机制和风险监控网络,避免问题的扩大化。

3、后期处置。后期处置办法是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由市中心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纪违法行为。

(三)考核阶段(20__年3月—20__年5月)。对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行质量考核。主要工作是:

1、各管理处、分中心要定期自查。按照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考核标准,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小结,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市中心纪检组。

2、阶段性检查抽查。市中心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将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并结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

责任书》,进行年度量化考核。3、建立考核评估档案。

(四)修正阶段(20__年6月—20__年7月)。主要任务是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和风险防控工作。具体做法是:

1、根据对各管理处、分中心考核结果,市中心要总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经验,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要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2、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廉政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出现问题能修正、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各管理处、分中心一把手要亲自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关工委实施意见范文篇2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必须认识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投资、盲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积累的必然结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必须推动劳动力的调整和流动,逐步解决旧体制造成的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这样做,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改革的大方向、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因此,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关系国有企业改革成败、关系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做好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要求,保证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把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坚持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把握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到2002年,全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机制。从今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以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7个地州市和困难较大的林业、农垦系统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这项工作。

2、把解决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落实到位,力争做到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要争取不低于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1998年省级劳动力市场要建成并投入使用。1999年上半年,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地州市,要分别建成1个区域示范性劳动力市场。到2000年,全省其余地、州、市,都要建立起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并实现全省劳动就业信息计算机联网。

三、严格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的操作程序要明确界定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和失业的含义,统一企业职工下岗口径。职工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来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又没有新的工作岗位或从事新的职业的职工。失业,是指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岗位和进入社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组织职工下岗,要按“先清岗,后分流,再下岗”的程序进行,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下岗方案,要经过企业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报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再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的下岗方案,还应报送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实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申领制度。《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由省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省、地、县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领下岗证后,再发给本企业下岗职工。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要规范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今后,任何企业都不得再搞“买断工龄”的做法。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属以下特殊情况职工不得安排下岗,即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另一方不再安排下岗;对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烈军属、残疾人员,一般不安排下岗;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以及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原则上不安排下岗。上述职工确需安排下岗的,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优先对其提供再就业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各地劳动就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并自下而上地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负责。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接受托管。行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并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的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进行指导和对本行业内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托管。各行业和企业要组建再就业服务分中心或工作站。省、地、州、市、县劳动就业机构,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再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基本任务是:对进入工作站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他们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医疗补助费,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劳动就业机构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下岗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对1986年9月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应纳入计划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应与进入本站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托管期间内,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的岗位,或不参加为下岗职工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可提前解除其托管协议。

下岗职工凡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其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已满但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解除与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托管关系。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地必须及时加强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再就业服务队伍。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腔热情地为下岗职工服务。

五、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养老和失业保险费、门诊医疗补助费。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分中心)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的基本生活费,分年度按不超过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0%、110%和100%递减发放;养老、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均以上年度本地州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费,按当地(或行业)社会统筹的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合计缴纳,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失业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门诊医疗补助费定为每人每月10元。

要认真贯彻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财政、企业和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全部由本企业负担;对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执行“三三制”的规定,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资(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确实无力承担企业应筹份额的个别特困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和劳动部门审批,由财政安排支付。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计划,优先安排财政负担部分的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对个别财政拨付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将酌情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财政负担部分的1/3.再就业专项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用于解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另一部分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与再就业培训,以及政府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示范工程等所需费用。

六、拓宽下岗职工分流和再就业渠道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开拓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各地要积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要坚持企业分流安置、行业内部调剂、社会职业介绍和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广开就业渠道。

1、企业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通过劳动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实体发展第一、三产业,扩大经营范围,并实行清岗腾位,进行余缺调剂。对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力和外来劳力,要按规定收取就业调节费。

2、进行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的余缺调剂安置。可通过保留劳动关系的形式,鼓励企业富余人员到其他劳力不足的企业务工或进行合作生产,也可组织劳务输出或劳务协作。

3、鼓励和引导企业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开发性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领域发展,扩大就业需求,吸收和安置企业下岗分流人员。

4、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发和承包荒山、荒坡、荒水、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辟新的就业领域。

5、充分发挥城市功能和社区组织的作用。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及其他第三产业,积极兴办各类市场,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设施,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工作空间。要把开拓就业岗位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6、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或以工代赈项目,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7、各地要普遍建立再就业示范工程,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提供再就业岗位,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再就业工作更好地开展。

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扶持政策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决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1、企业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为分流安置职工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用人单位每接收1名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批准的招工方案、《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录用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由下岗职工所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私营企业一次性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免征所得税2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借款或对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办的银行贷款贴息,并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县(区、市)级财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额的大小,分别报经省、地、市财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从有收入时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自谋职业的,经企业批准,由企业按其每满1年工龄发给上年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可发给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安置费作为启动资金。停产、半停产及特困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发给5000元以下但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特困企业,支付安置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组织起来创业或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社区居民服务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书》,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借款支持或为其申办的银行贷款贴息,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协助解决其经营场地、免收登记费、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同时免收2年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进入劳动部门或区、街道开办的各类再就业市场,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可享受减免摊位费、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等各种费用,但不得转让、转借、转租。

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务工的,原单位可与其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务工协议》,期满后原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解除或继续保留的有关手续。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职工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免费代管,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接转管理党、团组织关系。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到何类型企业再就业或不再就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及其他实行有限期放假制度并保留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假期可放宽到2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制度”,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70%的生活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劳动就业服务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着重搞好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强化再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抓紧劳动力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建设资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

各地必须切实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充实就业服务队伍、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包括下岗职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服务。要积极做好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工作,及时把空缺的就业岗位通过现代化信息渠道,迅速提供给下岗职工选择。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严厉打击欺诈行为,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的指导,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招用人员的审批、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切实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努力完成我省3年培训18万分流下岗职工的计划。要在政府指导和支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开展再就业前的培训。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纳入主要的工作内容、实行定点培训和管理的办法。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要按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学机构从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注重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技能,更要教育和引导他们转变就业择业观念,树立“市场就业观”和“自主择业观”。再就业服务机构要用好培训经费,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全局出发,充分挖掘学校潜力,降低培训费用。对培训结业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培训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动预备制度,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

九、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后两个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发挥整体综合功能。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执行当地政府规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和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证明,由学校予以减免学杂费照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逐步在面上推开,使更大范围内的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各地要采取可靠措施,切实保证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对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养老统筹费的特困企业,经企业提出缓缴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批准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没有参加统筹和支付养老金确有困难的个别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酌情帮助解决。

养老保险要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扩大统筹覆盖面。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的正常运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今年内要实现行业统筹向地方统筹的交接过渡,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务必做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社会保险险种的交接以及统一管理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务必着眼大局,全力配合、共同推进这一重大改革。

为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4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并由企业单方负责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也要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形成覆盖所有社会成员、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工委实施意见范文篇3

(一)落实承办责任。按照《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之规定,对于经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公厅(室)应送政府负责人和“两长”阅批,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庭、处),按照审义意见做好整改及相关后续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公厅(室)注意提请领导按照法定要求,分别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审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检委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议事日程,研究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抓好承办工作。要确保做到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完成时限“三落实”。

(二)注重办理效果。主办和协办部门要把阅研审议意见和配合人大开展的相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结合起来,和阅研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结合起来,进一步自查和认真整改结合起来,按照审议意见逐项内容,围绕问题找原因,有的放矢定措施,形成合力抓落实。主办部门既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又要注意发挥综合、协调、联系作用,采取会签、专题会、情况交流等形式,及时全面掌握纵(本部门、本系统)横(协办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总体情况,并保持与人大对口工作机构密切联系,主动汇报情况,虚心接受指导,不断改进工作,加大整改力度。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依照职责分工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反馈情况,并为建立健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主动配合的长效机制夯实基础。“一府两院”办公厅(室)及督查室要为主管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催办、督导、检查,做到催中有办,督中有导,督导结合,以督提效,做好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促进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三)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主办部门要在综合办理结果情况基础上,拟出关于落实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稿,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经“一府两院”负责同志审定,正式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整改报告开头应简述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主要经过,正文一般应按照审议意见内容,逐项分层次作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回应,做到有观点、有事实、有措施、有效果。对于尚未落实的内容,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注意将已经做的和将要做的相区别,避免把报告前的情况与研究处理相混淆,把整改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相混淆。“一府两院”办公厅(室)要从文字表述、印制格式等方面把好关,保持形式和内容的严肃性、规范性,力求做到位、效果佳、文风好、报告实,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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