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案例简介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北川遭遇了8.0级地震,成为建国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08年7月24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确认69197人遇难,374176人受伤,失踪18209人,死亡67551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人民币。在事发之后有关部门积极投入营救的同时,5月14日审计署发出致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同日派出临时审计小组进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随后审计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立即部署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北部发生里氏7.6级地震,造成74000多人死亡,585所医疗设施和15000所教育建筑被毁,超过350万人无家可归。其他如水资源和电、路、桥等设施也遭到了破(损)坏。为此巴基斯坦建立了震后重建和恢复委员会来协调和监督重建活动。为了帮助巴基斯坦快速恢复,并能及时深入到受灾地区,2006年1月21日,美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共同签署了由美国政府赠予的价值2亿美元特定用途资金,用来支持巴基斯坦震后重建项目的协议。该项协议的目的是在选定的灾区寻求恢复重建的机会,特别是加强医疗和教育系统的恢复和建设。
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区位于地震多发地带,有地质证据表明,在加拿大西海岸每300年到800年,发生一次强烈的地震。目前这一地震带断层已经休眠了300多年,任何时候都可能重新活跃起来,发生6级以上地震,足以引起严重破坏。虽然强级地震的发生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对于加拿大哥伦比亚地区来说,不是会不会发生,而是何时会发生的事情。加拿大哥伦比亚地区的紧急预防措施在1996年和1997年的暴风雪中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之后,审计部门便按检察总长的要求针对哥伦比亚地区对于灾害的紧急反应措施运行是否良好进行了审计。
二、公共危机审计报告差异比较
1.报告格式。《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的4份公告中,基本上保持一致的报告格式,分别是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在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主要有结果汇总、背景、审计发现和管理层意见的评估等,其中有部分详细数据和表格在附录作为审计结论的补充。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分为审计重点和具体报告两大部分,各部分报告中包括了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结论、主要发现、产生审计结果的原因、审计建议等内容,另外还列示了司法部长的回复以及详细的数据表格。通过对比发现,国外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更加系统完善,标题框架明确具体,便于报告阅读者查找和使用。
2.报告内容。
(1)审计目标和范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审计公告中只有第2号审计公告明确提出了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并且只是整合在报告开头的审计背景交代内容中,其他3份审计公告均没有明确列示。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了审计目标,然后再以独立段落详细阐述审计范围和方法。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将审计目标划分为两个层次,即评估审计预防准备工作的充分程度和确定尚未完成的工作,并在详细报告中再次提及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考虑到三种审计开展的时点分别为事中、事后和事前,故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必然不同,但是应该在每份审计公告中加以明确,确定审计主体职责,将审计情况同审计目标进行对比,体现审计成果,以使报告阅读者能够尽快地了解报告内容,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2)审计依据。《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公布,审计评价及发现的问题并没有指明根据何种实施准则得出,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实施过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根据《政府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绩效审计,而且在审计评价过程中设计了用于衡量项目进度的绩效标准,将实际数据与其对比来衡量进展情况。在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根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绩效审计准则和其他必要的程序进行检查,同时针对强级地震的应对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价也分别根据省级和地方应急项目法案、管理章程进行绩效评估,审计结果具有适当的参照标准,审计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质量和可信度。
(3)审计风险。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审计公告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并未披露审计风险以及有关审计事项存在的风险,主要就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和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中,重点关注了审计项目存在的风险,就被审计单位灾后重建项目的绩效计划审批的合规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确定绩效计划审批的责任方,以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中,主要就审计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据此提出预防和应对的建议。由于审计风险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不论处于何种审计阶段,都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以便确定审计重点,做好风险应对,减少不必要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4)审计建议。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中,提出了尽快建立汶川地震救灾款物全国信息公开网,对有关部门管理的救灾款物的筹集、拨付、分配、使用去向和结存状况上网公布,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审计建议,并且及时披露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回馈和建议采纳情况。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大篇幅地从战略和操作两个层面对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提出了审计建议,针对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分析可能的原因,据此提出改进建议,如普及和强化有关法律的适用性和遵循性,建立一种长效的预防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应对地震等灾害的演练和培训,倡导使用先进信息通讯技术协助有关预防和应对工作等。
三、完善我国公共危机审计公告的建议
第一,强化审计公告制度,不断规范审计报告框架。可以借鉴国外审计报告的形式,在原来格式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中的标题框架,包括背景介绍、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结果(或者审计发现)、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意见等。另外如有必要,可将审计过程中一些专业的信息转化成文字、图表等形式,置于审计公告末尾的附录中,既能直观简洁地体现审计结果,省却大量叙述的工作量,又能充实审计报告结构与内容,同时还能帮助公众理解信息,避免公众因信息偏差导致的不良反应。
第二,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有选择地披露审计程序。可借鉴国外审计报告的做法,将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单独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并为审计评价提供依据。对于审计过程中采用的审计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加以介绍,便于报告阅读者了解审计结果的来龙去脉,必要时可具体公布审计实施过程,为后续审计提供积极借鉴和指导。
第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不断积累公共危机审计实施的经验,力求将公共危机审计制度化、准则化、规范化。最新政府审计准则(2010年修订)的审计计划一章中,提到了针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审计计划要在原有审计审批程序基础上进行调整,首次提到了针对公共危机的审计指导,对危机审计提供了重要的实施依据。建议将历次公共危机审计经验进行规律性总结,为公共危机审计准则的制定积累素材。同时仿效美国开展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公共危机审计为契机,尝试性编写我国的绩效审计准则,逐步推进国家审计机关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兼顾,开辟具有我国特色的绩效审计之路。
一、在云南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都必须按本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原则
(一)一切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不得新征农民集体耕地。
(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四)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标控制。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有预审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编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预审权限会同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利用问题应有单列章节。土地利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审查后,若场址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化时,应报经原预审机关同意。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来源、主要工艺方式和产品方案及产业发展方向。
(二)拟建场址的比较选择方案、规划用地总规模、拟用地区域的经济状况和土地资源、资产效益及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三)“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和农业的影响程度、治理方案以及环保部门意见。
(四)拟建项目需占用林地和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需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五)拟选址地域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状况、人均耕地情况以及征地费测算情况和拆迁安置方案。
(六)按照规定征(拨)土地发生的有关税、费的概算或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项目的出让金的筹措情况。
(七)占用耕地的开发复垦意见。
(八)拟用土地的规划意见和规划图件。
五、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拟建项目规划占用非耕地10亩以内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占用耕地10亩以内、或占用其它土地100亩以内(总用地100亩以内)的,由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100亩以上(总用地100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
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或建设项目确立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场址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应同时抄报有预审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
七、建设用地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由省、地、县三级管理,县为基层计划单位,负责本区域年度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督。
八、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报。按照“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占补有余”的原则,结合当地已确立的建设项目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报上一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各地、州、市须于上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计划部门。全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国家下达后再逐级下达到县(市)执行。在执行中重大建设项目若有变化,应报省土地管理部门调整。
九、省级各个部门及驻滇的部属单位、部门的建设用地计划建议,由各用地单位直接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
各级在编制本地区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时必须把上述项目用地包括在内。
十、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跨区域项目以及总体设计占用耕地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编报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时,要逐项列表上报。
十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后方能按用地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十二、个体、私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按本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