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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审计报告(收集3篇)

时间: 2026-01-19 栏目:实用范文

公司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一、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发现舞弊征兆

任何企业在虚假财务报告之前总是有些迹象或征兆的,在审计职业界通常将这些征兆称为“红旗”或“警讯”,原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国际公司列举了比较重要的几方面,提醒审计人员注意,主要包括:资金短缺已影响营运周转;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和增资)下降,资金来源只能靠盈余;发展中或竞争中企业对资金有大量的需求;现有借款和和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和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为维持现有的债务需要,必须获得额外的担保品;主要客户经济困难,造成坏账的可能性加大;成本增长超过收入的增长,或者受到严重市场竞争威胁;订单减少,生产压缩,预示着未来收入的下降;盈余的质量下降,不合理的变更会计政策;夕阳工业濒临倒闭的企业;对单一或少数产品,对客户或交易过分依赖;管理阶层或主管有被严格要求达成预算目标的倾向;管理阶层或主管有前科纪录,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更换审计师。

以上这些迹象都是可以通过分析发现的,一旦发现这些情况,即应予以关注,另外,在我国,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业绩和股价波动异常,或者是新上市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虚假的可能性就很大。

我国通过大量的统计研究,也总结出了极有可能采取造假的公司的特征。主要形式有:前两年连续亏损,今年经营业绩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公司;前两年平均净资产报酬率达到10%,今年行业不景气的公司;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业绩和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全行业亏损或行业过度竞争的上市公司。

二、执行分析性程序

一个健康、真实的企业,经过一年的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从年初的状态转换为年末状态,各项财务指标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系列的平衡。年初的资金加上本期融资所增加的额外资金与本期的投资活动相匹配,本期的投资加上年初的资产总是与本期的经营活动相适应,按照财务学的观点,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之间存在钩稽关系,如果这种惯常的钩稽,均衡关系被打破。大量研究证实,分析性程序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而且极为有效的审计方法,尤其在发现和检查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作用相当明显。

任何严重的财务报告舞弊,都可能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的状态。归纳起来,虚假财务报告通常具有以下八个主要特征:

1.报表的主要项目及前后各期发生异常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项目金额会由于经营业务的影响而在不同会计期间发生变动。真实的财务报告主要项目金额的变动一般表现为有规律的正常变动,而且上市公司能就变动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而虚假财务报告项目金额变动较大,且对这种异常变动上市公司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2.报表反映的主要财务指标严重不合理

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投资报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收益率等。在审计中应根据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出主要财务指标并判断其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包括经验数据、上年同期数据、历史最好水平、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如果计算出的财务指标与上述指标存在较大差异,这表明财务报告存在问题。

3.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严重不平衡

某些上市公司为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往往采用资产装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增加账面利润。由于上述措施一般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入,反而可能会因利润的增加多交所得税而增加现金的流出,结果必然导致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表明该上市公司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的可能。

4.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滑坡的情况下,往往利用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来增加非经常性利润。以此来粉饰财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计财务报告时,若发现非经营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就该注意该报表的真实性。

5.不良资产数额较大,资产质量低下

由于虚构收入等原因,上市公司账面会有许多不良资产。如子公司亏损或业绩平平,在建工程一直挂在帐上。一些租赁、承包、托管的背后往往是这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如投资是否存在,是否应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6.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距过大

若一家上市公司的应缴税金数额特别大,则欠税很可能是虚构的,其造假手法就是虚开发票。根据会计公式计算的应缴税金期末余额,与公司的实际期末欠缴税额相比较,若两者相差较大,则公司造假确定无疑,反之,其收入和利润都可能是虚构的。需要说明的是,只要税法允许,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实行不同的会计政策是合理的,但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连续性,除非税务准则发生显著的变化。

7.期后事项异常,出现经常性的第四季度调整

公司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篇2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会前20日编制完毕,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示。

3.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①《会计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单独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②《会计法》明确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会计报表附注,而且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③会计报表名称表述不一致,依据《会计法》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称为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法》则将其称为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修订《公司法》时应注重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协调一致。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6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对相关附表的解释是,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补充报表指按不同基础编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报表、增值表、物价变动信息表等,它不属于附注,而属于其他财务报告的。因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把附表与补充报表混淆了。

4.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修订后的《公司法》应明确规定:①公司治理结构层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应属于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公司的自我审查。②公司治理结构层设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层究竟是设置监事会还是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公司法》须做出明确规定。无论设置监事会或设置审计委员会,都须明确规定监事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③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认可制度。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审查报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认可。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为公司的常任审计员,有权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参加公司会议,并承担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

5.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应规定公司在公示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公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78条、179条和180条对公积金进行了制度安排。总体来讲,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严密和不准确的缺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2.关于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而《所得税法》与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应首先用以后年度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期间为连续五年;公司连续五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当公司无利润又需要分发股利时,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有当公司当年无利润,需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时,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须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而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取消公益金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提取法定公益金,并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此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①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根据产权制度,只有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资产有要求权,公司职工没有权利向公司所有者的资产提出要求权。②法定公益金专用于建设,而公司已不再具有社会职能。③公益金制度是我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三、责任制度

公司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篇3

审计署组织17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在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间,对17个省(区、市)税源比较集中的35个市(地)税务机关2002年至2003年9月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788户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以及税收流失等情况。

审计调查显示,788户企业2002年实现税收1173.47亿元,缴纳税款1105.03亿元,少缴税款133.85亿元;2003年1至9月实现税收1037.78亿元,缴纳税款978.82亿元,少缴税款118.94亿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倪红日认为,这份“反映旧有问题”的报告之所以有冲击力,是因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一份类似的系统和权威的税务审计报告出台。

人为调节税收进度

一些税务部门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的情况下,或者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788户企业中有364户(占46.19%)存在此类问题。2002年底和2003年9月末,分别有106.32亿元、102.95亿元应入库税款因此未征收入库。其主要表现:一是在企业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税不征。如云南省安宁市国税局在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超过8亿元的情况下,将其2002年应纳税款1.53亿元,延迟到2003年征收入库;湘潭市国税局岳塘分局在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底货币资金达3亿多元的情况下,未将其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欠税4500万元征收入库。二是违规批准缓税,将税款延期入库。如2002年黑龙江省国税局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哈药集团等12户有能力缴纳当期税款的企业,采取逐月或逐季批准缓征的方式,到年底仍有37.72亿元未征收入库。三是用违规退库等方法调节收入。如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香坊分局对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2002年底已申报入库的个人所得税559.7万元,以“误收退税”的名义退库,2003年1月又重新征收入库。

另外,在经济欠发达的内蒙、江西、四川等地区,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计划,征收“过头税”10.02亿元。如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地税局2002年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市政府必须完成所得税任务的要求,多征德阳蓝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1549万元,是该企业应缴税款的7.63倍。

审计调查还发现,国税、地税部门由于受各自税收计划的影响,对同一纳税人分别存在少征和多征两方面的问题。如河北省新乐地税局在石家庄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2003年9月末欠缴“两税”(应由国税局征收)1.33亿元的情况下,多征城建税和所得税1859万元。湖北省红安县地税局在红安卷烟厂2002年12月底欠缴“两税”2.23亿元的情况下,多征城建税4522万元。

企业纳税申报不实

2002年至2003年9月,788户企业中有100户(占12.69%)存在核算、申报不实以及骗取税收优惠等问题,由此少缴税款14.25亿元。主要表现:一是企业违规核算,少申报和缴纳税款。如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手法,少计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1471.52万元。南京市玄武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截至2003年9月未及时结转已完工项目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500.97万元。审计调查发现,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业,少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更为严重。如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代表江苏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企业,其所属国际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2002年少申报各项税收9520.44万元。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省政府用预算外交通资金投资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未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少申报所得税19850万元。二是有的企业利用优惠政策少缴税款。如海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申请减免税时,上报的岛内岛外销售比例与实际不符,多享受“地产地销”增值税减免14081.55万元。

地方政府干预税收

在调查的35个市(地)中有19个市(地)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调查的788户企业中有46户(占5.83%)享受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的各类减免税政策。如2002年至2003年9月,陕西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五家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对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取得的公路运营收入,由税法规定的5%税率改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致使该公司少缴税款277万元。2002年,杭州市萧山地税局依据地方政府政策,将国家对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21户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1714.35万元。

审计调查还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违反国务院规定,自行制定税收返还政策,不仅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而且加剧了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一些企业为追逐税收优惠,在地区间无序流动。如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盛乐经济开发区自定税收返还政策,将税务局征收的地方收入全部返还给企业,仅2002年返还蒙牛乳业股份公司税款就达4900多万元。

税务部门征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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