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今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今年与去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去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一、先入为主控制局面
在湖北*农村,突发性稳定事件主要涉及的是移民、土地调整、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矿难纠纷等诱发的问题。
突发性稳定事件,一般表现为大型的伤害,死亡、自杀、械斗等事件,发生这类事件后,司法所必须及时赶往现场主动介入,先入为主,争取主动,配合基层组织大胆挑起稳控重担,抓住矛盾纠纷的要害,敢于说硬话,控制事态,给火爆场面降温,使对抗的局面得到缓冲后,为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为调解搭建平台。如:*年5月,风雨交加的夜晚,*镇周家湾村村民杨某与周某发生矛盾,杨某的母亲服毒身亡,杨某亲戚一百多人将尸体抬到周某家里闹丧,司法所得知情况后,本人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赶赴现场,控制事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动员村民将尸体抬出,召集各方当事人代表座谈,通过宣传法律、引用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动员周某支付了杨某家庭4000元的安葬费,使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县*镇近3年来,司法所深入现场,站在矛盾纠纷的前沿,成功化解突发性稳定事件33起,都是采取先入为主的方式进行控制事态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地方的稳定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年11月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其工作得到了各级的充分肯定,其经验在全县等到了推广,本人被推荐为全县社会管理拔尖人才。
二、发挥优势解决问题
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是一名普通的人民调解员,来源于基层,扎根于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在突发性稳定事件发生后,在控制了事态的局面后,要利用自己调解的优势,因势利导,沉着冷静,工作有序,着手对纠纷进行调解。一是弄清事情的原委。人民调解员对事件的起因,经过都要详细地了解,包括事件的内外部因素以及各方当事人人际关系、亲友状况等情况,以便调解时对症下药,为调解化解矛盾奠定基础。二是担当调解的主角。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面对矛盾纠纷,不要畏惧与退却,要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主动担当起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重担。在突发性矛盾纠纷发生以后,各方纠纷当事人也希望有组织机构来处理此事,是矛盾纠纷得到解决与消化。对有理的一方或弱势一方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伸张和保护,包括过激行为也是为了达到其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有责任的一方,或者是过错的一方明知自己亏理,往往是采取逃避或是躲避的方法来回避矛盾,避免吃眼前亏,但是他们也希望有中介人来协调矛盾,避免事态扩大,造成身体伤害,人员伤亡。对此人民调解员要因势利导,抓住时机,化解矛盾纠纷,促成事态解决。三是抓住要害,化解矛盾纠纷。在化解纠纷前,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要分别找各方当事人座谈,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里特点及要求,找准矛盾纠纷调解的切入点,通过与当事人宣传政策法律知识,交心谈心,以情感人,依法动人,用理说服人,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动情,对群众或矛盾纠纷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听取,冷静思考,灵活多辩的给予解释和答复,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语言与口气来回答,比如对待村民要用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对话,对待知识分子,要讲究哲理,讲究语言的精炼与层次,还要注意逻辑关系,对待年轻人要直截了当,说清事件发生的后果及利害关系,对待年长的人要耐心细致地工作,不厌其烦的解释与解答,尽量避免过激言行,总之要通过不同的方式与方法,掌握尺度与火候,准确地进行对话,使对方听后心悦诚服,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与信赖,拟定调解方案,反复协议,促使当事人和解,时间往往需要一天,两天甚至是一个星期,直到事件的解决,不得因我们的言行举止使矛盾升级,使事态扩大。
通过以上方法,三年来*司法所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成功化解了本镇龙王庙为移民后靠100对人赴县上访的,6起矿难事故的维权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70万元,5起死亡赔偿纠纷。
三、争取支持得到协助
司法所深入实地处置突发性稳定事件,不是孤军作战,对于地方发生了突发性稳定事件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都会高度重视,司法所必须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及部门的协助与配合,实行部门联动,协同作战,积极主动将事态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汇报,得到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的支持,在深入现场之前要与基层组织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动员和安排他们及时赶赴现场控制局面,同时要向政法及相关部门求助,包括派出所、法庭、、经管、国土、林业等单位和部门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同时还要争取社会其他力量帮助事态的稳控与解决,利用民调中心户、平安中心户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力量,用一把钥匙解开一把锁的办法处置消化矛盾纠纷。*司法所通过诉调对接、部门联动、警司联调等方式方法,有效的整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力量,使突发性稳定事件的处置与处理有“小独奏”变为“大合唱”,“交响曲”,通过部门联动2007年成功地化解了向家湾村村民向某某与邻居发生矛盾服毒身亡,其亲友100多人闹丧的事件,和盐关村吴某某等3人同时因矿难死亡的闹事事件。
论文摘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在2009年月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中大有可为。面对形形的农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应从解决矛盾这个核心目标出发,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矛盾方式上谋创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中央政法委于2009年12月18日召开了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会议上强调,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应如何发挥自身职能,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一、当前农村主要的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社会转型期,在农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的矛盾。村级干部与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是当前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二是民间琐事纠纷引发的矛盾。这是传统农村矛盾纠纷的典型形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农村基层选举引发的矛盾。近年来,农村各种破坏选举的现象频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贿选,其次是宗族、宗派及农村恶势力影响选举的情况。由此引发的农村矛盾纠纷不容乐观:四是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一直以来,广大农村是污染企业落户的首选目标,农民工也自然成为企业用工的最佳对象,但由于思想认识及资金、技术等问题,一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加上区域性经济发展需要、局部利益诱惑等缘由,引发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并最终逐步演化成突发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劳务矛盾纠纷。目前,受雇佣的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严重。其中,尤其以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劳务工资及劳务合同纠纷问题最为突出。农民工在追讨工资、赔偿无望的情况下,采用非理性的手段,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
二、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是职能所在
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发生率和激化率在急剧上升,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与发散性,新类型纠纷大量涌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积极介入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已然成为必然,是适应广大民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检察机关履行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处理涉检上访等重要职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重任。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出台的《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任务和形势作了简明扼要的部署,这是新时期检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检察机关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牢牢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目标,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立足职能,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把促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三是要注重实效,努力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办实事,为广大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妥善、及时地化解农村矛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保障。面对纷繁芜杂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检察机关不仅在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中能依法介入,还可以在非诉领域积极作为,发挥自身职能和优势,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应立足于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立足点,牢牢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把检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把纠纷解决在现场、解决在第一时间、解决在基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三、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措施
面对形形的农村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宜从解决矛盾这个核心目标出发,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矛盾方式上谋创新,在矛盾调处结果上抓实效,构建“以诉讼程序为主导、多种矛盾解决方式并存”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新机制,在实践多元化矛盾化解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使这一新生事物能起到缓冲农村矛盾、解决农村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安定、推进农村社会和谐的作用。
(一)积极预防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营造廉洁高效的环境
职务犯罪防治是检察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是当前妨害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国家财产权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农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损害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干群关系,是引发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最直接的导火索。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的职务犯罪,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职务犯罪的预防和侦查处理手段,充分履行自身的反贪污贿赂和反读职侵权的职能,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农民权力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并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创新预防机制和措施,提高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与水平,构筑新农村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
(二)积极贯彻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解决农村社会矛盾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当前,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就是要密切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履行批捕和公诉职能中做到既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一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犯罪及各种非法传教犯罪活动等,维护农村群众利益。二是探索对轻微刑事案件运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办案机制。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多样,从单纯的不拓展到综合运用量刑建议、推行刑事和解、改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等多种形式,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和标准,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要依法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不同的刑事阶段,要采取不同的举措。在审查逮捕环节,要依法掌握逮捕条件,对于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或因民事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作出不捕决定,同时做好不捕说理工作,以得到民众的认可。在审查环节,充分考虑的必要性,对危害后果不大、双方当事人和解或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轻伤害案件适宜不的,应依法作出不决定。确需提起公诉的,要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从宽处理的意见,尽量消除社会隐患。对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因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刑事和解等司法手段的运用,尽可能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涉嫌犯罪的,坚持区别对待,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减少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在坚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征用等引发的,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对违法犯罪的,也要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团结大多数的原则,努力营造和谐氛围。
(三)做好检察环节的涉农工作,为化解农村社会矛质开通绿色通道
检察机关的控申、接待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自身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更是一个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一条重要通道。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农民群众涉检工作,积极参加农村矛盾排查调处。一是要更新检察工作理念。把控申、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思考,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推进。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端正接待服务态度,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二是要建立完善“大”格局。建立起涉检联动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联动,推行联合接访,探索带案下访、定期巡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合作,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合力办理涉检案件。三是要逐步完善涉检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重点上访领导包案制度、涉检上访动态预测等多项制度,加强对各基层院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坚持完善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做好举报线索的催办、督办工作,认真对待每件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积极创新涉检处理措施。积极推行听证制度,积极吸收恢复性司法的合理因素,尝试刑事申诉案件和解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及时办理涉检。加强释理说法,加强论证引导,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四)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莫定思想基础
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农村地区在经济、信息、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漠,许多农村社会矛盾由此而生。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村进程、开展创建平安工作的需要,也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更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特点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到人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二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镇、街检察室这一平台送法进村等形式,使法律走进百姓日常生活。三是通过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咨询培训进行普法宣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村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四是通过出庭公诉对旁听的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将法庭作为警示教育基地,警示旁听的人民群众,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提高农民群众及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