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信息不对称;免责
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普遍认识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把该项业务的控制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
(一)法律结构模糊
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但从法律性质的定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等。而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这种模糊性地表述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应该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二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归属银行还是客户也将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
1、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容易发生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投资风险,或突破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另一方面,客户群体自身特定的缺陷或局限,委员会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的能力等有关信息。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某个产品时都是先了解产品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判断,但很少有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会事先对投资者做出风险测评。
2、合约内容的概括性
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地吸引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内容模糊性来淡化风险,规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不够明确,尤其是潜在风险的提示不够充分或不全面,或提示的方式不够醒目;二是有关投资方式、方向的约定不够清楚,该问题与产品的性质有关,一些所谓的“挂钩”产品更是如此。三是收益的分配约定不明,银行对投资收益在手续费、管理费之外的银行收益、客户最终收益等的分配机制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交易标的的虚拟化
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其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的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很难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与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因此银行必须借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通过衍生工具将所谓的投资去向虚拟化。
4、风险揭示不充分
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揭示风险,主要表现为(1)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2)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3)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丙有意将风险因素抽象化、模糊化。这些诱导性、模糊性的说明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正确地判断。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自2007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如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问及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对此,银行的解释是,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股票中的任意一只都会获利丰厚,这是一种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出投资者的本金去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的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转贴于
二、银行理财业务迷局的破揭
(一)对认购协议法律结构的确认
本文已阐述个人理财实际上为委托业务,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应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委托字样,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便解决法院在直面因这种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的两难境地,另外还可以认定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及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归属权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约束
面对不但高涨的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的复苏,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高度关注。中国银监会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像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日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要首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遵循保证收益类产品的设计规定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是从国际投资机构购买而来。对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等情况,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为了向客户提示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为了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信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配备足够的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有效遏制理财业务中的收益迷局,弥补其中的法律盲点。
(三)对银行免责的抗辩
首先从认购协议的条款来看,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它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简化了订立合同的过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参与条款的拟定,容易造成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银行在认购协议中的免责应基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而上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已充分显示银行只强调收益,根本不提及风险,更没有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比照《保险法》:“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认购协议中银行免责条款也无效。
【关键词】财务风险规避措施方法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的存在,无疑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揭示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并对其规避的措施和方法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1、企业财务管理系统适应宏观环境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建立的财务管理系统,由于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原因,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缺乏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具体表现在对外部环境的不利变化不能进行科学的预见,反应滞后,措施不力,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财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管好用好资金,就不会产生财务风险,风险意识的淡薄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决策失误
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避免财务决策失误的前提是财务决策的科学化。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及主观决策现象,由此导致的决策失误经常发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
4、有些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
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是我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企业财务管理在不同阶段的财务风险
1、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
在我国,资金结构主要是指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由于筹资决策失误等原因,我国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过高。很多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资金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2、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投资失误
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由于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以及决策者决策能力低下等原因,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决策失误使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3、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大量投资损失
企业对外投资包括有价证券投资、联营投资等。有价证券投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决策失误及盲目投资导致一些企业产生巨额投资损失,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4、企业赊销比重大,应收帐款缺乏控制
由于我国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企业普遍存在产品滞销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导致企业应收帐款大量增加。同时,由于企业在赊销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应收帐款失控,相当比例的应收帐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为坏账。资产长期被债务人无偿占用,严重影响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安全性,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5、企业存货库存结构不合理,存货周转率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流动资产中,存货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且很多表现为超储积压存货。存货流动性差,一方面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另一方面企业必须为保管这些存货支付大量的保管费用,导致企业费用上升,利润下降。长期库存存货,企业还要承担市价下跌所产生的存货跌价损失及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风险的规避
1、规避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措施
规避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本人认为,规避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情况,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宏观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制定多种应变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和改变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系统,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2)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要使财务管理人员明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
(3)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成败,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会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计算及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对各种可行方案要认真进行分析评价,从中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切忌主观臆断。
(4)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理顺内部的各种财务关系。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另外,在利益分配方面,应兼顾企业各方利益,以调动各方面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内部各种财务关系清晰明了。
2、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
(1)分散法。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财务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以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因企业独家承担投资风险而产生的财务风险。由于市场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易变性,企业为分散风险应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即同时经营多种产品。在多种经营方式下,某些产品因滞销而产生的损失,可能会被其它产品带来的收益所抵销,从而避免经营单一产生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对外投资多元化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品种,以分散投资风险。
(2)回避法。即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回避财务风险。
(3)转移法。即企业通过某种手段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方法。转移风险的方式很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风险采用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
(4)降低法。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的方法。例如,企业可以在保证资金需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设计、努力开发新产品及开拓新市场等手段,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因产品滞销、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产生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财务风险。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付出一定代价的方式来降低产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建立风险控制系统,配备专门人员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分析、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企业也可建立风险基金,如对长期负债建立专项偿债基金,以此降低风险损失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不同的财务活动阶段,规避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
(1)筹资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首先,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加强对自有资金的控管,对各种借支款项要严格审批并及时催收。其次,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即债务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比例要适当,充分利用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作用,选择总风险较低的最佳融资组合。第三,注意长短期债务资本的搭配,避免债务资本的还本付息期过于集中。第四,选择多种筹资渠道。第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债务资金,只有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才能保障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
(2)投资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首先,要谨慎投资,在资金运转良好或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才去考虑获取额外报酬的对外投资。第二,如果投资是生产经营的必须环节或是进行风险性投资,必须拟定严谨的投资计划,进行科学的投资回收评估和论证,选择最佳的资金投入时间,以避免造成资金短缺或运转不灵。第三,合理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组合包括不同投资品种组合、不同行业或部门的投资项目组合,长短期限不同的投资组合等,以追求一种收益性、风险性、稳健性最佳组合。第四,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研究,以减轻和抵消对证券投资收益的影响。
(3)资金回收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资金回收风险是指资金不能及时周转或资金流出后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要规避资金回收风险必须做好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分配和资金回收的测算和平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应收账款回收控制风险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以规避:一是利用“五C”系统对客户进行科学评估,对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信用期间、信用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折扣,制定合理的资信等级和信用政策;二是在现销和赊销之间权衡,当赊销所增加的赢利超过所增加的成本时,才应当实施应收账款赊销;三是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比例,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进行监督,对坏账损失事先做好准备;四是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既要保证账款的有效收回,又要注意避免伤及客户关系,同时,制定收账政策时要考虑收账费用与坏账损失的大小。
(4)收益分配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收益分配风险的规避要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对现金流入实施控制,另一方面要考虑收益分配政策。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收益留存和利润分配政策,采取适当的利润和现金分配方式,保障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相互配合、协调,以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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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任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运动,资金管理能力弱影响企业可持续竞争力的提升、影响到公司的资本市场战略及未来发展前景。投资管理公司和一般公司相比,财务管理涉及的环节众多,需要处理的各项利益错综复杂,而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本文阐述了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现状,并分析了目前很多投资管理公司存在的企业内部资金管理问题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金监管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本文通过对一些成功投资管理公司的管理经验的分析和研究,探索出一套较为系统、全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关键词资金管理共赢效益风险
前言:在追求效益、资金风险重重的经济大环境下,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资本经营的企业,时刻面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包括两方面含义,即风险投资机构本身及对所投项目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公司开展资本经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中对所投项目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和所投项目企业有各自平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更要讲究方法和技巧,必须妥善处理各利益相关方关系,才能达到投资方和经营方共赢的目的。本文将从投资管理公司如何做好内部资金管理和对所投资的公司资金监管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总结出投资管理公司如何规避风险、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投资管理公司资金管理的特点
(一)投资管理公司需要在竞争与合作中达到双赢
投资管理公司相当于媒介,其在资本运行中起着中间联系的作用,为其它一切在管理上或者是资金上有困难的公司提供资本运作策略与企业管理方针并为其引入投资与合作伙伴,使其实现企业的复兴,从而使合作得到双赢。
(二)资金是投资管理公司运作的“血液”
投资管理公司围绕资本运作开展经营,因此和一般公司相比,其资金管理尤为重要。资金一旦发生问题就难以生存,经济活动必将陷入困境。
(三)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由于经营者相对于出资人,同资金的联系更紧密,有可能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偏离出资人的利益,加强控制才能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投资管理公司资金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占有其他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以股东身份参股、控股所投项目企业,并依法进行产权管理,开展资本经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投资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风险管理控制能力差,资金管理能力弱
管理者的专业管理知识较为欠缺,管理思想落后,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等,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和金融环境,这些直接因素都可能会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可持续竞争力的提升,影响到公司的资本市场战略及未来发展前景。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漏洞多。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资金使用缺乏计划,资金使用结构不够科学。
(三)对被投资企业资金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
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和所投项目企业都有各自独立的法人地位,投资管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不具有天然的管理权限,加上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些都会增加对被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难度,所以投资管理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
三、改善投资管理公司资金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风险管理控制能力
在面临持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金融环境下,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是投资管理公司最重要的工作。加强风险管控不能“纸上谈兵”,需要真正将管控体系落实到资金流通的各个环节,通过严格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机制,将全方位风险管控落到实处,从而实现资金安全有序运行。要做到实时洞察、严格控制;要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及时规避风险,改进策略。从资金的不同的生命周期进行管理以保护资金的安全,包括投资前尽职调查(包括资信的审查),投资中的密切关注和监控,投资后的归纳和分析。要制定严密的合同,减少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内部资金管理的方法
首先,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需要重点考虑预算管理、风险管理及日常管理三个方面的要素,必须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模式,健全相匹配的资金管理制度。
其次,全面提升投资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断发生变革。为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部门需要根据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以适应投资管理公司国际化的步伐。投资管理公司应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和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大力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对被投资管理公司做财务分析,使用规范、标准的动态反映,满足投资管理公司在管理方面的要求。
再次,加强资金计划管理。资金活动错综复杂,如果没有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就很难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也无法将财务风险防范落到实处。如没有制定完备的资金计划管理,盲目的筹资会造成大量资金闲置,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而如果产生计划外的不可预计费用,只能增加短期借款来维持企业的运营,使得企业财务风险加大。日常要通过加强管理来提升资金流通效率。
最后,优化资金结构。企业的资金趋于分散,势必导致企业资金管控难度加大。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上市公司并非缺少资金,而是缺乏对资金的有效利用及合理调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企业资金的流通效率,甚至还关乎着企业业务拓展及未来市场发展。在集团及成员单位对于资金需求持续提升的形势下,迫切需要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于资金的集中管控,从而更合理高效的调配企业资金,这也是解决企业资金流通问题的关键。在有效降低企业内部资金流通成本的同时,也就避免了因资金流通不畅而出现的诸多问题。
(三)加强对所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的力度
第一,参与制定财务制度。
尽可能实现对所司财务人员进行控制。随时掌握被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投资管理公司的利益,投资管理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参与或牵头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所投项目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提高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二,委派财务经理。
通过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财务经理,控制掌握其财务活动,从而更全面的掌握被投资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投资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保障,便于投资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实际工作中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外派的财务经理需每天工作在被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金运转实行联签,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投资管理公司的经济利益。派出的财务经理纳入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定期向投资管理公司述职,并进行统一考核奖罚。委派的财务经理在被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层中的主要是发挥其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投资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三,充分利用审计管理手段
审计管理是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投资管理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委托条款,从机制上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结论的科学合理。在审计之前,还应与审计人员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制定审计计划和重点,然后再进行目的明确的审计。通过事务所对被投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及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审计,来掌握被投资管理公司报表的编织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披露是否真实。审计结束后,投资管理公司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进行适当的复核。对于审计出的问题,投资管理公司应及时督促被投资企业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投资的依据。
四、结论
高效资金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固本强根”之道,尤其是在外部经济环境存在诸多不利因素的环境下,公司所面临的资金风险有可能进一步加大,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资本运作的机构,加强资金管理更是迫在眉睫。通过分析和研究,本文为投资管理公司探索出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的资金管理方法和手段。各投资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根据被投资企业实际情况,对上述多种形式的管理方法做适当的调整和选择,使财务管理既全面又留有缓冲余地,达到松紧有度的管理,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关键词:BT项目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65-03
BT是由BOT演变而来,英文简称“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的意思,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非政府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与该项目有关的权利由政府赎回的一种项目投资方式。在我国,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本文通过对BT方式及其财务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提出了BT项目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BT方式、特点及意义
1.BT的几种方式。(1)完全BT方式。完全BT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2)BT工程总承包方式。BT工程总承包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3)BT施工总承包方式。BT施工总承包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2.BT项目的特点。(1)BT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参与BT项目的主体分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业主方一般为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具有其特殊性:既是一个工程建设企业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具有双重身份。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2)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在于:一是BT项目的客体为基础设施,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用事业,政府对其享有绝对建设权和所有权;二是BT投资客体的所有权存在转移性,即业主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点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转让给建设方,建设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回购项目并获得项目所有权。(3)BT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T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方包括政府、项目业主、建设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从而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4)BT方式的和约性。BT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回购资金担保、完工履约担保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3.BT项目的意义。(1)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利用BT模式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从而优化配置社会生产要素和有限资源,合理分散和分担风险,减少社会净损失。(2)提高运作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损失。BT投资项目一般为经济发展的社会急需项目,采用BT模式,有利于在投资建设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使项目尽早建成,发挥作用。在各方互利互惠的前提条件下,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项目本身的运作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损失。
二、BT项目财务风险种类
作为资本运营的一种方式,BT已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企业通过对自己投资的项目施工,实现了由信贷资金到投资资金再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并从中赚取了一部分利润。与传统工程项目相比,BT项目具有规模较大,投资较多,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且BT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对财务管理业务范围、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及宏观战略能力提出了更多的课题与挑战。由于我国公路BT项目模式起步较晚,管理制度规范及理论研究严重缺乏,导致BT项目也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
1.融资管理风险。由于公路BT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融资负债比例高等特点,极大地增加了其融资管理风险。而目前大多数公路BT项目公司处于的融资能力过分依赖集团公司,项目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且融资负债结构、利率结构缺乏合理性、融资规模未能与BT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以至于加大项目公司融资负债成本,甚至造成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违约风险。
2.法律诉讼风险。由于我国公路BT模式出现时间较短,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单位以及项目建设方均缺乏相关管理经验,而BT模式中相关主体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项目融资、工程管理监管难度大,增大项目回购、税务筹划等诉讼风险。
3.营运资金管理风险。营运资金,从会计的角度看,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由于财务人员缺乏对营运资金的认识与重视,未能正确处理好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关系,即无法很好地进行资金筹措,控制流动负债规模比例,同时未能加强流动资产管理,无法做到有效利用资金,导致资金闲置和紧缺的情况时有发生。
4.财务预算管理风险。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做出具体安排。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鉴于公路BT项目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全面预算管理下的财务预算管理意义尤其突出。我国现有多数BT项目公司未设立专业的预算管理组织,没有做到全员参与、部门配合,没有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而是单独由财务部根据上级制定的总指标编制财务预算,缺乏科学依据。财务预算的执行过程缺乏控制及适时调整机制,导致财务预算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企业资金预算管理及盈利能力。
5.财务内控考核制度风险。(1)财务内控制度风险。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和相应的法规来规范BT项目财务管理,BT项目相关财务管理研究亦处于真空状态,导致BT项目财务内控制度缺乏理论指导。多数项目公司在制定财务内控制度时往往陷入“摸索”困境,从而导致专业人员不足或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明、财务监控力度降低。(2)财务考核制度风险。目前BT项目的业绩考核办法仅限于上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绩考核,并不适应BT项目特点,尚未对BT项目公司制定独立的业绩考核管理办法,BT项目公司也未形成自己的业绩考核体系。且现在考核制度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赢利性指标与流动性指标、结果性指标与过程性指标不均衡;强调了对赢利性指标的关注,如利润指标,但对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等指标关注不够;现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没有非财务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均衡,非财务指标所占权重较低。
6.项目回购风险。BT项目是政府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由政府赎回的一种项目投资方式。而项目能否成功回购取决于政府信誉、财政实力、回购时间、回购协议等因素。鉴于政府或相关部门具有BT工程合作者与监督者等双重身份,而BT项目相关法规及第三方监控机制的极大欠缺,当政府出现信誉或财政危机时将直接导致BT项目回购面临极大的违约损失风险。
三、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1.强化风险控制意识,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树立科学的风险应对策略,制定切合BT项目实际的人力资源政策,针对BT项目特点,不断优化财务人员的结构,包括财务人员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的优化,具体的优化办法是“引进一批,培训一批,投入一批”,加强培训投入针对性,提高BT项目财务管理者综合素质。
2.加强BT项目融、投资管理,构建财务资源配置体系。(1)区分不同融资渠道,加强融资管理。BT项目融资主要包括股本资金(股东投入的资金)和债务资金。项目公司应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安排融资,分别不同来源加强项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是加强股本资金筹集,提高项目公司偿债能力。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项目建设期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抽回,同时项目公司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股本资金对BT项目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对贷款银行为项目安排融资起到推动作用;股本资金的投入提高了项目债务承受能力,促使项目公司及其投资者按照施工计划、预算完成项目建设,促使项目公司更有效地经营项目。二是制订合理融资方案,降低债务资金风险。项目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在确定项目融资方案时,应对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充分考虑项目的投资结构、贷款资金需求数量和时间、融资费用等因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融资顾问对项目的融资能力以及可行融资方案做出分析、比较,合理选择和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高度重视贷款合同的签订,包括重点关注贷款利率及结构、项目公司提款时间条件、借款期限以及所涉有关担保等条款。按照有关协议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本金和贷款资金的到位时间和数量,做到既不因资金短缺而影响项目的建设,也不因资金闲置而增加项目融资的成本。
3.建立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决策制度,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投资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概况、实施方案、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预计的现金流量、经济效益评价以及投资相关风险等指标进行可行性分析,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建立投资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方案审批。明确投资项目的责任落实,强化投资风险意识。
4.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监控体系。(1)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项目公司盈利能力。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以目标利润为导向,对公司持续发展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并控制的管理行为及其制度安排。全面预算包括营业预算、生产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财务预算。建立健全预算控制、预算差异分析和预算修正体系,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同时建立预算考核和奖罚机制,有利于保障BT项目管理层将预算管理落到实处,提高项目盈利能力。(2)强化营运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营运资金主要表现为现金,因此,加强现金管理、保证现金安全、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是营运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通过成本分析模式,或存货模式,降低现金的持有成本,提高使用效率。一是建立切实的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合理利用信用资金。
5.优化审计管理组织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审核制度。针对BT项目公司人员需求及项目特点,构建科学的人才引入、培训机制,改变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一结构,使其来源多样化,既要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又要有熟悉BT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人才,形成由审计、会计、法律、经营管理、计算机工程等人员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上,按需要分别配置相应人员,针对相应的岗位明确职责,并履行严格的考核制度,通过内审工作及时发现企业在执行内控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向管理当局提出改善意见,健全内部审计监控制度。
6.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结合BT项目模式先建设后移交的特点,制定符合项目公司实际的绩效考核体系,改善集团公司内过分注重结果考核的绩效考核体系,强调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原则。将考核分为建设期年度考核、建设期全面考核。建设期年度考核是对项目的年度管理绩效、管理行为的考核;建设期全面考核是在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对项目建设期作出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在项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中引入绩效考核审计制度,加大内部审计力度,确保绩效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7.建立健全专项监控措施,降低公路BT项目回购风险。公路BT项目回购是决定BT项目成败的重大要素之一,而项目回购的成败又受各种因素影响。如果项目建设方未能引起充分重视或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极易造成“竹篮打水一场空”的被动局面。建设方应当采取专项监控措施,保障BT项目顺畅回购,实现利益最大化。如:在BT项目协议签订前,设立项目专业评估小组对包括政府信誉、财政状况、项目建设资金规模、资金回购期限、利率以及项目回购方式等内容进行系统分析评估。如有必要,还应当向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咨询。在BT项目建设期间应当及时了解政府相关政策及财政预算情况,设立预警分析系统对相关信息及时过滤分析后,向集团总部发出预警信息,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保障BT项目顺畅。
四、结论
BT项目在我国起步较晚,缺乏法律法规、理论指导,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加之BT项目的特殊性,导致BT项目财务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引发包括资金管理风险、法律风险、财务内控风险等多种财务风险。通过对BT项目特点及财务风险种类研究分析,有利于BT项目建设投资方及项目公司强化财务风险意识,合理构建财务资源配置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进而有效防范、控制BT项目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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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风险把控;法律对策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当然,笔者的以上设想与《办法》将平台界定为中介机构的思路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性质的规定是将其界定为仅从事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获得报酬,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融资人的不特定性以及融资人信息主要由平台掌握的特定性,当融资人违约时,投资人一旦理财平台,平台也将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金融法上信息传递的义务规则,偏离了居间人的义务属性。上述矛盾说明,仅仅将平台定义为居间人并不能涵盖其所具备的功能和特征。须进一步研究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确定其的更合理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理财平台的性质界定为“类居间”的性质为好。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来源:()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来源:()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