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思维,大众思维,法律教育
法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关涉的学问,因此法律实践活动是在法律理论指导下的由法律思维所指涉的活动。这不仅是一个形而上的思维观念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指向具体对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无疑是需要在长期的法律专业教育中培养成长,并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这里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即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和法律教育的定位。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
法律虽然是人类社会自始以来就已存在的,但真正形成以法律专门人才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的培养模式,却是始于11世纪末的波伦亚法学院。[1]由此在欧洲将分散的法律认知方法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式,给予法律人以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使法律知识成为至少在职业共同体内具有类似基础的共同语言,成为法律职业人沟通、交往的基本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运用共同法律思维交往的结果是促使法律知识增长的重要手段。[2]因此,建立在共同法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就势在必行了。[3]
在明确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之前,有必要对何谓思维做一个说明。何为思维,对于古希腊哲学家而言,已是一个在努力探索的问题了,如柏拉图所思考的“善”与“正义”,亚里士多德对“形式”与“质料”所做的区分,无一不是思维的结果。直至黑格尔对思维的本质之考察,使人们明显关注思维的权能,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思维做了深邃的剖析:①“首先就思维的通常主观意义来说,思维似乎是精神的许多活动或能力之一,与感觉、直观、想象、欲望、意志等并列杂陈。”②“我们既认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物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4]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思维是主观的,有某一客观的物与之相对立;同时思维也是能动的,是某物在人的思维意识中的反映,可以通过反思来把握事物的本质。从这个意义而言,黑格尔所揭示的思维本性正是笔者在此考量思维的依据所在。
无可否认,法律思维与哲学思维有着极大的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哲学思维面向的是事物的整体的一种抽象,而法律思维既存在哲学思维的特点(如立法活动是面向整体、抽象的活动),又存在面向局部、具体的事物及其关系的活动(如法官对具体的人与人、物之关系所做的判断)。因此,有学者总结了法律思维的要素,认为法学的思维就是判断;法律工作就是行使判断力;法学的注疏学是法学思维的第二个要素;通过形成新的规则,进一步发展法。[5]这种归纳是正确的,如果再加上一个理解环节,形成理解-解释-判断-创设-理解这样一种循环的过程,法律思维才能达致真正的成熟。
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究竟是什么呢?这应该从法律思维的功能着手来进行考量。总括起来,法律思维具有如下的功能:①统一法律思维基本类型的功能。如前所述,法律思维针对具体的个案或抽象的规范整体的认知活动。从抽象层面看,每个具体的法律人需要与整体规范的意义域发生关联,即从规范整体中理解、解释、判断法律的意义指向。[6]从经常台层面看,法律人与之相关联的不仅是规范整体,而且包括具体的事实构成,于是必不可少地涉及到事物的“先见”或“前理解”。[7]因而有必要再法律思维定式上取得一致。[8]②提供法律人相互理解、论争直至创新的基础。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类社会的关系依语言为中介来维系相互间的交往。统一的法律思维有赖于法律语言的统一,从而将所有的法律活动涵摄于法律思维。③形成真正的法律权威。由于法律判断在适用中属于一种独断的判断,[9]因而相对统一的法律思维能保持与大众思维一定的距离,从而保持一种距离感而产生权威,这在法律过程中是必需的,否则会形成大众内心的不尊重。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的局部取向立足于统一的法律知识传授,形成统一的思维取向以谋求法律认知活动的基础,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善和人的价值。
二、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
依循上述法律思维发展的路径,毫无疑问将出现法律职业专门化的趋向,并由此形成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对峙。这是在社会发展中由于分工产生的必然现象。但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就一定存在法律人与大众之间的隔阂呢?在我国的现实中,实际的情况是法律思维过于大众化。此类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司法统一考试虽然在2003年提高了门槛,只允许拥有本科学历者参加,但其中多数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于是一位从未受过法律专业知识传授的人只要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就可以成为一名律师甚至理论上可以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我国历来倡导与群众密切联系,在司法上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于是诸如“送法下乡”、“法官咨询”的活动在各地屡屡发生。与此相应,考虑到我国民众历来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和遵纪守法的观念缺乏传统,因此国家虽已实施多年的普法运动但实际收效却甚微。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太过明显,需要的是发展法律思维的专门化。
在此不得不留意波斯纳曾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如何防止法律专门人员自己成了一个职业特权阶层,其目的与社会需要和公众判断都有重大不同?换言之,如何保持法律既通达人情,又不过分人情化、个人化、主观和反复无常?”[10]这并非是一个多余的问题。在实现法律思维专门化的进程中,如果只一味地塑造法律的专业思维、专门术语,结果可能是一份普通的司法判决书对于大众而言也无异于天书;同时如果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完全融合,法律将成为任性的代名词。回顾法学理论发展的阶段,如概念法学所追求的“概念金字塔”,从其顶端屹立的一个最高概念出发,推导出抽象的和一般的概念,再推导出许多具体的有内容的概念,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阻隔一切社会现实需求而自我繁殖-虽保持了法律观念的高度专业化,却导致了自我封闭;利益法学在实践上使法律面向生活,排斥逻辑优先的概念法学,以生活价值居先-虽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却抛弃了法律的专有逻辑,导致面对众多利益无从决定何者优先。[11]这两种法律体系现已成为历史的一种面相,从中可见无论是过于自我封闭或过于大众化的法律体系都不利于法律的成长。
在此所谓的法律思维大众化意向,并非意指法律语言、思维等与日常生活的彻底融合,而是指法律语言、思维不能完全脱离现实而独立、封闭地成长。毫无疑问,在人类发展史中,人类已成为生活在社会中的动物。人的生存通过语言这种中介物,能对事物进行抽象式的思维(如抽象地提取各种类型概念);同时思维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这是人类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性和个性的表现。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曾说过:“这种交往实践的职能就在于,在一种生活世界的背景下,争取获得、维持和更新主体内部所承认的具有可批判性的运用要求为基础的意见一致。”[12]按笔者理解,这里有两层涵义:一是人的交往立基于生活世界背景。联系到法律领域即是法律最根本的是为人类生活服务的,法律既统治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又在人们的行为有冲突之际予以援手。二是人类的交往行动建立在可以相互交流各自意思的基础之上。统摄于法律即是既然法律服务于人类,那么就需要构建一个人们进行法律交流的平台。也就是说,在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之间建造一座桥梁,使法律思维不至于成为生活世界外的孤岛。既要使两者之间保持一定的“主体间性”,又要使大众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法律思维,这绝非易事。在此实际上转向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培养哪些类型的法律人才,是否需要培养一类介于法律职业和大众生活之间的类法律人或法律中间人,以其所具备的法律思维与大众接触面而服务于大众生活世界。这是笔者下面将予以考量的问题。
三、法律教育的定位
现代社会要求高等教育能够按照各学科的分类为学生提供精深的专门知识,同时又要求各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沟通。惟其如此,高等教育才能适应社会日益精细的分工和日益频繁的交往、沟通的需求。因此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既要教授学生以深厚的专业知识,又要使学生学会实际应用的技能。具体到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存在上述两方面的基础性要求。[13]
我国法律专业的真正繁荣时间并不长,相较于西方国家在法律理论上的研究差距甚大,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因而在我国尚处于探求法律知识和形成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的阶段。这正符合卡尔·波普尔的一句话:“人们对问题进行有效的批判讨论,只要是无意识地,就要依赖于两件事:所有以达到或接近真理为共同目标的各方都能接受,以及相当数量的共同的背景知识。”[14]因此法律教育的立足点在于透过法律条文存在的表象,深入考量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论证体系和社会目的,反映到课堂教学上就是对每一法律规则的提出,需要从其缘起的条件、发展的历程以及根植的法律原则等方面,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确定当前所选择的社会价值。对法律规则或条文的这种解释,不仅可使学生易于理解、接受,而且可使学生学会探索法律知识最为重要的方法,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和以共同法律知识为背景的先见。这是我国在相对缺乏法律背景知识的前提下首先要实施的工作,也是培育法学专家的必由之路。
其次,在熟练掌握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法律教育必需与实践相结合。人在社会中为增进知识的增长而从事积极的活动,都是以人作为理性的动物为前提的。诚如康德所认识到的,理性包含了任何现实的经验,但现实的经验却不能构成理性的全部,[15]有一部分理性需要依赖于理性实践后的反思得出。之于法律更是一种预设的体系,需要通过实践证实或证伪,从而以理性人的意志之反思,重新认识法律的预设。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实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这种实践应该是在理论指导下人的一种自主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法律实践活动主要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是一门专门、专业的职业活动,其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鉴于现代社会的需求,法律职业人员必不可少地要与经济学、社会学等相邻学科知识的交叉,形成一种建基于广泛的社会知识背景下的法律职业群。
最后,法律教育需要培养一类既具备法律思维又倾向于大众思维的法律中间人。这类人员非经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但他们通过一定的途径如法律培训班等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技能,形成诸如企业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等,让他们以贴近大众思维的方式,既解决企业、民众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疑惑,又可以承担在社会中传播法律知识的职责。这类人的数量可以远大于法律职业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大众、法律中间人和法律职业人这样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使法律活动顺畅地承上启下地运行于社会结构之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的重点在于训练一批具备专门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人,包括具有精深法律理论的学术人才和理性实践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当然鉴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这些专业法律人不仅应具备法律思维,而且还应涉及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然后通过培养以大众思维为取向的法律中间人,让他们成为承载联系大众与法律职业群的桥梁,彻底改变法律人的大众思维倾向。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律系)
参考文献:
[1]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152页。
[2]波普尔认为知识通过批判和创造而增长,主要是基于科学意识的形成,由非暴力的理性批判取代对错误的消除。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在法律领域中,运用共同思维对法律论证的批判,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创造性增长。
[3]法律家共同体形成的标志首先在于:“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步。”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4][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8、74页。
[5]参见[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6]“任何人如果适用了某个具体法律规范,等于说事实上适用了整部法律、甚至即整个法律秩序。”R.Stammler,TheoriederRechtswissenschaft,Halle1923,S.15.转引自[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7]“先见”是加达默尔的说法,“前理解”是约瑟夫·埃塞尔的说法。“先见”是一种具体人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理解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了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因此加达默尔认为只有形成“先见”与法律本文的视域融合,才会出现真正的理解,才会开始本文的意义世界。参见[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同时参见王晓、董必秀:《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
[8]如有学者总结了法律家的思维方式: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思考;注重缜密的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等。参见前引[3]孙笑侠书,第280页以下。
[9]“法官必须确信自己诠解的权威性,否则在表达出来以后会难以服众。因此,法官最后只能做出独断的判断:与立法者不同,他们是为了探究法律本文对社会的适应性;与民众也不同,他们是为了探究法律适用变更的可能性。”前引[7]王晓、董必秀文。
[10][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1]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哲学的问题史》,载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以下。
[12][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洪佩郁、蔺菁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13]季卫东教授认为,现代式法律教育和相应研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实用的精致的法律解释学积累。其次,空灵的、创新的法学理论的探究。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14][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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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优势专业;价值取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处于所在区域同类专业的领先地位,专业建设物化成果多、档次高。优势专业应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求;课程建设具有较高的水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部级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等衡量专业课程质量的标志性成果;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及骨干教师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知名度高。优势专业能带动专业群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4.专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的价值取向不同,优势专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大,才说明该专业有良好的社会需求。这样的专业才能形成优势。
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情况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成立于2000年。该专业主要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小企业法务等法律事务的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该专业通过多年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取得了较多的物化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示范建设专业、浙江省特色专业、浙江省优势专业等荣誉。
1.创立了“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三级合作”长效合作机制,开辟了法律类专业工学结合的新途径。法律事务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探索了以“整合教学资源、共建共赢、合作培养”的管理平台为依托的校局联盟,形成了“二融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三提升”(法律思维和法律关系分析等基本能力,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法律文书制作等专项能力,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局(地市司法局)联盟、系局(县级司法局)协作、专业与司法所联动的“三级合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还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基层法律事务岗位任职要求的对接;组织学生参加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顶岗实习,实现专业教学环境与基层法律服务环境、学生实践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对接;与行业互聘兼职人员、互培在职员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对接。
2.专业课程体系符合行业需求,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创新了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专家的全程参与,学校重构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标准;建成了部级精品课程及国家教学资源共享课程《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省部级精品课程《民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民间纠纷调解》、《中小企业法务》、《普通逻辑》;出版了特色教材8本。课程建设,使本专业的课程更加符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
3.师资队伍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和服务行业能力增强,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通过多年建设,学校打造出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协同互补、具有较强凝聚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课程开发培训、挂职锻炼、行业调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骨干教师比例达90%以上。聘请行业一线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完善了兼职教师库,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由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
4.建立了集群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践教学基础,在同类院校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先后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司法局、海宁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以企业法务、社区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为内容的三个集群式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案例判研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模拟法律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场所;从而形成了集功能性、实用性、先进性与示范性于一体,特色鲜明的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
5.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和行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专业建设,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本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平均大于90%,专业对口率、工作能力、行业满意度、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收入等指标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行业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形成若干法律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行业的实际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所在区域的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法律事务专业的优势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专业生存环境恶化。麦可思公司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本科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被列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前三名(2011届、2012届本科法学专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名列第二、倒数第三,多年被列为国家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近年来也处于落后状态。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各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招生规模有关。法学专业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对口率一直很低,影响了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用人机制和学院培养人才规格不适应。法律事务专业所依托的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岗位,包括律师、公证员、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全部为公务员编制,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才有资格。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目前在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出现萎缩的局面。
3.专业对口率得不到正常评价。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管理类工作岗位,而管理类工作岗位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法律事务专业最近几年的就业岗位来看,多数到企业单位工作。但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以外,一般中小型企业不设固定的企业法务工作岗位,而是将企业法务工作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但毕业生在不设企业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时,有些调查公司在统计时认为其不对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法律职业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是法律职业岗位,因此,也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在企业从事相关法务工作与所学的法律事务专业不对口。
四、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的对策
1.突出重点,继续进行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继续加强行业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本省和没有设置同类院校和同类专业的我国西部地区。通过调研,我们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听取行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2.突破难点,争取政策支持,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行业用人门槛过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无法接受本专业的毕业生。因此,我们应当争取在浙江省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招录体制改革,招收法律事务专业(基层司法行政方向)试点学员,从而解决本专业学生就业不对口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能够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职资格。
3.彰显特色,依托行业、融入行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校局联盟、系局(县市司法局、街道)合作、专(专业)所(司法所)合作的“三级合作”制度化建设,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3个司法局、1个街道,10家企业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形成专兼结合、比例合理、业精德高、精诚团结的专业建设团队。校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建设专业课程。
4.形成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专业的建设水平。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挂职锻炼和行业调研,加强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就业质量、行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和行业服务水平;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事务专业所面临的困难,创出一条法律事务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新路。
参考文献:
[1]周建松等.高等职业教育优势专业建设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4).
[2]闵敢,肖春竹.“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3]潘昀,闵敢.高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构建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
关键词:特色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服务地方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公、检、法机关培养司法工作者,为社会培养律师等具有系统全面法学专门知识、较高的基本理论素养及基本技能的中、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按此要求,哈尔滨学院将法学专业的特色建设定位为“一靠拢、两结合、三性”。
一、“一靠拢”
所谓“一靠拢”就是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向司法考试靠拢。作为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要求,对目前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尽量向司法考试靠拢。具体来说,法学专业在教学内容上,要做到以理论教学为基础,以司法考试为导线。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尽量贴近司法考试的内容。
众所周知,在我国法学教育总是与法律职业密切联系,法律职业又总是对法学教育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也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内容、方法及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必然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换句话说,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不仅缺乏发展的动力,也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尤其是在现阶段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学生考证的首选和重要的就业渠道之后,在教学内容中增加司法考试的内容是势在必行的,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二、“两结合”
“两结合”:一是作为学生要把理论学习与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服务社会相结合;二是作为教师要把科学研究与地方法律法规建设相结合。
1学生要把理论学习与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服务社会相结合。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重点建设特色专业;要立足哈尔滨、融人哈尔滨、服务哈尔滨,增加地方元素。根据“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发展定位,结合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特点,哈尔滨学院法学专业在发展过程中,注重人才培养质量,重视办学的社会效益,努力使专业发展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地方社会。
(1)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宣传活动,组织送法进社区,为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我们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义务法律咨询与宣传活动。如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12·4”法制宣传日都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到哈尔滨中央大街、三大动力路等主要商业街区和不同的居民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其解答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2)组织不同社区居民进入校园学习法律知识。除了走出校园深入社区对居民进行普法教育,提供咨询与宣传,我们还组织社区居民来到校园,由哈尔滨学院法学专业师生为其进行法律专题讲座,如消费者权益法专题讲座、婚姻法讲座等,同时还对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讲解,在答疑解惑的过程中使居民更好更快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较好地促进了社会良好法治环境建设。
(3)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法律竞赛,鼓励学生走出课堂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在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我们还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种法律知识竞赛与辩论活动,在彰显哈尔滨学院法学专业学生风采的同时,也协助了主办方扩大了法治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如2009年11月,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代表队以黑龙江省赛区第一名的身份代表黑龙江省赴京参加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同主办的“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并获优胜奖。还有就是与中小企业联系,安排学生免费为其担任法律事务顾问,在锻炼学生专业实践技能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社会。
(4)努力建设网络法律诊所扩大社会服务范围。即以学校和二级院网站为依托,由教师指导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建设一个提供法律咨询的网络法律诊所专用网站,包含案件信息处理、案件办理、案件指导和案件评价等基本模块,更好地体现哈尔滨学院“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定位。
2教师要把科学研究与地方法律法规建设相结合。具体做法就是,鼓励法学专业教师面向地方性、实务性问题开展学术研究,积极承担服务于地方和实务的科研课题,如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法治建设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提出地方立法建议,争取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论证,鼓励教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第一,组织师生开展地方法治状况的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在社会调查中发现地方社会发展中多发性法律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策略,向政府建言献策,为地方法治工作的发展提供动力。第二,发挥自身专业特色,做政府与群众法治工作沟通的桥梁。第三,加强与省、市以及各区法学会的联系,协同参与他们的各项活动,在所参与的各项活动中发挥自身优势,彰显自身特色,如结合新法律、法规的出合进行系列法律咨询与宣传、共同开展面向社会的模拟庭审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地方社会的发展。
三、“三性”
“三性”即专业性、实用性、实训性。
1专业性。法学专业的学科特点就是专业性很强,作为未来的中、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夯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包括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法律规则、主要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法律文化知识等。具体说来,要做到:掌握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政策;要具有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等等。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近些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呈现良好势头,高职院校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应用型的高技能专业人才。高职教育在发展的同时,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高职教育做好目标定位至关重要。2006年教育部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给出了解释,明确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也不例外,要着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内涵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培养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多种实践能力兼具的高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要准确理解实践能力的内涵,必须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实践能力的主要特征是实践性。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提高人的实践能力。构建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体系,要从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方法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教学模式要体现实践性并能与法律职业岗位紧密结合。第二,实践能力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只能通过实践活动才能提高人的实践能力。人的实践能力并非先天遗传,而是需要后天的不懈努力方可提高,所以要精心组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相应的实践能力。
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火爆也是基于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而出现的必然现象。然而,从目前人才市场反馈的信息看,一方面,我国法律技能就业岗位急剧增加、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找不到工作。造成这种供需矛盾的局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低,满足不了工作岗位的需要。因此,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2.实现现阶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要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而目前,高职教育仍正处于如何转型的思考与探索中,培养出来的人才也更注重实践能力。因此,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我国现阶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3.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增强学习效能的需要。加强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使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择业观,正确定位,根据社会及企业需求,可以更客观、科学地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合理安排在校的学习时间、学习资源,增强学习效能,实现人与职业的合理配置,实现大学生由择业、就业逐步发展到职业、事业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4.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促进就业的需要。在用人单位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工作表现情况调查中,用人单位反馈回来的评价意见是:毕业生在理论知识的掌握方面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但实践能力还有待提高。可见当前用人单位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需求普遍都有较高的要求。
5.缩短职业适应期的需要。实践能力培养建立在企事业单位需求的基础之上,根据市场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需求情况,设计实践能力培养课程体系,增强实践教育的实效性,能够有效缩短学生步入社会的职业适应期。
三、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片面追求高就业率以及“普法式”教育等滞后的教育理念,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发展。目前我国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理念存偏差:一是错误理解高职教育中的“以就业为导向”,一味追求高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有办理预就业的情况。二是部分教师对“应用型人才”认识不足,认为我国的高职法律教育实际上就是普法教育,就是一般知识和理论的灌输。由于教育理念滞后,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实践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材的选用缺乏实践性,影响法律教育效果。总的来说,高职法律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其问题也很突出:第一,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第二,高职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比较大,目前法律专科毕业生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学生人心不稳。第三,一些高职院校,培养方案不是根据本专业的工作任务、工作项目设计课程,导致课程设置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第四,教材选用方面,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这直接影响了法律教育的效果。
3.对师资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高职院校驶入快速发展的快车道,各院校在快速扩招,但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这一高职院校教学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视远远不够,几乎没有将实践能力培养的师资队伍建设列入议程。特别是对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的管理不到位,而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本身以获得收入为主要目的,责任心差,这样就使得不但未能充分利用外部师资资源,甚至连日常的一般教学效果都不能保证,更别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4.实训场所建设不完善。在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类专业,普遍存在着的校内实验实训场所不足、设备简陋、利用率低等实际问题,更有一些高职院校为了应对国家的评估和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读本校,虚构虚报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校企合作单位,其直接后果是工学结合难以开展。
5.现实教学中仍侧重理论教育,忽略实践能力培养。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注重的是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薄弱,虽然各校所确定的人才培养模式各不相同,但都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是求。而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将来所从事的主要是法律职业辅助工作,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很难适应职业岗位需求。
6.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7.法律实践性教学过于专业化,效果不明显。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师生们看来,实践性教学应当是围绕法律专业来展开的。在很多师生心里,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就是学习和培养有关法律的职业能力的。这种认识,无形当中限制了法律专业学生的发展空间,将法律专业学生的发展局限于法律的小圈子里,而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集多知识、多能力于一身的综合型人才需要相脱节。同时,也与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多种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实际不符。
8.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法律专业能力培养目的。实习本来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但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学生也觉得迷惑,更谈不上通过实习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了。
四、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要真正推进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样,树立正确的理念是前提。只有真正认识到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在老师和学生当中共同树立正确的培养理念,才能使得培养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2.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行业定专业,以岗位定课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建设与“专业学习与社会服务一体化”的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科学的课程体系。根据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在制定计划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要求是:具有司法文书、基础写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等。同时聘请与专业相对应岗位、岗位群的行业专家和专业教师共同分析培养目标定位、岗位职业能力,根据法律专业毕业生能力要求,全面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素质、要求,建立突出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课程标准的课程体系。
3.建立适应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即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哲学基础、以知识主义理论为教育学基础、以建构主义为教学论基础、以情景认知理论为心理学基础,使之有足够的养分。实践教学体系既要包括静态的教学模块,也要包括动态的教学环节;既要包括校内实践,也要包括校外实践;既包括体系自身的构建,也包括体系的保障;既要关注学生,也要关注教师。这些方面丝丝相扣,不可偏废某一方面,不能忽视细节。
(1)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模式。将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改革相结合,采用多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不同类型的课程教学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组合。对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
(2)创建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等实践活动。要与法律援助中心、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区等单位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学生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真实情景下解决法律问题,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可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大大提高。
(3)建立并落实工学结合的实习制度,提升实践能力。在毕业前期,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通过实习,使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实习过程中,学生通过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4)建立并完善校企合作关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培养方案需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谋划商定,它至少应包含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两大支柱。院校和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按照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商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制定课程标准,联合开发项目课程,联合编写教学教材及其他实训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合作模式上,可以采取校企联培、合作培养、订单培养、工学结合、学工交替、顶岗实习等多种方式。
4.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考核机制。拟订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并聘请行业专家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包括对教师和学生的双重考核机制。
(1)建设一支行业专家和能工巧匠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团队。加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建设,整合学校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全程就业指导,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①选拔表现突出、发展潜力大的教师作为专业带头人重点培养对象。通过教学和科研实践,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锻炼、到国内同类的知名学校进行考察访问,提升专业带头人的综合素质。②选拔若干名成绩突出的教师作为专业“双师”素质骨干教师重点培养,强化老师的实践技能。③聘请依托行业相关岗位上的行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的实践指导老师。④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工作,提升兼职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2)建立学生综合能力测评考核机制。科学的考核机制可以引导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向正确方向发展。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同时对学生的考核引进“综合能力测评”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的考核力度,重视社会实践环节。
五、结束语
尽管国内各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都进行过各式各样的尝试探索,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现实中仍有一些领域值得我们去探索。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所以我们要提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不断探索出适应社会发展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只有这样,整个高职教育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2.
[2]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6.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
法律教育的目标是通过法律教育到底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目标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定位,从而使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会迷失其方向。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应依据本地方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状况、法治发展的程度以及法律教育自身的规律来确定。《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专业培养目标有两个:一是学术型;二是实务型。当法学界还在争论中国的法学教育究竟是一种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时候,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已更明显地显现出来。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应依据本地方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状况、法治发展的程度以及法律教育自身的规律来确定。至2008年,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中国社会容纳不了且也不需要这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成为学术型的毕业生。再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更多的法律实务人才,这就决定了当前地方院校培养的学生应是实务型、职业型法律人才。地方高校培养目标定位模糊,致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而相互间长期脱节的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
(二)就业前景不乐观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问题已成为“通疾”,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法学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与法学无关。亦有重庆某知名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做起杀猪卖肉的生意。虽然这仅是个例,但是从一个侧面也折射出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导致现在很多人不看好这个专业,很多法学专业学生属于调剂到此专业的。法学专业“不好就业”的根本原因不是法学专业本身出了问题,更不是社会需求饱和问题,而是在于培养的学生能力上有问题,不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国家司法考试门槛给卡住了。因为要想进入司法系统工作或者从事律师等职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教育产业化背景下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
当市场经济的大潮汹涌澎湃的时候,社会纠纷的加剧使得法学专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显得格外的抢手和急需。高校为了自身利益,纷纷申报法学专业。法学专业与理工科专业不同,筹建理工科专业因需要设备、实验场馆等故需大量资金支持。而筹建法学专业所需资金有限,筹备时间也比较短。由于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导致近十几年间法学教育的繁荣及迅猛发展的背后却存在着诸多隐忧。
一些新建的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因开设时间相对较短,学校投入不足,教学硬件设施匮乏。相较于一些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的成立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训场所及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有些地方理工类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被当作为一种点缀。
(三)地方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缺乏特色
有的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为标准,一般以教育部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主要科目,缺少与地方院校人文、学科优势相对应的特色课程。金融、保险、信托、证劵等方面的新兴法学分支学科难以在地方院校中有效完成。
三、解决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说过:一个优秀的法律人需要同时具备法律学问、社会常识和法律道德。法律人才有一项必不可少的素质要求,即法律人格和知晓并敢于捍卫常识的勇气。法律人格也可称为法治精神,包括对法治的崇奉与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以及防范权力滥用的观念等精神气质。不经过一个较为长期的法学知识系统灌输,内心不会形成真正的认同感并同质化。因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致力于:培养具有基本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掌握系统法律知识、养成良好法治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