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收集3篇)

时间: 2026-02-06 栏目:实用范文

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扎实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义务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政〔20*〕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到重要位置

19*年我市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近年来,特别是2*年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我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市基础教育不均衡问题日趋突出,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责任不清,工作经常出现错位的现象;二是教育投入不足,教育资源配置失衡,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要,上学难的矛盾仍然突出;三是农村中小学布局不合理,办学条件差,教师缺编,整体素质不高,教学质量差,不能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四是城市教育资源不足,大班额问题突出,安全隐患严重存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造成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负面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已成为当前基础教育工作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以县(市、区)为主体制的落实,整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条件已逐步具备。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力气,着力解决当前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加强薄弱、合理配置、分步实施、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加快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城镇薄弱学校建设,提高农村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区域和校际之间教育差别,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用3年时间,使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达到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城镇薄弱学校建设明显加强;大班额、择校热等热点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市域内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教学手段、经费投入、生源分布、师资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基本均衡。

三、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

⒈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适应城镇化发展,学龄人口变化等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和规模、质量、效益三统筹的原则,继续强力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适当撤并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的学校。我市原则上5000人办1所小学,集中布点,力争用3年时间,在每个乡镇都建起3—5所寄宿制小学,使全市农村成建制小学全部达到双轨制,最大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全市保留300所小学左右;每3万人建1所初中,农村初中全部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规模达到6轨制以上。同时要把农村中小学布局与维修改造工程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凡规划撤并学校不得纳入维修改造项目,不得安排危改资金,实施维修改造。

⒉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制定限期改造薄弱学校计划,集中财力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努力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尽早达到《标准》要求。以学校设施设备达标配套、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同时,加大城镇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加快改造步伐,力争3年内完成改造任务。

⒊加强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城镇新区建设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做到中小学校与城镇新区开发、新建居民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数量及规模进行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学校要按照《标准》坚持实用、耐用、够用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原则,每年在城市新区新建1-2所公办中小学校,力争3年内在城市新区新建3所公办小学和2所公办初中。

⒋建好用好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把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年年底,确保工程覆盖全市所有农村中小学校,形成遍布全市农村学校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大力推动远程教育工程的应用,加大教育软件资源开发和教师培训力度,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二)加强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⒈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严重缺编问题,保质保量地为所有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调整教师编制要对边远农村学校给予倾斜,保证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空缺教师编制每年都要及时补充,严格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求。保障农村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城区所有公、民办学校均不得私自借调农村教师,农村教师也不得擅自离岗到其他学校任教。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脱岗的教师将予以解聘,直到取销编制。

⒉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市域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制度。建立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和紧缺教师流动教学制度,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凡年龄在45*岁以下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实行工资浮动和奖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学校的支教情况记入教师档案,作为教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特级教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凡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和在农村支教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评职晋级选优中予以一票否决。

⒊强化校长队伍管理。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竞聘上岗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落实校长任职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轮岗制。原则上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市教育局每年要对校长及领导班子进行一次考核,对实绩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综合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加大优质学校校长和中层管理人员向薄弱学校交流任职的力度,积极探索“以强带弱”、“捆绑发展”等不同发展模式,不断提高薄弱学校管理水平。

⒋加强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养体制和机制,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工程,全面开展以师德教育、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为重点的教师继续教育。改革教师培训方式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和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青年教师岗位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各项政策,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⒈积极推进免费义务教育进程。逐步扩大“两免一补”政策的覆盖面。20*年继续按照省定“两免一补”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

⒉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经教育部门认定、分配入学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免收借读费,并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

⒊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⒋加强学校管理。各乡镇、办事处及其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意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学校内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切实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建立覆盖学校所有工作环节的责任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⒌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优先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四)加快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努力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⒈加快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制度,积极推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制度,逐步推行将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按全市各初中办学规模及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制度。20*年、20*年、2009年全市公办高中招生分别拿出40%、70%、100%的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努力实现由当前学校间升学人数的竞争到办学水平的竞争。完善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⒉加大力度,统筹解决城镇教育资源不足和学校大班额问题。解决大班额问题需要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20*年起,要进一步规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各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按户籍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任何学校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跨学区招生或私自接收学生,并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违规招生、造成大班额的学校校长,要视其情节予以处分。力争2009年全市城区公办学校班额有明显下降,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杜绝无序招生和恶性竞争。民办学校班额原则上实行小班化教学,最大班额不得超过70人,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抽回公办教师,吊销办学许可证。

⒋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学生的无序流动。凡不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私自招收的初中学生,一律不办学籍;在中招时不享受分配生待遇,小学生不负责安排升学。

(五)加大投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机制。

⒈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将县(市、区)城以下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远程教育工程经常性运转和维护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统一安排。

⒉加大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薄弱学校建设,市政府将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投入,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费应优先保证中小学校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加强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调控预算外义务教育经费。教育部门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⒊加强对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足额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财政部门要设立城镇教育费附加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抵顶正常的财政拨款。城市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优先用于城镇薄弱学校改造和市区新建中小学校。

四、加强领导,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责任,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制度,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指导,帮助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20*年起,在全市启动创建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市(县、区)活动。

(二)加大教育督导力度。

教育督导团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督学,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对各地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要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办事处每年要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分析报告。

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实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推进本省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合理的使用。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来源与筹措

第五条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

(二)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收入;

(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六)社会捐赠、教育基金和救灾款项等。

第六条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包括:

(一)教育事业费;

(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

(三)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补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一点五个百分点,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使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部分,不得低于上一年的水平。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应划出10%至15%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第十条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

第十一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开征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或拒交依照本办法规定应交纳的义务教育费。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必须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应全额上交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的收入,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十六条鼓励设立教育基金,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依法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不得顶抵财政拨款。第十八条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对经常性经费按月拨付,对专项经费按进度拨付。

第十九条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

第二十条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按基建程序审批后,有关部门应按照项目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由老区建设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用于贫困乡镇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

第二十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维修补助的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安排下达。

第二十三条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拨付,用于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收入,应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应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使用捐赠款物应尊重捐赠者意愿。

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应由接受者在使用范围内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筹集资金的,必须将资金数额和使用情况在筹集范围内向出资者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设立教育基金的,应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制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经费开支定额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合理调整学校网点布局,按标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在每学期开学及学期终了前3日内在学校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批准机关,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本办法筹措、使用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成绩显著的,以及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采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妨碍依法筹措义务教育经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如数追缴其减免或拒交的义务教育经费,并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罚或由负责征收的其他部门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额1‰的滞纳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擅自减免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划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缴其克扣、侵占、挪用、顶抵、贪污的义务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金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事业所需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财政经常性收入,指财政总收入扣除列收列支项目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后的各项财政收入。

(二)教育事业费,指从财政预算中直接划拨给教育部门的用以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开支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教育事业费包含地方机动财力和专项经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三)教育费附加,指依照国务院规定,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教育资金。

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2009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狠抓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1.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费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和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6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取消后,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学生宿舍维修、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正常开支。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和标准核定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2009年8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省(区、市)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09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分别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的各项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827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19号)的要求,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下半年,我们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乱收费行为。

4.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教育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具体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上报,进行量化管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各地落实。

5.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深入了解教辅材料散滥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其收费按办学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1号)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依照此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并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3.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经费收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要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学生可在高考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意见和建议,要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

6.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宣传和交流一些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用范文】栏目
  • 上一篇:初雪作文600字(收集4篇)
  • 下一篇:一体化课程改革方案(6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