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直接投资;制度
中图分类号:F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47-02
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在美国产生以来,很快被西欧各国以及亚洲新兴国家所运用,并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加以调整。这说明这种制度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而从当今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有实施这种制度的意向,这说明这种制度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这种优势又是与其他投资方式比较得出的。相对于房地产直接投资这种产生较早、应用较广泛的投资方式而言,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有一些制度上的优势。
一、房地产直接投资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房地产直接投资是指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一定的房地产物业,委托专业人士或自行经营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从购买土地使用权开始,通过在土地上的进一步投资活动,即经过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等过程,建成可以满足人们某种入住需要的房地产产品,然后将其推向市场进行销售,转让给新的投资者或使用者,并通过这个转让过程收回投资、获取开发利润的过程。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下文简称REITs)是由基金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募集资金的托管人,对房地产证券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直接和间接的投资。REITs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我国目前香港地区发行了7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内地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试点的准备工作。
二、二者的比较分析
(一)二者相同点
1.目的都是进行房地产投资。无论是房地产直接投资还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其最终目的都是进行房地产的相关投资,无论是直接经营还是间接经营,其投资对象都是房地产,包括住宅房地产、商业房地产、旅游房地产等。投资者都可以享受投资收益和回报。房地产是一种不动产,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都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不仅空间上的位置是固定的,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某些附属物一旦形成,也不能移动。
2.二者都需要融资。房地产业是一种占用资金数额巨大的行业,所以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信托基金,都需要进行融资。只是融资的渠道会有所不同,前者以银行贷款为主,民间资本为辅,而后者则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优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在房地产融资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
3.二者都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房地产直接投资阶段银行贷款政策作了规定。2003年7月30日,香港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市场作了详尽的法律规定。内地虽然目前还没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但是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监管来看,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格约束。其目的都是防范金融风险。
(二)二者的不同点
房地产投资信托与房地产直接投资相比较,两者具有如下差异。
1.投资主体的差异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直接投资的特点是投资规模大且周期长,这使得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不敢问津。相比较而言,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以一种集合投资的方式使一般大众投资者跨过了房地产投资的“高资金门槛”和“高专业化门槛”,使大额的房地产投资划分成了小额的证券投资,分散开的资金使得大众投资者投资房地产业成为可能,使得中小投资者都可以享受房地产业带来的收益,也赋予了所有想投资于房地产业的投资者的投资机会。主体的差异体现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优势,一方面可以聚集社会资产,另一方面又可以调动中小投资者参与到房地产业中来,对于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作用。
2.风险的差异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以受益凭证或股票的方式募集公众资金,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从事多样化的投资,除可通过不同的不动产种类、区位、经营方式等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外,也可以在法令允许范围内从事公债、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而房地产直接投资由于是直接投资于物业,受房地产市场变化的影响很大,占用资金较多,往往还要通过出售的方式盈利,因而投资风险大,而且在投资期间遇到政策风险或者利率风险时,则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3.资产的流动性差异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由于其本身的固定性使得它的流动性较差,房地产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物业,若想变现只能通过一种方式——出售物业,但出售物业的难度较大且占用时间较长,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在需要现金时往往还不得不打折扣,因此流动性较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者可以将受益凭证通过金融市场买卖,证券在发行后可以在次级市场上加以交易,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集中市场上或店头市场上买卖证券,有助于资金的流通,方便快捷,耗用时间少且交易成本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传统不动产不易脱手的顾虑,所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
4.物业类型差异
房地产直接投资由于受投资资本规模的限制,相同或相近地理位置便于投资,同时也是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和节省投资管理成本,其物业通常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地区,而且资产类型通常具有单一性;而房地产投资信托由于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投资,不受地域的限制,除了出售之外还可以采取出租的方式获利,所以物业所处的地区比较广泛,不局限于某一个城市或者某一个地区,物业的类型也可以多样化,同一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同时投资于普通住宅、写字楼、商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5.收益的稳定性差异
房地产直接投资由于受房地产总体市场的影响较大,收益起伏很大,在房地产市场上升时,可以获得收益,然而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往往收益较低,再加上直接投资要通过出售房地产物业的方式,总体收益的稳定性不高;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则受房地产总体市场的影响较小,波动性较小,即便是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也可以继续持有待市场好转再出售,且房地产投资信托有一部分是通过物业的租金获取收益而不必出售,所以其收益的稳定性较高。
6.管理方式差异
就房地产直接投资而言,投资者必须自己介入房地产的具体业务,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资者若聘请他人管理,又极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并容易导致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且由于缺乏专业人士的介入,投资者难以获取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房地产投资信托一方面因由房地产专业人士管理,管理层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又占有相当大的股份,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另一方面,REITs聘请高度专业化的团队对持有的商业地产组合进行管理,投资者能够借助专家和管理层的能力获得良好的融资渠道。
7.灵活性差异
房地产直接投资由于投资金额巨大,所以灵活性较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灵活性是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方式,所以灵活性较高。REITs有两方面的灵活性:一是投资者持股的灵活性。将房产划分为小额股份,每股金额较小,投资者能够负担且没有投资数量的限制;二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的投资方式灵活性。REITS既可作为融资渠道,也可以作为一种证券工具,即把一些机构或面临困境的物业销售商持有的分散房产包装上市,或者将整个集团公司包装上市。
三、小结
房地产直接投资已经是我国房地产业的常规投资方式,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已经在香港地区开展多年,在中国内地却刚刚准备进行试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其自身的制度优势,对中小企业及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让社会大众通过REITs这一渠道突破房地产业进入壁垒,能够参与到房地产业的投资中来,分享房地产业的收益和成果。房地产直接投资也仍然是房地产行业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两者的并存与发展有助于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完整,有利于房地产金融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黄平.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路径选择[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2).
[2]苏多永.以美国为鉴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J].中国房地信息,2005,(12).
[3]易洪涛.房地产信托——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新动力[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1).
1.1内部融资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利用本身自有资金对项目开发予以支持,或采取扩大自有资金基础的方式实现资金的融通。房地产企业内部融资的方式包括股票和债券变现获得现金、预收购房定金或购房款、抵押等等。
1.2外部融资的方式
1.2.1上市融资
在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上市融资的方式已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公开上市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化解金融风险,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1.2.2发行债券
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工具,债券体现了发行人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发行债券可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为房地产开发带来长期大规模的资金。
1.2.3利用外资
房地产企业利用外资的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国外直接投资及国外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都是以成立合资或者合作公司的方式来体现的。而间接投资就是指虽然利用外资对公司进行投资扩充,但绝不影响企业的控制权、自主权和所有权。
1.2.4合作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寻求一家甚至多家实力雄厚的企业,通过与其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方式,将在融资过程的产生的筹资负担进行分散和转移的较可行的办法。
1.2.5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办理信用贷款无须房地产企业以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而是完全依赖开发商的业绩、业务及信用记录,同时需要房地产企业以自身的信用担保或者以其他抵押物作抵押。而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房屋开发抵押贷款和土地开发抵押贷款。由于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大大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在房地产信贷中居于主导地位。
1.2.6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写为REITS),是一种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并将综合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REITS实际上是一种采取商业或者公司信托形式,集聚多家企业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房地产权证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这种购买相应地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的渠道(见图1)。
2.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下,房地产的交易量明显减少,一些房地产企业采用降低开发速度,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但是仍然不能有效解决资金链紧张的问题。房地产企融资难的原因及具体问题有多种。
2.1融资结构失衡,融资渠道狭隘
我国的房地产资金主要由自筹资金、购房者购房款、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来源等构成。银行一直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提供者,房地产投资中就有百分之六七十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银行贷款。但随着近年来房地产泡沫的加剧,银行业提高贷款利率,缩小贷款范围,使得贷款难度增大。总体而言,房地产企业资金渠道狭隘。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开发周期长的特点,这必然要求房地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才能更好的运转下去。目前我国金融创新少,融资方式有限,加上房地产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银行现有的几种贷款方式的期限都比较短,这就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这一特点相矛盾,所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将十分困难。
2.2各种融资方式的局限性
银行提高了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条件,对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以及项目开发程度的要求较高,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因为无法达到规定的贷款要求而不能获得贷款。企业债券多用于新建项目,期限多为3-15年,利息高于同比银行利率,房地产企业的一般项目发行的可能性较小。而信托融资虽然具有灵活、受限制少、创新空间大的优点,但信托产品目前尚缺失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在市场上运行具有较大困难。此外,由于国内产业基金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依存,暂时不允许存在,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直接涉足房地产行业,基金目前在资本市场表现也很难有所作为。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国家、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政策法规仍缺乏相互一致性与协调性,而无法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导致实际操作相当困难,直接导致了房地产企业融资无法正常开展,融资渠道单一。此外,受我国金融政策环境的影响,房地产金融创新较少。从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运行的形式来看,我国多采用合作式、公司式及信托式三种形式。然而,自20世纪末房地产投资基金开始在我国出现以来,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一直处于陆陆续续停顿的状态,多数基金公司都不以基金的形式进行,而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投资公司运作模式。
2.4宏观调控政策限制
2011年以来房地产业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非常明显。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新国八条”),对房地产市场采取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拉开了严厉调控房价的序幕。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一系出台,对房地产市场采取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拉开了严厉调控房价的序幕。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调控政策不断细化。在全面收缩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发生了明显变化。例如2011年,浙江省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累计6029.6亿元,同比增长10.6%,低于全国同比增长14.1%的速度。同年浙江省个人按揭贷款额为635.9亿元,同比下降35.2%,远大于全国整体下降9.2%的幅度。
3.解决房地产融资问题的对策
3.1增强房地产企业实力,提高自有资金比重
资本权益结构为1/3自有资金,1/3预售资金,1/3银行贷款的比例是较为合理安全的。通过积累自有资金和持有项目流入的现金来累积增加自有资本,从而可以改变长期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情况。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加自有资本:一是吸收投资,增加企业股本,另一种是通过对利润进行分配增加利润,从而增加企业的自有资本。前一种方式一般发生在企业刚成立或者由于企业发展战略需要进行的增资扩股时,具有快速、凝聚的特点。后一种方式又包括增加投资收益、增加营业利润、调整利润分配方式三种形式,具有长期、稳定增长的特点与优势。
3.2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以国内外先进房地产企业制度为蓝本量身订做适合企业本身发展的制度,改变以往不规范的财务制度,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需要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信息可信度和透明性。加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聘用,培养专业管理人员,充实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创新管理观念。定时做好企业融资匹配分析。根据宏观调控和企业资金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以及融资能力分析,为企业负责人进行融资决策提供支持依据。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固的信用基础是企业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的动力所在,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越来越制约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特别关系到企业进行融资。房地产企业应努力增强信用意识、自觉还贷意识,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及时偿还企业贷款,从而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有效的实现融资的目的。
3.3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来源大部分为银行借款,或同业拆借,但随着政府部门加强对银行放款管理控制,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压力加大,房地产企业想单纯依靠银行贷款来融得资金已不可能。为顺利实现企业融资,获得开发所需资金,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状况、融资政策、项目未来回款等一系列情况来确定企业的负债资金金额、来源等情况,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多种融资方案,进行融资方式的整合。
传统的融资方式包括预售房款、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创新融资方式包括通过吸引股权投资扩充自有资金、房地产信托计划融资、吸引海外投资、担保公司、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除了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融资方式外,我国应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组合式融资模式,即将各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进行有效合理的组合,使其不但能够满足房地产企业发展,又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3.4加快完善房地产金融立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以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为依托。房地产金融立法的缺失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诱因,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加大对金融立法的修整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对《商业银行法》、《民法》、《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应地在法律条例中增加房地产金融条款的比例,同时对照房地产金融的新形势对已存在的相关条文进行更正修缮,使之符合房地产企业的新情况,可以为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安全合理的法律环境;二是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基金投资管理法》、《房地产企业信贷管理法》、《房地产信托法》等法律,严格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房地产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有效保证融资的顺利有序进行,缓解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局面。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式
一、房地产金融基本状况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展壮大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所下降。我们可以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的形式和结构为参考。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1998年以来,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和利用外资绝对值及占比均很低,且呈不断回落态势;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60%左右来自于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依赖程度很大。就商业性金融支持体系而言,自98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为20.09%,高于同期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率(12.71%)7.38个百分点。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均呈下降态势,与2003年相比,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下降了7.29个百分点。我国政策性住房信贷主要指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为158万人,仅占在岗职工总数的8.2%;累计向433万人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仅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总数的7%,比例明显过小;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中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的资金仅为56.1%,沉淀资金闲置的比例为42.6%。积金大量处于闲置状态,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
1.风险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间接金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还占绝对地位,而资本市场等直接金融发展却相对落后,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改革还不到位,导致了我国房地产融资主要依靠商业银行。通过住房消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等各种形式的信贷资金集中,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在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对落后,很难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其他渠道,而且也不能将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产风险社会化,化解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
2.人住房信贷的发展可能存在违约风险。自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率不到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资产率仅为0.24%,这对改善银行资产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商业银行普遍把个人购房贷款看成优良资产而大力发展,银行应该重视个人住房尚未暴露出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诚信系统,商业银行也难以对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分析的条件下,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势必给银行造成不良资产。
3.房地产金融在创新中存在部分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经过20多年的探索,建立了以银行信贷为主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重要支持。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有房地产融资方式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银行不利于金融业及房地产业的稳定,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方式难以适应中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我国房地产金融产品种类单一,无法满足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总的来看,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存在一定制约,面临较大风险。
4.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经营行为本身不理性、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自1998年以来,一方面我国连续8年降息;另一方面,随着个人住房市场化以后,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普遍把房地产信贷作为一种“优良资产”因此在经营业务上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倾向。
三、对于目前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
1.大力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住房金融市场不仅要有间接融资的信贷市场,也应有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不仅要有直接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级市场,也要有分担一级市场风险的二级市场,来解决住房贷款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鼓励扶持包括房产评估、房产中介、保险、担保、贷款服务等金融市场支持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交易制度建设,促进市场交易环境不断优化。
2.大力推进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为房地产开发、收购、买卖、租赁、管理等各环节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要细分市场,开发服务于不同目的和人群的产品,如低收入家庭、刚工作的青年等人群的住房金融产品等。推动房地产金融产品多元化,形成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在内的房地产金融产品。
3.大力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基金,在国外已经得到迅速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尽快制定和实施《产业基金法》是国内和国际产业基金可以在,房地产投资中有法可依,健康、持续地运行下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资基金推出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降低其所承受的风险程度,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迅速发展起来。
4.加快房地产金融产品证券化速度。通过贷款证券化增加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有利于银行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形成良性扩张,还可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金要求。优先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另一个原因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信贷规模的迅速增长,住房抵押贷款,尤其是近年来个人购房按揭的逐年增加,这部分资产属于各银行的优质资产的组成部分。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使得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从而不仅扩大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来源,而且分散了投资资金的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
5.加强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服务,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低收入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许多国家,政策性金融在中低收入住房保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譬如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美国的“居者有其屋计划”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需要借鉴上述国家经验,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贷款贴息或信用担保。同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6.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管理,完善境内外资开发、购房的统计、登记制度。加大对房地产项下违法违禁流出入的查处力度,抑制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洪波等.我国房地产金融现状及政策取向[J].财政金融.2006,02.
[2]李松青等.中国房地产金融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陕西农业科,2005,01.
[3]张元再,柳洪斌.我国实行MBS的思考[J].金融论坛,2002,06.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式
一、房地产金融基本状况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展壮大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所下降。我们可以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的形式和结构为参考。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1998年以来,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和利用外资绝对值及占比均很低,且呈不断回落态势;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60%左右来自于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依赖程度很大。就商业性金融支持体系而言,自98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为20.09%,高于同期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率(12.71%)7.38个百分点。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均呈下降态势,与2003年相比,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下降了7.29个百分点。我国政策性住房信贷主要指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为158万人,仅占在岗职工总数的8.2%;累计向433万人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仅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总数的7%,比例明显过小;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中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的资金仅为56.1%,沉淀资金闲置的比例为42.6%。积金大量处于闲置状态,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
1.风险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间接金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还占绝对地位,而资本市场等直接金融发展却相对落后,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改革还不到位,导致了我国房地产融资主要依靠商业银行。通过住房消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等各种形式的信贷资金集中,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在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对落后,很难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其他渠道,而且也不能将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产风险社会化,化解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
2.人住房信贷的发展可能存在违约风险。自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率不到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资产率仅为0.24%,这对改善银行资产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商业银行普遍把个人购房贷款看成优良资产而大力发展,银行应该重视个人住房尚未暴露出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诚信系统,商业银行也难以对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分析的条件下,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势必给银行造成不良资产。
3.房地产金融在创新中存在部分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经过20多年的探索,建立了以银行信贷为主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重要支持。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有房地产融资方式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银行不利于金融业及房地产业的稳定,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方式难以适应中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我国房地产金融产品种类单一,无法满足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总的来看,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存在一定制约,面临较大风险。
4.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经营行为本身不理性、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自1998年以来,一方面我国连续8年降息;另一方面,随着个人住房市场化以后,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普遍把房地产信贷作为一种“优良资产”因此在经营业务上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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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目前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
1.大力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住房金融市场不仅要有间接融资的信贷市场,也应有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不仅要有直接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级市场,也要有分担一级市场风险的二级市场,来解决住房贷款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鼓励扶持包括房产评估、房产中介、保险、担保、贷款服务等金融市场支持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交易制度建设,促进市场交易环境不断优化。
2.大力推进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为房地产开发、收购、买卖、租赁、管理等各环节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要细分市场,开发服务于不同目的和人群的产品,如低收入家庭、刚工作的青年等人群的住房金融产品等。推动房地产金融产品多元化,形成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在内的房地产金融产品。
3.大力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基金,在国外已经得到迅速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尽快制定和实施《产业基金法》是国内和国际产业基金可以在,房地产投资中有法可依,健康、持续地运行下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资基金推出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降低其所承受的风险程度,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迅速发展起来。
4.加快房地产金融产品证券化速度。通过贷款证券化增加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有利于银行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形成良性扩张,还可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金要求。优先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另一个原因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信贷规模的迅速增长,住房抵押贷款,尤其是近年来个人购房按揭的逐年增加,这部分资产属于各银行的优质资产的组成部分。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使得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从而不仅扩大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来源,而且分散了投资资金的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
5.加强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服务,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低收入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许多国家,政策性金融在中低收入住房保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譬如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美国的“居者有其屋计划”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需要借鉴上述国家经验,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贷款贴息或信用担保。同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6.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管理,完善境内外资开发、购房的统计、登记制度。加大对房地产项下违法违禁流出入的查处力度,抑制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洪波等.我国房地产金融现状及政策取向[J].财政金融.2006,02.
一、我国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高收入,高风险,高产出。随着我国房地产投融资体制的变化和央行关于住宅开发贷款和住宅按揭贷款限制性规定等政策出台的出台,金融业门槛逐步加高,再加上土地招头标政策的实施,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已不再局限于产品本身,资本实力成为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房地产企业能否尽快建立健全多渠道的房地产融资体系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房地产融资是房地产企业发展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然而,在房地产融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潜在的问题。首先,我国房地产融资结构比较单一,间接融资比重过大。房地产开发的三个阶段(取得土地的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销售阶段)每一阶段都离不开银行资金的支持,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仍约有6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比重依然过大。其次,房地产融资的限制因素太多,对房地产经营而言,资金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之一。由于央行加强房地产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房企的银行融资渠道受限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控制房地产信贷,对高档房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进行了严格限制,使房地产最脆弱的神经――资金链受到打击。同时房地产其特殊的产业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首发上市(IPO)的可能性很小,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房地产企业也很难通过IPO申请达致上市目标。最后,房地产银行贷款方式及金融创新太少,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其特点是:开发周期长,投资规模大,这必然要求房地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才能更好的运转下去。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只要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银行现有的几种贷款方式的期限都比较短,这就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这一特点相矛盾,再加上我国金融创新少,融资方式有限,所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将十分困难。
三、解决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灵活运用金融工具
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趋势下,越来越金融化运作,其分工也日益专业化。如何有效地建立房地产金融平台,在平台上合理使用、充分利用房地产基金、房地产债券、房地产信托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因而、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已有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日益扩展,例如发行房地产信托计划、参股金融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等,为实现融资的目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充分使用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工具,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二)开拓民间资本融资
对于资金较为短缺的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开发,也可以获得稳健的资金渠道,通过合作开发,可以获得需要的资金,也可以分散风险和资金负担。合作开发的形式较多:从合作企业伙伴的角度来说,可以与一家企业合作合作,或者多家企业共同合作;从合作的期限来说,可以形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也可以进行短期项目合作;从合作的形式来说,可以采取紧密型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松散型的组织合作形式。通过向民间资本寻求融资,合作开发的方式对于缓解房地产企业自身资金压力、转移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有很大的好处。
(三)充分利用外资的融资渠道
关键词: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一、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是房地产开发商借助较权威的信托责任公司的专业理财优势和其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然后将信托计划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安全、稳定的收益。房地产信托是金融信托业与房地产业相互融合的一种形式,也是房地产行业的新兴的融资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确立以来,对美国房地产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更迅速被加拿大、日本等国借鉴。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兴起的背景分析
REITs在美国的第一次发展的高潮是在20世纪60年代,这正是美国经济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美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出现了城市化建设的浪潮以及战后新生一代开始步入成年,对住宅消费需求急增,这些因素极大地刺激了美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拓宽了REITs的利润空间。金融业的发展也促进了REITs的发展。在REITs起步阶段,美国金融业对REITs的约束比对银行的约束宽松很多,使得REITs得以成功迈出第一步。资本市场趋于成熟,美国股票市场经过持续上涨阶段,平均收益率远高于同时期的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刺激了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股票市场,直接带动了REITs的发展。全美投资基金空前繁荣,居民储蓄的持续增长都直接推动了REITs的发展。经济增长使得居民收入增长,带动了对个人投资产品需求的增加。受投资资金规模制约,广大个体投资者无法投资于房地产业,而REITs作为一种分散风险、高回报的房地产投资产品,正好符合了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法》。立法者确立了以下有关REITs的基本原则:一是REITs须为中小投资者提供风险较小的房地产投资机会。认为REITs通过投资多样化、管理专业化、直接所有权等形式可以为中小投资者带来通常只有机构投资者和大投资者享有的收益,同时有效地降低了投资的风险。二是REITs必须是消极的投资工具。“消极”的投资行为是指经理和雇员不得直接进行房地产的管理和运作,只是对房地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予以决策,具体的信托资产管理工作应聘请独立的房地产投资顾问或承包商来完成。
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税法的几次改革加快了REITs发展的步伐。1986年立法首次允许REITs为其承租人提供常规的服务。这使得REITs不仅对其财产拥有使用权,还拥有了经营管理权。REITs的经营者不必通过承包人即可直接对其承租人提供服务;1993年美国法律取消了养老金投资REITs的限制;而1997年法律确立的相关规则简化了REITs的运作。以上数次法律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REITs的发展进程。放松了对REITs的各种限制,大大提高了其投资者的盈利空间,这是美国REITs能蓬勃发展的最直接原因。
美国制定了相当完备的监管法规来保证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形成一整套基金外部监控机制,在投资基金内部基金受托人独立于基金经营者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确保了财务公开,决策透明度高。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优点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把土地、项目、资金等因素有效的整合起来,在制度下安排财务方案以及融资手段,集合民间投资资金给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通过股权信托、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及投资基金、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多种方式的组合运用,并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针对性地服务于综合要求且难度较大的企业或项目。优点表现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高回报率。REITs投资最大的优点是高收益,有定期的股息收益。根据美国法律,REITs必须把应课税收入的至少90%,以股息形式给股东,因此股息率相对优厚,投资者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在过去十年里REITs平均年度股息率达6.96%,远高于十年期美国政府债券5.86%、标准普尔指数公用股4.45%和标准普尔500指数1.79%。由于REITs在交易所上市,价格走势和买卖与一般股票一样,投资者也可享受中至长期的价格升值。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高稳定性。虽然投资REITs的回报率不逊于股票及债券,但REITs的波动却远小于股票,还可对冲通货膨胀的影响。REITs的长期收益由其所投资的房地产价值决定,与其它金融资产的相关度较低,有相对较低的波动性和在通货膨胀时期所具有的保值功能。当通货膨胀上升,REITs的资产价值与租金收入也上升,间接有助于投资者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低风险率。在相同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会有不同的收益。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分散风险,进行资产多样化投资组合管理,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涵盖的物业种类足够丰富,分布的区域足够广阔,从而保证自己的投资更安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低税率。与高收益相对的是REITs的低风险与低税收。根据美国税收法规REITs投资可免双重征税,这使得一般中小投资者在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在美国REITs的经营业务通常被限制在房地产的买卖和租赁,在税收上按转手证券计算,公司是不被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低融资成本。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而且期限弹性较大,有利于房地产公司的资金运营和企业的持续发展,在不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的
情况下优化房地产企业的结构。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我国的房地产业长期独立于金融业之外,采用建筑业的方式进行调控和管理。这种模式的直接后果就是没有形成房地产金融体系,房地产商自立一派,房地产金融变成简单的房地产信贷。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系统仅仅成为房地产商的资金供应商。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状况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融资结构单一,开发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发达,目前国内的房地产金融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其它的融资方式如上市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以及基金融资所占的比重十分微小。从企业统计角度看,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建筑企业垫资和预售款四个部分,而预售款中的大部分来自于银行对个人的住房消费贷款,因此实际上银行贷款和预售款均来自于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对银行的依赖程度相当高。
(二)股票与债券的比例失衡,债券融资规模较小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有二种:一是股票市场融资。目前我国约有房地产开发企业5万余家,而在深沪两地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仅102家左右,房地产上市公司占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比例仅为2‰-3‰。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直接融资所需的各种审批环节、复杂手续以及较高的融资成本让不少小型房地产企业望而却步。即使是已经上市的房地产公司,由于其业绩的波动性比较大,也只有很少一部分公司具备再融资的条件。二是企业债券融资。在过去七八年间,债券融资在房地产企业全部资金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融资渠道的拓宽
我国法规制度不完善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受阻的主要原因,房地产业缺少一个稳定、规范的融资市场。譬如《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发行企业债券的限制过多,阻碍了一级市场规模的扩大。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这就将大部分无国有投资主体背景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商业地产开发公司从可发行公司债券的范围内划了出去。对急需开拓融资渠道的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发行企业债券更不具备可行性。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情形相当:在当前《证券法》的框架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无法上市等等。此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不在目前已经立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由于目前尚无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空位,成为房地产业融资创新的最大障碍,亟待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构建我国以房地产信托为核心的多元融资模式
通过对美国REITs的研究,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笔者建议在我国房地产企业建立自有资金+信托资金+银行金融组合工具为核心的多元化融资模式,这样既可以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又可以为我国房地产企业提供较为稳定的货币支持。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房地产金融架构
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直接把投资者资金融入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因此,我国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大大地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二)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我国金融系统安全性
银行和市场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在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的,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房地产信托跨空间风险分担能力强,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比较差,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很难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的问题,如果是在某一段时间的风险超过了警戒线,就会产生危机。房地产信托基金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其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当期的风险累积。从房地产融资的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一定程度提高房地产融资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是我国发展房地产市场信用的重要举措,不仅不会加大系统风险,相反,还有助于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三)有助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的循环与积累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并且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房地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保值增值的能力,可以减弱诸多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商品化日益深入人心,房地产市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热点。在我国国民收入持续增加的背景下,商品住房消费需求占消费总需求的比重也将进一步提高,城市其它房地产相关的需求也将不断增长,这决定了在我国房地产投资总量不盲目扩大的前提下,房地产投资的长期预期收益比较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也很高。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我国单一融资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行的冲击。同时可以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业高收益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有助于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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