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
中图分类号:E233文献标识码:A
一、健全机构,优化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体制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的保障职责。应成立军委首长牵头,各总部首长和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军非战争军事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国非战争军事行动总指挥部领导下,统一协调指挥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部队的行动。应明确区分总部、军区、军兵种以及军以下部队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职责清晰,保障及时。二是理顺相关部门的保障关系。理顺联勤机关与军兵种部队、军兵种机关与战区部队、战区军兵种之间的经费保障关系,既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考虑联勤改革的现实,又要突出重点,做好应急部队的财务保障工作。三是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首先,搞好上下级财务部门的工作协调。根据实际任务,及时了解上下级业务部门财务保障决心意图,有针对性的实施保障。其次,搞好事业部门的工作协调。根据上级首长任务安排,在保障体系中要协调好军需物资、军交运输、油料、卫生、营房等事业部门的保障关系。再次,搞好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工作协调。加强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协调,明确地方金融机构在部队资金供应保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资金及时、安全、充足的供应。
二、统筹规划,制定完善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预案
财务保障预案是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具有指导和约束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必须立足平时有准备、行动有秩序、保障有效率的原则,将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方案拟定好、计划好、执行好。首先,非战争军事行动执行预案必须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行动所需经费的种类、性质、数量一一统计清楚,对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对行动需求进行详细的把握和了解,以便合理配置财力资源,提高保障效率。其次,必须区分等级,针对不同情况下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按照不同的保障标准区别对待,并区分不同情况下的行动原则,以便在非战争军事行动展开时对财务保障工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再次,必须细化标准。针对不同等级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制订不同的经费供应标准。经费标准不是笼统的总体衡量,二是要细化到各个单位、各个科目、各个级别,以便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严格参照执行。
三、注重创新,探索新型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手段
一是要研制实用的财务保障装备。针对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的特点,按照“实用、管用、便携”的要求,研制野战财务方舱、资金前送车、财务战备箱等保障装备和器材。研制一批战时财务保障装备,例如战时财务保障车,可以集ATM机、电脑、保险箱等设备于一体,既可用于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也可用于战时财务保障。二是加快和深化资金保障技术手段改造。依托或借鉴地方银行系统,逐步建立起部队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部队资金流动效率和规模效应。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全面推广电子传真拨款,通过传真和电子网络等划拨资金,减少资金保障层次、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四、加强协作,建立军民融合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模式
近几年来我军连续参加的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充分表明,面对各种突如其来的多样化军事任务,要实现稳定、持续、可靠的财务保障,必须依靠社会资源,走军民融合式的保障路子。一是形成军地联合财务保障机制。非战争军事行动突发性强,经费需要量大,单纯依靠部队财务部门供应,有时会出现短供缺供的现象,因此,要加强与地方财政、银行、工商、交通等部门的交流协作,在形成军地联合财务保障机制上达成共识。二是明确应急资金军地协作保障办法。按照“平战结合、军民融合、军地协同、寓军于民、顺畅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与银行签署应急资金军地协作保障协议,银行为军队开辟绿色通道、设立24小时应急专柜,在部队资金供应中断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银行实施垫付资金服务等内容。三是建立军地联防的资金安全工作制度。信息化为军队财务保障带来了便利,但也使军队资金面临风险。通过规范军银组织结构,采取军队财务部门与地方银行专线链接的方式,将军队资金在银行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动态监测军队资金状况,及时掌握大额资金的支付信息,从而将资金运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科学论证,加快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立法进程
随着军队职能任务的不断拓展,部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已是常态化课题。但由于缺少必要的财经法规制度,部队在执行任务时还存在经费开支随意和损失浪费等现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经法规制度势在必行,这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应有之义。军委总部应尽快为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财务保障立法,组织职能部门、军内外专家积极探索与非战争军事行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把握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制定非战争军事行动后勤财务应急保障管理规定、军队人员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政策待遇、部队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经费领报办法等一系列财务法规。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一队)
参考文献:
[1]林高松,唐武文.非战争军事行动概览.出版社.2009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江都地区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动向,涉金融执行案件已经成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江都法院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创新执行工作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金融执行案件,不断优化全区金融环境。本文即以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情况为研究基点展开实证分析,寻求金融纠纷执行工作的共性路径,希冀对金融纠纷司法工作制度改革有所启示。
一、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情况统计
20__年以来,江都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30件,涉银行金融机构案件402件,占比7.54%。其中工商银行18件、建设银行21件、农业银行13件、中国银行13件、邮储银行139件、江都农村商业银行173件、其他银行25件。案件平均执行期限74.9天,已结220件,未结182件,案件执结率54.7%。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作为融资新渠道,因具有贷款门槛较低、操作灵活、手续便捷等特点,对融资相对困难、急需使用资金的贷款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新型金融机构成为新兴的执行案件主体,近三年来新收案件呈增量趋势。具体表现在:
1、小额贷款公司:江都市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永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共计42件。
2、担保公司:江苏龙诚担保有限公司、江都市华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扬州龙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都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共计37件。
3、农村资金互助社:江都市武坚兴业资金互助合作社、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利民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共计7件。
二、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基本特点
(一)申请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新型金融机构为辅
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中流通货币的主要控制主体,江都法院受理的以商业银行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较多,案件占比82.38%,另一方面,因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复杂、严格,一部分个人或小微企业倾向选择小额贷款公司,或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来申请贷款,但因新型金融机构金融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因而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新型金融机构为申请主体的涉金融执行案件。
(二)被执行人以中小私企和个人为主
涉金融执行案件被执行主体方面,除私企和私营业主外,受理案件中更多以个人为主。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个人自主创业,为此出台了很多政策对创业者予以融资帮助,个人为购房买车等生活大宗消费贷款也日趋普遍,致使大量中小企业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这一群体又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进而成为主要被执行人群体。
(三)执行依据以裁判文书为主,公证债权文书逐年增多
20__年至今,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的共26件,呈逐年递增趋势。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快速实现的首选。
(四)总体执行到位情况较好,但各类案件执行困难不一
涉金融执行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长,且涉执行标的金额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及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往往金额巨大,影响面广。部分执行案件,双方达成和解或自动履行,能够较快地执行完毕,但也有一些案件,因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律程序,导致执行繁琐。10万左右小额贷款纠纷数量多,被执行人恶意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难度反而加大。一些涉金融执行案件由于得不到执行而长期积压,已基本处于“坏账”状态,许多都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三、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点
(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或规避执行
部分企业主缺乏履行能力,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较低。有的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认为金融欠账是普遍现象,不愿自觉履行。有的企业诚信度差,存在“有借无还”心理,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行基本在私人账户走账,财务混同,导致不便于执行。部分欠债个人巨额债务缠身,恶意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或转移、隐藏财产。
(二)执行周期长,抵押财产难以变现
涉金融案件到执行阶段,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无力偿还借款,而金融机构又基本上以资金回收方式来实现债权,就不可避免的要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但是财产实际变现往往复杂漫长。这主要体现在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评估、拍卖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如遇三次流拍、变卖程序等,导致当事人诉累。而动产(如车辆)长时间搁置,势必会造成贬值而难以变现。加之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受到社会关系、利益纠葛、历史矛盾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涉及企业职工安置、产权纠纷、买卖不破租赁等,即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仍实现困难。
(三)执行阶段文书送达困难,滞后执行进程
江都法院受理金融案件审理期间
公告送达居多,执行环节送达难问题突出。有的被执行人人数多,包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住所地分散,甚至跨省,送达难度大。相关义务人诚信缺失,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未及时告知银行,更有甚者采取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手段给银行追索债务设置障碍。加之银行防范意识不强,合同约定信息不明,银行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给法院执行程序推进设置障碍。
(四)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审查监管不严
金融借款担保流于形式,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不实不细,在审查中可能未发现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无产权证也予以审批,抵押物因存在重复抵押等严重瑕疵而难以执行。有的担保人根本不符合担保条件,仅仅靠多人联保来形式保证。部分金融机构缺乏后期对贷款资金运作情况的有效监管以及对贷款方资信的正确评估,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了执行风险。有的金融机构案件逾期不,有的在诉讼时未申请财产保全,使得借款人趁机转移财产而丧失执行良机。新型金融机构对贷款资格的审查与商业银行相比较宽松,审批更为疏漏。
(五)金融机构配合执行不力
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不能有效协助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或履行自己的法定配合义务,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抵押权的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因逾期时间越长,利息越多,商业银行就会在申请执行后,出于利润考虑,不急于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或因享有抵押权而怠于行使,一旦出现新情况将对自身权益维护产生影响,并导致其他债权人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有的金融机构对企业帐号管理混乱,多头开户,虚实难辨,给法院查询、冻结当事人款项造成很大困难。
四、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主要执行举措
(一)建立金融案件的"绿色执行"机制
自近几年金融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一旦发现批量案件,立案庭立即发出预警,执行局快速成立专案组,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全程监督,并在车辆保障、办案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从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案件监测系统,指导各金融机构选择有代表性、有针对性、有执行能力的典型案件向法院报送,以便法院重点推动执行。对有干扰、有阻力的金融案件,通过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二)强化督导检查,注重执行实效
对梳理出的涉金融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对承办人、当事人、执行情况、未结原因等涉案内容进行动态统计,对一些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积极争取政府、人大等部门的联动支持。积极推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实施,入住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努力采取有威慑力的执行措施,不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强化法律宣传,增强担保人的担保风险意识和履行意识。建立金融案件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定执行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和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责任制,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与案件绩效考评挂钩。针对被执行人企业亏损严重,“三角债”较多的状况,努力挖掘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最大程度地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实行法院金融机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20__年4月12日,江都法院在江都恒远集团召开与区金融机构首次联席座谈会,交流法院服务金融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全区金融涉执动态、案件执法尺度、提示金融风险,帮助银行有效甄别客户信用状况,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预案,联席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会人员由双方商议确定。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是江都法院积极探索涉金融案件执行新思路的有益尝试,旨在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增进互信,扩大合作。
(四)确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共享系统
金融机构明确各自单位专门联络人员,统筹规划,做好日常具体工作的对接与沟通。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共享系统、区域内企业与个人资产登记专向查询系统以及案件执行信息披露系统等方式,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促进共同发展和良性互动。法院不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老赖”名单,指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法院执行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协助建立银行业法律人才库,充分发挥银行业法律工作者的集体智慧和专业特长,以调动利用行业整体力量,集中研究分析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金融法律难题。
(五)涉金融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活动
2014年3月22日清晨,江都法院在“春季突击执行月”系列活动中,对全区各乡镇涉及江都农村商业银行的39件批量仲裁案件优先开展专项清理,院领导高度关注,协调人力物力保障,全程指导活动开展。突击行动共集中谈话12人,均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并邀请江都电视台记者对法院向被执行人进行专题教育谈话过程进行跟踪拍摄,整个活动动作快、力度大、范围广、威慑强,向全区“老赖”们发出了铁腕执行的强硬信号。
(六)闹市口公开曝光老赖
江都法院为促使涉金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15名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江都区广厦青年城闹市口巨幅电子显示屏上,每天早中晚连续滚动播放老赖执行信息并根据履行状况动态调整。着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将“老赖”信息向社会定期全面公布,并依托社会征信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进行信用惩戒,有力维护社会诚信。
(七)加强司法调研建议工作
江都法院注重司法研判,对金融案件执行中发现的金融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专门组织执行人员进行调研,深挖原因,提出对策,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从加大资信考察力度、探索多元化担保方式、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管理、金融维权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帮助完善区域金融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维护全区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五、涉金融执行案件的建议
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是法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司法工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通力合作,持续努力才能逐步加以完善。
(一)金融机构规范信贷运作
金融机构要严把放贷关,从源头上加强预防,严格审查贷款方的资信证件,并深入进行实地考查。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杜绝担保的形式化,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逐步建立贷款风险控制体系,规范借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减少盲目放贷,及时跟踪调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现问题即时处理,提高银行对贷款风险的预警能力和规避能力。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全面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探索信贷变现方式,丰富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收益抵债、债权转股权等多元化资产处置途径。
(二)科学推进案件执行进程
执行部门加强向党委、人大的请示汇报和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适时成立金融案件联合清理小组,形成执行合力,对执行中重大案件共同研究,集体处理。法院统筹资源,集中优势,强化力度,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特色执行方法,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金融案件执行的盲目性,最大化提高执行效能,使案件的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强化诉讼救济措施,主动引导诉讼保全,规范司法拍卖流程,合理分配利益格局,创新执行方法,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网上公告、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三)构建社会征信体系
法院与金融部门共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利用各种媒介,倡导金融市场诚实信用风尚,积极营造遵纪守法的金融交易氛围。实施“阳光信贷”工程,推行贷款定期公示和核对制度,建立金融信用档案,内容涵盖裁判文书、执行进展、借贷合同、房屋抵押等案件资讯,构筑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方便社会人士动态查询、监控。积极拓展执行视野,传导执行舆情,法院对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潜藏的新挑战进行前瞻性研判,主动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指南、金融维权白皮书、金融审执典型案例等,以反映区域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风向,能动释放司法对明晰金融交易规则、促进金融市场合规运营的规范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居民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银行
一、住房公积金现存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体制问题
体制“碎片化”。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背离政策设计初衷。公积金管理主题多元,但效果分散,层次不明,权责不明,五大机构变成五大孤立“碎片”,造成资金归集、管理、运用效率低下,也为资金非法挤占、挪用埋下隐患。各地“孤岛化”现象严重:由于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不统一,省级没有主管部门,市级设立中心,各地的管理体制也不相同。纵向无贯通,横向无联系,各地住房公积金体系成“孤岛”。此现状也加剧了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严重阻碍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注:问题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其决策功能常常流于形式;
问题②――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关系混乱,权责不清,监督很难实施;
问题③――同级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进行的监督非常脆弱;
问题④――建设厅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亦非常脆弱;
问题⑤――中国人民银行只提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没有监管职责。)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问题
资金沉积,非法挪用: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与上年同比降低1.78个百分点。资金的大量沉积,既没有实现增值结果,更为资金非法使用埋下隐患。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常出现资金挪用的大案要案。公积金非法挪用现象严重。资金增值率低: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有限,资金封闭运行,融资渠道单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孤岛化”,各地的资金也不能有效地连结起来,部分地区归集资金较多,但使用较少,出现资金盈余,而另一部分地区资金归集少于资金需求量,出现资金缺口,各地效率都不高。
(三)业务问题
本地业务繁琐:公积金提取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很低,公积金管理成本巨大。在住房公积金“碎片化”的体制下,公众办理业务手续繁杂,提款不灵活。由于不同的机构承担不同的职责,公众审批贷款、提取公积金,缴存金可能需在不同的机构办理,给公众带来诸多不便。异地提取困难:在住房公积金各地“孤岛化”的现状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都不一样,公积金在管理规范和操作引导方面缺少全国统一标准。业务问题直接影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潜在操作风险。
(四)受益人群局限问题
实际覆盖率低,中低收入者得不到保障:现阶段,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较好的往往是效益佳的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那些拥有大部分中低收入者的效益欠佳的企业往往又无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在实际操作中的贷款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到的约束多,只能运行严苛的贷款审批制度,运行单一贷款品种,让买房成为那些中低收入阶层的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资金使用难,地域的差异明显:各地“孤岛化”的公积金体系无法实现全国的联网,“远水救不了近火”的局面也就尤为凸显。
(五)风险问题
贷款回收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金融业务的分离,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这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各自利益的驱动,在资金的运作方面产生差异,最终的利益损失由人民承担。在资金回收方面,管理中心无法直接面对贷款者,银行所起的作用几乎相当于“出纳”,并不对资金的安全负责。银行不能对贷款风险把关,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增加。
二、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提出
由于住房公积金现存在大量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现在的制度已经不能发挥保障居民住房的职能,全新的制度改革呼之欲出,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新思路。
本文在此提出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兼有政策性、商业性,政策性体现它坚持贯彻国家保障居民住房实现“民有所居”的目标,同时配合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商业性体现在它追求经济效益。
政策性。国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居民住房,实现“人人住得起房”的目标。本文在此提出的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障居民住房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①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使住房公积金用到实处;并通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收益人群范围。②有效地运用资金,通过资金的增值保值使得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受益更多。③将金融的原理、银行的功能运用到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合理配置资金,统一管理运营,方便服务群众。
商业性。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商业性体现在住房公积金银行追求经济效益,但该银行与普遍银行又有本质的区别:①商业银行以追求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而住房公积金银行是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对经济效益的追求。②商业银行承担有限的社会责任,而住房公积金银行成立的目的就是为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主要是保障居民住房。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银行有建立的必要性(如图3.1),它能满足住房公积金安全性、公平性和收益性方面的需要。
(一)保证资金的安全
1.各地区内的安全。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体制“碎片化”问题。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建立消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委托问题,并将监管住房公积金体系的职责交给统一机构,避免了“同级多头”监管权力不明、效果分散的问题。住房公积金银行还加强了资金的归集,保证资金的来源;优化资金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非法挤占、挪用问题,减少资金流入非住房产业。
2.全国范围内的安全。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全国性资金融通、结算网络,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联系起来,解决了各地“孤岛化”问题。同时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成为资金有效运用、风险有效控制、金融有效创新、杠杆有效调节的先决条件和优良载体。
(二)维护制度的公平
1.地域上公平。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统一业务办理标准,简化居民办事程序,由原来需要到“碎片化”的几大机构办事简化为到住房公积金银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取款等一系列服务,并统一资金结算网络,解决了异地购房提取个人公积金困难,让公积金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受益人群与非受益人群之间的公平协调。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只是惠及到了少数人群的利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劫贫济富”的状况。新的住房公积金银行提供更多更科学的金融产品,创新更多贷款品种,扩大贷款范围、灵活调整利率、使还款方式人性化,以此满足更多不同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也能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福利,让公积金成为人们的“公积金”。
(三)实现资金的收益
1.统一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银行建立后,可以集中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资金融通网络,调剂各地区的资金余缺,合理配置各地资金,满足不同地区的资金需求,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住房公积金银行为载体,实现公积金保值功能。通过统一管理全国各地归集资金,发挥统一调拨的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并可以适当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2.贷款风险控制。住房公积金银行,是兼具政策性与商业性的银行,能统一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的业务。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住房公积金银行能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前提下有效使用资金,利用其完备的系统与人力配备,严格审批贷款者信用,实时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安全。在面对突发状况,如贷款者无法偿还资金方面,能有能加积极的处理手段,保障广大存款者的利益。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可行性
(一)资金条件
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不断增加为资金的规模运营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不断地增加,2008年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同比增加926.56亿元,增幅为26.15%。不断增加的住房公积金急需系统的、有效的管理,大规模既满足了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也为资金的真正规模运作提供了可能。
(二)人力资源条件
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体系内人员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人力资源供给提供条件。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结构大致包括如下部分:中心领导、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归集业务处、信贷业务处、财务会计处、审计稽核处、城区和所管县城管理部等。以管理层为中心,资金的归集组织部分,资金的贷出组织部分,财务会计、审计组织部分,相关机构,地区管理组织部分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类似银行的管理体系。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体系供职人员熟悉公积金业务,在新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原有的专业特长、业务能力。优先采用原有体系内的人员也降低了银行初始运营的成本。
(三)税收优惠条件
住房公积金银行具有政策性银行的性质,而国家在政策性银行税收问题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上的倾斜也给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运营提供有利局面,降低了银行初始运营的成本。
(四)网点设立基础
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网点设立提供了基础。目前,全国各大市级地区均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当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相关业务。这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全国网点设立提供了基本框架,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点体系既符合科学网点设计结构,又节约了银行成立的成本。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几点构想
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建立是出于以下三个目的,具体构想如下:
(一)体制构想
1.住房公积金银行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分散经营、统一管理。从国家行政权力层次上分析,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市级设立分行,保证资金在整个银行系统中畅通流动。
2.银监会为住房公积金银行外部监管部门,除了对住房公积金银行进行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外,还承担监督住房公积金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监督资金管理运作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存、贷利率,但由于住房公积金银行为国家保障性银行,存贷款比率可以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
3.住房公积金银行资本金应由国家来承担,实现国家独资,让公众看到国家信用。此外,住房公积金银行若出现系统性风险,或者出现大量不良资产,也应由政府买单,让老百姓真正吃上“定心丸”。
(二)资金管理构想
1.资金系统构想。以全国性住房公积金银行为载体,借助先进科学信息技术,建立统一资金融通网络。各地分散归集,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发挥资产的导向、配置功能。
2.资金增值构想。住房公积金可借助银行这样一个载体,将集中归集的资金有效的进行保值增值活动。这些保障性基金运营情况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运营提供的良好的借鉴方案:同样为中国保障性基金的中国的社保基金2009年的投资收益849亿元,投资收益率为16.1%。社保基金开展了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唐控股等项目的直接股权投资等。新家坡的公积金局主要将公积金用于中长期建设发展项目和中长期政府公债。
(三)业务构想
1.以“属地优先”原则,在保障当地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让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的体制中合理流动,有效融通。实现通存通取同贷,统一各地公积金银行业务办理手续,解决公众异地购房提取个人公积金困难。住房公积金银行将利用其覆盖全国的网络,实现资金的融通,在全国范围内运行资金,保证其流动性,保证存款人在买房时能迅速提取资金。
2.统一业务,简化流程。统一各地公积金银行办理手续,有利于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网点结构,方便广大群众。未来的住房公积金银行还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供网上公积金账户查询等,优化网上服务,节约业务成本。
3.贷款业务流程专业化。住房公积金银行将建立一套更加完备的贷款审批制度,借助全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系统,对信用差的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申报贷款条件,更加专业化地运行。对待已放贷款,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资金安全,面对突发事件,如贷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还款,迅速采取措施,直接面对贷款人,做到快速、准确地反应。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想
1.不同的贷款群体给予适当区别。如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贷款,或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的职工,为减轻其还款还贷的压力,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2.金融创新构想。银行将着重开发新的贷款品种,贷款种类不再局限于普通住房,而是可扩展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领域,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支持国家的宏观政策,让更多的民众纳入到该制度的政策范围之内来。
3.贷款风险控制。依据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者进行一次前期的风险控制。其次,还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分级与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贷款给予不同的风险控制水平。
六、结语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弊端,本文突破了现有的体制改革思路,提出了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新方案。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建立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最广大人民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体系更深入发挥保障居民住房、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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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长和银行卡市场快速发展,银行卡应用日益广泛,个别行业刷卡手续费的定价标准显得不尽合理。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调研后,决定自2月25日起调整和优化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调整手续费标准有何意义
此次手续费调整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简化了商户分类。为了优化刷卡手续费价格结构,此次对刷卡手续费的行业分类进行精简,由原来的五大类商户简化为四类,即餐娱类、一般类、民生类和公益类四大类。
二是整体上降低了手续费标准。此次调整本着降低流通环节成本、推动商业企业和银行卡产业共同发展的原则,普遍下调了各行业的刷卡手续费标准。如原来餐娱类商户的刷卡手续费费率为交易金额的2.0%左右,此次调整降低至1.25%,降幅达到了37.5%;又如一般类和民生类商户,原来的刷卡手续费费率在1%和0.5%,此次下调为0.78%和0.38%,下降幅度达到23%左右。此外,适当调整了房产、汽车和批发行业的单笔手续费封顶值。
三是限定了收单机构的价格。为避免不合理收费,保障收单市场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本次调整对收单服务费进行了限价,由原来的收单机构进行市场定价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的调整将产生什么影响?
一是新方案有利于促进中小商户发展,降低流通成本。根据优化和调整银行刷卡手续费新方案,不同商贸企业的刷卡手续费平均降幅超过20%。以2012年刷卡消费额为基准进行测算,此次调整将减少商户年手续费支出超过75亿元,是对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变大。
二是新方案有利于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新方案降低了商贸流通行业的扣率水平,刷卡手续费对商户的效益影响减小,有利于银行卡普及,将有更多的商户愿意接受银行卡刷卡交易,银行卡的受理范围有望扩大,同时现有商户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使用银行卡交易,提高银行卡受理服务水平,提升银行卡受理市场的顾客满意度。
三是新方案将影响信用卡行业收益水平。目前,刷卡手续费是发卡行的重要收入之一。新的收费标准维持了现行刷卡手续费行业差别化定价,总体下调幅度为20%?30%,而其中餐饮娱乐类下调幅度高达37.5%。相比国外高额的刷卡手续费,此次下调刷卡手续费率将导致各家银行特别是发卡银行受到较多的利润降低影响。因此,未来如何在保障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进行多方面创新,拓宽收入来源,将是银行业需要重点解决的课题。
目前,一些关于“刷卡手续费归根结底是由消费者埋单”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刷卡手续费主要是商户与发卡行、收单行和转接机构之间的一种服务费用,与持卡人无关。刷卡手续费降低是商户给付的费用减少,如商家将这部分减少的费用让渡给消费者,将使消费者受益。因此,全社会要共同抵制一些商家将刷卡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的说法和做法。
安全用卡你知道哪些
1.客户需了解的用卡安全知识有哪些?
在用卡安全方面,发卡行须提醒广大客户做到以下四点:
(1)保护好个人信息。通过银行提供的正规渠道申请信用卡;不要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办信用卡;不要将生日、证件号码、简单数列(如111111、123456等)作为信用卡密码;不要轻易向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透露信用卡账号及密码等信息;不要把身份证、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
(2)保障ATM操作安全。在ATM上查询、取款时,要留意ATM上是否有多余的装置或摄像头,输入取现密码时,应采取适当的遮挡防护措施;选择打印ATM交易单据后,不要将其随手丢弃,应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销毁单据;ATM出现机器吞卡或不吐钞时,原地直接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求助;认真识别银行公告,勿信要求客户将钱转到指定账户的公告;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时,应谨慎确认,如有疑问应直接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查询。
(3)保障刷卡消费安全。刷卡消费时别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核对签购单无误后再签字确认,避免误刷多刷,并保留签购单的存根联;在商场刷卡消费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用身体或另一只手遮挡操作;刷卡消费发生异常如卡重复扣款时,及时与银行联系。
(4)保障网上支付安全。网上交易前应确认网址是否正确;完成网上交易后,应及时关闭网上交易开关,避免发生后续风险交易;在进行境外网上交易时,应通过安全途径,开通相关认证服务;在境内进行网上交易时,尽量使用个人客户证书(U盾)或电子口令卡进行交易;不要在网吧等公共上网场所进行网上交易,避免卡号及密码等信息被他人盗取;选择信誉好、运营时间长的网站进行银行卡网上支付业务。
2.银行如何保障客户的信用卡安全?一旦出现信用卡丢失,如何处理?
一是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用卡宣传与提示,通过短信、账单、网站等方式提示客户保护个人资料及账户信息;二是加强客户办理重要业务环节的身份识别,尤其是加强信用卡开卡、修改资料、补卡环节的风险控制;三是加强欺诈侦测、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可疑欺诈交易,并联系持卡人进行确认;四是对存在较大潜在盗用风险的信用卡(如客户曾经在高风险国家用卡,存在卡片信息被窃取冒用的风险),银行主动联系客户免费换卡,保护持卡人权益。
一旦发现信用卡丢失,持卡人应第一时间致电发卡银行客服中心对卡片进行挂失,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3.一旦信用卡出现被盗刷等情况,客户应如何处理?我国目前对责任如何界定?
我们建议信用卡客户在申请信用卡时应预留正确有效的手机号码,并保障通信畅通,如手机号码发生变动,应及时致电银行客服热线进行修改,在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或账单显示自己的卡片存在非本人的欺诈交易后,立即致电发卡银行,并配合发卡银行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后续调查。一般来讲,盗刷有两种情况:一是伪卡欺诈类盗刷,对于经调查确认非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原则上无需持卡人本人承担;二是信用卡遗失引起的盗刷,持卡人应立即挂失,挂失前发生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满足发卡银行提供失卡保障服务条件的除外),挂失后发生的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
4.信用卡是设置密码安全,还是不设置密码更安全?
总体来说,设置密码更安全。信用卡最早起源于美国的一些百货商店,而不是银行,当时没有条件设置密码。中国是先有借记卡再有信用卡,借记卡是凭密码交易的,国人已经接受并适应了这种交易方式,为此,国内改造了信用卡系统,从技术上支持信用卡凭密码交易。从统计数据来看,国内绝大多数信用卡客户采用凭密码交易,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对于持卡人因卡片遗失而导致的盗刷,交易验密功能恰恰是防范损失的有效手段,大大降低盗刷交易成功的概率;对于克隆卡盗刷事件,交易验密功能同样提高了不法分子窃取卡片信息的难度和作案成本,有效降低克隆卡欺诈事件的风险。事实证明,凭密码交易能有效防止测录、伪卡等信用卡风险。目前,虽然客户享有失卡保障服务,但同时负有举证义务,举证往往时间长、成本高,所以建议客户设置密码。凭密码交易无论对持卡人还是对银行和社会都是成本最低的。
5.误将信用卡还款还入他人账户,怎么解决?
客户由于自身的疏忽,将款项还入他人账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尽力协助联系对方客户,促成双方妥善协商解决,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无权自行冲账或从客户账户支取款项,也无权直接透露对方客户的信息,希望客户给予理解。出现此种情况,应由客户与对方客户妥善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客户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银行会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查询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尽可能追回客户的资金。
6.银行会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吗?
只要客户通过正规渠道申请信用卡,银行是不会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的。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银行建立了严密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和安全机制,能够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一些银行还通过了国际上公认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采取了更加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建议客户不要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业务,同时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防诈骗的能力。
7.本人并未办理信用卡,被冒名办卡,卡内产生的欠款由谁承担?
对于能够确认的伪冒办卡且不可归责于被伪冒人的,产生的相关欠费被伪冒人不需承担。对于伪冒办卡的个人,银行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信用卡销户怎么这么难?
客户申请预销户后要核实账户是否存在未清偿的欠款、下期账单日内没有预授权业务才能完成销户,因此销户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生效。
9.为什么小额逾期也会造成逾期记录?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银行对客户的信用报告负有如实上报的义务,要真实地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反映客户的信用卡账户逾期情况,同时银行会通过各个渠道对欠款客户进行提示。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无论金额大小,都会反映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因此提醒客户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关注自己的贷款账户,按时足额还款,以免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
10.为什么没有收到对账单也要按时还款?
银行是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客户没有收到对账单一方面可能是对账单的地址有误,另一方面可能是邮局投递问题。除对账单外,银行一般还为客户提供多种查询账户欠款的渠道,如网银查询、交互短信查询、电话查询、自助设备查询、网点查询等,客户应关注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按时还款。
11.信用卡逾期会影响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造成终身影响且无法消除?
一、云南省金融社保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基础难点
1.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系统应用模式问题。云南省是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卡推广应用与银行合作的省区之一。1999年12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先在上海市进行了社会保障卡工程试点,2000年,云南省、北京市成为第二批社会保障卡应用试点地区,在全国形成了两种应用模式,较为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模式体现了“大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卡的应用领域涵盖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民政、公积金、公安、卫生等各种公共服务事务领域;云南模式应用领域目前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业务上,特别是集中在医疗保险应用上。加之,社保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又是银行出钱,社保自成体系运行,银行卡激活率非常低,银行参与金融社保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随着数据集中、资源整合、联网通用等信息系统建设趋势及社会保障应用范围的扩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了上海模式为最终的发展方向,金融社保卡的推广应用也建立在此之上,造成云南省社保卡系统需要全面改造和解决与银行合作的难点问题。
2.云南社保各险种统筹层次不一致问题。目前云南省五个社保险种统筹模式不一,省级、州市、县级统筹都有,也未实现数据集中,按照社保部门“全省集中、五险合一”的建设目标,势必需要对原有社保系统进行全面改造(“金保”工程二期),投资巨大。如下表所示:
险种统筹层次表
3.云南省社保系统数据分散功能不全问题。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了“金保工程”一期工程建设任务,建成了省和16个州市数据中心,州市级和区县级联网达到100%、乡镇级联网达到70%,6000多点接入信息网络,基本建成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公务员考录、劳动力市场等管理系统和人事人才数据库。但存在数据分散、系统结构复杂、系统功能特别是卡功能不全、维护成本高的问题,尤其是现有系统涉及不同的经办机构、不同的开发商,系统改造时各涉及单位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也是难点。如下面两个表格所示:
云南省社保系统建设情况表
可用卡系统情况表
4.新老社会保障卡并行使用及换卡问题。存量社会保障卡更换是云南省推广金融社保卡的一个难点问题。2000年,云南省就成为全国3个人社部门全国发行社保IC卡的试点省市之一,2012年已经实现累计发卡900多万张,并完成了大量定点医院、药店的受理环境建设。由于已发行的社保IC卡,既不符合新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个人)卡规范》,更不符合金融规范,一方面需要换卡,带来成本高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到社会保障卡的新老并用,从而要求新老系统长期兼容、平稳过渡,更对系统改造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5.云南省金融IC卡发卡进展缓慢问题。由于云南省处于“老、少、边、穷”一体经济欠发达地区,各家银行并不把云南省作为金融服务创新的重点扶持地区。所以,与全国相比,云南省各商业银行金融IC卡发卡进度处于落后状况,主要原因在于除本地性商业银行外,各发卡行系统均实现了总行级数据集中,各总行金融IC卡系统建设进度不一,且发卡计划倾向于发达地区机构,各行业务、技术都依赖各自总行,处于被动状态,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在云南本地正式发行金融IC卡的商业银行还只有工、中、建、交四家,本地性商业银行中,只有曲靖市商业银行、富滇银行通过了金融IC卡发卡技术审核,发卡也只处于试用阶段。
(二)政策难点
1.两种不同业务相互融合问题。金融社保卡形式上是社会保障卡与金融IC卡在介质上的合二为一,似乎只是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但实质上需要的是两个行业在技术层面、业务层面、管理层面、应用层面上的有机协作和高度协同,其业务流程和应用范围已经超越了原有的社会保障卡和金融IC卡,技术路线、管理制度也不是简单的叠加,在其制作、发行、使用、维护过程中,势必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业银行现有的制度、流程造成影响。因此,合理考虑制度设计,降低对双方固有流程的冲击,是保证金融社保卡在云南省落地、使用的重点要求,也是最大难点。
2.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实问题。人民银行与人社部开展了行部合作,形成了“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战略共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政策文件,特别是2011年人社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后称“83号文件”)对金融社保卡的推广应用框架进行了规定,但针对每个省的不同情况,具体的技术路线、合作模式、业务流程、运行管理、服务要求等直接影响后续金融IC卡使用的问题并未在文件中明确,尤其是云南省社保系统的复杂情况,更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适合的推进路线。如果在金融社保卡的运营模式不明确,社保部门、发卡银行、银行的职责、义务、权利不清的情况下单纯强调发卡,将为金融社保卡后续的顺畅使用带来隐患。
3.现有政策界限难以突破问题。由于国家对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现有的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开立、资金归集分配格局很难突破,给合作银行的选择带来难度;按照人社部和相关政策、有关会议精神,目前金融社保卡主要满足社会保障业务要求,仅仅开通借记应用,原则上不能增加其他行业应用,也不开通电子现金功能,给金融社保卡中的金融应用拓展带来了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金融方的卡片激活率。
(三)实施难点
1.项目投资规模过大问题。云南省社会保障厅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标准统一的金融社保卡2800万张,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每张卡发卡成本22元,总卡片投入成本约为6.16亿元,加之“基础难点”中所述问题,云南省社保系统、社保机构网点机具、医疗机构终端机具需要进行全面改造,以实现“数据集中、五险合一、新老并行”的目标,不考虑后续的运行维护、卡片更换成本,全省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就接近10亿,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存在投资规模较大的问题。
2.应用范围面向落后地区问题。目前云南省已发放的900多万张社会保障卡全部集中在城市,覆盖城镇居民80%以上,主要解决换卡及叠加其他险种应用问题,相对容易组织实施。与其他发达省市相比,云南省70%以上的人口集中在经济非常落后,也是金融服务极端薄弱缺失的农村地区,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为例,云南省参合人员多达3400多万,许多居住在金融服务网点、社保服务网点覆盖不到的行政村、自然村中,加上农村居民对传统银行卡的接受程度非常低,只习惯使用存折,如何在农村地区普及金融社保卡,同时安全、便捷地为持卡人提供社保、金融服务是最大的难点。
3.基础性制度方案滞后问题。83号文件中对金融社保卡的技术实现方式、应用领域、应用管理、产品选择等制定了框架式的总体方案,但要在云南落地,必须在充分研究社保、银行两个不同行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制定出双方共同认可的指导意见、推广计划、业务流程、技术方案,特别是明确双方各自职责、合作方式、运维模式,否则单纯追求发卡速度,忽略可持续发展,会直接影响金融社保卡的声誉,把“好事”办成了“坏事”。
4.合作银行难以确定问题。“隔行如隔山”,社保部门与银行在传统业务上基本是“知己,不知彼”,虽然云南省社保部门曾与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富滇银行等本地性商业银行进行过合作,但合作程度不深。金融社保卡推广应用对双方更是新生事物,所以一方面社保部门不清楚参与银行应具备的条件,业务需求不明确,对银行的要求也就不明确,出现想合作的银行不具备技术条件,具备技术条件的银行在网点设置等方面又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对该项目的复杂程度认识不清,面对较大投资,在投入产出“经济账”算不清,不但银行之间不能达成共识,甚至同一个银行的技术、业务、财务部门之间都还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就盲目参与竞争。
二、对策建议
经过对上述难点的分析,归纳起来,要稳妥推进云南省金融社保卡应用需要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尽可能降低投资成本;二是解决农村发卡和受理环境问题;三是合理选择合作银行,拟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一)分步实施、资源共享、责任分担降低投资成本
一是试点先行,逐步铺开。从银行方面,昆明、曲靖作为全国金融IC卡试点城市,相对云南省其他地区,在政策理解、技术准备、受理环境改造、人员准备方面都有明显优势,可以选择作为具有代表性地区进行试点,成熟后再扩大范围。
二是一次发卡,先易后难。不再考虑隐性磁条卡过渡方案,直接采用“一芯两用”社保卡,同时统一规划,先将条件成熟、需求紧迫的险种和服务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平台,再逐步建设、实现所有险种和服务的集成,从云南情况看,可在昆明、曲靖城市区域先在新金融社保卡中实现“医保”应用,在农村地区试发行“新农合”应用金融社保卡。
三是集中采购,降低成本。IC卡推广初期,由于需求量小,所以成本较高,但随着人民银行推动磁条卡向金融IC卡迁移战略的实施,IC卡需求已成几何倍数增长,规模化生产已大大降低了卡片成本,据向发卡银行了解,IC卡成本已从几十元减低到十几元,如果全省4000多万张卡片集中采购,成本可以大幅降低。
四是整合资源,充分利用。银行业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领先水平,2003年,云南省就实现了所有银行银行卡、所有ATM、POS机具的联网通用,2012年,在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领导下,截至第三季度,全省近20万台POS终端、近5000台ATM终端已能够受理金融IC卡。在金融社保卡推广应用中,社保部门、银行应充分整合双方网点、积聚资源,尤其是充分利用银行已有的较为先进、规范的信息化建设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五是惠民工程,各担责任。金融社保卡推广应用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有责任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资金优势,理所当然要尽到应用的社会责任,承担主要的投入。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把该项工程当作自己的“形象”工程,在财政、税收政策上予以扶持。在卡片成本上,建议针对实际情况由多方承担解决,例如城镇职工首发卡卡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低收入人群和农村地区居民首发卡费用由银行承担;换卡费用由个人承担,农村居民可以进行适当补贴。
(二)机构网点与惠农支付点结合覆盖农村应用
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已建成6125个惠农支付服务点,服务惠及109个县的1119个乡镇4956个行政村,加上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已基本满足县一级以上金融社保卡应用服务需求,全省1373个乡镇,15300个社区行政村的应用问题可以通过机构网点和惠农支付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一是通过“惠农支付点”解决网点覆盖问题。201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明确在2013年底前,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农村乡镇的基本覆盖。目前云南省十六个州市已全部开通了惠农支付服务业务,截至2012年3月31日,全省共建成6125个“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点”,预计年底网点数量将突破10000个,基本可以覆盖行政村。作为支持“三农”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新举措,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破解了乡镇金融服务缺位的难题,进一步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环境。实质上,惠农支付点已作为“代银行网点”延伸到了广大农村地区。
二是通过拓展功能解决用卡问题。云南省惠农支付服务业务
具有的借记卡小额取款、小额转账汇款、刷卡缴费、查询、刷卡消费等五项功能已能够满足金融社保卡的金融应用需求。建议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相关成员机构,会同社保部门共同探讨在惠农支付点POS机上添加社保应用功能的可行性,把“惠农支付点”同时也发展为“社保服务点”,既方面农村居民的用卡又可以减少重复投入。
三是督促重点银行加快金融IC卡推广进度。目前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及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银联商务云南分公司是云南省已审核确定的惠农支付服务收单机构。截至第三季度,建行、中行已正式在省内发卡,而农村地区网点数最多的农村信用社发卡系统尚未建成,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已具备条件但还未正式发卡,必须督促这些重点银行加快进度,以满足金融社保卡的发卡、资金结算需求。
(三)合理选择合作银行,拟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李东荣副行长曾在金融社保卡推广应用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从“建设民生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领导这项工作;要从“利为民所谋”的角度来组织和落实这项工作;要从“把好事办好”的尺度来协调和管理好这项工作。
适合云南模式的金融IC卡推进策略应该是按照“服务民生,稳中求进,基础先行”的工作思路,坚持不求快、但求好;不只顾眼前,而注重长远;既考虑社会利益,又兼顾经济效益,探索合理科学的解决方案。
一是要从“设门槛,定规矩,让合格者参与”入手选择合作银行。一方面鼓励更多的银行积极参与,另一方面明确所需的发卡条件、机具条件、网点条件、资金条件、技术条件,根据金融社保卡总体推进计划,对于第一批试点银行,必须在项目计划要求的时间内,达到提出的要求,同时优先考虑其他省市已参与,具有成功经验的银行,以保证项目资金的到位、技术的先进、顺畅的实施和长效的发展。
二是应建立合作银行退出机制。金融机构在成为项目合作银行后,对于有严重阻碍项目进度、无法承担项目投入资金、未能履行协议中合作银行需承担的义务等情况时,人保厅和人行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合作银行,将责令其退出项目,并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三是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面对金融社保卡项目较大的投资规模,一方面该项工作的推进既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举措,也是对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的全局观和大局意识的充分考验;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毕竟是企业,应从尊重市场规律、遵循金融活动规律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开展此项业务,否则盲目竞争、不计成本投入、低价倾销、随意减免费用,很可能带来卡片虽然发出却用不好、不可用的严重问题。所以,应从社保卡中金融功能的激活、社保资金的分配、应用行业拓展方面来探索提高金融社保卡整体运营效益的办法。
例如,对于社保资金的分配,在政策可以突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资金投入大小,将社保资金收入、支出账户开立在合作银行,同时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机关养老保险的财政专用账户按照出资比例开立在合作银行;在政策不能突破的情况下,项目资金投入和社保资金沉淀不挂钩,但建议通过财政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由于城镇和农村卡片使用率存在差异,给银行带来的利益不同,可按照一定的权重予以区分。
一、香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背景
(一)国际层面的原因香港是国际银行中心,银行机构数目排在全球前列位置,其中更包括70家为全球100家最大型的银行。因此,香港必然跟国际金融整体运营的好坏有密切的联系。而且,香港还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其金融法例和政策必然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监管文件的向导。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作为稳健的替代问题金融机构的方案,以安全的方式处置金融机构,以避免严重干扰金融体系,恢复市场秩序及控制道德风险。FSB正是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出台处置机制的新国际准则,这些政策的核心是FSB制定并于2011年底最终定稿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以下简称《主要元素》)所载的新国际准则。之后,2014年10月,FSB重新发出《主要元素》,就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元素增订指引。
(二)香港层面的原因首先,香港虽然没有经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但是香港在上世纪80年代也曾经发生中等程度的系统性危机,鉴于金融业风险传染性比较高,香港应未雨绸缪从其他地区和国家吸取经验,通过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强化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其次,自《主要元素》出台以来,很多FSB成员地区都已参照《主要元素》所载准则进行自我评估,以识别在《主要元素》的规定及现行法例的规定两者间是否存在差距。接着,FSB根据这些评估结果对处置机制进行同业评审。评审结果发现几乎所有成员地区(包括香港)都需要进行立法改革,才能全面符合《主要元素》所载准则,因此,香港政府认为,为能在FSB所定的2015年底的限期前实施《主要元素》,香港需要进行立法改革。当下,香港金融监管机构正开展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的相关工作。2014年1月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联合发表了《适用于香港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一》);2015年1月又发表了《建立一套适用于香港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机制第二阶段咨询文件--首阶段咨询总结及最新政策发展》(以下简称《咨询文件二》);之后,香港政府拟进一步修订建议,届时可能需要先进行为期较短的第三阶段咨询,然后在2015年底向香港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二、具体考察和探讨
目前,香港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处在投石问路的探索阶段,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涵盖的范围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统称为认可机构。《咨询文件一》和《咨询文件二》均认为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应涵盖所有认可机构。此外,有关当局还专门设置了适用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条件,两者相辅能保证在恰当的时候启动处置程序,预防认可机构如果倒闭时,防止关键金融服务不会中断,而倒闭事件所构成的金融稳定风险也在可控范围。
(二)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管制的安排1.银行金融机构处置的前提条件。如何识别和发现银行金融机构陷入风险困境?需要处置,管与不管对政府监管机构来说临界点是什么?香港绝对多数的响应者认为《咨询文件一》建议的两个启动条件是恰当的。第一个条件:不能持续经营。金融机构如被评为无法或预期会变得无法持续经营,而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持续经营的衡量标准是该金融机构无法符合或预期会变得无法继续符合一项或多项认可或发牌条件,即经营受规管业务或进行受规管活动所需符合的条件。第二个条件:金融稳定条件。也即启动处置程序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并且能保证关键的金融服务的持续性。2.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执行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处置的规管实际上就是机制处置模式。《咨询文件一》阐述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界别模式。也即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及香港保险业监督局分别负责归其监管并在机制涵盖范围之内的金融机构。第二种模式:建立新的单一独立跨界别执行机构。经过权衡,有关当局在《咨询文件一》中建议采用界别模式。因此,香港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置是由香港金管局负责。
(三)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的具体权力根据《咨询文件一》,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具体如下:1.将濒临倒闭银行金融机构或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商业买家。有关当局认为,基于保障存户的有关处置目标会订明,执行机构不会运用处置机制而致使受保障存款被转移至非存款保障计划成员机构,因此,暂时提高保障水平将仅适用于在存款保障计划成员之间转移存款的情况。关于额外保障的程度和期限,香港当局在参考海外的做法后,建议转移存款应以不影响存于收购方银行中的现有存款所享有的存保计划保障金额为原则。此类存款将个别地受到保障,而保障金额的上限为存保计划所提供的最高保障金额(目前是500000港元)。至于从已倒闭银行转离的存款,暂时额外保障的金额将以所转移的存款为上限,再加上下文指明期间完结时累计的利息,合计不多于500000港元,期限通常是6个月。2.将濒临倒闭银行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至过渡机构。当执行机构经评估后认为最终可能可为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业务觅得商业买家、但又未能及时作出此安排的情况下,让执行机构暂时性地将金融机构的所有或部分业务转移至过渡机构。设立过渡机构的权力也可用来支持其他处置方案(例如自救方案),在设计时必须在某些方面预留一定灵活性。3.将濒临倒闭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及负债转让至资产管理工具。该种方案得到普遍支持,因为能确保濒临倒闭银行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可以有秩序地出售或清盘,所以该种权力将被纳入处置机制中。4.利用负债进行法定自救,以吸收亏损及重组濒临倒闭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利用负债进行自救,是香港当局为符合《主要元素》之要求。自救方案比较复杂,香港银行自救方案仍然在讨论之中,针对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方案会受到欧盟的《银行恢复及处置指令》、FSB《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进行处置时吸收亏损能力的充足程度》(2014)以及英国银行自救方案的影响。5.将濒临倒闭银行金融机构暂时公有化。公有化的启动是在其他处置方案都不足以让执行机构达到处置目标之时才会使用,被认为是最后方法。但是,香港当局对公有化方案没有明了,因此,香港有关当局建议为暂时公有化方案增设使用条件。
(四)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保障安排和资金来源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置涉及到处置机制的保障安排,以及应如何为处置程序提供资金。具体如下:任何债权人所得不会逊于清盘程序赔偿机制的架构,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就行使处置权力设置其他限制,如何应付处置程序引致的任何费用,包括因为须支付任何债权人所得不会逊于清盘程序赔偿而引致的任何费用,就任何债权人所得不会逊于清盘程序赔偿机制作出规定。
(五)银行金融机构跨境处置程序及共享信息香港银行金融机构跨境处置程序及共享信息只是一些初步的构想。诚如《咨询文件一》所述,当本地执行机构经评估后认为境外执行机构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将无法充分保障本地债权人或本地金融稳定,则本地执行机构必须能够独立地对金融机构的本地业务采取处置的行动,无论该金融机构是以分支机构抑或附属公司形式在港经营业务。
三、对内地建构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前瞻性思考
(一)内地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现状内地和香港同为FSB的成员,但是内地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方面的立法特别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方面的立法滞后于处置实践。而且,银行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供给特别薄弱且操作性不强。内地相关法规有1999年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位阶低(属部门规章)而且立法年代久远,同日新月异的银行业发展相比,明显滞后。2001年,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该条例将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一些有效的方法升级为法规。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促其重组和撤销。其他的司法解释主要还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他的行业规定有:2002年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联动清收处置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虽然这些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共同奠定了大陆金融机构退出和处置的法律基石,但是总的来说有欠系统性,操作性不强。内地银行准入要求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都比较严苛,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却极为不畅,由国家隐性担保,由此违背了金融发展优胜劣汰的规律,削弱了内地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力和竞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