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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6篇)

时间: 2026-02-12 栏目:实用范文

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篇1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观明知综合认定证据链条

一、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认知问题概述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互联网+”的新浪潮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享受到了互联网时代的巨大便利,然而,另一方面,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也日渐猖獗,给广大社会公众造成了愈来愈严重的损失。而利用互联网这一新的公共领域及技术灰黑产业提供的用于诈骗、以及诈骗得手后洗钱的计算机软件,一些犯罪团伙屡屡实施针对特定目标群体的互联网诈骗及后续洗钱销赃等违法犯罪,并形成了上下游分工与较为严密、层阶化且以合法企业形式为掩盖的犯罪组织,且呈现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行为隐蔽,犯罪行为过程中反侦察、规避监管意识强,违法犯罪活动与正常合法经营活动杂糅等新特点,给侦查、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多刑事司法程序层面的挑战,比如缺乏或极难收集据以定罪的直接证据,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及其传来形式呈现,证据之间不能“一一对应”构成印证等等,特别是对于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构成要件上,实务中更是存在着诸多争议与疑难之处。

在围绕着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认知相关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上,这类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呈现出来的特点为:办案机关查获、扣押、提取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且基本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但是一般来说缺乏赖以定罪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从事的系违法犯罪活动,故难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尤其是有罪供述。

由此产生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构成‘明知’的故意?由于实务部门摄于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很难获取“一一对应”的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因此一方面在面对数量繁多、类型多样的海量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间接证据时束手无策、以至于无法认定基本的案件事实,或是陷入证据收集的误区;而另一方面,办案机关只能接而求助于使用“司法推定”来佐以证明,但是实定法上对于“推定”规范表述的严重不足及至漏洞,更是让办案机关无所适从、如临雷池,不敢积极作为,最终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在对于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证明上左右为难,乃至于影响到对于网络电信犯罪的依法惩治打击的效果。

二、“意见”出台后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认定的依据

然而,实务部门遇到的上述困境还是得到了有权机关的积极回应。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以坚决依法有效惩处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祭出又一套法律“组合拳”。

总体来说,“意见”体例上分为“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六大部分,涵盖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从重处罚的情形、构成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定罪依据、刑罚的适用,《刑法》中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其他罪名的认定及适用等刑事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实体与程序规则的方方面面。其中的一大亮点便是:“意见”对于解决实践中网络销赃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里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如何认定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意见”第“三、(五)”部分第一款这样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这就解决了现实里很多在办案件中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在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若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知情的状态下实施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套现的行为,且这些证据经查C属实并可资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则足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电信犯罪中的主观认知证明难题似乎有了规范依据,“意见”对相关司法实务的指导、参考价值,着实值得肯定。

但是,“意见”对于网络电信犯罪中的行为人主观认知证明的方面,仍存在着一些局限:前述“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一条款对于解决证明网络销赃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否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解决定案的困境。但若细究之,证明主体由何方承担,文本里找不到确切答案,但是根据上下文体系解释,可推知证明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这就牵涉到了一个问题――‘证明明确不知道’的证明标准如何?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方可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倘若这个问题不能圆满解决,则该条款的实际应用效果恐会大打折扣。因此,除了实定法尤待进一步完善之外,在现有法治条件下还需探索一条主观认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以期更适切地解决疑难、复杂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的证明问题。

三、主观明知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

在笔者看来:若要妥善地解决网络电信犯罪中主观认知问题,需要建构一条确立在‘证据链条’证明模式基础上的‘综合认定’途径,也即:通过收集筛选现有的诸多间接证据,接着将其编织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然后在这基础之上,综合与案件法律论证与证立的“小前提”相关的所有材料,通盘考量推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体而言,这条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在缺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等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只能依靠一系列间接证据。而如何在纷繁复杂、数量众多的间接证据中筛选出可供证明案件事实并能编织成证据链条的那一部分,则倚赖经验法则(everydaylogic)的指导和推定的适用。

经验法则,通俗的说就是日常经验与生活常识,即通常所说的“常识、常理、常情”。但需要注意的是,经验法则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人所特有的个别经验水平上,而应该是至少能获得相当一个范围的人们普遍承认的命题。

其次,在间接证据的使用中,必然涉及到推定适用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推定,是指利用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属于归纳推理范畴。

司法活动中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网络电信犯罪中主观认知争议问题牵涉到的多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事实推定是一种从基础事实A推断事实B,而且可以反驳的推定。

为防止使用间接证据进行推定可能产生的偏误甚至悖谬,唯一可行的方法是保证所搜集的间接证据全面、系统、真实,使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符合事实发生的逻辑。因而法庭在审查判断时,要对其进行充分的辩论、质证,以此实现案件事实的合理和可接受性。在这一过程中,除了既有的证据规则外,仍然需要求助于经验法则,同时还要考虑到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综合考量方能得出周延可靠的事实推定。

接着,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要素也是利用间接证据来编织完整证据链条、既而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逻辑性要件之一。借鉴英美法律辞书之圭臬――《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关联性是指那种有助于证明有关假设的属性,这种假设一旦成立,将从逻辑上影响争议事项。证据的关联性描述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某一案件中的关键命题或可证明的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即使是有关联性的证据,客观上也不必更不能悉数搜集,亦须进行必要的挑选。唯有建立在逻辑性、合理性、良好的意识以及准确判断的基础之上,证据的关联性才能得以保障。

最后,在利用‘证据链条’理论来证明网络电信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时,可酌情引入域外法中情状证据理论来佐以推论。所谓情状证据(circumstantialevidence),来源于英美法证据规则,系指用推论的方法,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真伪。目前我国学界对情状证据的认识尚不统一,甚至还缺乏理论界的广泛认同,且该类证据与间接证据有很多方面有重叠之处,但是在对情状证据的范围进行限制并与间接证据及其适用方法作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可以援用情状证据的概念来指那些可凭直觉和逆向思维判断行为人动机、知情与否等行为的主观要素的证据。

综上,笔者所归纳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的途径,即:先利用经验法则、归纳推理以及借助情状证据理论对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呈现的一系列间接证据进行筛选,再将筛选出来的间接证据凭借其相互间的关联性编织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行为人在实施网络电信犯罪时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的路健8寐肪恫唤雎壑す程较为周延、严谨,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依据,而且也是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实践中利于操作的方法。

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有序推进与刑事证明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电信犯罪中的主观认知问题一定会在法律层面得到适切、圆满的解决!对此笔者充满信心、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J].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三联书店(北京)2003年版:247页。

[3]何邦武.小额多笔网络电信售假和诈骗犯罪的取证现状[J].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

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篇2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关于防诈骗知识讲座的个人心得体会

  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

  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QQ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QQ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95533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关于防诈骗知识讲座的个人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关于防诈骗知识讲座的个人心得体会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他们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年关岁末,又到了诈骗、盗窃等案件的高发期,近期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包括电话、电信、网络、淘宝网刷信誉等等)多发,其中还有被骗的老师。

  而诈骗分子更是无孔不入,利用多种途径进行诈骗,而学生更是诈骗分子行骗的主要对象之一,而部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过分薄弱,问题严重,亟待解决。为了维护我们安静的学习环境,提升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同学们能够在平时的学习工作及生活中不受诈骗分子的欺骗,圆满的.完成学业,同时学会保护自己,掌握一定的防诈骗的技巧,使同学们面对诈骗能够安全应对,共同营造出一个和谐美好的绿色校园,使我们的校园变得更加美好。

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篇3

区打击电诈联席办:

按照《全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办及时开展宣传工作,有效的预防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增强了机关干部防骗意识,现将上半年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1、提高认识,安排部署。我办及时召集全体干部,集中学习了《全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主题内容、重点及具体要求,并对我办认真开展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体干部按照“防范为先、专群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域覆盖”和“系统内部零发生、关联人员全覆盖、服务对象无遗漏”的要求,参与到全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中来。同时,确定了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确保了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2、认真组织,开展学习。通过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形式,在周工作例会中,认真学习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知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等相关文章和案例,并组织全体干部在我办会议室观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系列视频,使防电诈常识入脑入心,进一步增强了防范意识。

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篇4

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网络诈骗行为人一般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熟悉网上金融业务流程,便于利用金融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后能够制造假象,转移财产,毁灭证据,二是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具备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具有实施犯罪的技能。从我国目前已经侦破案件的情况来看,实施网络诈骗案件的主体绝大部分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犯罪工具的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从网络诈骗案例来看,使用的方式都是属于古老的诈骗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媒介,这些犯罪分子都在使用互联网作为诈骗工具。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活动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除了较常见的入侵网络金融系统(如银行网站)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网络股票交易诈骗。如在甘肃省兰州市,一些非法证券交易机构利用几十台租来的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者有线电视接收股票行情信息,建成一个模拟的股票交易系统,采用空买空卖的手法欺骗股民。这种网络股票交易诈骗的手法并不高明,但因为是利用高科技,所以让人防不胜防。

网络诈骗案件的种类划分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网络诈骗案件已不断的改变其形式,但最终目标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紊乱。

网络“中奖”诈骗。现行互联网上电子邮件使用已非常普遍,很少人再通过邮局而传递信息,电子邮件的快捷性、低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用户广泛使用。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上的“中奖信息”邮件泛滥,使得广大用户不知所措,更多的则是被其所骗,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网络“传销”诈骗。2005年11月,我国就以国务院令形式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而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违法人员也改变了传统的传销手段,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的传销活动。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07年就打掉了多个网络传销网站,其主要手段就是编织一个“网上致富”的美丽谎言,让你相信只需轻点鼠标就可坐收千万元。这种诈骗信息咋一看像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产品的推销,而实质是以网站代替现实社会中传销聚集点,将受害人从现实社会中带入到虚拟社会进行诈骗。

网络“钓鱼”诈骗。就是将木马类程序放在网上,等待计算机用户点击后,会自动下载到用户的电脑上,当使用电脑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或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木马程序开始启动,自动将用户的帐号、密码等个人资料通过网络传给预设的电子信箱,由此造成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进而造成用户经济上损失。最为常见就是伪造银行网址,骗取客户银行帐号、密码的行为。网络钓鱼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诈骗。由于网上交易多是异地交易,通常需要汇款。不法分子一般要求消费者先付部分款,再以各种理由诱骗消费者付余款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等到钱款或他们的伎俩被识破时,就立即切断与消费者的联系。

除此之外,网络诈骗形式还包括:网络招生诈骗、网络贩卖试题诈骗、网络招聘诈骗等等。但无非是利用了人们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法利益的心理,或者就是利用人们善良的心理而进行诈骗。如:2007年10月青岛市公安局破获的高考招生诈骗,就是骗子利用网络刊登广告,谎称与国内数个著名高校招生负责人具有特殊关系,可以通过“艺术特长生”的名额进行招生,由此骗取了数十名考生家长信任,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对策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对日益猖獗的这种新型犯罪,由于其高智能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防范思路和手段在新的犯罪形势而前日趋显得力不从心。我们要确实保障我国网络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就要不断改变工作思路,使用法律特有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彻底改变现行被动的网络诈骗补救措施,提高全民预防诈骗意识,将网络诈骗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的减少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失。

改善网络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网络方面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与其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例如:现阶段,我国沿海城市大量出现的“中奖信息”诈骗案件,由于受害者被骗金额不满足诈骗罪立案标准,故出现了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因为法定数不足造成无法立案情况发生。同时,即使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也会出现办案成本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引入诉讼法中“共同诉讼”的理念,提出“共同立案”或“串并案”概念。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补充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当中去。国外互联网方面立法起步较早,而且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已经较为完备,例如:现行我国法律法规中未制定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已出现大量QQ币被骗案件和网络游戏中“装备”被骗案件,由于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造成这类案件无法受理,使得人民群众的虚拟财产无法得到保护,而国外对此类情形早已规定,如美国就规定可以按照现实社会中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作为立案标准。

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篇5

关键词:网络诈骗;诈骗方式;安全措施

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92亿,较2013年底增加3208万人,半年度增长率12.3%;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42.1%提升至46.2%。[1]网络资金流的汹涌澎湃,为某些怀有犯罪意图者利用网络实施各类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遇到网络诈骗的网友中,仅26.87%的人选择举报诈骗,另有12.23%的人选择‘反击骗子’,[2]“网络欺诈已经成为对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的巨大威胁,给上下游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面影响,威胁到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护。[3]尽管利用网络实施的诈犯罪日益猖獗,其社会危害性愈发凸显,但是基于该类犯罪的某些固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单个受害人因损失较少而不愿报案、侦查地域管辖难以明确、调查取证较难等不利于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这显然不利于有效打击侵财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1.1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由此推知,至少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另一方面,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一定存在某种意思交流,尽管这种意思交流一般由加害方的虚伪意思表示和被害方由此陷入的错误认知构成。对于网络诈骗,有学者认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但是,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如果犯罪行为人并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愿意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出其网络权限,而只是通过黑客技术。

1.2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网络特征利用性是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该类犯罪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不仅要有侵犯财产权的事实存在,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网络特性利用行为的存在,该种对网络的利用应当是符合网络自身技术特性的应用,只有出于本质性利用网络自身特性的网络诈骗,才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网络诈骗案件乃至全部网络罪案的根本特点,正是从这一特点引申,网络诈骗案件才具有其他传统诈骗案件所不具备之特点。[5]犯罪黑数大,不仅是网络诈骗犯罪,也是网络经济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共同特点。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黑数大,有其相对独特的成因,笔者在此不多做陈述。

2网络诈骗案件的常见方式

2.1网络购物诈骗

犯罪行为人利用当前被卖方和买方广泛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严重不诚信或虚假的商品交易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商品并不限于传统的实物类商品,亦包括各种电子虚拟商品。犯罪行为人作为卖方,以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低价或者虚假的信誉保证及广告宣传,引诱网络购物消费者购买其在网络上陈列的商品,而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或汇款等方式付款后,到的却是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假劣商品甚至完全收不到任何商品,已付钱款却无从追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不仅卖方会实施诈骗,买方也会诈骗守法商家的财物。

2.2“网络钓鱼”诈骗

“网络钓鱼”是指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的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6]“钓鱼”之称谓,体现了此种作案方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正如真正的钓鱼活动一般不选择某只特定的鱼,而是以吸引任意一只鱼咬饵上钩为目的,“网络钓鱼”也是犯罪行为人通过向之前收集到的不特定多数人电子邮件地址群发伪装成正规金融或商业机构发送的,要求填写并回复个人财务信息的电子邮件;或者在互联网架设与某个合法金融或商业网站极为相似(如网站域名极易混淆、网站设计与装饰风格雷同)的仿冒网站,引诱被害人在该网站在线操作并泄露个人财务信息,尔后犯罪行为人利用此信息取得赃款。

2.3在线冒充熟人诈骗

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不断产生和飞速发展,使交流跨越了时空障碍,为人际沟通提供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这一便利性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机会。犯罪行为人利用木马病毒或其他手段窃得被害人的联系人的即时通讯工具账号,然后以被害人联系人的身份,在线向被害人发送信息,假托购物、医疗、上学等各种名义借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打款。

3网络诈骗案件的应对措施

3.1尽快完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落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1)尽快制定更多更详尽的针对电子支付领域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更加系统、专业化的法律需要被制定出来以保证电子支付领域的健康发展。(2)已有的法律法规应有针对性地补充有关电子支付的条款。随着电子商务业务开展的深入,电子支付也成为了人们选择越来越多的支付手段。我国的《反洗钱法》《票据法》等法律中对于电子支付方面的规定还十分薄弱,急需修订。

3.2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

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也是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和商户交易信息为核心的信用记录对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还需要建立与信用记录配套的便捷的查询机制,方便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查询。除此以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3.3加强宣传教育,从观念上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力图从观念上让每位公民认识到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丑恶的嘴脸,从源头上提高警惕,铲除犯罪的滋生土壤,可以通过社区、学校、街道等等组织和基层单位,利用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海报、流动性广播等方式让安全防范的意识渗透到居民生活去。同时,社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要经常举办普法活动,给百姓介绍网络诈骗经典案例,其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及预防避免的常用措施和手段。

4总结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速发展,作为核心业务的电子支付业务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以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手机支付为标志的移动支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支付习惯。各种电商领域网络诈骗犯罪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这提醒着我们电商安全问题仍然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要解决支付安全问题是个长期的过程,要从技术、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建立等多方面着手,引导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商务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10-28).

[2]腾讯网.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之网络诈骗[EB/OL].(2014-10-28).

[3]中国市场秩序网.阿里巴巴牵头打击网络欺诈[EB/OL].(2014-10-28).

[4]曲新久.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39.

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篇6

【关键词】电信诈骗;运营商;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现代电信经济的兴起,为传统欺诈提供了特殊的新兴途径,诈骗行为也逐步蔓延至电信网络之中。较之传统的欺诈行为,电信诈骗主要通过短信以及电话语音业务进行,无孔不入,存在着覆盖面广、费用低、效益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等特征。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的违法犯罪问题。

在电信欺诈中,欺诈方恶意欺诈行为触及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共识,但是,对于运营商应该承担责任的说法不一,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在于运营商具有维护良好通讯环境之义务,而另一方则主张运营商仅作为平台提供者,其责任限于保证通讯平台的顺畅无阻,而无法具体保证在平台上内容的合法性与否。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电信欺诈案件中,运营商具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受骗损失与运营商安全电信服务的信任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则需要运营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对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第三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也即运营商在电信欺诈中应承担一种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下面结合实务中欺诈类型对此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一、电信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上历史久远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着场所主人看管场所,管理场所的善良保障义务。随着实践发展,两大法系法官在系列的判例中,突破侵权规则,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理逐步发展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安全保障责任,并发展出系列支持此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危险控制理论、获利理论、以及信赖理论。[2]依据以上三种理论观点分析,运营商作为电信平台的经营管理者,基于对平台技术、操作管理的熟悉程度使其较其他人具备了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同时,消费者使用通讯业务必须以加入基础网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使用他方增值运营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运营商据此收取了一定的通信等费用,并由此获利,因此,要求其采取预防危险发生的措施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救,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而具体在个体欺诈事件之中,不能否认,在通过运营商端口发送欺诈短信、通过改号软件实行虚假来电显示都借运营商的身份对消费者进行一种真实性暗示,消费者对运营商的合理信赖因素对于欺诈的实现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只要加害人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这种信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3]的观点虽可能过于绝对,但却不失其说法的合理性。

因此,从理论角度而言,运营商对于电信网络的安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电信服务规范、信产部等法律法规都对于提供一个符合双方约定、法律规定的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运营商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理论和实务的双重依据。

二、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分析

在传统电信服务中,业务网和支撑网是双向分离的。用户信息仅在业务网中传送,信令网、网管网等支撑网与业务网隔离,完全由运营商控制,电信用户无法进入。此外,每个用户都有一个唯一的号码,用户的身份是明确的。这种机制有效地避免了电信用户非法进入网络控制系统,保障了网络安全。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着眼于其对于系统稳定等内在因素的控制上,而对外部因素引发的安全风险,并无涉及。

而新电信时代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电信的封闭,消除了电信网与互联网的传统隔阂,两网的融合一方面拓展了信息资源的途径、丰富了增值业务的类型,但是同时,IP网络风险无处不在、威胁无法预知的特性也接踵而至。给电信网带来新的安全威胁,例如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虚假来电电话诈骗案件就是互联网的欺诈方式、欺诈软件逐渐转移到电信网之中的典型代表。在互联网与传统电信网互联互通后,电信用户的信息不再与控制信息隔离,运营商对于风险的掌控能力、识别能力以及目前技术所能达到的控制程度较之传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在面对网络这个资源浩瀚,安全隐患防不胜防的开放系统,纯粹的技术手段解决电信网络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异常艰巨的任务。在此条件下,仍要求运营商承担传统模式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不符合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也违反了权责平衡的法律原则。因此,在风险无法有效识别监控的新环境下,对于运营商原本义务进行适当的缩小,合乎法情法理。

此种观点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信网络、互联网安全管理所采用的“避风港”政策趋于一致。所谓“避风港”制度即电信网络运营者的审查行为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后对电信网络、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就不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网络运营商所需履行的审查义务包括:一是自己不制造违法信息;二是确认了违法信息后立即删除或做其他处理,如中止链接等;三是在执法机关找寻网上违法者时予以协助。如果网络运营商做到这三条,他们就可以进入“避风港”,无需承担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4]此种观点在我国的互联网协议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此观点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和维护电信网通讯环境安全两项要求的权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法律界定

以上我们分析了运营商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但是合理限度一词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需要结合对实务中的欺诈类型进行具体分析,以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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