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府职能、投资体制、投资主体、资金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8(03)-0010-09
影响投资体制形成的因素很多,包括政府职能、发展阶段、发展战略、经济结构等等,其中政府职能尤为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等目标的确立,未来我国政府职能范围将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传统的经济建设职能将逐步淡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建设的职能将得到不断加强①。与之相应,投资体制应该也必然会发生重大变化。事实上,尽管投资体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投资体制领域的改革一直相对滞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如何加快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新挑战。
投资体制涉及范围很广,但大致可以划分为投资主体、筹资结构、投资调控和投资管理等几个方面。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在对有关国家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梳理分析政府职能及其他因素对投资体制的影响机制,以期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总结一些可资借鉴的规律。
一、投资主体结构的国际比较
投资本身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本文的投资,从宏观上讲,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等形成实物资本的行为和过程;从微观上讲,则是具有价值创造特征的直接投资行为。至于证券投资、理财等意义上的投资,其本质只是微观主体的一种财务安排。这种财务安排在宏观上可以看作是储蓄转换为投资的各种具体途径和机制。基于此,本文的投资主体是指在上述投资活动中具备独立决策权、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主体,包括各类法人或自然人。更确切地说,可以称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①。
投资的决策主体主要是企业和政府。就两类投资决策主体在整个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或结构)来讲,各国之间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在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中,企业作为投资决策主体所占的比重应越大,在整个投融资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而政府作为投资决策主体,其份额相对较小。上述判断是否正确还需要实际数据的支撑。有关企业和政府投资份额的数据很难直接获得,但是通过国民收入核算及财政支出的相关数据,可以大体推算出政府投资占投资的比重,具体如下:(1)收集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政府消费占GDP比重这三个数据;(2)将“财政支出占GDP比重”减去“政府消费占GDP比重”,大体可以得出“政府投资占GDP比重”②;(3)将“政府投资占GDP比重”除以“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便能大体推算出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③。
从表1可以看出,各国在投资的决策主体结构似乎并没有呈现前述局面。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点:(1)各国政府投资比重基本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无论是北欧及中欧(含德国)等民主社会国家,还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典型市场国家,甚至是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和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转型经济体,政府投资比重都处于较高水平,政府投资似乎与经济发展程度呈正比;(3)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亚洲新兴市场国家以及中国、印度,政府投资比重明显偏低。
上述现状出现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失灵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主导的事务也日益增多,政府的边界也因此而不断拓展。政府投资领域和比重也随之增加;(2)发达国家的市场体系更为成熟和完善,其出现失灵和缺陷的领域也已逐步为政府和公共财政所覆盖,公共投资范围相对增大;(3)东亚国家的政府主导与政府直接参与并不完全等同,强势的政府可以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但在统计上并不表现为政府投资;(4)发达经济体与新兴市场经济体本身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发达经济体的投资占GDP比重相比新兴市场经济体要低(见表2),这样就愈发提高了发达经济体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①。此外,各国政府投资方面的统计口径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尽管从表1的数据对比中得出的结果似乎与我们观念上的判断有所差异,但无论是典型市场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在各国投资决策都是最为重要的主体。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政府投资的领域相对企业来说更为局限,大多集中于非市场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科学技术、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①。另一方面,既便是对这些领域的参与,政府也会引入私人企业、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因此,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此类领域投资的共同决策主体。
二、资金来源结构的国际比较
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三种基本渠道。各国的资金来源结构受到投资主体结构、金融体系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尽相同。
(一)财政资金相对规模的横向比较
各国财政投资资金相对规模既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占GDP比重”来反映②。这样,结合表1、表2的相关数据,我们可以整理出反映财政投资资金相对规模的表3。
表3反映的情况与前面表1有些类似,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印度以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在内的亚洲经济体,政府投资占GDP比重普遍较低;(2)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自由市场国家政府投资占GDP比重也处于较低水平;(3)北欧各国政府在公共事务领域的涉足范围较广,政府投资比重普遍较高;(4)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西欧传统资本主义强国的政府投资比重也处于较高水平;(5)前苏联地区和东欧各国等转轨经济体政府投资相对规模存在较大差别,且总体呈不断下降趋势。
(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相对规模的横向比较
根据能够获取的数据,我们选择“股票交易总额占GDP的比例”和“由银行提供的国内信贷占GDP的比例”这两个指标来衡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①。有关数据整理如下表4。
根据表4所列数据,就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1)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相对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而金融发达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完善程度又直接相关;(2)不同经济体制下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相对规模差别很大。对比前苏联东欧各国和其他欧美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比重较低可能与这些国家转型过程中实行“休克式疗法”有关;(3)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还受一国经济传统和经济结构的影响。对比法、德、意等欧洲大陆强国、东亚各国及美英等自由市场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奉行自由市场传统的国家其资本市场及直接融资相对规模要明显高于国家主导型经济体;(4)根据各国1992年以来在数据上显示的趋势,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将不断扩大。
(三)资金结构与政府职能
进一步分析各国在筹资结构方面存在的差异可以发现,一国资金来源相对结构的形成与其政府职能范围密切相关。
一是预算资金的相对规模和比重与政府职能范围直接相关。在第一部分分析主体结构特征时我们已有较为详细的说明。二是金融体系结构与政府干预程度也密切关联。政府对商业银行等间接融资机构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一般要强于对资本市场①。当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能范围更为宽泛、更为直接时,从政府角度来讲,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结构更有利于职能的履行。从东南亚各国、法、德等政府主导和干预传统较强的经济体,以及政府职能更为广泛的北欧诸国来看,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通常远高于直接融资相对规模。而对比奉行自由市场原则的美、英、加、澳等国,这些经济体中间接融资规模就没有绝对优势②。
三、投资调控和管理的国际比较
投资的宏观调控和政府投资管理确切地说属于政府的两项不同职能。前者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社会管理者职责的具体体现;而后者则是政府相关部门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而采取的各种具体的管理手段。几个具有代表性经济体的投资调控、投资管理主要特征整理如下表5。
从表5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在投资调控、投资管理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样与各国经济传统、发展阶段、经济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范围
政府职能可以说是一国投资调控和管理方式最直接的决定因素。一方面,政府对投资的调控属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调控的目标、干预的方式、具体的政策工具和手段则由政府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在投资管理方面,政府的介入程度取决于政府投资范围,而政府投资范围从根本上说也是由政府职能所决定,政府投资的范围越广,投资管理涉及的事务就越多,可能采取的管理手段也会更丰富。
(二)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
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对投资调控和管理的影响主要在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下,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能范围会有所不同。通常欠发达国家在经济起飞的初期会采取赶超发展战略,而这种战略下政府对于经济领域尤其是投资领域的介入很深。政府实施的投资调控和管理都是围绕实现既定发展战略目标而进行的,而且在具体的方式、手段方面可能会不拘一格。相比之下,在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自由市场经济体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为“市场的守夜人”,这样一来,政府职能也就非常有限,政府对投资领域的介入也就比较间接。
(三)经济传统和经济结构
除了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以外,政府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受一国经济传统和现实经济结构的影响。这种影响传导到投资领域,就表现为各国调控目标、调控手段及管理方式的差异。例如,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日本的发展阶段和发达程度在全球无疑处于前列,但国家干预的传统使得日本与美英等国的投资调控和管理同样存在很大差别。另外一个典型就是法国。在西欧传统资本主义强国中,法国的投资调控和管理完全是另类。这主要是因为在法国经济结构中国有企业占据很重要的比重,而且在法国的经济传统中,自然垄断性行业应由国有企业经营。
四、政府职能等因素与投资体制的关系
(一)政府职能与投资体制形成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投资主体结构、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还是投资的宏观调控及投资管理,都与一国政府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决策主体的结构。投资决策主体结构是由私人投资和政府投资的相对比重决定的。政府职能范围较广的经济体,通过政府投资来完成和实现的职能通常也更多,最终反映为政府投资比重的提高。
其次,政府职能影响政府投资范围的同时也影响了财政预算中用于投资方面的支出规模。而投资资金结构恰恰是由财政预算资金、直接融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等构成的。此外,政府为实现特定职能还可以通过影响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而影响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如各国的政策性银行,其融资性质属于间接融资,但其融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服从政府安排、服务于政府特定职能的实现。
此外,投资调控和投资管理更是与政府职能范围密切相关。
(二)影响投资体制的其他因素
除了政府职能外还包括经济发展阶段、采取发展模式、奉行的发展原则、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结构等等。上述因素中,有的也是政府职能范围的决定因素,并通过对政府职能范围的影响来进一步影响投资体制的形成。
当然,有些因素本身对投资体制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如现行经济结构。一方面,现行经济结构直接影响政府投资调控和投资管理的方式和具体手段。当经济结构中国有企业比重较大时,投资调控会偏重于计划等直接调控的方式和手段,在投资管理方面更多地体现为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直接控制;而当经济结构中私人企业占绝对主导时,投资调控则主要依靠各种间接调控方式和手段,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上也通常会引入市场机制和私人企业。另一方面,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一国的经济结构往往也会对政府职能范围产生影响。例如,当产业结构表现出明显失衡时,政府便可能将实施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纳入其职能范围,并因此对整个投资体制产生影响。
(三)投资体制相关因素间相互作用机制分析
经济体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秉承的经济传统、采取的发展模式、现行的经济结构以及政府职能范围都是投资体制形成的影响因素,但其作用机制又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影响着投资体制的每个方面;(2)发展阶段、经济传统、发展模式和经济结构对政府职能范围的确定有着直接影响,并进而间接影响投资体制的形成;(3)发展阶段、经济传统、发展模式和经济结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主要是发展阶段和经济传统对于发展模式的选择和现行经济结构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4)经济传统、发展模式及经济结构对于投资体制的不同方面也有着直接影响;(5)投资体制中,投资主体结构、资金来源结构和投资的调控管理直接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作用。例如,投资决策主体的结构能够影响预算资金在资金结构中的比重,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发达程度也会对投资中介机构、融资机构的组成结构产生影响。
投资体制的形成和确立对于经济增长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现行的经济结构都会发生变化,未来选择的发展模式也会有所调整。这样,上述因素在长期动态中就形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的循环链条,如下图1所示。
五、未来投资体制演变趋势分析
根据前面对投资体制各方面的横向比较及投资体制影响因素的分析,对投资体制的演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政府作为投资决策主体参与投资的领域将越来越集中于公共事务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这一趋势是由政府职能范围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随着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将得到的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效率优势也将不断显现。政府职能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并致力于市场缺失和失灵的公共事务领域。
(二)即使在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投资领域,市场机制也将被逐步引入到投资项目的具体运作中。这主要可以归结为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政府对其投资项目通常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引入市场机制意味着私人企业和民间资本的介入,可以有效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提高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三)政府在投资的宏观调控方面将主要采用间接调控的方式。间接调控重在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是符合市场规则的调控方式,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限干预的原则。
(四)在投资的融资结构中,以资本市场为依托的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将不断提高,以商业银行体系为依托的间接融资的相对规模将出现下降。这主要是因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变化取决于金融体系的变化,而未来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和传统商业银行的日渐式微基本是大势所趋。
(五)财政预算资金相对规模则可能呈倒U形变化。这是因为,财政预算资金相对规模主要取决于政府职能及其投资范围。而在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范围可能出现缩小和扩大两种趋势。一方面随着政府对竞争性领域的退出,政府职能范围将不断缩减;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的分工的不断细化将产生许多新的公共事务,从而拓宽了政府职能及政府投资的范围。
(六)投资中介机构在投资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大。随着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整个经济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投资项目涉及到的事务也越来越多,客观上需要由一些专门的机构独立出来承担一些投资服务的功能。与此同时,市场的不断完善,也为这些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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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模式。日本目前有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即第一层面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标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与流出量。
2.台湾模式。台湾目前有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四家证券金融公司,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惟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1.日本模式的特点和评价。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处于一种垄断的地位。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以相当小的自有资本规模(自有资本的比例为2.5%)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他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日本建立这种以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信用交易制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信用交易能够尽可能被政府所控制,因此,证券金融公司成为信用交易尤其是融券交易的垄断者。而大藏省、中央银行、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四个方面,构成整个证券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石,政府有意维持这种垄断的局面,从而使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工具,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数量,从而控制信用交易量。在这种客户一证券公司一证券金融公司的层级结构里,下一级向上一级集中汇总,上一级形成对下一级的管理和垄断。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优点是便于监管,而缺点是禁锢了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丧失了一部分效率,致使其融资成本较高。
2.台湾模式的特点和评价。台湾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台湾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其股东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光华投资公司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其后,又成立环华、事邦、安泰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承袭了日本的专业化金融公司模式――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突破了日本的“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将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和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既可对证券公司也可对广大的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或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另外,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要比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结构更为合理。尤其是股东权益部分,要远远高于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例如复华的股东权益为总资产的18%),这使其在资金方面不需要太多的依赖政府的支持,也更像一个市场化的金融公司。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三、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信用交易,我国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政策上绝对禁止,但在实践中“,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因素之一,在证券市场上仍广泛存在。受利益驱动各市场主体采取一系列违规信用交易,主要形式有:①证券公司为拉拢客户,接受大户委托,进行恶意透支;②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私自透支买卖证券;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为亲友等关系人透支买卖证券。④证券公司的疏忽造成股民恶意透支。证券信用禁而不止,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利用证券信用可以发挥杠杆作用,以小搏大。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常常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行情,此时如能筹得大量资金短线操作得当,将能赚取巨额差价利益。其次,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自有资金普遍不足,缺乏必要的合法的融资渠道,业务范围狭窄,相互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必然导致券商一方面千方百计地从各种非法渠道获得资金,另一方面进行种种违规操作。因此,引入信用交易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难以直接采用美国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台湾和韩国等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2.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证券金融公司建立的时机。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连接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桥梁,发挥着连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纽带”作用,可以在不改变“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从而发挥金融机构的协同效应和金融资源的整合效应,促进资本市场的规模发展和功能深化。而其职能的实现要求证券市场具备一定的容延度(即容量和广延度),具体包括筹资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数量及其交易量,证券市场上证券的种类及其绝对数量和相对规模,资金市场的容量和规模,这些都是决定着金融证券公司能否顺畅运作的关键。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要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海外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货币市场,回购协议也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但在我国,货币市场上交易工具少,交易规模小,券商可以用来做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极为有限,而且回购利率较高,融资成本昂贵,这就决定了回购市场不可能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也不会成为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渠道。同业拆借市场上,因为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很不规范,故而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都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实际运作过程中,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的考虑,必然会对券商的融资非常慎重,因此券商通过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也非常有限。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均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而国内券商最为短缺的是中长期资金。所以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比较突出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差别定位多元化
一、前言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从产生至走向成熟大致经过了初期的“泛化模式”,即利用金融信贷产品来提升汽车购买总量以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汽车金融发展形态;中期的“深化模式”,即采用多种金融途径和新兴的金融工具为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汽车金融公司解决融资来源和融资机制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目前成熟时期的“混合模式”,它将“泛化模式”与“深化模式”有机结合,是汽车金融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的具体体现,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混合模式”包括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三大类。
二、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代表模式
(一)以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代表的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以美国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代表,该模式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的金融服务模式。前者的重点在于为汽车经销商向客户销售的汽车提供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对市场进行细分,并针对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服务;而后者则侧重于为包括非自有品牌汽车在内的各类新旧汽车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具有充分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的优势,使得汽车金融服务能够开发出各种灵活的融资产品,为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产品提供了可能,构成了美国模式的精髓。
(二)以德国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代表的欧洲模式
欧洲模式以德国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股份公司为代表,是一种极为注重帮助经销商解决融资问题的“间接融资”金融服务模式,除了保障汽车消费信贷之外,与美国模式不同的是,其为经销商融资提供的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与汽车销售、汽车租赁相关的融资服务,还扩展到了投资领域及其它金融附加产品,例如为经销商提供进货贷款等等。
在此种模式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不仅会根据经销商清欠情况在可接受范围内适当减少经销商的贷款利率,而且当经销商出现财政困难的时候,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不仅会为它们提供短期的资助,还会指派专家为其提供有关技术、管理和融资方面的专业建议,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三)以附担保的贷款为特色的日本汽车金融服务模式
日本推出的具有日本独有特色的汽车金融服务模式除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外,还提供附担保的贷款,即通过消费者与经销商、消费者与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以及消费者以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与信托之间签订三个合同,当汽车金融机构向购车客户提供贷款后,通过向信托公司支付一定的报酬,委托信托公司负责处理从信用核准直到清欠催收整个购车贷款各环节的业务,一旦客户无法偿还贷款,信托公司必须代替客户向金融机构偿贷还息,从而保证三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三、国外汽车金融模式的启示
从美国、欧洲和日本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中可以看出,三者均具有金融产品种类多样、衍生服务齐全以及市场环境良好三大特点。例如,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均包括分期付款和汽车租赁两大部分;均为客户提供了网上贷款购车模板,使客户在网上能够选择车型、贷款期限、保险方式等内容进行自由组合和预算金额,且在衍生产品方面均能够将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设计在分期付款中,为客户保养爱车提供更为便捷的衍生服务;均具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管理体制为其提供保障,从而有效控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为汽车金融服务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基于上述特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发展应当从中获得如下两点启示:
(一)差别定位汽车金融服务主体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等,其中商业银行直接参与汽车消费信贷的比例还不足20%,汽车消费信贷在国外主要是由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来办理经销商的库存融资和消费者的购车贷款,而日本附担保的特色汽车金融服务也是由信托公司全权办理,而不是商业银行。因而,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在逐步走向成熟的道路上也应当积极推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效仿美国在政策法律中针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差别定位,细分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例如由于商业银行资信审查起点较高,对于未通过商业银行审查的消费者提供次级汽车信贷业务等等,从而带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
(二)走多元化发展道路
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走向成熟必须走多元化发展战略。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和服务产品的多元化两方面。一方面,汽车金融服务在起步阶段,新成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大都是为了扩大本公司汽车销量而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服务,目前国内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就处于该阶段,而从发达国家汽车金融服务模式中可以看到,美国通用、德国大众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不仅仅是为本公司服务,其业务还扩展到其他汽车品牌。例如美国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新车销售和经销商库存两大融资在整个美国占比分别高达43%和72%。另一方面,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取得成功与其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密不可分,尤其是维修保养、承租转让、汽车俱乐部等衍生服务极大地增强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吸引力。除此之外,汽车金融服务开展渠道的多元化也必须得到重视,尤其是在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其提供多渠道的汽车金融服务平台已经成为拓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必由之路。纵观欧美发达国家,30%至50%的汽车金融服务都是通过网络开展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服务主体还是服务产品多样性上,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给予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启示都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国内金融汽车服务的发展应当效仿国外走“以丰富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开发多样化服务产品为基础,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为保障”的多元化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引言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小微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资金需求具有“短、小、急、频”的特点,导致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征、流程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一)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小微企业的传统融资渠道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其中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或债券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资金、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间接融资包括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民间借贷、企业相互赊欠等融资方式。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门槛较高,只有少数高科技型企业能够在创业板上市直接融资,绝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而由于小微企业抵押物和资产规模不足、信用等级较低,融资具有“短、小、急、频”的特点,银行很少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因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仍需要通过民间借贷和相互赊欠的方式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问题。
(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
从我国当前利率水平看,无风险利率处于历史高位,全社会融资成本都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小微企业只能置身其中。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都呈现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共同特征,没有建立现代企业经营与管理制度,缺少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商业银行提交的财务信息和资料可信度较低。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的审查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则会体现在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在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下,银行将以非价格形式存在的收费项目直接显化为资金价格,融资利率从隐形转化为显性,导致民间借贷成了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虽然能够快速筹集资金,但利率较高,同时存在利益集团从中牟取利差,进一步加重企业所承担的融资成本。
(三)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高
小微企业自身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很难找到能够为其担保抵押贷款的机构,使得银行在向它们发放贷款时,更多只能选择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同时,我国小微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总体资产规模较小且抗风险能力比较薄弱,在经济下行阶段,投资收益率下滑,小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一旦经营不善就有可能破产或重组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就很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存在各单位权责不明、多部门多头监管,导致现存的融资担保体系无法充分地发挥小微企业风险分散功能。①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和扩大了金融服务范围,为小微企业取得资金支持提供了新渠道。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P2P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模式、大数据金融融资模式与互联网金融门户融资模式。
(一)P2P融资模式
P2P(Peer-to-Peer)融资模式,即借贷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点对点的借贷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借贷双方的资金额度和贷款利率基本上没有限制,投资者可以将一笔资金分散投资给多个小微企业以降低投资风险,小微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较低的贷款利率以降低融资成本。
P2P融资模式的一般流程:第一步,资金需求方在P2P信贷平台上注册账号后提交信用信息、融资额度、还款周期、资金用途等信息。第二步,P2P信贷平台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对企业的营业执照、还款能力等贷款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将其借款信息至平台上。第三步,投资者根据平台的借款信息选择借出的项目和金额,同时企业也可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双方达成合作意愿后,P2P信贷平台将投资者资金发放给企业。第四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将金额返还给平台,如若未按时偿还,则依据合同约定征收还款逾期的滞纳费用。
(二)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是指融资人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以实物、股权、期权、可转债等回报方式为其项目向广泛的投资者融资的模式。②众筹融资的特点在于小额和大量,回报方式丰富多样,投资者不再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适合于创新产品研发项目或初步创立的团队项目。
众筹融资模式的操作流程:第一步,融资人将项目策划、融资信息、回报方案等提交到选定的众筹融资平台,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将其到平台上展示给投资人。第二步,投资者选择感兴趣的融资项目和决定投标金额,若在募资期限内达到或超过融资金额,即项目众筹成功,融资人将获得所筹集的资金。如果筹资失败,则将已筹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者。第三步,项目执行成功后,融资方按照约定以股权凭证、红利、现金以及产品等形式回馈投资者的支持。
【关键词】直接融资;资本市场;资本结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直接融资模式变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温州企业家们开始意识到不能把鸡蛋全放在一个篮子里,应该要采取多渠道融资。面对此类问题浙江商业银行温州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杨守强说道“温州要想占金融高地,必须要抓住直接融资的新机遇。一旦你开启直接融资这扇门,你会发现世界更宽广。”现在虽然间接融资仍是占主导地位,但是已经走下滑路线。然而直接融资则快速成长,而且得到了广大企业和投资者的高度认可和积极参与,而且发展的潜力也相当大的。
我国的直接融资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的。从1978年到1992年处于萌芽期,此时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之时。然后到了1993年至1998年,进入了第二发展阶段,初步发展时期。从1999年进入正轨。从进入正轨以来,伴随着股票市场快速的发展和债券市场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使得直接融资得到了快速发展。这种发展有利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有利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隐患,进一步发挥直接融资在金融市场中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直接融资开始是以股票市场为发展工具的,在市场各方的共同推动下,股票市场这十几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与之同步发展的债券市场在2008年以前发展的并不那么顺利。相关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在2002年到2007年鉴,企业债券累计融资为7937亿元,但是,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金额达到了8068亿元。分年度观察,除了2005、2006年两年以外,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对企业债券的比重都大于1,平均为1.54。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2012年7月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余额达到3.59万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60%;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达到6.2万亿元,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份额的258%。这么好的结果,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市场创新与产品创新。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如企业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从而填补了信用衍生品市场的空白。银行同时还定向推出发行方式,形成了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双轨并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等。
从推出新的发行方式以及多种融资方式,在2008年到2011年之间的相关数据分析,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达16837亿元,而企业债券累计融资达42611亿元,后者是前者的2.53倍。分年度观察得知,企业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的比例都大于1.5,平均为2.6。其中,相差最大的是2009年的数据,企业债券是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比例的3.69倍。总而言之,随着债市的迅猛发展,直接融资在企业资金来源中的比例也不断提高。
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也进一步说明了直接融资的发展水平。截止2012年6月底,沪深两个股市的上市公司达到了2444家,同比2002年的上市公司总数多了一倍之多。沪深两个股市的总市值同比2002年总市值又多了近5倍之多。截止2011年底,A股融资规模为7941.90亿元,同比2002年的增长了将近10倍。如此成就,很大的功劳是资本市场的。同时,资本市场更进一步的促进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发展。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和影响力,引领了企业管理模式和治理水平的改善。与此同时,也完善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有企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股份制改革也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的。因此,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是推动股份制改革的基础。
随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的规模比重也稳步提升。相关数据显示,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2002年的92%下降到了2011年的58%,从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长期依赖银行融资方式的格局得到了逐步的改善。在降低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同时,使得我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也相应的得到了提高。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相关调查人表示,“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未来人民币占比有可能更低。”
从2002年到2011年,我国的直接融资规模增长了17.1倍,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提高了9.1%。还有数据显示,我国2011年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合计融资为1.8万亿元,合计总额占到了社会融资总额的14.0%。其中,2011年,企业债券融资规模达13658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35倍;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4377亿元,这十年间增长了将近5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十年来我国的直接融资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本文一直坚持直接融资的发展趋势,原因一,直接融资有较强的吸收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原因二,吸收风险意味着直接融资能够支持实体经济中的一些创新活动,因为创新活动本身带有风险。因此,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非常有必要。从目前的局势,可以看出直接融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可以从股市和债市两个方面入手。股市方面,一系列的制度性建设可以为良好的股市奠定更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助于确保股市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直接融资渠道。债市方面,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也在去年相应的成立了。随着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的产生,也就意味着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或许将进入统一的互联时代。这样使得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的投资以及融资需要更好的发展。在发展直接融资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更好的去解决和防范,使得直接融资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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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资本;金融业;进入模式;问题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民间资本规模已经相当庞大,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愈加深入,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全国工商联合会的统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资本对GDP的贡献程度已经超过了60%,民间资本在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技术创新、产业形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如资本所有人将资本直接投资于企业建设、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等领域,间接投资则指民间资本通过金融业、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本再投资的目的。这两种方式也是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其中,直接投资因受市场日趋饱和、投资风险高、资本所有者个人能力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出现资本所有人投资积极性降低现象。间接投资则因有着很高的投资效率、较低的投资风险、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较大的投资空间而受到民间资本的普遍青睐。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变化趋势和国家经济及金融发展政策,可以肯定,今后民间资本通过间接投资渠道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将成为常态,金融业将是民间资本实现再投资的主要媒介。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向等焦点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
为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国家相继出台了“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等经济政策。其中,“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给予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有效监管、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增强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降低民间资本进入这类金融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的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这些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领域范围和发展方向,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新36条”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可归纳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民间资本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
1.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
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具体指,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型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以这种模式进入金融业的特点包括:第一,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服务领域为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本地位;第二,民间资本是在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通过与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在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能够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填补金融服务的盲区,是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重要领域。
2.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是指,民间资本通过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来实现投资参股。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改变国有资本垄断金融业的局面。以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例,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是: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革吸纳民间资本参股,在此基础上,逐步转变成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些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体制、理论等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笔者认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等。
1.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
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类型单一和资本能力较弱,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普遍设立在落后地区,行业投资较低。如果这类金融机构经营出现恶化,破产清算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国家是否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些问题还没有法律依据。
2.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拓宽了资本投资渠道。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民间资本必将深入到社会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主要影响。这种状况下,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会日益激烈,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3.对金融业监管的影响
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的确定、监管方法和手段应用、监管范围的划分。首先,中央银行能否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民间金融机构监管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大多分布于县级以下区域,经营灵活性高,监管主体部门需要从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监管;最后,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的灵活性也容易引致起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管主体部门的监管内容将大大增加。
4.对金融业创新的影响
民间金融机构进入的金融服务市场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数亿农村居民。这类市场的融资需求具有分布广泛、借款周期短、规模小、数量众多、客户信息少及抵押品多样化等特点。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推出安全、灵活的金融产品是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会产生扩散效应,吸引其他国有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中国金融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政策建议
本文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焦点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新建设立民间金融机构的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收益考虑,将大部分资金提供给国有企业,除获得巨额经济收益外,还规避了交易风险,中小企业因投资回报率低、高风险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等问题,而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外,还需建立完善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另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在事前规避部分交易的“道德风险”和“信息部对称”问题,促进金融交易的安全、良好运行,有助于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的建立。
2.管控民间金融机构投资领域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旨是,拓展民间资本再投资的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是对现有金融业市场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不能放弃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优质项目,实现民间资本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具体操作上需要从引导和和禁止两个方面入手,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对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鼓励投资领域、特许投资领域必须有明确的划分,及时民间金融机构产业准入信息,引导民间资本向新兴产业集聚,应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国债、证券、基金等。同时,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力度,对非法集资、幕后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进行严厉打击。
3.监管民间资本金融行为
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在建立初期,为防止由于吸储及放贷造成的经营风险,在存贷业务方面,应该严格监管民间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和资金放贷行为。当民间银行进入成熟发展期时,其经营和监管制度都趋于成熟,这时可有区别的扩大民间银行吸收存款和放贷范围,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深度。监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行为,监管模式是重中之重,鉴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特点,应该实施金融和行政双重监管模式,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因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有着重要的信息优势,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减轻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压力,增强监管的实效性。但是,双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因民间资本与政府关系密切,导致的监管漏洞问题。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与金融业监管和政府监管形成补充、制约关系,克服某一种模式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
四、总结
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和实现再投资的主要途径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两种投资模式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是不同的。现阶段,以金融中介为纽带的间接模式,成为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和再投资的重要动力。间接模式的核心议题是如何吸纳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通过金融平台实现资本的高效配置。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民间资本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这两种模式从存量和流量两方面解决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问题,且互为补充。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涉及金融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等多方面的的问题,我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需要采取法律保障、金融监管、政策引导、金融体系建设等手段,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良好稳定发展。
总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完善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途径,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依托金融业,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社会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是对我国金融业的一次深刻变革。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与政府应当在财税、经济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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