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问题中,首先引起讨论的是“中间作品”的问题。早先,在一九五六年前后的李煜词讨论中,涉及对李词的评价时,毛星同志在《关于李煜的词》[1][1]一文中提出了这样的看法:
李煜的词没有什么人民性的内容,但也不能说是反人民的……
在阶级社会里,每个人都自觉或不自觉站在一定的阶级立场上……但是,人除了直接或间接参加阶级斗争,直接或间接对敌或对自己的阶级表示反对或拥护外,还可以有别的生活要参加,还可以有别的意见要发表,还可以有别的感情要抒发。比如纯粹个人之间的情爱及对自然界美的事物的欣赏等等,都不一定与人民的立场或反人民的立场有什么关联……
人是有阶级性的,但并不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一举一动都具有阶级的特征,都牵涉到阶级利害。比如……对自然界某些美的事物的欣赏、只及于个人情爱,不牵涉阶级立场的吟咏等等,就不一定都具有阶级。
以上所指划的范围,后来就被概括称之为“中间作品”,并成为是否存在并应如何评价的讨论的焦点。
毛星的意见代表了一部分同志的看法,曾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影响。北京大学五五级编写的《中国文学史》在再版修订时,就接受了有“既不反动也没有什么人民性”的作品存在的提法,并贯穿在一些作家作品的评价中。一九五九年,李煜词的讨论扩大到对古代山水诗和抒情小诗的倾向性和阶级性的讨论上。如孟浩然的《春晓》诗,路坎《有没有选〈春眠不觉晓>这首诗》[1][2]一文,批评了《新编唐诗三百首》一书没有选入。他说:“中国文学史上,确有这么一些人,他们自己不参加劳动或参加一点儿劳动(当然不是劳动人民),对劳动人民同情不多,也没有干过什么不利于人民的事。他们只是把主要精力用在描写田园和咏歌山水方面,形成了流派。人们把他们这类作品叫做‘山水诗’。”路坎对山水诗所作的概括,显然与毛星对“自然界美的事物的欣赏”的那类作品的理解是一致的。
路坎的文章发表以后,《文学遗产》收到了许多与之商榷的文章,编辑部为此发表了综合报导。[1][3]来稿认为《春晓》这首诗“对今天的读者来说,没有什么可以吸取的有益的东西”。其中有的文章用政治生活为比喻,说“政治上没有中间立场,同样在文学作品中也没有中间性的作品。”此后在《文学遗产》上就开始了有没有“中间作品”的讨论。
从路坎文章的发表,到次年十二月四日发表南京师院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室《关于山水诗有无阶级性的问题的讨论》的报导,刊物发表的文章虽然有限(约十余篇),但编辑部收到参加讨论的文章却数量可观。据统计,截止到一九六〇年五月就收到文章一百一十七篇,共约四十余万字,[1][4]可见它受到的普遍关心与重视。许多高等学校还组织了专题讨论。
讨论的中心问题是,在古代文学中,除了具有人民性或反动性的两类作品以外,有没有既不进步,也不反动,既无人民性,也不反人民的作品存在。如果有,它和文学的阶级性、人民性的理论是否矛盾,应如何理解。
“中间作品”是文学理论上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否合乎实际,是否科学?多数来稿对此表示了怀疑。他们认为这一概念抹刹了文学的阶级性。他们从文学是上层建筑和列宁的两种文化的理论来阐述自己的看法。
戴世俊《有没有“中间作品”?》[1][5]一文首先针对毛星和路坎的提法指出:“所谓‘中间作品’,换句话说,就是没有阶级性、倾向性的作品”,他认为这类作品是不存在的,因为“列宁在分析资产阶级的民族文化时,指出每个民族只有两种文化,没有中间文化。文学是文化的一部分,当然也是这样的。”他并且说,列宁“虽是就资产阶级‘民族文化’的口号提出来的,却根据一定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这样一个普遍的真理”为基础。他认为,创作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而创作出来的作品的阶级倾向性却只有对立的两种:进步与反动”。因而他认为不存在既不反动,又没有什么人民性的‘中间作品’。对于一些抒情小诗,如王维的《渭城曲》、李白的《静夜思》、孟浩然的《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等,只要通过他所说的“诸方面加以分析”,是“一定能够体会出他们的阶级倾向性来的”。同意戴文观点的,还有祁润朝[1][6]和庆钟、禾木[1][7]的文章。
祁润朝的文章不同意蔡仪把作品的阶级性与进步性或反动性割裂开来的作法,[1][8]因为文学是上层建筑,要“反作用于社会生活……也许对社会发展、对人民有利,也许有害。对社会发展、对人民有利的作品就具有进步性。对社会发展、对人民有害的作品,就是反动性。”“阶级性并不是指它描写了哪个阶级的生活,而是指它表现了哪一阶级的倾向性的要求,即它所表现出来的倾向和要求对哪一阶级有利。”
江九的文章[1][9]也反对“中间作品”的提法。他的理由是:第一,这一提法“根本没有什么意义”。他认为,本来文学研究中给某些作品加以“反动”或“人民性”的评语,“就对它规定了严格的定义”,再把数量很大的一部分作品归属于“中间作品”,“不能正确地说明什么问题”。第二,尽管持“中间作品”论者不否认这部分作品有阶级性,“但从逻辑上说,却可以达到否认这些作品的阶级性的结论”。北京师范学院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室讨论的共同意见[1][10]也认为“中间作品”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而且认为它所产生的客观效果也是不好的。
江九和庆钟、禾木的文章都不同意以中间阶层人物的存在作为“中间作品”存在的理由。江九认为这一比喻是不恰当的。庆钟、禾木认为:“仔细分析一下中间阶层就会清楚,这部分人对待某些具体事物总会有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并不是中间的”。“观点不定,立场不定是中间派的特点。但中间派却不可能是完全没有观点立场的“第三种人”。
许多文章认为,那些被视为“中间作品”的,不过都是一些短小的作品。这类作品,必然篇幅容量有限,往往不能写进很多的内容,不能描绘比较完整、丰富的历史生活画面,不能充分展开作者的生活经历和思想感情的发展过程。但是,黄衍伯的文章[1][11]指出,如果从作家创作的“总和”去看,是有思想倾向的。个别的随便的阅读、欣赏是一回事,作为科学的研究又是另一回事。作为研究工作者,就“应该把帮助读者提高到理性阶段来批判地对待古典文学遗产作为自己的责任。”
黄衍伯指出,一个作家,有可能对现实问题不那么明确地表现自己的倾向,“有的可能是古典作家与反动统治阶级的不合作和消极反抗的表现……但另一种更多的情形是表现了作家对人民、对政治斗争和社会生活的冷漠。”他举列宁的话为根据:“对斗争漠不关心,实际上决不是回避斗争,拒绝斗争或者保持中立。漠不关心是默默地支持强者,支持统治者。”(《社会主义政党和非党的革命性》)所以黄衍伯认为,中立也是一种阶级性和倾向性。
黄衍伯又指出,“如果说,提出‘中间作品’,是看到了文学史上存在着一种既没有什么人民性但也还不能算反动的作品,那就应当把它理解为(列宁所说的)两种文化斗争中的一种错综复杂的现象。”文学为政治服务,是文学发展历史的基本规律之一。”“每一个有价值的古典作家,都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个矛盾的发展过程”,因而文学的思想倾向就具有一定的复杂表现。”对于这种复杂的表现,庆钟、禾木的文章认为,是因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又同时生活在一个社会环境里,因而他们互相之间就不但对立着,还互相影响着。”文章认为,象王维《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这类作品的感情已经是劳动人民真挚、忠诚等思想感情影响的结果。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具体作品进行具体的分析。黄衍伯认为,“不进步就是反动”的公式固然是错误的,“但将古典文学的极大部分菁芜不分地贴上‘中间作品’的封条,不再作具体的阶级分析,更是错误的”。
主张有“中间作品”存在的同志也并不否认文学作品反映了某种阶级性。譬如王健秋的文章[1][12]认为“中间作品”应指那些处在“反动性”与“人民性”的“两个极端”之间的作品。又说“把这种作品叫做“中间”并不很贴切。绝对的中间状态并不存在”,也并不是如毛星所说的“在直接或间接参加阶级斗争,直接或间接对敌的或对自己的阶级表示反对和拥护外”,“还有别的”一种思想感情要表达出来。他认为“象毛星等同志的提法,就似乎认为某种‘中间作品’没有阶级性”了。他认为,“地主向农民收租时是地主,躺在家里抽大烟还是地主,农民在武装暴动时是农民,在小茅屋里睡土坑还是农民”。但是确实有些作品“并不直接与阶级斗争有关,都不一定与人民的立场或反动的立场有关”,如李煜的词,阶级性是很鲜明的。“可是,尽管他抒写的是帝王的生活感情,在他被俘后,虽然作品中还有必须批判的落后的东西,但却到底不是在这里面直接宣扬反动思想,直接损害人民的利益”。所以他认为所谓“中间作品”,“必须紧扣它的特定的含义”。
蔡仪的文章也提出要区别两种“中间作品”的含义。“一种是反动与进步之间的,既不反动也不进步的作品,或者说是‘既不反动也没有什么人民性’的作品。另一种是所谓没有阶级性的,即既不属于这一阶级也不属于别一阶级的作品。”他认为,“阶级社会的作者的思想感情既不能不有阶级性,他的作品也就不能不有阶级性”。蔡仪又认为,就文学史上的古代作品来说,和今天社会主义时代对作家作品的要求不同,“实际上封建阶级或资产阶级的文学作品之中,既有反动的,也有进步的,而且更有一些作品所表现的思想感情,则是既不对人民有益,也不是对人民有害。所以阶级社会的文学作品,虽不能不有阶级性,但不能说就没有既不进步也不反动的作品”。他举李白的《静夜思》为例,说明这首诗所反映的感情有特定的阶级性,但却不能说这首诗是反动的。
蔡仪、胡锡涛等认为,在历史上,统治阶级的文学不一定都是反动的。胡锡涛的文章[1][13]还针对戴世俊文引列宁两种文化的论断以否定“中间作品”的存在的看法。认为列宁尽管“并没有说过有什么‘中间作品’,但是,也不能因此把列宁的话引申为,‘不是人民的文学,就是反人民的文学’,或者象戴先生所说的‘作品的阶级倾向性,却只有对立的两种:进步与反动。’列宁说的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现代民族’,因此不可同日而语”。赞成有“中间作品”的同志都指出了这一点。[1][14]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列宁的关于“两种文化”的论断,双方的理解显然有分歧。
对于人民性的概念,双方的理解也是不同的。黄衍伯认为:“人民性乃是文学对人民、主要是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愿望、利益的肯定、同情和支持,因此,人民性是对古典文学思想意义的最高评价,不应错误地加以无限扩大。”但胡锡涛认为:“人民性的概念不等于阶级性的概念,前者的含义是大于后者的。作家是阶级的眼睛、耳朵和声音,作家的作品,在反映现实的同时,必然流露出阶级的思想感情,成为阶级斗争最尖锐的精神武器。但这并不等于说,每个作家的每篇作品都牵涉到人民或反人民的态度,都是阶级斗争最尖锐的武器。”他强调;“我们不应把人民性的尺度放得过宽’但也不必看得太狭窄。人民性是指文学艺术与人民的联系,人民大众的生活在作品中的反映,人民大众的思想、感情和愿望在作品中的表现,同时,人民性也是美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依据胡文的意见,那么,“中间作品”应该属于有“人民性”的作品的范畴。这与讨论中的“中间作品”是指那些“既不反动也没有人民性”的概念陷于矛盾。
关于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问题的讨论,也是在前几年对古代文学中一些有争议的作家及其作品的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诸如一九五五年的李煜词的讨论,一九五九年的李清照及其词作的讨论等,都涉及到我们今天应该如何正确地看待他们的阶级出身、特殊的生活经历和思想感情的问题。进入社会主义时代,又应如何评价这份文学遗产,是摆在现实面前的课题。一九五九年开始的“中间作品”问题的讨论,又直接引导出古代作品社会意义的问题。
讨论由加林的《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缩小了吗》[1][15]一文为发难。此文一开始就提出了对郭予衡《再论李清照》[1][16]和孟周《关于李清照词的评价问题》[1][17]二文的不同看法。在郭、孟的文章中,提出了李清照甚至象李清照这样一类作家的作品,随着今天读者世界观与旧时代的观念彻底决裂而日趋于缩小了的观点。
什么是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加林加以界说:“主要应该是指其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作者不同意郭予衡说李清照作品的思想感情代表了贵族士大夫的思想感情,只是因为遭遇国破家亡、流离失所,因而她的作品才获得了社会意义的说法。加林的根据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无产阶级对于过去时代的文学艺术作品,也必须首先检查它们对待人民的态度如何,在历史上有无进步意义,而分别采取不同态度。”(《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加林认为历史上有社会意义,今天也才会有意义,其社会意义“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他列举了以下三点理由:
1。古代优秀的文学遗产本身就有“属于将来的东西”。根据列宁的“只有用人类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宝藏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时,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的论断。他认为“优秀的文化遗产有助于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建立”。
2。“只有在今天,优秀的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才被深刻地揭示出来,才被人们普遍认识。”他举《红楼梦》为例,认为在今天“它的社会意义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
3。今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了文化,优秀的古代文学遗产“在今天才能为广大人民所理解,才能成为人民群众的一份精神食粮。”
加林的上述观点受到了志学[1][18]、孟周[1][19],谷岱青[1][20]、胡德培[1][21]等人著文的反对。在《文学遗产》编辑部的来稿综合报导[1][22]中,也反映了许多同志与加林文章的不同看法。概括以上文章的主要观点如下。
1.
关于社会意义的概念
缩小论者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在当时历
史条件下的社会意义,另一是对今天所起到的作用。这是从纵的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从横的方面说,部分同志认为不仅优秀的古代作品有社会意义,反动和落后的作品也有其社会意义,“因为文学是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一定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但编辑部文章认为,显然,后一种说法“所说的社会意义就是社会作用’,二者的含义是不尽相同的。
2.缩小论的理由
虽然有上述对社会意义的理解的分歧,但讨论还是集中在对古代优秀的文学遗产的社会意义上。概括所提出的理由有二;
a、志学、孟周都认为文学是上层建筑之一。必然要为它的基础服务,因此,古代作品“都是属于一定的历史阶段的,它将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到今天也只能说还有认识作用”了。如《窦娥冤》之于元代,《西厢记》,《水浒传》之于封建社会。“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再大,也是属于过去的,到今天无疑是缩小了,有的还正在暴露出它更多的消极性来。”(志学)
b、就世界观的问题说,古代作家“大都出身统治阶级,他们的世界观只可能是封建地主的世界观”,即使“我国伟大的和杰出的作家,几乎都是地主阶级的‘浪子’,对封建社会尽管有所不满和反抗,‘但他们也几乎没有一个能跳出原属的阶级,更不能建立另外一种世界观。”(孟周)因此,世界观的界线不能模糊,而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必须有赖于与一切传统的观念的决裂,在古代作品中是达不到这一目的的,所以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只能缩小。
3.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驳难
a.对文学遗产要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志学认为:“今天读古代作品的人、懂得遗产的人愈来愈多”,但“人们愈能认识遗产的价值,愈能分析其历史局限性,愈能看出其思想高度与共产主义的差别,就愈能采取批判的态度。”孟周还举《红楼梦》、《西厢记》作品为例,指出如果没有分析批判的态度“就有可能给今天的青年读者带来不好的影响”。谷岱青认为,加林同志“完全忽略了对待古代优秀文学作品也要批判地接受这个根本之点”,因而才得出“优秀的文化遗产有助于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建立”的错误结论。
b.对于列宁在《共青团的任务》中所说的“只有用人类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宝藏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时,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的名言,应注意列宁讲话当时的历史背景。而且列宁在上文还说:“只有改造这种已往的文化,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孟周认为列宁讲的是用“知识宝藏”来丰富自己的头脑,和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建立是不相干的。列宁的话,是谈到苏联青年旧学校应取的态度时,才提到“应当吸取旧学校中的好东西”,应该继承文化遗产。而我们首先应该掌握共产主义世界观,才能更好地分析批判,并不是从旧文化遗产中能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
c.孟周认为加林提出的“扩大论”的三条理由,其实都和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是缩小或扩大无关。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是原有的,今天被我们深刻地揭示出来,并不等于“扩大”。“可供借鉴”或有了更多的读者,也不等于社会意义“扩大”了。
同意加林“扩大”论的虽然在人数和来稿中居少数,但对加林的意见也有所补充。据编辑部综合报导,有一种重要意见认为:“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有它独特的规律,所以当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消灭以后,……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文学艺术却并没有被消灭,相反,被人们视作珍贵的遗产而保存和继承下来了。文学艺术并不全部效忠于它们的基础。一般的说,卓越的古代作品总是以抨击一切腐朽、黑暗的姿态出现的。这是因为阶级社会中存在着统治阶级文学,也存在着被统治阶缉文学的缘故。”
也有人说,列宁认为在托尔斯泰的遗产中,“有些没有成为过去,而是属于未来的东西”,因而认为古代作品中“存在着永远闪耀着异采的东西,它的生命力与日俱增,永不枯衰。”
又有人认为,古代作品中的某种精神,今天还是照样存在,象《敕勒歌》和李白《望庐山瀑布》那样的描绘祖国河山的作品,激起了人们对祖国河山的热爱;象陆游《示儿》,文天祥《过零丁洋》等爱国主义的诗篇的社会意义,就没有什么“缩小”可言,有的作品甚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了新的意义,它的社会意义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如李绅的《古风》二首,过去只能激起一部分人(对劳动人民)的同情心夕而在今天却把它当作劳动教育、节约粮食的生动教材。
对所说“共产主义世界观有赖于与一切传统旧观念彻底决裂”一语的理解也有出入。许多同志认为不能把优秀的文化遗产臣之为传统的旧观念而与之决裂。此外对孟周所说的古代作家的世界观“只可能是封建地主的世界观”的批判也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不能单纯地以作家的生活时代和阶级成份来判定其作品的社会意义和历史作用”,要区别古代作家的各种类型,各种不同类型的作家所写的作品,其社会意义和作用都是不同的。[1][23]
在“缩小”论和“扩大”论以外,还有不少同志提出了另外一些新的看法。编辑部的文章把它归纳于下:
1.“扩大”和“缩小”二字均不足以概括问题的全部复杂性,其中某些部分可能扩大了,某些部分缩小了,有时它们又可以互相转化,因为事物是可以走向它的反面的,也许有的消极落后的一面,在今天起不了落后消极的作用。举的例有欧洲十九世纪资产阶级文学中个人反抗的作品,陶渊明的归隐和“不为五斗米折腰”等思想,“正处于一种向消极落后乃至反动这一面转化的过程中”。又有人说:“古代作品的现实性是不断变异的,有时加大,有时缩小,这一切都依赖于古典作家的内容与时代现实相适应的程度。”
2.文学作品的社会意义是客观存在,不会“扩大”,也不会“缩小”,顶多也只是过去被歪曲。今天才还其真面。“扩大”和“缩小”的说法都不利于更好地继承文学遗产。
3.因为好的作品中有精华也有糟粕,不能一概说“扩大”或“缩小”。社会意义只能不断被认识,社会作用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们评价的不同而不同。另一种类似的说法是。“真正伟大的作品,都具有无限的生命力,不仅在当时,而且在今天以至将来都能生存,并且会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发出不同的战斗作用。”“不同时代的人民群众都可以从这里获得他自己需要的力量。”
有的同志虽然大体上同意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并未扩大的说法,但又认为不能低估他们的战斗作用和数育功能,不能把古代人民创造的优秀文学遗产和共产主义教育的联系完全割断。如《中山狼传》、《画皮》在肃反运动中所起的战斗作用;穆桂英、花木兰、老黄忠这样一些古代英雄人物在劳动人民中的影响,诸如此类。[1][24]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以《文学遗产》为中心展开的关于“中间作品”问题和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的两个讨论,曾经引起了整个古典文学研究工作者和高等学校教师、古典文学爱好者的广泛注意和关心。讨论展开以后,来稿踊跃。关于“中间作品”讨论的来稿数量已如上述,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的问题,从发表加林文章以后至编辑部发表综合报导的两个月时间,就收到文章一百三十八篇,计三十七万字。其他刊物发表的还不计在内。许多高等院校古典文学教研室还为这两个问题组织了专题讨论。从理论上说,这两个讨论涉及到这样几个文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古代文学作为意识形态,它究竟应否为一定经济的上层建筑?讨论中,普遍认为它是上层建筑。但如果是上层建筑,为什么并未随着它的基础的消亡而消亡?有人对此加以阐释,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
二、如何认识古代文学中各种类型的作品的美学价值和教育功能?为什么山水诗、一些短小的抒情小品,以至作者的思想感情比较明显,但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阶层的读者中可以引起不同的共鸣的现象?
三、社会主义时代如何批判地继承古代文学遗产,至少在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还有一个正确的领会问题。
两个专题的讨论是有深化,有进展的。尽管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但都提出了经过认真思考的分析,可供古典文学研究工作者进一步认识这些问题作参考。
[1]见《文学研究集刊》第三册,后又收入《文学遗产》编辑部所编,《李煜词讨论集》中华书局1957年出版。
2]《文学遗产》第254期,1959年4月5日。
[3]《关于盂浩然及其〈春晓>诗的争论》,《文学遗产》第267期,1959年5月28日。
[4]据《文学遗产》编辑部来稿综述,《关于“中间作品”的问题》318期,1960年6月19日。
[5]《文学遗产》293期,1959年12月27日。
[6]《“中间作品”存在吗?》,《文学遗产》307期,1960年4月3日。
[7]《谈‘中间作品”的几个问题》,《文学遗产》313期,1960年5月15日。
[8]蔡仪《所谓“中间作品”的问题》,《文学遗产》297期,1960年1月24日。
[9]《谈划分出“中间作品”的不合理》,《文学遗产》323期,1960年7月24日。
[10]《试论所谓“中间作品”的阶级性》,《文学遗产》323期,1960年7月24日。
[11]《关于“中间作品”问题》,《文学遗产》338期,1960年11月13日。
[12]《“中间作品”与阶级》,《文学遗产》296期,1960年1月17日。
[13]《略谈“中间作品”及其它》,《文学遗产》803期,1960年2月28日。
[14]见《文学遗产》编辑部《关于“中间作昂”问题》的来稿综述,318期,1960年6月19日。
[15]《文学遗产》308期,1960年4月10日。
[16]《文学遗产》296期,1960年1月17日。
[17]《文学遗产》303期,1960年2月6日。
[18]《驳〈古代作品社会意义缩小了吗>》,《文学遗产》309期,1960年4月17日。
[19]《关于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问题》,《文学遗产》310期,1960年4月24日。
[20]《不能模糊界线》,《文学遗产》312期,1960年5月8日。
[21]《对待古代作品必须采取阶级分析和批判态度》,《文学遗产》314期,1960
年5月22日。
[22]《关于古代作品的社会意义问题的讨论》,《文学遗产》316期,1960年6月5日。
关键词:保护与开发;文化遗产;矛盾分析;特征与价值;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5-0069-07
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基因,其丰富多样的文化信息能折射出人类生产生活的历史概貌。它是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认同的决定性依据。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价值功用决定了它的保护与开发价值。分析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各类矛盾,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对于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创造的宝贵财富,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社会从落后走向进步的历史见证。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价值性、传承性和稀缺性等基本特征。
1.文化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一个国家的魂。文化遗产则是根上长出的果实,灵魂的有形或无形呈现。口头文化遗产具有初级性、原始性、零散性等特点,反映了人类在较为低级的生产力条件下,面对各种自然现象乃至天灾人祸无能为力、得不到科学解释时的无奈、幻想、恐惧或与之抗争而表现出来的勇敢、拼搏精神。形体文化遗产展现出动态的人文景观,与前者相比,具有复杂性、情感性、有序性等特点。作为对前者的发展,形体文化遗产是人类不断进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甚至是集体意识、合作意识、整体观念的强力表征。文字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核心要素,是人类摆脱动物性而走向理性的关键环节,它与符号、图画一起成为人类表达思想、陈述观念、记载历史的根本手段。正因为有了文字才产生了语法规则、逻辑修辞,才使思维得到创新、思想得到深化,才能使丰富的文化成果得以传承。实物文化遗产是有形的、稳定的、实用的生产生活器物。它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状态、组织制度、审美情操的空间表达,正是这种有形的文化空间弥补了不可逆的一维性时间,以空间追赶时间构成了实物文化的智慧性特点,因而它是最具创意性、综合性、价值性的文化遗产。
2.价值性。价值与文化密不可分,价值既是认识论范畴,更是社会历史范畴。人类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即精神世界。所以,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既有物质价值,也有精神价值。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实践活动的综合性成果,是价值的存在形态,它包含了人类的活劳动,具有价值内涵。从整体论观点看,它有一般价值,体现了历史的真、善、美。之所以说它真,是因为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文化遗产或无形的文化遗产,都是对科学知识的不懈追求,体现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循环上升过程;它的善包含着理想追求、道德伦理、人生信仰,既有善的理念,又有善的行为方式;它的美不仅有形式之美,而且有内容之美,不仅有外在之美,更有内在之美。其审美价值不因时光流逝而消退,不因时代变迁而衰减。正因为真、善、美的有机统一,才推动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文化遗产标识着人类走向进步、迈向自由的层层阶梯。从文化遗产所内含的各学科层面看,分别具有许多特殊价值,如科研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等。
3.传承性。它表达了实践主体的价值诉求和文化遗产内在的时间维度。物质文化遗产以“物”的各种形态被保存下来,如放置于博物馆或就地保护起来,尽量保持它的原貌,回到“过去的它”。作为传承主体希望这种“当下的过去”永远持续到未来。所以,当下是过去的当下,同时又包含着未来。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过去、当下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永恒不变的不是“物”本身,因为技术的原因很可能恢复不了原态。但是“物”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却是恒在的,它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赋予它被传承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更为复杂,它是无形的,不如有形可感知的物质那样稳定,它在传承中变化,在传承中建构,在传承中发展。如中国四大民间传说“孟姜女”、“牛郎织女”、“梁山伯和祝英台”以及“白蛇传”是影响广泛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年代久远,传播范围不断扩大,很容易形成不同风味、大同小异的各种版本。在此情况下,传承的过程不是物本身起作用,而是带上了浓厚的人的活动的主观色彩。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并不是绝对的,众多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通过有形的、具体的物的形成过程或人的活动过程来完成的。
4.稀缺性。文化遗产是各个时期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从时间方面来说,有关专家认为少于一百年的文化成果不能称之为文化遗产,人们常说“越老越值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时间越久远,它就越显得珍贵。在当下的时间里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有些文化遗产虽然可以复制,但复制品毕竟不能称之为遗产,一旦被毁坏、掠夺、流失,其传承的空间及其价值就会发生变异。
二、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
文化遗产具有价值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特征。《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把文化遗产价值分为三大类:一是情感价值,如惊奇性、趋同性、精神的和象征的崇拜;二是文化价值,如文献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古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价值、美学价值、建筑艺术价值、城市景观价值、风景和生态学价值、科学价值;三是使用价值,如功能性使用价值、经济性使用价值、教育性使用价值、社会性使用价值、政治性使用价值。
面对文化遗产价值的丰富多样性,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分析。根据目前对文化遗产开发的价值倾向性,结合文化遗产所包含的普遍价值,笔者认为文化遗产主要有四大方面的价值表现,即科学研究价值、艺术审美价值、教育启迪价值和产业经济价值。
1.科学研究价值。科学研究是面向未来的一项工作,如载人航天飞船的研究、对火星地质构造的探索。而面向未来的基础是对过去已有的文明成果进行提炼、总结,况且,许多文化遗产特别是物质文化遗产由于缺乏详细的文献记载,人们在叹为观止的同时,还无法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及科学原理,如古埃及金字塔的建造过程,中国古代青花瓷的基本配方。能够传承下来的文献更能直接地成为研究的第一手资料,成为创新的重要基础。没有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就没有今天如此发达的药物学理论与实践,没有宋应星的《天工开物》,就没有今天先进的工农业生产技术,甚至有些生产技术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如“夹钢”与“贴钢”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不以“物”的形式呈现,但其科学研究价值不可低估,如传统的民间手工技术、民间美术等。被称为“东方伊利亚特”的三部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等,通过人们的传唱,可以对整个藏族人民的心理结构作历史的、科学的分析,探索他们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转变的整个过程。在研究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是我们对文化遗产理应持有的科学态度。
2.艺术审美价值。文化遗产是人类实践的创造物。人的生产或创造,不同于动物。“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2]这就是说,人是具备审美能力的,人类按照一定的价值尺度而创造的文化遗产就成为审美对象,因为它具有审美价值。当然并非任何客体都能够成为审美对象,只有当客体个性化的审美特性对主体造成特殊的刺激性反应时,审美活动才得以产生。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的文化资源能够适应主体的审美需要。无论是文物、文化景观遗产、传统建筑群遗产,审美主体不再把它当作单纯具有使用价值的“物”看待,尽管人们当下把它当作物在使用。如建造于20世纪前30年的上海外滩建筑群,人们总是把它看成是建筑艺术的精品,具有“万国化”风格的艺术杰作。同样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艺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得以传承而受人喜爱,在于它们有着各具风格的艺术审美元素。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我们说,只有美的东西才能激起人的美感。不过,审美客体的内容和形式并非僵死不变的,它也会随审美主体的需要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西游记》、《三国演义》等动画片被日本商家篡改得面目全非,《白蛇传》起初是口头的民间传说,后来又发展成为戏曲的形式。所以,对待文化遗产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否则会降低它的艺术审美价值。
3.教育启迪价值。教育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史是一部顽强拼搏、英勇抗争的历史。在血与火的洗礼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在生产斗争和生活交往中形成了勤劳简朴、与人为善的崇高品德;在科学实验和技术实践中形成了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从青铜礼器到青花瓷器,从“四书五经”到《四库全书》,从《九章算术》到《齐民要术》,从万里长城到故宫天坛,从三元里抗英遗址到圆明园遗址等等,无不让人遐思,给人鼓舞,催人奋进。丰厚的民族文化遗产是塑造希望、培养新人、建立精神家园的根系所在。通过寻根去找回生存的价值观,去建立健全的人生观,去完善终极的幸福观。只有教育与启迪,才能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中不致于迷失方向,才能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中不致于无所适从,才能在人生的远航中开发潜能而创新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与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文化服务平台的多样化,为人民群众提供的观摩欣赏机会和渠道也不断增多,如免费开放博物馆、美术馆,开设大众文化讲坛,开辟跨地区红色旅游线路等。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知,有利于人文精神的培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4.产业经济价值。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是文化遗产文化性的动态展现。它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和机制来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体现文化遗产产业经济价值的主要因素有两大类:一是相关文化市场产品,二是旅游产业。文化市场产品主要是将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元素如制陶、雕刻、纺织、绘画等技术嵌入产品中形成工艺产品而进入交易市场;另外是富有审美趣味和艺术技巧的传统民间艺术节目,如音乐、舞蹈、戏剧等。独特载体的独特文化形式也可以进入市场。旅游产业是文化产业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产业,尤其是文化遗产地旅游备受青睐,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像长城、敦煌莫高窟、明清故宫、秦始皇陵、泰山、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成为十分热门的国际旅游目的地。我国文化遗产直接对文化旅游的增加值由2001年的78.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40.4亿元,增幅达204.7%,博物馆旅游增加值从2001年的61.3亿元,增长至2007年的131.5亿元,增幅为114.5%,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2.6%。[3]此外,文化遗产旅游业又是高关联度产业,能直接带动交通运输、宾馆餐饮、产品交易、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兴旺发达。
三、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国力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加大力度的。长期以来,由于发展观念的偏差以及受国际文化环境的影响,我国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开展的时间短、任务复杂繁多,目前正处于全面展开阶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3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政府积极响应,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关键性事业,理应成为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特别是民间文化正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作为主要保护项目。文化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4—2008年为该方案第一期实施阶段:试点和抢救濒危;2009—2013年为该方案第二期实施阶段: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2014—2022年为第三期实施阶段: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确立了保护工作的原则与目标,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指明了方向。另外,文化部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保护经费方面,2002年至2012年10月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21.02亿元,2005年至2011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约20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逐年增加为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2005年6月至2009年底,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顺利结束,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使一批濒危项目得到及时认定和抢救。截至2011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8566项,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3776项,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依据《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评定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956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4]一个由普查、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项制度基本建立。这些制度在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培训、提高保护水平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与此同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式即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2007年6月至2012年底,文化部共设立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4]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由试点起步、探索阶段开始进入全面、深入科学的发展阶段。
如何利用好文化遗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既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由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价值特性决定的。然而由于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的片面性,急功近利的思想、经济优先的观念依然存在,许多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快餐工程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宗旨相背离,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凸显。
第一,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矛盾。从普遍意义上讲,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就是传承传统文化的过程,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就是文化创新的过程。如果能够保持文化遗产的内核,忠实于文化遗产的本真精神,拓展延伸、打造品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那么,这种开发就是一种良性开发,一种创造性发展,否则事与愿违。例如,荆州古城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当地政府为了顺利申遗,拓展旅游事业,于2007年将城内5.5万居民进行疏散并花费50亿元在古城内修建古三国文化城。此规划一出,立即引起国内有关专家的质疑和反对。荆州古城的文化影响力在于楚文化,如果画蛇添足,不但不是创新,甚至连传统文化的根基也毁于一旦。[5]同样地,本来属保存完好的古镇、村落遗址,为了进行旅游开发,却大兴土木,盖起了宾馆及休闲娱乐室,大拆大建的结果是将文化遗产的经济资本无限扩张,破坏了文化遗产存在的本真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变味,与其说创新,不如说毁灭。如萨满舞是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之一。“他们笃信萨满能治疗百病,有了病便找萨满跳神驱除。萨满的活动主要有四种,即跳治病神(祛病)、跳魂神(为死人送魂)、跳舞神(还愿)、跳路神(祝愿太平)。”[6]然而,今天人们通常情况下看到的萨满舞却以现代舞的风格和元素进行演绎。
第二,资金投入与经济收益的矛盾。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作支撑。文化遗产本身又是一种有形或无形的资本。“这种对文化资本的认识,无疑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命运,提供了多种改造与变迁的可能。这种认知的历史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这种认知的确立,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新发现了文化遗产的价值,特别是可能通过货币交换体现出的那部分价值”。[7]在打造文化品牌、对文化遗产的内涵进行深入挖掘进而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由于投入与产出的巨大反差常常会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例如热贡文化是以藏族文化为主而又包含其他文化形式的多元文化。为打造热贡文化这张名片,当地政府花了不少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以旅游业为例,2008年全州共接待游客54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4998万元,还远无法支撑一个产业的发展。热贡文化品牌建设下一步的路该怎么走,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7]这一案例引人深思的是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需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如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等。如果不顾客观条件,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必定血本无回。再如,一些地方经济实力本身薄弱,却不顾专家的反对意见,举债申报世界遗产,希望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其结果是事与愿违,造成了更大的经济压力。
第三,社会人文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如前所述,文化遗产的价值功用有多种表现,但其核心价值是文化价值,即以文化为核心的社会人文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是为了更好地传承,传承的目的是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文精神发扬光大,并内化为维护文化、增强文化自觉、提高文化自信心的重要力量。我们所传承的是“一种民族精神,如自强不息、刚健有为、宽厚平和、注重和谐、爱国统一、勤劳勇敢、诚信友爱等”,一种“民族的标志,如语言、姓氏、习俗、建筑、美术、文字、音乐、舞蹈等”,“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力”,一种“民族文化的传人”,各种“学术资源”,各种“知识系统”,各种“情感宝库……人情味、亲情味、友情、爱情。”[8]现实的情况却是“政绩化工程”屡见不鲜,快餐化倾向成为普遍现象。“在部分政府官员希望快出成果,文化持有者希望改善生活等各种需求下,重规模、重形式、重数量、重速度的案例并不少见。”[9]而当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优先于其历史文化价值,其保护与传承的意义将大打折扣。特别是在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严重分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尚未发育成熟的文化转型时期,突显文化遗产的社会人文价值,对于在发展文化产业、进行文化传播过程中自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许多地方引发“西门庆故里之争”、大打“西门庆故里”招牌时,却出现了“政府吵闹”、“专家发笑”的场面。闹的是经济,笑的是负面形象成为了“产业英雄”。神圣性与世俗化的混搭、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严重断裂,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及开发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四,政府与专家、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作用是制定方针政策,进行宏观组织和调节控制。而专家队伍负责具体的专业性调查、认定、整理、解释等。但许多地方政府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不是尊重专家的意见,本着科学的态度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致使“建设性破坏”的现象、“申遗”恶搞的事件时有发生。专家是从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专业性以及科学性的角度看问题,而地方政府受不正确的政绩观的影响,不能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专家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最后蒙受损失的还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并且缺乏必要的民主协商和外部监督机制。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人民群众既是参与者,又是受益者,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如果不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甚至损害当地群众利益来进行保护和开发,就会产生各种社会矛盾。文化遗产的核心因素是与当地居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湖北某地方政府曾经提出了恢复“拉纤”的议案,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和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学者马知遥就提出疑问:当今的纤夫们愿意拉纤吗?由此看来,政府的所作所为,除了吃透专家的意见或建议之外,“还需要倾听当事者、传承人们的心声。否则我们的保护工作很容易在撇开传承主体的情况下,以长官和专家意志为转移,这样的保护是否能得到传承人和广大民众的满意值得怀疑。”[10]现代化的突飞猛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在解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时,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心理需求是第一位的。
四、有益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是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文化遗产保护却落后于日本、韩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其他国家。仅就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说,要晚于上述国家几十年甚至一百年。了解这些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可以作为有益的借鉴。
1.日本:从“指定保护”到“登录制”保护
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始于明治维新之后,形成体系化保护制度则经过了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四十多年时间。明治维新使日本的传统文化受到西方社会思潮的强烈冲击,尤其是宗教文化遗产受到严重影响。为保护佛事、佛法、佛经、佛像等传统的文化遗产,日本先后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法》(1871年)、《古社寺保护法》(1897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保护的方法是实行指定制度,即由政府和专家对重点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保护,使其标志性遗产完整无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经济衰退,出于经济的压力,连指定保护的专家也弃之而去,文物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1949年日本法隆寺金堂的一场火灾,致使经堂里的12幅国宝级的壁画荡然无存。1950年5月30日日本政府出台《文化财保护法》,经过了大约五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文化财保护体系。内容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三大部分。民俗文化财可分为无形民俗文化财、有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的建造物、埋藏文化财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采用欧美等国家流行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即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登录是为了认定其资格和评估其价值,然后制定法律进行约束,再通过大众媒体的舆论宣传,鼓励民众广泛参与,从而加大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除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套健全的体制作保证。一个是属于政府机构的文化厅,负责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实施等;一个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即文化审议会。这是一个有正式编制的非行政机构,专门负责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确认、评估、资助等工作。另外,还有一个隶属于文化厅的独立行政机构“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采取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的办法来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近40年来,日本民间的非政府组织或大企业财团也纷纷出资,加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一个由政府、政府所属机构、民间组织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已经形成,且成效显著。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民间团体对传统物质及非物质文化的重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问题的探讨便越发显得重要且亟待解决。无疑,保护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最大的诉求与手段。艺术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涉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探讨,甚至包括政府官员、民间人士也分别从行政手段、民间保护等角度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在这些研究中,讨论最激烈,也是呼声最高的当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手段的保护。总的来说,多数学者一方面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去寻找可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阐释从其他领域援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及可能。其中,与之最为密切的当属《知识产权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视角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个要素(如责任人、传承人等)出发,引入并探讨某种可用于改善不同主体现状的方法和制度。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世界范围内一个新兴的领域或门类,涉及到许多新的、不曾为立法专家及委员代表等所洞见到的问题与细节。因而,要求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呼声渐高而势在必行的举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一部学界呼吁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得以顺利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着重要的意义,被称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步入依法保护阶段”的标志。
一部新的法律在其订立之初,在法理上以及实际操作与施行中,难免会有不完善、欠周全,甚至脱离实际难以具体操作与实施之处,当然,此番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不例外。事实上,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订立条例规章在我国已非新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始于2004年,到目前为止,中央到地方均颁布施行了多部相关法规条例。
较之于这些早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央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区别、作用与意义何在?同时,作为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民事性质的《知识产权法》又当如何相关配合、分工以解决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题?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施行是否能够解决诸多学者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法》所无法规范的相关纠纷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也将是本文将要尝试讨论以及提出可能解决方法的几个基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意义与问题
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被认为是继2004年中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至法律层面的标志。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此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先前保护条例的地方层面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上行下效,将对下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监督、约束和强制力。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从源头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辨识与认定。
同时,该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长期以来,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缺乏财力,有的项目则被过度商业开发,以致常常会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更有可能使其最终失去生命力,而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更加切实地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该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
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部新生法律所存在的局限、不足乃至问题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一、教育环境
(一)社会环境
“叮叮腔”所在的江苏徐州市,是部级历史名城,素有五省通衢的江苏徐州是彭祖文化、两汉文化的发源地,也是南北文化的交融、集萃之地。徐州市共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01项,其中入选部级名录9项。众多“非遗”项目的开发均来自当地本土资源。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扶持,是影响”非遗”校园传承的主要外部力量之一。政府部门及各级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对“非遗”校园传承起着无形的推动作用,在政策上、资金上、社会宣传上可以为校园传承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有利因素,为“非遗”校园传承创造事半功倍的积极因素,这些有利因素表面上作用于学校,却在无形中推动了“非遗”校园传承向更深层次发展,促进“非遗”校园传承具有更强的主动发展机制。
(二)学校环境
徐州工程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学校注重结合区域文化特征,努力发挥文化传承功能。学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传承作为高校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的突破口,积极推进“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科研工作。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教育教学的探索与实践,是我校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的一大特色。学院将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教学资源,开展特色课程群建设,实现错位发展,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探索出一条地方高校立足区域文化,加强校地互动,实现文化传承与创新,具有原创性和推广价值的可行路径。为了打造高水平研究基地与交流平台,徐州工程学院整合人文学科的力量,2009年,建立了“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并在2009年和2011年徐州工程学院与徐州市文化局共同承办“中国・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层论坛”,文化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等领导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120余人出席会议并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获批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相关建设成果获得教育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奖。学院非常注重校地互动、资源共享、特色互补,积极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服务。新机制的建立,可以使我们共同谱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交响曲,通过三支队伍共商“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彰显与传递。在这样的环境下,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徐州工程学院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得到良好的发展。
二、教师在“非遗”传承中的作用
教师作为“非遗”校园传承的主体,应该说是“非遗”校园传承的开发者、实施者、贡献者。“非遗”专业是新兴的专业,“非遗”课程也是新兴的课程,虽然国内越来越多的高校与研究机构开设与“非遗”相关的专业,但是在高校从事“非遗”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很少是“非遗”专业出身。以徐州工程学院为例,从事相关研究的教师主要为文学、艺术学、体育学等专业。教师在“非遗”教学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有一个正确的“非遗”课程意识、专业的素养等等,这些都将对“非遗”在校园传承的教学实施产生直接影响。对于课程改革有过这样一句话:“课程改革的失败不一定在于教师,而成功一定在于教师。”可见,“非遗”校园传承的成败教师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笔者这几年在工作中的体会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授课方式
“叮叮腔”的教学采用了1+1模式授课,也就是说一位老师和一位艺人共同完成一节课。“叮叮腔”的民间艺人大都是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的农民,语言表达也是地道的铜山利国地方方言。比如目前健在的吴承瑛和孙为荣老人,一位没有读过书,一位是小学毕业,所以在“叮叮腔”理论方面的讲解(比如解说剧本、表演艺术、音乐唱腔方面的理论知识),就需要专业的老师来完成这部分工作。因为戏曲类“非遗”项目地域性和专业性较强,这部分工作由民间艺人担任(唱腔和身段的表演)。教师可辅助老艺人做一些读谱,以及唱词的解释等工作。也就是说教授“叮叮腔”的教师是由两类人构成,一是本校教师;二是“叮叮腔”民间艺人。以校内教师与校外艺人1+1的方式进行教学。
(二)开设“非遗”选修课程
2012年笔者在所在学校面向部分专业的同学开设了《徐州“叮叮腔”的传承与保护》的专业选修课。本课程是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指导选修课,也是伴随学校“非遗”保护研究特色化、“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课程建设”群集化而生发的行动研究性课程。即以音乐人类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为基础,建构以“叮叮腔”为核心的保护知识体系,结合田野调查、排演剧目实践,并呈现开放性、综合性的地方特色活动课程。
本课程是通过对传统文化的地方民间戏曲“叮叮腔”的诠释(“非遗”视野),一方面弥补了传统文化中“小传统”教育的不足。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民族传统,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另一方面增强了学生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我们的精神家园,并采取积极行动参与保护(排演剧目、对保护的调研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校园中形成一种宣讲“保护文化遗产”的氛围,激发更多的学生关爱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凝聚力。尤其通过本课程排演剧目的学习,激发学生对文化遗产的兴趣,在丰富校园的艺术文化生活的同时,用实际行动来传承文化遗产。
(三)教师在科研上对“非遗”项目的研究
课题研究是“非遗”校园传承得以持续有效实施的保障。在上文提到,“非遗”专业是个新兴的专业,大量从事“非遗”教学研究的教师不具备“非遗”研究的知识背景,必须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他人所取得的成绩来保证自己有一个正确的“非遗”课程意识、专业的素养。“非遗”科研是“非遗”保护的高级阶段,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实践,然后总结归纳成可供同行们参考的宝贵经验,并把这种经验进一步实施到自己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去。更促进了“非遗”保护在校园里健康有序的发展。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重视“非遗”科研无非是有着积极的意义,以徐州工程学院为例,自2009年,建立了“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这为学校教师搭建了一个良好的“非遗”研究平台,学校鼓励教师们对地方“非遗”项目进行研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短短的几年间,学校教师已发表“非遗”类相关论文105篇,省部级课题8项,市厅级课题103项,这对徐州甚至周边地区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做了巨大的贡献。
从学生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直接参与“非遗”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工作,使自己更进一步的从社会、历史、传统、风俗等方面更全面的了解“非遗”文化,并且能让“非遗”传承植根于年轻人的意识中,达到校园“非遗”传承的根本目标。以“叮叮腔”为例,2012年,10级音乐系张夏梦同学申请的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下视角下的徐州“叮叮腔”音乐采录、整理与研究》被评为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成功结项。张夏梦同学在了解和研究“叮叮腔”之后,把自己的毕业论文目标定为自己家乡的小戏――“淮海戏”,并最终高水准的完成了自己的毕业论文。12级音乐系学生孙亚、张雅文所申报项目《徐州“叮叮腔”老艺人口述史调查整理》被评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学生们在申请和研究“非遗”项目的过程中,能够基本掌握科研的基本操作方法,为自己毕业论文的撰写以及进一步的学习、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学生在“非遗”传承中的作用
学生与教师一样,也是影响“非遗”校园传承的关键因素,是“非遗”校园传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学习能力及其学习方式都会影响到“非遗”在校园的传承。学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参与“叮叮腔”的保护传承工作。
(一)田野调查。2012年7月,学生们就奔赴“叮叮腔”的流泛地开始了第一次的田野调查。这次田野调查也是在1960年徐州师范专科学校师生对“叮叮腔”进行全面普查之后的又一次的田野调查,经过漫长的半个世纪的空白期,把接力棒送到了这些学生手里。同学们得知后充满了对“非遗”文化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现有的关于“叮叮腔”发展的文字、图片、音像进行大量的搜集与整理,调查其流布范围、密度及其文化生态等情况,掌握客观详实的第一手资料。2015年7月,再一次对“叮叮腔”艺人的口述史做了详细录音整理。然后将各相关类别的资料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整理。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
(二)学唱排演“叮叮腔”。为了让学生进一步的了解“叮叮腔”,更深层次的领悟“叮叮腔”的魅力,在学生通过“叮叮腔”选修课程的学习,基本上掌握了该小戏的唱腔以后,我们又聘请了“叮叮腔”的专业演员帮助同学们排演“叮叮腔”剧目。主要是通过唱、念、做、舞、音乐、服装、扮相等几个方面入手,为其“活态化”的传承做出实际行动。2013年12月16日,音乐系孙亚、梁欢欢、马芯如、张雅文同学排演的“叮叮腔”剧目《梁祝》参加了江苏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传承“非遗”项目汇报演出,她们俊俏的扮相、专业的演唱受到专家学者们的一致赞扬。
(三)论文写作
从学生层面上看,如何使他们更深入地学习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知识、技能和审美特征,提高他们对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热爱?论文写作无疑可以帮助他们更加深刻的思考这些问题。我校10级音乐班徐达2013年暑假到“叮叮腔”的原发地徐州市利国镇进行了7天的田野调查并跟老艺人面对面学唱了“叮叮腔”。回校后,徐达同学根据自己的田野调查和学唱体验发表题为《探究“叮叮腔”传承与保护中遇到的问题》,文中除了提到政府对“叮叮腔”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外,还提出了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比如:后人演唱与记词记谱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老艺人的待遇问题等等。10级音乐学专业杨海鸥同学也把自己的毕业论文选定为“叮叮腔”的保护和传承方向,最终高水准的完成了自己的学士论文《浅谈“叮叮腔”的保护与传承》。
四、教材和教法
教材的继承是优化和完善校园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丰富传承的校本教材,不仅是现阶段高校校园文化遗产的成果,还是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传承的重要载体。“非遗”校园传承在帮助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技能的同时,还在引导学生感受民族文化艺术的博大精深,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所以,传承教材的编写必须紧紧围绕传承本土优秀文化艺术、弘扬民族精神这一原则,要力求体现继承与创新这一主题思想,坚持以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认知水平、接受能力为出发点,注重系统性和实践性的教材,满足学校、教师和学生发展的需要。
目前使用教材为吴跃华、李爱珍编写出版的书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论》和笔者撰写的“叮叮腔”的研究报告为使用教材。教材涵盖了一下几个内容: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概述――知晓什么是保护;2.“叮叮腔”的艺术特征――了解“保护对象”;3.“叮叮腔”的田野调查――掌握“保护存见状况”;4.“叮叮腔”保护实践――采取“保护行动”。
在实际教学方法上,以问题为中心,以研究性解决保护问题为学习取向,以合作教学(师生共同合作)为基本理路,以讲说为辅,排演、调研保护实践为主的课程理念。力争在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等各方面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并取得学生发展与遗产保护协调发展一整套的建设目标。
五、结语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的教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观其前景,高校应当积极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的培养。打破单一文本式、学院式的学术及教学模式,通过教师和学生多角度、广泛性的参与,实现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对“非遗”项目科学而有效的“保护”。
基金项目:
本文为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名称:《徐州“非遗”项目“叮叮腔”的教与学模式探究》,项目编号:YGJ1343;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名称:《非物质文化视野下的徐州“叮叮腔”研究》,项目编号:2013SJD760053。
参考文献:
[1]吴跃华,李爱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1.
[2]刘娟,钱逍.试论地方高校在“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中的作用――以徐州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创新为例[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3]赵欣,刘佳新.高校音乐专业在“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的人才培养模式[J].教学研究,2011,(02).
[4]张坤.在高等音乐教育中建立“非遗”特色教学”的思考[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05).
在访谈开始时,乌老先生率先很有感触地回忆起了多年前的一次考察。2002年,他和冯骥才等带动国内百余专家发起了抢救民间文化遗产的行动,遍访全国各地的古镇、古村落,考察民间木版年画、民间剪纸的老根据地。其中,在山西省晋中榆次区的后沟村考察时,他们发现了这是一个很隐秘的自然村,只有75户人家,家家户户都是种庄稼的,住在窑洞里。“当时是乡长带我们去的,一进村就发现两座庙,一座关帝庙,一座观音堂,都在西南角。我问村民,水井是不是在东南角,他们回答说以前是的,现在有了自来水就换位置了。可见这个村不是一般村民随便盖的,非常懂风水。我们接着往里走,发现整个村子有7座庙,还有文人供奉的文昌阁、魁星楼。这个村子很了不起。当时我们发现了两个破败不堪的碑,从中了解到是明初洪武年间朱元璋时期修的庙,年代很久远。我推测这是一座隐居村,是过去文人因为某种政治上的隐情而退居此地的,每家每户的砖雕木雕都标明曾经是大户人家。”回忆起这些,乌丙安依然兴奋而激动,他很欣慰地表示,通过民俗学专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保护结合起来,开展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做法是有效的。“现在有一些思想上的误区,民间信仰中的好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被说成是迷信。比如,在很多国家巫师的巫师活动都属于文化领域。一些大巫师还是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但在中国国内,除了一些少数民族的巫师活动外,许多传统巫傩文化活动都被地方置于治安管制之中。”
虽然年事已高,但是乌丙安依然乐此不疲地奔波在路上。然而发掘的欣喜过后往往伴随着的是无奈与失望。当专家们发现了一批批民间文化瑰宝亟待保护时,闻讯而来的某些当地官员往往把这些当作了开发赚钱的“摇钱树”。“今年春天我们去暗访了那个自然村,走到村口就看到很多小轿车,村民家家户户虽然都富了,但是许多文化生态被破坏了。我们的普查速度赶不上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啊。”乌丙安皱着眉叹息道,“长期奔波的劳累倒是其次,最让人寒心的是,很多时候一腔热血去保护遗产,有的领导根本听不进。我曾给一些部门上课,下课后一起吃饭的时候,一些领导就很直率地跟我说,你讲的东西不实际,我们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开发赚钱。”
几多欣喜几多愁,这种复杂的情绪一直渗透在乌丙安多年抢救民间文化遗产的征途中,也将会贯穿在他未来的奋斗中。不过,即便遭遇了种种磨难、挫折,他依然不改对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赤诚;眼前的他,虽白发苍苍,但目光依然深邃坚韧且充满激情。
民俗学界的诸多“第一”
1929年,乌丙安出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个蒙古族家庭,从小就酷爱民族民间文学艺术。1949年,考入天津河北师院读中国文学。1953年,乌丙安被校方推荐并自愿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民间文学专业,拜在我国民俗学奠基人钟敬文教授门下,成为新中国首批研究生。毕业后他被高教部分配到辽宁大学前身沈阳师范学院中文系任教。1956年8月他完成了近18万字的《人民口头文学概论》编著,被高教部确定为新中国第一部民间文学高校交流教材内部铅印出版。(附言:这本书1980年已经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公开出版了。)
然而,正当他崭露头角,准备一展宏图的时候,整风反右运动开始了,民间文学课遭到批判,成了“资产阶级反动学科”被剿杀,乌丙安也被打入劳改队。紧接着,“四清”、又将乌丙安推入无尽的劳动改造,经受着残酷的磨难。直至粉碎“”后,1978年秋,49岁的乌丙安方才返回阔别了20余年的辽宁大学民间文学教学岗位。
返校后不久,乌丙安就听到背后有同事为他惋惜:“20多年的不断挨整,把一个当年才华出众的青年学者毁成了一个年已半百的老人!可惜啊,可惜!”然而,乌丙安并未在同情声中沉沦,很快他展现了让同事惊叹的学识和思想。“作为一个民俗学者,不幸中的大幸是在多年的农村艰苦生活中,有了三千多个田野工作日,这是今天用多少经费和精力也难以得到的宝贵财富。”在那里,乌丙安结识了农民、工匠、艺人甚至巫医神汉等各类人物,由此对民俗传统、丰富多彩的民间艺术有了最真切的了解和最直接的参与。“我几乎忘记了自己屈辱和艰苦的境遇,相反却如饥似渴地采集了300多万字珍贵的第一手民俗资料,为未来的事业做了充分的准备和积累。”
50岁之后,乌丙安在民俗学事业上实现了一个又一个的突破。1978年12月31日除夕夜他在北京撰写了《重建中国民俗学的新课题》大型论文,提出一系列有关民俗学建设的重要建议,引起很大反响,被认定为当代民俗学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式的文献。1979年11月他出席了全国第四次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在会上代表12所大学的民间文学教师宣读了恢复民间文学专业教学的倡议书;同时,被选为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理事。1981年3月乌丙安所在的辽宁大学领导批准他正式跨系科开讲《中国民俗学》课程,成为新中国高校文科首开《民俗学》课的大学。
1983年2月乌丙安被教育部批准晋升为教授。6月,他的《民俗学丛话》一书出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了简评,称此书为“我国第一部民俗研究书”。1984年起,乌丙安历经6年主持编纂了具有开创性的民俗工程《中国风俗辞典》,被外国学者和海外侨胞评价为“了解中国第一书”。之后,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一书被老一辈民俗学家撰文评为“根据中国材料撰写的、系统阐述民俗学基本理论的第一部著作。”70岁时乌丙安完成了《民俗学原理》,与之前的《民俗学丛话》《中国民俗学》一起被界内称为他学术道路上的“三级跳”。在此期间,他还连续出版了《中国民间信仰》、《神秘的萨满世界》、《民俗文化新论》、《生灵叹息》、《日本的家族与北方文化》(日文版)等专著,在国内外发表百多篇论文。
“多年来我从事民俗学基本理论的探索,学术领域的拓宽,研究方法的更新和调查采录实践,我力求把民俗学的现象既和经济生活联系起来,又和深层的文化观念结合起来,力争把民俗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乌丙安解释道。
奔走在“非遗”保护的路途中
除了笔耕不辍,乌丙安还徒步万里,既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奔波,同时积极地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国内非遗事业的发展。2002年底,一次由国家文化部组织,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有联合国官员和国际、国内顶级专家参加的,关于人类和非物质遗产的大型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乌丙安被邀请在大会上宣读论文,并致闭幕词。在闭幕词中,乌丙安直率而尖锐地对联合国遗产委员会一直坚持的规则:“文化大国小国一律平等,两年只能申报一个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强调:“在国际政治上,国家大小一律平等,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文化上,大小国家的发展从来就是十分不平衡的,像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异常丰富,申报额度应该以优秀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质量和数量为依据裁定。现行规定是一个歧视文化大国的不公平的规定,应该修改。否则的话,中国最优秀的世界级遗产恐怕几百年以后也申报不完。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充满激情的5分钟发言赢得7次掌声。这个理念也促使中国后来在首次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会议时,调整了规则,让不少中国的非物质遗产绕过漫长的排队等待,直接进入世界非遗项目的大家园。
会议结束后不久,2003年1月18日中国国家文化部首次聘任包括乌丙安在内的两位专家共同参与指导,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政策。2004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中国非遗保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这时,乌丙安被国家文化部聘请担任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肩负起国家非遗保护的重要指导工作。
“2004年,我参与了在北京举行的对包括端午节节日民俗在内的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进行筛选的工作,但最终确定的39个试点保护项目中没有端午节。没有一个单位想到申请保护这个。”乌丙安回忆道,然而正在此时,乌丙安接到韩国江陵市市长发来的邀请书,邀请他参加江陵市庆祝端午祭的典礼,韩国要将端午祭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韩国的端午祭让乌丙安印象深刻,原汁原味的典礼仪式和炫目的传统歌舞,彰显着韩国人对端午节的历史尊重和人文理解,同时又让他为国内的申遗进展焦急不已,他连夜给文化部两位部长各写去了一封特快专递信。在信中,乌丙安紧急建议关注友邻国家申报端午节世界遗产的举动,同时赶快启动我国端午节节日民俗的保护项目。不久,《光明日报》、《人民日报》都刊发了乌丙安紧急呼吁的文化信息,引起轰动效应。乌丙安在一天之内接到了300多个电话,全国各大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站蜂拥而至,将他推向“申报端午”事件的风口浪尖。
回忆起当时的争议与非议,乌丙安平静地说道:“我是希望我国能尽快认识到与他国在非遗保护上的差距。韩国江陵市的‘端午祭’在1967年就被批准为部级第13号‘重要无形文化遗产’而予以保护。但那个时候在中国是不许过传统节日的。而且联合国规定,只有先成为部级遗产才有资格申报世界级的。”在乌丙安的推动下,2006年我国正式批准湖南汨罗端午节、湖北秭归端午节和江苏苏州端午节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保护。经过几年来全国上下的努力,我国端午节于200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成功进入世界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记者:现在国内已有不少遗产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但也存在着过度开发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乌丙安:确实有过度开发的问题,像世界遗产丽江古城就开发得太厉害。在国际上,若开发过度达到2至3倍的话,就有可能被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需要可持续发展的,但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要开发,比如祭祖是中国传统非遗项目,但是不能开发,有的地方天天祭祖,每天都卖票,那祖先就变成消费品了。非遗法规定非遗保护是公益性的,不是变成开发创利的GDP。我们必须要认识到遗产的价值主要是精神价值,是重要的软实力。所以在使用非遗时,我们要尊重其形式和内涵,非遗法规定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下,非遗保护已经进入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时段,非遗保护的成败也决定于这个阶段。
记者:如何更好地合理保护呢?
乌丙安:去年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专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一书,其中多处阐述了科学保护的多种理论与方法。其中也关注到,这些年挖掘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散落的,单项的,因此只能一个个项目去保护,但这是初级阶段,我们应该看到,真正的保护必须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应该按照现在联合国提出来的,极力保护特定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离不开大的文化活动,要重点去保护那些节日、庙会活动,而不是仅仅保护几个人跳舞或唱歌,这就需要我们去引导,进行整体保护。包括要保护一个区域,可以扩大到整个古镇,甚至是县,把文化空间扩大,整体保护,既有自然生态的保护,古代文物的保护,又有社会环境的保护,还可以跟建设新农村结合起来,形成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最近这几年我们集中在做这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另外,这些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手工技艺越来越受人重视。从国家到地方,都开展了生产性保护的展演,现场可以买卖交易,很受欢迎,这就是合理开发。当然,只有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项目,才能生产出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任何对非遗项目的曲解、损害、粗制滥造、胡编乱改等做法,既达不到保护遗产的目标,更难以创造出文化产业的精品。
记者:如今大家都越来越意识到传统节日的重要性,但在其文化内涵的弘扬方面还不太重视。
乌丙安:经过倡导,现在传统节日的保护已进入假日体系,要不然在世界上我们可算是唯一一个国家全过政治节日的,这会成为笑柄的。同时,在节日的保护上我们也不要一刀切,并不是说是个遗产就要普及到每个人,而是在流通的范围内保护下来。现在过的节日很多都是农业节日,主要是在农村进行,很多农村的民俗社火表演艺术原本也很少给大中城市演出过,这也无妨。大中型城市也可以考虑在一些节日中融入新的元素。比如嘉兴市就把端午节策划得比较好,一方面,举办划龙舟活动;一方面,在饮食上做文章,开发了各种品种的特色粽子,进行大规模生产,而且出口。其实,除了典型的端午节的龙舟表演外,还可以新策划各种龙舟表演。韩国的端午祭共开发出了40多种活动,非常丰富多彩。
旅游资源
评价体系
论文摘要: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在我国主要有辛亥革命旅游资源和红色旅游资源两大类,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评价是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基础,需要运用模糊数学中的层次分析法来构建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评价体系。
一、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范畴和当代政治学的意义上来看,革命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进行的重大变革,是事物由旧质向新质的飞跃。技术革命、产业革命是人类改造自然的革命,政治革命、思想革命则是人类改造社会的革命。这里的“革命”主要指社会革命中的政治革命,它是指一定社会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与质的飞跃;是指被压迫阶级用暴力夺取政权,摧毁旧的腐朽社会制度,建立新的进步社会制度的过程。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包括中国近代史上的“太平天国”运动,只能是一场“汤武革命”之类的农民战争[f}l,不是与近代民权政治相关的政治革命,不改变社会性质,不属于革命的范畴。因此,革命历史主要包括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中国革命历史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
革命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指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密切相关的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它们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它既有物质遗产,也有非物质遗产,它们是一种文化资源[}z)。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资源主要包括革命者的历史文化遗产(如故居、墓地、陵园、生活活动遗址遗迹和曾使用过的物品),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的历史文化遗产(如革命历史事件发生地、活动旧址及其革命历史文物),综合性的革命历史纪念物(如纪念馆和其他标志性建筑物),革命历史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如革命故事、革命传说)等四大类。Www.133229.COm
在我国,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主要有辛亥革命旅游资源和红色旅游资源两大类。目前,旅游资源和旅游地的评价主要有体验性评价、技术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等几种方法。而普遍采用的旅游资源评价系统是《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家标准中对旅游资源的评价方法。但这种分类评价方法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评价不十分适合。因此,我们拟采用模糊数学中的层次分析法,构建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评价体系。
二、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层次分析
层次分析法,是通过建立清晰的层次结构来分解复杂的问题,然后通过两两比较,用相对标度将人的判断指标量化,逐层建立判断矩阵,再求解矩阵权重,然后计算方案的综合权重并排序[[3),最后得出评价对象相对
价值的方法。
(一)评价指标的甄选与指标体系的建立
1.定量指标的选择。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等级和序位,要以资源知名度和魅力度为标尺。旅游资源的知名度和魅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景区(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物)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基于吸引力反映在旅游人数和旅游收人上,因而要选取近几年接待旅游人次和旅游收人的累计总量作为革命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评价的定量指标。
2.定性指标的选择和指标体系的建立。关于旅游资源的定性评价指标,《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设“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两大层次体系。评价项目分为“资源要素价值”、“资源影响力”、“附加值”。其中“资源要素价值”项目中含“观赏游憩使用价值”、“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珍稀奇特程度”、“规模、丰度与几率”、“完整性”等5项评价因子;“资源影响力”项目中含“知名度和影响力”、“适游期或使用范围”等2项评价因子;“附加值”含“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1项评价因子[’]。根据资源特性,将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定性评价项目设置为五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影响及其教育意义;革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美学价值,即艺术审美价值和艺术感染力;依托的自然环境及相关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条件;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源丰富性;社会环境、交通、治安等社会因素。根据选取的定量、定性两类指标,得出如图1所示的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二级评价体系。
(二)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模糊评价模式
根据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吸引力评价指标,构建评价因素集合u=(u。,),其中u。=(u…u。,u。,),=(。,,,,),式中指标参见图1。
1.确定评语等级集合:v=(,,),式中:表示“一般”,表示“较好”,表示“好”。说明:对于定量指标,其评语根据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的横向比进行综合考察,得出“一般”、“较好”、“好”。旅游收入年均增长率越大,说明景区越不成熟,开发空间越大;反之,增长率越小,说明景区越成熟和稳定,管理越规范,景区价值越高。因此,定量指标的评语等级与旅游收入年均增长率成反比。
2.构建判断矩阵。对第二级指标集作综合评价,找出第二指标集、中的各指标在评语集中各等级上的隶属关系,构建判断矩阵:
三、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一)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
一般说来,确定评判指标权重有两种方法:第一,专家评估确定法,该方法是指由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相关部门通过共同分析,人为确定评判因素集合中的每一个评判指标对被评判事物的影响度。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是主观判断可能偏离客观实际(s}。第二,层次分析法,该方法由美国著名运筹学家t.l.batty在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是本文重点推介的方法。
(二)指标权重的确定
层次分析法,是在建立好层次结构模型后,构造出各层次中所有判断矩阵;再比较各个因子x二x}}......x
并对某因素z的影响大小,采取对因子进行两两比较,建立对比较矩阵。au=子全部比较结果用矩阵a=(d:;)表/“’“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x}一-.---一”‘’一‘’“一”一、一,’一示(l.j二1,2,}}},n)。,·层次单排序及一致性检验。判断矩阵a应具有如下特性:qy=,}}h=1/aji,aij=老。若判断矩阵满足上述三个特性,则它具有完全一致性,所得结果完全合理。在比较大时几乎无法办到,其中多少带有一定程度的非一致性。为了使所得的分析结果合理化,需要对构造的判断矩阵作一致性检验,以确保不发生太大的偏差。为了检验判.~__._二_,_.___二_、._.__、_二‘…_.___a__,一n_二__二_…_.___.___._.断矩阵的一致性,需要引人以下概念。(‘)一致性指标:ci二二m端气}m二为矩阵的最大特征根;(“)随机一致性比率:cr=票,ri为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当cr、。.;。时,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就需要调整判断矩r~’‘-一ri’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声叨峰”~”尸、’j’r..‘~“硕~’一。曰/”.j,“””~,,~/动-,.‑._阵,直至cr<0.10,使其具有满意的一致性。
2.指标权重的计算方法。采用方根法、和积法、幂法,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人~所对应的特征向量,再经过归一化处理,得出各评判指标的重要性排序,也就是指标权重分配。本文采用和积法计算,其步骤如下:
(1)将判断矩阵a的每列标准化,即令凡
(2)将a中元素按行相加得到向量w;=
(3)将w标准化,得到w,即w;=俄;a,},i,3二1,…,n,令a=(dij);·艺祠产.4’.’aa:艺间
(4)求最大特征根近似值=砉;
(5)得出全部指标的权重。
(三)指标权重的计算
本文以定性指标集中各指标权重的计算为例,构建判断矩阵,而各种指标的赋值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家标准,结合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评价的特殊性,征询了湖南省几所高校(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科技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等)专业人士及相关专家和教授的意见,给予革命历史文化遗产地旅游资源评价因子的赋值。根据获得的各指标定值,构造判断矩阵。c。:革命者和革命历史事件的历史影响及其教育意义;c::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美学价值和艺术感染力;c,:依托的自然环境及相关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条件;c4:革命历史文化遗产地资源的丰富性;c5:社会环境、社会治安因素。通过l一气matlab5.5软件计算可得,矩阵的最大特征根为a…=5.054,ci==0.013,查表得r,=1.12,则ci=di=0.012<0.1,通过一致性检验,采用和积法计算各定性指标的权重,求得的权重有效,由此得出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层次分析法评价体系。
四、实证研究评价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