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对科学实践观的认识(6篇)

时间: 2026-02-26 栏目:实用范文

对科学实践观的认识篇1

Abstract:OnPracticeistheComradeMaoZedong'sclassicsonthebasicprinciplesofMarxistpracticeview,andithasacompleteandperfectelaborationonhumancognitiveandpracticalactivities.Graduatestudents'learningactivitiesisalsoapracticeoflearning,andinthebasicpointsinOnPracticecanguidethislearningpracticalactivities.ThisarticlestartsfromthebasicepistemologicalprinciplesofMarxism,explainsthenecessityandpracticalityofthislearningguide,andthenanalyzestheperspectiveofthisarticle,andpointsoutthepracticalguidingsignificanceofsomespecificviewpointsinthisarticleongraduatestudentsstudyandpractice.

关键词:《实践论》;认识论基本原理;高等院校校研究生学习实践;现实指导性

Keywords:OnPractice;basicepistemologicalprinciples;graduatestudents'learningpractice;practicalguidance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4-0251-03

0引言

《实践论》是同志关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基本原理的经典著作,对人类认识与实践活动关系的问题有全面、完善的阐述。高校研究生学习活动也是一种学习的实践,《实践论》中的基本观点可用以指导这一学习实践活动。

1用《实践论》观点指导高校研究生学习实践十分必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社会实践都需要科学理论来指导,这不仅是实践活动对科学理论的呼唤,更是科学理论本身发展和创新的内在要求。高校研究生的学习活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践活动,因而有必要以《实践论》这一关于实践的科学理论来指导,促其向科学化、正规化、高效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学习效果,达成最终的研究生培养目标。

1.1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本身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与实践的关系是客观的,不可分割的,离开认识谈实践或离开实践谈认识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所以,在高校研究生的学习实践活动中,需要科学理论来指导,《实践论》作为一部专门论述认识与实践活动科学性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必然需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对科学实践观的认识篇2

1.实践的地位和作用

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强调世界上不存在什么不是运动着的物质或不是由运动着的物质产生的东西。因此,人们要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就必须摒弃一切无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思想观念,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否则,就必然在实践中失败[1]。

“实际”极为复杂。要把握这种复杂的存在,除了要把握客观对象、客观事实以外,还要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这些对象和事实中的现象和本质、形式与内容、局部与全局、主流与支流、偶然与必然、可能与现实,牢牢把握住其中的本质、内容、全局、必然和趋势。

主观主义与从实际出发是对立的。主观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与客观相分裂、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它违背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在实际工作和思想方法中表现出来的唯心主义。

土木工程专业施工生产实习是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感性认识、理论联系实际并促进专业知识实际应用的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比,更加重视学生的主动参与和学习,体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因此,土木工程学生在实践工作、生活中,要处理好主观(自己的认知)与客观(施工工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如果不从客观实际出发,而是从主观意愿出发,从书本出发,就会发生主观与客观的颠倒、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就必然要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碰壁,就不可能有收获。

主观主义危害极大。同志指出,主观主义的态度,就是对周围环境不作系统的周密的研究,单凭主观热情去工作,忽视客观实际事物的存在。他形象地比喻有这种态度的人是“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最尖皮厚腹中空”。主^主义在实际工作中有诸多的表现形式:在运用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的时候,不区别其中的普遍性意义和特殊表现形式,简单照搬照套,这是经验主义的主观主义;既不认真学习理论,又不注意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单凭主观热情,把感想当政策,这是唯意志主义的主观主义。同主观主义作斗争,也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样的主观主义就反对什么样的主观主义,不放过任何一种形式的主观主义,更不可因为反对一种形式的主观主义而跳到另一种形式的主观主义。土木工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要防止主观主义,要主动参加土木工程实习教学,发现问题并努力解决问题,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升华理论知识。

2.实践是认识的源泉

“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里的吗?不是。是自己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同志这一论断,深刻地阐明了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人是在实践中通过感官活动接触事物的现象,并透过现象发现本质,达到对事物的规律性的认识。在人的感性直观中,只能反映事物的外部联系即现象,只有以实践的方式变革事物,使事物暴露其内部联系和规律,才能达到对事物的规律性认识,并以这种认识指导人的实践活动。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通过人的思维活动把握的,而人的思维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进行的社会实践。当然,肯定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并不排斥接受间接知识的必要性。认识来源于实践是就人类认识总体而言的。对于每一个具体的认识主体,其绝大部分知识来自间接经验,任何人都不必要也不可能事事直接经验。所以,人类的一切认识都是来自实践的。

其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的需要推动认识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人类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人类的思想进步和理论创新。就认识的过程来看,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外部世界纷繁复杂,其中哪些事物在哪些方面和层次上进入认识领域,,成为认识客体,是由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的。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实践不仅产生的认识的需要,而且不断为了认识的发展提供条件和手段,包括提供经验资料、实验仪器和工具等。此外,实践作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直接相互作用的实际桥梁,能够帮助主体实际获得关于客体信息的最真实、最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使主体有可能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客体。

再次,实践是认识的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获得了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用这种知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也就是说,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整个认识活动实际上是一个实现实践目的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运动过程中,认识层次的深化和认识形式的改变,都服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即人们某种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认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实践,即运用已经形成的认识去指导实际工作,推动实践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实际工作的成效,才能体现出认识的价值。

人的正确思想的产生是一个过程,即从实践到认识、又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列宁曾经做过这样的概括:“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途径。”

认识既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又是一个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非常重要,但这还只是认识发展过程中的一定阶段。要完成对一个具体客体的认识过程,必须继续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实现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理性认识向实践的飞跃之所以必要,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自身。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过程,既是理论指导实践活动的过程,也是理论通过实践活动而实现自身的过程。另一方面,理论的真理性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理论在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过程,同时也是它得以补充、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是理论的真理性得到证明的过程。

3.尊重客观规律积极参加实践

一切氖导出发,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认识客观规律,并以这种规律性的认识能动地改造世界。科学理论就是外部世界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形式,是人对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它通过概念的逻辑系统表现着已形成的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学习和应用科学理论,既是掌握客观规律的前提,也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前提。

在土木工程实习工作中,在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关系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夸大主体能动性作用,忽视客观规律性,单凭主观想象、热情、意志、愿望办事,超越客观可能性所允许的范围。如工程对象有复杂和简单、新技术和常规方法不同,知识的学习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参与而不是工程内容本身;二是主观指导落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消极悲观,无所作为,认为这也不可能,那也办不到,本来经过主观努力可以做到的事情也不去做,本来可以争取到的成果也不去争取。如面对具体的工程实际,学生需要主动探索、请教工程人员,而不是被动等待,这种落后于客观形势发展、坐失良机的保守思想,完全不理解人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同样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

调查研究是从实际出发的中心一环,是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典型形式。调查研究既是“从物到感觉到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握客观规律的具体途径,因此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根本方法。

从人的认识活动来说,调查研究是从人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从把握事物的现象飞跃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过程。在调查研究中,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其结果也迥然有别甚至截然相反。因此,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在工地实践时,要切实地深入一线,在工地工程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学会应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地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实践新模式

教育部于2012年2月公布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认为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同时指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是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各高校要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2]。

为了提高实践教学的育人效果,考虑到世界进入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微信作为客户终端得以广泛应用。把微信大数据业务和土木工程专业实践有机结合是土木工程实践的新模式。为此,扬州大学、南京沃叶软件公司、盐城工学院共同开发研制了“赞学网”土木工程生产实习实时分享平台,平台通过个人APP手机终端,将每个人的实习情况实时传输到互联网络,通过大数据平台的整合,学生可以实现线上共享、交流和学习,老师也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实时指导、评价和评分。既解决了教师远距离不易监督的问题,又给同学的实习生活带来动力,增强师生、同学间的互动,学生现场施工实习日志图文并茂实时分享,支持图片点赞、知识点描述以及评论功能。同时,大数据平台将每个同学的实习内容量化评分,引入竞争排名机制,激发实习和学习原动力。把施工现场搬进网络,让学生在实践中认识工程、体验施工、获取经验、开阔视野、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

5.结语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认识辩证运动发展的总过程。这个过程既是认识在实践基础上沿着科学性方向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也是实践在认识的指导下沿着合理化方向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往往充满的曲折以至反复,因而是一个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土木工程的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做好教学组织,明确教学要求和方法;学生在实习教学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实践观,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工程人员学习,培养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逐步成长为合格的工程技术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

对科学实践观的认识篇3

关键词:运动训练认识论实践反思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2-0092-05

近年来,对传统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的质疑日益增多,随之也引进了一些国外的训练理念,诸如核心稳定性及核心力量训练、体能“三维平衡”理论。这实际上预示着我国训练理论进入了变革期,新的认识成果即将诞生。作为认识成果,理论虽然历经了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受人类认识水平的制约,不可能达到所谓“真理”的境界。当认识水平提高后,原有理论可能会成为认识突破的绊脚石,需要对其否定,以及否定之否定方能实现理论认识发展。不可否认,质疑与争辩有利于深化对训练的认识,但决不可全盘否定传统理论,更不能脱离实践盲目批判。值得注意的是,引进与移植的理论需要本土化才能产生效应。当然,“理论更新了,问题依旧”,这种理论与实践之间被视为“老生常谈”的脱节问题也不能被“悬置”。因此,面对当前我国训练理论的实际境遇,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重新审视运动训练理论未来的发展与转型,基于实践建立运动训练认识论。

1运动训练认识演化的逻辑关系

训练实践、训练认识和训练理论是运动训练认识论的核心概念,回顾、梳理与厘清三者的历史逻辑关系,有助于探索和解析训练认识论的范畴体系。

1.1运动训练实践是训练认识发展的逻辑基础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探源实践必须对实践本身进行考察,并做出必要的诠释。在西方古典哲学中,亚里士多德把“实践(energeia)”看作是不同的人实现合乎自己德性状况的具体活动。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许多哲学家仍然沿用了亚氏“energeia”这一概念,但将“实践”看成了与理论、德性、善等相分离的外在的物质生产活动。直到康德“批判哲学”的问世,具有伦理道德意蕴的“实践”重新进入哲人的视野。在现代西方哲学流派中,实用主义哲学强调“实践”所蕴含的人文意义;科学哲学侧重于工具性、技术性的实践活动,把“实践”看作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终极依据;哲学解释学视“实践”为一个整体,包括理解和解释实践、交往实践和语言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看成是人的一种创造性活动。概而言之,西方古典哲学中实践的实质是使自己不断成为人的活动,现代西方哲学则将实践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泛指人的各种活动。

体育是人类改造自身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经历了从play、game到sport的形态演变,包括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3种形式。作为竞技体育的主要构件,运动训练是在体育和竞技体育这两个层次之下的低层次实践活动。实践论哲学认为,任何实践系统都是由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和实践中介3个要素构成。在运动训练的发展过程中,实践的客体是运动员,是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亘古未变,但实践主体却经历了从个体到群体的历史演变。在运动训练产生之初,运动员的主观能动性受限,实践主体是单一的教练员,凭借所掌握和拥有的知识与经验,对实践对象进行改造。随着运动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释放,运动训练开始走向“双主体”之路。在运动成绩接近人类极限的今天,要想在世界大赛中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单纯靠“苦练”已没有任何可能,只有靠教练员、运动员、科研人员等共同组成“主体群”的创造性实践,来争取比赛的优胜。联结训练实践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各种要素总称为实践中介,包括各种有形的工具和借助于有形载体表现出来的各种无形的信息。在工具和信息的帮助下,运动训练实践主体对实践对象进行起始状态的诊断,设置合理的训练目标,制定科学的运动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对阶段性的实践评价、反馈,及时调整训练方案,以期达到预期目标。在整个实践过程中,主体对运动训练的认识随实践活动的变化而深化,实践水平每提高一点,主体对运动训练的认识就更进一步。由此可见,实践过程本身也就是主体认识发展的过程,训练认识的起点是训练实践,是理所当然的逻辑基础。

1.2《运动训练学》是训练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理论成果

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在训练实践过程中,人们对训练的各个方面逐渐有了清晰的认识,并形成初步的感性认识和印象,即就是对运动训练现象的描述阶段。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训练实践中的感性认识会深华,逐步看到训练现象背后和外部所有事物的全部联系,诸如成绩与训练负荷、训练内容、训练方法、恢复等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会从这些事物内部的联系中概括出训练的本质,逐步形成训练学的一些概念;概念产生以后,继续使用推理判断等方法,就可以形成某一领域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这种概念外推使得认识经过感觉达于思维,到达于逐步了解训练规律性和内部联系的理论认识,经过科学的验证和整理后便形成训练理论。

这种基于训练实践的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认识发展过程,构成了探寻运动训练理论的应然选择。当零散的理论认识达到一定程度后,训练认识会从量的累积产生质的飞跃,学科理论体系初见端倪。1930年,德国学者Krummel首次将组织学、生理学、医学、体质理论、训练理论、一般和专门的练习综合在一起,完成了《运动员手册》,成为“专项训练学”的基石;1964年,民主德国Harre及其同事完成《训练学》函授教材,把运动训练认识推高到一个新的阶段;1969年,Harre正式出版了《训练学》一书,标志着运动训练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诞生。此时,学科的理论基础、研究范畴、问题领域、学术流派和知识体系基本成型,研究的重心也由具体问题转向学科中心。

学科的出现是认识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零散的训练经验总结或具体问题研究不同的是,运动训练学必须完成理论体系的建构,并对理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虽然Harre从竞技体育人手,以运动训练的目的、训练状态的发展、训练的原则、训练过程中的运动教学、训练过程的规划和组织、比赛的准备、运动员的卫生与营养为内容搭建了运动训练学的基本框架,但是不难发现该结构在理论体系方面并不完善,基础理论比较薄弱,缺乏对运动训练的生物学解释。我国训练学学者陈小平则把20世纪60年代的训练学归结为“一门具有独立理论体系的竞技体育学科”。按照库恩的范式理论,任何学科的发展都要经历前科学阶段――常规科学阶段――科学革命阶段――新的常规科学阶段。严格意义上讲,运动训练学仍处于前科学阶段。不管怎样,以学科为中心认识训练,实质上已经涉及到了运动训练认识论的问题。

1.3运动训练认识论缘自对训练理论的反思和追溯

运动训练学诞生之后,开始了学科发展和建设之路。20世纪70年代,国际训练学界涌现出了一批造诣颇深的学者和颇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使得训练学的科学体系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丰富,其中Matveev、Platonov、Martin、Bompa等人成就斐然,功不可没。训练学学科的发展,并没有消除训练实践中的所有困惑,相反训练理论日渐表现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反思理论的形成过程和演绎方式,从而“否定”(否定是认识发展的一个过程,并非结果)原有的训练认识成果。首先质疑的是超量恢复理论,该理论被认为是运动训练的基石,其次挑战的是传统周期学说。相对于学科的建立与发展,对训练学的质疑、反思与重构多了一个批判的前提。正是批判过程,把原有训练学中潜在的认识论问题凸现了出来,自觉地开始了运动训练认识论的创立。如果说学科的出现是认识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那么运动训练认识论则缘自对传统训练理论的否定,以及否定之否定。

1927年,Embden和Habs发现运动训练可以导致骨骼肌的糖原、肌氨酸和磷酸肌酸储备增加,随后Bergst?rm和Hultman通过单腿骑功率车实验证实极限运动后肌糖原会出现显著的超量恢复现象。1972年Jakowlew根据人体负荷后肌糖原储备出现下降、恢复和超量恢复的特性,将运动训练对人体机能能力产生影响作用的机制归结为超量恢复。1977年,Jakowlew首次完整地提出了超量恢复学说。不难发现,肌糖原的超量恢复是该理论形成的重要依据,也是思维在训练负荷与机能增长之间穿行的联结点。这种认识运动训练的过程是符合论的哲学认识论,把达到与客观事物相符合的真理作为根本目的。实际上,符合论是一种经验论,单靠预先的假设和经验的归纳,可以带来新的认识成果,却很难保证所得知识的普遍有效性,毕竟归纳的材料总是有限的。虽然看到了肌糖元的超量恢复,可问题在于,运动训练引起人体运动能力的提高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自然,超量恢复理论必然会遭到质疑。运动生理学家蒂-玛瑞斯(dMarees)在其专著《运动生理学》中写道“所谓的‘超量恢复’至今仍然在许多方面缺乏科学的证据”。霍尔曼(Hollmann)和海廷格尔(Hettinger)认为不能将肌糖原这一单一指标的超量恢复现象延伸扩展到解释整个机体对运动训练的适应;齐默尔曼(Zimmer-mann)也强调了运动训练的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带有强烈个体性的过程,而不像超量恢复学说那样的简单。与此类似,Matveev立足于田径、游泳、自行车等运动项目建立的训练周期理论,同样被Tschiene、Verchoshanskii等人抨击。Verchoshanskii指出,一个训练系统的建立依据不是经验基础,而是更多地借助于生物学知识。

对符合论的运动训练认识论的批判,虽不能完全“否定”原有理论,但却道出了认识成果的不足,彰显出理性的力量。在一次次否定、以及否定之否定过后,运动训练认识上升到新的层次。作为原有认识成果的补充和发展,“疲劳-适应”理论、板块结构理论应然而生。当前,围绕如何认识运动训练的问题,研究者一方面注重训练实践中所获得的感觉经验,另一方面强调理性的演绎与推理,试图通过经验与理性的综合探寻实际问题,运动训练认识论似乎踏上了康德之哲学认识论的征途。唯一的不同在于,研究者持可知论的辩证观,坚信运动训练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不像康德那样认为人永远不能认识“物自体”本身。

2运动训练认识论的对象、内容与方法

考察运动训练认识演化的历史逻辑,运动训练认识论的3个基本概念清晰可见,但对于构建运动训练认识论而言,尚需认清运动训练认识论的研究对象、内容与方法。

2.1运动训练认识论的对象

认识论,顾名思义,它是关于认识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运动训练认识论,是认识论在运动训练领域的具体化,遵循上位学科的规定,研究具体的运动训练认识及其发展规律,当然应以运动训练认识本身为研究对象。这样,首当其冲需要解构训练认识,还原大脑对运动训练的反映。

邓运龙认为,训练认识是主体能动地反映训练对象的活动及其结果。作为活动,训练认识是指人脑反映运动训练的过程;作为结果,训练认识是指人脑反映运动训练获得的成果,即知识及其物化的产物。不论作为活动还是结果,运动训练认识直接指向客体而且与主体有关。运动训练认识的主体是人,包括教练员、运动员、科研和管理人员等,客体为运动训练存在。主体和客体是构成认识的两极,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直接的二项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有许多中介或中间环节_句。也就是说,在“谁来认识”和“认识什么”之间还存在着认识方法、工具和程序等中介问题。教练员可以直接从实践经验归纳总结,运动员也可以通过自我感觉直接判断训练,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实验、类比、数学方法间接认识运动训练。由此可见,运动训练认识本身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相互关联的结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结构决定着认识的功能,不同的结构产生不同的功能,任何结构之功能都表现出整体性。

运动训练认识不但具有整体性特征,还具有动态性特征。运动训练认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认识主体最初仅对运动训练经验进行总结,逐渐发展到形成理论及对理论进行反思,训练认识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从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近几年,我国的赛艇、跨栏等项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原因很多,其中就有训练认识提高的因素。假如运动训练认识一直在低层次徘徊,那么训练实践很难有所成就。中国足球水平上不去的原因之一就是训练理念落后,训练认识没有提高,训练实践低水平重复。正如袁伟民所说:“我们的很多项目上不去,不是因为实践不够,而是对实践经验总结不深刻,对对象分析不到位,大量的感性认识不能上升到理性认识,对项目规律的认识总是若明若暗,似是而非,始终无法触及问题的实质,实现不了最后的跨越”。

2.2运动训练认识论的研究内容

运动训练认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运动训练认识活动的过程及其规律、训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训练理论在训练实践中的实现。

2.2.1运动训练认识活动的过程及其规律

在认识论的发展史上,不论是经验论者还是唯理论者,一般只关注高级水平的认识和认识的结果,很少顾及认识的过程,这一缺陷后来被皮亚杰的建构主义认识论所弥补。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认识的发生、发展取决于认识的外源因素和认识的内源因素的双重作用,认识的获得必须用一个将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和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紧密地连结起来的理论来说明。他认为,各门科学都应有自己的认识论,但一切认识都是一种继续不断的建构。所谓建构,是指主体在和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步建立自己的思维结构,然后再运用主体结构逼近客体结构,每一次建构都把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

根据建构主义的观点,运动训练被同化到超越运动训练本身之上的逻辑数学框架中,人们开始尝试用原有的知识结构去解释,若获得成功便能得到暂时的平衡;如果原有图式无法同化运动训练,认识主体便会做出顺化,调节原有图式或重新建立新图式,直至达到认识上的新平衡。审视运动训练基石理论的认识过程,不难发现超量恢复理论的提出就是同化的产物,应激学说和疲劳适应理论是认识主体顺化的产物。超量恢复理论将运动训练放置于原有的图式中,先验地认为成绩的提高与某种物质运动前后的变化相关,结果找到了肌糖原超量恢复的证据,成功地解释了运动训练问题。遗憾的是,人体的能力是有极限的,并不像超量恢复理论那样太简单,质疑声音出现后人们开始重建训练理论,于是顺化之后便产生了应激学说和疲劳适应理论。在主客体的不断交互中,人类逐渐构建出运动训练的知识结构,对运动训练的认识也实现了从感性到理性的曲折发展过程,最终螺旋式地接近运动训练客观事实本身。

2.2.2运动训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运动训练认识是人类利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对运动训练的反映。反映是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发生的,在相互作用过程之外,不可能有反映发生。因此,训练认识的主体对运动训练本身进行能动地认识,在头脑中形成关于运动训练的观念映像,最终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出来。最初反映的是运动训练的部分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外显性特征,诸如比赛名次、竞技水平、最好成绩、多次比赛平均成绩等运动成绩指标,运动负荷、身体素质、运动技术等指标。当大量的信息反反复复出现时,认识主体会将获得的信息材料、痕迹或印记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以观念的形式复制或再现出来。这时反映出的信息是基于经验基础之上通过理性判断和思考之后得出的,具有内部相关的特征,宏观层面可反映的信息有:运动训练能产生什么效果、竞技能力的发展变化与竞技表现、运动成绩与训练负荷的施加关系、体能与技能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微观层面可反映的信息集中在一次技术训练会对人体神经肌肉系统产生什么影响、一组不同力量训练对运动员肌纤维的作用、耐力训练与人体运氧和利用氧能力的关系等。在思考之后,这些内部杂乱的信息在主体大脑里逐渐清晰,形成初步判断或者形成假说。假说经过实验验证,一旦没有被证伪,则可上升为认识的理论成果,进而演绎出新的结论或用于解释训练实践。

理论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理论的发展有自己的规律,一旦运动训练理论形成以后,便开始了自我发展之路。当训练理论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便会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开始适调、创新和重建之路,最终由人来完成理论的演变过程。

2.2.3运动训练理论在训练实践中的实现

从研究训练认识活动的过程和规律到训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运动训练认识论尚未到达其逻辑终点,必须进一步研究理论知识在运动训练实践中的实现。在运动训练领域,人的认识过程不可能完全建构出运动训练的真实本质,只有实践是唯一具有立法权的训练行为准则。这一方面使人对认识成果的真伪产生疑问,不管是被证伪还是被证实,运动训练理论都得面向实践,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另一方面,训练理论的归宿是实践,只有“化理论为方法”,理论才能产生应有的价值。同志在《实践论》中深刻地指出:“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实行,那么,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将知识在实践中的实现视为研究的内容之一,无疑极大地拓宽了认识论的视野。

运动训练认识不仅具有对现实的反映能力,能够在观念中越来越普遍地复制或再现运动训练本身,而且具有创造性的超前反映能力,能够借助于推理,预测或预见运动训练的未知结构、属性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在认识论中,该过程就是使观念的东西物化或对象化为物质的东西,也就是理论知识转化为观念并运用于实践的过程,同时也是检验其真伪的过程。

2.3运动训练认识论的研究方法

近代认识论在探讨主体如何认识存在问题上,不同流派基于自己的观点展开研究。以培根为代表的经验论认为感觉经验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在方法上尽显归纳风范;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唯理论者认为感觉并非可靠知识的来源,唯有理性认识才是可靠的,在方法上重视演绎推理。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对峙,促进了人们对认识论的反思,消解对峙必须审查对立的基础,也就是人的理智能力。康德认为理论能力只能形成关于“现象”的知识,而形不成关于“物自体”的知识,近代认识论开始转向不可知论时期。总之,近代认识论都以主客体的对立为基础,以理性思辨为主要方法。

采用新方法,消除主客对立,就成了现代西方哲学认识论的使命。科学主义以实证方法来代替思辨方法,人本主义则突出人的地位,强调用人的非理性因素之作用来消解主客对立。不管是科学主义的孔德、马赫、维特根斯坦、波普尔、库恩,还是人本主义的叔本华、尼采、海德格尔、萨特,在具体操作方法上有了很大的突破和创新,但其方法学本质仍然以逻辑思辨为主。马克思主义立足实践,把科学实践观作为认识论的逻辑起点,以实践思维方式建构理论体系。在方法论上,马克思主义不是靠主观想象或纯粹的思辨,而是采用符合认识本身发展的唯物辩证法,克服了传统唯物主义在认识论问题上的机械性和直观性缺陷;在具体方式上,强调多种方法的综合应用。

运动训练认识论继承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坚持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和检验人类认识成果的唯一方式,并将实践思维方式作为诠释运动训练认识论的钥匙。毫无疑问,运动训练认识论在研究方法上认同实践辩证法,遵循客观世界运动的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综合应用发生学方法、历史方法、要素结构方法、活动功能方法、动力进化等各种方法,依靠人类的实践理性思维能力研究运动训练认识论问题。

3基于实践的运动训练认识论

3.1运动训练认识论以实践为本体论解释前提

认识论按其性质来说,是一门反思的科学。黑格尔认为:“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推之亦然,运动训练认识论是对运动训练认识的反思,任务是沿着人类认识自己构成的道路,揭示和阐明运动训练认识发生发展的规律,力求使运动训练认识成为自觉的认识。

在认识深化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事实:运动训练本身是一种客观事实,即“事实1”;对运动训练做出的经验陈述或判断是一种科学事实,即“事实2”。毋庸置疑,运动训练的本质属性并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而存在,至于是否被真正认识,那要看认识的发展水平。人们以运动训练客体本身为基础进行认识活动,收集、积累和概括训练现象,归纳和演绎假说,逻辑分析和证伪理论,但不能保证对运动训练所做的描述和判断都是正确的,差错是难免的,甚至可能会遗漏重要信息。换句话说,科学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两者具有同一性,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往往导致两者并不能直接一致。不管一致与否,“事实1”是对运动训练进行本体论考察,而“事实2”属于认识论范畴。在整个认识过程中,“事实2”以“事实1”为前提和基础,由此可见,运动训练认识论是以本体论为前提的。

从本体论的视角看,运动训练是一种存在,是运动训练认识的源泉;训练认识是一种思维活动过程,建立在主客体相互作用基础之上。存在与思维,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因此,作为哲学的重要构成,认识论以实践为本体论的解释前提,把运动训练认识看成是实现人的本质的方式,强调实践对运动训练认识的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这种建立在实践本体论框架之中解释运动训练认识论的基点,意味着客观存在与主观认识之间的矛盾将成为运动训练认识论的基本问题。

3.2运动训练认识论以实践思维方式为根本特征

当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质是实践认识论,它以实践思维方式代替传统的逻辑思维方式思考认识问题及其规律。在实践思维方式看来,从事运动训练认识的主体受实践的规定和制约,因而主体的认识活动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作为现实的客体,运动训练本身是也一种受实践性规定和制约的存在;发生在主客体相互作用基础的运动训练认识活动,必然受实践规律的制约。简言之,实践性是运动训练认识的本质属性。

运动训练认识论以主体的实践作为理解、诠释训练认识规律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以主体实践内在本性作为理解运动训练认识问题的规则、途径和方法,以主体实践规定的认识自身生成发展的实践逻辑为思维逻辑,以实践思维方式反思运动训练认识的本质。实践思维方式是一种思维的框子,是当前运动训练认识的基本理论架构,为科学地探索认识问题提供了一条思路。常言道,比赛是训练的导师。这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做出的判断,是有价值的训练认识。“练为战”,意味着运动训练必须围绕实际需要进行,比赛需要什么,就练什么。球类项目的竞赛特征之一是高强度的对抗性,任何没有对抗的训练都不具有实践意义,也就没有训练学价值。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无限循环与发展中,主体按照认识的实践存在逻辑进行思维,能动性地揭示运动训练认识的实践本质和规律,并达到与实践对立面统一的应然。

3.3运动训练认识论以实现人的价值为自己理论的终极目标

如果说在符合观的认识论中,把达到与运动训练相符的客观解释作为目标的话,那么在实践观的认识论中,实现人的价值将是自己理论的最终目标。在传统的认识论那里,需要解释为什么运动训练能使机体产生适应,怎样训练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益,以及什么样的训练负荷才适宜于竞技能力的提高,把追求与运动训练相符合的真理作为认识的首要目标。也正是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实质上,认识论不仅要揭示人与运动训练之间的实践关系,而且人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方式,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改造,需要从实践观出发重新考究运动训练认识论。基于实践,认识是实现人的本质的方式,运动训练则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并且通过这种对象化的活动来体现和确证人之生命的存在价值。

再次考察运动训练实践与认识,虽然在主体上存在着同一性,但是却在对象上存在着差异。训练实践的客体为运动员,训练认识的客体为运动训练本身,实践主体旨在改变客体的某些结构功能,认识主体不能改变客体本身。这种差异缘自实践方式的不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不同的实践方式实现着人的价值。人的认识绝不是像照相机那样机械地反映运动训练,而是依靠自己的经验、观察和思维判断,借助语言符号系统创造性地反映运动训练,并以观念的形式加以表述出来。在这里,运动训练认识本身就是实践,主体通过特殊的实践方式直接揭示、解释和预言运动训练本身,最终实现了自我的存在价值。

对科学实践观的认识篇4

[关键词]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实践主义”(4)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生活实践

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people,bypeople,forpeople(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

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更确切地说,是意识?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primordialgiven)无疑是经验(10)。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

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

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

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注释:

1、初见于《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颜师古注:“务得实事,每求真是。”后来儒家、尤其宋儒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2、:《改造我们的学习》,《选集》第3卷,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3、《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

4、参见拙文《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实践主义: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理解》,《理论学刊》2000年第4期。

5、“本体论”和“存在论”在西语中本是同一词ontology。但据海德格尔考察,ontology本应是对作为一种状态的“存在”(on/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从古希腊以来,人们即已误入歧途,成了对“存在者”(ousia/Seiende)亦即某种实体的研究。据此,我们理解,传统意义的本体论可译“本体论”,因其本体乃是某种实体substance(这可以跟中国古代的实体性本体论的“本末”“体用”范畴联系起来考察);而今理解的本体论、尤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当译“存在论”,因其“本体”例如“实践”,已非某种实体,而是某种存在“状态”。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页。

7、海德格尔所谓“上手的”,与此义近。

8、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ofthepeople,bythepeople,forthe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FewAppropriateRemarks”,1863。

对科学实践观的认识篇5

[摘要]过去对“实事求是”的解说,都仅仅是从认识论层面理解的,缺乏存在论的高度。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也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而是人的存在本身;因而“是”也并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所谓“客观规律”,而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一种存在论事实。

[关键词]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棗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实践主义”(4)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生活实践

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people,bypeople,forpeople(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棗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棗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棗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棗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primordialgiven)无疑是经验(10)。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

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

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

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注释:

1、初见于《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颜师古注:“务得实事,每求真是。”后来儒家、尤其宋儒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2、:《改造我们的学习》,《选集》第3卷,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3、《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

4、参见拙文《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实践主义: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理解》,《理论学刊》2000年第4期。

5、“本体论”和“存在论”在西语中本是同一词ontology。但据海德格尔考察,ontology本应是对作为一种状态的“存在”(on/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从古希腊以来,人们即已误入歧途,成了对“存在者”(ousia/Seiende)亦即某种实体的研究。据此,我们理解,传统意义的本体论可译“本体论”,因其本体乃是某种实体substance(这可以跟中国古代的实体性本体论的“本末”“体用”范畴联系起来考察);而今理解的本体论、尤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当译“存在论”,因其“本体”例如“实践”,已非某种实体,而是某种存在“状态”。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页。

7、海德格尔所谓“上手的”,与此义近。

8、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ofthepeople,bythepeople,forthe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FewAppropriateRemarks”,1863。

对科学实践观的认识篇6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和中共*市委的统一部署,*市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自2009年3月正式开始,2009年8月基本结束。3月11日,区委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我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式启动。根据*山区委的统一安排,我局参加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项重大的战略部署,我局对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十分重视,并把这次教育学习活动列为2009年全局工作之首。3月11日区委动员大会之后,局党组立即召开会议,传达大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山区委关于在全区党员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我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并决定今天召开动员大会。下面,我代表局党组就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讲几点意见,主要还是请区委指导检查组的领导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继续,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全局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局党员干部的重大举措。思想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根本。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用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武装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头脑,对于开创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按照中央、市委和区委的部署,大家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局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必须看到,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科学理论体系,全面掌握这一强大思想武器并运用于指导质监事业的新发展,需要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要通过这次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局党员干部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入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认真查找思想、作风、能力和体制机制上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我局的各项工作中。

第二,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在新形势新起点上推动质监事业再上新台阶的迫切需要。一是奥运之后首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在全面推进“人文*、科技*、绿色*”建设,迫切要求我们迅速适应首都发展新阶段的新特点,进一步总结奥运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切实履行维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职责。二是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对我区的影响进一步显现,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会遇到企业的各种实际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和谐执法、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就是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促进各项工作更进一步。

第三,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提高我局广大党员干部素质的内在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清晰地意识到质监事业科学发展的成效如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领导干部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就是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党员干部党性不强、党风不正、执行党纪不严等问题,切实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质监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准确把握,扎实推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

第一,要准确把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就是:一要高举一面旗帜,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二是突出科学发展这个主题;三是要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的实惠这个总要求;四是把握“三个着力点”,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长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二,要严格遵循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原则。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中我们要始终认真遵循和把握好中央确定的学习实践活动的四项主要原则。一要坚持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深刻分析我局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不为过去成绩而自满;深刻认识面临的形势与挑战,不为既有经验所束缚;深刻思考发展阶段的变化与特征,不为传统模式所局限。二要突出实践特色,紧扣实践深化学习,通过学习推动实践,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奥运安全保障的工作经验结合起来,与思考谋划质监事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吸收群众全程参与,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虚心向群众学习,真诚接受群众监督,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出问题,多为群众办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实事,使学习实践活动成为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惠及群众、引导群众、凝聚群众的过程,并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四要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党员干部提高学习实践的自觉性,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深刻分析产生原因,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查找和剖析问题既要严格要求,又不搞人人过关,通过关心爱护党员、宣传先进典型、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形式,激发党员积极向上的内在动力。

第三,努力实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央、市委和区委的要求,学习实践活动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具体达到以下目标要求:一要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学习实践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加深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理解和认识,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从而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大力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以科学的眼光和战略思维谋划发展,找差距、找问题、找突破口,在事关质监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提高质监水平、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二要解决突出问题。通过学习实践活动,以尽快解决好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口,研究解决好影响和制约我局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好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好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和共享性,促进质监事业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直接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实际成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满意度。三要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努力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机制、措施方法。结合工作实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维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工作模式和机制,大胆创新、敢于负责、勇于实践。四要促进科学发展。坚持把务求实效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统筹发展、科学决策的能力,善于学习、开拓创新的能力,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能力,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进我局事业发展的坚强意志、谋划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促进科学发展的措施办法、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的自觉行动,努力促进质监事业进一步的发展。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区委的部署和要求,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从3月开始,到8月底基本结束,时间为半年左右。今天的启动大会之后,我局的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就正式开始了,我们要严格活动步骤,按照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有序进行。整个活动的步骤安排,由立新同志进行详细地部署,这个总体安排和步骤要求,是我局根据区委的部署,认真研究并最终确定的。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扎扎实实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实效。下面,我代表局党组就这次活动提出四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实质贯穿于工作实践中,体现在工作效果上。

二要发扬民主,务求实效。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着力解决具体问题上下功夫,见成效,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把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标准。

三要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山报》、宣传展版、局内网等媒体,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进典型,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及成效,宣传开展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等,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要制定措施,扩大成效。各科室都要写出落实十七大科学发展观的调研报告和整改报告。在调研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要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机遇,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切实解决质监事业的突出问题有机结合,以学习实践活动促进各项工作,用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果检验活动成效,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

    【实用范文】栏目
  • 上一篇:教师个人年终工作总结(收集11篇)
  • 下一篇:向老师告状作文(收集2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