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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问题(收集3篇)

时间: 2026-02-28 栏目:实用范文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问题范文篇1

【关键词】农村居民点整治;空心村;人居环境

1背景

农村居民点是农村人口聚居生活的地方,是其赖以生存的基地,是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主要场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居住条件不断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空心村”不断涌现、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人居环境质量较差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2005年10月11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内涵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06年党中央1号文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了全面深刻系统的阐述,特别强调要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分别提出了“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和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加以推进”。为落实好武汉市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工作,江夏区委、区政府从2006年逐步开展“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工作,进行村湾整治建设。本文以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新安村为例,浅述农村居民点整治措施。

2农村居民点存在问题及分析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巨变,大量破烂不堪的茅草屋被青砖绿瓦所代替,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出勃勃生机,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沿袭了经济发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传统模式,破坏了农村人居环境,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1空心村问题凸现

富起来的农民大多会首先选择改善居住条件,在农村掀起了建房高潮。但是农民在新建住房时往往沿着村界向外扩建,占用耕地,而老宅旧院则弃置不用,造成村外新房林立,村内破烂不堪,形成空心村,浪费土地资源。

空心村的形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旧式村庄大多是历史形成的自然村,缺乏系统的规划,布局交错混乱,农民住房以独门独院为主,建房选址随意性较大;二是原村庄内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居住、出行不便;三是审批不严,有的地方没有审批表,就直接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盖章;四是住宅管理不到位,基层干部对住宅使用情况排查不清,对迁出居民的空置住房没有明确的处置办法。

2.2基础设施落后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交通道路差,农民出行困难;公共设施匮乏陈旧,农民无集中活动场所;无统一的给排水设施,许多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生活生产污水横流,污染河流、水塘,威胁农民的身体健康;无集中的垃圾处理场所和设施,垃圾乱堆乱放,影响村容村貌等。

2.3环境质量差

农村环境质量差,脏乱差现象突出。农村厕所大多是旱厕,人畜粪坑不分,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和农民生活污水、乡镇企业生产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或投入农田,严重污染水体和农田系统。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外扩张,而被遗留在老村区的破旧建筑,久无人居,长期荒芜,坍塌破败,严重影响了村容整洁,加剧了农村环境质量恶化的状况。

3农村居民点整治建议

“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备条件。而目前,相对落后的农村人居环境是制约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针对农村居民点存在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农村居民点整治,治理村容村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消除“空心村”,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搞好村内交通和环境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加强水、电、气及卫生设施的建设,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具体分为以下几方面:

3.1着力治理空心村

农村居民点整治重点是空心村治理,完善基础设施。空心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空心村治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定、遵循农村规划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因时因地制宜。首先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可实施迁村并点,将零散自然村农户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其次是明晰宅基地建房审批制度,完善、严格审批程序;再次要加强住宅管理,村干部严格排查住宅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户一宅制度,收回已在城镇安家落户的原村民住宅。

3.2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设施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可以吸引村民的聚居,是消除“空心村”的切入点。完善基础设施要从硬化、绿化、净化入手,改水、路、电、厕、圈、灶,进行村容村貌的综合整治。重点是实施农村道路硬化工程,逐步对村镇现有土路进行改造,实施硬化铺装,配套建设给排水沟渠管线,全面铺设电网电信,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3.3开展家园清洁活动

为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各地要积极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开展家园清洁活动,有条不紊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科学合理有序地清理住宅闲置问题,植树绿化,实施绿色村庄工程,合理布局村办企业、乡镇企业,推行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和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三集中”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普及生物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建立一批环保和治污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便和生产、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3.4建立财政保障机制

农村相对落后的经济状况,和传统的社会形态、小农意识,决定了单靠农村和农民的自身力量,难以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和公用设施严重匮乏的落后面貌。政府要充分发挥调控引导作用,高度重视农村居民点整治工作,一方面要控制住城乡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提高农民的收入增长水平,建立农民整治资金投入的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增大对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资金投入比例和政策倾斜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特别是要发挥农民企业家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农民投工投劳,采取政府补贴、社会集资、村积累投入和农民投工投劳等方式,建立财政保障机制。

居民点整治与新农村建设、土地征收、高产农田建设等相结合,聚合各种涉农资金,包括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的涉农资金及部分增值收益、高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各做一道菜,共上一桌度”的办法和“渠道不变,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管理规范、协作有力的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机制。

3.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进行农村居民点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人为本,出发点是为农民服务,农民群众是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中坚力量,农民素质的提高是实现村容整洁的基础,是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村容整洁行动。一方面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和宣传资料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村容整洁的舆论宣传和农村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各种农民喜爱的科普宣传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农民自我教育的能力、引导农民摆脱旧传统、旧习俗的羁绊,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使之投身到居民点整治工作之中,爱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以上文论述为依据,以武汉市开展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江夏区湖泗镇新安村居民点整治为例,具体探讨农村居民点整治工作如何开展。

4新安村居民点整治

4.1新安村居民点现状

新安村位于江夏区东南部边缘,湖泗镇东北部边缘,下辖六个自然村散落其中,包括上门倪湾、中门倪湾、下门倪湾、祝斗冲湾、王家塘湾、陈月基湾等,村庄整体地形起伏较大。新安村全村在册人口1546人,共275户。总耕地面积997亩,其中水田628亩,占63%;建设用地279.2公顷,人均建设用地面积0.25亩/人。村内产业以种植业为主,该村年人均纯收入2000元。

新安村居民点现状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是空心村现象严重,新安村村民住宅总体来说,空间分布散,人均宅基地面积大,宅间闲置地多,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其次是新安村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①道路系统不完善,村内道路除主干道为水泥路外,主要为土石路。②水电管线紊乱,村民饮用水主要是集中井取水,也有的是自打井取水,没有自来水管道,排水设施基本没有,没有污水处理设施,雨水污水就地排放,通过沟渠直接排向自然水体或自由排放来灌溉农田。湾组电力、通信等设施完备,已家家通电,村民家中安装有线电视网络,但村内电信安装率较低,且电力电信网布局较混乱。③缺少公共服务设施,无农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再次是村内环境卫生状况较差。缺少集中的公共绿地,废弃宅基地房子破旧,没有环卫设施,无垃圾收集点及垃圾箱,垃圾无序堆放,鸡舍、猪圈等均与民宅为伴,禽畜粪便、村内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或农用,严重污染村庄环境,影响村民健康,村容村貌较差。

4.2新安村居民点计划整治措施

根据新安村居民点现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根据文中讨论的整治建议,制定新安村居民点整治措施,进行居民点整治。

(1)迁村并点,改建村民住宅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新安村制定农村整治规划,将分布散乱的六个自然村进行迁村并点,改建村民住宅。选择位于新安村中西部的中门倪湾和东南部的王家塘湾作为中心湾,分别将上门倪湾、祝斗冲湾拆迁到中门倪湾,将下门倪湾、陈月基湾拆迁到王家塘湾。对于合并后的中心村湾住宅保留现状布局特点,不做大的调整,住宅建设以整治改造加部分新建为主,在湾内按规划新建适量住宅,同时在原有的空置上改建住宅以安置迁入村民。村民住宅每户房屋均采用统一风格,每座房屋在屋后建一小院落,院落内建厨房、卫生间和畜圈,并建沼气池,形成三位一体的院落;门前出场除进户路用水泥硬化外,其它均用砖(石)铺装并适当绿化。两个中心湾平均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238和188平方米。

(2)整治完善基础设施

新安村完善基础设施主要从道路、水电管网、公共服务设施入手。保留现状道路,充分利用宅前屋后空间,形成便捷的道路网络,并对主要道路网硬化,方便农民出行。水网统一规划,铺设到户。供水采用集中供水形式,水源近期以地下水为主,远期采用自来水;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形式,铺设暗沟,雨污水经生化处理后就近排入池塘和农田中。电力电信线路网统一规划,采用地埋形式,做到电力电信网家家通。

并且规划在两个湾内地理中心位置分别布置2处多功能活动场地,1处健身活动场地,1个休闲广场,为村民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提供场地。

(3)改善环境质量

村庄除进行大量绿化种植外,还要发动群众集中整治“脏、乱、差”,使农村环境卫生建设有序化。村庄垃圾处理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设置垃圾池和垃圾收集转运站,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封贮存、运输最终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居民的简易厕所,畜圈进行改造,形成三位一体的院落,避免污染环境和对村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4)探索建立保障金制度

新安村与江夏区其他行政村相比,经济相对落后,缺少居民点整治的资金保障,要建设新农村,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建立保障金制度。首先是申请政府资金投入,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其次是采取一切措施,发展新安村经济,如推广作物优良品种、发展农副产业、组织村民外出务工等;再次是抓住中部崛起和“8+1”城市圈建设机遇,完善基础设施,利用新安村独特优势吸引外部投资;最后是为实施迁村并点建立国家、集体、村民个人三方资金积累制,建立迁村并点专项基金,各方逐年累积增加投入,并整合其他涉农资金。

(5)进行家园建设和环保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途径对村民进行家园建设和环保宣传教育。一是在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过程中,让村民参与进来,组织他们提意见,把新农村建设灌输到他们的意识当中;二是开办村图书室,订阅报刊、杂志、书籍等,定期举行环境教育讲座,增强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三是提高村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整体素质,开展“我爱我家”活动,自觉保护周边环境;最后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对村民的行为习惯建立奖惩制度,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予以奖励,反之则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

5、结论

总之,开展农村居民点整治,是建设文明、舒适、进步的农村人居环境,保证新农村建设始终有力、有序、有效地向前推进,建立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农村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各地要积极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宗兵,王钊.重庆市新农村建设中“空心村”的治理对策.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总第150期)

[2]路保安.新农村建设中应加强‘空心村”的改造.甘肃农业,2007年第4期(总249期)

[3]杨威.抚顺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问题研究.社会观察,2007.7

[4]李兵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路径和方法.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2卷第2期

[5]汪艳阳.关于加快整治桂林市雁山区农村人居环境的措施.中小企业科技,2007.07

[6]付标,祝桂兰,康鸳鸯,葛利玲.河南省“空心村”治理与农村环境建设.专家论坛.

[7]孙婕.我国农村人居环境体系规划方法及实施策略研究——以辽宁省法库县为例.同济大学工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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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农村环境;《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维度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为分支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全国性的全面规范农村环境保护的基干法律或专门性法律,而其他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无法对农村环境保护活动进行科学、系统、全面、准确的调整与规制。[1]对此,《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银川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以农村环境保护为着眼点,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的首创意义

《银川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我国已有的涉农环境立法主要集中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其着眼点主要在农业生态环境,这种以某一产业环境效益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在发挥其预期效能时相对于以往单纯的要素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当然会有更明显的作用,但是在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上仍然有明显的缺憾,主要表现为:其一,农业环境立法人为地将农村的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其他生态环境割裂,从而使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乡镇企业等区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已有的要素环境污染防止法从整体上更多的是考虑城市环境或一般性的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环境特有的问题缺乏针对性的对策;其二,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这样的立法导向体现了以城市利益为重的视角,而在全国性环境立法中仍然是以城市为主导,以解决工业三废(废水、废渣、废气)为重点,呈现出强烈的城市中心主义色彩[2],缺乏对农村和农民环境利益的整体考虑。

从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两个缺憾来看,《银川条例》首创了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这样的立法视角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首先,农村环境立法将保护范围覆盖到农村整体,克服了单一产业生态环境立法调整范围较窄的局限性,使法律贯穿在农村环境的各个要素中,使不同区域、不同要素的污染防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助于从整体上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其次,农村环境立法以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居民环境权益为出发点,这使其在具体问题的立法设计上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解决农村环境的具体问题,也更容易关注农村居民具体的环境诉求,从而使农村环境立法的效用更强。《银川条例》生效次日,环境执法人员即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了处罚,改变了以往危害农村环境最普遍的秸秆焚烧现象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当地农村环境保护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最后,农村环境立法仍然会覆盖农业生态环境立法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并以之为立法重点。农业目前仍然是农村的主要产业,而农业污染则是农村环境的主要污染之一,这一现实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农村环境立法不可能脱离这一现实,仍然需要在立法设计时予以重点考虑,以此来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农村环境――《银川条例》的基本维度

一部具有首创性的地方性立法有其积极意义,同时也必然具有一定的风险,风险不仅来自于法律层面,如是否违宪或违反其他上位法的风险,这往往只需要从立法技术上把握,尽管立法技术的运用也是一项具有高难度挑战的工作;更多的风险还是来自于法律本身的适用性上,也就是具有首创性的立法能否发挥其预期的立法效益。而要化解这样的风险,取决于立法本身的科学化程度,就地方农村环境立法而言,主要要看这样的立法能否有效解决当地农村环境问题,其落脚点主要体现在农村环境上。

《银川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确定了该条例的立法宗旨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说明条例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以提高居民首先是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维护其环境权益为出发点。保护对象确定为农村环境,这就使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具有了鲜明的指向性和针对性,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对象不同于调整对象,农村环境法是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的,但并不等同于以农村环境为调整对象,按照我国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调整对象界定为某一社会关系,因此农村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亦可界定为在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保护对象和调整对象的区别,既能藉此更加明确农村环境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厘清农村环境法的适用范围,亦即农村环境法不以农村环境为调整边界,凡是涉及到影响农村环境并受农村环境法调整的行为,无论该行为发生在农村或城市,也无论是由农村居民或城市居民做出的,均应当受农村环境法的调整,正如前述焚烧秸秆行为,该行为是由一家公司在其位于城市边缘的自家场地引起的,不是农村居民做出的,也不是在农村发生的,但因为会危害到农村环境,符合《银川条例》规定的各项要件,属于农村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银川条例》的调整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农村环境”在《银川条例》第二条中定义为:“影响农村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大气、水、生物和农民居住场所等。”这种表述紧扣农村环境的特点,如定义的内涵限定在农村,外延涵盖了土壤、大气、水、生物、居住场所等,所列举的农村环境若干要素皆是农村的典型要素。

农村环境和农村居民有着完全不同于城市环境的自身特点:1.农民居住和人的活动较为分散,污染的分布较为分散,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处理也较为分散;2.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普遍较低;3.农业污染比较突出,如化肥、农药污染较为普遍。基于这样的与城市环境完全不同的特点,农村环境法也应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体现出自身独有的特征,首先,应当针对农村的环境问题量身定制,而不是照搬传统环境法以城市环境为重点的立法传统,农村环境法解决的是农村环境问题,因此就应当围绕着农村环境问题的诸多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对策体系;其次,农村环境法也应当考虑农村的适应性问题,尽管环境污染具有传导性,农村环境问题的恶化可能传导到城市,但是农村毕竟不同于城市,特别是农村地域广大、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普遍弱于城市,因此农村环境法在管理体制、保护防治的重点、法律责任的设计等方面也应当体现出不同于一般环境的特点。

《银川条例》围绕着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这一主题,在农村环境治理上契合农村环境法的自身规律,体现了颇具首创意义的探索,第一,在管理体制上,打破了农村环境保护无人负责的空白,规定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有人可能担心在乡(镇)机构精简的形势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是否可行?实际上环境保护机构并不需要新设,可以在原有的乡(镇)有关机构下加挂一块“环境保护站”的牌子,这样既不需要新增加编制,又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农村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人的目的。

第二,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但都和农村的地域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银川条例》抓住突出的六大类型,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改善、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自然生态保护,规定了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这些规定既符合农村实际,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如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政府“划定畜禽、水产养殖业禁养、限养区域,对在划定的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场及集中的散养区,要予以关闭”,以此来防止畜禽、水产养殖对农村居民的污染;第二十五条为防治农村工业污染规定“新建工业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园区,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在园区外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类似的规定为防治主要的农村环境污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法律责任,重在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法律责任的设计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最重要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苍白无力的,往往沦为纸面上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银川条例》针对所有设置了义务性条款的规定都同样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这样就使义务性的规定具有威慑力,能够发挥实效,同时法律责任条款的设计也注意了可行性,一方面在国家有相关规定情况下,注意和国家规定的衔接,另一方面又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要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使法律责任不致于难以落地实施,如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随意抛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回收,逾期未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农村土地、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从事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租赁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很好的注意了当地实际,考虑了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又保证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三、《银川条例》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启示

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民的环境权益,因而很早就有学者极力呼吁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体现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3],即将生效的《环境保护法》也确如所望,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但是作为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来说,农村环境仅仅是其关注的一个方面,要真正做到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法可依,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是其应有之义,这也是《银川条例》给我们带来的最重要的启示,这一条例开创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先河,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关注,使地方农村环境保护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不仅如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还应当重视自身的立法质量,特别是要强化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靠得住,用得上,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法律。这方面,《银川条例》也堪称以后类似法律的示范,该条例既考虑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也注意到了农村居民的适应性,从而使法律发挥实效具备了必要的现实土壤。这对今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推动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吴贤静.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J].当代法学,2009(1):72-7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问题范文篇3

按照《中共徐闻县委办公室、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村委会全面开展人居环境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人居环境整治情况

自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村委会多次召开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进行了全面的工作部署。及时制定并下发《港六村委会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要求各自然村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1.“三清三拆三整治”工作。我村委会共计清理村巷道及建筑材料乱堆乱放等315处,清理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126处。

2.农村保洁工作。我村按照标准配备保洁员共15名。各自然村保洁工作运转正常,生活垃圾收集到乡中转站进行压缩运载到县垃圾场进行处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运作模式。

3.家禽圈养及人畜分居工作。目前,我村委印发《关于村民圈养家畜家禽的通告》,要求村民对家畜家禽进行集中圈养,对散养的家畜家禽一律视为无主畜禽由村委会按相关规定处理,做到家禽圈养、人畜分离。

4.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我村委会全面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依据村庄实际情况编制村庄规划,13条自然村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5.推进村庄集中供水。13条自然村675户都实现了集中供水。

6.推进村道硬底化建设。我村委会13条自然村,其中10条自然村已实现环村路硬底化建设。

7、推进生活污水处理。港六村委会共13条自然村,有5条自然村列入2023年奖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中5条村完成主管建设。

8、全面推进“厕所革命”。纳入厕改范围户数42户,截止2023年10月31日止,累计完成卫生户厕改造20户,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8%。

二、存在的问题

我村委会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不稳定不够彻底,后续建设有待加强,整治成果还需巩固;二是村经济比较薄弱,大部分仅依靠财政资金,整治工作进度比较缓慢;三是“三清三拆三整治”整治后不能维持效果问题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法;四是群众素质有待提升,部分农村群众公共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差,没有充分发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体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村委会将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以更加务实的举措努力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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