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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心得体会(6篇)

时间: 2026-02-28 栏目:实用范文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篇1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1】

尊敬的广大市民: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市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每年都有大量天鹅、鸿雁、灰鹤和朱顶雀等迁徙候鸟在湿地、湖泊觅食,还有生长在草原腹地的自治区区鸟百灵鸟、狼和黄羊等野生动物繁衍栖息。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人利用粘网、扣笼和掏雏等方式违法猎捕百灵鸟、朱顶雀和黄雀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一些不法之徒不惜用氰酸钾铝(俗称扁毛霜)毒杀百灵鸟后将死体出售给餐馆、烧烤店,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满洲里的文明形象,更威胁市民身体健康和安全,与当今世界倡导的绿色消费、文明生活的主流格格不入。党的十提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精神,提高全市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为此,我们郑重的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

从现在起,在全市范围内发起保护拒吃野生动物的全民行动,并长期坚持下去!

坚决反对落后、野蛮、残酷的消费陋习,提倡健康、环保、文明的生活消费方式!

坚决不捕杀野生保护动物!

坚决不吃野生保护动物!

坚决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勇敢举报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们的命运是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的,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口岸的生态环境更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野生动物,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野生动物们营造一个安全的家园,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和谐地生活吧!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2】

人是生活在这个地球上万千种类之一,我们在生活中不单要爱自己、家人和同类,为了地球生态平衡和大自然的环境相对自然,还应当保护其他种类的,生命是需要相互支撑的!

每个人都会与各种生命相遇:小猫、小狗、小兔子、这些小动物是我们的伙伴、朋友,甚至家人。每一个有爱心的人,懂得生命意义的人,都会知道怎么善意关爱自己的伙伴。

被挖掉眼球的小狗、被汽油烧焦的小猫、被恶意投毒而死的动物当这一桩桩骇人听闻的残害动物的事件不断发生时,我心里总有说不出的沉痛,我想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有爱心、有正义感的人所不能容忍的事情。

绝大部分城市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令人十分堪忧:它们被遗忘在角落的生命,不受重视;它们身体遭受病痛的折磨;它们无时无刻不在忍受着残疾带来的痛苦;它们承受未绝育带来的生殖繁育风险,小宝宝一出生就面临着巨大的死亡危机;它们经常要面对酷暑、严寒和饥饿,四处寻找躲藏之处;它们时刻面临着各种危险,每一刻都有可能惨死在街边;它们甚至还要面对一小部分人为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而做出的种种虐待和伤害

残酷的生存环境、悲惨的生活遭遇,使得我们身边的这些伙伴的生命凋零

真正的爱是对弱者或蒙难者发自内心的悲悯和关怀,是不假思索伸出的援救之手。在此,我郑重呼吁各界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有识之士:

1.尊重生命,尊重动物,不吝啬自己的爱心;

2.无论自己的宠物年老、体弱、生病还是残疾,都不放弃、不抛弃它们;

3.保证动物不受饥渴、伤害和疾病威胁;

4.保证动物有一定的自由,让它们生活无所恐惧,能自由表达天性;

5.有能力和条件的人,对流浪动物进行有责任感的收养、领养、寄养;

6.依法合理、人道的利用动物;

7.不从非法商贩处购买伴侣动物;

8.不虐待、不伤害流浪动物;

9.将关爱生命,善待动物的理念传播给身边的每一个人。

相信我们一点点的爱心和所做的这些简单的事情,就能够让那些还在外面流浪的小动物们重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3】

党的十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构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凸显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重要性。我们生活在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中,许许多多的生物组成了我们周围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丽中国有着重要意义。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状态。为了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顺应自然发展规律,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以实际行动保护和拯救野生动物,建设好美丽家园、美丽中国。

黄岛区地处山东半岛南部,气候温和、地理条件优越,森林资源丰富,适宜野生动植物繁衍。以鸟类为例,已发现本区有鸟类19目58科112属382种,是山东省鸟类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本区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候鸟迁徙路上的重要驿站,每年有数百万只候鸟路径本区。这些鸟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珍禽如:丹顶鹤、白鹤、白鹳、中华秋沙鸭、金雕等十种,有大白鹅、灰鹤、苍鹰、燕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7种。这些鸟类对农林害虫的控制、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在宣传普及野保知识及法律法规和查处野保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辖区内野生动物生存、发展环境得以改善,野生动物物种逐年增多。但目前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不足,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保护野生动物的氛围亟待加强。因此我们呼吁全体市民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一、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杜绝食用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二、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三、关爱动物,保护林业资源,让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庇护场所;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篇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在旧城。”北京市文物局局长舒小峰对《t望东方周刊》说。

62.5平方公里的北京旧城占市域总面积不到千分之四,却分布了占总量30%以上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包括42项部级文物保护单位、61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有多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院落和体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胡同片区、近现代建筑。

然而,根据2010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北京市政协所作的《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汇报》,旧城风貌“整体环境持续恶化”、胡同数量减少却是事实。

2017年北京市文物工作会议上,传递出积极的信号。正在进行中的城市功能疏解、副中心建设,以及国家加强传统历史文化弘扬的宏观背景,使得旧城的整体性保护迎来全新机遇。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北京,如今可以说正面临‘新生’的开始。”北京市文物局原局长孔繁峙对《t望东方周刊》说。

旧城卸下负荷

2017年3月23日,北京市地安门东大街清太医院旧址南门附近,临街店面开始整改。附近居民张军(化名)和街坊们静静围观。镐撬起落之间,张军不由得想起过去50年中旧城里的拆与建。

虽然张军明白,如今的整改以排危和重塑老北京传统风貌为目的,但“就是对大拆大建的记忆太深刻。”他对本刊记者感叹。

这段记忆背后,是针对北京旧城的三次大拆改。

第一次拆改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延续至60年代。在否定“梁陈方案”后,北京参考莫斯科模式,确立以旧城为中心发展新首都。一方面,旧城城墙被拆除,另一方面,在一批公房、王府和保存最好的四合院内,安插了各级行政办公机构。而伴随各种机构发展规模的扩大,旧建筑被拆除,导致一些历史建筑面目全非。

除城墙拆除外,这些拆改限于财力水平,对旧城整体风貌的破坏规模尚小。而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的第二次拆改,随着房地产业的引入、城市人口的增加,旧城内建设量大增,有一半以上的建筑空间被完全重建,建筑高度失控,让问题日趋严重。

第三次拆改是21世纪初的危旧房改造。这一阶段,出现“以保护之名行破坏之实”的现象,如菜市口大吉片地区大量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会馆、名人故居遭到拆除,包括陈独秀、故居均被“异地迁建”。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设计所所长冯斐菲说,过去几年历史街区在旧房修缮时出现“拆了重建”的粗暴现象,“根本就没有认真对待的心思,再修几年,估计就全重建一遍了”。

与此同时,房地产建设仍持续破坏旧城整体,胡同数量急剧减少,目前只剩400多条。“最大的失误就是改革开放后对旧城真正的、永久的破坏。房地产商要赚钱,要盖楼,成片破坏远大于建国初期,我想历史也不会原谅。”孔繁峙说。

孔繁峙认为,矛盾根源在于过去首都功能和古都功能之间的矛盾:首都要建设,其面貌要展示现代化发展;古都要保护,其面貌要展示传统文化。

在张军所在街区展开街面整治当天,北京市召开文物工作会议,不少参会人员都提到通州副中心建设、北京市属行政机构从中心城外迁、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为北京旧城保护提供的巨大机遇。

舒小峰对本刊记者表示,副中心建设是北京疏解非核心功能的重大举措,北京加快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其中首要工作内容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也意味着旧城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部分,卸下了许多不应承担的城市功能和负荷”。

孔繁峙认为,随着旧城内一些机构的外迁和人口疏解,要明确旧城的首要功能是“传承”,展示历史文化的独特风貌:“现在有很多声音说迎来了‘梁陈方案’的再现,要作为一个完整的古都保留下来,现在已经可以做很多工作了。”

摹罢体保护”到“全面保护”

“如果连城的形状都没有了,剩下的都是点状的或者是片状的,布满现代化城市里盆景式的地产,那么名城的整体在哪里呢?”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许伟对《t望东方周刊》说。

根据2004年北京市测绘院统计,仅1990年至2003年间,北京共拆除胡同639条,是前40年的3.1倍。另据清华大学统计数字显示,北京旧城传统风貌区面积仅占旧城面积的19.82%。

“保护区之外的胡同、四合院都可以拆除”,在此种认识的驱使下,大拆大建在保护区之外持续上演,导致旧城整体风貌被破坏,保护工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停止大拆大建”,2005年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2年)》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曾作此规定,提出“坚持对旧城整体保护”,扩大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在近日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草案中,依然坚持整体保护旧城的要求。

扩大保护范围,将有利于保护北京严整、平缓、有度的风格和内在风韵。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因此曾在2016年全国两会的提案中提出:“将具有‘胡同-四合院’基本格局的区域全部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目前,北京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已增至33片,占旧城面积的29%。除此之外,有关旧城环境的管理,也囊括进旧城整体保护工作的范围之内。

孔繁峙说:“居住环境、城市街道环境的管理很多不到位,一些租户私搭违建,在门口倒脏水,甚至带来农村的生活方式,养上鸡鸭了,整个街区脏乱差,文物院落保护好了又怎么展现?”

2016年11月,南锣鼓巷启动对开墙打洞、私搭乱建、无证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的综合治理,近日已经重新开放。本刊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过去占据街道的乱建店面已经消失,街道更为宽敞,整体修缮过的店面样貌也更具北京文化特色。

南锣鼓巷的综合治理是擦亮“金名片”的一个缩影,其背景是,北京在近3年来对核心区风貌保护和升级改造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

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大高玄殿、景山寿皇殿得到修缮,历代帝王庙、孔庙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放,南中轴路、明城墙等遗址基本恢复历史风貌、建成遗址公园。

在胡同风貌保护方面,史家胡同的保护更新充分利用了居民自治机制,建成北京首个胡同博物馆。

北京市在2016年的《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中,又提出“全面保护”的理念:构建全面保护格局,完善全面保护机制。

此前,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简称“名城委”)曾表示:“‘全面保护’不是简单的修文物、搞旅游、整环境、拆危房、造景点,而是以名城保护为导向,综合解决民生改善、环境提升、产业置换、人口疏解等问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生态效益多赢的目标。”

改变各自为政的机制

自2014年视察北京,对北京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擦亮“金名片”提出要求后,北京虽然在旧城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旧城在保护中实现“新生”还任务艰巨。

目前,北京市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整体进行分层次保护,并保护旧城“凸”字形轮廓和整体风貌,初步形成了“三个层次、一个重点”的保护体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

“文物部门只负责管文物。”孔繁峙表示,而在过去“发展与保护”存在矛盾、一味引资建设时,文物部门很多时候没有话语权,“真的是看着心疼,没有办法。”

虽然1982年北京便名列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但对于旧城保护的问题一度缺乏认识高度上的共识,对历史遗产的保护成了发展的“包袱”。

冯斐菲认为:“实际上旧城内那些极其珍贵的历史资源如果能够充分合理利用,将会是非常有效的生产空间,尤其是当前北京的生产结构向服务型、创新型转变,老城的优势将会更加凸显。”

在孔繁峙看来,如今已到了在“发展与保护”问题上更新观念的时候:“现在发展和传统的保护应该结合起来,不应该对立起来,保护是更高层次的发展,二者绝不矛盾。”

无论是“整体性保护旧城”的实现,还是如今“全面保护”理念的落地,都需要有P各部门在观念共识的基础下,共同推进。

许伟对本刊记者表示,近年来北京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最大的进展之一,是重新整合了保护对象:文物、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三者的保护在法律法规上分别有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为依据。

在这个基础之上,文物部门、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负责部门权责进一步明确,但调动相关利益各方的积极性还尚存挑战。

许伟认为:“现在不能各说各的,不能说文物保护就是文物局的事、民生保护就是规委建委的事、非遗就是文化部门的事,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带动城市发展作为一个大战略,凡是沾边的、跟这个有关系的这些部门都要联动起来。”

2010年,北京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名誉主任、市长担纲主任的“名城委”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管理的议事、咨询、协调机构,并将文化遗产保护全面纳入纪检监察视野。2016年7月22日,文化部党组成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在调研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工作时对此表示了充分肯定。

“(在‘名城委’的工作中)文物部门应该发挥重要作用。”舒小峰对本刊记者说,旧城内重大项目或重要街道、重要文保单位区域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名城委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探讨。

“‘名城委’对(文物保护规划和实施)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可惜‘名城委’只是个协调议事机构,不是一个实权机构,有些短板。”冯斐菲说。

只算今天的账就赔死了

“‘保护’在过去口号性地提了很多,可是真正落实的有几个?前些年有很多建设不按规划办,没考虑到保护问题,更没有考虑到会有今天的‘大城市病’,都不为整体负责,只为个人小利益来考虑。”孔繁峙提到过去的失误,不断叹气。

“在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或部门仍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且存在权责不明或执法不严等现象。”在北京市文物工作会议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飞发言称,现有的政策、法规和机制,并不能完全满足名城保护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需求。

以文物腾退过程中的居民补偿、产权转移等难题为例,具体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还亟待填补空白。

“针对产权的混乱一直没有恰当的政策,而这正是导致街区保护与民生改善难以协调的最主要因素。”冯斐菲认为,这导致了一种社会心理疾病,“大家都惶惶不安,群众与政府、群众与群众斗智斗勇。按理,应该设定好条件和标准,哪户居民想好了就按此执行,慢慢地大家心态就平和了。”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有363处不可移动文物,据统计,目前存在安全隐患的占46%,多数被办公机构或居民占用。在北京市文物工作会议上,西城区区委书记卢映川表示:“我们计划投入190亿元,用5年左右时间使一批重大文物建筑特别是纳入文物登记的会馆和名人故居实现腾退亮相。”

作为旧城另一主体部分的东城区,则在2016年12月初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复兴”等三大行动计划,预计总投资1662亿元,实施33项行动、115个具体项目,打造南锣鼓巷、雍和宫-国子监等6片历史文化精华区,到2022年,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修缮更新整治率将达80%。

多位受访者均对本刊记者表示,如今国家对于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给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好的环境,奠定了社会共识的基础,资金投入也较过去更大。

自2012年起,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文物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资金”,每年投入10|元,支持市属和区县文物保护项目,有效改善了文物保护条件。

“经过几年努力,北京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大都得到了修缮。”在北京市文物工作会议上,北京市文物局副局长于平说,这笔资金更多投入到了文物保护与修缮工作中,用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资金还明显匮乏。

对此,参会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王凯发言时指出,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而言,在投入上“如果只算今天的账就赔死了”:“对北京历史文化遗产这张中华文明‘金名片’的保护,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算文化账、政治账;不仅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远账。”

畅想旧城保护的未来图景

2016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定下了这样的总体目标:推动北京朝着世界文化名城、世界文脉标志的目标迈进。

让旧城焕发“新生”,对于实现这个总体目标来说意义重大,如建筑学家、城市规划专家吴良镛多年前所说,姿态焕发的旧城,是北京作为文化中心这朵“花朵”的“花心”。

那么,未来“花心”的图景什么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飞曾对媒体表示,北京会在10个层面上继续强化旧城保护,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型城廓、道路及街巷胡同、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

恢复重要历史河湖水系方面,会逐步推进玉河、三里河等水系恢复工作。

保护传统中轴线方面,会推进中轴线申遗工作,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7.8公里长的中轴线传统风貌特色。按照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一轴一线”魅力景观将再现。

在改善旧城环境方面,将与非首都功能疏解相结合,适当疏散旧城人口、减少旧城区人口密度,减少历史城区功能混杂带来的交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借此机遇,整体加快文物和保护院落的腾退、修缮与合理利用,可期待的是,旧城内一些长期被占用的文物建筑会亮相。

对愿意从旧城迁出原居住房屋的居民,北京市将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安置,如保障性住房、货币补偿、定向安置房等,优先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

另据王飞透露,北京市会以“九横八纵”56条主要大街为骨架,全面推进城区各项环境建设工作。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篇3

内容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包括文化实体的保护,也应包括文化空间的保护。文化空间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延续的文化“土壤”,强调对文化空间的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完整性。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提出了相应的分级保护策略,以期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并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高潮。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旅游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破坏性开发定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引起学者的重视,需要相关理论研究的跟进。

文化空间及其内涵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郑培凯,2006)”。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据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中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文化空间被定义为与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场所,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文化空间,国内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张春丽、李星月(200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及其内涵和外延作了仔细的阐述,并提出认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注重“非遗”评审及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认为将文化空间定义为“非遗”有些欠妥。齐爱民(2007)认为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举的种类中并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2005年所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质实体,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应当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具有非物质形态,但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离开一定文化空间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作为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的空间,理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之列。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环境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人(包括传承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离开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识,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论和有效途径。如果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这样的遗产也就无法再传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整个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创造了条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张博,2007)。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失去其文化空间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结于该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历史价值,并不影响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失去了它们的文化空间,就会因此而失去他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过现有的一些技术方式、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文化得到传承,但其始终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划分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本土性、整体性、避免商业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它是伴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和发展的,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人们再回到或者生活在当时的生产力状态之下,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旅游资源,就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几乎都提出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讲有利也有弊,开发措施不得当极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打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人类的文化基因、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能以经济学是否赚钱的理念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白玉宝,胡荣梅,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应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以不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分级保护很有必要。

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借鉴这一理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按照此类划分成为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见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构想

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紧密连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间文化的发源地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缓冲区,而实验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选择在缓冲区的,也可根据适当的情况自行变化。

文化空间的核心区――最原始的历史回眸。核心区是当时的生活环境、历史封存的一种保存和展示,尽量恢复到当时社会环境下的原样,呈现各种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区里面不修建任何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各自的特点,民俗、曲艺、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文学这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氛围的依赖性比较大,他们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脱离了相关的环境就如无水之鱼,保护和传承的难度就会加大。这四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适合采用核心区的保护方式。

文化空间的缓冲区――连接历史的纽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后者,主要指处于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间的缓冲区,则主要是以培养传承人和科学研究为主,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区。一些学者的科学试验、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进行,同时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训练馆,试验区的一些商业演出都在此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这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技艺的培养,对原生态的环境依托并不是很强,可在此区进行保护。在该区强调的是开放性保护,即对这种技艺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进行相关的培训。

文化空间的实验区――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在实验区一般是以旅游开发为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为依托,注入现代元素,一方面可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将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战性,表演性和参与性强,休闲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闲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可开发修学系列的旅游产品。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文化诉求日益强烈,渴望亲历文化认知、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修学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会。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艺出版社,2006

2.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A].包亚民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A].郑培凯主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4.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的应用[J].江西社会科学,2005(1)

5.张春丽,李星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J].中华文化论坛,2007(2)

6.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J].电子知识产权,2007(4)

7.田特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以人为本[J].艺海,2007(2)

8.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1)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篇4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表明保护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都有积极意义。为了更好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我们必须做好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承;加强国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保护意识等等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6-0021-03

Abstract:ThispapertriestoexploreChinesenon-materialisticculturalheritage,especiallytheprotectionandinheritanceofthenon-materialisticcultureinsportsbyusingthemethodsofdataanalysisandlogicalanalysis.Itshowstheprotectionofsportscultureismeaningfulandhelpfulfortherealizationofthesocial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thegreatrenaissanceoftheChinesnation.Moreover,itsprotectionandinheritancecanbecarriedoutasfollows:strengtheningthecomprehensiveprotectionofculturalheritage;developingtheculturalinheritanceofnon-materialisticculturalheritage;enhancingtheeducationoftheChinesecitizenstoimprovetheirconsciousnessofculturalprotection.

Keywords:non-materialisticculturalheritage;traditonalsportsculture;protection;inheritance

1前言

作为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遗产资源异常丰富。幅员辽阔的国土上不仅遗存着许许多多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还拥有大量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蕴涵民族精神家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亡或正在从现代人的生活中消失。如何保持和弘扬独立的民族精神,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必然的文化诉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我国传统体育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不断探索,于2003年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其中就包括了众多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

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也开始对文化遗产的整理和保护。在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2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5月,国务院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杂技和竞技类项目大约有17项,还有一些项目和我国传统体育文化有密切的关系,甚至从属于我国传统体育。比如:秧歌、那慕达等(见表1)。本文论述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所有和体育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除了国家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外,各省市也先后出台了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政府部门开始重视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始重新审视祖先留给我们的丰厚的财产。

2006年2月,我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的贺辞中这样写道:“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家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和智慧与力量之源”[2]。我们的祖先为世界创造了灿烂的的文明,这些文明有的已泯灭在历史的星空中,有的我们还能深切的感受到。文化需要传承,需要继续,需要生生不息。古人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即是希望文化传承能够不断自我更新,不断发展。

但是,无须讳言,我国文化传承在时代变动中遭受了严重的摧残和破坏,甚至有些文化遗产永远泯灭在历史的天空,这不能不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极大的悲哀遗憾。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文化遗产一样,承载着人类社会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要实现中华民族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甚至可以从民族体育的发展的轨迹,看出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冲突、融合的痕迹。但是随着西方体育文化的不断强盛,世界上的民族体育活动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冲击。如何处理好西方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传统的体育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3.1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进程的必然要求

无论优秀的传统文化还是先进的现代文明都是人类健康成长的精神食粮。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个民族对历史的延续、智慧的张扬、情感的连结,也是扩展时代思想、提升社会格调、培植公众修养的有利途径。正如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贺辞中指出:“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也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要求”[3]。

3.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障

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就表现为人类各族群和各社会特征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未来的世界和平只能建立在文明体系多元并立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在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只有在东西方各国和各大文明体系独立自主和平等对话的前提下实现的一致性,才是真正符合人道的一致性。

保护世界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民族的普遍要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4]。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理所应当提上保护的日程。

3.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社会便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起,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联合国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世界各国政要和学术界的共识。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我们要珍视过去,立足现在,思考未来,我们不可只顾及眼前的得失,局部的利害,而全不顾全盘局势。文化遗产给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发展的土壤和精神动力。

3.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才能有效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内容属于精神文化的范畴,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的创造提供精神动力,而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障。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精神文明中的生力军,对塑造社会形象,提高民族素质起着重要作用。

3.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民族文化面对外来文化侵蚀的一次自省和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再发现;是对文化传统的回归和守护;是民族通过文化保护而实现民族精神延续的一种方式。我国文化曾经在世界文明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随着近代国力衰退,以及西方列强军事和文化的入侵,使得我国文化相比西方文化而言,处于弱势的地位。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推进,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悄然落在了我们这一代人肩上。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就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之一。

3.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各民族间文化的交流和创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5]。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有重要的作用,同样对于保护国内各民族的特色文化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特有历史和文化。特别是一些有民族特色的传统赛会和体育项目俨然就是民族名片,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对于提高民族的自豪感和增进民族间的交流和了解都有重要的意义。

3.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各民族无论大小,无论其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一律平等。各民族应该相互尊重各自的文化,并相互理解和相互认同。体育作为一种无国界、跨民族的文化传播媒介,对于推进民族认同、民族和解、跨文化交流与互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文化是一个整体,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又有多种表现形式,总体构成了相互统一的整体。以物质或物化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层次文化,属表层文化;以人们行为规范或制度方式表现出来的文化为制度文化,属中层文化;以观念、意识形态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为精神文化,属深层次文化,即文化的核心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文化的中层文化和核心层次文化的保护。相对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困难的多,也重要的多。

4.1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任何物质类文化遗产都具有“非物质”成分,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具有“物质”成分。纯粹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对于文化遗传的保护,我们不可能将文化遗产撕裂开来,进行分头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这个世界级的难题,收集和整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本资料、文物遗迹等理应成为保护和传承中重要的一环。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4.2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延承

由于人为和非人为的原因,我国的文化遗产不断遭到破坏。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使得我国许多传统文化面临消失的危险。尤其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一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或民俗活动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为了让世界文化之园花繁叶茂,我们必须做好传统文化的传承工作。多留一份文化的基因,就给未来世界的生存多一份希望。比如对流传了两千三百多年的蹴鞠的保护,我们不应只停留在历史的论证和史料的收集上,我们应在蹴鞠文化的介绍和蹴鞠活动的推广上下些功夫。

4.3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配套的国内法律、政策和行政环境。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我国目前有《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都在拟议之中。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还不完善。同时我们在做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对社会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开发等问题,进行强力整治;对于濒临消亡的文化现象,加强文化传承工作。

4.4加强国民教育,使民众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以惊人的速度损毁、消失和流失,面临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保护和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刻不容缓。加强国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从家庭、社区、学校,进一步延伸到社会,让国民逐渐树立一种正确的文化观,意识到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形成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历史是不可重复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造的,体育类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复制的。正因为这些原因,保护文化遗产才变得尤为重要。

4.5成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保护中心,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护机构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监督各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同时也更有利于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杜绝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而对文化遗产进行的过渡开发和盲目开发,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二次伤害。

4.6加大宣传,鼓励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著名作家冯骥才曾大声疾呼:“我们不能一边在城市里指责流行文化的横冲直撞,一边坐等自己的母体文化的消亡。暂时先离开我们的书斋吧。在广阔的田野和乡村里,我们一定会被母体文化的困境激起强烈的救助之情,也一定会感受到中华文化鲜活而迷人的生命力”[6]。文化之根在于民,我们只有激起全民的文化保护意识,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创造一份适宜的生存土壤。只有全社会的力量都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5结束语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曾经创造了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在这些文化遗产中,有的我们只能通过字里行间和古老的岩画、壁刻去体会;有的我们还能亲身体味她的伟大魅力;有的已经化为烟尘,永远不再为人知了……。但是这些文化遗产都为我们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了或者还在做着贡献。珍惜、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就是为了人类的明天有一个更好的发展。体育类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同样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向云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2]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R].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3]路志峻,李金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J].体育文化导刊,2006,(12):19-21.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篇5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五千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这种文物因数量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应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4.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1.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的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大怪物”,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5.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

四、搞好文物保护、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使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的结合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要达到如此境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各地政府部门和各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2.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古迹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

3.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篇6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严禁虐待动物、普法教育及宣传

一、在《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保护客体

今年九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护法草案》。人们对此草案的出台形成了两个派系,赞成及反对的声音来自全国各地。这两派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及立场,即动物保护法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及人对动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限制。这其中包含了对虐待宠物的惩罚和屠宰牲畜应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来处理那些流浪猫狗等一序列问题的规定。

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当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人们将受此法保护的客体大多数理解为狗狗猫猫,即家养宠物以及生活在居民环境周边的流浪猫狗这个范畴,同时《动物保护法》对此类动物所作出的篇幅也最多。这种现象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因为动物保护法要保护的一般是那些生活在我们人类生活周围的动物。根据就近原则,这些动物是人们在自己生活中可以接触得到的,并且经常受到人的行为影响的动物。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化、人性化地协调人的行为与这些动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有处理好这些就近的动物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别的领域里的动物。因此,《动物保护法》草案出台后,人们最关心及争执最激烈的也就是这些家养的宠物猫狗与流浪猫狗的问题。至于应以何种人道的方式宰杀那些被饲养在棚里的动物(即后期成为人类肉类食品的动物),人们现阶段不是很关注。这是因为这些动物已被商业化了(即从这些动物的出生到死亡),确切地说它们是生产线上有生命的产品。因为不管是在国内国外,人们一般看不到它们的生命过程(即从开始的饲养棚到最终的宰杀场),所以即便宰杀过程很残忍,人们对此也感触不深。例如法国鹅肝残忍的制作过程【5】。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等待宰杀的那些动物它们其实也是有血有肉、有神经、知疼感喜的动物。这就是中国人所谓的眼不见,心不烦。而关于对所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则有赖于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条例的健全(如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违反者应受到何种处罚等)。因此,现阶段人们关注的焦点也自然就是那些宠物猫狗方面的问题了。但流浪猫及流浪狗其实与人们所饲养宠物的特性相差并不大,所以它们同样能牵动那些关注动物福利人士的心,同时它们的存在也会令那些受到干扰的人们或是厌恶那些流浪动物的人们产生反感。当然,《动物保护法》实际需要调整的及涉及保护的客体超出了这些人目前关注的范围,即涉及面更广,而不只是这些接近民生的动物【6】。

二.如何正确看待《动物保护法》超前说与滞后说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保护它们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文明。不仅欧美各国有动物保护的法律系统,我们的亚洲邻国以及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也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主旨纯属保护和更好地利用“资源”,与保护动物受到适当照顾、免受虐待与痛苦无关。所以自从《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中国国内民众及国外人士对我国即将颁布此法道出了不同的心声。

(一)《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实施持超前说观点者的理由及论据:

我国有部分学者及部分民众认为,此《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时宜,脱离了中国国情。“动物被赋予权利,有其必备的历史条件:首先是中产阶级兴起,一些动物由役畜变为宠物,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系加强了;其次是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使人权有了一定保障,然后始能惠及动物;第三是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没有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法律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不具备这些经济社会条件,即使进行立法,最终也是纸上谈兵。选择一个国际场合公布立法建议稿,体现了法律专家的‘国际视野’,但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专家可能忘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与动物关系复杂,其中既有人对动物的悲悯,也有人对动物的工具性、物质性利用。在城市,人的权利意识刚刚觉醒,人对动物的权利意识自然还很淡漠。保护动物权利,需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前提,但真正的基础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保护,是在人权得到保障、福利国家成为现实之后,人的权利和福利向动物世界的自然‘溢出’。中国刚刚解决人的温饱,人的就业、居住、卫生、出行乃至丧葬问题成堆,要同时承认和保护动物权利与福利,确实不切实际。所谓法律,并非人的发明创造,它应该早就存在于社会风俗、习惯、道义中,立法只是对法律的‘发现’。如果城乡居民爱那些动物,在迫不得已时必须按照习惯处置那些动物,而法律专家弄出一部法律禁止那样做,那么很多国人就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上的罪人。这样的立法,显然就不是对法律的发现,而是一种专家专断意志,是对西方制度的生搬硬套。这不是说,中国不应当立法保护动物,而是说,中国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都不宜出台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对人们要求过多过猛。可以针对动物实验、工业屠宰、动物园及演艺业等,先行出台行业性动物保护规范,有条件的可以专门立法。城市可以完善养犬法,可以将养犬法规拓展为保护宠物的法规。但所有的这些法律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7】”。

(二)《动物保护法》持滞后说(即支持实施此法的学者)之所见:

动物福利法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年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动物福利作为道德问题在西方成为社会意识和广大公众关心的社会运动却不过三四十年的时间,而动物法作为一门学科更是近几十年才新兴的法律分支。所以动物法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今在中国,目前一个普遍存在的观点是动物法和动物权利在中国现阶段太超前,为时过早。“人们认为现在制定动物福利法不现实,即使制定了也无法实施。人们常常说,人的福利、人的法律及权利还顾不过来呢,哪能顾得上动物。然而,动物保护立法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实施,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许多亚洲国家均有动物福利法,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就为时过早、超前呢【8】”?常纪文教授主张中国在努力考虑和探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同时,需要对动物的地位进行广泛的公众讨论和知识界的探讨,相信对动物福利理念的公众探讨和普及教育将有助于中国的立法,同时也将确保普通国人和知识界重新认识动物作为有感知生灵的地位并接受作为伦理道德关注的动物福利是21世纪中国社会进步的上一个台阶的新观点。“不管我们现在是否贫穷,不管人权得没得到保护,我们都要人道地对待动物,这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延伸【9】。”

(三)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在此,笔者本人也非常赞同常纪文学者的观点。在欧洲传统的道德观是基督教的道德观,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动物和人类是上帝在不同阶段先后所创造出来的,都同是“上帝的造物【10】”,从这个信仰上来说,这两者的关系从“在上帝面前平等”演化成“生存权的平等”。在上帝面前,人和动物都是他创造的生物,人与动物在世界上均应有生存权。虽然人类强于动物,但强者应该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进化高尚之处。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中,以天地人和为人类思想最高境界。印度名人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对动物的态度来衡量”。结合国外在此法领域的成熟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思及对生命的重视,显然我国在现阶段出台《动物保护法》是比较滞后的。尽管我国经济整体水平还不谈不上发达,但出台一部《动物保护法》难道就会阻止或影响中国现在经济增长的步伐吗?在笔者看来,人道地对待动物与我国经济状况绝不是个难以化解的矛盾体。打个比比方来说,这就像我们对幼儿的教育一样,不因为他们不会说话也不会明白大人的话以及不识字和分不出人间是非而不给他们交流和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还是很乐意地尽一切可能让他们明白人们的语言及风俗习惯,让他们能在我们父母及社会现有的条件下快乐及健康成长,而不是等他们自己具备了这些自身条件才积极地配合他们。同理,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中国经济不发达,所以不能在此法领域效仿西方发达经济国家超前颁布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绝不意味着向西方盲目靠拢,这些理由都是说不过去的。任何法律的颁布实施到该法的稳定与成熟都是需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动物相对我们人类而言是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它们的生与死掌握在我们人类的手中,这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中国是时候该填补这个法律的空白领域了。万丈高楼平地起,众人拾柴火焰高,法律的完善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当人类的行为违反人类道德,仅依靠道德及社会舆论又无法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及恶意传播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让法律成为其最后一道阀门也是最难逾越的屏障。所以保护动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体现,也是人类义无反顾的责任。

三、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更确实有效地保护动物的生存权

(一)动物的法律地位在一些国外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在动物福利立法建设中,动物应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受到保护。《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11】,这一定语没有全面的解释清楚,动物在人类的法律体系当中它到底是什么。又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该受到合理限制”和“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忍地对待动物。在动物受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市场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12】”。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动物究竟是继续作为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加以保护,还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加以认定。因此动物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法学讨论的焦点,学者观点大致有三种:1.是动物依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2.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3.动物是类主体或是准主体。不难看出此三种观点是基于不同的思考方向而形成的。

(二)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笔者则认为动物不可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法律毕竟是人的法律,法律关系是由人类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即由人类相互行为所产生相应后果的各种法律状态。而动物怎么可以和人同为法律关系主体呢?动物的权利最终还是有赖于人的行为及意识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只能属于被人类所保护的客体这一形式体现在法律当中。因此,动物成为法律保护客体的规定应该在不同的相关法律部门中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如《刑法》、《民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地方政府单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其内容应相互一致,不得相互抵触。也可以考虑是否将虐待动物行为列入我国刑法领域或单独进行立法,以此来规范及制止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及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保障无辜的生命免受来自人类无理和非人道的侵害及剥夺。

因此,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确实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不受人类无谓的侵害及剥夺。在诸多国际社会动物保护法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其理念是尊重动物的生命及保护动物的权利,并将保障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纳入到法律和司法制度中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人类承担起保护动物的责任。“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13】。”现在生物物种在逐渐消失,对整个生物金字塔即食物链来说都是一个阶梯式的毁灭,也就此可断言:“在世界上生物消失之日,即是我们人类的灭亡之时。”毕竟动物为我们人类所作出的贡献及牺牲是无法用统计学里的数字来恒定及衡量的,从物质的供应到精神的供应…是无法估量的。例如导盲犬对残疾人的帮助、警犬对国家警务工作及边防工作的贡献、看门犬对单位及家庭的财产安全起到的作用、宠物在带给人类的精神快乐的同时人们也被他们那忠诚及知足的特性所影响着从而优化及促进了我们人类性格的不足及缺陷…等等。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及为何地方性《饲养宠物法规》难以见效?

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继承和发展了几千年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

五、依据本国国情,通过完善我国国内立法及借鉴国外经验来促进和协调动物和人的和谐相处

笔者拙见如下:

1.加大司法力度,对于无谓虐杀动物者应一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毕竟法律的颁布是为了实施以限制及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流于形式。

2.启动群众监督制度,实行匿名举报电话及邮件,制定奖惩制度。发动群众的监管力度及积极性。

3.明确动物保护法的职能机构及司法程序。

4.结合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饲养宠物法规》来限制及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使其饲养行为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

5.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相关数据并存档,每年向中央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一次,这样就可以知道我国宠物的整体数量及其变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及控制宠物过多繁殖。

6.严格审批动物及宠物繁殖基地公司的成立。即繁殖基地的繁殖计划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宠物以及流浪动物数量的急增。制定一套严格的动物繁殖基地经营法规体系来控制各繁殖机构盲目进行繁殖计划。

7.繁殖基地应按规定将出售的宠物动物进行归档,并上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这样有利于明晰宠物的个体流向,形成一个联锁档案机制。

8.没有被注射疫苗的宠物猫宠物狗严禁在市场上待售,被出售的宠物狗或猫应佩戴标有宠物身份代码的胸牌(即宠物在出售时,胸牌已在网上注册并登记了买主的信息)。

9.进行法治宣传及编制相关教科书,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如何正确了解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灵,毕竟教育从娃娃开始抓起是关键。突出人与自然的重要性,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对人类的益处。

六、如何规范人们饲养宠物之行为及如何处理好“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

人们是否应该有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以及人们是否有反对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呢?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只要饲养人所养的宠物或动物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反对饲养人的饲养行为的。因此,目前动物保护法急需处理的动物问题首先是那些被人类饲养的宠物以及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处理这两类动物呢?

(一)首先应规范对宠物的饲养及管理(即对宠物狗及猫的规范管理).

对于被人饲养的宠物,除了需要我们对国人进行教育外,用法规来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即严格又要可行的法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此类行为,即便是有也大多流于形式,难以实施及操作,主要原因是法规制定不合理,民众不愿配合,司法力度不强。其次是饲养人的饲养意识比较散漫及薄弱,也没有饲养人应尽的责任及义务的概念。根据我们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人类及人类环境又要保障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笔者拙见如下:

1.对职业性饲养动物人的资格及场所的规定及限制

2.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来限制被饲养的动物数量。

3.饲养人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及提供适宜宠物场所供其休息及活动。对宠物不能进行心理吓唬。

4.对宠物的管理(办证、及收费政策应该改革、打疫苗、绝育应纳入到强制行为)。

5.对宠物培育机构及销售市场的数量的限制及经营规范的规定。

6.对宠物医院的资格审批及经营性质的限定及按规范职业。

7.宠物致人伤害的应该如何赔偿及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可结合我国现行《民法》的相关规8定来认定及处理,及时用可行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不可行之法条

9.规定及明确饲养人对饲养场所及环境卫生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10.应禁止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校宿舍饲养宠物。

11.饲养人不在居住地且家中无人看管宠物时,应该实施寄养行为。

如何认定遗弃宠物行为及应如何加大处罚力度,除非这种遗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节。

12.有专门的行政部门处理因饲养宠物行为而产生的邻里关系。

13.要对饲养人人群进行医学知识科普宣传及相关《动物保护法》法规宣传。

(二)流浪猫-流浪狗――应该如何进行人性化安置及处理?

流浪猫流浪狗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类的生活垃圾而存在,且这些流浪的猫狗生活在人类边缘,容易接近我们人类,因此大多数这样流浪的猫及狗都乐意接近人,接受人们给他们喂食物这一行为。也因为其中有许多是被人们所遗弃的宠物。例如北京著名的收养流浪猫300多只的丁奶奶【19】。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像丁奶奶这样关注这些小生命的个人及群体是越来越多了,这说明了中国人在自身经济改善的同时,还有那么一份额外的善心及爱心去关注这些流浪的动物,这也表明了我们中国人的内在修养及善良意识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及安顿这些流浪的猫及狗呢?笔者拙见如下:

1.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新增一个特殊部门,即流浪动物防控部门。招收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为国家特殊性质公务员。用于专门处理流浪猫流浪狗的绝育及疾病救助。如何控制流浪猫流浪狗数量的问题其实就像我国二十年前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一样,绝育是最关键的一环,不管是雌雄的流浪猫及狗,只要被人抓住后送至救助所,在动物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绝育手术,待其伤口痊愈后放归自然,这样即保障了动物的生存权又控制了流浪动物的增长势头,实行几年后,流浪动物的数量自然呈下降趋势。

2.每个城市都应该安置几个由政府出资的流浪猫狗固定救助所,每个救助所里应该有2-5名受领国家薪水的兽医执业。

3.对于在一定的领养期限内无人领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猫狗,可以实行人道的安乐死。但对有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及狗,如在绝育后无人领养,则应放归自然,而不主张人为的安乐致死!否则这将有勃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违反了人类情感及道德。

4.对于对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流浪狗,应制定有关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及要求,并应该有两名医生在场,实施安乐死的兽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来执行,并留根存档,以便统计。

5.严禁国人食猫肉狗肉。一是狗猫身上的细菌,许多对人体是十分致害的细菌及寄生虫,如“裂头幼的成虫寄生在犬科、猫科动物的小肠、且成虫在猫体内寿命可达3.5年,偶然寄生在人体……”。食猫肉对国人的身体健康也存在隐患,而且容易传染给家人及朋友。在这个基础上,各个城市边防应该把好城关卡口,禁止放行装有流浪猫或狗的车辆流通关卡,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车辆及相关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后,应将装有流浪猫及狗的车开回原省市,并对整批流浪猫在采取绝育措施,在认养期限过后,将剩余的全部放归自然。并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6.制定对被收养的流浪猫及狗应进行登记及拍照留档制度,对领养人进行必要的回访制度。

7.政府的这个职能机构在各个地区均可以设置流浪动物的捐款基金帐户,有这么一个平台让有爱心人士及有能力的人士为此事业作出自己的努力及贡献,这样一是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来可以唤起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识。这个救助流浪动物捐款基金帐户由专员负责管理,并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严格审核。

8.政府应鼓励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建立及肯定其所实施救护动物行为的效果来以此推动及推广对动物保护的宣传。

总言之,笔者对《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开始实施总体上持赞同态度,强调的是《动物保护法》应着眼于“保护”二字,既然以《保护动物法》为名来提倡及促进动物的福利,那么就不能弃我们立法的宗旨而不顾。从宠物这方面来讲,笔者个人并不赞同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饲养宠物(如猫和狗),原因是城市居民的邻里生活相互关联。家庭或个人的生活空间一般是有限的,常年生活在缺少阳光及新鲜空气的环境中,也不利于宠物的健康生长。如果对宠物猫狗不加以卫生防范,有些寄生虫是很容易传染给人类,而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许多属于人兽共患的寄生虫病造成了社会巨大的经济损失。寄生虫病的传播与流行不仅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进步与发展【20】。”另一方面人们养宠物即耗资又费时。再说无论是猫猫还是狗狗,他们身上的寄生虫及细菌都有这样那样的机率传过给人类,对人们的本身健康而言也极为不利。“let'sstopkeepingpets-让我们停止养宠物【21】”。笔者认为是: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如果对于已经有了宠物的人们来说,笔者还是坚持以尊重生命来论事,要以负责的态度照顾宠物。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及没有足够的时间的人们,在还没有养宠物的人们最好别养宠物,养宠物千万不可心血来潮。如果已经饲养了宠物,则请让它们成为你最后的宠物,并对它负责到底。《动物保护法》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来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利、顾及动物的福利,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动物保护法》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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