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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管理办法(收集5篇)

时间: 2025-07-09 栏目:办公范文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合作医疗;政府;医院机构;农民

一、濮阳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现状

2006年2月1日,濮阳县正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定点村卫生所、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和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只要每人次缴纳10元钱参加合作医疗,就可以得到一个和存款折一样的“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给与注册登记,缴纳的合作医疗金在医疗证上“存”着,持证可以在乡、村两级以上卫生机构看病,得病住院时,就会得到政府的补偿。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的关系为:农民向政府集资,然后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投入到医疗机构,再在政府的监管下,医疗机构以医疗服务的方式返还给农民。医疗机构对政府负责受其监管,政府对农民负责受其监督,各尽其职。

(一)资金来源

资金的筹办方法是农民每人交10元,省市县20元(省10元、市4元、县6元),国家财政补助20元。其中的政府投入占全部资金的80%,农民自身投入占20%。县政府每年年末向农民反馈资金投入的信息,接受监督。

(二)监管方面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部实行人员负责制,乡镇一级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村划片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政策的下达、医院资金的投入、农民医药费的报销和在农民看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补偿措施

补偿措施分为非住院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两类。非住院医疗费:乡、村两级以上门诊看病医疗费用由个人缴纳的每人10元及政府补助中再拿出2元所支付,采取家庭账户方式运作。住院医疗补偿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中每人每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0,000元。

情况一:凡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超过三天,住院费用超过家庭个人账户金额时既可享受补助。具体补偿比例如表1:

情况二:凡在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超过县级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县级大额补助。持“医疗证”、本人或户主身份证、病历或双联处方、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效证件到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补偿比例如表2:

情况三:凡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报销。因急症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有关规定持相关手续到乡(镇)合管办报销。

(四)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县政府对新型制度的宣传通过政策下达和电视媒体两种方式进行。

二、新型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方面不到位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和监督的频率、范围、效果受到职能、权限、经费、人员等条件的限制,管理和监督达到实时有效的要求难度太大。监督检查的成果难以巩固,管理监督成本太大。一些乡(镇)和管办的负责人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无视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等违反规定的现象。

(二)补偿方面

1、门诊看病补偿方面。濮阳县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采用门诊基金镇级包干管理的模式,参合人员每门诊人次按门诊费用总额20%予以补偿,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2元。尽管实行了“专用处方、发票、门诊补偿台帐、《医疗证》补偿记录”四项核对的管理和结算办法,同时按月使用计算机审核结报的手段,健全补偿公示制度,但仍然存在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乡村医生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克扣参合人员门诊补偿资金、县镇两级合管办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

2、住院医疗补偿方面。濮阳县规定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凡参合人员因病(伤)住院的,其合理住院费用按分段累进方式可获得10%至60%的补偿。在住院费用补偿方面采取了“持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登记、专管员验证补偿、计算审核结算”等管理办法,但在具体补偿工作中存在着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隐瞒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责任、隐瞒病(伤)情、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等问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影响住院费用补偿的问题,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规定向参合病人提供住院费用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少支付或拒绝支付应由定点医院支付的补偿费用的问题。

三、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合作医疗补偿的真实性是合作医疗制度优越性的根本所在。合作医疗补偿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就不可能予以支持和参与,就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也背离了政府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

(一)政府方面

1、投入不公平。县一级的医院大多设备齐全,而且县政府每年还拨一定的经费予以维修。2006年2月份县政府还投资1200万在县第一人民医院修建优质病房楼。而乡镇一级的医院设备紧缺,有的乡医院连普通的骨折都无法进行有效的诊治。如此造成了县级医院压力过大,而乡镇级医院却“门可罗雀”。人才方面,县级医院的护士都要求有本科文凭,而乡镇级医院大多是县级医院下放下来的,技术好的医务人员都要上调,留下来的微乎其微。

2、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人员素质低导致监管不到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目前,各级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医疗市场竞争过程中,一面改善硬软条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一面追求医疗服务利益的最大化,这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与医疗机构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能够直接刺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入的增长。合作医疗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群众,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即时兑付的办法。因此,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用非正当方式吸引病人就医,借合作医疗补偿之便,行非正当医疗之事,弄虚作假,甚至拉拢贿赂政府管理人员,骗取资金。

(三)农民方面

一部分农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仍有怀疑、观望的态度,同时又期望个人拥有一份政府提供并监管的医疗保障,因为宣传发动不细致、不深入,合作医疗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优越性尚未充分显现出来,农村群众不相信,怕吃亏,在筹资办证阶段不愿交费,有的是交费时在外务工,错过了交费期限。一旦有病需要门诊、住院治疗,就想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乡村医生碍于情面,送人情,合作医疗基金变成了“唐僧肉”。极个别农户确实交不起个人负担资金,在遇有大病生病时,周围干部群众也乐于帮助他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合理改善资金管理

1、合理分配,消除县级和乡镇级医疗机构的不公平。资金方面,首先,消除政府对县级医疗机构不必要的投入,如上面提到的濮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优质病房楼的投资,为条件较差的乡镇级医院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适当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以提高乡镇级医院的医疗能力;人事方面,对全县医务人员进行合理人事调整,另外派部分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医院“下乡蹲点”,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提高筹资和补偿标准,增强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一是建立起更完善的一套效率高、低成本的筹资机制;二是提高筹资标准,做大基金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科学合理制订补偿方案,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政府和医疗机构结合,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1、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工作期待法律支持。目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补偿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追究违约经济责任;二是按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内部管理罚款。目前,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政府面前,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执行标准和效果差距很大,迫切需要予以规范,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2、考核招聘合作医疗办公人员,实行人员系统内部人事制度。在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办公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全县和管办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定期不定期轮换,实行业绩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成绩与奖金挂勾。和管办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奖金来源渠道从定点医疗机构中按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采取这一办法的好处在于剥离和管办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排除单位因素对和管办人员监督工作的影响。

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大农村医疗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濮阳县合作医疗办公室重点加强对县、镇、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改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手段,堵塞管理和监督环节中的漏洞,推广并普及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式,让参合群众从合作医疗制度中实实在在地获得实惠。

(三)由县级医疗机构领导,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大练兵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一是做到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进则奖,退则下”。二是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接受业务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告诉我们,合作医疗确实符合了大多数农民的心意,完成了广大农民多年来的心愿,但是要想以后更好的实施推进该项制度,政府要真正做到投入的公平、实施的公正和信息的公开,充分体现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实性和公平性的优点,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卫兴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2

一、切实做好肺炎医疗保障工作

(一)必须做到“两个确保”政策落地。高度重视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工作,扎实做好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在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基础上,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保证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的政策待遇、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非必需、不窗口”原则,在《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医保经办服务深入推进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3〕2号)基础上,做实做细具体举措。发挥“智慧医保”功能,通过电话受理、网上办理、延长时限、简化手续、下沉服务、容缺办理等多种有效措施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保证医保经办不受疫情影响服务质量。

(三)出台医保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肺炎对全县企业影响,在不突破政策法律法规前提下,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最大化方便参保企业办理医保业务。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困难企业,协助企业向税务、财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力争在缓缴期间内确保参保企业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疫情结束后,帮助企业完成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

二、坚决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

(四)做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多措并举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加强动态监测和精准参保,确保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全部资助。分类梳理并全面落实医保扶贫政策,统筹三项制度综合保障,按梯次降低贫困人口负担。按照省、市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在年底前平稳过渡到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全面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一单式”联网结算。完成《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关于强化后续包保帮扶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医保部门的工作任务。抓好巡视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开展贫困人口慢病患者“回头看”,研究建立医保防贫减贫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医保扶贫普查工作,确保医保扶贫成果经得起检验。

三、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五)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制定县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县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强与纪委监委、卫健、市场监管、财政、公安、人社、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建立部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重要案件的查处。理顺行政监管与经办机构管理关系,促进行政监管和经办管理相互补充,形成合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市、县两级联动,加大抽查督查力度。组织开展多批次飞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不同规模、类型的医药机构以及医保内部的经办机构,确保不留死角,实现全县医药机构检查全覆盖、举报线索复核全覆盖。

(六)同步市局建设医保基金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费用从“人工”监管向“数据”全面审核过渡,提升基金精确管理水平。完成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时对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电子处方,将医保服务医师、处方信息等纳入监控范围。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规则指标,提高监控效能。依托医保智能监控平台,建立医疗费用集中审核平台。建立健全基金监管行政检查机制,组织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活动,主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完成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任务。

(七)保持两定机构稽查常态化。规范“两定”机构经营秩序,打击各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完成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稽查任务。对一些疑点问题较多的“两定”机构和群众举报事项重点关注,精准检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统筹推进基金监督协调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建立“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制度,一经查实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起到震慑作用。

四、推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八)全面落实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落实待遇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标准和经办管理服务的统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一致。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参保覆盖面,完善全县享受待遇人员的评审机制,提高全县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水平。

五、深化药品、耗材集采和医药价格改革

(九)及时将国家省新增医保药品纳入报销范围。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能降下来,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探索短缺药品市内医共体共济使用,减少平台下采购的数量,降低药品费用支出。加强对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测监管,治理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用得上降价药。

(十)稳妥有序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落实国、省新增可收费医疗服务项目政策,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规范诊疗行为,减少高值耗材和药品浪费。建立药品、耗材的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制度。理顺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国、省关于高值医用耗材最高支付限价的相关政策。按国、省部署开展医药价格年度报告、药品价格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确保群众负担整体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持续、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六、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十一)狠抓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谈判药品落地。加强医保药品目录信息库的动态调整和维护管理工作,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和统计监测。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重点监控药品调出目录。按照国家、省、市局整体部署,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将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及儿童用药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面推进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地实施工作。按照新版目录要求,对医用耗材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七、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和“两定”机构管理

(十三)坚持“三医联动”。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医疗保障领域深化医改工作,完善总额控制为基础,以按病种、按人头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借鉴省内DRG付费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参与省局模拟运行,同步开展培训、指导和监测、评估。推进按病种、日间手术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在市局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基础上,适时在推广应用,将符合行业规范的日间手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国家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政策,规范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提升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八、加快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四)实施“互联网+医保”行动计划。拓展网上经办业务范围,整合手机移动端经办业务内容,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全程网办”,医保对外服务事项零跑腿率达到70%以上。应用移动支付、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在市局“诊间支付”项目试点基础上,适时在县推广应用。合理组合配置经办窗口人员,确保接待受理参保群众在政策咨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时做到一口清,真正做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方便群众办理医疗保障各项事务。

九、提升医保规划和法治化能力

(十五)高质量编制全县医保“十四五”规划。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情况清查,进一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法定人群“应保尽保”。以医保转移支付为重点,全面加强医保基金绩效评价。做好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学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县医保政策法规清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性审查工作。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组织全县执法队伍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规范执法督导检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全县医保服务事项清单,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做好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十、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

(十六)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施统一的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建立统一的医保服务热线,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现地(市)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实施“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行风建设专项评价长效机制。

(十七)健全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将全县具备条件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定点管理。将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纳入直接结算。加快推广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备案方式,进一步缩短异地医疗费手工报销审核时间。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简化异地就医结算流程,推进急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时上解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实现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上解率达到100%,提高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率。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异地就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持卡看病、即时结算。

十一、强化医保综合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解读。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新媒体平台建设,主动回应关切,有效引导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高质量做好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报送。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能力素质。

十二、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建设

(十九)坚决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执行省、市医疗保障局、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讲话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自觉用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整治医疗保障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充分发挥医疗保障系统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力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实施反“围猎”正风肃纪工程。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年内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认真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隐患排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苗头性、隐患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和队伍安全底线。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加大典型问题的曝光力度,对干实事、作风好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为广大党员干部作示范、树标杆。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3

为充分发挥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作用,拓宽医疗卫生事业投资渠道,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构建我市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保健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实际,现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积极支持、规范引导、公平竞争、扶优扶强”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格局;坚持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鼓励基本医疗服务框架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强化政府综合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发展卫生事业。

(三)总体目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实现办医主体多元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布点规划统筹管理,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可依据规划在本市区域内申请举办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要坚持标准,优先发展特色专科和具有规模效应的民营医院。在中心城区二环路内新办或新迁入民营医疗机构的,应当符合《*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2023)》的要求。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新设置民营医院由市卫生局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依法以独资(外资除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营医院,尤其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三)新办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审定其性质。审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审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相应的财政、价格和税收政策。公立医院或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为民营医院后,应重新申报审定性质分类,原则上审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且不得沿用医院原有名称。但对符合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标准、专科优势特色明显、社会效益好的,可审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依法放宽民营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向专、精、优方向发展。

(五)各级政府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对民营医疗机构聘用的公立医院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原单位不得减发其离退休工资。公立医院在职人员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八)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九)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权,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营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科研课题招标、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和医疗质量及其他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督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对民营医疗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行医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查处取缔无证(照)行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民营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活动。

(三)财政、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财务和物价监管。督促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加强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非营利性性质。民政部门要依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加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依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守法经营。

(四)工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批不得医疗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审批过的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夸大其词、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和误导患者。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六)要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协会作用,组织协调民营医疗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开展诊疗活动,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协调力度,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要认真清理原有关于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的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制定的支持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各项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4

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一是全面总结2000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交流各地改革经验,明确今年的工作重点和落实工作目标,明确稳步扩大覆盖范围的措施。二是调整完善重点联系城市制度。联系指导的重点主要转向京、津、沪、穗、汉等大中城市,指导这些城市加强基础管理和完善政策。三是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在三项制度改革联合督查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医疗保险扩面和基础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积极配合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药成本。

强化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首先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组织体系。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能,明确医疗保障管理范围,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机构建设,特别是市县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建设,真正实现职能、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同时加大以基础管理为重点的培训力度,通过分层次、系统化、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反馈系统,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逐步规范和改进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系统,努力实现管理服务的计算机网络化,提高医疗保险事务经办和管理监控水平。第三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要在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加强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控,分析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重点是加强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第四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督促各地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具体措施,探索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

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要研究离休人员等特殊人群医疗待遇的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要全面实施和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规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特别是“封顶线”以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指导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同时,研究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城市贫困人群医疗问题。要研究规范解决多发病、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还要研究解决扩面中困难企业参保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

在全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稳步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5

一、深化改革,激发公立医疗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根据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重点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激发公立医院的生机与活力,发挥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骨干地位和作用。

1、在出台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尽快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严格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政府办医院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2、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公立医院改革配套文件出台后,尽快研究深化我省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以维护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为目标,以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为重点,明确公立医院出资人代表,构建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规范落实院长负责制,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公立医院有竞争、有激励、有约束、有活力、有动力、有责任的运行机制,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3、选择部分政府不再重点举办的公立医院,吸引民资参与改组、改造、改制。

4、加强部门协调,在税收、价格、准入、医保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民营医院发展,选择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指导、帮扶,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

5、完善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政策条件。一是要明确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对公立医院实施分类管理,研究制定对不同性质公立医院的投入补偿政策,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二是要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机制,加快院长队伍职业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医务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三是要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各部门卫生事权,依法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四是创造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宽松环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土地、规划、医保、宣传等方面为公立医院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政策和舆论环境。

6、重点办好县医院。一是积极协调、争取政策,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对县医院的投入,加快县医院的发展,强化县级医院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龙头地位。二是建立农村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试点,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模式。三是加大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四是加强对县医院的监管,提高县医院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

7、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与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改革相结合,与我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相结合,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运行绩效评估、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8、在出台深化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意见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有基础的城市作为省级试点,推行公立医院改革。

二、加强管理,努力改善医疗服务

从能做的事做起,从人民群众迫切关心的事做起,以“质量、安全、服务、费用”为重点,努力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安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社会满意度。

9、深入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狠抓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不断改进服务流程,大力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开展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力争建立全面改善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

10、推进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在2008年完成三级综合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三级专科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标准与细则,并组织实施,力争全面完成三级专科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坚持“行政主导、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结合实施卫生部《医院评价指南(试行)》和医院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评价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医院工作评价的长效机制。

11、扎实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卫生部管理年活动新的实施方案,明确我省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力争使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是贯彻卫生部关于“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落实我省实施意见,组织省内专项检查,迎接卫生部的督查指导。二是继续抓住急诊“绿色通道”、病人安全目标、急诊科青年医师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合理使用抗生素5项重点,开展系列活动。三是在学习、掌握近几年出台的医政管理系列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规范的落实。选择急诊、麻醉、院感、院前急救、抗生素使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重点规范和标准,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四是继续开展医务人员“三基”抽考、处方和病历质量检查、“三合理”规范落实情况检查。五是加强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各质控中心工作要求;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建立质控中心评价制度,推动质控中心履行职责;以质控中心为平台,探索建立临床路径。

12、继续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突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两项工作重点,力争全省全面覆盖。坚持预防为主,改善医疗服务,落实预防医患纠纷的各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从体制、机制上落实医患纠纷处置的部门责任,完善院内医患纠纷院内处理机制。配合做好《江苏省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的其他各项工作,并全面组织考评。

13、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修改、完善《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对现有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复核评审或专项检查,在保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总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新增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制度,建立能上能下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临床重点专科给予投入。

14、改善护理服务。以贯彻《护士条例》、“十一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为重点,全面推进护理工作。有序推行表格式护理病历,减轻护理书写负担,把护士的时间还给病人。加强护患沟通,改善护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的责任,采取多种措施,逐步解决护士力量配备不足和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切实维护护士权益。建立护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护理质控活动,确保护理质量与安全。发展整体护理和专科护理,开展护理科研,努力提升护理服务和技术水平。建立医院护理工作评价制度,适时组织三级医院护理工作整体评价活动。

15、加强药事管理。继续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和我省抗生素使用管理规范,以规范使用抗生素为重点,落实合理用药原则。加强医院药剂科规范化建设。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逐步推行临床药师制。严格执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继续控制药占比。适时召开全省药事管理工作会议。

16、加强院内感染管理。召开全省院内感染管理工作会议。完善院内感染控制组织,健全院内感染监测网络,继续开展院感常规监测,推广目标性监测。规范院内感染事件信息管理,及时、依法、规范处理院内感染事件。

三、依法办事,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贯彻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和服务行为监管,努力形成统一、高效、严格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

17、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下发并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日常监管体制和机制,坚决查处超范围执业、命名不规范、违规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18、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行为管理。认真实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整章建制,落实措施,加强督查,依法严格把好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专科医师准入工作。认真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从职业道德、执业行为、服务规范等方面全面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19、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认真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及其相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重点强化器官移植技术、介入技术、人工关节等临床应用管理。修订、完善《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并认真组织实施。改变以往“一批定终生”的做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制度要求,提升技术项目开展的质量和水平。

四、落实政策,继续深化卫生支农和惠民医疗工作

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落实政策,完善机制,加大力度,改进方式,促进卫生支农和惠民医疗工作可持续发展。

20、认真贯彻我省卫生、教育、财政、人事等四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苏卫办[2006]90号),落实相关投入补偿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改革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卫生支农模式和工作方法,与卫生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相结合,探索建立卫生支农的长效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卫生支农工作健康发展。

21、认真贯彻我省卫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苏卫医[2008]18号),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和范围,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惠民医疗资金保障措施,使这项工作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五、保证质量,强化血液供应和安全管理

认真实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以“保安全、保质量、保供应”为重点,深化血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血液管理工作水平,使我省血液安全管理工作位处全国先进行列。

22、重点抓好“一个办法”和“两个规范”的落实,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力争全面达到规定要求,确保血液质量、安全。要重点加强各分站、采血点、中心血库、储血点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23、继续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重视固定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建设,会同各级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改善献血者服务,切实保证血液供应。

24、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明确采供血机构的公益性质,加大财政投入,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理顺日常运行机制。

25、抓好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规范化建设,建立临床用血评价制度,规范临床用血行为,大力推进成分用血,确保临床用血科学、安全。

26、全面推进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省联网运行。

六、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各项医政管理工作

医政工作面广量大,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各项医政工作。

27、加强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视院前与院内急救的衔接,统一院前急救标识,科学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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