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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论文(收集5篇)

时间: 2025-07-10 栏目:办公范文

强制保险论文篇1

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13、张颖.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第三人请求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强制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保险企业竞争力竞争力外部来源竞争力内部来源

1保险企业竞争力的外部来源

1.1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指特定市场中企业的数量、份额和规模上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它反映产业组织竞争性质和垄断程度的基本要素。依据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市场结构必然会影响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从而也会影响到市场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不同,他们的市场表现也是不同的,对各个主体竞争力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我国保险市场从人保一家市场主体发展到目前市场主体超过一百家,市场集中度明显下降,作为市场主体的各家保险企业的竞争力的变化是明显的。以人保为例,显而易见,在一家垄断和数家争鸣的市场下,它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明显是不同的,在独家垄断下,人保具有垄断的竞争力,而在寡头垄断下,人保的竞争力必然会有所变化。

1.2产业竞争程度

按照波特关于产业五种竞争力的分析,我们知道,进入威胁、替代威胁、买方侃价能力、供方侃价能力以及竞争对手的竞争这五种竞争作用力决定了一个产业的竞争程度,如果产业的五种竞争力较弱,这个行业一般就会有较高的产业利润率,那么产业中的主体(企业)也就相对有可观的利润,也就拥有一定的竞争力。我们知道,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不高,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利润,短期内保险企业有着一定的竞争力。虽然,保险产业的竞争程度影响着保险企业的竞争力,但是,我们必须指出,长期内竞争程度与保险企业的竞争力的相关关系仍不明确,这就又回到了经济学研究中有名的“两难境地”,即垄断程度越高,企业越能获得超额利润,但垄断会妨碍竞争,造成福利的损失。也就是说,竞争程度低,长期内企业是否会有竞争力,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创新?这里举一个反例,在计算机操作系统行业中,windows系统和unix系统几乎垄断市场,与其他行业相比,竞争程度相对不高,但这并未妨碍拥有windows的微软创新并获取高额利润,毫无疑问,微软有很强的竞争力。

1.3产业政策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政府会以各种方式予以弥补并保障“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这就会影响到市场主体行为,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保险业,第一,我国保险业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政府(或监管部门)还有着不可替代甚至是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作为金融业“四个支柱”之一的保险业事关重大的国计民生,而且技术上其特殊性,政府的监管不可避免。所以,保险产业政策对我国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培育非常重要。此外,如果把产业政策的变化理解为政府出于某种原因而作的制度变化或者说制度创新,那么制度变迁理论也可用来解释产业政策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1.4保险需求

我们知道,保险需求决定着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需求日益增加,保险企业的发展余地非常大,这样的市场有利于保险企业的竞争力的培育。

需要指出,保险企业竞争力的上述四个外部来源不是孤立的,市场结构和产业竞争程度休戚相关,而产业政策会影响市场结构和保险业竞争程度,反过来,市场结构和产业竞争程度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产业政策的发展。同样,保险需求的变化会影响保险产业政策的制定,而产业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保险需求。

2保险企业竞争力的内部来源

2.1制度安排

诺斯和戴维斯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利益机会的现成制度的变迁。诺斯认为,制度创新能给创新带来追加收入,产生这些追加收入的原因主要有四种: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如果新制度安排有最大的净现值(收益现值减成本现值减利息)且大于零,则就是所期望的创新安排。阿尔钦和德穆塞茨提出了团队生产理论,他们认为,由于最终产出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无法进行准确地分解和观察,因此不可能按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只就导致“偷懒问题”,即团队成员缺乏工作的积极性。为了减少这种规避行为,就必须让部分成员专门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而监督者必须占有剩余利益,否则他也缺乏监督的积极性。詹森和麦克林用“成本”概念认为“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让经营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清除成本。委托——理论讨论的是如何解释委托者(股东/管理者)通过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达到控制者(管理者/工人)的目的,以减少更广意义上的“偷懒问题”。无论团队生产理论,还是委托——理论,他们所提到的监督或者设计,就是企业(组织)的制度安排。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确实也面临着委托问题,包括所有者(股东或者国家)与经营者间和管理者与员工间的成本。如果在制度安排上有所创新,以减少成本,必然有利于加强保险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的培育。

2.2人力资本

企业家和产出中投入的劳动力可以归入人力资本的范畴。奈特指出,在不确定情况下,实施某种具体的经济活动成了生活的次要部分,首要的问题或功能是决定干什么以及如何去干,这首要的功能即企业家的功能。熊彼特提出,企业家为创新者,能够改革和革新生产的方式。而创新包括引进新产品、引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实现企业的新组织。舒尔茨系统地阐述了人力资本的观点。他指出,由教育、保健、人口流动等投资所形成的人的能力提高和生命周期的延长,也是资本的一种形式;人的质量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人的质量,而不是自然资源的丰瘠或资本存量的多寡。在舒尔茨研究的基础上,贝克尔详细地讨论了在职培训问题,他指出,培训会降低现期收益并提高现期支出,但是,如果它可以大幅度提高未来的收益,或者大幅度降低未来的支出,企业就乐于提供这种培训,并不需要每个时期的支出等于工资,也不需要每个时期的收益等于最大可能的边际生产率,因为所有时期的支出与收益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人力资本对于竞争力的提高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者(企业家)作为最重要的人力资本,他们的作用至关重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第二,员工作为人力资本的主要部分,他们的素质非常重要;第三,无论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他们在管理和工作实践中的提高和培训所带来的保险企业人力资本质量的提高也非常重要。

2.3非人力资本

有关非人力资本对于保险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可以从所有者权益和资产两个角度来看。抛开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和公积,可以说他们是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支撑基础,如果一个保险企业有充足的资本,他们的承保能力相应不低,就更有实力去分散风险,就能积聚更多的资金,就能更好地进行投资。资产方面,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这里不考虑递延资产),一家保险企业如果有高的物质投入,合适的流动资金、强大的品牌效应,无疑其竞争力就会更强。

2.4管理

哈罗德和韦里克的经典教科书把管理定义为,就是设计并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的过程。从管理的一般职能来看,管理可以从计划、组织、人事、领导、控制等方面发挥作用,提高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保险企业特殊的经营环节来看,管理可以渗透于产品设计、营销、承保核保、防灾防损、再保险、理赔、资金运用等保险经营的各环节之中,以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竞争力。

2.5技术

保险技术是特殊的技术,它由许多学科综合而来,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其中尤以精算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为重。风险本身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企业来讲,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为被保险人减少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而计算的依据就是精算。所以说,保险企业的精算技术成熟,就会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波动,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同时,也会稳定保险人的经营,也有利于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培育。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壮大,风险管理技术和应用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新型寿险产品、保险证券化和APT(非传统风险转移)也蓬勃发展起来,保险企业经营就更有稳定性。

2.6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指导企业经营和员工行为的价值体系和经营观念。彼得斯和沃特曼、帕斯卡尔和艾索斯、威廉·大内等研究发现,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的经营战略、组织和价值观对企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企业文化核心的价值观作用更大。D·法尼也认为,保险企业的决策受到保险企业的企业文化的强烈影响,企业文化在所有层次上对决策过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2.7信息化

斯蒂格勒创造性地把信息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引入到对市场与价格行为的分析之中,从而把信息纳入到传统经济理论的基本范畴和分析方法之中。他认为,人们需要信息必然要搜寻信息,同时搜寻信息是有成本的,如花费时间等。

保险企业信息化的过程就是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来改造企业业务流程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加强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内容以及企业与外部客户之间的信息分享、协调和合作的过程。这样,信息化将对保险企业自身的业务过程和其周围的市场环境都发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信息化必然对保险企业的竞争力产生影响。

2.8保险产品

保险企业竞争力的好坏,最终必然会体现在保险产品身上。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如果他们不能很好的创造和销售保险产品,并因此不能获得应有的利润,他们的竞争力必然不强。如果保险产品销售得好,保险企业也能获得较好的预期利润,竞争力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提高。

同样,保险企业的上述内部来源之间也不是孤立的,他们在保险企业经营中共同起着作用,保险企业内部来源的最终附着物就是保险产品。

3结语

保险企业竞争力的外部来源和内部来源共同决定着保险企业的竞争力水平。保险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一方面受到市场结构、产业竞争程度、产业政策和保险需求等竞争力外部来源的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企业制度安排、人力资本、非人力资本、管理、技术、企业文化、信息化和保险产品等竞争力内部来源状况。既然,与内部来源相比,保险企业更难以把握竞争力外部来源,那么,保险企业应该主要从竞争力内部来源着手来提高自身竞争力状况。

参考文献

1金碚.竞争力经济学[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2李显君.国富之源——企业竞争力[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

3石新武.开放条件下的保险业竞争力[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4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5D.A.海,D.J.莫瑞斯.产业经济学与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6D.法尼.保险企业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强制保险论文篇3

关键词:交通强制险;性质;商业性;强制性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7)-12-0025-02

1.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制度概述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是指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上一般也称之为”强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分散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害,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之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具有如下特点:

1.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机动车强制保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1.2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

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机动车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

1.3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

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单独核算。不亏不盈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商业三者险是以盈利为目的,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1.4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同一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或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性质之争

有关我国交强险的性质问题,学界争论不一,主流的观点有两种,商业保险说和社会保险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属于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而言,它属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所称”条款和费率“应当经保监会审批的”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商业保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实际上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即国家实行该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集合社会的力量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将此险种的名称定为强制保险,已经可以反映此险种的性质。《条例》特别强调交强险的费率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说明交强险是一种由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的强制性险种,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发行的公益性质的险种,而不是商业性质的险种。

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性质定位

我国的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就此就断言交强险不是商业险是不正确的。《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采取“双轨制”立场,即《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加以区分,这是直接造成交强险并非商业保险这种观念错位的主要原因。

交强险存在的法律基础除道交法和《条例》之外,还有我国的保险法,交强险仍属于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只不过属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所称”条款和费率“应当经保监会审批的“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而已。

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对立起来的理由还有一种说法,即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即使被保险人“完全无责”也要赔偿;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有责赔偿”。这种说法的依据本身也不成立。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仍要给付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道交法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此系针对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而言的,并不针对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仅在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对受害人才有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给付义务。此与所谓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所以,在法律上,不论交强险的经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仍属于我国保险法调整的商业保险,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它是一种强制商业保险险种。保险法所关注的问题仅在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论为自愿保险抑或强制保险,其核心问题仍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场合,因为涉及受害人的及时赔偿问题,才出现了解决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某种非合同的法律关系的立法选择,而此等立法选择的基础只能是强制。

交强险的强制性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合同自由原则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领域的适用。例如,交强险投保和承保的义务法定、责任限额的法定、条款和费率法定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定限制等。事实上,只要不违背《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任何内容的交强险保单。例如,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可以约定为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此等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分遗憾的是,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之约定并没有起到保险合同控制保险公司的危险之应有作用,将交强险摆在了似乎什么危险都保的尴尬境地。笔者在此提及这样的问题,无非是想说明,交强险作为商业保险,即使具有强制性,在发生争议时,若争议涉及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除道交法和《条例》另有规定外,仍应当适用交强险条款的约定或者保险法的规定来评价或者调整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强险的商业保险性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交强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一表述非常明确,交强险就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保险法》上的定义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众所周知,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种类。

3.2交强险受《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

《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保险法》是《条例》的立法根据之一,交强险当然要受调整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当然也就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保险人无论是依照《保险法》还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都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仍然是合同义务。

3.3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险种是商业保险的特例。

如《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也是一种财产保险。由于农业保险的危险难于测定,损失难于评估,在大多数国家中,有的直接由国家经营,有的则由国家提供补贴,但其性质仍是一种商业性的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说明农业保险是《保险法》的特例。《保险法》出台时不可能预见到交强险的出现,因而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与农业保险一样,交强险只是商业保险的一个特例。

3.4商业性并不排拆强制性。

《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可见,商业保险分为强制险和任意险,交强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强制险。虽然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商业保险性质。作为监督执行部门的公安机关,如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印发的宣传册子《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就认为,交强险是“我国商业保险中唯一的强制保险”。

3.5保险公司承办交强险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只有把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行业垄断企业,运用其资源和营销网络承保交强险,是保险公司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条例》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说明《条例》既赋予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也顾及其经济利益。

我国交强险虽然具有一些社会险的特征,但它的本质仍是商业险。明晰交强险的性质,有利于分清政府与保险公司在该制度运行中的责任,有利于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间利益冲突时的均衡抉择,对该制度今后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于新年,高对平.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2]陈国强.法官说案--交通事故纠纷案例[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黎健毅.刘志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J].法庭,2006(5).

强制保险论文篇4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保险市场多元化的形成,保险学会逐步适应发育成熟的保险市场需要,适应新型市场体制的要求,自觉地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当中解放出来,发挥自我约束、自主活动、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四方面的功能,不断地改变保险学会的体制、机制,探讨新的工作思路,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政府、市场、社会三大结构体系的形成以及功能的分化和重新定位,保险学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逐步建设成为一个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新型的社会结构因素。

本刊特别整理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以及两位理事长在本次会议上的讲话要点,以飨读者。

吴定富:保险社团面临新机遇、新挑战

吴定富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保险社团工作对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保险社团在整合行业资源,协调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险社团组织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通过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舆论宣传等多种方式,有效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保险市场体系完善。二是有利于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保险社团可以发挥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充分、地位中立的优势,通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保险信用信息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流动、维护行业利益等途径,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改革创新。保险社团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技术开发等活动,为行业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政策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四是有利于促进行业防风险能力的提高。通过组织开展行业风险研究,为监管机构制定政策、采取防范化解风险的重大举措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策略,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咨询和培训。五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可以通过各种非官方渠道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吴定富强调,要深刻认识保险社团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当前保险社团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同时还存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职能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今后进一步推动保险社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深化对保险社团工作的认识,提高对保险社团自主发展、地位和作用以及按市场经济规律做好保险社团工作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提升保险社团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着重提高三种能力:即提高服务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保险社团要解放思想,善于发现行业需求,寻找新的工作切入点,开拓业务领域,创新工作方式,不断丰富工作内容。三是要进一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保险社团尤其是保险学会要充分发挥在推动保险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要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的理论设想,推动、引导全行业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要加强对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规律的研究,更好地提供决策支持;要加强对相关部委政策和相关行业发展趋势的研究,指导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发挥作用,努力使相关部委的政策能够反映保险业的呼声和要求。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要推动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努力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维权调查,促进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五是要进一步推进社团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要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六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保险社团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保险社团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将保险社团发展纳入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规划,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保险机构又需要的工作,要尽量交由保险社团负责。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将保险社团建设成为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积极有为的社团组织。

戴凤举:理论创新为保险业助力

繁荣理论研究,加强交流活动。这是学会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第六届学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与时俱进。保险学会始终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围绕保险业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组织会员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和交流讨论,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实际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二是活动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影响广泛。保险学会组织和参与主办的各级各类论坛、研讨会、座谈会达30多场次,学会还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创办了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中国产业基金50人论坛”和“中国保险发展论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为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贡献。学会共出版、印刷了20余套图书、音像和文献资料,内容涉及保险历史、品牌宣传、三农保险、医疗保险、保险营销、经营管理、保险法规、风险防范、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学会还收集整理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保险业有代表性的理论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了《中国保险论丛》,全面系统地展示了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经验总结、成功案例和理论思考。这些成果既有广度也有一定深度,基本展现了我国保险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结合近年来我国保险界在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方面的总体情况,学会在2006年组织了创新成果评奖活动,对在保险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奖励,为我国保险界不断强化自主创新意识,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提高理论素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支持重要课题研究,促进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保险学会与境外有关保险机构合作,创立了“中国保险研究与教育基金”。现在已有台湾富邦保险公司、韩国教保生命教育文化财团、日本兴亚损害保险株式会社等机构与本会合作,捐资设立了“富邦基金”、“教保希望奖学金”和“兴亚创新基金”。这几项基金运作顺利,近两年使用基金额度累计达429万元,共有300余名研究人员和高校学生受到奖励,还有一些权威研究机构的重点课题也得到了基金的资助。并再次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合作,对25年前双方合作编印的《中日英保险词典》进行重新编辑和修订。已于最近再版发行。作为保险实务和学术领域一本实用、专业、权威的工具书,可望在中外保险界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罗忠敏:为保险业发展多做实事

强制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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