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第一位。积极创新医院规范管理模式,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成立县卫生局医院规范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合管办主任)
(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县卫生局人教股股长)
(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县卫生局财统股负责人)
红(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县合管办副主任)
(县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县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医政股,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证和巩固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三)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规范经济活动,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
(五)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六)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
四、实施范围
医院规范管理实施范围为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县直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综合医院。村卫生室由卫生院参照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布署阶段(3月)
县、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召开会议,对单位职工宣传医院规范管理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训医院规范管理内容。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建立健全具体的实施细则,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
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针对医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自查整改。县卫生局检查与考核组对照相关检查标准,对医院规范管理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多次检查或考核。
(三)总结阶段(12月)
认真总结医院规范管理年的经验及成效,交流提高医疗质量的有效措施,表彰、奖励和宣传先进典型。同时,积极探索医院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六、检查与考核办法
(一)制定医疗执业行为规范违约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收费和药品价格标准等,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达到处罚标准的应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结合实际制定“医疗执业行为规范违约处理标准”,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此标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违规行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县卫生局对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机构缴纳的违约金、罚没款、医疗事故赔偿金等原则上不得使用单位的资金,医疗机构应将违约金分摊到个人,分担比例可参照以下执行:
直接责任人承担60%,科室负责人承担15%,分管领导承担15%,院长承担10%。
限期未缴纳违约金的,加收10%的滞纳金,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执行:
1.扣除单位经费;
2.在新农合回补资金中扣除;
3.情节严重的,依法停业整顿。
收取的违约金专款专用,按规定上缴财政,并由政府全额返还,作为对县乡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奖金。奖金不足部分由县卫生局统筹解决
(二)制定医院规范管理年考核标准,明确奖励办法
为明确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具体工作任务,按照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县乡医疗机构工作实际及工作重点,制定了“医院规范管理年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由医院规范管理年领导组组织进行量化考核评分。考核评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作为县乡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工资管理依据。考评分70分为合格,每少1分扣单位总绩效工资的5%(其中:对院长、副院长黄牌警告或免职留用,全额扣除绩效工资),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对私立医院考核评分规定:考评分70分为合格,每少1分扣3000元,以此类推,65分以下停止新农合报账,60分以下停业整顿。
3.作为县乡公立医疗机构及民营综合医院评比奖励的依据。评比规则如下:
(1)一等奖一名,奖金2万元,考核分至少90分有评比资格。
(2)二等奖二名,奖金1万元,考核分至少85分有评比资格。
(3)三等奖三名,奖金0.6万元,考核分至少80分有评比资格。
奖项按照评分依次评比,奖金可分到人,院长占40%,其余由院长决定分配。
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时间不再发文通知,请各医疗机构分别在6月、12月中旬以前对照“考核标准”上报自查评分。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等)的管理,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对加强全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对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区已初步形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基本能够满足全区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同时,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具有点多面广、费用较低、方便快捷的特点,有效地丰富了医疗资源。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可以完善其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对保障群众医疗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原有审批建设标准较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部分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存在标识不规范、医疗用房面积不足、科室布局不合理、宣传广告不实、超范围执业、服务不规范、医疗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对群众就医就诊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加强对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对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医疗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对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办医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可以合理分流患者,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让患者具有更加充分的选择权,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良性竞争的办医格局。
二、统一标准,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一)规范机构设置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规范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设置。民营医院按照《区民营专科医院设置规划(—2015)》、《二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规范建设;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机构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所基本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设;中医坐堂医诊所严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申请和设置。
(二)规范人员准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护士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资格的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聘用在该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对已取得医师资格、护士资格,但执业地点未在该医疗机构的,不得从事医疗活动,执业地点必须变更到该医疗机构后,方可从事医疗活动;执业医师严格按照本人所取得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类别、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聘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诊疗活动。
(三)规范病历文书书写
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处方、书写门诊病历并做好就诊登记;输液观察病人,要书写临时观察记录卡,并在病人床旁悬挂输液记录单。
(四)规范业务管理
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诊疗科目。对申请开展输液治疗的机构,需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执业护士的姓名及“允许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字样;开展静脉输液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静脉输液服务。开展静脉输液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西医药店一律不得开设坐堂医生,不得开展静脉输液服务。
(五)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今年,我区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全区医疗废物将全部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向环境排放。民营医院应与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合同;各医疗机构所属门诊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由该机构负责;个体诊所、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交由所在片区的卫生院负责统一回收,费用自理。
(六)规范广告宣传
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广告审批的内容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变更广告审批内容,不得对夸大、虚假的内容进行宣传。
(七)规范标识标牌
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要统一门牌标识、科室标牌,统一各项规章制度格式、内容,做到制度上墙。要规范公示内容,做到“五公示”,即: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示接诊时间、公示从业人员资格、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监督电话。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分局、区规划局、区建委、区工商分局、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区卫生局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到科学谋划、布局合理;按照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严把审批关;加强对社会办医医疗机构人员准入、病历书写、医疗废物处置等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镇街要积极配合,辅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区食药监分局要加大对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药械购销、使用的管理力度。区人力社保局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区环保局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区工商分局要加强医疗广告的的审批监管工作,杜绝夸大、虚假广告。
(三)加大监管力度
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各镇街配合,近期对全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进行现场审核。对不达标的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继续执业;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予以注销取缔。本项工作在年12月31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