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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收集5篇)

时间: 2025-11-26 栏目:办公范文

循环经济法篇1

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近年来矿区建筑安装、机械制造、地质勘探、住宿餐饮服务、印刷喷绘、汽车修理、加油站、医疗救护、物业管理服务、新型建材生产等既拉长了煤炭生产销售的产业链条,又安置了富余人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政策扶持、理论指导和社会共识渐趋有利:我国先后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在研究制定《国务院资源利用条例》,这些法规都为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充裕的物质基础为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发展创造了空间:随着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煤电联营、煤化工等将成为澄合局重要的产业支柱,下游产品应运而生,矸石发电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生产水泥、生物肥料、复合肥料的技术,也都有了新提高,这为澄合矿务局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循环经济将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①可以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②可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共赢;③可以拉长产业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它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进步。

非煤产业结构调整促使煤炭企业优先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非煤产业结构调整是多目标决策问题。要考虑产业及产品发展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资源的综合利用、企业长远的发展,要保持全局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实现环境、人口、资源、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非煤产业结构的调整,必须结合澄合局发展实际,优先选择煤炭生产下游产业、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和环保产业。

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存在的问题澄合矿务局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做了一些实践探索,已有一定基础,但从总体看,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受传统主业的影响和资金、技术投入的不够:投入影响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技术水平。大部分人对投入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认识,过多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经营压力很大。矿区环境治理依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理沉陷、污水、粉尘往往是通过金钱补偿的方式,没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主导产业是煤炭,高科技的项目少:与煤炭相关产业的嫁接普遍停留在较低水平,综合利用装备规模小、工艺落后。集团虽是以煤、化工、电、路、建筑、重工、钢铁金融、物流产业为主的多元发展企业,但各产业自主经营,自成系统,缺乏各产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影响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技术进步。政策影响:国家对煤炭企业清洁生产机制的推广政策与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审批手续难的矛盾,影响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发展。

对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建议建立澄合矿务局产业转产资金和环保基金制度,积累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重视全局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产品的运用推广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产业升级;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人,专题研究解决全局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资金支持,以指导我局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的初步构想建设新区时,①要考虑矸石的消化和处理,对煤炭生产中产生的矸石进行筛选,无热值矸石用于沉陷区填充,再造农田,含热值高的矸石用于矸石发电,规划好矸石电厂建设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形成煤—电—建材产业链条;②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综合处理井下水,使井下水变为生活用水或矿泉水,形成矿井生产—矿井水—生活生产用水、矿泉水产业链条;③借鉴阳泉矿务局的成功经验,建设煤—电—铝产业链,实现澄合矿务局以煤为主、多元发展的经营思想,力增在5~10年内,使全局的非煤产业产值等于或超过煤炭主业的产值。

加强澄合局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环保产业重要性的认识:经济学上产业链条的发展规律是,越是基础的、上游的产业,消耗能源越多,产值相对较低;越往下游发展,能源消耗逐步递减,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越来越低。所以要坚持发展循环经济环保型产业,努力使全局经济发展模式由“资源依赖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制订全局发展循环经济环保的规划:澄合局应将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纳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循环经济环保产业。要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明确环保产业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调整产业结构,制定配套政策,在现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本局人才技术等优势,扩大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规模,进行污染源治理,改善矿区环境服务,积极开拓市场,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循环经济法篇2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理念;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161-02

由于近几年人类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无限性和自然资源总量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渐上升,人类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提出了循环经济理念。由此而形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循环经济法,也是近几年才展现出蒸蒸日上的趋势。但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所以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规范的概念。本文通过与循环经济立法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的比较分析,旨在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提供有利的借鉴和指导。

一、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分析

1.德国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的制定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这一时期以末端治理为主要目的。当时联邦德国在大城市郊区的居民和商业周边大约共有五万多个垃圾堆放点。这些地方的垃圾长时间累积,无人管理和控制,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民众的健康受到损害。针对当时的情况,1972年,德国制定了首部有关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确定了关闭垃圾堆放点,建立垃圾填埋场,进行垃圾焚烧的政策。这样做虽然暂时缓解了环境污染和对民众的伤害,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措施只是在废弃物产生之后对其进行末端处置,并未认识到环境污染的根源问题。这是属于末端治理措施。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在这个阶段,由于废弃物积累的数量越来越多,在国内可以建造填埋场的地方越来越少。这时德国政府意识到,简单地对长期大量积累的垃圾进行末端处置是治标不治本的策略,要从源头解决才能从根本解决。1986年《废物避免与废物管理法》实施,该法提出对废弃物的源头减少和循环利用要优于末端处置,也就是说,对废弃物不再是简单的产生之后再去处理,而是运用减量化和再利用的思想将如何处理废弃物策略提升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和循环使用策略。这标志着德国治理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策略的新定位,是一种质的提升。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这一时期,由于本国自身垃圾数量的持续增加和欧共体的指令,德国政府认为需要一部完整的健全的法令遏制废弃物增加数量、引导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1994年,德国颁布了《物质循环与废弃物处置法》。这部法律是德国从废弃物处理方式转向循环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转折点。“它把对废弃物的处理提高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上,把物质闭环流动思想从包装物领域扩展到了所有生产领域,”[1]目的在于改变废弃物处理体系,全方位地彻底地实现提高效率、资源的循环利用。该法已成为德国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总体来说,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可分为三个层次,法案、条例、指南。其次,从法律制度角度看,德国循环经济法制定了较健全的制度体系,如押金返还制度、垃圾收费制度、生产者责任组织制度等;最后,在内容上,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涉及范围全面,不仅包含资源的回收再利用,还包括了新能源的开发和使用等问题。

2.日本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在继德国之后,形成了世界上最完整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但它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也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这段时间由于较大的公害事件频频发生,深受危害的民众和政府对环境问题开始反思,制定了14条相关的公害法,如《公害对策基本法》、《煤烟控制法》等;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左右,由于之前公害立法对公害污染有了一定的缓解,再加上1973年石油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有人提出放宽环境标准,稳定发展经济的想法,循环经济法的制定进入低谷时期;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此时,由于长期受到污染的大气和水质的流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污染工厂等因素,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国际问题。受到当时国际环境的影响,1993年日本出台《环境基本法》,成为日本循环经济法的基础大法。第四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这段时间日本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完成了循环型法律社会的体系,成功转入循环型社会。

具体来说,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面: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

基本法中《环境基本法》是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是日本实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和依据。该法确立了“对整体环境包括环境污染、原生环境、自然环境等实行保护的法律框架,成为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2]《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是日本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处于核心地位。

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最初制定于1970年,2001年4月经过修改重新生效。该法明确规定了废弃物的处置方式以及地方政府、企业在减少废弃物排放中各自的责任。有力地缓和了环境污染、保护了生态安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前身是1991年制定的《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2001年修改更名后生效实施。该法是日本最早提出的一部循环型社会的法律,提出了生产厂商必须遵循3R模式的全过程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

日本法制体系的第三层是专项法,主要有《容器包装物的分类收集和再生利用促进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食品回收法》、《车辆再生利用法》等,在此,就各法中的内容,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完善且先进。它具有广阔的覆盖面和现实的可操作性,并且还具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3.美国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与德日两国单行法模式不同。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专门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是一种混合立法模式。在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后,美国开始反思之前经济发展导致的工业废弃物、空气污染等问题,并且逐渐开始发展环保观念。美国联邦政府在1976年和1990年分别制定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与《污染防治法》,虽然不是统一的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是美国在1976年由美国国会颁布,1986年修订后重新生效。该法总共十章,92条。主要从国会发现的问题、制定该法的政策和目的、管理者权力和职责、具有危害性废物生产者的责任与义务、危害性废物运输者的义务、危害性废物治理、储存、处置设备所有者的权力与义务、政府的财政援助、治理处置危害性废弃物的许可八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与规定。

《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的。全文共9条。该法的核心是对污染物尽可能地实现预防及减排。即减少危害性物品的数量、减少污染物进入污染源;减少对公共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污染物等。虽然这不是全国性的彻底的循环经济专门法,但是也体现了美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与理念。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循环经济的混合式立法模式与德国、日本的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有较大的区别,它的循环经济法制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出来的,且涉及领域广,如造纸业、家电业、家居用品等行业。另外,《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标志着美国从污染控制走向污染预防,对污染尽可能的实现预防是其循环经济理念的基本政策。最后,美国循环经济法制体系还具有很多创新性,如率先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内部和相互之间通力合作的有效机制、排污权交易许可制度等。这些特点值得各国发展循环经济法制体系的学习与借鉴。

二、中外循环经济立法比较分析

1.立法背景的比较

德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早、发展程度高,但资源相对匮乏。为了解决工业发展中资源短缺问题,他们提高了对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从中获得再生资源以达到供给工业发展、减少资源消耗的目的。由此引入循环经济措施和循环经济立法理念。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进入飞速发展时期,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在自由贸易和巨大利益的驱动下,日本逐渐形成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的高消耗经济模式。在这种高消耗模式的背景下,由于日本自身国土面积狭小,资源严重匮乏的客观现实,造成了一系列环境危害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日本公民的健康和制约了日本经济的发展,由此引发了民众的极度不满和政府的重视和反思。基于这些历史背景,所以同德国一样,日本也是发展循环经济较早的国家之一。

美国在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后,开始反思之前经济发展导致的工业废弃物、空气污染等问题,并且逐渐开始发展环保观念。

综上所述,国外由于工业化发展较早,其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是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比较进步的阶段上,并且通过早期的末端控制,环境污染的矛盾已经步入缓和之势。因此,它们的循环经济立法背景及目的,更多的是表现在对资源的高效率利用及对社会废弃物解决方式的思路上。

反观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各项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对资源和能源的高投入、低利用和高消耗的基础上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因此,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和意图与国外有着较大的区别和不同。

2.立法理念的比较

德、日、美三国循环经济立法制度的转变共同表明了他们立法理念的转变。比较而言,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经历了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的渐进过程。方向由“如何处理废弃物”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改变了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的高消耗经济模式,提出了“环境立国”的立法理念。并将其治理的重点放在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电的循环利用的方面,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美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想,但是其内在的制度技术都是比较完备的,如清洁生产、绿色设计、环境保护等。只是没有将它们统一纳入循环经济的理念之下。美国还提出了用源头预防的政策取代末端治理的控制方式。所以,从循环经济立法理念上说,美国与德国相似,更多地体现在源头预防的思想上。

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便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思想,到80年代开始参与并实施了联合国的清洁生产计划;2002年对清洁生产做出了比较全面科学的规范;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方向。2009年1月1日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中表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并不是简单的意味着资源机械式的回收再利用,节约资源也不是指为了达到减少资源消耗而减缓发展速度,而更注重强调技术层面的提高,即通过循环经济的技术优势,在既能满足现在人们的需求与社会的发展速度的同时,又能控制资源消费量,实现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3.立法模式的比较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法制水平、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立法技术和传统文化的不同等因素,各国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德国和日本以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为代表。单行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颁布专门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德国的单行法主要分为法案、条例和指南三个层面。日本则分为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它们具有共同的特点:都是通过政府授权,通过明确统一的法律层次及体系,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有效地避免各个行政机关或地区处于自身利益而脱离立法者的本意。以美国为代表的混合式立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其法律规定都只是散落在各个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但其涉及领域较广,如造纸业、家电业、家居用品等行业。

我国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的立法模式,目前还处于较大的争议和广泛的研究下。除了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外,目前仅有少数层次较低、内容较简单的条例与规定,并且内容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因此,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单行法制,以基本法为上位法,在其统一的法律准则下建立分类详细的法律体系,是符合我国本国国情且值得借鉴的模式选择。

综上所述,通过对德、法、美循环经济立法背景、理念、模式的比较,从立法理念角度看,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的理念和目标都在一步一步走向进步与完善。对于我国,必须依据我国实际情况的同时打开思路,不断发展和改进理念与目标。从基本法的高度定位可持续发展原则,走循环经济道路,放弃以往末端治理的高成本策略,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中;从立法模式角度分析,依据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体系和结构的经验,对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而言,应该具有一部基础的统领性的法律总则,然后再针对不同领域设立综合法和专项法,使各个法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弥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张蕾,等.中国循环经济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杜群.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对其的借鉴[J].比较法研究,2002(4).

[3]乔刚.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4]陶伦康.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循环经济法篇3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主要是使资源实现高效利用与循环利用,基于减量化、资源化与再利用等为主要的原则,使经济发展具有低消耗、高效率与低排放等特点,从而对存在大量生产、大量废弃以及大量消费等弊端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从本质上加以改变。循环经济法律则是保证循环经济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将循环经济法律的建设与完善始终作为法律将设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加之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大,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极为迫切的内容。

一、目前我国在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现状与问题

通过对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研究能够发现,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部分法律法规之中涉及到了循环经济相关的内容,对循环经济理念有所体现,但是对于循环经济所该具有的法律地位却仍存在一定的欠缺,致使目前的循环经济法律存在很大的不足。从总体上看,目前存在如下几点主要的问题,其一,现行的法律不够健全,存在诸多的空白,而且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存在一定的交叉与冲突。《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其中尚未对循环经济做出针对性的规定,而且环境部门所颁布的《环保法》也没有对其加以详细的规定,这给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制约作用[1]。其二,现行的法律主要是应用在工业领域之中,很少对农业与第三产业进行规范,也没有对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且配套的措施也非常的不完善。其三,立法存在的效力效力,实际权威性较弱,通常会使法律仅仅是形式的法规。目前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仍以国家政策上的宣传为主,未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细致的规范,致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欠缺。其四,目前我国对于循环经济主要是通过生产者责任制进行开展,但是在责任主体方面的规定仅仅是对企业自身产生的废弃物实现回收与清理,看起来这样的制度较为合理与完善,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与政府监督文件等。此外,对于企业方面而言,虽然国家颁布了大量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文件,使其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有所法律依据,但是在对废弃条件、回收率、工艺标准、强制回收、技术规范以及经济刺激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欠缺。

二、关于完善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的思考

1.构建与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要想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确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便要将政府立法作为重要的内容,对此我国政府部门可以对发达国家中的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加以分析与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想实现完善的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建设,首要的便是要对基本与综合性方面的循环经济法律加以有效地制定,之后再结合我国实际的需求,对循环经济中的部门与企业的规范与规章加以详细、专门的制定,并对现有的诸多法律法规加以修订与完善。此外,要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相应的修订,使其能够与循环经济法律配套并能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通过法律体系在整体框架上的完善,首先实现从立法方面实现循环经济法律整体的构建与完善[2]。2.制定循环经济法律相应的激励机制国外发达国家通常是利用优惠政策与惩罚制度相结合实现循环经济发展与推进,效果良好。对此我国可借鉴这种做法,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可以将财税、价格、金融和投资等诸多的手段进行综合使用,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优惠与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对资源实现回收再利用。惩罚制度方面,我国要对废弃物超标排放的相关企业加以收费与罚款,从而利用经济手段实现高产出、可循环、低投入与少排污等,使企业能够在经济手段的强压之下做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改变。3.提高循环经济法律民众参与的力度要想使循环经济法律得到更好的完善,只靠政府与企业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增加公众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此我国要不断加强关于循环经济所具有的价值与作用方面的宣传力度,提倡公众使用循环经济企业所制造出来的产品,不断增加宣传方式实现对循环经济的大力宣传,使公众参与到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之中来[3]。4.提高对法律体系的执法力度要想保证法律能够有效地实施,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执法机关来严格执法。介于此,要给予我国的环保、工商等部门以执法权力,使其可以对未按照法律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进行强制执法,对未进行有效地循环经济建设的企业从重处罚,或者是要求企业限期治理甚至是关门停产等,通过严格的执法推动企业逐渐的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不仅如此,还要对公众出现的违法行为也进行相应的处罚,使我国逐渐实现全面的循环经济发展。

三、结语

要想保证循环经济在我国能够有效地开展,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与配套的相关措施是极为必要的。这就需要国家、地方、单位、个人等众多层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并通过经济、执法和宣传等诸多辅助手段,使我国逐渐形成注重循环性的社会氛围,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日益成熟,逐渐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羡瑛楠,李云燕.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现状与完善立法建议[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3):18-21.

[2]钟宏昆.“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8):45-46.

循环经济法篇4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法律制度;责任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所谓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将清洁生产和废物利用融为一体,实行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其遵循3R原则,即资源—生产—再资源。这样便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宝贵而有限的自然资源,给环境带来最少的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劲头迅猛,无论是国民生产总值还是外汇储备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付出了惨痛的环境和资源代价。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值是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模式。鉴于此,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维护生态系统,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政策性规定。循环经济的推进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对企业的监管制度。

二、国外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分析与比较

在大陆法系中的许多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循环经济的发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构成这些国家鲜明的特色。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1.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关于循环经济立法最早和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以德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进程为例,德国于1972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78年制定了废物处理和电子产品回收的法律。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该国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1998年修改),现在成为统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特点是突出和强调对废料的再利用,将循环经济思想的适用领域从包装废物扩展到全部废物,并且明确了循环经济的范围。此外,该国在1998年至2005年间制定了《包装法令》、《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法令》、《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再生能源法》、《电子产品、电器的流通、回收及处理法》等近20部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已经趋近完善,既有统领该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还有适用于各个不同部门的特别法律。所有的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以及消费者在推动循环经济中的责任。

2.日本

日本在其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深刻地体验到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带来的恶果,饱受大自然的惩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以构建循环型社会为主旨,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利用和家用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991年首先颁布《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5年颁布《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9年颁布《建筑材料循环法》后,2000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三、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循环经济立法的步伐。从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到《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的颁布,均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方面的要求。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地方立法也呈现出区域性。例如,贵州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广东、上海等地也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与措施、循环经济示范推广、发展过程的鼓励与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目前,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在法律适用中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对此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为所有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方针。为了保障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准确地适用,应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适时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加入发展循环经济的条款,使得循环经济拥有宪法根据,把循环经济立法纳入宪政建设的高度。

2.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环境问题会随之而生。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循基本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灵活运用其中的原则制度,以应对在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仍存在未能解决的问题,最高院可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不断地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使之成为一个科学完整的有机整体。

3.制定各个具体领域的单行法

通过单行法的制定,使得循环经济法得到落实和细化。循环经济涉及包括废弃物的处理,环境污染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各个领域,欲有效解决各类问题,需要具体的单行法的补充适用。针对不同的领域,需适用不同的单行法。例如,进一步修订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做出特殊而具体的规定。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制定各单行法,从而使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尽快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

4.以条例和规章为补充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开展,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由政府制定一些行政法规和条例比如制订出台《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汽车和废旧轮胎回收条例》等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并在条例的指导下,制定或完善有关政府规章、部门行政规章。

5.在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即生产者不仅要对产品在其合理使用时间负责,对其废弃物也要承担回收重新利用的责任,防止其污染社会。在法律中明确指出生产者的责任。其实,笔者认为不仅要规定生产者的责任,还要具体明确。这样一旦发生问题可以直接追究到具体的企业,更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熊哲文:中外循环经济立法比较研究.特区实践与理论,2006.

[3]外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若干情况.中国人大网,2007.

循环经济法篇5

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资源、环境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福建省经济正在稳步快速地增长,在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农药化肥滥用所造成的水土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食品污染、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例如过度围垦和养殖造成的湿地缺失及海体赤潮、安溪茶叶农药超标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等。同时,福建省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对污染物特别是高危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也才刚刚起步,与国内工业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整体分布的独特性,响应福建省政府提出构建海洋强省的战略目标而海洋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和不可再生的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资源和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有别于兄弟省份的具有差异性和前瞻性的福建省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并且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为福建省内资源、环境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构成危害,维持基本的代际平衡。长期以来,我们错误地将经济的增长建立在牺牲后代人生存环境的基础上。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低投入、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载体的生态经济系统。它把依赖物质能量单向流动的发展,转变为依靠资源循环来实现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发展。因此,循环经济的实施必将带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循环经济的福建省地方立法,既能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也能促进我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已经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要求,关税等贸易壁垒不断减少,但随着全球环保意识加强,许多国家正转向以苛刻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即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如福建的家具出口至欧盟,曾由于甲醛超标,而遭遇退货,无法正常销售。因此,要想使福建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突破这些绿色壁垒,使其更符合国际整理标准,也必须加强循环经济立法,通过清洁生产、清洁消费,使这些出口产品达到国际通行的“绿色标准”,为产品国际化扫清障碍。加强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也是福建产品实现“走出去”战略的关键环节。客观而言,这些年来,福建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重视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方面都做了不少的尝试,为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福建省具有后发优势,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绕开某些发达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及早进行经济质量的调整,探索出一条经济与环境发展并行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在福建省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于完善福建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模式

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中也确实涉及到许多经济立法的规则,但是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更多立足于当地的特色,确立符合生态规律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增长模式。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坚持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思想,并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原有环境资源法规的重复,使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真正成为推动福建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名副其实的专项法,而不是用循环经济法去取代或包含福建省其他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规。对于现行国家和省级立法未作规定的内容,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可以规定细致、全面的法律制度,以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现行国家和福建省立法己有规定的内容,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总体重申现行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政策、方针,但在某些方面可调整、补充、细化相关法律制度。

(二)定位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性质

与循环经济立法实施机制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性质选择或基本立法思路。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将《循环经济促进法》设计为规范法、强制法或“硬法”。持这种主张的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制度性,要求将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设计为发展循环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硬性”条款,以制裁那些不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主张将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定位为促进法,属于政策法,以指导、引导福建省循环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笔者认为,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更重要的是,法律在制裁的同时也具有某种引导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积极影响。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特别是在从事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时,应改变过去只注重否定性法定后果而轻视肯定性法定后果的立法模式,在内容上除了应设置一些条款惩罚违法者外,还应有相应的条款充分调动行为人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同时,这种“政策法”、“促进法”也应含有强制性、可诉讼性的法律条款,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综上,笔者认为,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的性质应当定位为“政策法”、“促进法”。

(三)完善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原则福

1、科学发展原则。科学发展观不排斥经济增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原则的内涵还应当包括:循环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即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将污染尽可能地在生产企业内进行处理;对生产和生活用过的废旧产品进行全面回收,通过科学技术处理对废弃物进行无限次的循环利用;对生产企业无法处理的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扩大环保产业和资源再生产业的规模,扩大就业。2、因地制宜原则。要求福建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要求各区(市、县)结合本地企业和区域的资源存量、环境状况、交通、消费特点等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合理调整自己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确定本企业和本区域的优先发展的产品和产业,把产业结构调整和引进、发展高新技术、区域改造结合起来,在发展中不断地调整循环经济发展战略。3、统筹规划原则。指在福建省辖区内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相统筹的基础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规划、森林规划、污染防治规划、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规划、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等。在福建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中,强调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业统筹规划;强调企业和全省的就业与社会保障负担、生态环境保护、企业债务和区域财政负担的负担统筹规划;强调循环经济发展必须借助的行政、宣传、法律、教育和科技发展等保证措施的统筹规划。4、强化监督原则。是指通过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规范,明确各方面的法定职责,强化法律责任刚性。通过立法,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其相关企业、消费者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制,谁有违反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谁就将依法受到其法律追究,承担其法律责任。5、示范借鉴原则。该原则是为了保证循环经济循序渐进地发展,可以结合福建省的实际,建立重要技术、工艺、设备和区域的示范制度。通过建立有本省特色的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基地、生态社区等示范以带动面上的循环经济良性发展。如可以选择物耗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示范;选择主要的工农业废弃物和废塑料、家电、电子产品、包装等进行回收、集中、拆解、再用或再生利用、最终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示范;循序渐进地在全省范围内分步实施循环经济模式示范,形成有福建特色的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基地、生态社区等。同时注意借鉴国际国内循环经济的成功范例,如国际上最成功的生态工业园区丹麦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区和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等,促进福建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界定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调整对象

1、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福建省一贯推行的有效制度。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气、废水、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2、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福建省依山傍海自然资源丰富,应当充分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3、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是指包括收集、分类、消毒、处理以及再利用那些可能成为废物的材料,使之以原材料的形式进入经济领域,用于生产新的、再生的或复合的产品,并使其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如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研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4、清洁消费。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它是指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这种消费模式不仅包括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还包括物资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对生存环境、对物种的保护等,例如福州市政府2012年出台对城市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定额和分时购买制度就是对清洁消费制度的有益尝试。5、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是指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的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循环经济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是在园区层面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6、循环农业。循环农业要求积极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发展绿色产业和无公害食品,积极提高土、肥、水、种、药等投入要素的效率,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生物农药,综合利用秸秆、牲畜粪便等废弃物,发展沼气等农村替代能源。循环农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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