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作为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单位之一,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武进区生态文明办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管理,坚持注重实效,着力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试点阶段垃圾分类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夯实垃圾分类基础
***重点抓好住宅小区、主次干道和综合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做到垃圾分类工作与“美丽乡村”创建、示范道路(小区)创建、环境长效管理有机结合。
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基本情况
(一)前期准备
1、建立***个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和***小区。
2、在试点小区中开展大型宣传活动***次,发放宣传品***余份。使居民知晓率达到100%。
(二)制订方案,健全机构
***、***社区作为先行试点社区,按照要求对垃圾分类工作做统一部署,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订了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以及责任主体、操作流程、管理标准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着力宣传,营造氛围
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支持,为了营造试点,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氛围,利用宣传栏、宣传展板、微信、微博等介绍垃圾分类有关知识,提高全员做好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准确性。
(四)注重实效,有序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广场计划发放分类垃圾亭***个,分类垃圾桶***组;***发放分类垃圾亭***个,分类垃圾桶***组;***发放分类垃圾亭***个,分类垃圾桶***组。***月下旬将购买垃圾亭、垃圾桶的申请报告递交至***,预计***月初资金落实到位,分类垃圾配置也及时安装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做好环境整治工作。从***月份开始,各社区、物业积极开展市容和环境整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市容环境基础。下一步,将继续巩固整治成效,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主次干道、住宅小区、综合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的全面督查。
2、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市、区媒体资源和户外广告资源,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语、标识,推广垃圾分类基础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垃圾分类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3、加快垃圾分类设施的投入建设。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分类垃圾桶、分类亭、分类收集车辆等设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作为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十大民生实事工程,是我市打造“文明美丽双城建设”工作的重要一环。我街道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程,始终坚持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力争实现变废为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这里我就目前街道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做一下简单介绍:
一、工作进展情况
我街道在去年就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第一时间成立了街道生活垃圾和循环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出任组长,并出台细化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进展。截止目前,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已初见成效,辖区内7个社区已基本全面铺展,共推进金声玉府、置地华庭、东台公寓、万里世纪豪庭、阳光水岸、涌金湾、东江丽景、水岸蓝庭、华园、君悦国际花园、东方卢浮郡等试点小区24个,占辖区内居住小区总数的50%,覆盖居民住户13789户,涉及人口约31000人。目前试点推进小区已全面完成分类垃圾桶按点位图放置,小区点位图与信息公示图均已公示,宣传小折页入户、楼道海报宣传及物业宣传巡视等工作也已全面铺展。累计至今,我街道共设立垃圾分类宣传栏17个,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海报日历、入户三折页等宣传资料25000余份,发送短信2万条,张贴横幅30多条,标语700多张,各社区以社区为单位开展了1月2次知识宣讲或现场引导活动,总数超过40多次。总体而言,辖区原定计划生活垃圾分类硬件设置已初步到位,宣传引导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正在稳步树立垃圾分类新观念。
二、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在工作实际推进中遇到困难问题主要有三点:
1.物业工作推进有阻力。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分类垃圾桶,宣传栏等设施需要由所在小区物业承担,无物业单位的再由权属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政府承担,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阻力很大。截止目前,市住建系统尚未对此项文件规定作出硬性要求,在街道和社区工作中,主要是以大局出发,垫资进行硬件设施采购,目前街道统一采购首批硬件已落实,但在后续破损更换和维护问题上存疑很大,物业单位因自身经营状况问题,普遍不愿承担,影响宁波督导工作。街道和社区作为一线单位,在主管单位未明确意见及相关细节规定前,也没有强制要求的依据。
2.群众情绪有一定抵触。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我们主要收到三方面群众问题反馈:第一类是愿意垃圾分类群众,发现自身分类垃圾在后续转运中被混杂,挫伤积极性,街道社区做了垃圾分类渐进性安抚工作,但仍由较大疑虑。第二类是群众分类意识不强,在垃圾箱满额情况或就近倾倒考虑下,乱倾倒垃圾造成垃圾桶桶内混杂现象,目前社区和街道以引导宣传为主。第三类是因为目前垃圾分类内容较多,造成小区内分类投放点增多,智能箱入住小区占用公共区域,表示不满的群众,主要因为垃圾投放点分类后需新设站点,靠近自身住宅或减少公共区域引起,目前基层以劝导实施为主,由物业和小区业委会努力引导。
3.部分垃圾缺乏消化渠道。因为现行市建筑垃圾收运标准与小区内分类划分标准不一致,园林垃圾、大件垃圾处置渠道不够明确,居民产生家电包装塑料等其他垃圾无法处理等因素影响。同时中低价值回收内容中与大件垃圾回收内容有交互,堆放时大件垃圾容易丢入混杂投放点中,容易造成二次分拣压力,目前此块分类处置细节问题尚未明确,也需要上级部门明确后续处置渠道。
三、下步工作计划
我街道在今年下阶段工作中,主要以两方面入手。
一是在硬件配置上继续查漏补缺,按照原定计划,在2018年新增13个小区内按照分类宣传栏,并设置宣传横幅。在自身备桶数量足够条件允许情况下,对各物业小区损坏,遗失垃圾桶进行适当补缺。同时做好宁波市督导问题单的整改落实工作,对分类工作不到位的地方进行现场指导,同时及时解决基层反馈的一些细节问题,及时调整小区点位信息,对于难以明确的,及时报上级部门进行沟通联系。
二是在宣传引导上加大投入,主推小区现场宣讲引导工作,同时结合社区定时开展的宣传工作,多以小区学生,孩子,居家老人为突破口,加强家庭带动作用,逐步扩展到全体住户。努力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规范,力争推动“四定四分”分类知识讲解进户到人,达成分类政策、分类方法、分类原则居民知晓率达70%。
四、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反馈,我街道对市级相关工作主要建议有四点:
1.确保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并纳入今后年度工作财政预算中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明年后续大量非物业管理小区进行垃圾分类推进时,有资金投入保障。
2.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各级责任,希望市分类办加强市局各部门联系,对各系统不同实施意见进行统一。特别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先行对基层单位进行文件要求落实,便于街道社区开展工作,减少重复改动。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科学筹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原则,强化源头思维、系统治理、依法管理、共同缔造思想,不断夯实部门协作、重心不移、全民参与、人人动手的生活垃圾分类目标,2023年底前实现办公区域和所辖企业垃圾分类工作,干部职工的知晓率、参与率均达100%。
二、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
因地制宜,以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和行业企业为主要宣传阵地,采取微信公众号、出租车顶灯广告牌、公交车车身及公交车停靠站广告位等多元化的宣传手段,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宣传效果,营造出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二)组织培训
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都要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工作。培训指导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普及垃圾分类怎么分、如何分。
三、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
1.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
(1)主要品种。包括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2)投放收运。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应交由有资质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2.纸质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硬纸板盒、日历、信封等。
(2)投放收运。各单位要在办公室内设置“纸类可回收物”分类桶,可根据各自情况在公共区域设置“纸类可回收物”分类桶,用于投放零星的废纸。旧报刊书籍、硬纸板盒等,统一收集,交给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或自行出售。的废旧文件资料,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进行收运处置。
3.其它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塑料、废包装物、废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2)投放收运。各单位要在办公室内设置“可回收物”分类桶,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分类桶,用于投放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小件回收物。
(二)餐厨垃圾
1.主要品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剩饭剩菜、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蛋壳、茶渣等。
2.投放收运。各单位在食堂等集中用餐场所设置“餐厨垃圾”专门密闭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垃圾,明确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建立台账制度,记录餐厨垃圾数量、去向。在办公区域的茶水间等处配置“厨余垃圾”分类桶,收集茶渣、果皮等厨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三)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2.投放收运。全局在办公区域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按要求设置临时储存场所。要将有害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率。
(四)其它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破旧陶瓷品、难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卫厕垃圾等。
2.投放收运。全局在办公室内设置“其它垃圾”分类桶,在公共区域设置“其它垃圾”分类桶,引导干部职工主动分类、自觉投放。
(五)配置设施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集中办公区的公共区域内,每个楼层楼梯口配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四分类垃圾桶;在开水间或卫生间门口配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三分类垃圾桶。办公大楼内部活动区域配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二分类垃圾桶。在单位食堂等集中就餐场所应设置“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两分类桶;有可回收物产生的,还应设置可回收物垃圾桶。所有分类垃圾桶11月底前配置完成。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23年2月2023年6月)。制定全县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启动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完成本单位和所管辖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按照标准要求及时配置相关的垃圾分类收集设备、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暂存体系。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23年持续大力开展垃圾分类普及宣传,建立分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建成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2023年底前,对办公区域和所管辖企业配齐垃圾分类投放容器,以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和行业企业为重点,深入搞好宣传动员,争取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三)逐步推行阶段(2023年1月-2025年11月)。全面落实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试点管理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垃圾分类专业骨干力量,扎实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资源回收体系与垃圾收运体系实现有效衔接。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试点基本实现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垃圾分类投放、收果、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各类垃圾全部纳入日常统计管理。局属各单位办公区域和管辖企业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可回收垃圾和易腐垃圾回收率合计达到30%以上。
(四)总结实施阶段(2025年底前)。认真总结分析垃圾分类工作情况,针对工作开展时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突施方案,制定各项垃极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模式,为实施垃极分类全覆盖莫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
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运管局:负责对危险废弃物的承运单位进行监管,督促公交站、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旅游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地管站:负责督促交通综合大楼内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收集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4、交司:负责督促下属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收集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考核体系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建立相关评先评优、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提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我区已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单位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筹划部署。同时,局属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责任分工,把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人。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策,以全乡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和长效治理为目标,切实做到“五个确保”,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清扫、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模式,力争在今年6月份国家10部门的检查验收中过关。为全面改善全乡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奠定基础。
二、工作重点:
围绕“五个确保”(确保有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确保有清扫保洁队伍,确保有再生资源回收点,确保有村规民约,确保有资金投入机制)认真开展工作。
(一)完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引导广大农户利用旧筐、旧桶、旧袋等自备户用收集容器,实施生活垃圾源头集中和减量,每社要因地制宜,配建垃圾收集池(点)1处,每个村建垃圾分类减量池1处,在村级活动阵地设果皮箱1个,政府机关大院、卫生院及学校各设置果皮箱1个,租配垃圾收集运输车1辆,对公路沿线,特别是学校、政府机关、卫生院的原有垃圾箱(池)进行逐个改造和修缮,以达到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功能。同时,进一步加大垃圾收集设施的管护力度,确保垃圾收运设施的整洁完好。其它村社可采用就近就地进行卫生填埋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垃圾暴露和露天焚烧。
(二)配齐充实清扫保洁队伍:各村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2名责任心强、热衷环保的群众担任村庄保洁员,对农户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再分类和有序堆放,负责垃圾的清运工作。各支部、村委要完善保洁考核制度,加强对清扫保洁队伍的管理,建立完善保洁员花名册和台账,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确保村域范围内无陈年垃圾,无垃圾乱堆乱放。
(三)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制订村规民约,明确各农户对自家居室、院落和村委会规划的公共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并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初步分类。村委会与农户在月底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90%以上。发动村民参与生活垃圾治理,正确引导在参与中增强保护环境卫生意识,提高乡内文明程度,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效果。
(四)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根据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管理办法,建立起农村垃圾常态化治理的资金保障机制,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经费及其维护修缮经费,积极引导群众适当交纳保洁费,确保建立起“村民适度缴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召开乡村动员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标准和完成时限,部署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并广泛宣传,按照验收工作内容及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平台,快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5月1日—5月30日),全面启动整治活动,清理积存陈年垃圾和其它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围绕修缮购置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配备充实村级清扫清运人员,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完善治理工作资金投入机制,收集完善治理工作软件资料等工作,确保有效治理面达到90%。
(三)接受验收阶段(6月—?),查漏补缺,巩固垃圾收运设施、清扫保洁队伍、村规民约、再生资源回收点,资金投入机制的“五个确保”成效,接受国家验收。
(四)巩固成果阶段:(验收完成),梳理集中治理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清扫分类,村收集整理,乡运输,县处理”的长期保洁机制和垃圾收运体系,确保我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动员推进会,安排部署全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并成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照目标任务,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定人员,定效果的办法,分解落实责任。同时,加大治理工作的推进力度和检查督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驻村干部要沉下去,帮助村社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限制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洽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
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第二十二条城市垃圾的贮存和处理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外观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运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卫生、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推广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